长春市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招标公告(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
项目概况
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08日 09: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3-10-01062-01
项目名称: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项目
预算金额(元):9790000
最高限价(元):979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979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依据《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重新审视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发展关系,编制专项规划,进行顶层涉水专业的系统规划,布局海绵空间,提出海绵建设要求、分区管控要求,全域系统系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08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08日 09:00
开标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
联系方式:0431-887798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吉林省中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二期8#楼
联系方式:0431-80531131
项目联系人:郝云坤
附件信息:
11.15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doc514.1K
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M-2023-10-01062采购人: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441.招标公告(资格后审)项目概况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M-2023-10-01062;项目名称: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采购预算:9790000.00元;最高限价:9790000.00元;采购需求:依据《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重新审视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发展关系,编制专项规划,进行顶层涉水专业的系统规划,布局海绵空间,提出海绵建设要求、分区管控要求,全域系统系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服务承诺目标: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本项目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因政策原因导致资质证书无法延期或换证的,原资质证书视同有效);4.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4.3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4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详见财库[2016]125号),拒绝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且无犯罪记录;4.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时间: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至16:30(北京时间);方式:网上下载。本项目不发放纸质文件,投标人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招标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招标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本项目招标文件款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3年12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AB栋101二楼第二开标室。五、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本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3.本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4.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投标人须现场递交开标一览表、电子版(U盘)、纸质版投标文件,同时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电话:0431-8877982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二期8#楼电话:0431-805311313.项目联系方式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张方亮电话:0431-88779827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 称: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地 址:长春市南环城路3066号 联 系 人:张方亮联系方式:0431-88779827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中翼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二期8#楼 联 系 人:郝云坤 联系方式:0431-805311311.1.4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编号:JM-2023-10-01062项目名称:长春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22-2035年)及2023年-2025年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1.1.5服务地点长春市内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依据《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住建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重新审视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发展关系,编制专项规划,进行顶层涉水专业的系统规划,布局海绵空间,提出海绵建设要求、分区管控要求,全域系统系推进海绵城市的建设。1.3.2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1.3.3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达到优质服务。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本项目非专门面对中小企业;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因政策原因导致资质证书无法延期或换证的,原资质证书视同有效);4.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4.3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4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详见财库[2016]125号),拒绝被政府列为取消投标资格期间内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且无犯罪记录;4.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4.6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方式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提问一式三份,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并将word电子版发至邮箱:jlzygczx66@163.com。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1.11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文件(如有)2.2.2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2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评标办法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将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放入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无3.5.3企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年,指 2018年1月1日至今。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纸质版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言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盖章。3.6.4投标文件份数1、电子投标文件:1份。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2、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二份(U盘存储,应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全部内容word版和PDF版,单独封装)。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版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当投标文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6.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分别装订成册;要编制目录及页码,并用A4规格纸打印,不允许活页装订。为响应国家环保号召,节能、减排,投标文件建议采用双面打印。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人地址: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截至时间截止时间:2023年12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AB栋101二楼第二开标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3年12月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AB栋101二楼第二开标室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社会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7.4履约担保无10.1付款方式1.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2.付款条件说明:专项规划及2023评估报告初步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3.付款条件说明:专项规划及2023评估报告完成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4.付款条件说明:2024评估报告完成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2.5%;5.付款条件说明:2025评估报告完成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2.5%。10.2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价格的取费标准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10.3采购预算979万元10.4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979万元。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报价。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10.5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0.6合同管理中标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除采购人要求合同份数外还需送至招采购代理机构合同彩色扫描件一份用于合同公示使用。10.7电子标说明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的同时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操作流程: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投标人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人须自行考虑数字证书办理时限,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备注:投标文件U盘电子版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10.8本次招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如有不一致处,以招标文件为准。2.1.1.总则2.1.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3.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1.3.1本次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1.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1.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1.7.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1.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1.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1.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1.11.1.11偏离不允许。2.2.2.招标文件2.2.1.2.1招标文件的组成2.1.1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投标文件格式;(6)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3.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3.3.投标文件2.3.1.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如是)(5)开标一览表(6)投标报价说明(7)服务方案(8)项目管理机构(9)资格审查资料(10)其他材料2.3.2.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为项目涉及全部内容价格(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采购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2.3.3.3.3投标有效期3.3.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3.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采购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函原件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原件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3.4.5投标人采取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如违反3.4.4条规定,采购人将不予退还投标保函,由出具保函的机构依法有关规定,将投标保证金转入采购人基本帐户。2.3.5.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3.6.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投标有效期、服务标准、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2.4.4.投标2.4.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密封包装在一起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2.4.2.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4.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5.5.开标2.5.1.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5.2.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若有)、投标报价、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7)规定采购预算的,公布采购预算;(8)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投标人若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10)开标结束。2.5.3.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6.6.评标2.6.1.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6.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6.3.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7.7.合同授予2.7.1.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7.2.7.2中标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2.7.3.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7.4.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7.5.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8.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8.1.8.1重新招标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2.8.3.(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8.4.(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2.8.5.8.2不再招标2.8.6.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2.9.9.纪律和监督2.9.1.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9.2.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9.3.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2.9.4.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9.5.9.5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和公示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或者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宜向主管部门投诉。2.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一)资格审查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2.1.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证书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1.1资格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是,提供联合体协议书)2.1.1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1.1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条件承诺函及信用承诺书投标人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响应文件中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及符合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的信用承诺书(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2.1.1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详见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列入存在行贿犯罪情形。(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2、投标人需对公司材料和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承诺,不得提供伪造、变造的材料,否则后果自负。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2.1.1资格评审标准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和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条款。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书(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注:上述资格审查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二)符合性审查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2.1.2符合性评审标准采购需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服务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上述符合性审查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符合性评审不合格,投标按废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三)详细评审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商务部分:40分 技术部分:6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2.2.3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分值投标报价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商务标部分(40分)2.2.4(1)投标报价(10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投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1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分值投标报价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商务标部分(40分)2.2.4 (2)企业业绩(10分)投标人近年(2018年1月1日至今)具有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10分。(投标文件内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商务标部分(40分)2.2.4(3)项目团队人员情况(5分)针对本项目拟投入人员的配备情况、专业素质、技术能力、经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无得0分。(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商务标部分(40分)2.2.4(4)对文件的响应程度(5分)根据文件制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相互比较, 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无得0分。商务标部分(40分)2.2.4(5)优惠条件(5分)提供服务承诺,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无得0分。商务标部分(40分)2.2.4(6)服务承诺(5分)提供优惠条件,优得5-4分,良得3-2分,一般得1分,无得0分。技术标部分(75分)2.2.4 (7)服务方案评分标准(60分)服务总体思路(10分)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服务总体思路进行综合评价,优的得 10-7 分,良的得 6-4分,一般的得 4-1分,无不得分。技术标部分(75分)2.2.4 (7)服务方案评分标准(60分)项目组织实施方案(12分)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对咨询服务的理解、难点和关键点分析,全面、切实可行,优的得 12-9分,良的得 8-4分,一般的得3-1分,无不得分。技术标部分(75分)2.2.4 (7)服务方案评分标准(60分)质量保证措施(10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完善进行综合评价,优得10-6 分,良的得 5-3分,一般的得2-1 分,无不得分。技术标部分(75分)2.2.4 (7)服务方案评分标准(60分)服务重点、难点(8分)针对于本项目拟定的服务重点、难点的分析,内容详细丰富、科学合理、可行性强,优的得8-5分,良的得 4-3分,一般的得2-1 分,无此项不得分。技术标部分(75分)2.2.4 (7)服务方案评分标准(60分)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8分)针对于本项目提报的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优的得8-5 分,良的得 4-3分,一般的得2-1 分,无此项不得分。技术标部分(75分)2.2.4 (7)服务方案评分标准(60分)保密措施(6分)针对于本项目提报的保密措施,科学合理全面完善,优的得6-5 分,良的得 4-3分,一般的得2-1 分,无此项不得分。技术标部分(75分)2.2.4 (7)服务方案评分标准(60分)合理化建议(6分)根据对本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合理化建议,对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优的得6-5 分,良的得 4-3分,一般的得2-1 分,无此项不得分。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报价评审表: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纠正计算错误小微企业价格优惠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优惠是否低于成本参与评标价格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增加(十)减少(一)扣除10%扣除10%是否低于成本参与评标价格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二者都相等的由采购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评审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符合性评审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商务部分:见详细评审表;(2)技术部分:见详细评审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详细评审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详细评审表。2.2.4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见详细评审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方案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须提供成本构成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如原材成本等),管理成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等),交通成本(运费等),税费等,并列明计算过程。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投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一)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二)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三)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四)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标准划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标准划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六)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七)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经评委会审核确认投标人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八)价格扣除的依据:第(一)至(四)条提供投标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五)条属于中小微企业投标的应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规定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六)条提供符合该文件要求且格式正确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第(七)条提供符合该文件要求且格式正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格式不正确,则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九)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文件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服务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监狱企业证明材料4.14.24.34.4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日期:备注:若有,后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合同支付约定:1.付款条件说明: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2.付款条件说明:专项规划及2023评估报告初步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3.付款条件说明:专项规划及2023评估报告完成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4.付款条件说明:2024评估报告完成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2.5%;5.付款条件说明:2025评估报告完成成果,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2.5%。其他事项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67.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7.1.目录(投标人需自行编制详细目录,并标注详细页码)7.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2.1.(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贵方的招标编号为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并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项目投标的全部内容,以本投标函向你方发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投标报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服务标准为。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4)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4.(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名称: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负责人2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4服务地点长春市内5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达到优质服务。6其他要求本次招标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7……备注:投标人应当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格后另附表格进行补充说明。投标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7.4.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4.联合体协议书(如是)致(采购人):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或成交义务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成员名称:(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五、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元服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服务承诺有/无备注1.本表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2.服务承诺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3、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4、投标报价为项目涉及全部内容价格(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5、本表格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将此开标一览表打印一份,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便开标时唱标用。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六、投标报价说明七、服务方案附: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规 格 型 号数量使用情况备 注八、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序号姓 名技术职称拟担任的职务证号备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证号专业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业绩认定: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须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附1:团队人员简历表团队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证号专业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7.5.九、资格审查资料7.5.1.(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手机号码联系方式传 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 名电话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 号经营范围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银行开户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7.5.27.5.3.(二)资格条件承诺函7.5.47.5.5.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7.5.6.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7.5.7.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7.5.8.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7.5.9.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7.5.10.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7.5.11.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5.12.特此承诺。7.5.137.5.14.盖章:7.5.15.签字:7.5.16.日期:7.5.177.5.187.5.197.5.207.5.217.5.227.5.237.5.247.5.257.5.26.符合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的信用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公司)现承诺不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7.5.27.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7.5.28.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7.5.29.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于资格条件信用承诺的情形。7.5.30.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5.31.特此承诺。7.5.327.5.33.盖章:7.5.34.签字:日期: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招标人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完 成 日 期(年/月/日)……备注:本表后附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7.5.35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招标人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完 成 日 期(年/月/日)……备注:本表后附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五)信誉要求格式自拟十、其他材料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资料,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评审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绵城市自评估报告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