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助理服务招标公告(如皋市司法局2023)
如皋市司法局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320682-2023-11-0082
项目名称:
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240000.0(元)
最高限价:
无
采购需求:
本项目为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分为2包:法制审核岗、行政复议岗。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经合法设立且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情况。 (2)具有综合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的能力,具有从事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并具有从事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的经验。
三、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5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如皋市行政中心政府楼618室
四、开启:
时间:2023年11月06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如皋市行政中心政府楼618室
五、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如皋市司法局
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政府楼618室
联系方式:051369921781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孙亚东
电 话:051369921781
本项目依据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采购单位内控制度开展采购活动!
附件:
c49fb7bb-22ab-4770-b3bd-98e3bb8451ed.doc
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1.1.1.1.1.11.1.1.1.1.22023年11月6日地址:江苏省南通如皋市行政中心A幢604室邮政编码:226500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项目需求第四部分评标第五部分合同一般条款第六部分附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投标。项目概况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1月13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至政府楼618办公室。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项目类型:服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一人一年12万元,采购人数为2人,合同期限为两年。项目采购预算一年2人合计24万元,项目采购期限为两年。每名法律助理法律服务费用最高报价不超过每年壹拾贰万元整(含午餐补助、保险费及相关税费,开票结算)。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分为2包:法制审核岗、行政复议岗。详见采购文件,请仔细研究。本项目分为2个包,每包1人,其中:法制审核岗预算为12万元,最高单价限价:12万元;行政复议岗预算为12万元,最高单价限价:12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年。履约保证:中标人需于协议签订之日向采购人缴纳服务费用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由采购人对2名法律助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证金予以退还,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分包。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需在有效的考核年度内)。4.此次询价原则上面向本市律师事务所,并符合下列条件:(1)经合法设立且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情况。(2)具有综合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的能力,具有从事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并具有从事政府机关法律服务的经验。拟聘用法律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8年11月1日后出生),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执业经验;(3)熟悉、了解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基本运作流程和司法行政业务;(4)能熟练操作电脑,运用常用办公软件;(5)有相关行政机关法律助理经验者优先。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方式:凡有意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1.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2.指派的法律助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3.报价表(原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一致”,报价表单独封装),上述提供文件应用信封密封,封口处加盖公章。申报文件作为中标后签约的合同附件。特别提醒:开标时,司法局组织采购小组对上述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内容不合格要求作无效标处理。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司法局成立采购小组,由局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小组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6点30分(北京时间)对拟派驻的法律助理通过面试的方式予以评价,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7点00分(北京时间)对律师事务所和服务费用报价情况通过查阅资料的方式予以评价。每项服务事项取得分最高的律师事务所确定候选人并公示,公示期间无不良反映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保证金:免收2、履约保证:中标人需于协议签订之日向采购人缴纳服务费用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由采购人对法律助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保证金予以退还,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如有请描述):无4、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中标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信息名称:如皋市司法局地址:江苏省南通如皋市行政中心A幢604室联系人:孙亚东联系方式:15190889068/69921781第二部分投标须知1.1.1.(一)总则1.1.1.1.1.招标方式1.1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中所述项目。1.1.1.2.2.合格的投标人2.1满足招标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1.1.1.3.3.适用法律3.1本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1.1.1.4.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如皋市司法局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次招标采购人不收取标书工本费与中标服务费。1.1.1.5.5.招标文件的约束力5.1投标人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约束。1.1.1.6.6.招标文件的解释6.1招标文件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由采购人解释。1.1.1.(二)招标文件1.1.1.1.1.招标文件构成1.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2)投标须知(3)项目需求(4)评标(5)合同一般条款(6)附件(如有)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1.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1.2.2.招标文件的澄清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3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2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1.1.1.3.3.招标文件的修改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3.2采购人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3.3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会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1.1.1.(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1.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1.2.2.投标文件构成2.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文件、商务技术标文件、价格标文件。供应商按公告和“附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1.1.1.(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1.1.1.1.投标文件的递交1.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3日16:00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至如皋市政府楼618办公室。2.投标截止日期2.1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风险因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提交不成功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2采购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1.1.2.3.投标文件的拒收3.1采购人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1.1.1.3.4.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4.1投标文件的撤回4.1.1投标文件的撤回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其纸质投标文件。4.1.2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4.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任何修改。4.3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1.1.1.(五)评标1.1.1.1.1评标委员会1.1开标后,采购人将立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进行评标。1.2评委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1.3评委会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1.1.1.2.2.评标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评委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2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2.3在评标期间,采购人将设专门人员与投标人联系。2.4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也不公布评标过程中的相关细节。1.1.1.3.3.投标的澄清3.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3.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1.4.4对投标文件的初审4.1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4.1.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4.1.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由评委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4.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评委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4.4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4.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并告知投标人,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4.6评委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4.8投标人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预备专人待与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联系。1.1.1.5.5.无效投标条款和废标条款5.1无效投标条款5.1.1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5.1.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5.1.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的。5.1.4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5.1.5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5.1.6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5.1.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1.8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投标人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5.1.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1.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1.11本项目采购产品被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而投标人所投标产品不在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内,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图片)5.1.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签章。5.1.13不同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5.1.14投标人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相差悬殊,评标委员会认为得分畸低者没有实质性响应的。5.1.1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属无效投标的情形。5.2废标条款:5.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5.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2.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2.4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5.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5.3.1如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在评标期间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1.1.1.(六)定标1.1.1.1.1.确定中标单位1.1中标候选人的选取原则和数量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规定。1.2采购人授权评委会在中标候选人中直接确定中标人。1.3采购人将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4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中标资格:1.4.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1.4.2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4.3恶意竞争,投标总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1.4.4属于本文件规定的无效条件,但在评标过程中又未被评委会发现的。1.4.5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1.4.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无效:1.5.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5.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5.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5.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5.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1.(七)授予合同1.1.1.1.1.签订合同1.l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1.1.1.2.2.货物和服务的追加、减少和添购。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2.2采购结束后,采购人若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必须对采购项目所牵涉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适当的减少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标采购时的价格水平做相应的调减,并据此签订补充合同。第三部分项目需求一、法律助理一般承担下列工作内容:①为重大行政决策和执法决定提供书面法律意见;②为签署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等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对修改完善行政协议、民事合同提供帮助;③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提供法律意见;④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⑤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复议应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帮助;⑥对立法制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协助属地对立法制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⑦完成司法局布置的相关法律事务工作;⑧为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咨询和帮助。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二、法律助理按规定到岗办公和遵守工作纪律:1.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擅自脱岗;2.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得看视频、玩游戏、购物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的;3.遵守会议制度。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工作例会等各类活动不得迟到和擅自缺席;4.遵守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当书面请假(病假的需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并将批准的请假条在离岗之前交属地司法所存档。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以旷工处理;5.遵守管理制度。须遵守管理制度的,接受工作安排。三、绩效考核:法律服务费用的20%作为绩效考核费用,与法律助理日常考核挂钩。如皋市司法局在合同期满前对法律助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支付绩效考核费用,不合格的不支付绩效考核费用。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一、对拟派驻法律助理进行评价(50分)评价方式为面试,面试内容为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案例。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价(30分)评价方式为对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分,评价内容为:1.律师事务所2019年以来申报的行政法论文和行政典型案例情况(10分)。申报的行政法论文或行政典型案例1编得5分,2-3编得8分,4编以上得10分。2.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情况(20分)。2021年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低于2家不得分,3-5家得12分,6-8家得16分,9家以上得20分。三、对服务费用报价情况进行评价(20分)评价方式为对报价资料进行评分。每名法律助理法律服务费用最高报价不超过每年12万元。从12万元起算,报价每降低1000元得2分,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中标供应商须提供一份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至采购人处,否则不予签订合同。5.合同一般条款1.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1.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1.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1.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1.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1.3知识产权1.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1.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1.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1.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1.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1.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1.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1.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1.7质量保证1.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1.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1.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1.9合同变更1.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1.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11不可抗力1.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1.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1.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14合同中止、终止1.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15检验和验收1.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1.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1.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6通知和送达1.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1.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1.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1.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1.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8履约保证金1.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现金方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20%的履约保证金;1.18.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投标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我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人名称(公章):日期:______年月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皋市司法局:(报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报价人代表姓名)为报价人代表,代表本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如皋市司法局法律助理服务项目报价活动,全权代表本单位处理报价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参与开标、谈判、签约、质疑、投诉等。报价人代表在报价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单位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报价人代表无转授权。特此授权。报价人代表:性别:移动电话: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报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注:法人代表做为报价代表参加投标的无需提供此件。附件3报价一览表报价响应人(全称并加盖公章):货币单位:合同包(标段)项目名称(法制审核岗或行政复议岗,二选一)单位数量投标价格备注1( )法律服务费 元/年1投标价格(元/年): 小写: 大写: 其他事项申明:备注:报价为每年的服务费用,包含所有的税费、商务、财务、人工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附件4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二、严格依照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三、严格遵守即时信息公示规定,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体信息库中信息;四、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违约毁约、恶意投诉等行为,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良好秩序;五、本单位自愿接受政府采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或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行为予以限制的情形,自愿接受政府采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自觉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等监督;七、上述承诺已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良行为,本单位同意将其予以上网公示。投标供应商全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附件5评价标准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一、对拟派驻法律助理进行评价(50分)评价方式为面试,面试内容为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案例。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价(30分)评价方式为对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分,评价内容为:1.律师事务所2019年以来申报的行政法论文和行政典型案例情况(10分)。申报的行政法论文或行政典型案例1编得5分,2-3编得8分,4编以上得10分。2.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情况(20分)。2021年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低于2家不得分,3-5家得12分,6-8家得16分,9家以上得20分。三、对服务费用报价情况进行评价(20分)评价方式为对报价资料进行评分。每名法律助理法律服务费用最高报价不超过每年12万元。从12万元起算,报价每降低1000元得2分,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助理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