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棚户区改造 拆迁安置区I建设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公告(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



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HZBBWY-2023-002)的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在线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BBWY-2023-002
    项目名称: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
建设地点:八步区信都镇。
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67553.91平方米(约101.3309亩),总建筑占地面积22098.77平方米,建筑密度32.71%,总建筑面积104898.61平方米,容积率1.55,绿地率35.55%,物业服务用房 280 平方米,停车位560个。
预算金额:
(一)物业服务费
住宅物业: 0.6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1.6 元/月·平方米;
   注:考虑物价上涨原因,自合同签订日期起,物业费收费标准每三年上涨0.1元/平方米。
(二)公共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0.15元/平方米·月;
(三)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采购人或者中标人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采购人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5个。超出部分,按照10元/证(卡)收取工本费。
(四)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采购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
(1)地面露天车位   120   元/个.月;
(2)临时停车:按贺发改规〔20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收益归中标人所有,用于弥补物业支出。
(五)电损耗分摊,是指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定价的方式收取,定价标准为:住户用电按  0.6  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商业用电按  1  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
其他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3元/平方米·一次装修;额外拆墙清运费:50元/m2(经由开发商审批同意可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
(2)路灯照明及绿化用水:8元/户/月;
(3)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100元/月/户(每年统一收取);
 注:以上费用包含公共设施维护费及设备小修费。(单项维修费用超过100元的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应在住户中分摊或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
最高限价:详见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暂估约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委会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正式接管之日止。
服务质量要求:按照《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的第 四 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大型、大中型企业不得参加。
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公告发布之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
方式:在线下载获取
售价:300元/套,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现场交纳,不交费视为报名不成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23年12月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 城投集团 4楼)交易大厅(具体安排见当天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评标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无
5.公告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发布
6.监督部门及电话:贺州市八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74-5283772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信都大道1号
联系方式:叶工,0774-50808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安路2号2栋102号房
联系方式:0774-53272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工
电      话:0774-5327227
 
 
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11.17-招标服务-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物业管理服务.doc

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编号:HZBBWY-2023-002采购单位: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7日签章页采购单位: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25第四章采购合同书(格式)29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46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68第一章招标公告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HZBBWY-2023-002)的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在线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ZBBWY-2023-002项目名称: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建设地点:八步区信都镇。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67553.91平方米(约101.3309亩),总建筑占地面积22098.77平方米,建筑密度32.71%,总建筑面积104898.61平方米,容积率1.55,绿地率35.55%,物业服务用房280平方米,停车位560个。预算金额:(一)物业服务费住宅物业:0.6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1.6元/月·平方米;注:考虑物价上涨原因,自合同签订日期起,物业费收费标准每三年上涨0.1元/平方米。(二)公共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0.15元/平方米·月;(三)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采购人或者中标人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采购人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5个。超出部分,按照10元/证(卡)收取工本费。(四)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采购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1)地面露天车位120元/个.月;(2)临时停车:按贺发改规〔20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收益归中标人所有,用于弥补物业支出。(五)电损耗分摊,是指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定价的方式收取,定价标准为:住户用电按0.6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商业用电按1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其他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3元/平方米·一次装修;额外拆墙清运费:50元/m²(经由开发商审批同意可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2)路灯照明及绿化用水:8元/户/月;(3)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100元/月/户(每年统一收取);注:以上费用包含公共设施维护费及设备小修费。(单项维修费用超过100元的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应在住户中分摊或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最高限价:详见预算金额。采购需求: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暂估约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委会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正式接管之日止。服务质量要求:按照《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的第四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大型、大中型企业不得参加。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公告发布之时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http://ggzy.jgswj.gxzf.gov.cn/hzggzy方式:在线下载获取售价:300元/套,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现场交纳,不交费视为报名不成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3年12月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4楼)交易大厅(具体安排见当天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七、其他补充事宜1.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以评标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为准)。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无5.公告发布媒介: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发布6.监督部门及电话:贺州市八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74-5283772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信都大道1号联系方式:叶工,0774-508087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安路2号2栋102号房联系方式:0774-532722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黄工电话:0774-5327227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7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编号:HZBBWY-2023-0022采购资金来源:业主自筹。3本项目投标报价方式选择:固定数报价:固定单价报价(本项目按预算金额作为固定单价报价,各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本要求的投标报价均有效)。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4答疑、澄清: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答疑、澄清;答疑、澄清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本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并在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答疑澄清(更正)公告。询问、质疑: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按投标人须知(一)总则第9条“询问、质疑和投诉”中的要求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询问、质疑。5投标有效期:60天6投标保证金:无7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 壹 份;资格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肆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 壹 份(光盘或U盘介质,其表面请注明投标人名称)。8(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2月8日09点00分,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4楼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具体安排见当天交易中心电子显示屏);(2)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参加:凭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参加: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9开标时间及地点:2023年12月8日09点00分,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具体安排详见四楼电子显示屏)。10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12签订合同时间: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合同。13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本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依法确认中标人后二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在媒体上发布(详细见公告中公布的网站)。14履约保证金:无15现场勘查:无。16演示时间及地点:无171.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18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单位。2.2“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本公司”均系指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5“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6“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2.7“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3.招标方式3.1公开招标方式。4.投标委托4.1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正本用原件,副本用复印件,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关的规定除外)。6.联合体投标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转包与分包7.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7.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8.特别说明8.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指项目合同的履行)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8.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互相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9.询问、质疑和投诉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计算时间如下:(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投标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9.3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质疑联系部门及电话为: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0774-5327227。9.4质疑投标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构成10.1招标公告;10.2投标人须知;10.3采购需求和说明;10.4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10.5投标文件格式;10.6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11.投标人的风险11.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明确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1.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是指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涉及招标项目的价格、服务的内容、服务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等售后服务及其它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作出明确响应。1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2.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答疑、澄清。采购人或者本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本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迟开标时间。12.2本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报名的投标人;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12.3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2.4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补充都应该通过本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答疑、澄清、修改、补充招标文件。12.5本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12.6公告发布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贺州)发布。(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3.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开标一览表、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三部份组成(格式见第五章)。13.1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必须提供)。13.2资格文件:(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2)信用记录书面声明(必须提供);(3)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且加盖电子公章)说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规定,则必须提供)。13.3商务及技术文件:1.商务文件:1)投标函(必须提供);2)投标报价明细表(必须提供);3)投标声明书(必须提供);4)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书(必须提供);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规定,则必须提供)。可作为投标人资信评分的证明材料(可选)8)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的其他材料;9)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2)技术文件(格式自拟,必须提供);(3)其他文件(格式)1)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如有规定,则必须提供)。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14.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14.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15.投标报价15.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投标人可就《采购需求和说明》中所有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15.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服务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除有特殊项目另外约定外,合同期内,费率不再调整。15.3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6.1自投标截止日起6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16.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6.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17.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7.2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转账、电汇或者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以下账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账时间为准(注:若以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提交的,交款人必须是投标人;若以转账、电汇方式提交的,必须从投标人银行账户转出;若以现金方式交纳或者没有足额交纳的视为无效投标。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需在交纳凭据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以免耽误投标和退还保证金)。注:①办理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需在交纳凭据上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以免耽误投标和退还。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后送达本代理机构或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后退还,不计利息。17.4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17.5投标保证金不计息。17.6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6)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18.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属于投标人的责任。18.2投标人应提供:开标一览表壹份;资格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投标文件电子版壹份(光盘或U盘介质,其表面请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1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文件正本除本《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一旦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8.4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投标人应写全称。18.5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9.投标文件的包装、递交、修改和撤回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应采用无线胶装方式装订,若采用活页夹、拉杆夹、夹条等活页装订方式,容易发生投标文件散落或脱页等不利情形。开标一览表可以不装订),具体按开标一览表、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三个部分分别装到不同的文件袋中加以密封(要求独立封装且文件袋无明显缝隙露出袋内文件)。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名称(开标一览表;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19.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被误投或提前拆封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19.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本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投标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和密封。19.4投标人已经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后撤销投标或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20.投标无效的情形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可以是复印件、传真件等,原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修改或者补正投标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前查核原件。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20.1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3)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4)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5)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6)投标有效期、服务期、服务质量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7)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0.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投标服务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换)投标方案的;20.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下浮率)价格不一致的。(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2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20.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关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0.6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四)开标21.开标准备21.1本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开标会并签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签到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22.开标程序22.1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本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人员名单;(3)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4)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5)唱标: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并宣读;(6)本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记录进行当场校核及勘误,并签字确认;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签字确认或者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过程。注:①当整个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开标,本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②开标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本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7)开标会议结束。(五)资格审查23.资格审查23.1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继续评审。(六)评标24.组建评标委员会24.1本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和在贺州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5.评标的方式25.1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6.评标程序26.1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如有疑问,将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澄清或者说明有关问题,并最终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投标人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视该投标文件无效。(3)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为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由指定专人进行计算复核。(4)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的评分标准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得分。(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评委对各部分得分汇总,计算出本项目最终得分、评标价等。评标委员会按推荐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同时起草评标报告。27.澄清问题的形式27.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8.错误修正28.1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9.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29.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29.2评标办法。本项目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29.3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评定本项目废标。30.评标过程的监控30.1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七)评标结果31.评标结果及中标通知书的发出31.1本代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31.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本代理机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31.3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本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31.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及时索要书面回执。31.5本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八)签订合同32.合同授予标准32.1合同将授予被确定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33.履约保证金33.1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2中标人按合同履约完毕的,履约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如中标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对其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33.3在履约保证金退还日期前,若中标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请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负。34.签订合同34.1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34.2如中标供应商不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合同,则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没收中标供应商投标的全部投标保证金。34.3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供应商之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35.合同履行中的追加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re_jiandubm同意,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九)其他事项36.解释权36.1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7.招标代理服务费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须向本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收取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计取,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机构按中标人所中标的合同金额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500000.05%0.05%0.05%50000-1000000.035%0.035%0.035%100000-5000000.008%0.008%0.008%500000-10000000.006%0.006%0.006%1000000以上0.004%0.004%0.004%38.政府采购落实政策1.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39.有关事宜38.1所有与本招标文件有关的函件请按下列通讯地址联系:(1)采购机构全称: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太安路2号2栋102号房邮政编码:542899电话:0774-5327227传真:0774-5327227(2)监督单位全称:贺州市八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774-5283772附件1:有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采购需求和说明一、项目名称: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二、服务项目概况:1、采购范围: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2、服务地点:八步区信都镇。3、合同履行期限:暂估约5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委会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正式接管之日止。4、基本情况:项目总用地面积67553.91平方米(约101.3309亩),总建筑占地面积22098.77平方米,建筑密度32.71%,总建筑面积104898.61平方米,容积率1.55,绿地率35.55%,物业服务用房280平方米,停车位560个。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扫,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六)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七)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八)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九)装饰装修协议签定及秩序管理;2、进行物业服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实施物业服务;(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维护标准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社区增值服务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本合同第七章约定进行维修;(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六)听取采购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七)发现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3.按照《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的第四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四、报价说明:本项目投标报价方式选择:固定数报价:固定单价报价。包含:(一)物业服务费住宅物业:0.6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1.6元/月·平方米;注:考虑物价上涨原因,自合同签订日期起,物业费收费标准每三年上涨0.1元/平方米。(二)公共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0.15元/平方米·月;(三)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采购人或者中标人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采购人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5个。超出部分,按照10元/证(卡)收取工本费。(四)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采购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1)地面露天车位120元/个.月;(2)临时停车:按贺发改规〔20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收益归中标人所有,用于弥补物业支出。(五)电损耗分摊,是指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定价的方式收取,定价标准为:住户用电按0.6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商业用电按1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其他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3元/平方米·一次装修;额外拆墙清运费:50元/m²(经由开发商审批同意可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2)路灯照明及绿化用水:8元/户/月;(3)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100元/月/户(每年统一收取);注:以上费用包含公共设施维护费及设备小修费。(单项维修费用超过100元的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应在住户中分摊或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五、其它要求:(一)人员配置要求:1、中标人聘用员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员工的疾病和人身安全负责,员工的劳资、各项保险费用均由中标人自理,发生的劳资纠纷由中标人负责。2、本次采购服务范围,小区人员配置总人数不少于10人。3、小区人员配备要求:(1)管理员1人;(2)保安人员4人;(3)水电工1人,持电工上岗证;(4)保洁绿化4人;(二)安全赔偿责任因管理不到位,人员失职等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财产被盗、损坏、人员伤亡等)的,中标人须承担相应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广西和贺州市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要求以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规定要求向员工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及其他保险。投标人的报价中必须按该条款要求充分考虑“人员配置要求”中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加班费、社保及其他应缴保险。(四)本项目不得转包给第三方,也不能给第三方挂靠。六、本项目所属行业:物业管理。第四章采购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建设单位):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目录一、使用说明二、说明三、合同当事人四、第一章物业的基本情况五、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六、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七、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八、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九、第六章物业的承接查验十、第七章物业的维护十一、第八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二、第九章双方的权利义务十三、第十章合同的终止十四、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十五、第十二章其他事项十六、甲乙双方签章十七、合同附件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二、为体现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本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中均留都有“”,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所留“”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请在“”处填入“×”,以示删除。三、本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说明一、本合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前期物业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二、本合同所称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甲方)和中标人(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甲方)和中标人(乙方)不得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本合同作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甲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物业服务企业(乙方):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招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粤桂示范区信都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区I建设项目(A-03地块);物业类型:住宅物业;座落位置:贺州市八步区(县、市)信都街道(乡、镇)/路(街、巷)/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占地面积:67553.91平方米(约101.3309亩);总建筑面积:104898.61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配备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具体位置:,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平方米,具体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平方米,具体位置:。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分别作为本合同附件2和附件3。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应当设立服务中心负责本物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证书的人员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负责人。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清扫,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六)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七)车辆进出、停放秩序管理;(八)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九)装饰装修协议签定及秩序管理;(十)×。第四条乙方在进行物业服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实施物业服务;(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维护标准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社区增值服务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本合同第七章约定进行维修;(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六)听取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七)发现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临时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镇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八)×。第五条乙方按照《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的第四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第六条乙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一)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二)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三)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用途;(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擅自侵占绿地、砍伐树木;(五)擅自利用、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等;(六)未依法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七)限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装修装饰材料或者提供的服务;(八)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捆绑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九)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标准;(十)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十一)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行为;(十二)损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十三)/。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如需委托乙方提供特约有偿服务,服务费用由委托方另行支付,费用标准由委托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八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直接通过招投标竞争报价方式确定(乙方的中标报价)。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费包括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停车收费、水电损耗分摊、等,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物业服务费住宅物业: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注:考虑物价上涨原因,自合同签订日期起,物业费收费标准每三年上涨0.1元/平方米。(二)公共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元/平方米·月;(三)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甲方或者乙方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甲方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5个。超出部分,按照元/证(卡)收取工本费。(四)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甲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1)地面露天车位元/个.月;(2)临时停车:按贺发改规〔20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具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收益归乙方所有,用于弥补物业支出。(五)电损耗分摊,是指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定价的方式收取,定价标准为:住户用电按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商业用电按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其他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元/平方米·一次装修;额外拆墙清运费:元/m²(经由开发商审批同意可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2)路灯照明及绿化用水:元/户/月;(3)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元/月/户(每年统一收取);(4)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如需租用产权车库(位)、杂物间、露天停车场,使用室内的娱乐运动设施应缴纳相关费用;注:以上费用包含公共设施维护费及设备小修费。(单项维修费用超过100元的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应在住户中分摊或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第十条物业服务费按《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之前按物业买卖合同)标注的建筑面积计收。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等;(二)物业共用部位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费用、维护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物品、水、电等费用,如灭四害的药品、路灯用电、消防及绿化用水等公摊水电费,不含电梯运行费用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用);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九)/。第十二条产权人或使用人在本合同期起始之日起按月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但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在次月缴纳上月度物业费,否则视为逾期。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同时通过其他便捷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信用信息和服务咨询投诉电话,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涉及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明细;(六)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八)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八项应当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第五项至第七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解答。第十四条物业交付使用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第十六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变动的,甲方、乙方或者业主可以根据自治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核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后,再按照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进行调整。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七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从事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统一实施。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商业推广、停车、广告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并应单独列账。公共收益是指公共收入在扣除适当的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净收入。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经营管理成本扣除的比例为30%。第十八条甲方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委托给乙方(乙方或者其他运营商)经营管理,(乙方或者其他运营商)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1.归乙方所有,弥补物业支出不足;2./。第十九条本物业车辆及人员出入管理办法按以下第项实施:1.实行“小区一卡通”智能化系统管理。2./。3./。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相关业主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物业买受人、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位、车库等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物业买受人、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开工前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的时间、垃圾处理、噪声扬尘控制、外立面管控、防盗网和空调室外机安装以及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物业买受人、物业使用人拒绝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第二十二条物业买受人、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合同及《住宅使用说明书》约定的使用要求和使用注意事项使用物业。第二十三条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的,乙方可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纳的,乙方可按欠费总金额千分之三每天向欠费业主收取违约金。第六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二十四条甲方承诺按照第四级物业服务等级(注:须与第八条第二款相一致)标准,负责建设及配备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硬件系统等。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配备相关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硬件系统等,符合《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和《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第二十五条物业交付使用前,甲方和乙方在物业所在地的八步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要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形成查验记录。未进行承接查验的,不得交付使用。实施承接查验时,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派人参与现场查验,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承接查验后,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归属等进行明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物业承接查验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八条甲方要在物业承接查验前二十日内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绿化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电、供水、供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建设单位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第二十九条乙方要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八步区(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资料由甲方负责提供)。第三十条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并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作为物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第七章物业的维修、维护第三十一条甲方承诺按照国家规定、物业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二条物业保修期过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低于1000元/项的维修乙方垫资维修,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向乙方缴纳。(三)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集资;(四)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六)/。第三十三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第八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三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五条物业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设区的市有关规定,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甲方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交。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需向甲方支付其代垫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续筹。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转移。第三十七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应当由业主独自承担的专有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二)依法应由甲方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保修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三)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五)根据约定,应当由乙方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六)/。第三十八条乙方应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完工后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如下:(一)工程结算报告、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三)业主分摊明细表;(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和其他有关情况;(五)业主对维修项目的验收意见。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乙方应提供有关发票原件进行核对。第九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监督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2.有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服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3.与乙方协商相关物业管理事宜;4.对乙方不当服务行为,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应履行的义务:1.甲方应会同乙方进行物业承接查验与交接工作;2.向乙方移交符合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3.按时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相关资料;4.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协助乙方做好相关业主的思想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5.协助乙方履行本合同;6.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协助乙方提请有关部门处理;7.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8.甲方应在/时间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移交相关部门管理;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管理服务;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3.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4.对欠费业主依法起诉;5.阻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接受甲方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4.及时受理、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管理相关投诉;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6.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消防、治安、环保、装饰装修等规定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街道办(镇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7.应与业主签定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告知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和管理;8.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危险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9.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10.本合同终止时,应按规定办理好交接事项;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一条甲方、产权人及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服务承担监督义务。(一)若乙方未尽合同义务,甲方、产权人及物业使用人有权利书面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若乙方整改不得力,甲方有权要求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对乙方服务进行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并于3个月内,由乙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评估。若再次评估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应立即下调乙方的物业服务费25%,至评估合格后才能恢复价格。(二)考虑房屋销售及业主入住率低,满意度调查可在业主入住率达到70%后再开始调查。第十章合同的终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一)本合同终止;(二)本合同解除;(三)乙方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四)/。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小区业委会成立,由业委会按法定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正式接管之日止。第四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提前60日告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镇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应与甲方)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一)移交与甲方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所交接的所有物业档案资料;(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六)/。第四十六条乙方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产权人或使用人,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逾期部分按每天3‰的比例交纳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高于欠费总金额的28%,且需承担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另行支付。第四十八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业主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调减物业服务费。第四十九条任何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未履行合同期内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五十条本合同应作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第五十一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向贺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人: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1.外包装要求:开标一览表、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均要求单独包装、密封递交。2.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应采用无线胶装方式装订,若采用活页夹、拉杆夹、夹条等活页装订方式,容易发生投标文件散落或脱页等不利情形。开标一览表可以不装订),具体按开标一览表、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三个部分分别装到不同的文件袋中加以密封(要求独立封装且文件袋无明显缝隙露出袋内文件)。投标文件的包装封面上应注明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名称(开标一览表;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文件(格式)(一)外包装封面(格式)开标一览表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开标时才能启封)(二)投标文件(格式)开标一览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 目报价(元)备 注1住宅物业 元/月·平方米2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3公共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 元/平方米·月4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采购人或者中标人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采购人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5个。超出部分收取工本费。按照 元/证(卡)5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采购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1)地面露天车位 元/个·月5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采购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2) 临时停车:按贺发改规〔20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6电损耗分摊,是指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定价的方式收取,定价标准为住户用电按 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商业用电按 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7其他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 元/平方米·一次装修;额外拆墙清运费: 元/m²(经由开发商审批同意可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7其他费用(2)路灯照明及绿化用水: 元/户/月;7其他费用(3)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 元/月/户(每年统一收取)。8合同履行期限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日期:年月日注:1.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人的报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服务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除有特殊项目另外约定外,合同期内,费用(费率)不再调整。2.开标一览表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3.此表要求单独包装、密封、递交,信封封面请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及“开标一览表”字样。注明“开标时才能启封”。第二部分资格文件(格式)(一)外包装封面(格式)投标文件资格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开标时才能启封)(二)投标文件封面(格式)(正\副本)投标文件资格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地址:年月日(三)投标文件(格式)(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2)信用记录书面声明(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如下,必须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格式)致:广西来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单位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特此声明。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投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且加盖电子公章)说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规定,则必须提供)。第三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一)外包装封面(格式)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启封(开标时才能启封)(二)投标文件封面(格式)(正\副本)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地址:年月日(三)投标文件(格式)(1)商务文件部分1)投标函(必须提供);投标函(格式)致: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贵方(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我方(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其中开标一览表壹份;资格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据此函,我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贵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3.我方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4.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60日(自然日)。5.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本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6.投标人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人名称(盖章):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投标报价明细表(必须提供);投标报价明细表(格式)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 目报价(元)备 注1住宅物业 元/月·平方米2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3公共消防设施运行费,是指用于保证消防设施安全运行的专业年检、维保支出的费用 元/平方米·月4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是指采购人或者中标人为业主制作小区出入证(卡)的工本费。采购人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5个。超出部分收取工本费。按照 元/证(卡)5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采购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1)地面露天车位 元/个·月5停车收费包括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1.车位(库)租赁费,是指采购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停车收费参照规划车位(库)的标准执行。(2) 临时停车:按贺发改规〔2021〕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6电损耗分摊,是指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采取定价的方式收取,定价标准为住户用电按 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商业用电按 元/度(含电损损耗)收取。7其他费用(1)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清运装修房屋建筑垃圾所收取的费用: 元/平方米·一次装修;额外拆墙清运费: 元/m²(经由开发商审批同意可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7其他费用(2)路灯照明及绿化用水: 元/户/月;7其他费用(3)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 元/月/户(每年统一收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日期:年月日3)投标声明书(必须提供);投标声明书(格式)致: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和资料都是准确的、真实的、合法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3.我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情况: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4)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书(必须提供)(如投标人技术服务、人员等按时按质完成的承诺,格式自拟)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住址:联系电话: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投标人(公章):年月日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被授权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投标人(公章):年月日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规定,则必须提供)。可作为投标人资信评分的证明材料(可选)8)投标人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的其他材料;9)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填表须知: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本表,而且保证所有填写内容是真实和准确的。一、投标人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1.投标人名称:2.成立(注册)日期及地点: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4.企业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5.政府采购业务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传真6.邮政编码:7.通信地址:二、投标人财务状况:1.注册资本:2.实收资本:3.近期资产负债表:(1)固定资产:原值:净值:(2)流动资金:(3)长期负债:(4)短期负债:三、投标人目前涉及的诉讼案或仲裁的情况(如有,请如实填写)涉及的另一方或另几方争端的原因涉及的金额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技术文件部分1.管理服务方案(格式自拟,也可参照评标方法及采购需求填写,必须提供);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见下附表]拟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人员配备情况表(格式)序号姓名职称备注1234…投标人:(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附相关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在相关人员处划线标注)。2.如有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经验证明的相关材料,请附在人员配备情况表后。(3)其他文件(格式)1)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如有规定,则必须提供)。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3)附件注:1.附件为可选材料,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附件(附件1-附件3)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告。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附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4: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说明:中标人按合同履约的,于履约保证金期满后填写意见书并经采购人确认,与《转履约保证金通知回执》一并递交至采购人。)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广西贺州市正业发展有限公司:我公司中标的项目(招标编号:)已按合同履约完毕,现特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00)。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退回履约金请转入以下账户开户名( 全称)开户银行(全称)账 号采购单位确认意见科室经办人:年 月 日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注:本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单位、采购单位各一份。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原则(一)评标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第二阶段为符合性评审;第三阶段为详细评审,详细评审为综合评分法。(二)评标依据:评委将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三)第一阶段资格审查:采购人代表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时,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第二阶段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第三阶段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四)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评审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五)评标方式:以不公开方式进行。二、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标准1、采用合格制审查方法,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条、第20条规定及第五章资格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符合性评审。(二)符合性评审标准1、符合性评审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条、第20条及第五章商务和技术文件相关内容规定进行评审。2、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三)详细评审标准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计分办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1、投标报价分……………………………………………………………………………………………10分本项目价格为不可竞争内容,所有投标人必须按给出的采购控制价要求报价,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价格分均按满分10分计算。2、管理服务方案………………………………………………………………………………………85分为避免打分畸高畸低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技术组评委对各投标人的管理服务方案各项内容综合评定并共同确定各投标人所属档次,各评委在确定的对应档次内独立打分(如技术评委对某投标人所属档次存在不同意见时,可通过集体投标,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确定)(1)管理服务理念、目标(满分15分)一档1-5分:投标人(企业)管理服务理念一般、起点普通。服务定位基本明确。二档5.1-10分:投标人(企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针对性可行,能够正确理解投标人(企业)责任,并有基本的落实方案,起点较高。服务定位明确,实施措施有标准。三档10.1-15分:投标人(企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针对性强、能够深刻准确理解投标人(企业)责任,并有明确具体的落实方案,起点高,设想新颖、超前。服务定位明确,具体实施措施以创建安全、文明、舒适的环境出发。投标人(企业)未提供本项方案,或未达到本项评分标准最低档要求,本项不得分。(2)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满分15分)一档1-5分:投标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高效。工作流程一般、实际操作性一般。二档5.1-10分:投标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高效,有管理机构构架和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完整科学,实际操作性强。三档10.1-15分:投标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合理、高效、精简,有明确的管理机构构架和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完整、科学,管理、激励、监督、反馈机制等规章制度实际操作性强。投标人(企业)未提供本项方案,或未达到本项评分标准最低档要求,本项不得分。(3)管理服务人员配置和管理(满分15分)一档1-5分:投标人(企业)各阶段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配置与数量较合理,人员上岗仪表、行为、态度标准统一。二档5.1-10分:投标人(企业)各阶段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配置与数量合理,素质较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标准,人员上岗仪表、行为、态度标准统一,管理服务人员上岗仪表、行为统一规范。三档10.1-15分:投标人(企业)各阶段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配置与数量合理,素质较高,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有标准、有措施、有奖惩淘汰机制,管理服务人员上岗仪表、行为、态度标准统一,规范,高要求。对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人选认真考评,具备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投标人(企业)未提供本项方案,或未达到本项评分标准最低档要求,本项不得分。(4)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预案(满分10分)一档1-4分:投标人(企业)按招标文件的需求项目分列收支、支出项目。二档4.1-7分:投标人(企业)按招标文件的需求项目分列收支、支出项目及支出预算书,预案可行。三档7.1-10分:投标人(企业)按招标文件的需求项目分列收支、支出项目及支出预算书,预案可行,客观、准确、完整地核算物业管理的成本支出。投标人(企业)未提供本项方案,或未达到本项评分标准最低档要求,本项不得分。(5)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满分10分)一档1-4分:投标人(企业)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一般、基本符合采购需求服务。二档4.1-7分:投标人(企业)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服务定位明确,实施措施有标准,完全符合采购需求服务。三档7.1-10分:投标人(企业)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针对性强、起点高。服务定位明确,实施措施有标准,各项指标完全符合且优于采购需求服务。投标人(企业)未提供本项方案,或未达到本项评分标准最低档要求,本项不得分。(6)物业运行服务方案(满分10分)一档1-4分:投标人(企业)项目运行服务方案一般,公共设施管理实施措施客观、明确;保障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措施一般。二档4.1-7分:投标人(企业)项目运行服务方案可行,公共设施管理实施措施客观明确,保障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措施;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措施客观明确;质量、安全、社会责任落实明确,有基本的档案管理制度。三档7.1-10分:投标人(企业)项目运行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公共设施管理实施措施超前、客观、明确;保障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措施;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安全、社会责任落实具体措施详细、具体、明确、有针对性,方案可操作性强;各类管理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完善。投标人(企业)未提供本项方案,或未达到本项评分标准最低档要求,本项不得分。(7)物业服务中的应急预案(满分10分)一档1-4分:投标人(企业)对于针对物业服务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制定的各项应急预案一般,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二档4.1-7分:投标人(企业)对安全责任有基本理解,有落实安全责任的基本意识,对于针对物业服务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应急预案比较详细全面,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基本满足全面性和实用性。三档7.1-10分:投标人(企业)对安全责任理解充分落实具体详细,对于针对物业服务中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应急预案周密严谨,突发事件处理流程满足全面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的设计完整,具备实用性。投标人(企业)未提供本项方案,或未达到本项评分标准最低档要求,本项不得分。3、拟投入本项目人员……………………………………………………………………………………5分拟指派本项目人满足项目需求(管理员1人、保安人员4人、水电工1人、保洁绿化4人),得5分(此项缺一人不计分)满分5分。注:以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否则不予认定。三、总得分总得分=1+2+3。备注:以上各项均由评委独立评定,各评委评定出分数后进行平均,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四、中标候选人推荐原则(一)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总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分相同的,按管理服务方案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余以此类推。采购人也可以决定重新采购。(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棚户区改造 拆迁安置区I建设 前期物业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西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