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招标公告(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3)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一、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二、预算金额:
300,000.00元

三、项目详情概况

分包号:1

分包内容
预算金额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300,000.00
1.0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预算金额总计:300,00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为合法的保险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支)公司。如果是分(支)公司参与,只接受保险总公司的一家分(支)公司参与磋商,且须提供总公司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同一保险总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公司同时参与磋商的,均视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须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3年11月30日 至 2023年12月5日
文件购买费:300.00元
获取文件地点:行采家网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
(二)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在“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下载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
1.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5日(9:00-17:00)。
2.报名方式: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内,供应商将《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3.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分包(售后不退)
4.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六、谈判响应文件递交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3年12月6日 09:0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3年12月6日 09:30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七、评审信息

谈判时间: 2023年12月6日 09:30
谈判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采购经办人:赵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63654211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陈老师、胡老师
代理机构电话:023-88758852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九楼

九、附件

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CQCBJQ2311-403).doc
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竞争性谈判文件(挂网稿).doc

免责声明:

采购人在本页面发布的任何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并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项目号CQCBJQ2311-403项目名称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开票:□是 □否联系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E-mail单位地址*注:标书费发票为电子普票,请完整填写电子邮箱(E-mail)地址;若未填写,将无法获取标书费发票。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号:CQCBJQ2311-403采购人: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1-一、竞争性谈判内容-1-二、资金来源-1-三、供应商资格条件-1-四、谈判有关说明-1-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六、其他有关规定-2-七、联系方式-3-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4-一、保险标的-4-二、保险期及追溯期-4-三、保险责任-4-四、保险赔偿限额-5-五、供应商能力要求-5-六、服务要求-5-七、其他说明事项-5-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7-一、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7-二、报价要求-7-三、付款方式-7-四、保密要求-7-五、其他-7-第四篇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8-一、采购程序-8-二、评定成交的标准-10-三、无效谈判-10-四、采购终止-11-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2-一、谈判费用-12-二、竞争性谈判文件-12-三、谈判要求-12-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变更-13-五、成交通知-13-六、关于质疑和投诉-14-七、采购代理服务费-15-八、签订合同-15-九、项目验收-16-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17-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18-一、经济部分-18-二、技术部分-18-三、商务部分-18-四、资格文件-18-五、其他-18-第一篇竞争性谈判邀请书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采购项目(项目号:CQCBJQ2311-403)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一、竞争性谈判内容采购内容最高限价(万元/年)保险期限(年)成交供应商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1031其他未列明行业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每年10万元,三年合计30万元。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为合法的保险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支)公司。如果是分(支)公司参与,只接受保险总公司的一家分(支)公司参与磋商,且须提供总公司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同一保险总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公司同时参与磋商的,均视为无效响应。2.供应商须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四、谈判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二)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在“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下载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三)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四)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1.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5日(9:00-17:00)。2.报名方式: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供期限内,供应商将《采购文件获取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3.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分包(售后不退)4.收款账户: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五)递交响应文件及谈判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六)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及截止时间:2023年12月6日北京时间9:00-9:30(七)谈判开始时间:2023年12月6日北京时间9:30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六、其他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谈判。(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同一合同项(分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四)同一合同项(分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五)本项目的若有补遗文件一律在“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查看并下载;无论供应商查看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七)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否则按无效处理。(九)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联系方式(一)采购人: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赵老师电话:(023)63654211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陈老师、胡老师电话:(023)88758852传真:(023)88505947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九楼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一、保险标的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在保险期间以及追溯期间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含原土地和房屋登记、查询业务)等相关业务行为,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业务及延伸业务行为。二、保险期及追溯期保险期为本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追溯期为本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前追溯15年。三、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因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行为造成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效法律文书(含保险期间届满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应由采购人或以采购人主管部门名义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供应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采购人或以其主管部门名义承担的赔偿责任;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与采购人、供应商三方协商一致由采购人或其主管部门承担的赔偿责任;3.双方协商确认的可以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其它内容。(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供应商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多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在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2.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供应商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三)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理赔申请后,经供应商核定属于承担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供应商应及时提供理赔服务;人民币10万元(含)以内的赔偿,必须在核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不含)以上至人民币50万元(含)以内的赔偿,必须在核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赔偿,必须在核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四)采购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供应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保险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最高限额人民币3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最高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最高限额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0元。五、供应商能力要求(一)供应商近三年(连续)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200%(含)以上。(二)供应商或其所在总公司或其总公司的其它分(支)公司须具有承保过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项目的经验;提供至少一份保险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六、服务要求(一)供应商应当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签发保险单以及其它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每年签发一次。(二)保险事故发生后,采购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供应商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采购人补充提供。(三)供应商收到采购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20日内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供应商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采购人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供应商同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四)供应商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期限按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如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从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以需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七、其他说明事项(一)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地**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二)法律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采购方或其主管部门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复议、诉讼的,对应由采购方或其主管部门名义支付的仲裁费用、复议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和解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决定书等。(四)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条规定,渝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渝中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是采购方的主管部门。(五)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则在重庆市实施前发生的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六)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内发生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由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的采购方应当向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经济损失的事实。(七)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采购方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与采购方登记行为、查询行为、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不动产权利内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一、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赔偿责任完成为止。(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或同意地点。(三)验收方式1.验收组织单位: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后提请验收,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对成交供应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按年度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费、人工服务费、资料印刷费、税费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采购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三、付款方式本项目保费按年度支付。采购人每年收到供应商签发的保单、有效发票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性支付当年合同金额。四、保密要求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五、其他(一)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协商,并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四篇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一、采购程序(一)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二)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本项目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保证金等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①)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注: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2.实质性响应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1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响应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1响应方案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参与谈判。1报价唯一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数量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3响应文件内容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谈判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3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三)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四)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六)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七)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谈判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八)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二、评定成交的标准(一)谈判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对服务和商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注:政策性扣减方式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谈判的,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二)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经扣减后价格相同,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三)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三、无效谈判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谈判的;(四)供应商未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所参与包保证金的;(五)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的;(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七)供应商不接受谈判小组修正后的价格的;(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包)谈判的;(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十)同一合同项(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的;(十一)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条件的;(十二)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五篇供应商须知一、谈判费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争性谈判文件(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谈判项目服务需求、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三、谈判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进行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三)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修正错误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视为无效谈判。(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签署、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署、盖章。3.若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确认。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六)响应文件的递交1.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谈判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2.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八)供应商参与人员各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变更(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服务和商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质疑时限、内容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2质疑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2.4事实依据;1.2.5必要的法律依据;1.2.6提出质疑的日期;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其他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二)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主管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七、采购代理服务费(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采购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100(含)以下1.5%1.5%1.0%100以上-5001.1%0.8%0.7%500以上-10000.8%0.45%0.55%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计取。2.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八、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四)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五)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九、项目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号:)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项目内容总价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合计人民币(小写):合计人民币(大写):一、服务内容及要求二、验收标准、方法:三、付款方式:四、履约保证金:五、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文件执行,或按双方约定。六、其他约定事项: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4.其他:需方:地址:联系电话:授权代表:供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授权代表:(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备注: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谈判报价函(二)分项报价明细表二、技术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二)其他资料(格式自拟)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拟)四、资格文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如果有)(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五、其他(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谈判报价函竞争性谈判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判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谈判项目的竞争谈判。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项目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每年);人民币小写:元/年。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3.我方承诺: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谈判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二)分项报价明细表分项报价明细表项目号:项目名称:序号费用名称相关信息数量单价合计……总计(元):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请供应商完整填写本表;2.该表可扩展。二、技术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项目名称: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可扩展。(二)其他资料(格式自拟)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项目名称: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该表可扩展。(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四、资格文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电子邮箱:(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电子邮箱:(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公章)年月日(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如果有)(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五、其他(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外,其余行业无需填写资产总额项;2.农、林、牧、渔业无需填写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项;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所属行业,或所填写企业类型与相应行业划型标准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若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投标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将一并进行公告。附: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结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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