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路灯工程 代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灯器材、线缆及安装招标公告(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2023)
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路灯工程施工标[招标公告]
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路灯工程施工标[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2022-2023年度中新集团代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的招标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路灯工程施工标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
2.工程规模:园区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路灯工程包括葑亭大道改造(二期)路灯线缆及安装,民胜路(通江路-新江路)、通江路(民胜路-金胜路)、沽浦路(中新大道东-金胜路)、新江路(苏胜河-金胜路)路灯器材、线缆及安装。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天)
合同估算价(万元)
E3205711847000163004001
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路灯工程施工标
园区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路灯工程包括葑亭大道改造(二期)路灯线缆及安装,民胜路(通江路-新江路)、通江路(民胜路-金胜路)、沽浦路(中新大道东-金胜路)、新江路(苏胜河-金胜路)路灯器材、线缆及安装。
180
640.0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等级及范围:[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二级](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企业业绩要求:
5.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要求:2020年12月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500万元道路照明工程。
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做要求的除外);
7.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件(相关规定不做要求的除外);
8.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9.招标人可以拒绝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申请人投标;
10.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11.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苏州工业园区承接工程的;
12.资格审查资料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13.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③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④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②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5.提供企业承诺书,格式不限,但内容须包含本公告资格条件中:第10、11、12、13、14条;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17.如招标公告有企业资质要求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1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时起至2023年12月12日 23时59分。
2.领取方式: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http://zhaotoubiao.sipac.gov.cn/TPBidderGC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
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
2.现场投标地点: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
3.保证金信息:
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否
六、其他说明
设计单位: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地址:
代理地址:
招标人邮编:
代理邮编:
招标人联系人:
龚妍
代理联系人:
招标人电子邮箱:
代理邮箱:
招标人联系电话:
66609738
代理联系电话:
招标人传真:
代理传真:
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投诉电话:
0512-66605612 、 0512-66605616
附件
工程量清单.pdf
02.通用合同条款23.11.09.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技术要求.pdf
03.专用合同条款23.11.29.pdf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pdf
1.工程量清单封面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灯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2023年11月15日1.工程量清单扉页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灯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造价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1,或其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胡仲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孙永亮,复核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弛(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2023年11月15日复核时间:2023年11月15日1.工程量清单封面扫描件1.工程量清单总说明1.001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民胜路(通江路-新江路)道路照明(001)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其中综合单价合价暂估价1040801006002落地式控制箱,台11、名称:落地路灯计控箱2、型号:8型单开门户外防水型2060×960×630mm3、规格:含三遥系统,箱体材料304不锈钢,厚度2.0mm,表面喷塑处理4、基础形式、材质、规格:含挖填土方,砖砌基础,基础预埋件,详见设计图纸5、附件种类、规格:详见设计图纸2040804003001接线箱,个11、名称:控制电缆接线箱2、规格:9型单开门户外防水型600*320*1200mm3、材质:箱体材料304不锈钢,厚度1.5mm,表面喷塑处理4、安装形式:含挖填土方,砖砌基础,基础预埋件,详见设计图纸3040805001001常规照明灯,套601、名称:单悬挑路灯2、灯杆材质、高度:灯对地高9m,灯柱、灯臂整体热镀锌涂塑3、灯架形式及臂长:臂长1.5米4、光源数量:1*230W5、附件配置:含路灯粘贴号牌、灯杆、挑臂、灯具安装、灯杆内配线、底部装饰座等6、基础:13#基础,含挖填土方,C30混凝土基础,基础预埋件等,详见设计图纸4040805001006常规照明灯,套41、名称:扇形补角灯2、灯杆材质、高度:要求灯柱高12m,灯柱、灯架整体热镀锌涂塑3、灯架形式及臂长:扇形灯架2.3m4、光源数量:2*230W+1*320W5、附件配置:含路灯粘贴号牌、灯杆、灯架、灯具安装、灯杆内配线、底部装饰座等6、基础:13#基础,含挖填土方,C30混凝土基础,基础预埋件等,详见设计图纸5040804001001配管,m3531、名称:热镀锌钢管2、规格:G1003、配置形式:埋地敷设、套管制安4、接地要求:接地5、不含土方开挖及回填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其中综合单价合价暂估价6040804001002配管,m3019.751、名称:热镀锌钢管2、规格:G503、配置形式:埋地敷设、套管制安4、接地要求:接地5、不含土方开挖及回填7040804001003配管,m1967.861、名称:热镀锌钢管2、规格:G403、配置形式:埋地敷设、套管制安4、接地要求:接地5、不含土方开挖及回填8040803001003电缆,m2036.421、名称:电力电缆2、规格:YJV-4*25+1*163、敷设方式、部位:穿管埋地敷设9040803001004电缆,m1031.521、名称:电力电缆2、规格:YJV-4*103、敷设方式、部位:穿管埋地敷设10040803005002电缆终端头1、名称:电缆头2、型号:4*25+1*16个12811040803005003电缆终端头1、名称:电缆头2、型号:4*10个812040804004001接线盒1、名称:路灯配电盒2、规格:DY-4-3/6A个6013040804004002接线盒1、名称:路灯配电盒2、规格:DY-4-3/10A个414040801028001小电器,41、名称:漏电自动开关2、型号:C65N-C10A/2P+VM30mA个(套、台)15040801028002小电器,601、名称:漏电自动开关2、型号:C65N-C6A/2P+VM30mA个(套、台)16040803004001管道包封1、名称:过路管包封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m342.817040806001001接地极,21、名称:接地极2、材质:热镀锌角钢3、规格:L50*5*2500根(块)18040806001002接地极,681、名称:接地极2、材质:热镀锌圆钢3、规格:φ20*2500根(块)19040806002001接地母线,m291、名称:接地母线2、材质:热镀锌扁钢3、规格:-40*420040806002003接地母线,m681、名称:接地母线2、材质:热镀锌扁钢3、规格:-30*421040807003001接地装置调试1、名称:接地装置调试2、类别:接地极根7022030413005001电缆井,个361、名称:电缆井2、规格:内径900*600*8003、类型:土方挖填,电缆井砌筑,不锈钢井盖安装,详见设计图纸金额(元)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其中综合单价合价暂估价23030413005002电缆井,个11、名称:电缆井2、规格:内径1300*1000*8003、类型:土方挖填,电缆井砌筑,不锈钢井盖安装,详见设计图纸24040101002002挖沟槽土方,m312811、土壤类别:三类土(人机配合)2、挖土深度:2M内25040103001002回填方,m312811、密实度要求:回填夯实2、填方材料品种:原土分部分项合计104110600100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项1单价措施合计合计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民胜路(通江路-新江路)道路照明(001)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调整费率(%)调整后金额(元)备注1041109001001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1.25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增加费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0.1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2041109002001夜间施工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3041109003001二次搬运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4041109004001冬雨季施工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5041109005001行车、行人干扰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6041109006001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704110900700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8041109008001临时设施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9041109009001赶工措施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0041109010001工程按质论价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1041109011001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2041109091001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3041109501001苏安码管理增加费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404110901600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民胜路(通江路-新江路)道路照明(001)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2.2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合计4.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民胜路(通江路-新江路)道路照明(001)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合计2.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调整费率(%)调整后金额(元)备注1041109001001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1.25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增加费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0.1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2041109002001夜间施工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3041109003001二次搬运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4041109004001冬雨季施工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5041109005001行车、行人干扰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6041109006001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7041109007001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8041109008001临时设施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9041109009001赶工措施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0041109010001工程按质论价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1041109011001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2041109091001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3041109501001苏安码管理增加费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14041109016001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分部分项合计+单价措施项目合计-除税工程设备费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2暂估价2.1材料暂估价2.2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合计4.暂列金额明细表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定金额(元),备注合计5.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数量暂估(元)确认(元)差额±(元)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备注投标确认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单价合价合计6.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元)结算金额(元)差额±(元)备注合计7.计日工表计日工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合价(元)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暂定数量实际数量综合单价(元)暂定实际一人工人工小计二材料材料小计三施工机械机械小计四、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计8.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价值(元)服务内容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项目价值2发包人供应材料,项目价值合计9.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元)计算费率(%)金额(元)1规费,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1.1社会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2.11.2住房公积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0.371.3环境保护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2税金,9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除税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1.01合计10.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材料编码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交货方式送达地点备注合计11.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工程名称:葑亭大道二期道路临时照明(006)序号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风险系数(%)基准单价(元)投标单价(元)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元)备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园区葑亭大道改造(二期)等5条道路灯工程包括葑亭大道改造(二期)路灯线缆及安装,民胜路(通江路-新江路)、通江路(民胜路-金胜路)、沽浦路(中新大道东-金胜路)、新江路(苏胜河-金胜路)路灯器材、线缆及安装。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2.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地质及水文资料1.3.1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存放在中新大厦47层,投标人可以借阅。1.4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路灯等安装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及缺陷修复、自检部分检测试验、现场清理、成品保护、验收、移交;自购材料(含灯具、灯杆、电缆等)的采购、运输及保管;维护、保修、本项目邻近项目的其他分包/专业承包人的施工配合和管理等。未尽之处,详见设计图纸。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表”。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工程量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无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1.3.4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无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弱电工程、交安设施及标志标线、给水工程、污水工程、燃气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以合同条款为准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5.2.3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中,与图纸不一致的地方以要求高的为准,如仍无法确定的,以发包人认可的要求为准。若图纸低于相关规范标准的,按规范执行,若图纸高于相关规范标准的,按图纸实施,若图纸规范均不能明确的,以发包人指令为准。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履行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11)其他:按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18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2.5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6.4劳动保护6.4.1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4.6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5.6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无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6.7.10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按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执行。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6.8.7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并接入相应市政管网,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8.9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等承包人管理区域内所产生的噪音污染、粉尘污染、污废水污染等投诉、处罚及其他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受理、接待、直至处理完毕,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无。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承包人应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7.7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制定以下方案及制度:治安联防方案、重大节假日安全保卫方案、治安保卫制度、工地门卫制度、民工住宿安全管理制度。7.8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治安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职责任务、处置程序及应急措施。进场后编制预案方案并经监理审批后实施。7.9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在施工现场、生活区等承包人管理区域内所发生的人员溺水、跌倒、坠落或治安、刑事等事件对工程产生的一切后果、影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8.3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在施工时发现有遗漏地下管线未迁移,地上未拆迁建筑物、未移植树木在施工范围内,应及时通知监理、发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损坏上述管线、建筑物与植物,并予以保护,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进行赔偿并承担发包人的罚款。8.4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在施工时发现地下有文物,应及时通知监理与发包方,并根据国家文件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保护。9.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9.1进度报告9.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月进度报表、合同条款第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9.1.2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9.1.3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一、施工技术要求(1)本工程相关构件、管线等预埋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2)本工程所使用的支架、预埋件、预埋管道均进行热浸镀锌处理,相关的连接件、螺栓及工程上所使用的一切五金配件(上述除设计有特殊材料说明外)必须采用不锈钢(304)材料,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3)照明工程相关工作内容,如设计注明参考标准图集的,承包人应按照标准图集完成相关的工作内容。(4)LED全彩投光灯、外侧点光源、LED光管、LED点光源、LED单色投光灯、LED护栏灯、LED吸顶灯等灯具进场后,投标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型号灯具各随机抽样一组,然后以本项目的名义根据设计院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光学性能、耐久性、灯具安全性、防尘防水性等性能检测,检测第三方机构应为专业国家级试验室或行业内具有权威性的检测机构。以此判断进场灯具是否符合同要求。上述相关费用已在清单列项,包干使用。请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5)各种金属构件均需作防腐处理,除热镀锌层外,均刷樟丹油一遍,灰色漆二遍,并做好接地,相关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6)本工程内所有设备、设备箱等均需设置相应的标签或编号,标签或编号材质、形式、内容等需报业主确认,上述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二、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主要建设物资管理,灯具需由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场。产品建议采购名录: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推荐表主材类别推荐品牌一推荐品牌二推荐品牌三路灯具通用中企浙江崇光广州勤上(1)投标人应自行查验《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推荐表》中材料品牌生产厂家或材料品牌的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状况、环保、同时符合消防等政府部门要求及本招标所有技术文件的要求,如有疑义,须在本次招标答疑期间提出。如《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推荐表》中推荐的材料品牌及供应厂家中品牌和型号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招标答疑截止日期前提出,并提供书面依据和提出相关替代品,如招标人确认可以替代,将以招标补遗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如投标人在提问截止时间前未提出疑问或替代方案未获招标人批准,将严格按《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推荐表》中品牌执行,更不允许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替代。投标文件一旦选定主要材料的品牌或生产厂家,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因此引起一切工期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如投标书中未选定主要材料品牌,发包人有权更具项目实际情况在推荐品牌中任意选择。(2)虽然招标人推荐的上述重要材料品牌,但作为专业承包人,承包人应对上述材料的质量、供货等所有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中标后,承包人对投标书中选择的主要材料品牌或厂家产品的质量、供货等所有相关事宜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签订合同后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因材料的供应质量、进度及价格等问题而对发包人提出的索赔。(3)中标人在所有材料设备采购之前一个月上报发包人《设备材料报审表》,并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由于承包人延误设备材料报审而导致现场延误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未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采购的设备材料原则一律不得进场。(4)《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推荐表》中列出的品牌或生产厂家,若承包人投标书中未选用,则发包人优选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推荐表》中选用,其他未于《主要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推荐表》中列出品牌的材料仍须按照招标文件及国家规范要求选用,以满足设计功能要求,采购前需书面申报采购的材料品牌或成产厂家,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采购,未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采购的设备材料原则一律不得进场。(5)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安装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均需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书,以及相关的检验试验报告。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提出的推荐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三、灯具技术规格标准1、单悬挑道路灯柱(包括灯臂)技术规格及要求1.1灯柱技术规格及参数:(1)基本参数:灯柱为整体热镀锌后静电喷塑金属圆形锥杆,规格、尺寸和杆型详见附图,颜色:RAL7035。(2)灯杆材质:采用壁厚≥4mm的Q235B优质钢板,钢材的碳含量不高于0.2%,经大型折弯机一次折弯成型,灯杆平放无负荷情况下,直线度误差不超过0.3%,灯杆长度容许偏差±0.5%,灯杆垂直轴与法兰盘平面垂直轴夹角≤1°,杆体出线孔打磨光滑无毛刺。(3)拼缝焊接:要求采用机械自动焊接,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强度严格保证,焊缝表面光滑,无焊接缺陷。(4)灯柱法兰:要求采用Q235B优质钢板(厚度≥20mm),法兰与杆体之间要求正反面满焊,焊接可靠,无焊接缺陷,打磨光滑无毛刺。(5)灯柱检修门:门孔应使用自动切割机切割,切割线必须光洁、整齐、缝隙小(≤1mm),门上要有防盗锁及内焊式门绞链。(6)灯杆横截面圆度偏差不应大于1%,直径偏差不应大于±1.5mm。(7)表层处理:按GB/T13912标准进行热镀锌(镀锌层最小厚度≥65μm、平均厚度≥85μm)处理后进行静电喷塑,塑粉采用室外用纯聚酯热固性粉沫(涂膜最小厚度≥60μm,平均厚度≥80μm),其涂膜附着性能【涂层划格试验结果≤2级(GB/T9286中检查结果分级表中级别)】、耐冲击性能、阻燃性能、耐酸/碱/盐水溶液浸泡、耐候性能等各项均符合GB1720、GB1732、GB1763、ASTMF1043等相关标准。(8)螺丝、螺母及相关附件要求采用不锈钢制作(不锈钢304)。(9)要求单悬挑道路灯每根灯柱自带护套线1根(灯具到灯柱内法兰的长度),双悬挑道路灯每根灯柱自带护套线2根(灯具到灯柱内法兰的长度)。1.2灯臂技术规格及参数:(1)装饰性单(双)悬挑金属杆路灯臂要求采用Φ60优质焊管制作,灯臂制弯后应圆滑过渡,表面不应有损伤、皱褶和凹面,弯臂椭圆度≤10%,褶皱不应大于2mm。灯臂焊接后整体热镀锌,要求灯臂焊管与装饰钢板焊接处平整光滑,无毛刺,规格、尺寸见附图,颜色:RAL7035。(2)表层处理:按GB/T13912标准进行热镀锌(镀锌层最小厚度≥65μm、平均厚度≥85μm)处理后进行静电喷塑,塑粉采用室外用纯聚酯热固性粉沫。涂膜平均厚度≥80μm,其涂膜附着性能【涂层划格试验结果≤2级(GB/T9286中检查结果分级表中级别)】、耐冲击性能、阻燃性能、耐酸/碱/盐水溶液浸泡、耐候性能等各项均符合GB1720、GB1732、GB1763、ASTMF1043等相关标准。(3)螺丝、螺母及相关附件要求采用不锈钢材质(不锈钢304)。(4)灯臂端部要求有灯具防坠钢丝固定结构。2、灯具规格及技术要求2.1灯具一般技术指标(1)第一部分检测依据:《GB7000.1-2015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实验》《GB7000.203-2013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IEC/TR62778-2014《应用IEC62471评估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序号项目名称指标值1光源种类LED2额定电压/频率AC220V/50Hz3功率因素PF≥0.954防护等级IP(整灯)≥IP665防触电保护分类I类6结构:风力试验该测试项通过7结构:支撑件上的加载该测试项通过8结构:部件可替换,没有困难该测试项通过9冲击试验该测试项通过10视网膜蓝光危害符合RG1无限制类别(检测依据:IEC/TR62778-2014《应用IEC62471评估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11耐久性和热试验该测试项通过(2)第二部分检测依据:《GB/T17743-201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T18595-2014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7626.5-201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序号项目名称指标值1谐波电流该项判定为通过2骚扰电压该项判定为通过3辐射骚扰该项判定为通过4浪涌试验该项判定为通过(3)第三部分检测依据:《IESLM-79-19固态照明产品电气和光度测量方法》《GB/T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指标值1灯具效能灯具效能≥130lm/W120W≤120W2输入功率90W≤90W2输入功率160W≤160W120W总光通量≥15600lm3总光通量90W总光通量≥11700lm3总光通量160W总光通量≥20800lm4色温色温3000K±200K5显色指数显色指数≥706功率因素PF功率因素PF≥0.957子午面光强分布曲线子午面光强分布曲线详见附图,要求一致或接近(4)灯具外形尺寸及重量(送检灯具样式特征应与技术要求中一致,本部分内容详见附图)灯具外形尺寸图(本图仅为灯具外形示意)序号项目名称规格具体要求1外形尺寸LxWxH=795mmx320mmx135mm(详见附图)尺寸误差不超过±5%2重量≤9.5Kg满足强度等规范前提下(5)灯具参数No.名称规格具体要求1灯具灯体材质压铸铝2灯具表面处理抗盐雾喷涂颜色为RAL9006(白铝灰色)(或按要求定制)3安装方式及口径侧装口径Φ60mm4防坠落措施要求配有防坠落钢缆(不锈钢304材质,长度80cm,外径Φ4mm)(1)要求中标单位与甲方联系,确认不锈钢304喉箍(厚度1mm)口径适合灯臂、灯架。(2)防坠钢缆一端与灯具连接,一端与喉箍连接。(3)要求防坠钢缆可承受急速落下的灯具。静止负载下可承担75kg重量,壳体应有防坠钢缆安装孔。(4)防坠钢缆与喉箍有效连接详见附图。5冲击测试≥IK086灯具开启方式上开盖式7安装配件螺丝螺帽等固定安装配件均须SUS304材质8环保无有害材料9光通维持率整灯光通维持率在正常环境温度下,灯具正常工作3000小时光通维持率≥96%;6000小时的光通维持率应≥92%。10光通维持量L70@25°-50000h11工作温度-25ºC12电器元件均符合GB14048电器元件国标要求。13驱动电源必须CCC认证可接220V/50HZ交流电压,经驱动电源转换,输出直流电压与LED负载相匹配,并为LED提供恒定直流电流驱动。提供完善的保护,如输入电压不足、过电压保护、输出开路与短路保护等。驱动电源在额定电压±20%范围内应正常工作。驱动电源为可调光电源,符合NB-IoT单灯控制调光功能。驱动电源推荐采用台湾明纬、茂硕、英飞特、飞利浦、欧司朗、鸣志和纽克斯品牌。14浪涌保护10kV采用浪涌保护器和驱动电源分体设计。15内部导线采用耐高温导线,接线采用接线排接线。16单灯控制器接口底座单灯控制器接口底座尺寸及与接口底座适配的单灯控制器安装接线方式详见附图(单灯控制器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单灯控制器接口要求采用ANSIC136.41-2013标准NEMA接口(配底座要求灯具内配置好线路),接口安装在灯具背面。灯具调光可采用1-10V模拟量或相应数字量控制等方式(驱动电源为可调光电源),灯具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当单灯控制器发生故障时,LED灯具应能正常工作。灯具应有独立的电源腔,要求没有安装单灯控制器前要配防水盖,保证整灯具防护等级≥IP65。防坠钢缆与喉箍有效连接示意图单灯控制器接口底座尺寸如下图所示:单灯控制器接口底座尺寸图与接口底座适配的单灯控制器的安装通常情况下,单灯控制器安装在带有ANSIC136.41-2013标准NEMA接口的灯具上。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单灯控制器各引线的功能定义进行接线与接口底座适配的单灯控制器底座接线方式单灯控制器共有7根不同颜色的引线,具体接线说明见下表:No.颜色端子号名称接线1白N零线电源零线2黑LI进火线电源进火线3红LO出火线连接LED电源进线4紫D+调光正极连接LED电源的0~10V/PWM调光线5灰D-调光负极/GND连接LED电源的0~10V/PWM调光线6棕T/ATTL-TXD/485-A标准接口7橙R/BTTL-RXD/485-B标准接口(6)光源参数No.名称规格具体要求1光源LED,要求单颗大功率芯片(不准采用COB集成式芯片)。LED芯片应采用Philips、Cree、OSRAM日亚芯片。2色温CCT=3000K±200K各LED芯片色温应保持一致,寿命期内色温变化波动范围不大于±5%。3色容差SDCM≤54透镜采用高透光率(透光率≥92%)的PMMA或PC材料制作。透镜具备高低温耐候性及防UV和黄化性能。(7)设备质量标准及技术服务要求①要求交货时,提供该批灯具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室外用纯聚酯热固性粉沫合格证。②灯具认证书及检测报告:灯具关键技术指标提供灯具CQC认证书(包括检测报告)或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灯具检测报告,其他指标按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③耐久性要求:LED灯具正常工作一年的损坏率不应高于3%。④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标准。四、工程移交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尚须在办理与接收管理单位的看管/维护/保洁的移交单后,方能解除自身对成品的看护/保洁责任,在此办理移交阶段的看护/保洁费用,投标时须综合考虑计入投标总价。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条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招标答疑、补遗及补充通知,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内容;投标文件(在本合同文件组成中已单列的除外)。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发包人:详见补充合同条款。1.1.2.4监理人:详见补充合同条款。1.1.2.5设计人:详见补充合同条款。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9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范围与工程规划红线范围一致。永久占地手续由发包人负责办理。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临设用地、仓储用地、装配加工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租赁费由发包人承担,宗地测量、复垦费等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超期前应及时办理延期使用手续。1.3法律通用合同条款1.3法律修改为:“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国家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造价文件与本合同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文件规定为准。(3)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4)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技术标准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答疑、补遗及补充通知等;(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通用合同条款;(8)投标函及其附录;(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文件是相互解释、相互说明的,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同一排序中的文件以最新日期的文件为准,如是技术方面的,则以标准高者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通用条款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超过十五日的,发包人应顺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就此提出费用赔偿;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提供图纸肆套,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目录》。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年度、季度、月度进度款用款计划、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专业)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月报文件(含不少于20张现场照片)和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及园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实际开工日期前14天提供。如工程实施(包含办理施工许可证)需要提前提供,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2)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应按照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三份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同通用合同条款。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详见补充合同条款;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详见补充合同条款。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详见补充合同条款;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详见补充合同条款;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详见补充合同条款;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详见补充合同条款。1.9化石、文物通用合同条款1.9并不适用,另行约定为: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上述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1.10.2场外交通通用合同条款1.10.2不适用,并另行约定为:除发包人另行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场外交通设施外,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由承包人自行查勘,如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加固、维修、养护、保洁费用,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围挡或围墙封闭的专用通道)范围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提供,所有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知识产权补充约定如下: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权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和其它费用。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在中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期间及交付使用后的任何时间,无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是否通过发包人、监理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检查、检测和检验,以及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等情况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拆除、更换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费用等法律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上述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执行该项工作,因此发生的费用经发包人与第三方结算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向承包人追讨不足部分。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同通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清单工程量出现偏差,均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价格调整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0.变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详见补充合同条款。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事宜: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扬尘管控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工期延长、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已完工程计量审核、竣工结算报告等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宜。需要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同专用合同条款4.1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的约定。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正常施工所必须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等,上述条件和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2.4.3提供基础资料通用合同条款2.4.3不适用并另行约定为: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纸质版,承包人可在发包人资料档案室借阅或复印,并应向相关管线管理机构、管线权属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调阅相关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发包人提供资料仅供参考,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后应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调查和探挖工作,确认现有管线位置、种类及埋深,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如有损坏,承包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书面资料3套电子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特殊项目另行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承包人须安排专业档案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档案管理单位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以保证档案移交不影响项目验收时间目标,相关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担施工交通疏解、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a、承包人必须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和合同段内交通维护保通工作,确保过路行人、车辆的安全,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发生的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b、承包人应按照交警、城管部门的要求,组织人员做好施工区域内及交叉路口交通疏导、保安管制工作。同时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证邻近道路交通行。安保须聘请专业单位的保安实施,人员数量必须满足交警部门的要求,安保人员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包干使用。c、承包人进场后应向交警、城管等部门申报交通管制方案,并取得同意。施工期间必须采用全封闭围挡将施工区域与各交叉路口及相邻地块隔离,采用隔离护栏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并在工程区域及周边设置限速牌、减速驳、交通标志标线、振荡带、水马隔离墩等必需的交通设施;承包人还需负责上述交通设施、施工围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直至工程完工,符合道路交通开放要求。d、施工期间涉及工程范围内企业车辆进出协调等事宜由承包人负责。e、承包人必须加强施工区域内交通组织管理,施工区域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0.5~5万元/次。f、本工程施工期间,夜间必须为社会车辆及行人提供充足的照明。以上a、b、c、d、e、f六项可能产生的费用,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项,除另有约定外包干使用。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航道、海事、临时用地等手续:根据苏州市及园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到投标报价中,临时用地租金由发包人承担。在园区举行重大活动时,需积极作好道路保洁、交通畅通、施工噪音、扬尘管控、道路修复等方面的临时突击工作,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工程涉及多专业交叉施工、邻近厂房、居民小区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由此引起的施工降效的影响,特别是可能存在的灰土等道路工程施工扬尘控制要充分考虑,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扬尘等对居民的影响,所有夜间施工须取得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后实施,并主动协调因施工造成的民事问题,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中。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4)本工程施工范围存在多种管线并多处交叉,设计时已考虑相关管线的影响,但承包人仍应考虑必要的保护措施费。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a、承包人现场施工必须全部按苏州工业园区相关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规定,全面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包含到投标报价中;禁止向河道和绿地倾倒或排放建筑、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赔偿和清理责任。在施工期间对裸露的路面、建筑材料等进行全面覆盖,现场不得堆放土方、废料等。b、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及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c、工程交工前应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d、承包人每天须安排专职保洁人员及洒水车,对进出已建市政道路和施工便道进行清扫、降尘、保洁,产生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并应配合可能进入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相关的配合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7)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工程进度款用款计划、资金支付台账。8)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报价,施工进场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管理。9)承包人需建立专项安全应急预案、方案、应急措施(包括人员物资安排、调配、机械设备、材料供应、组织安排等)。10)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书中承诺的材料品牌、型号及时供货且保证在发包人推荐材料品牌表中规定的范围中选取材料品牌,发包人推荐材料品牌详见本招标文件。11)本标段的甲供材料(如有),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从指定地点运输到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地点后,由承包人负责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现场运输(发包人指定材料卸货地点至现场保管场所及现场保管场所至安装位置)、保管、成品保护等事宜及相关费用,现场运输及保管过程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2)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及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所有法律及地**府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负责申请及办理一切按法律及地**府规定因承包及进行工程所需的许可、执照及批准。13)竣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或技术规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竣工文件。14)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承担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而造成的修复工作及费用。15)承包人须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苏建管〔2014〕701号)、苏州市《关于实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5号)》和《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苏园规[2017]37号文)要求,在工程建设期间为发包人现场代表一名、项目总监一名、项目经理一名及所有专职安全员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置“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同时在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6)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承包人收到图纸,在施工前应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规范和图纸错误之处。17)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办公及生活临时用地及设施,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红线范围内搭设办公及生活设施,上述所有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括自行租地搭设生活及办公用房或租房、生活及办公用水、电、电讯等,来回工地交通等一切费用),临时用地租金由发包人承担。18)若承包人自行搭设的临时用房和设施,则必须满足《江苏省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标准》文件的相关要求。a、搭设的设施平面布置应合理有序,照明设施完好,灭害措施落实,功能齐全,符合卫生标准;b、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面积必须大于2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6人;c、搭设的设施应当设有安全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配备应急照9.本工程不得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若责任方为承包人责任,则视为违约。除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外,还须另行支付发包人合同违约金5~10万元/次。若在检测时发现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检测失败,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返工,并承担所有损失。10.施工围档必须符合苏州工业园区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扬尘管理规定》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须负责材料运输通道及相关道路的保洁工作。进出工地的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发生抛、洒、滴、漏等现象。如发生污染道路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程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0.2~1万元/次。因扬尘管控,环保等原因遭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处罚时,承包人除支付罚款外,还须承担由此造成对发包人的不良影响并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1~5万元/次。凡被发现随意弃置土方、乱倒渣土等情况,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移交园区城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处理。在园区城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前,因承包人管理不善,其它单位弃置于本工程范围内的土方和建筑垃圾,由承包人负责清理。11.扬尘管控: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收取违约金2000元/次;土方未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收取违约金5000元/次,土方扬尘控制遮盖不到位,扣1000元/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或遮盖,收取违约金2000元/处;水泥、石灰等建筑材料未严密遮盖,收取违约金2000元/处。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检查和考核,项目需缴纳扬尘排污费用,则该费用从承包人结算金额中扣除。12.承包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园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若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投诉或受到管理部门处理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0.2–5万元/次。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未做好噪声、粉尘、施工建筑垃圾、渣土和废弃泥浆、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控制处理,并由此导致争议、投诉、索赔、赔偿、诉讼等,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14.承包人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调整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报批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3000元/次,并有权不接受当期计量申请,直至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15.发包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施工期间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调查,每调查发现一次承包人及其下属分包人拖欠民工资以及拖欠分包人、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款项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5万元/次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由发包人确定。凡承包人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承包人及其下属分包人拖欠农民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冲击、围堵工程现场、发包人及项目法人办公场所或政府部门等群体性事件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在前述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支付所有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否则,承包人将无条件同意发包人动用履约担保或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并向发包人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处罚。若发包人动用履约担保或超过依约应付比例的工程款或自有资金垫付拖欠的农民工资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垫付拖欠的农民工资之日起3日内补齐该垫付费用,否则,该垫付费用视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且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垫付费用及垫付之日至扣除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若应付的工程款不足以扣除前述发包人垫付费用及利息的,发包人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不足部分。16.因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承包人在发包人处工程款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因承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承包人在发包人处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程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删除而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因此增加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也可以通知解除合同。17.承包人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即视为承包人怠于履行,无论发包人是否自行通知或通过监理人发函、监理例会等方式通知承包人履行义务,发包人均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来实施相关工作,除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的相关工作并非承包人合同义务或承包人已自行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外,因此发生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前述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相关工作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签证单、报价单等以发包人、监理人和第三方施工单位签章确认为准,无需承包人签章确认。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费用经发包人和第三方施工单位依据前述工程量签证单、报价单结算确认具体金额后,由发包人支付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额中扣除前述已支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费用及相当于该费用20%的违约金,并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不足部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异议。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施工单位因承包人原因而遭受损失,损失发生的原因、工程量签证单及报价单等事实以发包人、监理人和第三方施工单位签章确认为准,无需承包人签章确认,因此发生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除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向第三方施工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外,第三方施工单位损失费用经发包人和第三方施工单位依据前述工程量签证单、报价单结算确认具体金额后,由发包人支付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额中扣除前述已支付的第三方施工单位损失费用,并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不足部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异议。19.转包或违法分包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并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20.分包需由具备相应资格(质)和相关施工经验且经发包人认可的分包人实施。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承包人违约。21.交通协管:承包人应按照交警、城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聘请专业人员做好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及交叉路口交通疏导、协管工作。同时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证道路畅通。承包人必须加强开放社会交通的临时道路交通组织管理,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除承包人负责相关赔偿外,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0.5~5万元/次。如由于承包人管理原因招致沿线居民、单位投诉成立,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2000元/次。22.若工程施工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方面遭质监或上级主管等部门通报,视同违约,承包人除需无条件妥善处理有关事项外,视情节轻重程度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违约金0.5~5万元/次,如遭遇媒体曝光,对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违约金5~10万元/次。23.承包人超批准范围或期限使用临时用地或永久用地的违规占地行为:①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园区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按期整改并接受处罚;②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万元/次;③如承包人未按期整改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0万元/次;④如承包人在发包人为法人的项目上有以上超批准范围使用临时用地或永久用地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后续资格预审项目招标中不予该承包人入围。24.承包人重大违约行为:承包人出现下面规定的情形,发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无须承包人同意,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6.2.3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b、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发包人催告的期限内仍未完工的;c、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或经修复仍不合格的;d、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擅自分包的;e、任意更换注册建造师或主要负责人的;f、合同中提及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25.发包人(或监理人)在现场如发现承包人下列违规现象时,将要求承包人缴纳相应违约金发包人(或监理人),并予以拍照记录,违约金具体标准见下表:序号违规内容承包人违约金备注一安全文明类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1000元/人/次2现场严禁吸烟,发现一个烟头500元/人/次3闲杂人员未经登记而进入施工现场500元/例4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不到岗或不履责1000元/人/次5特种作业工种施工人员没有持证上岗1000元/人/次,并要求相关无证人员退场6打架斗殴5000元/次7职工其他不文明行为500元/起8现场材料乱堆乱放、环境污染、不能按照要求进行现场管理的2000元/次9施工机械进场、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1000元/次10现场违章用电或不按临时用电设计,私拉乱接电源1000元/次112m高以上施工平台没有护栏,高处孔洞没有防护措施1000元/次12脚手架搭设明显存在安全隐患1000元/次13无安全交底、安全管理制度不全2000元/次14安全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500元/次15临时围墙、大门破损2000元/次16生活区(办公室、宿舍、厨房及厕所等)卫生差1000元/次17上级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大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5000元/次18未按审批的重大危险源施工措施及专项方案(消防、安全等)进行施工10000元/次19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000元20新进场施工人员未经三级教育、或者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2000元/次21使用已破损的电线及由可能漏电、触电的;电源上没有安装漏电断路器的;乙炔、氧气等铁罐未按规定摆放的;电焊、切割产生火花的作业周围的可燃物体不采取防护措施的1000元/次22起重作业无指挥;设备未按规定报验就进场使用的2000元/次23拆除工程(模板、脚手架等)未经监理允许或方案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20000元/次24无保护的高空抛物1000元/次2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1000元/人/次26自选专业分包队伍未办理报批手续;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派出管理人员1000元/次27分部分项工程、难、复杂、关键、新技术、新工艺的工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种不齐全,交底手续不完备,或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00元/次28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提出的(或工地例会、工程师联系单、通知单等书面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或对监理工程师安全类通知单不按时整改回复的1000元/次二质量控制类1没有技术方案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的10000元/次2材料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以及未按照设计技术要求采购的50000元/次3未严格按照编制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批施工程序进行工序报验的1000元/次4未经监理验收签证即进行下一步施工20000元/次5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10000元/次6各分项工程必须实行技术交底制度,一经检查无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不具备施工技术指导性2000元/次7严重施工质量缺陷(除常规处理外)2万元/次8破坏第三方成品造成损失、损坏1000元—5000元/次并赔偿损失9不合格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检测不合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等)予以没收并罚款2000元/次10合格建筑材料未经监理认可、验收、取样送检就直接用于工程中的2000元/次并重新进行检测、验收11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检验批工序1000元/次且继续整改12主要、关键工序的施工、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不在场的1000元/次13未经监理或发包人允许,随意开槽打洞的1000元/次1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包人或监理指令5000元/次三进度控制1未按要求按时递交进度计划1000元/次2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且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消极应对5000元/次四投资控制1承包人虚报、乱报签证费用及进度款的2000元/次2施工单位擅自与设计单位联系修改图纸内容的5000元/次且对修改而导致的费用增加不予认可五其他1对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员有侮辱、责骂、威胁等过激行为的5000元/次,并将相关操作班组及人员清退出场,同时追究项目经理责任2拒绝接受监理人发文的1000元/次,并通报建设主管部门3与其他参建单位不配合、不服从总监协调、不服从发包人、监理现场管理2000元/次4受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5000元/次根据园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本项目违约金不在工程进度款里直接扣除,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联系单后应在7日内转账至市政建设管理中心合同违约金汇款专用账户(收款人: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3220198883605820020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并于缴纳1~2个工作日后带缴款凭证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财务科开具非税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路灯工程 代建市政建设管理中心 灯器材、线缆及安装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