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招标公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3)
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项目招标公告
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项目招标公告
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委托就“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招标编号:QH2023150)”采用简易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专业供应商积极参加投标。
招标编号
QH2023150
招标项目名称
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标的内容
详见用户需求书
项目预算(最高限价)
¥395,000.00(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
标书获得办法
招标文件为电子版,投标人可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栏目)(http://qh.sz.gov.cn/)免费下载。
本项目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报名方式
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2023年12月13日下午17:30时(北京时间)前送达(现场递交或邮寄)至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管理局前海大厦T1栋2509联 系 人:闫工电 话:0755-88105214注:如需现场谈判,投标人需在评标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若因特殊原因,可进行视频会议谈判。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该律师事务所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如为律师事务所投标,则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如为分支机构投标,则提供总所授权及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包括了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而发生的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报价;3.投标人的正式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情况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名 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 系 人: 闫工电 话: 0755-88105214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西北角友和招标代理服务中心(靠近北门)联 系 人:李恒慧/张挺电 话:0755-83881283
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8日
附件下载
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项目招标文件.docx
简易招标文件招标编号:QH2023150招标项目: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3年12月特别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目录第一章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须知8第三章评标程序11第四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13第五章用户需求书30第六章投标文件初审及招标项目评分表37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44附件:相关政策631.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委托就“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招标编号:QH2023150)”采用简易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专业供应商积极参加投标。招标编号QH2023150招标项目名称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标的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项目预算(最高限价)¥395,000.00(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标书获得办法招标文件为电子版,投标人可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栏目)(http://qh.sz.gov.cn/)免费下载。本项目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报名方式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2023年12月13日下午17:30时(北京时间)前送达(现场递交或邮寄)至 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管理局前海大厦T1栋2509 联 系 人:闫工电 话:0755-88105214注:如需现场谈判,投标人需在评标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若因特殊原因,可进行视频会议谈判。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该律师事务所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如为律师事务所投标,则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如为分支机构投标,则提供总所授权及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报价要求1.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包括了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而发生的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报价;3.投标人的正式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情况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联系方式采购人信息:名 称: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 系 人: 闫工电 话: 0755-88105214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30号福田体育公园西北角友和招标代理服务中心(靠近北门)联 系 人:李恒慧/张挺电 话:0755-83881283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23年12月8日2.投标须知1、本项目是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的《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2、本项目不属于《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应集中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委托组织采购,本次采购公开征集供应商,报名且符合招标文件初审的供应商在三家或三家以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式进行。报名且符合招标文件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致招标失败的,按以下流程执行:a.有效投标人为2家的,可在2家有效投标人中取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供应商;b.如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1家,评审委员会应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3、本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开征集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准备5套(1套正本,4套副本,电子版文件1套(U盘或者光盘),电子版文件可以使用正本盖章的扫描件)完备的资料进行投标。4、本招标文件已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要求、成果要求、交货要求、售后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响应文件要包括如下内容:1.价格部分;2.商务部分;3.技术部分。6、采购人会对本次招标的项目确定一个最高限价,最终成交价格超出最高限价将会被当作投标无效处理。7、如采购人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在现场述标时,要派出熟悉本项目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对报价有决策权的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要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同时要提供法人代表证明。8、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交货标准、交货时间、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履约保证、价格等方面的要求,并就这些内容进行评审,所有供应商都在同一标准下进行评审。9、本次采购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由项目供应商负责。10、采购人将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负责。1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如需供应商代表到达现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至少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发出通知,供应商代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将分别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服务能力、货物的质量、是否满足本次采购的商务条件、报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取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且投标价格也相同时,取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3、采用谈判的情况:如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1家,评审委员会将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1)供应商在谈判时由项目负责人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谈判;(2)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14、所有的评审/谈判内容都必须保密。1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代理费用参考标准的60%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费,若以上计算金额小于3000元,则按3000元收取。(1)具体计取费率标准如下表所示:中标金额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中标金额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万元(含)-500万元1.1%0.8%0.7%500万元(含)-1000万元0.8%0.45%0.55%1000万元(含)-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含)-1亿元0.25%0.1%0.2%1亿元(含)-5亿元0.05%0.05%0.05%5亿元(含)-10亿元0.035%0.035%0.035%10亿元(含)-50亿元0.008%0.008%0.008%50亿元(含)-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含)以上0.004%0.004%0.004%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开户名称: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帐号:1806014170017592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3.评标程序一、依法成立评审委员会。在投标截止日前由前海管理局授权代理机构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不少于3人(单数)的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人数为1人,评审委员会在开标开始前一天组成。二、参加会议人员:投标人代表(如需)、项目负责代表、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部门代表(如需)、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三、会议主持人: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四、开标时间: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五、会议开始:2023年12月14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定标会议开始。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前海管理局会议室。六、项目负责代表向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送交投标文件,监督部门代表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未密封投标文件将作为投标无效处理。七、由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现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分发给评审委员会成员。八、评审委员会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记录审查的情况。九、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1、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未能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2、对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价。如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工作。3、根据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情况,确定本项目的评审方法。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将分别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1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服务能力、货物的质量、是否满足本次采购的商务条件、报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2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3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且投标价格也相同时,取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采用谈判的情况:如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1家,评审委员会将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5.1供应商在谈判时由项目负责人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谈判;5.2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5.3评审委员会在谈判环节确定本项目最后的方案和承诺的内容,确定符合本次采购要求。如经谈判,供应商无法对招标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的响应,该供应商将被要求退出本次谈判,项目招标失败。6、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十、根据本次采购的结果,采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4.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合同格式仅供参考)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委托合同项目名称:2023年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委托方(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承接方(乙方):二〇二三年月本合同共页(不含封面)本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共同订立:甲方(聘请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乙方(受聘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1、甲方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机构,根据《条例》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2、乙方系经省司法厅批准的特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1条总则1.1专项法律顾问为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职责以及前海城市新中心开发建设的活动顺利进行,甲方聘请乙方为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土地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出任甲方的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1.2甲乙双方的陈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任何一方都经对法律有相当认识的人员而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法律意义进行了仔细的探讨并得到明晓,没有任何条款是单方欺诈、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的。甲乙双方同时承诺: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本合同权利和履行本合同义务。第2条服务团队乙方指派以下顾问律师组成服务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之指派,并授权顾问律师依本合同行使顾问权利。团队负责人:团队成员:乙方指定【】负责与甲方规划发展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对接,乙方更换指定的对接人应当提前通知甲方。顾问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可另行指派律师临时代行职责,接受指派的律师应至少与原顾问律师具有同等资历与资格。如乙方因合理原因需临时变更顾问律师团队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接替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应至少与原负责人具有同等资历与资格。另外,乙方可根据甲方不同的法律需求,指派精通该专业的律师完成甲方的委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指派的其他律师享有顾问律师之权利,承担顾问律师之义务。第3条服务期限3.1合同期限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期限届满前,如经甲方组织履约评价为优秀,双方可以续签服务合同,最多可续签两次。3.2考核机制1、甲方对乙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包括:(1)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响应时间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2)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3)乙方是否按时提交工作成果;(4)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错误,导致甲方遭受损失。2、具体考核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4条服务内容4.1日常法律顾问服务1.就前海合作区土地整备工作,从法律角度,协助甲方梳理房屋征收、土地收回相关程序、规则、主体及注意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对甲方拟签订的土地整备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对甲方在开展土地整备过程中做出的函、告知、通知、决定、补偿决定及申请强制文件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相关正式文书。2.就城市更新计划审查、规划审查、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旧屋村范围认定、实施主体确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3.就前海合作区已出让地块批后监管工作及临时用地、储备土地的专项工作,从法律角度就甲方批后监管工作、临时用地批准、收回、国有土地的收储、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程序、细则及现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意见。4.对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创新、重要文件提出法律意见。5.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咨询。6.对甲方收到的与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相关的信访投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协助甲方出具相关信访答复文书。7.就甲方制定的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内部制度、规则和指引提供合法性分析或出具法律意见。8.对甲方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创新举措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提出建议。9.对甲方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行政审批或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10.对甲方规划调整(包括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覆盖率、建筑退线等的调整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11.对在建设项目中关于涉及BIM技术的全流程应用、管控、材料、成果、数据、凭证的法律效力与地位等提出法律意见。12.对甲方在开展日常工作中需核发的函、告知书、通知、决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协助出具相关正式文书。13.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的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14.审核、修改甲方在履行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职责过程中作为特殊主体参与签订的合同、协议、章程、出具的决定、回复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15.应甲方的要求,为开展相关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提供法律咨询。16.应甲方的要求,参与会议、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17.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接受甲方的授权,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发表公开声明,申张甲方合法权益。18.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调查、谈判、协调、调解。19.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开展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普法培训。20.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4.2特殊法律服务应甲方要求,参与处理听证工作,重大疑难纠纷,重大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该等服务不另行收取费用。4.3专项法律服务上述项目内容中第4.1、4.2项以外的服务内容,或涉法治创新、管理创新的内容,或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或其他重大、复杂、耗时较大的服务项目,在无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予以一定折扣后列为专项法律服务项目。4.4工作方式4.4.1乙方服务团队在甲方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4.4.2属于4.1、4.2条所列的乙方各项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甲方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与乙方服务团队的顾问律师及律师助理联系并交办服务事项;乙方通过现场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专人递交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4.4.3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乙方可以通过参加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4.4.4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乙方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4.4.5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工作的方便和条件。4.4.6乙方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遇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乙方应保证有顾问律师及时到场。4.4.7甲方应当指定专人和乙方联系和沟通,乙方也应当就和甲方联系指定专人,指定联系人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4.4.8在合同履行期间,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当至少安排1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常驻甲方办公地点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具体派驻人员应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确定。4.5服务要求4.5.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内容。4.5.2乙方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情况下,甲方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时限完成甲方委托事项;遇到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乙方需专题研究讨论,并需要推迟服务时限的,应提前通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4.5.3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第5条服务成果5.1乙方应于每季度末向甲方提交工作台账(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耗时等),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5.2乙方应于服务期到期前三个月向甲方提交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以纸质版形式(按甲方要求印制1份)和电子文件形式提交;5.3服务到期前三个月,乙方提交不少于一份关于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设工作的合规建议或意见的报告,以纸质版形式(按甲方要求印制1份)和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6.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机制、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乙方应及时调整或整改。6.1.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标志为甲方就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审查通过。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顾问律师及律师助理。6.2甲方的义务6.2.1甲方应就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事项提供详细资料、信息及有关意图,并指派专人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6.2.2甲方应按乙方及其律师的提示使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件以及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法律意见。若甲方认为必须公开乙方的法律意见,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外,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6.2.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第7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的权利7.1.1及时获得进行法律顾问服务所需要的甲方的全面、真实、准确的资料、信息,并可独立自主地决定使用。7.1.2乙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方同意,有权查阅甲方的规章制度、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以及向甲方有关人员了解、调取有关材料,并对涉及法律顾问工作项下的事务享有建议权。7.2乙方的义务7.2.1诚实、守信、及时、勤勉地提供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维护甲方合法权益。7.2.2建立完整业务档案,按甲方要求及时口头或书面报告工作情况。7.2.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甲方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任何内容,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顾问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本款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或该秘密已由第三人合法地公开时,得予以解除。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是否发生变化,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乙方。7.2.4在本合同生效期限内,乙方顾问律师或所有曾参与处理本合同约定法律事务的乙方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如乙方顾问律师或所有曾参与处理本合同约定法律事务的乙方其他工作人员在相关法律事务发生前已代理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书面声明并对该法律事务进行回避。7.2.5乙方有维护甲方声誉的义务,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与本合同项下服务内容无关的任何事务。7.2.6除依法及依本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乙方不得谋求或获取其他任何非市场性的收益及利益。7.2.7乙方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7.2.8乙方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第8条顾问费用及其支付8.1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含一切税、费)为每年人民币整(小写:)。8.2支付8.2.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元整(¥),即本合同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金额的50%。8.2.2乙方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给甲方,经甲方审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元整(¥),即本合同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金额的50%。8.2.3.本合同项下各期款项均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甲方未及时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发票,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8.2.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8.3专项法律服务顾问费用乙方提供4.3条约定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顾问费用,顾问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以不超过《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80%的金额收取。8.4请款函8.4.1乙方于甲方应当支付顾问费用之前,应向甲方发出请款函,告知应付法律顾问费和其他费用的金额。8.4.2甲方应当在收到请款函和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其他费用。第9条甲方财物的保管9.1乙方和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它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它所得(以下简称“甲方财物”)均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将甲方财物移交给甲方,并应销毁或删除全部副本;9.2如果甲方未接受乙方移交的甲方财物,乙方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甲方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如由乙方代为保管甲方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2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除乙方故意外,保管期间乙方不承担甲方财物毁损、灭失的任何责任。第10条成果权属与知识产权10.1本项目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后续服务范围所编制的文件)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采购人所有;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仍归各自所有。10.2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如有),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全部由甲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甲方100%。10.3乙方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使用该等文件、数据、资料、软件侵权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10.4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10.5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与甲方共同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11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仅可以将该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技术人员使用。11.2乙方应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内容。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前述保密信息,也应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11.3乙方实施项目的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11.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11.4.1获取的信息已被合法公开;11.4.2获得信息拥有方书面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披露;11.4.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1.5如乙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11.6无论本项目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甲方确定。第12条违约责任12.1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2乙方在工作中如未勤勉尽责出现错误或疏漏并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或者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并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12.3除甲方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外,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乙方书面催告甲方并给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每日0.2‰的逾期违约金。第13条完整的合同本合同作为乙方和甲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第14条合同的可分性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第15条合同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甲方理解并承诺,如果甲方希望获得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第16条联系信息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系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地址:联系人:第17条通知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乙方和甲方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若任何一方以邮件邮递发出,则以邮局在信封面盖收邮戳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生效。如果以上通讯资料有所变更时,应在变更日起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第18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第19条其他规定19.1有关本项目的中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等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可相互说明。如果上述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进行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发生矛盾或存在不一致时,应以签订日期在后的为准:19.1.1合同书及补充协议;19.1.2中标通知书;19.1.3招标文件(编号:)及其澄清、补正公告;19.1.4投标书。19.2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服务期限届满前,如经甲方履约评价为优秀,双方可以续签合同。19.3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加盖骑缝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19.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9.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成,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6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附件:项目团队成员名单(签署页)甲方(盖章):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非实质性条款内容可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协商确定。5.用户需求书一、项目背景随着前海开发建设脚步的加快,专业的土地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法律顾问团队对规范我局内控体系、防范前海开发建设中潜在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前海管理局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推动前海城市新中心开发建设各方面工作依法合规顺利开展,维护管理局的合法权益,我局拟聘请符合实际需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本项目,为管理局提供土地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专项法律服务。二、服务要求与服务内容(一)服务要求1.中标人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内容。2.中标人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情况下,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人要求时限完成甲方委托事项;遇到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中标人需专题研究讨论,并需要推迟服务时限的,应提前通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3.中标人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采购人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权益。(二)服务内容1.日常法律顾问服务1.1就前海合作区土地整备工作,从法律角度,协助采购人梳理房屋征收、土地收回相关程序、规则、主体及注意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对采购人拟签订的土地整备补偿安置协议/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对采购人在开展土地整备过程中做出的函、告知、通知、决定、补偿决定及申请强制文件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相关正式文书。1.2就城市更新计划审查、规划审查、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旧屋村范围认定、实施主体确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3就前海合作区已出让地块批后监管工作及临时用地、储备土地的专项工作,从法律角度就采购人批后监管工作、临时用地批准、收回、国有土地的收储、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程序、细则及现有工作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意见。1.4对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重大决策、重大创新、重要文件提出法律意见。1.5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咨询。1.6对采购人收到的与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相关的信访投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协助采购人出具相关信访答复文书。1.7就采购人制定的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内部制度、规则和指引提供合法性分析或出具法律意见。1.8对采购人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创新举措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提出建议。1.9对采购人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行政审批或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1.10对采购人规划调整(包括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覆盖率、建筑退线等的调整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1.11对在建设项目中关于涉及BIM技术的全流程应用、管控、材料、成果、数据、凭证的法律效力与地位等提出法律意见。1.12对采购人在开展日常工作中需核发的函、告知书、通知、决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及协助出具相关正式文书。1.13应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的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决策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1.14审核、修改采购人在履行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职责过程中作为特殊主体参与签订的合同、协议、章程、出具的决定、回复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1.15应采购人的要求,为开展相关领域的招投标工作提供法律咨询。1.16应采购人的要求,参与会议、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1.17受采购人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接受采购人的授权,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发表公开声明,申张采购人合法权益。1.18应采购人要求,就采购人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调查、谈判、协调、调解。1.19应采购人要求,为采购人开展土地管理、海洋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及房地产管理等领域的普法培训。1.20办理双方约定的其他法律事务。2.特殊法律服务应采购人要求,参与处理听证工作,重大疑难纠纷,重大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该项服务不再另行收费。3.专项法律服务除上述第1点、第2点内容以外的服务内容,或涉法治创新、管理创新的内容,或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或其他重大、复杂、耗时较大的服务项目,在无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予以一定折扣后列为专项法律服务项目。4.工作方式4.1中标人服务团队在采购人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4.2属于上述第1点、第2点所列的中标人各项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采购人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与中标人服务团队的顾问律师及律师助理联系并交办服务事项;中标人通过现场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专人递交等方式为采购人提供服务。4.3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中标人可以通过参加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4.4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中标人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4.5采购人应当给予中标人工作的方便和条件。4.6中标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遇重大或突发法律事件,中标人应保证有顾问律师及时到场。4.7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和中标人联系和沟通,中标人也应当就和采购人联系指定专人,指定联系人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对方。4.8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应当至少安排1名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常驻采购人办公地点提供现场法律服务。具体派驻人员应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确定。三、服务成果1、中标人应于每季度末向采购人提交工作台账(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耗时等),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2、中标人应于服务期到期前三个月向采购人提交城市新中心建设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以纸质版形式(按采购人要求印制1份)和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服务到期前三个月,中标人提交不少于一份关于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设工作的合规建议或意见的报告,以纸质版形式(按采购人要求印制1份)和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四、验收方式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标志为采购人就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审查通过。五、商务要求(一)服务期限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期限届满前,如经采购人组织履约评价为优秀,双方可以续签服务合同,最多可续签两次。2.考核机制采购人对中标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考核标准包括:(1)中标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响应时间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2)中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3)中标人是否按时提交工作成果;(4)中标人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错误,导致采购人遭受损失。(二)报价要求1.投标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包括了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而发生的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报价;3.投标人的正式报价,应是本项目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报价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情况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三)付款方式1.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总额(含一切税、费)。2.支付2.1本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合同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金额的50%。2.2中标人将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给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在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向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合同法律顾问服务费总金额的50%。2.3.本合同项下各期款项均在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采购人未及时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合格发票,采购人付款时间相应顺延。3.专项法律服务顾问费用中标人提供服务内容第3点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内容时,采购人应向中标人另行支付顾问费用,顾问费用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以不超过《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80%的金额收取。(四)成果权属与知识产权1.本项目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后续服务范围所编制的文件)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采购人所有;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仍归各自所有。2.双方确定,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如有),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全部由采购人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采购人100%。3.中标人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使用该等文件、数据、资料、软件侵权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4.未经采购人书面在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采购人的损失,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损失。5.中标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的权利和与采购人共同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五)保密条款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仅可以将该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技术人员使用。2、中标人应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采购人、采购人工作人员或采购人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采购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中标人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采购人书面在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内容。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前述保密信息,也应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3、中标人实施项目的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1)获取的信息已被合法公开;(2)获得信息拥有方书面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披露;(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5、如中标人违反上述保密条款,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人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采购人损失,采购人保留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6、无论本项目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招标人确定。(六)违约责任1、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乙方在工作中如未勤勉尽责出现错误或疏漏并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或者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错误的法律意见并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3、除甲方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外,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乙方书面催告甲方并给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每日0.2‰的逾期违约金。(七)其他要求1.投标人应确保报价文件中的人员信息真实、有效。2.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评价成果进行综合优化、调整和修改。3.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包本项目工作中的主体工作内容。第六章投标文件初审及招标项目评分表投标文件初审表(不可偏离条款)(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作废标处理)资格性检查表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符合性检查表2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4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项目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5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6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规定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或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8所投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9《用户需求响应表》未按要求填写,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存在不明或不实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项目评分表评分项及评分规则权重一、投标报价2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注:根据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及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即为“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参与价格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委会有权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根据投标人的说明作相应处理。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二、商务部分45序号内容权重评分规则评分方式1服务团队负责人171.评分内容:1.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为执业年限在25年及以上的合伙人律师的,得7分;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为执业年限在15年及以上的合伙人律师的,得5分;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为执业年限在5年及以上的合伙人律师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得7分。2.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自2018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为土地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或房地产管理等类型项目提供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代理服务10件及以上的,得5分,5件及以上的得3分,1件及以上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按最优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3.投标人服务团队负责人自2018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为5家及以上单位提供土地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或房地产管理等类型项目的法律顾问服务的得5分,3家及以上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5分。其余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律师执业经验:提供能证明执业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注册时间开始计算,执业证编号第6-9位号码体现执业年限);2.投标人须提供上述人员近三个月(9月-11月)任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返聘人员可以提供《返聘协议》或在职证明,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记录;3.提供工作经验清单以及工作经验证明(如出具合同关键页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出具委托函的以委托函时间为准,出具履约评价证明的以履约评价时间为准加盖甲方公章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专家打分2服务团队其他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101.评分内容:1.投标人服务团队执业律师3人及以上,得3分;投标人服务团队执业律师2人,得2分;投标人服务团队少于执业律师2人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3分。2..团队人员执业律师中,具有5年及以上的执业经验的,每1人得3.5分,最高得7分;具有3年及以上的执业经验的,每1人得2.5分,最高得5分;本项最高得7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团队成员清单。2.律师执业经验:提供能证明执业年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注册时间开始计算,执业证编号第6-9位号码体现执业年限);3.投标人须提供上述人员近三个月(9月-11月)任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返聘人员可以提供《返聘协议》或在职证明,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记录;专家打分3同类项目业绩情况10(一)评分内容:2018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如出具合同关键页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出具委托函的以委托函时间为准,出具履约评价证明的以履约评价时间为准),投标人为土地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或房地产管理等类型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业绩,每有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二)评分依据:提供上述项目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如出具合同关键页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出具委托函的以委托函时间为准,出具履约评价证明的以履约评价时间为准加盖甲方公章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专家打分4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5(一)评分内容:投标人服务团队自2018年12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为土地管理、规划、建筑、城市建设、人才住房或房地产管理等类别的项目提供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代理服务。其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10件及以上的,得5分;代理行政诉讼案件5件及以上的,得3分;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件及以上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按最优得分;。(二)评分依据:提供可证明团队负责人或成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关键信息或行政判决书、裁决书关键页(姓名页及盖章页,同一宗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只计1次)。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专家打分5获奖情况31.评分内容:投标人曾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等法律相关的国家及荣誉,得3分;曾获得省市级以上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关荣誉的,得2分。本项得分不累加计算。注:国家级荣誉指国家司法部或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荣誉,省级或市级荣誉指省级或市级司法部门或律师协会颁发的荣誉。(二)评分依据:提供荣誉证明文件清晰的原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出现无证明材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不得分。专家打分三、技术部分301对项目需求的理解和响应15(一)评审内容:根据投标文件里分析方案的判断情况比较得分:1.本项目服务工作内容的理解;2.工作思路;3.相关配套措施。(二)评审标准:满足三点得3分,满足任意一点得1分,均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内容的合理性进一步评审:①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②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③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④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⑤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5项的评价为优加12分;满足以上4项的评价为良加8分;满足以上3项的评价为中加3分;其他情况评价为差不加分。专家打分2工作安排科学性15(一)评分内容:考察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管理方案(包括人员安排);2、工作实施计划;3、保障措施。(二)评分依据:考察以上三点得3分,满足任意两点得2分,满足一点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方案的完整性、规范性及内容的合理性进一步评审:①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全面;②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具体;③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④投标文件响应内容科学合理;⑤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可操作性强。满足以上5项的评价为优加12分;满足以上4项的评价为良加8分;满足以上3项的评价为中加3分;其他情况评价为差不加分。专家打分四、诚信评价5序号内容权重评分规则专家打分1投标人诚信评价5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的,本项不得分,未出现相关诚信问题的得满分。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称《企业诚信声明与承诺》》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专家打分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文件密封袋/封面参考投 标 文 件口 正本口 副本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2、投标文件—目录(一)价格部分1.投标一览表;2.分项报价清单;(二)商务部分1.投标响应书;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5.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7.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8.投标人简介;9.服务团队负责人;10.服务团队其他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11.同类项目业绩情况;1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13.获奖情况14.企业诚信1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技术部分1.用户需求响应表;2.对项目需求的理解和响应;3.工作安排科学性;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价格部分1.投标一览表;投标一览表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价(人民币)备注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日期:2.分项报价清单;分项报价清单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序号项目名称、内容单位数量(工作量)单价总价123456789……报价合计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日期:(二)商务部分1.投标响应书;投标响应书致:根据贵方为项目采购的邀请(招标文件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方名称、地址)提交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以及1份电子文档的投标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供应商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2、供应商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3、与本投标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印刷体):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或其分支机构(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且该律师事务所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如为律师事务所投标,则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如为分支机构投标,则提供总所授权及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原件备查)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采购单位名称/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贵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贵局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2.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情况;无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情况;3.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4.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5.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有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zfcg.sz.gov.cn)、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等4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我单位不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之情形;我公司未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7.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贵局自本项目起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8.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不非法转包、分包。9.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10.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1.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12.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贵局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关于资格的声明函(采购单位名称/代理机构名称):(投标人名称)参与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投标,现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资格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特此承诺!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负责人)及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签发日期:有效日期:单位:附:代表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经济性质:主营(产):兼营(产):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兼营:说明: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附身份证正反面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招标编号为:]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被授权人代表(签字或签章):附身份证正反面7.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致: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司代理的项目(招标编号:)(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支付全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算。特此承诺。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投标供应商地址: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8.投标人简介;供应商基本情况一览表1.名称及概况:(1)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开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近两年财务基本情况①货币资金期末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年营业总额(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资产负债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④销售利润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⑤资本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项目主要联系人(姓名、职务、通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公司概况;(11)公司组织机构;兹证明上述说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9.服务团队负责人;10.服务团队其他成员(不含团队负责人);11.同类项目业绩情况;1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情况(13)获奖情况注:以上各项请根据“招标项目评分表”中的要求自行填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4)企业诚信;企业诚信声明与承诺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我公司参与贵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投标,现就企业诚信作如下声明与承诺:我司承诺无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予以扣分的情形。我司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与承诺!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近三年内,如投标人有任何违法违规、受惩罚和禁止、不良信用等记录,必须列明记载,并附网络截图(加盖公章)。(1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技术部分1.用户需求响应表;用户需求响应表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承诺响应如下: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偏离说明(符合/正偏离/负偏离)1本章服务需求书内容为项目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如投标人中标后被发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我司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1.“投标文件响应”填写说明:此项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请投标人于“投标文件响应”栏中填写“我司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即可;无需另行编制填写内容。2.若响应情况优于招标要求,应作详细说明;“偏离情况”栏中根据响应情况填写,没有达到要求的填“负偏离”,达到要求的填“符合”,优于要求的填“正偏离”。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日期:2.对项目需求的理解和响应;3.工作安排科学性;注:以上各项请根据“招标项目评分表”中的要求自行填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附件:相关政策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本项目以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采购项(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目整体预留”、(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设置专门采购(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包”、“要求以(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购目录以内或联合体形式参(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者采购限额标加”或者“要求(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分包”,除(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采购项目全部(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预留”外,还应(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当填写预留给中(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小企业的比例)(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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