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煤 干燥基硫 干燥基灰分招标公告(呼和浩特热电厂2023)



采购内容

报单号:
HNC20231226687
计划编号:

期次:
北方202312
采购单位:
呼和浩特

数量 (吨):
20000 
热值:
4300 
硫份:
1.000 
交收时间:
2023-12-18~2023-12-30

应单价格类型:
到厂价
限价类型 :
原煤限价
最高限价(含税):
525.00
贸易性质:
全部

运输方式:
公路
收货人:
华能呼和浩特热电厂 
收货方式:
到厂交货
收货地点:
呼和浩特热电厂煤场 

煤种:
烟煤-准东
原产地:
未知 未知
 

报单说明:

公告见附件。

质量标准

检验指标
指标标准
单位
下限
上限

粒度()
100 
MM 
100 
10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4300 
Kcal/kg 
4300 
4300 

全水分(Mar)
17 

17 
17 

干燥基硫(Sd)
1.000 

1.000 
1.000 

干燥基灰分(Ad)
30 

30 
30 

软化ST(ST)
1500 
℃ 
1500 
1500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询比价 招标 竞价

报价方式:
密闭 公开
报价次数
单次 多次

交易商范围:
公开 指定

应单方式:
全部应单 部分应单
最低数量:
20000
最大数量:
20000

应单开始时间
2023/12/18 17:00:00
截止时间:
2023/12/18 18:00:00

保证金信息

保证金类型:
无保证金 评标保证金 保证金(如果未缴纳足额评标保证金评标时将视为无效应单,如果未缴纳足额保证金供应商将无法应单)

保证金单位: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金开户行:
兴业银行呼和浩特锡林支行
保证金账户:
592020100100223703

应缴保证金金额:
300000
监督电话:
0471-6228433
监督邮箱:
jubao_ranliao@126.com

交易商交易资格说明:
一、经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审合格的具备煤炭销售资格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采购交易,其中煤炭经销企业需提供有煤炭资源依托的证明材料。参加交易的供应商必须为内蒙古当地注册企业。 二、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汇款附言标明投标报单编号)。交易商需在2023年12月18日16:00之前缴纳保证金。将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后需联系呼和浩特热电厂燃料部采购管理岗位人员核实到账情况,联系电话:13847130909。

其他附件

采购合同模板

呼厂1218-4300-1-水17-汽车准东烟煤合同模板12.18-12.30.doc

其他附件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呼厂1218-4300-1-水17-汽车烟煤准东招标公告12.18-12.30.docx

评标方案说明

评标方案说明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随机摇签”的顺序进行排列。

电煤采购订货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公司电煤采购二0二三年呼和浩特市1、总则*********与***有限公司就供应电煤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合同需方:******有限公司合同供方:*****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月日合同生效日期:2023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2、煤炭供需数量数量(万吨)月3、供煤质量3.1品种:烟煤-准东。3.2粒度:≤100mm。3.3煤质: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7.98MJ/kg(4300大卡/千克);干燥基全硫(St,d)≤1.0%;干燥基灰分(Ad)≤30%;全水分(Mt)≤17%;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38%;灰熔点软化温度(ST)≥1500℃。4、价格一票到厂合同基础价:***元/吨(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吨;增值税:***元/吨)5、质价及兑现率考核办法5.1计价原则:先执行热值考核办法,再执行硫分考核办法。5.2合同兑现率低于90%(不含90%)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30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110%的部分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5.3由供方违约行为给需方造成损失的,在考核保证金基础上,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实际损失的,需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供方赔偿所有实际损失的权利。5.4热值考核办法:以合同期内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4300大卡∕千克(17.98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自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起,每升高1大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4100大卡∕千克(17.14MJ/kg)≤Qnet,ar<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自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起,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元/吨(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4000大卡∕千克(16.73MJ/kg)<Qnet,ar<4100大卡/千克(17.14MJ/kg),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自4100大卡∕千克(17.14MJ/kg)起,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取三位小数))*2元/吨。Qnet,ar=4000大卡/千克(16.73MJ/kg),执行一票到厂价(合同价*0.4)(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Qnet,ar<4000大卡/千克(16.73MJ/kg),在一票到厂价(合同价*0.4)(四舍五入取整)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大卡∕千克扣(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取三位小数))*2元/吨进行考核。5.5硫分考核办法:以合同期内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0%不考核,1.0%<(St,d)≤1.2%,自1.0%起,每超0.01%扣0.06元/吨;1.2%<(St,d)≤1.4%,自1.2%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12元/吨;(St,d)>1.4%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4%,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1.4%起,每超0.01%扣0.24元/吨。5.6水分考核:以合同期内入厂煤各批次水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全水分(Mt)≤17%不考核,全水分(Mt)>17%,每超0.01%扣0.03元/吨。6、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汽车运输到厂,交货地点:*********公司煤场。7、煤炭质量验收7.1煤炭数量以需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供需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7.2质量验收以到厂检验结果做为结算依据。7.3供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7.4正常情况下,需方保存供方备查煤样两个月。在两个月内如供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即时告知需方保留备查煤样,到双方共同认可的煤质检验部门重新化验。未提出异议的视供方对化验结果认可,需方有权处理煤样。7.5化验方应在煤炭入厂三个工作日内将化验报告单传至对方,相关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单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性报告,或协商解决,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7.6如供方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弄虚作假行为,需方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甲方有权处置且拒绝支付相应煤款。同时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扣除供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供方索赔的权利。供方将列入北方公司燃料供应商黑名单,两年内不得重新准入。8、结算及付款8.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供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结算开票及支付煤款。8.2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需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9、计划原则上双方按合同数量均衡兑现。10、本合同生效条件及有效期10.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10.2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帐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10.3合同执行期: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0日。10.4本合同一式伍份。10.5如出现同一供应商、同一煤种、合同期重叠的多份合同时,起始时间靠前的合同兑现率完成100%或合同到期,方可执行下一份合同。11、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供需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合同争议的解决12.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应将纠纷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裁决。13、违约责任13.1电煤运输过程中车辆的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交通运输事故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和其它一切责任均由供方负责。13.2在运输途中,未按地方相关部门、电厂要求对车辆加盖苫布、超载、超速等造成相应罚款及责任由供方负责。13.3在电厂作业过程中由供方造成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给电厂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供方负责。13.4供方司乘人员不服从电厂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有关规定,需方有权暂停拉运直至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供方负责。13.5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不安全事件,供方须及时解决处理。若处理不及时给电厂造成经济损失,将根据实际损失扣除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将从未结算煤款中扣除,同时需方保留通过诉讼要求供方赔偿实际损失的权利。如双方选择继续履约,供方需补足履约保证金。14、不可抗力:14.1如在供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14.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14.3不可抗力解除后,供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15、其它15.1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供方违约。15.2本合同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15.3其他未约定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15.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对此供需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变更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变更意见不视为成立。16、履约保证金16.1由需方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16.2参与华能招标采购平台报价的供应商,须根据招标公告规定向需方缴纳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合同总金额*5%),单合同履约保证金上限为30万元。合同履约结束后未产生扣除保证金情形的,无息退还保证金。16.3在供供应商连续参与招标也可用等额的未支付煤款部分作为保证金。16.4对于招标采购流标后,采取议价的方式签订合同的投标供应商,保证金待签订的合同履约结束后未产生扣除保证金情形的,无息退还保证金。(以下无正文)17、签章需方:*****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帐号:地址:电话:供方:****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银行:帐号:地址:电话:附件8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保证金的管理,根据《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燃料采购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保证金的管理(一)保证金的收取1.招标电厂负责收取保证金。2.保证金收取标准。燃煤招标:按投标煤种最大提报数量×最高限价×5%收取(保证金上限为3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运输招标:按投标最大提报运输数量×最高限价×10%收取(保证金上限为10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3.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交付方式为银行汇款或应付款转为保证金。银行汇款: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交付到招标电厂提供的银行账户。应付款转为保证金:如招标电厂应付投标供应商款项大于保证金的,由投标供应商书面申请,招标电厂同意,由招标电厂将应付款转为保证金进行管理。4.招标电厂于投标前向北方公司燃料管理部报送《招标保证金收取情况表》。(二)保证金的退付1.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的退付。(1)银行汇款交付保证金的退付,招标结束后,招标电厂及时退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2)应付款转为保证金的退付。招标结束后,由招标电厂将该部分保证金转回应付款。第三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1.招标电厂负责将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超出部分随履约保证金一起退付。2.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燃煤招标:按成交数量×成交价格×5%收取(保证金上限为3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运输招标:按成交数量×成交价格×10%收取(保证金上限为100万元)。如需调整保证金额度须经北方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会议决策后执行。(二)履约保证金的退付合同履行期满,按照燃料采购合同约定,由招标电厂根据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办理保证金的退付。直接交纳保证金的,退还其保证金;以应付款转作保证金的,将保证金转回为应付款。(三)履约保证金的扣减和扣除1.投标供应商成交后,供应商弃标或未按电厂调运要求供应且不签订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2.合同履行期满,因供应商原因无法完成合同兑现率要求,由招标电厂依据合同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扣减或扣除。第四条保证金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生泄露保证金信息影响线上招标工作的进行,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五条招标电厂负责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燃料管理部将不定期对招标电厂保证金的管理进行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本细则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电厂,将提请北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第七条招标电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八条本细则由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线上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北方制度〔2021〕1号)同时废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热电厂专场交易公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呼和浩特热电厂电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一、交易时间2023年12月18日17:00-18:00。二、交易资格(一)经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资审合格的具备煤炭销售资格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采购交易,其中煤炭经销企业需提供有煤炭资源依托的证明材料。(二)参加交易的供应商必须为内蒙古当地注册企业。三、成交规则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随机摇签”的原则。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采购单位煤种低位发热量(Kcal/kg)全水(%)灰分(%)全硫(%)粒度(mm)灰熔点(℃)呼和浩特热电厂烟煤-准东4300≤17≤30≤1.0≤100≥1500五、呼和浩特热电厂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及采购量(表二)标段交货地点煤种最高限价(元/吨)最小提报量(万吨)最大提报量(万吨)采购量(万吨)运输方式呼和浩特热电厂采购标段呼和浩特热电厂煤场烟煤-准东525222汽运备注:1、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最高限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六、要求(一)每日供煤量按电厂实际需求为准。(二)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汇款附言标明投标报单编号),保证金为30万元。交易商需在2023年12月18日16:00之前缴纳保证金。将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后需联系呼和浩特热电厂燃料部采购管理岗位人员核实到账情况,联系电话:13847130909。呼和浩特热电厂银行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锡林支行账号:592020100100223703(三)煤质质价考核、兑现率考核办法详见合同模板。(四)保证金详见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五)在供供应商连续参与招标也可用等额的未支付煤款部分作为保证金。(六)成交结果公布后,若交易商选择弃标,或者电煤供应宽松时期连续5天或供应紧张时期连续3天不按发电企业调运要求供应且未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数量×成交价格×5%,单笔最多30万元)。(七)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低于90%(不含90%)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30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八)如出现线上议标的情况,供应商自议标发起后三日之内反馈相关结果,否则视为不接受议标。如接受议标,供应商需在招标网站完成供货确认函盖章上传,方能在合同期内开始履约。因供应商确认滞后导致合同实际履约期缩短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九)本标段在招标网站完成评标确认即视为合同已订立,对买卖双方形成法律约束,可在合同执行期内开始执行履约。(十)由电厂收取保证金,并由电厂负责管理。(十一)保证金在中标或议标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七、其它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报价作废。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八、合同履约执行期合同期:2023年12月18日19:00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0日24:00止。九、供应商在参与招标、保证金缴纳及竞标、竞价等事宜存有疑义,可及时联系北方公司燃料管理部咨询(业务咨询:刘银泉13947139011,监督:焦宇德18847132132),如所参与的电厂有未按公告内容执行的违纪行为,可向该电厂纪检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举报电话:固话0471-6225024手机15598093311。十、本公告解释权归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监督电话:0471-6228433;监督电子邮箱:内网jubao_ranliao@kjl.nupc.com.cn;外网jubao_ranliao@126.com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烟煤 干燥基硫 干燥基灰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