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招标公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2023)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
征集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获取(下载)征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征集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4年01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WL-[2023]-1201
项目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
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
预算金额:2023年预算金额280000元,2024年预算金额待定(以实际发生为准);
最高限制单价: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表土剥离编制费用30000元、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编制费用在30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顷(小于1公顷按1公顷计算),增加1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
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采取固定优惠率的方式,固定折扣系数为9.8折(即优惠率为2%);
采购需求:负责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工作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剥离条件的地块,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并设计管护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需要及多年支出情况,采购人不承诺入围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范围内(2年)有项目可以实施,由于每年工作内容会有不同程度变化,具体评审、评估数量不能准确预计(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
框架协议的采购人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1)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
服务标准:符合DB22/T 2278-2015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入围家数:3家,确定入围供应商数量时,应当先按照20%的淘汰比例进行淘汰后,再按照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且至少淘汰1家供应商。根据淘汰比例计算的淘汰家数存在小数的,按照进位法计算淘汰供应商家数。如不足3家则20%淘汰后剩余供应商入围。
框架协议履行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要求;(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2.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承担过同类或类似工作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供应商未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
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征集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征集文件
时间:2023年12月18 日至2023年12月25日,每天上午08: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征集文件。
方式:网上下载。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下载征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征集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征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征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凡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2024年 01月 10 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响应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使用CA锁认证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后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于开标时间登录“政采云”平台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同时征集人不予受理。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五、开启时间和地点
开启时间:2024年 01 月 10 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大街与谊民路交汇东行100米)3号楼1楼第三开标室(从东门进入),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供应商无需现场出席,须通过“政采云”(http://www.zcygov.cn)线上提交加密版投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征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
联系人:李宗梅
电话:0431-81501423
2征集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万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中海国际广场A座1012室
联系人:刘丽平
电话:0431-885972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丽平
电话:0431-88597299
4监督机构及投诉受理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投诉方式:书面投诉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
联系方式:0431-81501632
附件信息:
土壤剥离征集文件-12.17版.docx191.6K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项目编号:JLWL-[2023]-1201征集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征集代理机构:吉林省万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征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第三章供应商须知12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30第五章服务需求39第六章框架协议(参考格式)47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53第一章征集公告项目概况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下载)征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征集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4年01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LWL-[2023]-1201项目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采购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预算金额:2023年预算金额280000元,2024年预算金额待定(以实际发生为准);最高限制单价: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表土剥离编制费用30000元、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编制费用在30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顷(小于1公顷按1公顷计算),增加1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采取固定优惠率的方式,固定折扣系数为9.8折(即优惠率为2%);采购需求:负责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工作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剥离条件的地块,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并设计管护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需要及多年支出情况,采购人不承诺入围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范围内(2年)有项目可以实施,由于每年工作内容会有不同程度变化,具体评审、评估数量不能准确预计(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框架协议的采购人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1)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2)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服务标准:符合DB22/T2278-2015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入围家数:3家,确定入围供应商数量时,应当先按照20%的淘汰比例进行淘汰后,再按照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且至少淘汰1家供应商。根据淘汰比例计算的淘汰家数存在小数的,按照进位法计算淘汰供应商家数。如不足3家则20%淘汰后剩余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履行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要求;(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2.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承担过同类或类似工作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能力;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供应商未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征集活动;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征集文件时间: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5日,每天上午08: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征集文件。方式:网上下载。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征集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征集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征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征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凡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24年01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响应,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响应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使用CA锁认证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后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于开标时间登录“政采云”平台解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同时征集人不予受理。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五、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2024年01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大街与谊民路交汇东行100米)3号楼1楼第三开标室(从东门进入),本项目采用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供应商无需现场出席,须通过“政采云”(http://www.zcygov.cn)线上提交加密版投标文件,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征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八、凡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征集人信息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人:李宗梅电话:0431-815014232征集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万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中海国际广场A座1012室联系人:刘丽平电话:0431-8859729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丽平电话:0431-885972994监督机构及投诉受理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投诉方式:书面投诉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方式:0431-8150163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规定2.1综合说明项目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采购需求:负责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工作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剥离条件的地块,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并设计管护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需要及多年支出情况,采购人不承诺入围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范围内(2年)有项目可以实施,由于每年工作内容会有不同程度变化,具体评审、评估数量不能准确预计(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入围家数:3家,确定入围供应商数量时,应当先按照20%的淘汰比例进行淘汰后,再按照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且至少淘汰1家供应商。根据淘汰比例计算的淘汰家数存在小数的,按照进位法计算淘汰供应商家数。如不足3家则20%淘汰后剩余供应商入围。履行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2.2征集人单位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人:李宗梅电话:0431-815014232.3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万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中海国际广场A座1012室联系人:刘丽平电 话:0431-88597299 2.4收费依据固定单价: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表土剥离编制费用30000元、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编制费用在30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顷(小于1公顷按1公顷计算),增加1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本项目固定优惠率为2%。最终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数量*固定单价*折扣系数2.5供应商资质审查文件证明材 料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要求;(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承担过同类或类似工作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能力;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供应商未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征集活动;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①以上资格审查资料均需按要求提供扫描件加盖公司鲜章。②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投标资格,且不允许供应商在开标后进行修改、补充。2.6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及递交方式开标时间:2024年01月10日09时00分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无须到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备注:1.供应商开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或远程解密。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开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注: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30分钟提前登录电子招投标平台,确保平台可以准确登录。截至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供应商未使用企业CA锁登录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或因企业CA锁原因未能依照代理机构提示进行远程解密的,其投标无效。2.7框架协议履行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2.8投标有效期90天2.9响应文件的递交份数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征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供应商在开标结束后3日内向代理机构提供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2份,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1份(含有公章的PDF格式或者含有电子签章的PDF格式,内容必须和纸质版保持一致)。注:纸质版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相同。2.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2.11答疑会本项目不组织招标答疑会2.12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考察2.13是否退还投标响应文件不退还2.14征集公告的发布本次征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2.15供应商家数计算入围家数:3家,确定入围供应商数量时,应当先按照20%的淘汰比例进行淘汰后,再按照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且至少淘汰1家供应商。根据淘汰比例计算的淘汰家数存在小数的,按照进位法计算淘汰供应商家数,如不足3家则20%淘汰后剩余供应商入围。2.1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2.17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18履约验收征集人严格按照征集文件要求、入围服务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对于不按文件要求提供的服务征集人不予接受,并解除框架协议,同时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2.19报价方式最高限制单价为固定单价,最高限制单价: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表土剥离编制费用30000元、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编制费用在30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顷(小于1公顷按1公顷计算),增加1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本项目采取固定优惠率的方式,固定折扣系数为9.8折(即优惠率为2%);超出或低于此优惠率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最终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数量*固定单价*折扣系数2.20定标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确定第一阶段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 的规定,本次征集采购是采用响应最高限价,以服务质量进行质量综合评分的质量优先评审方法。推荐供应商时,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标优劣排序;技术标得分也相同的,按供应商企业信誉优劣排序;供应商企业信誉也相同的,按项目负责人得分排序;前款不能确定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按项目需采购供应商的数量,评标委员会依据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标总得分高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需求入围供应商。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顺序轮候。2.21评标委员会组成由社会专家5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吉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2.22补充说明征集公告及征集文件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不须现场进行递交,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添加相关证明文件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征集人后期对供应商资质原件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资质后审,审查通过后确定为正式有效供应商。征集文件中如有不明确的地方,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 号)执行。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有冲突的地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2.23资格审查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由征集人在评审开始前进行审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不进入符合性审查。2.24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经双方协商约定:采购结束后在入围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5日内按入围服务机构每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8000元整,由入围服务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请供应商投标时予以充分考虑。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1.征集文件涉及术语的内涵及解释(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2)“征集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是指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3)“征集代理机构”是指代理本次征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4)“供应商”是指向本次征集人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5)“征集文件”是指由征集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补充材料和相关变更内容。(6)“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征集文件向征集人提交的全部文件。(8)“入围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征集文件相关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的供应商。3.2.招标项目概况及供应商资格要求3.2.1.招标项目基本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2.2、2.3、2.4。3.2.2.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3.3.招标3.3.1.综合说明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现通过征集采购择优选定服务机构。本征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征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服务要求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框架协议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征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供应商未按照征集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未对征集文件相关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存在投标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其风险自行承担。3.3.2.征集公告时间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章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3.3.3.征集文件的构成征集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框架协议主要条款等。本征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征集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须知(4)项目需求(5)评标办法(6)框架协议格式及条款(7)响应文件格式(8)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3.3.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6。3.3.5.征集文件的修改与补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征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响应文件编制的,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应当在征集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登记了征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发生变化的应在指定媒体发变更公告。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征集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征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征集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进行考虑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征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延长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供应商。3.3.6.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及现场考察。3.4.投标3.4.1.投标综合要求及说明(1)供应商只能报一个方案进行投标;(2)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服务方案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供应商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服务对于征集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必须满足,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征集人发现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中的一项或几项,有权宣布投标程序和结果无效,在涉标的公证性与违法问题的调查或检查中,供应商如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视其情节,征集人也有权宣布中标结果视同无效。征集人同时报备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对供应商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5)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框架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投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征集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7)供应商在制作投标响应文件时须按照资料内容编制目录。3.4.2.投标响应文件的语言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4.3.计量单位除技术规格及标准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征集采购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4.4.投标货币人民币,按征集文件约定执行。3.4.5.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0.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征集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征集人签订采购框架协议,就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事项对征集人承担连带责任。3.4.6.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征集文件提供的规定格式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开标报价一览表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技术部分六、其他资料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征集文件未提供的格式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4.7.投标响应文件格式(1)供应商在制作投标响应文件时须按照资料内容编制目录。(2)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征集文件第六章附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供应商不得以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填写相关内容。否则,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对于征集文件中没有要求的表格内容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4.8.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3.4.9.投标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投标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投标响应文件中除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的内容必须签字、盖章外,其他每页也须加盖公章。投标响应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全套投标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征集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法人或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证明。3.4.10.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电子版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加密须完全符合征集文件及“政采云”平台的要求。3.4.11.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应在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内送达征集文件指定地点,征集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3.4.1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但应当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变更。变更时间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发布。3.4.13.投标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供应商可以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响应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中,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的字样。同时,信封上还须按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要求加写标志。3.4.14.特殊情形的规定特殊情形是指: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供应商数量上限的情形。(1)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第一阶段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供应商不足供应商数量上限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供应商数量上限的,除征集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征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征集人、征集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征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征集采购方式采购的,征集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3.4.15.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况,征集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1)逾期送达投标响应文件的。(2)未按征集文件要求密封投标响应文件的。3.5.开标3.5.1.开标内容及注意事项(1)征集人将于本征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供应商代表必须参加线上开标会议。(2)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及供应商的监督下,由征集人组织并主持,除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外,由供应商代表和监督人检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征集文件的密封要求,未按征集文件要求密封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3)开标后,将由征集人按照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公开宣读有效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所有内容,以及征集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4)征集人有权就投标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5)开标后,直到向入围服务机构授予框架协议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投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3.6.评标3.6.1.评标流程评标工作由征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标流程详见第五章评标办法5.2,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确定第一阶段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顺序轮候。3.6.2.注意事项在评标期间,评标过程严格保密。评委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响应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征集文件要求的投标响应文件,根据征集文件的要求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及标准进行评价和比较。3.6.3.供应商家数计算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框架协议项下投标的,评审后根据得分情况择优选择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采购需求中要求数量的供应商为入围服务机构,评审得分相同的,由商务得分高到低采购需求中要求数量的供应商为入围服务机构,商务得分相同的由征集人或者征集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定标方式确定。3.7.定标3.7.1.定标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确定第一阶段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以及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可以采用质量优先法,其他项目应当采用价格优先法”的规定,本次征集采购是采用响应最高限价,以服务质量进行质量综合评分的质量优先评审方法。推荐供应商时,得分相同的,按技术标优劣排序;技术标得分也相同的,按供应商企业信誉优劣排序;供应商企业信誉也相同的,按项目负责人得分排序;前款不能确定的,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按项目需采购服务机构的数量,评标委员会依据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标总得分高低的顺序依次确定需求入围服务机构。3.7.2.定标程序征集人或者征集代理机构应当自入围服务机构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入围结果,征集文件应当随入围结果公告同时公告。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入围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及排序;(四)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五)征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六)公告期限;(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8.发放中标通知书在入围结果公告期结束后,征集人或者征集代理机构应当向入围服务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中标通知书对征集人和入围服务机构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征集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入围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放弃入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入围服务机构的投标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征集人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入围服务机构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入围服务机构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9.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3.9.1.框架协议授予原则征集人将把框架协议授予经评委会评议推荐征集人确认的入围服务机构。若因入围服务机构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框架协议,则框架协议将授予排序在该入围服务机构之后的下一个供应商。3.9.2.框架协议的签署、履行及验收入围服务机构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征集人签订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征集文件、入围服务机构的投标响应文件均为签订框架协议的依据,征集人与入围服务机构是框架协议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征集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征集人和入围服务机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征集人拒绝签订框架协议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入围服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或变相签订框架协议,征集人依监督职能可采取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办理。此时可由征集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如果入围服务机构在规定的框架协议签订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框架协议的,将视为放弃中标。3.9.3.履行框架协议入围服务机构与征集人签订框架协议后,框架协议双方应严格执行框架协议条款,履行框架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框架协议的顺利完成。3.9.4.验收征集人严格按照征集文件要求、入围服务机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服务等进行履约验收,对于不按文件要求提供的服务征集人不予接受,并解除框架协议,同时上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3.9.5.其他入围服务机构确定后征集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征集文件由征集人负责解释。3.10.质疑与答复3.10.1.综合说明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征集人提出询问,征集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认为征集文件、征集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提出质疑。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3.10.2.质疑和答复的时限(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提出询问。(2)供应商若认为征集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提出:①关于征集文件的质疑,应在收到征集文件之日或者征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②关于征集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征集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③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3)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10.3.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供应商;(2)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10.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1)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事项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函应当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质疑函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质疑地点:征集代理机构,征集人。(2)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供应商递交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XXX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3)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4)质疑函格式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制作,请供应商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3.10.5.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征集人应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澄清或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或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递交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书后,应立即向征集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征集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10.6.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2)被质疑人为本次征集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3.10.7.投诉供应商对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15个工作日过后视为放弃投诉。投诉书递交地址及联系电话为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征集代理机构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投诉书格式按照“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书范本”制作,请供应商自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3.11入围服务机构的清退和补充规则(1)入围供应商清退原则: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7)供应商的服务两次(含)以上综合评价差的。8)法律法规不允许出现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2)入围供应商补充原则:1)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2)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价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3.12.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经双方协商约定:招标结束后在中标公示期满后无异议5日内按入围服务机构每家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8000元整,由入围服务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请供应商投标时予以充分考虑。第四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一)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2.1.1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标书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1.1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证书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标书内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1.1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需提供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2.1.1资格评审标准法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时提供,与投标报名时一致。2.1.1资格评审标准信誉(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声明函);(2)未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查截图);(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查截图),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征集活动(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1.1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1.2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的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详见服务需求。2.1.2符合性评审标准履行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和第六章“框架协议”中的要求和条件。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本项目报价为固定报价。2.1.2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其他要求满足征集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评审结果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评价指标指标分项评分细则商务部分(35分)项目业绩(14分)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类似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工作业绩项目,每有一项业绩1项得2分,满分14分。(注: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业绩 ,否则不计分)商务部分(35分)企业资质证书(6分)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6分。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商务部分(35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情况(5分)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优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的得1分,没有得0分。提供管理团队人员岗位证或职称证或资格证,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商务部分(35分)拟投入的设备(4分)为本项目配备了与项目规摸相适应的常规检测及办公设备,满足业务需要得2-4分;配备了一般的检测及办公业务设备得1分。没配备不得分。商务部分(35分)服务承诺(3分)供应商应对服务质量做出保证, 对服务工期及后期服务做出承诺,特别是现场服务的承诺。 依据上述要求,对所有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优者得2-3分; 一般得1 分。 无承诺不得分。商务部分(35分)优惠条件(3分)有一项实质性优惠条件得1分,最多得3分。技术部分(65分)总体技术方案(9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总体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供应商准确理解项目需求,制定的技术方案内容详细全面,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方案具体可行,作业手段方法成熟、先进。优得6-9分,良得2-5分,一般得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质量保证措施(8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全面:优得6-8分,良得2-5分,一般得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 进度保证措施(8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进度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完备,可操作性强,得5-8分;进度保证措施有但不够完备,得1-4分。否则不得分。技术部分(65分)安全保证措施(8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安全保证措施合理完备,可操作性强得5-8分;安全保证措施有但不够完备得1-4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8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价,优得6-8分,良得2-5分,一般得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服务措施和服务职责(8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措施和服务职责进行综合评价,在服务期内的服务措施和服务职责等方面的应对机制,优得6-8分,良得2-5分,一般得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保密制度(8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保密制度管理体系可靠性、安全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优得6-8分,良得2-4分,一般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8分)针对供应商提供的工作重点、难点分析进行综合评价,优得6-8分,良得2-4分,一般1分,没有得0分。1评标原则及组织1.1原则征集人组织评标,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建评委会,由征集人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成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认真细致地做好评标工作。(1)评委会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评委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2组织(1)评委会:由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委会。(2)征集人:由征集人和征集代理机构组成,负责对外联系并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评标组分发投标资料、投标响应文件;做好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3)监督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征集文件的规定,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2.评标程序2.1.投标响应文件的初审(1)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根据法律法规和征集文件的规定,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或出具委托授权函委托评委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由征集人或征集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征集人应当出具资格审查小组人员名单,并在资格审查结果表上签字。由评委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评委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表上签字。资格审查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征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投标响应文件是否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注、密封;2)供应商是否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供电汇凭证等银行证明材料);3)投标响应文件是否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4)投标响应文件是否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5)投标报价是否在征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范围内;6)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对征集文件提出的商务、技术等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资格要求除外);7)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含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8)供应商能否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9)征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评委会决定投标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响应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理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投标响应文件的校核投标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征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投标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无效投标投标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投标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密封、封装的;报价超过征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响应文件无征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供应商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无效;投标响应文件未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投标响应文件中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征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投标响应文件未能对征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征集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投标响应文件附有征集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⑪投标有效期不足90天的;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征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件。2.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3.评标方法本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第一阶段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为质量优先法,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为顺序轮候。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本项目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服务机构入围;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其他规定,见征集文件前附表。评委会应根据征集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投标供应商,其投标报价扣除10-20%后参与评审。对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本项目价格给予10%的扣除后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价格不予扣除,其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本项目不适用)第五章服务需求框架协议采购方案1.项目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2.主管预算单位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联系方式:0431-815014233.采购需求调查情况: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需要及多年支出情况,采购人不承诺入围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范围内(2年)有项目可以实施,由于每年工作内容会有不同程度变化,具体评审、评估数量不能准确预计(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4.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5.框架协议有效期:2年6.入围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2)供应商未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规划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承担过同类或类似工作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相应能力;7.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1)供应商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征集人或采购人重大损失的。(2)供应商将本项目转包第三方的。(3)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约行为的。(4)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征集人或采购人要求其整改,供应商拒不整改或者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违反2次及以上的:①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而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且未提供征集人和采购人认可的书面理由的;②供应商程序或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8.采购品目分类:服务类9.服务项目:1)服务预算预算金额:2023年预算金额280000元,2024年预算金额待定(以实际发生为准);固定单价: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表土剥离编制费用30000元、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编制费用在30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顷(小于1公顷按1公顷计算),增加1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采取固定优惠率的方式,固定折扣系数为9.8折(即优惠率为2%);付款时间:每个任务结束后。最终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数量*固定单价*折扣系数2)服务明细1、编制目的、目标及任务1.编制目的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法律义务,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和“占多少,剥多少”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覆土等关键环节,防止施工过程中耕作层遭受破坏,力争实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覆土紧密衔接。指导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工作的实施和监管,实现该项目建设涉及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功能,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国策。通过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对耕作层剥离出的土方量进行存储,为项目水土保持和绿化工程提供优质土壤,使高肥力的土壤受到保护,无损失、无浪费。真正实现耕地保护由数量管理向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综合管理转变。(1)按照项目区调查结果,客观评价表土剥离的可行性和剥离范围,使表土剥离工作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工作重复。(2)客观估算表土剥离工程量和资金投入,有利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控制,也是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的依据。(3)恢复区域表土可利用状态,恢复和改善项目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是对加强表土剥离工作,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坚决执行。2.表土剥离目标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2]1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38号)精神,参照《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DB22/T2278-2015)、《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结合土地损毁情况,确定本方案目标如下:(1)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壤质量等级监测等工作,认真查清建设占用耕地的分布、对表土的需求等情况,因地因时制定剥离任务、计划。(2)统筹安排耕作层土壤剥离和覆土,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和支持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的紧密衔接,实现剥离和利用的同步开展。(3)合理高效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确保现有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实现新增耕地质量明显提高。3.表土剥离任务本方案的任务是制定科学合理、高效可行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实施方案,合理设计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等关键环节;从表土剥离工作角度探索建立一套涵盖土壤剥离、存储、交易、利用等全过程的工作机制。具体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及吉林省、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通知、意见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及项目区自然、经济概况,制定经济、社会、生态多效益的表土剥离实施方案。(2)以本《方案》成果为基础,提出具体的表土剥离质量要求与技术措施及工程设计和保障措施。本《方案》根据实地调查确定耕地表土剥离厚度,采用推土机进行表土剥离。剥离后的表土运至表土堆放场,并进行后期管护,待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区实际,确定剥离后的表土用于土地开垦、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耕地提等改造)、项目区及城市绿化建设。二、工作步骤1.前期准备收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查。根据项目占地涉及土壤类型、质地等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范围、涉及地类及表土剥离厚度,编制表土剥离实施方案。2.土壤剥离施工步骤施工单位根据已制定的《方案》,按照方案中的剥离工艺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剥离工艺依据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在核实剥离厚度、剥离土方量、剥离率的基础上,选择具体的剥离工艺。剥离工艺应依据表土剥离区的地质地貌、交通运输情况以及未来不同表土利用方向进行选择,表土剥离施工工艺主要为:条带复垦表土外移剥离法、条带表土外移剥离法、分层平移表土剥离法。根据剥离区地质地貌、交通运输、剥离厚度、剥离土方量及未来表土利用方向,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本方案选择条带表土外移剥离法。条带表土外移剥离法表土剥离工艺的主要特点为:按条带由内向外剥离、运输。剥离方法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将待剥离表土的田块分成若干条带,每个条带的宽度大致为施工机械宽度的整数倍;第二步由外向内逐条带剥离;第三步在条带两头交替向外运输表土(也可设臵临时土堆),单次剥离长度视土方量而定。(2)机械选择本方案根据表土剥离工艺、表土剥离区地质地貌、交通运输、剥离厚度、剥离土方量及未来表土利用方向,拟选用推土机74kw作为剥离机械,减少对耕作层土壤结构的破坏,提高剥离效率。(3)剥离技术要求一般选择天气好且土壤含水量合适时进行剥离。此时土壤含水量一般为田间持水量50%-80%。实施剥离前,应清理、移除土层中或地表比较大的树根、石块、垃圾等异物。收集的表土应尽量不含垃圾杂物、硬黏土块或直径大于5cm的砾石。剥离时,应按照条带状从一个方向逐步向前剥离,剥离设备尽量运行于已经剥离完土壤的空地,自卸汽车不得在耕作层土壤尚未剥离的区域运行。(4)表土运输1)应遵从线路最短,成本最低的原则。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项目用地内地表的压实。2)根据运输距离的长短和交通条件,合理选择运输机械,本方案选用自卸汽车。3)推土机推平,尽量避免碾压,一般用后退的方式卸土,挖运土方时,采用后退法施工,尽量减少对土壤的压实。禁止雨天装卸和运输表土,在运土过程中应做好土壤保护工作,避免土方飞扬散落污染环境。3.表土堆放技术要求项目根据实地调研与观测,并且结合工程施工的安排,将剥离出的表土进行分段施工、分段剥离、沿线堆放、分段回填,表土堆放技术要求为:(1)利用人工或机械清除储存区范围内的石块、建筑垃圾等异物。(2)利用平土机对表土堆放场地面进行平整、适当压实。(3)土方堆放应由里向外进行,后退行驶并将表土倾倒于距入口最远的地方。(4)运土车辆只能在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操作区域内行驶。(5)禁止机械穿越已堆积的土壤。(6)堆土时应边堆放边加固土堆边缘。(7)在储存过程中,要防止土壤遭受施工机械润滑剂、燃油的污染。(8)在清理施工机械和设备及机械废油等有害物质时,不得倾倒于表土堆附近。4.土壤存储及监测施工单位负责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运送到存放地点或指定区域,存放耕作土壤时,尽量与覆土区接近或便于取送,堆放后,在表土堆表面覆盖遮盖物,以防止出现土壤风化、水土流失和安全隐患问题。在工程结束前,需对表土进行剥离并妥善保管。为了保障剥离效果,需对表土剥离情况进行监测,如发生未剥离表土或表土处置不妥情况,应及时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相应处罚。10.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依法采用框架协议采购。11.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2.采购需求:本项目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3家服务机构,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编制服务,供货商需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13.计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固定单价: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表土剥离编制费用30000元、用地征地(耕地)面积>5公顷的,编制费用在30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公顷(小于1公顷按1公顷计算),增加1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本项目固定优惠率为2%,最终结算价格=以实际发生数量*固定单价*折扣系数)。14.框架协议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15.入围供应商评审方法:质量优先法16.成交供应商选定方式:顺序轮候17.框架协议供应商选取数量:3家,确定入围供应商数量时,应当先按照20%的淘汰比例进行淘汰后,再按照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且至少淘汰1家供应商。根据淘汰比例计算的淘汰家数存在小数的,按照进位法计算淘汰供应商家数。18.框架协议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第6章框架协议(参考格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框架协议协议编号:征集人:服务机构:协议时间:征集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服务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框架协议:如有具体需求,征集人将根据本框架协议与入围服务机构签订具体政府投资建设情况绩效评价服务、委托协议,确认具体绩效评价服务内容和酬金。一、协议事项1.协议名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2.协议编号:3.考核服务需求: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需要及多年支出情况,采购人不承诺入围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范围内(2年)有项目可以实施,由于每年工作内容会有不同程度变化,具体评审、评估数量不能准确预计(供应商须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项目服务的取得,采购人无法预计且无法保证具体的需求数量)二、服务标准符合DB22/T2278-2015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满足采购人服务需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三、服务范围及内容本项目通过框架协议方式采购3家服务机构,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供应商需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四、时限及质量要求五、征集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选定第二阶段成交服务机构。六、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对征集人委托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服务。2.享有本协议约定收取评价服务酬金的权利。3.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4.服务机构有义务在本单位中选派符合绩效评价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绩效评价服务工作,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自行更换服务人员。5.服务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中有义务接受征集人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考评。工作过程中服从征集人的工作安排,并按期完成服务任务,并确保结果真实、合法和准确。6.服务机构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到程序合规,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证据充分适当,评价结果报告格式规范、问题定性及法规适用准确。7.服务机构及其派出人员有义务反映所承担评价项目全面、真实、准确的情况,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征集人汇报,不得隐瞒。8.服务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9.未经征集人同意或组织,不得擅自与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核对评价项目有关事项。10.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服务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征集人,并予以回避。11.服务机构派出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以征集人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委托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12.服务机构派出人员不得使用征集人委托事项的资料和结果,用于与委托考核事项无关的目的。13.服务机构不得将征集人委托的审计工作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14.服务机构出具的绩效评价成果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其出具的结果报告中评价事实、定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机构承担。15.服务机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出行安全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八、经费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九、框架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2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十、服务费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十一、确定第二阶段成交服务机构的方式确定第二阶段成交服务机构的方式为顺序轮候。顺序轮候方式是指根据征集文件中确定的轮候顺序规则,对所有入围供应商依次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每个入围供应商在一个顺序轮候期内,只有一次获得合同授予的机会。合同授予顺序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所有入围供应商。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调整合同授予顺序。十二、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1.清退规则:在下列情形下征集人有权清退服务机构,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1)服务机构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2)服务机构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征集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3)服务机构资质吊销或注销的;4)服务机构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征集人利益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服务机构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5)服务机构与绩效评价项目被考核的相关单位私下交易,接受财物、吃请等违纪行为经查实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6)服务机构在过程中将评价资料丢失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服务机构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7)因服务机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服务机构应按本项目正常计算酬金的30%支付违约金;8)与被考核的相关单位存在串通、欺骗征集人行为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9)故意刁难被考核的相关单位,故意拖延咨询时间,或者进行其它违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查实的,征集人将有权终止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10)执行纠错机制,即因咨询服务项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并确认服务机构为责任方的,征集人有权终止框架协议。11)确定服务机构后,征集人有权对服务机构提供的人员名单、注册证明、执业资格、人事关系、业绩材料等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如服务机构存在虚假情况,则取消中标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12)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解除。13)本协议有效期2年,到期后自动终止。2.补充规则:如出现剩余服务机构不足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可以按照原方式继续征集。十三、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可以就具体的项目签订第二阶段项目委托协议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十四、争议解决方式1.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异议,征集人、服务机构双方应协商解决。2.协商无法的解决的,可向征集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五、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2.本协议一式四份,征集人二份、服务机构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征集人、服务机构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征集人(公章〉:服务机构(公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邮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理人:协议签字日期:年 月 日框架协议以实际签订为准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投标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公章)供应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目录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开标报价一览表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技术部分六、其他资料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一、投标函(一)投标函致:根据已收到征集文件,我单位经认真研究上述征集文件,决定参加本次投标。我方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版1份并保证其真实性。我方履行征集文件中对入围服务机构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方郑重做出如下声明:1.我方完全接受征集文件中的内容,并按征集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义务。2.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征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无其他不明事项。3.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4.如果我方入围,我方将按征集文件要求签订、履行合同,承担责任、义务。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在90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将受此约束。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负责人2履行合同期限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4权利义务符合第六章“框架协议”规定5 服务需求 符合“第五章“规定6„„备注:供应商在响应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征集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固定优惠率)框架协议履行合同期限备注 2%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四、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资质证书类型:等级: 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 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 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其 中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其 中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其 中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在本表后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二)供应商财务状况表备注: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致:(征集人、招标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征集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征集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三)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注:供应商应根据征集文件要求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为本项目所配备人员。格式自拟主要人员资历表姓 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五、技术部分格式自拟。六、其他资料承诺书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七、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果是,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果是,提供)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征集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编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