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招标公告(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2024)



 
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公告
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单位)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项目)将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比选,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比选要求:
1.项目地点:江苏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27号和信广场7号楼
2.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900万元。建设内容:装饰工程包括地面铺设地板、墙面粉刷与包装、吊顶粉刷与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门头与墙面粉刷,水电消防工程包括上水、下水、净水的铺设与设备,以及消防管道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强电弱电电线的铺设、灯光照明的安装、暖通空调(空调新风)和附属厨房配套设备,智能化工程包括电器电气设备、办公电脑设备、监控设备、办案区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生活家具等。
3.比选内容范围:清单及标底编制
4.中介服务完成期限要求:15天
5.比选价格区间:最低限价0.15%,最高限价0.18%(以标底额为基准计取)
二、比选时间:见下方附表“比选规则”中的比选起止时间。
三、参与比选条件:经相关部门审核注册入网,取得网上比选资格的中介机构,可参与相应资质类型及等级要求的中介服务项目的比选。
1.资质类型及等级要求:
2.其他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本次委托造价咨询事项的要求。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比选的,机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咨询、现场勘察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01月04日 09:50:30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需要现场勘察的请与项目委托人联系统一安排现场勘察。
五、备注
六、成交方式:
成交办法: 本次比选由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采用邀请比选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项目单位联系人:周帅    
联系电话:19952155872
联系地址:江苏徐州市云龙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项目委托方: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02日 11:13:56
附件:比选规则                                                

序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比选起始时间
比选结束时间
最低限价
最高限价
比选类型

1
202401020013
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
2024年01月03日 11:13:56
2024年01月04日 09:50:30
0.15%(以标底额为基准计取)
0.18%(以标底额为基准计取)
邀请选取

 
注:本公告由项目单位填写编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附件下载:
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pdf

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需求书1、项目名称: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采购单位: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3、项目地点: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27号和信广场7号楼1-106、1-203。4、项目概况: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业务用房装修工程,总投资:900万元。建设内容:装饰工程包括地面铺设地板、墙面粉刷与包装、吊顶粉刷与安装,室外装饰工程包括门头与墙面粉刷,水电消防工程包括上水、下水、净水的铺设与设备,以及消防管道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强电弱电电线的铺设、灯光照明的安装、暖通空调(空调新风)和附属厨房配套设备,智能化工程包括电器电气设备、办公电脑设备、监控设备、办案区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生活家具等。5、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采购模式:邀请招标。7、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标底编制。8、价格服务区间:标底额的1.5%~1.8%计取。9、工期:15日。10、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满足本次委托造价咨询事项的要求。11、附件: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建设地点:,徐州市鼓楼区合同编号:咨询类型:,清单及标底编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州市鼓楼区清单及标底编制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徐州新腾置业有限公司咨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项目业务用房装修工程2.建设地点: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27号和信广场7号楼1-106、1-203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4.工程用途:派出所业务用房装修5.项目规模:总投资额约900万元6.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含清单)编制。二、本协议书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赋予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5.通过招标方式获得咨询业务的,还包括下列资料:(1)招标文件;(2)投标书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2—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咨询业务完成之日止。若委托人提供咨询资料延后则时间相应顺延,若增加工作内容具体完成时间另行约定。七、本合同共计七份,委托人执四份,咨询人执三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第五条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4—第六条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第七条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第九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5—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第十七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咨询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一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6—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酬金第三十条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第三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第三十三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7—其他第三十四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五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六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根据委托工程范围对应的各专业工程类别按照现行工程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费用定额、经验指标、政策文件等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记录、设计要求等资料。3.标准规范:现行国家、省、市、行业规范,《江苏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四条本合同咨询项目负责人担任,联系电话,负责本咨询项目的具体实施及与委托方的联系等事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及内容1.委托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范围:按委托人指示的范围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内容(下列内容有委托的在□中打√):2.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投资决策阶段□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其它工程设计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审核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建设工程预算□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其它工程发承包/招投标阶段□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含满足EPC招标要求的控制价及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招标控制价/发包工程预算(标底)—9—□参与审查经济标□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其它工程施工阶段□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发包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审核工程价款调整□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其它工程竣工阶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其它2.2造价咨询其它业务☑工程造价鉴定及仲裁咨询☑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其它:无条件配合委托人报送预算评审工作,并在送审阶段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咨询人须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在招标阶关于造价方面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招标控制价、进行清单的答疑等。第八条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要求咨询人常驻施工现场时,由委托人提供下列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1、方案图纸;2、设计要求;3、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提供时间双方另行约定。第十条委托人应在三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一条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二十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因自身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由此造成的咨询人工作的缺陷或失误及额外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对咨询人进行赔偿。本—10—合同约定的资料完整提供时间为:咨询人提供的咨询业务需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第二十六条咨询人发生额外工作包括:□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资料不全或发生变化,咨询人根据变化的条件资料发生的重复咨询工作;□实施工程施工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周期延长;□其它。第三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正常酬金计算方法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费按标底额的‰计取。税率%,编制费为含税价。本工程为财政资金,如财评审定造价咨询费低于合同价,则按财评审定价格作为酬金结算依据。2、其他约定(1)附加服务酬金:/(2)额外服务酬金:/(3)在委托人向咨询人付款之前,咨询人需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而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咨询人承担。第三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三十八条咨询人依据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咨询质量满足委托人及行业主管的要求。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报告须文字清晰整齐,有较强的可复查性。为保证咨询质量,委托人与咨询人约定,质量奖罚条款如下:1、本工程清单及标底由委托人复核,工程量清单在投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中,需中标单位按合同要求递交核对工程量清单的申请,投标工程量清单经复核综合误差率在2%~5%(含)内,扣减编制费的20%,综合误差率在—11—5%~8%(含)内,扣减编制费的50%,综合误差率超8%,扣减编制费的70%。2、工程造价咨询人需在拿到委托提交的工程资料之日起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时间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文件(清单、工程量计算书等),配合审计部门对标底的复核工作,并做必要的修改,在委托人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工作。3、工程造价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复核后的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文件及返还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后,根据招标方式按以下两种约定支付编标费:(1)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按照咨询合同要求的工作完成后15日内支付标底编制费的70%,剩余30%在工程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2)公开招标:按照咨询合同要求的工作完成后15日内支付标底编制费的30%;投标单位中标后按照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要求上报需要核对的清单量,与中标的施工单位核对完清单量后,支付标底编制费的60%;剩余的10%在工程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4、工程造价咨询人逾期提交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文件的,除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八条规定外,还应按逾期天数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5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委托人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还应赔偿差额部分。5、标底应保密,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人员不应向第三方泄露标底,一经发现,扣编制费的30%,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并列入黑名单。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条附加协议条款:无—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业务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