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 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招标公告(长春市儿童医院(吉林省儿童医疗中心长春市儿科医学研究所)2024)



项目概况                                                                
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1月18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3-12-01409-1;
项目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50万元;
最高限价:50万元;
采购需求:合同期全年院内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
服务地点:长春市儿童医院;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2)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资质和能力,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
(4)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5)纳税证明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8)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9)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
(1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登陆“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联系电话:95763。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月5日至 2024年1月12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以下资料须在“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时的附件处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五、开启
截止时间:2024年1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未购买采购文件的、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3.本次采购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1321号
联系方式:赵迪0431-893320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6822号保合大厦1303室
联系方式:杨柳0431-88936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柳
电 话:0431-88936666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doc409.9K

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招标编号:JM-2023-12-01409-1采购人:长春市儿童医院采购代理公司: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文件…………………………………………5(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5(二)供应商须知………………………………………………9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五章服务要求…………………………………………………35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3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M-2023-12-01409-1;项目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50万元;最高限价:50万元;采购需求:合同期全年院内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服务地点:长春市儿童医院;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2)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资质和能力,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4)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5)纳税证明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8)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9)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1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1)登陆“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联系电话:95763。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12日,每天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采购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以下资料须在“政采云”平台“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时的附件处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1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五、开启截止时间:2024年1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未购买采购文件的、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3.本次采购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1321号联系方式:赵迪0431-8933201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6822号保合大厦1303室联系方式:杨柳0431-889366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柳电话:0431-88936666第二章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1321号联系人:赵迪电 话:0431-89332010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弘泽信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6822号保合大厦1303室联系人:杨柳联系方式:0431-889366663项目名称: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招标编号:JM-2023-12-01409-1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6招标范围:合同期内全年院内医疗废物清运处置;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详见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9服务地点:长春市儿童医院10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资格性审核11踏勘现场:不组织 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将质疑问题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磋商截止时间5日前。13磋商有效期:90天14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磋商而不委托代理人磋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磋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1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一份(U盘)。装订要求:采用 书册 方式胶装,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6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全称)           采购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17磋商保证金:无 执行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长春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纪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磋商保证金。181.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并按照现场工作人员通知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2)供应商应在开标现场递交电子版(U盘)、纸质版响应文件(本单位工作人员递交即可)19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否。20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21磋商程序:(1)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2)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3)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随后进行详细评审。22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如有业主评委其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有业主评委由业主授权。23是否授权竞争性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单位:是,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和合格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综合详细打分,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单位。24中标供应商结果公示媒介:发布磋商公告的相关媒介。25采购预算:500000元26付款方式: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27履约担保: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28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29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被视为中小企业。¨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30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暂行办法》收费标准,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3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32解密方式:(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使用CA锁进行响应文件远程解密。(2)电子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当采购代理机构开启解密程序后,各供应商再进行解密)。(4)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公布投标报价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投标报价信息。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33注:若磋商公告内容(指网上发布的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第一章中所附的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公司所有。(二)供应商须知第一部分磋商程序1.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人及其委托代理机构采用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发布磋商公告进行邀请的方式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磋商程序2.1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由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就商务、技术及价格等评审项进行磋商,经过磋商小组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3.2合格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资格审核表。3.3合格的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投标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7)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3.6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部分磋商文件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截止期。第三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磋商范围及磋商相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1投标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采购清单进行报价,不能将整个的内容拆开就其中一项或一部分进行报价。1.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报价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服务要求偏离表五、服务承诺书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服务方案八、其他文件资料九、中小企业声明函3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的要求:报价3.1.1、采购预算:500000元。3.1.2、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废标,不进入评标程序。4.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0元整一次性足额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以保函、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将保函、支票、汇票等递交至招标公司。5.有效期5.1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5.2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6.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以前附表要求为准)6.1供应商应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每份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电子文件为准。6.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磋商响应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按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6.4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一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进行解密)。2.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需按要求将纸质版投标文件(1正2副)及电子版文件U盘1份(word版及签字盖章后的PDF版)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存档留存。3.纸质版投标文件为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打印版(打印后投标文件正本封面须加盖公章鲜章)。第五部分磋商开标程序1.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2.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3.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报价,随后进行详细评审。第六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的构成及抽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评审。资格、符合性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综合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详见《磋商办法前附表一》。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4.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1.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4.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书面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腾讯会议进行)。4.1.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4.1.6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1.报价的合理性;2.商务因素响应;3.服务方案;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详见磋商办法前附表二。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附表《磋商办法前附表》,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7.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并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供应商应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推荐。8.原则上确定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若排名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第二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以此类推。9.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七部分合同授予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中标通知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2.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委员会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履约、支付担保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3.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项目款支付担保。4签订合同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4.3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清晰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601842788@qq.com),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0431-88936666)。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磋商评审前附表(一)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审查表检查内容投标人投标人投标人检查内容资格性审查投标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复印件 资格性审查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附在响应文件中,格式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格式出具)资格性审查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废物清运处置资质和能力,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格性审查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资格性审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性审查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资格性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声明资格性审查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资格性审查拒绝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相关证明材料资格性审查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结论审查人签字: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1.1.2评标委员会将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表检查内容投标人投标人投标人检查内容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对磋商文件要求服务需求进行应答,详细填写“偏离表”,填写内容不允许负偏离符合性审查符合招标文件中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符合性审查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结论主任评委:其他评委: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磋商最终报价及综合评审阶段。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商的家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采购人有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标。注:1.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磋商(1)磋商委员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参与磋商单位。具体工作流程:磋商小组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要点。磋商小组审阅参与磋商的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各有效磋商单位分别进行磋商。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的磋商单位。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提交最终报价(应不大于第一次报价)。在磋商过程中,采购需求不变,供应商响应服务不调整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首次报价及采购预算。2.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和合格磋商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磋商综合详细打分,按照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名的为成交单位。磋商办法前附表(二)序号评分因素评分细则序号评分因素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分值1价格因素(10分)响应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为: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供应商报价)×10×100%,保留两位小数。102技术因素(65分)对本项目的熟悉程度(10分)根据投标人对项目及采购需求理解深度、项目实施地熟悉程度,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考察、医疗废弃物清运现状、实施条件、垃圾产量、医疗废弃物清运政策等内容进行评审: 1.对项目区域的实际情况了解非常深刻,对采购需求要点非常清晰明确,现状分析非常到位,得10分; 2.对项目区域的实际情况了解较深刻,对采购需求要点较清晰明确,现状分析较到位,得7分; 3.对项目区域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深刻,对采购需求要点不够清晰明确,现状分析不够到位,得3分; 4.对项目区域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对采购需求要点不清晰明确,现状分析不到位,得1分; 5.未提供方案不得分。102技术因素(65分)对本项目的服务重点难点分析 (10分)根据投标人对项目重点难点、应对措施及相关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1.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到位准确,合理化建议有利于项目实施,非常合理可行,得10分; 2.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合理化建议能满足需求,比较合理可行,得7分; 3.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一般,合理化建议一般,得3分; 4.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不到位,合理化建议不符合实际,得1分; 5.未提供方案不得分。102技术因素(65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5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措施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5分,措施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4分,措施较少但基本可行2分,没有不得分。52技术因素(65分)服务时间保证措施(5分)综合比较各投标人编制的服务时间保证措施,服务时间保证措施,合理可行、详尽得5分,仅有简单但可行措施得4分,内容较少得2分,没有不得分。52技术因素(65分)项目运营作业方案 (1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运营作业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处置工艺、处置能力、运送方案、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1.项目运营作业方案详细具体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得15分; 2.项目运营作业方案较详细完整、可行性较好,得10分; 3.项目运营作业方案简单、可行性一般,得5分; 4.项目运营作业方案脱离用户需求实际,缺乏针对性,且可操作性差,得1分; 5.未提供方案不得分。152技术因素(65分)安全管理方案(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流程与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评审: 1.项目安全管理方案详细具体完整合理、可行性强,得5分;2.项目安全管理方案较详细完整、可行性较好,得3分; 3.项目安全管理方案简单、可行性一般,得1分; 4.未提供方案不得分。52技术因素(65分)就近处置方案(10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就近集中处置原则”等方面综合评价,科学合理,针对性强,满足服务需求得10分,基本合理,针对性较强得7分,较差得4分,没有不得分。102技术因素(65分)应急处置方案 (5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处置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应急管理机制、台风及暴雨等自然灾害保障、重大节假日活动期间提供的运输车辆、运输人员、运输路线、医疗废物收集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审: 1.应急处理措施高效、操作性强,得5分; 2.应急处理措施效率一般、操作性一般,得3分; 3.应急处理措施效率低、操作性差,得1分。 4.未提供方案不得分。53商务因素(14分)项目业绩(4分)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过类似项目合同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方能得分,否则不得分:①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要点包括项目名称、签约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双方盖章页);或②中标通知书复印件;43商务因素(14分)人员配置(6分)具有项目机构配备、管理网络、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完善的、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得6分;欠完善、欠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的得4分;不完善、不科学不合理、可操作性差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6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4分)根据投标文件的制作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相互比较,优得4分,较好得2分;一般得1分。44售后服务(11分)响应时间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承诺平时可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者得5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54售后服务(11分)响应时间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承诺突发应急状况下可在2小时内完成清运者得6分;承诺突发应急状况下可在6小时内完成清运者得2分。(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6合 计100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时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磋商评审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磋商评审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服务方案:见磋商评审前附表;(2)企业业绩及实力:见磋商评审前附表;(3)磋商报价:见磋商评审前附表;2.2.2磋商基准价计算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见磋商评审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磋商评审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报价评分标准:见磋商评审前附表;(2)商务评分标准:见磋商评审前附表;(3)技术评分标准:见磋商评审前附表;3.评标结果3.1除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1.1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磋商报告。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 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格式)1.1.1.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采购任务编号:(需方)需求的“”(项目名称)经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服务项目名称二、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三、服务地点及合同履行期限3.1服务地点:长春市儿童医院;3.2合同履行期限:4.付款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五、服务六、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七、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7.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7.2供方应保证提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八、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服务成果的全套文件资料。8.2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9.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量保证期:无。9.2售后服务要求:提供最优质、最快捷、最满意的售后服务,以合同要求为准。9.质量保证应满足国家有关行业的质量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十一、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十二、不可抗力12.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三、税费13.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3.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3.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四、争端的解决14.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4.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4.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4.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五、违约终止合同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十六、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十七、合同转让和分包17.1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十八、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18.1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十九、适用法律19.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合同生效20.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二十一、合同附件21.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二、合同修改22.1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三、合同备案23.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四、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供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账号:账号注:最终合同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第五章服务要求项目概况:医疗废物属于危险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一、服务内容:合同期内全年院内医疗废物清运处置二、服务要求:1、收集院内所有医疗废物,到医院指定暂存地点收集,并且做好电子交接记录。收集时间节点避开看诊高峰以双方协商时间为准。2、提供足够数量的医疗废物转运箱,在医院暂存库房内盛装医疗废物。每次清运(盛装医疗废物转运箱)后,提供新的消毒合格的医疗废物转运箱备用。三、质量标准要求1、每次清运工作结束,应保持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周围环境清洁,无洒落的医疗废物。2、周转箱每次使用后清洗消毒,再进行交换使用。运送车辆专用,并符合《医疗废物运送车技术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交接工作,对移交的医疗废物进行核实后填写电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按时上报环保部门存档。3、院内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是《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中所规定的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四项医疗废物。4、指定专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医疗废物暂存库接收医疗废物。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中做好自我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子),定期体检。5、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运输中,若发生事故,由负责执行处理。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区内文明作业并遵守采购方的安全卫生制度。四、医疗废物处置费用1、收费标准符合长春市发改委下发《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长发改审批字〔2015〕368号)。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长春市儿童医院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项目(二次)磋商响应文件招标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1.1.21.1.3.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报价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服务要求偏离表五、服务承诺书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服务方案八、其他文件资料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一投标函(格式)致:根据贵方招标采购项目的编号为招标文件,本投标人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的名称),提交下述投标文件。(1)投标报价一览表;(2)服务要求偏离表;(3)投标人须知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4)服务承诺书;(5)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6)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服务的投标总价为(大写)人民币。(2)我们保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我们已详细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4)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书,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中标。(5)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我们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6)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7)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本投标自开标之日起90天内有效。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信地址为:地址:电话、传真或电传:邮政编码:投标人代表姓名:地址:公章:日期:年月日格式二:报价一览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时间:年月日货币单位:元序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说明说明:1.本“报价一览表”用于记录时使用。2.此表中的各项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3.此表应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4.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兹证明:在下面签字的(被证明人姓名)现任(单位名称)的(职务),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单位全称(公章):地址:被证明人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粘贴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招标编号)的投标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人名称(盖章):地址: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格式四:服务要求偏离表(格式)服务要求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磋商文件服务需求应答文件服务需求说明123456789101112...注:1、应答文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没有偏离注明“无偏离”,此表可自行扩展。2、此表供应商自行填写可根据项目(服务需求)及企业实际情况自行扩展填写。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格式五:服务承诺书(格式):我公司自愿参加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中标,我公司对于中标服务,除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服务:1.;……投标单位全称(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格式六: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投标单位全称(公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企业近三年已完成类似项目一览表投标人名称: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注:应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近三年指:2020年-至今。项目配备人员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资格专业经验年限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123456…格式七:服务方案格式自拟格式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格式九: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如标的物所属行业未列明,则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废弃物清运处置服务 医疗废物清运处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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