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公告(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024)



2024-2025年度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采购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17日

一、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采购执行编号:CQCBJQ2401-008

二、预算金额:
200,000.00元

三、项目详情概况

分包号:1

分包内容
预算金额
数量
单位
简要技术要求

2024-2025年度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200,000.00
1.0

根据《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及《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对全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下同)经营的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考核工作。

预算金额总计:200,000.00元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4年1月17日 至 2024年1月24日
文件购买费:300.00元
获取文件地点:行采家网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行采家”平台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4日(9:00-17:00)。
2.报名方式:
(1)潜在供应商将《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
(2)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包。

六、磋商响应文件递交信息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4年1月29日 14: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结束时间: 2024年1月29日 14: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七、评审信息

磋商时间: 2024年1月29日 14:30
磋商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采购经办人:皮老师
采购人电话:023-89186546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83号
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经办人:游建伟、胡琳
代理机构电话:023-88758847 88758852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

九、附件

9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pdf
2024-2025年度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磋商文件(发售稿).doc
9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pdf
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CQCBJQ2401-008).doc

免责声明:

采购人在本页面发布的任何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并对发布的信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客运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法人单位。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第六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考核工作。第七条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业务领域,对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两类人员分别开展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实务等。-2-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和公开发布安全考核大纲和安全考核基础题库,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题库进行动态更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地方性考核大纲和地方题库。第九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考核要求,经所属企业同意,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及岗位职责,选择考核相应业务领域。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企业负责。第十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采用闭卷考核方式。鼓励各地采用无纸化考核,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试卷考核。试卷考核题型为客观题,总分值为100分,80分及以上即为考核合格。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组卷考核客户端软件,供各地免费使用。第十一条试卷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试题从基础题库中公共部分随机抽取;专业部分试题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从基础题库中相应业务领域-3-随机抽取。编制有地方题库的,可从地方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分值占比不超过总分的10%。第十二条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于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网站专栏公布考核合格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脱敏后)、所属企业名称、考核业务领域、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等。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考核成绩。相同业务领域的考核合格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并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发布,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考核。第十四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安全考核通过情况汇总报交通运输部。第十五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不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所属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员离岗情况;-4-另择企业从事同类型岗位工作的,本人应当在入职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企业信息和安全考核情况。第十六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结果自公布之日起,3年内有效。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相关人员可以向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等情形的,安全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属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第十七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原考核合格结果作废。(一)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运输安全事故的;(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列车脱轨、列车撞击、乘客踩踏、淹水倒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三)超过考核合格结果有效期180天未申请延期的。-5-考核合格结果作废后,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考核工作。第十八条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考核并取得安全考核合格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6-2024-2025年度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号:CQCBJQ2401-008采购人: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一月目录第一篇采购邀请书-4-一、竞争性磋商内容-4-二、资金来源-4-三、供应商资格条件-4-四、磋商有关说明-4-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5-七、其它有关规定-6-八、联系方式-6-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8-一、项目概况-8-※二、服务内容-8-三、考核大纲-8-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9-一、完成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9-二、报价要求-9-三、付款方式-9-四、知识产权-9-五、其他-10-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1-一、磋商程序及方法-11-二、评审标准-13-三、无效响应-15-四、采购终止-15-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6-一、磋商费用-16-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6-三、磋商要求-16-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17-五、成交通知-18-六、关于质疑和投诉-18-七、采购代理服务费-19-八、签订合同-19-九、项目验收-20-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21-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23-一、经济部分-24-二、服务部分-26-三、商务部分-27-四、资格条件-28-五、其他资料-31-1.1.第一篇采购邀请书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2024-2025年度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项目号:CQCBJQ2401-008)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1.1.1.一、竞争性磋商内容项目名称最高限价(万元)磋商保证金(万元)成交供应商数量(名)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024-2025年度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200.41其他未列明行业1.1.2.二、资金来源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20万元。1.1.3.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1.4.四、磋商有关说明(一)供应商应通过“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进行注册,成为行采家平台供应商。(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行采家”平台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24日(9:00-17:00)。2.报名方式:(1)潜在供应商将《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发送至hulin@cqchinabase.com。(2)收款账户: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包。(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六)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及截止时间:2024年1月29日北京时间14:00-14:30(七)磋商开始时间:2024年1月29日北京时间14:30五、磋商保证金(一)磋商保证金递交供应商须按本项目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金额进行缴纳(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磋商内容),由供应商从其单位账户将磋商保证金汇至以下任一账户,磋商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8日17:00。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备注项目号。投标保证金账户: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二)保证金退还方式1.非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2.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咨询电话:(023)88758852。(三)保证金退还方式1.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2.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扣除中标服务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咨询电话:(023)88758852。1.1.5.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一)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1.1.6.七、其它有关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行采家”平台(https://www.gec123.com)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1.7.八、联系方式(一)采购人: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联系人:皮老师电话:023-89186546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83号(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游建伟、胡琳电话:023-88758847、88758852传真:023-88505947地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1.2.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1.2.1.一、项目概况按照交通运输运输部《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对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考核上岗,根据该办法要求,采购人计划开展具体考核工作。1.2.2.※二、服务内容根据《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及《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对全市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下同)经营的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考核工作。1.2.3.三、考核大纲详见附件:《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1.3.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1.3.1.一、完成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一)完成时间:在2024年6月底前组织不少于6期考试,2024年7月-2025年12月底前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期考试。(二)服务地点: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同意或指定地点。(三)验收方式:1.验收单位: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验收标准:采购人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采购文件规定对成交供应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3.2.二、报价要求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服务费、咨询费、文件编制费、利润、税金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1.3.3.三、付款方式本项目由采购人付款:签订合同且2024年预算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完成2024年年度考试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2025年预算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完成2025年年度考试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每次付款前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足额发票,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1.3.4.四、知识产权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本项目收集到的所有数据、信息等所有权均规采购人所有。1.3.5.五、其他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1.4.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1.4.1.一、磋商程序及方法(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三)磋商保证金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1有效性审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1有效性审查响应方案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1有效性审查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2完整性审查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3响应程度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3响应程度审查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1.4.2.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及权值分值评分标准说明1磋商报价(20%)2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2技术部分(35%)服务方案35分1.对项目要求理解(10分);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对本项目背景、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等进行阐述,根据供应商总体理解的准确性、合理性、详尽程度进行评分。优(方案完整、内容详实、理解深刻)得10分;良(方案较完整、内容较详实、理解较深刻)得5分;差(方案不完整、内容单薄、理解差)或未提供得0分。2技术部分(35%)服务方案35分2.进度安排计划(10分);根据供应商提出的具体工作进度安排计划进行评分。优(工作安排合理、能优于采购要求完成工作)得10分;良(工作安排合理、能满足采购要求完成工作)得5分;差(工作安排不合理、能满足采购要求完成工作)或未提供得0分。2技术部分(35%)服务方案35分3.实施方案(15分);供应商结合《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提供实施方案,从方案的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评分。优(方案完整、内容详实、操作性强)得10分;良(方案较完整、内容较详实、操作性较强)得5分;差(方案不完整、内容单薄、操作性差)或未提供得0分。3商务部分(45%)团队配置30分1.人员数量(10分)拟派本项目团队人数达到15人及以上的,得10分,每少一人减2分,扣完为止。拟派人员应为供应商在职员工,提供人员名单、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商务部分(45%)团队配置30分2.师资人员(5分)能够提供考前复习服务,师资为交通运输部门或高等院校安全生产专家、教授(副高级及以上),人数不少于5人,得5分,不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提供专家、师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商务部分(45%)团队配置30分3.考点设置(15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考核场地配套设施齐全,全市不少于5个考点,得15分,不足或未提供不得分。提供考点地址、现场照片,加盖供应商公章。3商务部分(45%)业绩15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至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至时间,供应商独立承担过交通或安全类考试或考核服务,提供1个合同得3分,满分15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1.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对小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1.4.3.三、无效响应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4.4.四、采购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1.5.第五篇供应商须知1.5.1.一、磋商费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5.2.二、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1.5.3.三、磋商要求(一)响应文件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2.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二)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四)修正错误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六)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七)供应商参与人员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1.5.4.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5.5.五、成交通知(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行采家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1.5.6.六、关于质疑和投诉(一)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质疑时限、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1.2.4事实依据;1.2.5必要的法律依据;1.2.6提出质疑的日期;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3.其他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二)投诉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起投诉。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主管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1.5.7.七、采购代理服务费(一)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供应商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招标类型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含)以下1.5%1.5%1.0%100以上-5001.1%0.8%0.7%500以上-10000.8%0.45%0.55%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户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1144671842341.5.8.八、签订合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1.5.9.九、项目验收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1.6.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价单位:____________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项目类别数量综合单价总价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合计人民币(小写):合计人民币(大写):一、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1、服务措施:二、验收标准、方法:三、付款方式:四、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五、其他约定事项:1、招标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2、其他:需方:地址:联系电话:授权代表:供方: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授权代表:(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备注: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1.7.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二)明细报价表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四、资格条件及其他(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如有)(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1.7.1.一、经济部分(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竞争性磋商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地址:电话:传真:网址:邮编:联系人:年月日(二)明细报价表明细报价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分项名称相关信息数量单价合计1234567总计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署:年月日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1.7.2.二、服务部分(一)服务响应偏离表服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采购需求响应情况差异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1.7.3.三、商务部分(一)商务响应偏离表商务响应偏离表项目号:磋商项目名称:序号磋商项目商务需求响应情况偏离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公章)(签署或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2.本表可扩展。(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1.7.4.四、资格条件(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磋商项目名称: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章)(签署或盖章)(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公章)年月日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注: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公章)年月日(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如有)(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1.7.5.五、其他资料(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结束)附件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一、考核目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升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考核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掌握程度与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二、考核对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考核范围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知识,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实务等内容。四、考核方法(一)考核方式。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闭卷考核方式,考核时间为90分钟。(二)考核合格标准。考核试题总分值为100分,考核合格标准为80分及以上。(三)试卷组卷原则。1.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数量及分值见下表。题型数量(个)分值(分)合计(分)单项选择题50150多项选择题10220判断题25125案例题155分值占比考核人员公共部分公共部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专业部分合计分值占比考核人员下表。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知识各领域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各领域安全生产实务合计2.试卷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试卷组卷比例见企业主要负责人20%30%20%20%10%100%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15%10%30%30%100%3.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考核时,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及岗位职责选择相应业务领域。试卷题目专业部分从题库中的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五、公共部分考核内容(一)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及要求。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熟悉法律适用范围,掌握安全生产政策,掌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熟悉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及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修正案中涉及城市客运领域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等。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熟悉消防安全工作政策,掌握消防工作责任及管理制度,掌握火灾预防要求等。1.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了解突发事件定义,掌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熟悉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了解企业法律责任等。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了解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掌握涉及城市客运的防范要求及应对处置,熟悉涉及城市客运反恐法律责任等。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了解民事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侵权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熟悉城市客运领域合同管理要求,掌握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了解职业病定义,熟悉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掌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职业病预防要求,掌握用人单位法律义务,了解法律责任等。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熟悉职业培训和安全防护要求,掌握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司乘人身及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涉及城市客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规定。1.10其他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及要求。2.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内容和应对措施,熟悉事故调查处理等。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熟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要求。2.4其他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3.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掌握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等相关规定,以及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3.2《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掌握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内容相关规定。3.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熟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熟悉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等。3.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掌握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掌握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熟悉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3.5其他城市客运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4.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及要求。4.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部分:总体要求》。了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4.2其他城市客运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及要求。(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1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主要内容。5.2掌握企业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3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5.4掌握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5.5掌握企业从业人员、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求。5.6掌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5.7掌握企业对营运车辆管理的相关要求。5.8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处置程序。5.9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构成、评价和考核。5.10熟悉安全生产检查类型、内容、方法和工作程序。5.11熟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5.12熟悉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要求。5.13熟悉其他涉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三)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知识。6.城市客运安全基础理论。6.1了解海因里希事故因果理论及事故发生机理。6.2熟悉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特点。6.3熟悉驾驶员等生理心理特征对城市客运安全的影响。6.4了解各类安全设施对城市客运安全的影响。6.5掌握雨雪冰雾等恶劣天气对城市客运安全的影响。7.城市客运企业安全风险管控。7.1了解风险管理等概念,熟悉风险管理目标和内容。7.2掌握城市客运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措施。8.城市客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8.1熟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原则,掌握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内容和程序。8.2掌握城市客运企业隐患排查内容。9.应急处置与救援。9.1熟悉应急救援体系构成和响应程序。9.2掌握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基本内容。9.3熟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9.4熟悉应急预案实施与演练。9.5掌握极端天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与措施。9.6掌握车辆火灾等常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法。10.事故报告与分析。10.1熟悉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10.2熟悉事故调查原则及要求。10.3掌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求、报告框架等。10.4掌握事故处理原则,了解事故报告和处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规定等。六、专业部分考核内容第一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11.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熟悉机动车登记、检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驾驶证等管理制度及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特点、事故处理和事故损害赔偿原则等。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熟悉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事故当事人责任;掌握与机动车有关的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适用情形及基本要求等。11.3《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熟悉《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相关要求。11.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掌握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相关管理规定,熟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相关规定,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11.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掌握车辆强制报废的相关要求。11.6其他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12.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及要求。12.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熟悉车辆安全管理及技术要求。12.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了解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相关要求。12.3《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了解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12.4《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了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相关要求。12.5《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了解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12.6《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4部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了解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12.7《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了解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的相关要求。12.8《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了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相关要求,掌握安全与应急管理等相关要求。12.9其他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主要技术标准与工作规范。(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实务。13.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实务。13.1掌握驾驶员、乘务员的招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驾驶员档案管理等内容及管理要求。13.2掌握车辆及车上安全设施管理要求。13.3熟悉车辆维护、保险、报废、档案等管理要求。13.4熟悉驾驶员、乘务员等岗位操作规程。第二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一)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1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14.1《******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前期规划建设阶段运营安全风险防控要求、运营安全管理、公共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基本要求。14.2《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以及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基本要求。14.3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15.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15.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要求,掌握运营基础要求、安全支持保障、应急处置、保护区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基本要求。15.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各业务板块主要风险点、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熟悉企业风险数据库管理要求、风险等级划分办法和管理要求。掌握城市轨道交通隐患分级、隐患排查频率要求、隐患排查手册等内容,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重大隐患治理基本要求。15.3《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管理办法》。熟悉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行车、非正常行车和施工行车等作业的基本要求。15.4《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熟悉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客运服务的基础要求,以及乘客行为规范要求。15.5《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监测、维护、更新改造相关要求,熟悉设施设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影响。15.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内容、方式、频率要求和评估机制等。15.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掌握城市轨道交通险性事件定义、信息报告时限、流程、内容等相关要求,熟悉险性事件技术分析内容、要求和报告编制基本要求等。15.8《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基本流程,熟悉评估的前提条件和实施要求等。15.9《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熟悉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评估条件和实施要求等。15.10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16.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及要求。16.1《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掌握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16.2《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掌握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16.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16.4《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掌握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总体以及各子系统技术要求。16.5《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网络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数据安全等基本要求。16.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能力建设基本要求》。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处置机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演练等基本要求。16.7《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要求。16.8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要技术标准与工作规范。(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实务。1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实务。17.1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调度指挥、列车运行控制、行车作业、空车轧道、线网停运机制等行车基本要求。17.2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施工作业方案制定与审核、请销点、旁站监督等基本要求。17.3掌握车站作业、大客流处置及客流疏导、乘客管理、客伤处置等客运组织基本要求。17.4掌握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划定范围、巡查职责、动态监测、作业管理等基本要求。17.5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与更新改造等基本要求。17.6掌握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心理疏导、不良记录管理等基本要求。17.7掌握对恶劣天气、地质灾害、公共卫生等外部因素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协同联动、应急处置等基本要求。17.8熟悉列车脱轨等15类主要运营险性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与外单位协同联动机制等基本要求。第三部分出租汽车(一)出租汽车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18.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18.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熟悉机动车登记、检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驾驶证等管理制度及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特点、事故处理和事故损害赔偿原则等。18.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熟悉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事故当事人责任;掌握与机动车有关的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适用情形及基本要求等。18.3《******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掌握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要求以及企业相关责任。18.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掌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运营服务要求、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18.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掌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18.6《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掌握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有关要求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18.7《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掌握车辆强制报废的相关要求。18.8其他出租汽车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要求。19.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及要求。19.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熟悉车辆安全管理及技术要求。19.2《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了解出租汽车运输车辆、服务人员、服务流程、运输安全等相关要求。19.3《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了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人员、车辆、服务站点、运营服务等相关要求。19.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了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运输车辆、服务流程等相关要求。19.5《道路运输驾驶员技能和素质要求第3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了解出租汽车驾驶员基本素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相关要求。19.6《城市公共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规范》。了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相关要求,掌握安全与应急管理等相关要求。19.7其他出租汽车安全生产主要技术标准与工作规范。(二)出租汽车安全生产实务。20.出租汽车安全生产实务。20.1掌握出租汽车驾驶员招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驾驶员档案管理等内容及管理要求。20.2掌握出租汽车及车上安全设施管理要求。20.3熟悉车辆维护、保险、报废、档案等管理要求。20.4熟悉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岗位操作规程。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项目号CQCBJQ2401-008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号)是否开票:□是 □否联系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E-mail单位地址注:发票为数电发票,于标书费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请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全量发票查询处,查询下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