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萧山区监管部门202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2、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会馆一楼营业用房102室                      
二、 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当事人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本项目。本项目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3201000元。当事人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其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经西湖区发改经信局认定,当事人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大型企业。当事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本项目于2023年9月4日废标,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萧财罚听告字〔2023〕第00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2月16日,当事人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组织了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经听证,当事人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从业人数仅需填报参保人员。故我司非主观恶意,是因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对于企业中小企业认定不一致。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本机关认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故对其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社会信用情况,结合本案其他情节一并予以考虑。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零柒元整(¥22,407.00)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1月1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联系人: 金女士            
3、联系电话: 82755896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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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财罚决字〔2023〕第000005号当事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2334448C,法定代表人:吴小娟,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会馆一楼营业用房102室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城厢街道湖头陈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编号:XZCG2023-GK-ZCY050,以下简称本项目)中疑似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本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当事人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本项目。本项目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3201000元。当事人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其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经西湖区发改经信局认定,当事人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大型企业。当事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本项目于2023年9月4日废标,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本项目采购计划;2.本项目招标文件;3.你单位投标文件;4.本项目评审报告;5.本项目政采云平台公告截图;6.萧山区财政局2023年8月17日《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2023年9月11日《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7.西湖区发改经信局2023年8月23日《复函》、2023年9月7日《关于品尚物业从业人员数量的情况说明》、2023年9月25日《复函》;8.萧山区财政局《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萧财接调字[2023]第013号)、财政调查询问笔录;9.《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萧财处[2023]12号)及附属卷宗材料。第1页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萧财罚听告字〔2023〕第00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2月16日,当事人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组织了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经听证,当事人认为:《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1]22号)行政处理决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复查小组经核查我司社保证明,认定属于中型企业。《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杭钱财执法[2022]3号)行政处理决定,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基于社保人数认定我司为小型企业。我司才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从业人数仅需填报参保人员。故我司非主观恶意,是因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对于企业中小企业认定不一致。且我司一直遵纪守法,获得过政府部门多项荣誉,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多次响应国家号召为疫情防控、受灾地区等捐资捐物,参与扶贫就业工作,积极解决退伍军人就业问题,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本机关认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故对其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社会信用情况,结合本案其他情节一并予以考虑。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鉴于当事人并非伪造、变造投标资料,主观恶性较小,本项目也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零柒元整(¥22,407.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部(户名: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20100006403478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第2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3300000223301202401173308281370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签章处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2024年1月17日第3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页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财罚决字〔2023〕第000005号当事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2334448C,法定代表人:吴小娟,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658号西溪别墅会馆一楼营业用房102室2023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城厢街道湖头陈工业园区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编号:XZCG2023-GK-ZCY050,以下简称本项目)中疑似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本项目于2023年7月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当事人以供应商身份参加了本项目。本项目于2023年7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3201000元。当事人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其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小型企业。经西湖区发改经信局认定,当事人属于物业管理行业大型企业。当事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本项目于2023年9月4日废标,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本项目采购计划;2.本项目招标文件;3.你单位投标文件;4.本项目评审报告;5.本项目政采云平台公告截图;6.萧山区财政局2023年8月17日《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2023年9月11日《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7.西湖区发改经信局2023年8月23日《复函》、2023年9月7日《关于品尚物业从业人员数量的情况说明》、2023年9月25日《复函》;8.萧山区财政局《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萧财接调字[2023]第013号)、财政调查询问笔录;9.《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萧财处[2023]12号)及附属卷宗材料。第1页2023年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萧财罚听告字〔2023〕第00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23年12月16日,当事人申请听证。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组织了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经听证,当事人认为:《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1]22号)行政处理决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复查小组经核查我司社保证明,认定属于中型企业。《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杭钱财执法[2022]3号)行政处理决定,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基于社保人数认定我司为小型企业。我司才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从业人数仅需填报参保人员。故我司非主观恶意,是因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对于企业中小企业认定不一致。且我司一直遵纪守法,获得过政府部门多项荣誉,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多次响应国家号召为疫情防控、受灾地区等捐资捐物,参与扶贫就业工作,积极解决退伍军人就业问题,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本机关认为: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故对其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社会信用情况,结合本案其他情节一并予以考虑。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品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鉴于当事人并非伪造、变造投标资料,主观恶性较小,本项目也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零柒元整(¥22,407.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营业部(户名: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20100006403478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第2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3300000223301202401173308281370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由代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录入缴款单号收妥款项,并出具缴款凭证签章处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2024年1月17日第3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管理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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