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大讲堂培训服务招标公告(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
项目概况:长春“大讲堂、大学习、大提升”行动高端名师大讲堂(线下)培训服务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M-2023-11-01245;
项目名称:长春“大讲堂、大学习、大提升”行动高端名师大讲堂(线下)培训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0万元;
最高限价:80万元;
采购需求:详细需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内;
服务标准:优质服务;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19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
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26日上午09时00分至2024年02月02日下午17时00分止;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大街与谊民路交汇东行100米)3号楼1楼第叁开标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在现场递交纸版及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的同时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办理联系方式:0431-80545000
(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大街与谊民路交汇东行100米)3号楼1楼第叁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采云 ”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
以下方式
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 购 人: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 系 人:任先生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
联系方式:887772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东蔚山路交汇陶然公馆10楼1008室
联 系 人:张艳艳、王玉双
联系方式:0431-885102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艳艳、王玉双
电 话:0431-88510222
4
、监督单位: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附件信息:
1.长春“大讲堂、大学习、大提升”行动高端名师大讲堂(线下)培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最新01.24).doc410.7K
长春“大讲堂、大学习、大提升”行动高端名师大讲堂(线下)培训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M-2023-11-01245采购人: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购代理机构: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标办法23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格式)28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29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30附件49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长春“大讲堂、大学习、大提升”行动高端名师大讲堂(线下)培训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M-2023-11-01245;项目名称:长春“大讲堂、大学习、大提升”行动高端名师大讲堂(线下)培训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80万元;最高限价:80万元;采购需求:详细需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内;服务标准:优质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19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1.3.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1月26日上午09时00分至2024年02月02日下午17时00分止;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1.4.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大街与谊民路交汇东行100米)3号楼1楼第叁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在现场递交纸版及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的同时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办理联系方式:0431-80545000(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1.5.五、开启时间: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大街与谊民路交汇东行100米)3号楼1楼第叁开标室。1.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7.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1.8.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任先生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联系方式:8877721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东蔚山路交汇陶然公馆10楼1008室联系人:张艳艳、王玉双联系方式:0431-8851022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艳艳、王玉双电话:0431-885102221.9.4、监督单位: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1.10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称: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联系方式:任先生0431-88777218 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与东蔚山路交汇陶然公馆10楼1008室联系方式:张艳艳、王玉双 0431-885102221.1.4项目名称、编号名称:长春“大讲堂、大学习、大提升”行动高端名师大讲堂(线下)培训服务项目 编号:JM-2023-11-012451.1.5服务地点长春市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详细需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1.3.2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年内1.3.3服务标准优质服务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19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口接受 不接受1.5.1踏勘现场不组织1.6.1会议前预备会不召开,供应商可将问题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发送给采购公司。1.6.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天16:00时前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清楚的问题盖公章后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概不受理。1.6.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天1.7.1分 包不允许1.8.1偏 离不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天2.2.2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1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3.1磋商响应有效期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以下数额投标保证金;收取金额:8000元递交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以个人户头交纳。账户名称:中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号:2205010043010000024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汇鑫支行※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供应商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采购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1)供应商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办理退还谈判保证金手续时,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汇款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原件。(2)投标保证金以保函担保方式缴纳的,保函担保原件由采购代理机构保管。3.5.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3.6.1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 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 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3.6.2响应文件份数及密封1.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正本1份,副本2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文件一份(提供U盘且不退)(U盘中电子版投标文件需提供可编辑的word版及PDF版,且须单独密封并提交,且包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和公司名称)。提交电子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应包括纸质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2、其他要求:(1)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主,纸质投标文件为辅。(当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不符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2)投标单位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平台)。(3)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文件时,电子投标文件以“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纸质投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单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在纸质投标文件中均应体现。3.6.3装订要求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磋商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采用书册方式胶装,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1封套上写明供应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在封套上标记“磋商报价表1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磋商响应文件副本2份”、“电子版2份”字样4.2.1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否5.1.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02月22日09时00分磋商地点:长春市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3号楼一楼开标叁室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在现场递交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的同时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投标人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办理联系方式: 0431-80545000(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标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 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选供应商否,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8.1.1最高投标限价及报价要求1.最高投标限价:80万元;2.本项目总报价=师资费(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3、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1 代理服务费中标(成交)金额的1.5%。10.1.2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否则将否决其投标。10.1.3 支付方式本项目合同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向长春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则视同采购人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10.1.4付款条件与比例签订合同后交付合同价款的60%,项目验收完成后交付剩余的40%。10.1.5履约保证金数额中标(成交)金额的5%。10.1.6履约管理与违约责任以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10.1.7其他因地方性政策变化或政府行为致使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10.1.8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0.1.9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是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10.1.10信用信息查询对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查询渠道: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查询记录作为采购活动存档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留存。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查询截止时点对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作为是否接受投标报名的依据之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不接受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0.1.11电子标说明一、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400-8817190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1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现场持编制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现场解密)。投标人须携带数字证书及笔记本电脑至开标现场(供应商须现场解密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二、电子投标文件中反应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图片、扫描件、文字描述等,必须清晰可见。其中所有证书和执照必须为原件扫描。三、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分别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四、若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因无法解密而对投标文件无法进行评价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投标。五、当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六、若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可按纸质投标文件开标。备注: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为准。(二)供应商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和质量标准1.3.1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履约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磋商文件除以下内容外,采购人在采购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分办法;(4)合同条款(合同参考格式)(5)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在收到磋商文件后,对磋商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公司提交。不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都将在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所有供应商。投标的澄清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磋商文件发出后,在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2.3.1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供应商,磋商文件的修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定已收到修改文件。2.3.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2.3.3采购人保证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供应商。为使供应商在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3.磋商响应文件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1、磋商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磋商报价表5、磋商报价明细表6、商务条款偏离表7、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8、供应商资格声明9、供应商基本情况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11、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12、信誉承诺书13、磋商保证金14、售后服务承诺书15、技术服务方案1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2取费报价3.2.1除非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服务取费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服务,所需采购人支付的全部服务费。3.2.2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固定不变。3.3磋商响应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加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将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否决。3.4.3采购人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选的供应商和中选人退还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2)中选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证合一的除外)、财务状况良好证明资料、依法缴纳税后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3.5.2“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加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响应方案。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7.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响应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响应有效期、质量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磋商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供应商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磋商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并编制目录及页码。不得采用活页装订。3.7.6磋商响应文件与样品须加盖骑缝章。4.磋商前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文件、磋商报价表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4.2.2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磋商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磋商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第一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内容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一)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小组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并取消其磋商资格:(1)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未参加磋商仪式的;(2)未加盖供应商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3)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的;响应文件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供应商资格不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合格条件的;(5)技术文件不符合响应文件规定合格性标准的;(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8)供应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9)扰乱磋商仪式会场秩序的;(10)在本项目响应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11)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2)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一)规定的任意情况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评审、比较过程、结果对外不作任何解释。磋商小组将仅对认定资格审查合格,确定为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与比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参与后续磋商。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第三步: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相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第四步: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具体内容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二)。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六步: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成交供应商,并公告成交结果。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不保证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最终成交,也没有义务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作任何解释和说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全部谈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采购人有权利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程度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的谈判。第七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确定方式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供应商确定中选人,磋商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选的供应商。7.3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中选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选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选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选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8.1重新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供应商的。8.2不再采购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响应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1磋商响应文件初审:1.1.1公开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详细填写下表。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的要求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资格要求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财务状况、纳税及社保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根据[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须提供承诺书。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与投标。(3)投标人须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2020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有效期90天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竞磋项目需求响应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规定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无效投标不存在竞磋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价无效情形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满足竞磋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磋商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未按照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二)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审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供应商的家数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采购人有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1.2澄清有关问题。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2.1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2.2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2.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1.3.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将按下述标准评定成交供应商: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1.3.1.1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审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商务部分45分磋商报价得分2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等于磋商基准价的得满分2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面的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20商务部分45分业绩20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满分20分。(以响应文件中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为评分依据)商务部分45分服务承诺5根据对服务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作出承诺,给出得分:有关内容全面、合理、可行,且有针对性的,得5分;有关内容比较全面,比较合理,比较可行,且比较有针对性的,得3分;有关内容简单,不合理,可行性差,且针对性不强的,得1分;严重缺项或无此项内容的,得0分。技术服务55分服务方案30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出的服务方案,给出得分:满足采购需求,服务方案完善、健全、可行的,得30分;比较满足采购需求,服务方案比较完善、比较健全、比较可行的,得18分;不满足采购需求,服务方案不够完善、不够健全、不够可行的,得3分;严重缺项或无此项内容的,得0分。技术服务55分服务质量保 证措施15在整个项目实旅讨程中可能发生的应急突发事件情况分析、紧急安全保障措施、临时处理措施、事故解决处理措旅等制定合理的紧点情况处理应急措施,预案进行综合打分。 处理措施描述合理、全面,可行性强,得15分; 处理措施描述一般,较为全面,可行性一般,得9分;处理措施描述较差、不全面,得3分;没有不得分。技术服务55分现场人员管理方案10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合理、可行、全面的现场人员管理方案进行综合打分。方案内容详细,可实施性强得10分;方案内容一般得5分;方案内容较差得1分;无不得分。1.4编写评标报告,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4.第四章合同条款(参考格式)供应商成交后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签订5.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1.培训班次:4期,每期半天(4学时);2.培训形式:线下培训,并通过线上渠道同步直播;3.培训对象:我市重点工业企业、中小企业高管;4.培训地点:长春市;5.完成时限: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6.师资标准:院士、著名专家、学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高管;7.场地标准:会场可容纳200人以上,灯光、电子屏幕等各类设备齐全;8.课程设置:围绕“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分析”“数字经济”“数字化转型”“新型工业化”等方向设计;9.服务要求:会务、餐食等保障齐全、及时,每期培训进行满意度调查,并邀请国家、省、市媒体做好宣传报道。10.课程开展前需征求甲方意见,乙方需按照甲方需求调整培训内容。11.乙方需配合甲方做好项目验收工作。5.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及格式采购人特别声明:供应商应提交本“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所列举和要求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并且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都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是供应商的风险。【正本或副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1、磋商响应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磋商报价表5、磋商报价明细表6、商务条款偏离表7、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8、供应商资格声明9、供应商基本情况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11、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如有)12、信誉承诺书13、磋商保证金14、售后服务承诺书15、技术服务方案1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注:供应商可自行编制目录,并标注对应页码。所有复印件需清晰可辩。1、磋商响应函{采购人名称}:1、根据已收到的采购项目编号为{采购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方经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服务需求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件、要求完成招标人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2、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合同签订时间内提供优质服务。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选,我方将受此约束。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5、我方递交人民币元作为磋商保证金。6、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7、采购人不对任何供应商参加本磋商项目过程中进行经济补偿。供应商:(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开户行地址:日期: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_______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注: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必须按照以上格式填写并在磋商时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并盖章。3、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公司)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定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供应商(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注:授权委托书必须按照以上格式填写并在磋商时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磋商时由采购人及监标人查验。4、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 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标准备注注:1、填报的内容必须和磋商文件中的内容相一致;须单独打印一份密封;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磋商响应函中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磋商响应函中相关内容为准;3、磋商响应函中大写金额报价与磋商响应函、磋商报价表中的小写金额报价不一致时,以磋商响应函中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5、磋商报价明细表(参考)说明:1、报价方式本采购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2、报价说明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货币单位:人民币序号服务内容数量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合同履行期限 总价(元)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3.根据第五章服务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明细表格式可自行修改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6、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商务条款磋商响应文件对应的商务条款备注注:1、供应商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逐条说明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差和例外。若供应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填写“完全响应”即可,无需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中的条文。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售后服务、服务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3、“磋商服务商务条款偏离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提供的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供应商均须详细填报“商务条款偏离表”。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7、技术服务响应及偏离表序号服务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服务条款磋商响应文件响应的内容偏离备注注:1、供应商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技术标准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若供应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填写“完全响应”即可,无需填写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中的条文。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或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8、财务状况、纳税及社保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9、供应商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公章)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地址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职工人数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资产总计万元净资产万元股东权益万元销售收入万元实现利润万元单位优势及特长最近3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包括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技监部门稽查情况和结果)最近3年内有无因货物供应或是其他原因被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备注附:本表后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五证合一的除外)、财务状况良好证明资料;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采购内容项目金额完成时间备注注:本表后附相关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11、供应商拟派于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如有)序号职务姓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备注注:本表须后附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如有)等证明材料12、信誉承诺书(格式自拟)13、磋商保证金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保证金人民币元;如果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后1、不能或拒绝按供应商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2、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否则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磋商保证金。我方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磋商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银行进账回单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4、售后服务承诺书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公司自愿参加项目(采购编号)的投标。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投标被评定为成交商,除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1.我公司成交后将为采购人提供下列售后服务项目:2、……。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供应商可对上述承诺内容自行增加或补充。15、技术服务方案(格式内容自拟,包括不限于评分标准技术服务里内容)1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6.附件附件一:二次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大写)投标报价(小写) (万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注:本表需现场填写,响应文件内无需填写。附件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64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内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内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责任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附件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附件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是)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供应商为非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此证明。附件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件六:磋商响应文件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磋商响应文件(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内容: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1份供应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 月 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磋商响应文件(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内容:磋商响应文件副本2份供应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 月 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磋商报价表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磋商报价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内容:磋商报价表 1份供应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 月 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内容: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2套供应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 月 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磋商所需原件清单包装袋封面标贴格式磋商所需原件清单(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密封内容:磋商所需原件清单1、2、3、...供应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在年 月 日:时之前准时递交且不得启封递交地点:注意事项:1、《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2、《磋商报价表》单独封装。3、《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4、《磋商所需原件清单》(如有)以上内容均需单独封装,并在密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未按照要求封装,导致投标被否决,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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