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整治 电动葫芦招标公告(鞍钢招标有限公司2024)



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电动葫芦采购公告

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电动葫芦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本采购项目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电动葫芦(AGGCJSHGXHD240205106582)采购人为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室,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项目名称: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电动葫芦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不转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1)生产型营业执照
(2)生产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生产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3.3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生产型注册资金:1000.0(万元)及以上
3.4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提供2020以来一份及以上同类设备供货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及对应发票),原件扫描或原件照片,如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3.5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6本次采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
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02月05日10时34分至2024年02月23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采购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
响应
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2月23日13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室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鞍钢厂区正门内
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中华北路25号

联系人:
刘懿锋
联系人:
冯勤园

电话:
15541264064
电话:
6736661

 
 
 
2024年02月05日
                                                                     公章Epoint

 

附件:

物料清单附件.pdf
厂房起重机检修用电动葫芦技术协议.pdf
合同模板10032219-ME-003-0.docx
公开询比要求(BCDE跨-电动葫芦).docx

物料清单最高投交货地物料编物料名物料短物料长规格型,商品质量标采购数计量单,需用单序,图号材质,标限价/交货交货期备注码称描述描述号,牌准量位,位(元)港起重量起重量起重量鞍钢股合同签人民币电动葫:5t,:5t,:5t,详见技详见技份炼钢101,4.0台无订后不含税芦详见技详见技详见技术协议术协议总厂二45天报价术协议术协议术协议分厂起重量起重量起重量鞍钢股:10t:10t:10t,合同签人民币电动葫详见技详见技份炼钢202,详见,详见,详见,6.0台无订后不含税芦术协议术协议总厂二技术协技术协技术协,45天报价分厂议议议鞍钢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厂房起重机检修用电动葫芦技术协议鞍钢股份炼钢总厂,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电动葫芦生产厂就鞍钢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惠整治项目厂房起重机检修用电动葫芦供货经过认真交流及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技术要求1.DE跨吊车检修用5t电动葫芦型号:CD5-30起重量:5t起升高度:30m起升速度:8m/min上极限:1350mm运行速度:20m/minn总装机容量:8.3kw控制要求:地面按钮盒控制工字梁轨道型号:45a工作环境:-25℃-+50℃工作级别:M3台数:42.AB跨吊车检修用10t电动葫芦型号:CD10-30起重量:10t起升高度:30m起升速度:7m/min上极限:1350mm运行速度:20m/min总装机容量:13.8kw控制要求:地面按钮盒控制工字梁轨道型号:56a工作环境:-25℃-+50℃工作级别:M3台数:23.CD跨吊车检修用10t电动葫芦型号:CD10-30起重量:10t起升高度:30m起升速度:7m/min上极限:1350mm运行速度:20m/min总装机容量:13.8kw控制要求:地面按钮盒控制工字梁轨道型号:56a工作环境:-25℃-+50℃工作级别:M3台数:4电动葫芦供电要求电源:AC380V±10%,50Hz±1Hz供电方式:滑缆要求:控制箱放置在检修走台上,按钮盒接在控制箱上,按钮盒电缆长度25m,控制箱至电葫芦间电缆长度35m。所有按钮盒电缆及控制箱至电葫芦间电缆要求分别统一规格,并按总长供货,现场根据需要自行割断。三设计、制造、检验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07《起重机实验规范和程序》GB/T5905《钢丝绳电动葫芦型式和基本参数》JB/T9008.1-2004《钢丝绳电动葫芦实验方法》JB/T9008.2-2004四.质量保证1.整机质保期:一年。在质保期内因乙方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给予处理或更换零部件。2.乙方保证设备能达到本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参数及技术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及设备厂现行标准。3.乙方对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及完整性负责。五,电气部分技术要求电动葫芦电气防护等级IP54。电气二类元件采用施耐德产品。控制箱技术要求:1、箱体为2mm冷轧板烤漆;2、箱门为对开门并防尘防水等级为IP54;3、电源、电机负荷线、各机构操作线接到端子;4、进线电缆在进线孔处做绝缘保护及固定保护;5、接触器和操作电源开关用滑道固定;6、电源线及操作线为阻燃线。7、操作手柄到控制箱的电缆为10米并连接好。8、全部接触器采用施耐德9511接触器。动力开关采用施耐德100A开关,操作开关采用施耐德16A开关9、操作电源为交流380V10、操作箱底脚安装140mm槽钢六资料交付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提供电动葫芦总图,安装资料及电气资料等。随机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供货清单。每台车4份。七.售后服务及承诺乙方无偿派人到甲方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并负责对甲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免费培训。设备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八.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以附件形式进行补充。甲方:乙方: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字盖章)设备供货商:(签字盖章)主体专业负责人:的是第024、小152024.1.15主体专业室主任:关联专业:炼总设计师刘浩204.115项目经理(总包项目):2024.小16鞍钢股份炼钢总厂;(签字盖章)f2024年1月11日本协议归属工程技术公司的工程编号:100322192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032219-ME-003-0项目名称: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出卖人:XX签订地点:鞍山(合同履行地)买受人: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4-XX-XX1.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合同第1页,共2页标的名称质量标准生产厂家 商标牌号计量数量单价(元/计量单位)总金额(元)交(提)货时间(2024年)及数量标的名称质量标准生产厂家 商标牌号计量数量单价(元/计量单位)总金额(元)1/7月2/8月3/9月4/10月5/11月6/12月具体明细见合同附表详见技术协议XX合计XX合计人民币金额(不含税大写):XX不含税出厂价 (税率13%)第二条质量标准:出卖人应按国家的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合同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到场指导安装试验。本合同产品性能、参数、供货范围均以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为准。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3.1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楚的、及时的和正确的,并且保证合同设备能够满足技术协议中所规定的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试生产、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3.2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出卖人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行、试生产、性能考核、验收、操作和维修提供必要、正确和充分的技术服务及安装指导。3.3在合同设备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导致设备故障,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错误以及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料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修理或更换损坏设备。3.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出卖人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4.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满足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坚固包装。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止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现场。4.2出卖人对包装箱内散装件和裸装件或捆扎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和零件号。4.3货物的装箱清单、随机图纸、产品合格证书、安装调试易损件、专用工具等应单独装箱,并在箱体上注明标记。4.4买受人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出卖人。第五条交(提)货方式及地点:出卖人应于合同签订后45天(日历天)内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交付施工现场,按买受人需求发货。项目名称: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送货地址:鞍钢股份炼钢总厂二分厂。合同设备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第六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6.1运输方式:公路汽车专车运输,运输费用含在设备总价中。6.2如因出卖人原因,合同设备需要补充或更换,出卖人有责任将所需设备发运至项目现场,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6.3在合同设备运输过程中,合同设备丢失或损坏,出卖人有责任尽快重新供应全新的合同设备,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7.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7.1买受人有权要求检验和测试货物(详见技术协议),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出卖人应提供材料和必要的协助。买受人人员应能得到必要的检测设施和手段,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当对设备检验和测试的内容和地点没有约定时,为便于执行,双方可事先商定具体事宜。7.2出卖人应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出卖人应将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与设备一并同时提交给买受人。这些文件将被视为合同设备质量保证资料。7.3标准设备按国标进行检验。非标设备依据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技术规格书及出卖人出具的检验大纲进行检验。7.4合同设备出厂前,出卖人应在进行检验和测试前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该检验和测试的设备等相关内容,以便买受人安排人员参加。7.5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验收不作为本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也不因此免除出卖人对本合同设备应承担的责任。7.6其余未规定事项按技术协议规定执行。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8.1本合同人民币含税金额为:XX元,大写:XX,税率13%。8.2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买受人向出卖人的支付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8.3付款8.3.1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合同签订的次月支付;8.3.2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30%;8.3.3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45%;8.3.4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设备正常运行满十二个月无质量问题或到货满十八个月时付清,以先到者为准。8.4每次付款前,出卖人应配合买受人需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后付款。8.5本合同付款坚持“以收定支”原则。即本工程的业主方向本协议买受人付款后,买受人在已收款范围内按比例向出卖人付款。如业主未按时付款,本合同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该“以收定支”原则同样适用于该设备所应用的工程竣工及质保期满后。8.6买受人扣款的权利:当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8.7买受人无论何时支付货款,均不考虑利息的支付。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由于出卖人责任,合同设备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违约金为延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0.2%,最高为延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0%,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9.2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合同项下设备不得整体外委加工,否则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买受人保留追索一切相关损失的权利。9.3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经更改修复仍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金为对应货款总额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9.4如因出卖人原因迟交本合同项下设备技术协议规定的每项技术资料一周,每周罚款合同价款的0.2%,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上述的迟交罚款,并不免除出卖人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9.5在合同签订前后或履行过程中,如出卖人存在贿赂收买买受方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实施商业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买受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取消出卖人的合作方资格并终止与其的任何业务往来,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向买受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买受方实际损失的,出卖人还应赔偿买受方的实际损失。9.6如果合同设备在检验、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及合同项下设备技术协议的技术指标,买受人有权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索赔:1)由出卖人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和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出卖人不能派遣人员进行上述工作,买受人有权自行进行修理或消除缺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2)由出卖人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同时出卖人应在相应时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做出质量保证。出卖人负责将替换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受人受损害的程度及直接损失的数额双方协商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9.7如果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书面索赔通知后14日内未能做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出卖人接受。如果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索赔通知30日内未能按照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以买受人同意的方式解决买受人的索赔,买受人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索赔金额,质保金不足,出卖人应在扣除后3日内补齐。第十条合同的解除:有下述情形之一,买受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15天;2、合同设备由于出卖人原因两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出卖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其他由于出卖人违约,可能导致买受人损失扩大的情形。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1.1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应在买受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11.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诉讼的问题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各自义务。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13.1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修改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13.2本合同的技术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3.3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3.4本合同签署地为辽宁省鞍山市。13.5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4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3.6双方电子邮箱为:出卖人电子邮箱:XX;买受人电子邮箱:ASECG345@163.com。发送到双方电子邮箱的电子邮件视为书面送达。出 卖 人买 受 人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出卖人(章):买受人(章):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住所: 住所:鞍钢厂区正门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冯占立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电话:电话:0412-6728263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鞍钢支行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账号:账号:0704024009221002302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税号:税号: 91210300791591328J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银行联行号:银行联行号:102223002409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工业品买卖附表合同编号:10032219-ME-003-0合同第2页,共2页标的名称质量标准生产厂家商标牌号计量数量单价(元/计量单位)总金额(元)备注DE跨吊车检修用5t电动葫芦型号:CD15-30;起重量:5t;起升高度:30m;控制要求:地面按钮盒控制;工字梁轨道型号:45a;工作级别:M3。详见技术协议台4XXXX出卖人应对其供货设备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负责,具体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等各项约定详见技术协议。A1B1跨吊车检修用10t电动葫芦型号:CD110-30;起重量:10t;起升高度:30m;控制要求:地面按钮盒控制;工字梁轨道型号:56a;工作级别:M3。详见技术协议台2XXXX出卖人应对其供货设备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负责,具体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等各项约定详见技术协议。CD跨吊车检修用10t电动葫芦型号:CD110-30;起重量:10t;起升高度:30m;控制要求:地面按钮盒控制;工字梁轨道型号:56a;工作级别:M3。详见技术协议台4XXXX出卖人应对其供货设备的完整性、合理性、可靠性负责,具体供货范围及技术要求等各项约定详见技术协议。合计XX合计人民币金额(不含税大写):XX不含税出厂价 (税率13%)出卖人(章):买受人(章):委托代理签字:委托代理签字:公开询比要求工程名称:炼钢总厂二分厂转炉BCDE跨厂房安全隐患整治项目标段名称:电动葫芦招标方式:公开询比报价方式:人民币不含税报价(对应含税税率13%)评标方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交货地点:辽宁省鞍山市鞍钢集团炼钢总厂二分厂工期要求:全部设备于合同签订后45天(日历天)内到货。1.招标内容及范围:1、电动葫芦,数量:共10台。具体供货范围、技术要求等详见技术协议约定。2、标方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约定进行投标报价及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设备供货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并配合提供保证设备安装、调试、投运、操作等必要的技术服务及指导。2.投标注意事项1.投标方如对技术协议有任何不明确的,可于投标截止日前与委托方联系人联系,由委托方联系人协调设计人进行答疑,投标截止后不再作任何澄清,投标方的投标报价视为满足招标技术协议中的各项要求。委托方联系人:刘懿锋联系电话:155412640642.本次招标不接受交货期偏离、付款方式偏离及技术偏离,如有偏离,按废标处理。三、对投标人资质的具体要求1、资金状况要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2、质量体系认证: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需涵盖起重类设备的生产制造。3、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4、投标方企业类型:生产型企业。5、供货业绩要求:提供2020以来一份及以上同类设备供货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及对应发票),原件扫描或原件照片,如提供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1)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20%,合同签订的次月支付;(2)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款的30%;(3)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支付合同价款的45%;(4)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限为设备正常运行十二个月无质量问题或到货满十八个月,以先到者为准。(5)每次付款前,出卖人应配合买受人需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款除外),挂账后付款。(6)本合同付款坚持“以收定支”原则。即本工程的业主方向本合同买受人付款后,买受人在已收款范围内按比例向出卖人付款。如业主未按时付款,本合同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该“以收定支”原则同样适用于该设备所应用的工程竣工及质保期满后。(7)买受人无论何时支付货款,均不考虑利息的支付。五、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及其他约定:(1)由于出卖人责任,合同设备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违约金为延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0.2%,最高为延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6%,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合同项下设备不得整体外委加工,否则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买受人保留追索一切相关损失的权利。(3)出卖人提供的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经更改修复仍不符合约定的,违约金为对应货款总额的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4)如因出卖人原因迟交本合同项下技术协议规定的每项技术资料一周,每周罚款合同总价的0.2%,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上述的迟交罚款,并不免除出卖人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5)在合同签订前后或履行过程中,如出卖人存在贿赂收买买受方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实施商业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买受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取消出卖人的合作方资格并终止与其的任何业务往来,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向买受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买受方实际损失的,出卖人还应赔偿买受方的实际损失。(6)如果合同设备在检验、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达到合同及合同项下设备技术协议的技术指标,买受人有权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索赔:1)由出卖人自负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的缺陷和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出卖人不能派遣人员进行上述工作,买受人有权自行进行修理或消除缺陷,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承担。2)由出卖人自负费用以新设备替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同时出卖人应在相应时期内对替换后的设备做出质量保证。出卖人负责将替换的设备或补供的设备运抵工作现场。3)按质量低劣的程度、买受人受损害的程度及直接损失的数额双方协商对合同设备进行降价。六、其它事宜1、出卖人必须按合同交货期完成合同内容,按买受人需求发货。2、投标方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非法转包。3、本次招标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隐患整治 电动葫芦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