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村供水设施建设招标公告(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4)


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已由中共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资金来自政府投资(资金来源),招标人为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位于湖南湘江新区。
2.2 建设规模:该项目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莲花镇云集村、云盖村、龙台村、龙洞村、金华村、桐木村、新中长村、曾家桥村及莲花社区;雨敞坪镇麻田村;含浦街道九丰村、芝字港村;坪塘街道兴合村,白马街道白马村,共计5镇(街道)10余个村(社区)约1.7万余户供水对象。总供水规模为0.192立方米每秒,其中供水规模最大村(社区)为坪塘街道兴合村,供水规模为0.024立方米每秒。本项目总投资暂估约32000万元,建安工程费暂估约28800万元。
2.3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方案调整、变更等。包括相应阶段的设计概算、预算配合编制、全过程出图及报建评审配合等。
2.4服务期限:暂定45个日历天。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3.2投标人必须是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单位。
3.3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近 □3  ■5  □8年内(指2019年02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完成过 □0  ■1个单项合同建安工程费不少于14400万元(或单项合同设计费不少于125万元)的供水工程类似设计业绩。
■3.5(A) 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和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
3.5(B) 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职称,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不超过2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4.2条。
3.7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8号),凡被列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投标。
3.8 其他: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4.1 请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自2024年02月06日~2024年03月04日09时止(北京时间)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4.2 投标人须先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按企业注册操作说明进行注册并获取CA证书后在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址:https://gcjs.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 )下载招标文件(如有问题请联系:0731-89938899)。
4.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bidding.fgw.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网上发布,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自行下载。
5、投标担保
■5.1(A)本项目需要递交投标担保:详见招标文件的规定。
□5.1(B)本项目不需要递交投标担保。
6、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6.1(A)招标人定于 / (具体时间)在 / (踏勘现场集合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 (具体时间)在 / (投标预备会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愿参加,交通工具 / (自备/招标人提供),食宿自理。
■6.1(B)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03月0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并完成在线签到。
7.2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发出解密指令后,(40)分钟内完成。
7.3开标地点:招标人在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s://gcjs.csggzy.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同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线下开标会场)。
8、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
8.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8.2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bidding.fgw.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上发布。
10、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电话:0731-88999235。
11、联系方式
(1)招 标 人: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 1177 号湘江集团大厦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0731-81868768
传    真:/
电子邮件:/
 
(2)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12楼
联 系 人:何凯(项目负责人)、曹丽、侯议淋、戴芳丽
电    话:0731-84159030
传    真:/
电子邮件:/

相关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合同.doc

新-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作任务书.pdf

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控制价计算说明改.pdf

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年版)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使用说明一、《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印发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0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8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29号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9〕15号)等编制。二、《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各类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三、《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下划线上或下划线旁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将其覆盖。用下划线标出的引用文件须用最新的文件替代。四、招标人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I五、《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明确标识可由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修改或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用醒目的字体标记。六、《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招标人应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编制,示范文本明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人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编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外,没有列明的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七、《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八、《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九、《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倡招标人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并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评标细则”相衔接。十、《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除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十一、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程施工与概预算、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规划、机电与金II属结构、水工环地质、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力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十二、《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2020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国家、水利部、湖南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湖南省水利厅反映。III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项目管理编号:A4301002024020101001001)招标人: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2月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5、投标担保6、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7、投标文件的递交8、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9、发布公告的媒介10、行政监督11、联系方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2、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4、投标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纪律和监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3、评标程序4、评标细则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卷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三卷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费率报价)二、投标函附录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五、授权委托书(投标联系人)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七、投标担保八、服务费用清单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十、资格审查资料十一、技术服务方案十二、其他资料第一卷—3—第一章招标公告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服务已由中共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以/批准,项目业主为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位于湖南湘江新区莲花镇等5镇(街道)10余个村(社区)。2.2建设规模:该项目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莲花镇云集村、云盖村、龙台村、龙洞村、金华村、桐木村、新中长村、曾家桥村及莲花社区;雨敞坪镇麻田村;含浦街道九丰村、芝字港村;坪塘街道兴合村,白马街道白马村,共计5镇(街道)10余个村(社区)约1.7万余户供水对象。总供水规模为0.192立方米每秒,其中供水规模最大村(社区)为坪塘街道兴合村,供水规模为0.024立方米每秒。本项目总投资暂估约32000万元,建安工程费暂估约28800万元。2.3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方案调整、变更等。包括相应阶段的设计概算、预算配合编制、全过程出图及报建评审配合等。2.4服务期限:暂定45个日历天。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3.2投标人必须是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单位。—4—3.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3.4投标人近□3☑5□8年内(指2019年02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完成过□0☑1个单项合同建安工程费不少于14400万元(或单项合同设计费不少于125万元)的供水工程类似设计业绩。☑3.5(A)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和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3.5(B)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职称,且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3.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不超过2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4.2条。3.7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8号),凡被列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投标。3.8其他:/。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4.1请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自2024年02月06日~2024年03月04日09时止(北京时间)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4.2投标人须先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网址:http://csggzy.cn/)按企业注册操作说明进行注册并获取CA证书后在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址:https://gcjs.csggzy.cn/TPBidder/memberLogin)下载招标文件(如有问题请联系:0731-89938899)。4.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bidding.fgw.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网上发布,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自行下载。—5—(七)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拟在本项目任职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从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从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6项和9.5款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113—(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如有)(适用于有勘察项目的情况)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备注—114—十一、技术服务方案九、技术服务方案一、技术服务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技术服务方案内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和其相关人员信息的内容;图纸(如有)按规范要求绘制,不设图签,不得注明投标人和其相关人员信息或设计单位及设计人信息。否则,按无效(不合格)投标处理。二、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工作内容等具体情况编制技术服务方案,技术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服务范围、服务内容;3、服务依据、服务工作目标;4、服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5、服务说明和服务方案;6、拟投入的服务人员、服务设备(服务设备适用于有勘察项目的情况);7、服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8、服务安全保证措施;9、服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10、对本工程服务的合理化建议。—115—十二、其他资料(一)投标承诺书(格式)致(招标人名称):我方已全面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现自愿就参加上述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的投标,并就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1.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弄虚作假。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被废除授标并被没收履约担保并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2.保证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如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上述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若中标之后发现有上述行为,同意被废除授标和履约担保并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3.保证投标文件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若我公司中标,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4.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签订□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违约处罚并被没收投标担保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5.若我公司中标,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转包或挂靠,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因我公司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如有违反,同意按有关规定接收行政和法律处罚,同意终止合同并被没收履约担保并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6.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116—设备,保证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按约定进行考勤,如有违反,同意接受违约处罚并被没收履约担保并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7.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加强现场管理,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服从招标人驻现场代表的管理。8.若我公司中标,保证及时支付□勘察□设计□勘察设计人员工资。9.我公司若违反以上承诺或在本项目投标(或履行合同期间)出现其他违约、违法等重大过失行为,除按招标文件、合同及法律规定接收处罚外,同意并由招标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良行为记录,除非招标人同意,我公司自愿放弃参与招标人今后组织的任何项目的投标活动。10.我公司对投标行为和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特此承诺!投标人:(全称)(盖单位电子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117—(二)服务费用支付账户(招标人名称):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我单位服务费用支付账户,该账户是我单位的基本账户,账户如下: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电子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注:1、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成员所有接收服务费用支付的账户。2、附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打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18—(三)获奖材料投标人应提供近年所□勘察□设计□勘察设计项目获奖情况及证明文件扫描件(如有)。—119—(四)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查询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最近3年内(年月至投标截止日期)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记录,依法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查询的,投标人应如实声明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否则视为弄虚作假:………………本声明应附以下材料:1.投标人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记录并截图。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电子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120—(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附: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2、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121—(六)其它注:投标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提供各类材料,内容不限。—122—合同编号:XXSW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HUNANXIANGJIANGXINQUFAZHANJITUANYOUXIANGONGS龙王港三标段污水处理项目合同书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二0年七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工程名称: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湖南湘江新区发包人(甲方):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设计人(乙方):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51.一般约定5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技术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联络1.7严禁贿赂1.8保密2.发包人102.1发包人一般义务2.2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4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3.设计人1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2项目负责人3.3设计人人员3.4设计分包3.5联合体4.工程设计资料14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5.工程设计要求15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17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暂停设计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20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20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2210.合同价款与支付2210.1合同价款组成10.2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4进度款支付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支付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2412.专业责任与保险2513.知识产权2514.违约责任26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28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2不可抗力的通知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合同解除2917.争议解决2917.1和解17.2调解17.3争议评审17.4仲裁或诉讼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21.一般约定322.发包人343.设计人354.工程设计资料385.工程设计要求38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38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40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41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4210.合同价款与支付42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4312.专业责任与保险4313.知识产权4314.违约责任4515.不可抗力4616.合同解除4717.争议解决4718.其他47附件481.1.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1.1.1.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1.1.1.2.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1.1.1.3.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含税价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税率。3.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会务费、所有的图纸打印费、效果图制作费(含外立面、夜景、主要室内空间)、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差旅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面表的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3)其它:。注: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和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基本设计收费和其他设计收费。5.设计费明细计算表1.1.1.4.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1.1.1.5.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1.1.6.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1.1.1.7.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1.1.1.8.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1.1.1.9.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1.1.1.10.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1.1.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2.1.1.一般约定1.1.2.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1.2.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1.2.1.3.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2.1.4.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1.2.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1.2.1.6.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1.2.1.7.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2.1.8.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2.2.发包人1.1.2.2.1.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1.1.2.2.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1.1.2.2.3.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1.2.2.4.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1.1.2.2.5.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1.1.2.3.3.设计人1.1.2.3.1.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1.1.2.3.2.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2.3.3.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2.3.4.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1.1.2.3.5.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4.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1.1.2.4.1.5.工程设计要求1.1.2.4.2.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1.1.2.4.3.5.1.1对发包人的要求1.1.2.4.4.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1.1.2.4.5.5.1.2对设计人的要求1.1.2.4.6.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1.1.2.4.7.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1.1.2.4.8.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1.1.2.5.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1.1.2.5.1.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1.1.2.5.2.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1.1.2.5.3.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1.1.2.5.4.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1.1.2.6.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1.1.2.6.1.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1.1.2.7.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1.1.2.8.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1.2.9.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2.9.1.10.1合同价款组成1.1.2.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1.2.9.3.(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1.1.2.9.4.(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1.2.9.5.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1.2.9.6.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1.2.9.7.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2.10.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1.2.11.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1.2.12.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13.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1.2.13.1.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2.14.15.不可抗力1.1.2.14.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1.2.14.2.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1.2.14.3.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1.2.15.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2.16.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1.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3.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说明、通知、纪要等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以及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3.3修改为: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等,且其他设计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满足新区管委会政策、湘江集团及甲方文件的相关要求(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2013、《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T50289-2016)、《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图集)、《市政给水管道阀门井》(21ZZ06图集)、《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10S505图集)、《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图集)、《长沙市四防智慧城市井盖技术指南》DBCJ001-2020、国家相关的现行设计规范和文件、新区管委会政策及湘江集团相关文件等。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设计人;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国内认可的国外技术标准(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5份(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签订本合同的5天内;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由设计人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满足新区管委会政策及湘江集团文件的相关要求(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1.5约定执行。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10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一般项目为2年,特殊项目按行业内要求规定(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1.1.3.2.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修改为: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及时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2.1.3发包人其他义务:负责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资料。2.2发包人代表修改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授权发包人代表全权负责(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1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10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1.1.3.3.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当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发包人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或疑问的,设计人应及时进行答复、修改、调整,直至符合发包人及审批单位的要求。(2)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3)设计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及相关审查部门意见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在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如初步设计批复)前的设计修改工作,均为合同范围内的合理修改工作,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之内;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已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成果重新进行设计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工程的规模、功能、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造成设计人需要返工时,由此增加的设计工作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作为额外设计,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设计人应重视设计修改、变更工作,确保修改、变更图纸的及时性和合理性。一般变更需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变更图纸(变更图纸须清晰地表明变更原因、造价、内容及范围等,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且不得影响施工进度;较大变更需提供变更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5)设计人应及时委派相关设计人员做好设计的报批、报建及审查的配合工作。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有关行政审批、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或影响发包人进度的,造成的不利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承担。(6)设计人应及时提供施工阶段的现场设计服务,不另收费用。现场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运行、完成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在施工期和保修期根据发包人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解决有关问题(如发包人有要求,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派驻专业技术人员驻场提供服务,具体要求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书面答复相关单位提出的问题。(7)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履约考核。(8)设计人不得与施工单位、材料单位等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9)设计人在完成设计成果后,须提出对关键技术施工单位的实质性资格条件建议,并报发包人及其上级机构审核。(10)遵守发包人工程管理制度。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设计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10%计取违约金。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10%计取违约金。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5%计取违约金。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具体以单个项目要求为准)。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3.4.4约定执行。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1.1.3.4.4.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修改为: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1.3.5.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以专用条款1.4.1约定为准,在设计文件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前发布的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1.1.3.5.1.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2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由发包人承担,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1.3.6.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按技术说明及要求执行。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设计人工程设计进度后5天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0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1.3.6.1.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修改为: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1.1.3.6.2.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DWG、JPG、PDF及发包人所要求提供成果的其他格式,按技术说明要求执行。1.1.3.7.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发包人确认收到的设计文件后1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修改为: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行政审查会议和有发包人需求的会议,其中行政审查会议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需求会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负责组织项目需求的论证会议,并由设计人承担会议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修改为: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工作量,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8.6修改为: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后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1.3.8.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3)方式确定。(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做可共同接收的修改。(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做可共同接收的修改。(3)其他价格形式:优惠率/设计费率。调整因素和方法:优惠率/设计费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0.4进度款支付10.4.1具体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工程设计费总额的0%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0元。(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通过评审并取得批复后3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工程设计费暂定金额的30%,暂计元。(3)设计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审并修改确认后30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根据批复的概算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的工程设计费金额的70%且不超过合同工程设计费暂定金额的70%,计元。(4)工程竣工验收且设计结算完成后30天内付清余款。(5)本合同结审前工程设计费用付款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合同工程设计费用暂定金额的70%。(6)结算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设计人提交齐全的结算资料,向发包人申请办理工程设计结算,按新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并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审核,若本项目被长沙市财评中心抽中,则以抽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金额。(7)发包人在支付以上款项之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及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可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4修改为:设计过程中,如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1.5修改为:设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1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必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1.3.9.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使用。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工程使用。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自行承担。1.1.3.10.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修改为: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支付给设计人。14.1.2修改为: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以应付未付款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金额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30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30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协商确定设计周期的延长时间,且不增加设计费用。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按合同价的20%计取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将设计人纳入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招标项目的“黑名单”且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三每日计取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设计人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须另行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14.2.3修改为: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对设计人遗漏或错误予以处罚1000-3000元/次;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导致产生工程施工变更等严重后果的,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对设计人遗漏或错误予以处罚5000-20000元/次;由于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设计人应在职业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设计人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职业责任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设计人主观原因(设计错、漏、缺项,设计考虑不周等)导致产生重大变更并造成投资增加,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按引起变更金额占项目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的比例,在合同结算时按相同比例扣减设计费用。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或违法转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20%计取违约金,且不能影响项目进度。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已转包或分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不予认同,且不予支付设计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设计人的相关责任。14.2.5设计人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的5%承担。1.1.3.11.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2)修改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6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90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90天内。1.1.3.12.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1.3.13.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附件1:湘江新区2024年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工作任务书附件2: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3: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4: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5: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1: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1月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2.项目建设地点湖南湘江新区3.项目类型水利项目4.工作阶段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5.项目背景根据中共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2023年第34次会议纪要及《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是省委巡视反馈重点问题整改项目,需于2024年启动并完成建设。该项目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莲花镇云集村、云盖村、龙台村、龙洞村、金华村、桐木村、新中长村、曾家桥村及莲花社区;雨敞坪镇麻田村;含浦街道九丰村、芝字港村;坪塘街道兴合村,白马街道白马村,共计5镇(街道)14村(社区)。目前项目区内大部分居民主要水源为浅层地下水,存在季节性缺水,水质易受到农业、畜牧业、生活等污染,无法达到饮用水标准等问题,为切实解决项目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而实施该项目。6.项目投资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暂估约32000万元,建安工程费暂估约28800万元。二、编制依据1.相关规程规范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3)《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5)《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7)《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20138)《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T50289-2016);10)《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图集);11)《市政给水管道阀门井》(21ZZ06图集);12)《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10S505图集);13)《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图集);14)《长沙市四防智慧城市井盖技术指南》DBCJ001-2020;15)其他现行有关规范、规程。2.相关文件及资料1)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第34次(2023.10.7);2)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城乡供水民生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3)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其它项目设计资料;4)其它相关文件资料。三、内容范围该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含含浦街道、坪塘街道、白马街道、莲花镇及雨敞坪镇共计5个乡镇10余个村约1.7万余户供水对象。主要研究内容为提出供水管网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干支管敷设、加压泵站建设及附属配套工程等。设计需要基于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成果和相关项目设计资料,充分衔接区域上位规划、根据市政水源接入点、现状测量资料及村落居民点分布情况等,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针对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经济、便于运维管理的设计方案,确保整体效果。在可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并确定主要设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干支管布局走向,管径,控制点管底标高,阀门,加压泵站流量、扬程、装机等),确定工程概算为项目后续工程建设提供建议和指导。四、边界条件设计方应在开展设计前现场踏勘,结合该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项目总体布置,确保设计完整合理。项目设计等要与周边地块其他项目协调好,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管线、电源、供水水源等设施的衔接,确保关联部分的设计技术可靠,安全。五、技术要求1.初步设计要落实可研成果及批复意见,要充分考虑地下综合管线、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图设计要深化初步设计图纸深度,对项目的实施要起到实际指导作用,项目内容、规格、标准与工程量应满足施工招标投标、计量计价需要,设计说明和技术要求应满足施工质量检验、竣工验收的要求。2.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应阶段概算编制、预算配合编制及配合各阶段批复办理等;包括全过程报建出图及评审审查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设计调整、变更造价咨询等。3.设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成果文件,对提交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成果文件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查。4.协助甲方解决项目出现的各类技术性问题。六、成果要求1.各阶段设计内容及深度符合相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最终成果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文件。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1)正式成果须包括汇报材料、设计文本(含文本说明、图纸和附件等),须提交电子版成果文件(word、CAD等格式),纸质报告装订成果8套。2)收到中标通知书25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文本和概算单行本编制。3)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2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编制。4)招标技术文件、施工变更方案等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5)请乙方严格按上述约定时间编制成果,若逾期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注:所有阶段均应提供设计成果电子文件。七、技术服务与配合1.本次设计费包含本合同项下前期研究及咨询工作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制作费、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设计人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如有)。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评审审查意见修改,按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负责本阶段的设计后服务(含评审、报批等配合工作)。附件2: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三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初步设计2.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检测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3.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1.1附件3: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可研报告和审批文件1根据实际情况提供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1根据实际情况提供3工程所在地地形图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根据实际情况提供4其它设计资料1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4: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设计文件8根据发包人具体要求 具体文本份数根据发包人档案管理和会议评审需要提供,设计人需提交包含电子版U盘(包括但不限于WORD、CAD等各类原始格式设计文件)。具体提交时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后确定2施工图设计文件8根据发包人具体要求 具体文本份数根据发包人档案管理和会议评审需要提供,设计人需提交包含电子版U盘(包括但不限于WORD、CAD等各类原始格式设计文件)。具体提交时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后确定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附件5: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供参考,根据实际项目具体填写)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水工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其他专业负责人湘江集团XIANGJIANGGROUP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2.项目建设地点湖南湘江新区3.项目类别水利项目4.项目背景根据中共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2023年第34次会议纪要及《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关于印发供水民生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是省委巡视反馈重点问题整改项目,需于2024年启动并完成建设。该项目范围为湖南湘江新区莲花镇云集村、云盖村、龙台村、龙洞村、金华村、桐木村、新中长村、曾家桥村及莲花社区;雨散坪镇麻田村;含浦街道九丰村、芝字港村;坪塘街道兴合村,白马街道白马村,共计5镇(街道)10余个村(社区)约1.7万余户供水对象。目前项目区内大部分居民主要水源为浅层地下水,存在季节性缺水,水质易受到农业、畜牧业、生活等污染,无法达到饮用水标准等问题,为切实解决项目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而实施该项目。5.项目投资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暂估约32000万元,建安工程费暂估约28800万元。二、编制依据1.相关规程规范1)《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3)《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5)《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1、2册);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7)《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20138)《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16);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T50289-2016);10)《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图集);11)《市政给水管道阀门井》(21ZZ06图集);12)《柔性接口给水管道支墩》(10S505图集)13)《室内管道支架及吊架》(03S402图集);14)《长沙市四防智慧城市井盖技术指南》DBCJ001-2020;15)其他现行有关规范、规程。2.相关文件及资料1)湖南湘江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第34次(2023.10.7);2)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城乡供水民生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3)与本项目有关联的其它项目设计资料;4)其它相关文件资料。三、内容范围1.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方案调整、变更等。包括相应阶段的设计概算、预算配合编制、全过程出图及报建评审配合等。2.设计内容:该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含莲花镇云集村、云盖村、龙台村、龙洞村、金华村、桐木村、新中长村、曾家桥村及莲花社区;雨散坪镇麻田村;含浦街道九丰村、芝字港村;坪塘街道兴合村,白马街道白马村,共计5镇(街道)10余个村(社区)约1.7万余户供水对象。主要研究内容为提出供水管网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水干支管敷设、加压泵站建设及附属配套工程等。设计需要基于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成果和相关项目设计资料,充分衔接区域上位规划、根据市政水源接入点、现状测量资料及村落居民点分布情况等,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针对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经济、便于运维管理的设计方案,确保整体效果。在可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并确定主要设计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干支管布局走向,管径,控制点管底标高,阀门,加压泵站流量、扬程、装机等)确定工程概算为项目后续工程建设提供建议和指导。四、边界条件设计方应在招标期间自行完成现场踏勘,结合该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项目总体布置,确保设计完整合理。项目设计等要与周边地块其他项目协调好,并处理好与周边道路、管线、电源、供水水源等设施的衔接,确保关联部分的设计技术可靠,安全。五、技术要求1.初步设计要落实可研成果及批复意见,要充分考虑地下综合管线、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图设计要深化初步设计图纸深度,对项目的实施要起到实际指导作用,项目内容、规格、标准与工程量应满足施工招标投标、计量计价需要,设计说明和技术要求应满足施工质量检验、竣工验收的要求。2.设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成果文件,对提交的成果文件质量负责。成果文件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或审查。3.协助甲方解决项目出现的各类技术性问题。六、成果要求1.各阶段设计内容及深度符合相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最终成果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文件。2.乙方人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要求:1)正式成果须包括汇报材料、设计文本(含文本说明、图纸和附件等),须提交电子版成果文件(word、CAD等格式)纸质报告装订成果8套。2)收到中标通知书25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等成果。3)完成初设审查后2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编制。4)招标技术文件、施工变更方案等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5)请乙方严格按上述约定时间编制成果,若逾期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注:所有阶段均应提供设计成果电子文件。七、技术服务与配合1.本次设计费包含本合同项下前期研究及咨询工作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效果图制作费、差旅费、加班费、会务费、设计人聘请的其他顾问或者专家的顾问费、现场代表费用(如有)。限公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评审审查意见修改,按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负责本阶段的设计后服务(含评审、报批等配合工作)#idc error#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服务招标控制价计算说明工作内容1.完成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包括各阶段报建出图、评审审查、编制概算及配合控制价编制、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设计调整、变更造价咨询等。2.现场踏勘及调研、专家评审等费用全部计入总价中,不另计费。3.具体工作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二、工程建设内容及造价估算根据新区2023年第34次党工委会议要求及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城乡供水民生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需2024年启动建设。根据设计任务书,本项目总投资暂估约32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暂估约288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含浦街道、坪塘街道、白马街道、莲花镇及雨散坪镇共计5个乡镇14个村干、支管网敷设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三、工程设计费1.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取费标准上限值》(湘江集团发(2022)151号文)。2.计费标准:最终以概算批复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取费基数,按文件计算所得金额和折扣计取。水利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为0.8,工程复杂程度为I级,复杂调整系数为0.85,附加调整系数为0.85,折扣率为70%。根据设计任务书,本项目未设招标设计阶段,工作量的比例按80%。建安工程费暂估约28800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054-566.8)/(40000-20000)*(28800-20000)+566.8]=781.168万元设计费用=781.168×0.8×0.85×0.85×80%×70%=252.848万元。四、招标控制价综上,湘江新区2024年度农村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服务招标控制价为252.848万元。五、结算原则设计费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0.7×投标报价折扣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0.8×0.85×0.85×80%)×0.7×投标报价折扣率本项目工程设计费以批复的工程概算金额中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5日1设有限公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供水设施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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