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24)
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 询价资格预审公告(代询价公告)
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人)拟对 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 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有意向参与并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询价资格预审。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采购项目名称: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
3.采购人: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采购项目简介:
项目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国投大厦14-15层,拟对现有建筑装修改造为办公楼,本次改造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500㎡,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具体指导现场施工。(设计图交付期限:7个日历天)。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项目以公告形式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7.未被工商机关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1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
六、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自2024年2月8日9:00至2024年2月9日9:00(北京时间)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按照流程获取。
本项目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费用:本次不收取资格预审文件费用。
七、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2月9日9:00(北京时间)。
八、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资格预审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恕不接待。
九、本项目公告信息指定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发布,采购方可以在其他公开媒体同时发布公告信息,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十、询价资格预审地点:【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515室】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
联 系 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13981519345
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 询价文件.doc
项目编号: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项目名称)询价资格预审文件中国·攀枝花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人)2024年2月温馨提示本采购文件仅限于本采购项目使用,各参与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参与评审的专家应谨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参与本项目获取的相关信息及任何信息载体用于非项目本身的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及其相关方利益损失、声誉损失、非正常的社会关注等不良影响,采购单位及受影响的相关方有权利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目录第一章询价资格预审邀请-4-第二章询价资格预审须知-8-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18-第四章评审方法-28-第一章询价资格预审公告(代询价公告)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人)拟对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有意向参与并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询价资格预审。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2.采购项目名称: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采购。3.采购人: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三、采购项目简介:项目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国投大厦14-15层,拟对现有建筑装修改造为办公楼,本次改造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500㎡,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具体指导现场施工。(设计图交付期限:7个日历天)。四、供应商邀请方式本项目以公告形式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发布。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7.未被工商机关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1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六、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自2024年2月8日9:00至2024年2月9日9:00(北京时间)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按照流程获取。本项目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费用:本次不收取资格预审文件费用。七、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2月9日9:00(北京时间)。八、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资格预审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恕不接待。九、本项目公告信息指定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发布,采购方可以在其他公开媒体同时发布公告信息,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十、询价资格预审地点:【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515室】十一、联系方式采购人: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联系人:胡先生联系电话:13981519345附件: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开票项目名称开票项目编号开票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发票类型(单击□选择)☐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1:目前只支持开具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邮箱开票金额(人民币)费用到账时间发票申请人姓名、手机号附:费用付款凭证截图1.第二章询价资格预审须知1.1.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询价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本次询价资格预审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人。本次采购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询价资格预审的供应商。2联合体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询价资格预审。3询价情况公告供应商询价资格预审后,采购人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送正式询价文件,正式询价结果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中予以公告。4询价资格预审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询价资格预审保证金。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份数(实质性要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采用U盘制作)。6询价资格预审文件咨询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139815193457正式询价文件领取采购方将向通过询价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送正式询价文件,供应商获取正式询价文件后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后续工作。联系电话:139815193458供应商询问及质疑受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统一由采购人受理及回复。注: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2.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须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9供应商提出问题/质疑的时间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提出问题/质疑的时间:响应截止日前。对采购结果提出有异议的,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超过该时限的,采购人不予受理。10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不组织。11声明承诺提醒供应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12最高限价和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阶段不涉及)本次询价最高限价为17万元(包含施工图设计费及消防图纸的审查费用),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13通过邮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关事项除现场递交文件外,供应商可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用邮寄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务必考虑文件在途时间,确保能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至指定地点,并确保在送达时包装完好,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须通过顺丰或EMS(不接受其他快递及快递到付)邮寄。邮寄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5楼联 系 人:胡先生联系电话:1398151934514其他1、询价资格预审文件其他内容与供应商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规定的内容为准。项目编号以询价资格预审文件中的项目编号为准。2、供应商响应报价小数点位数不作实质性要求。3、本次采购非政府采购。4、本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由采购人负责解释。5、各潜在供应商在询价资格预审过程中有相关咨询事项的,应注意其自身身份的保密,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其询价资格预审申请信息泄漏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6、供应商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咨询联 系 人:胡先生联系电话:139815193451.2.二、总则1.2.1.1.适用范围1.1本询价资格预审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询价资格预审所叙述的采购。1.2本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1.2.21.2.3.2.采购主体2.1本次询价的采购人是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2.41.2.5.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按照规定获取了询价资格预审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询价资格预审活动的供应商。1.2.61.2.7.4.询价资格预审费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询价资格预审活动的全部费用。1.2.81.2.9.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不得参加本次询价。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5.5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采购人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1.2.101.2.11.6.联合体参与询价资格预审(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资格预审及正式询价阶段均不接受联合体参与。1.2.121.2.13.7.询价资格预审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询价资格预审保证金。1.2.14.8.知识产权8.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8.2除非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或正式询价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8.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声明,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8.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31.4.三、询价资格预审文件1.4.1.9.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9.1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是供应商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参加响应的依据,同时也是询价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用以阐明询价资格预审项目所需的资质等要求、询价资格预审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9.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询价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询价资格预审或正式询价后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21.4.3.10.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1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10.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在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网(http://www.pzhguotou.com)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10.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1日前在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1.4.41.4.5.11.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次不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1.51.6.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6.1.1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供应商应按照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6.21.6.3.1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语言13.1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13.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1.6.41.6.5.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执行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1.6.6.1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5.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1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15.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存放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扫描件。15.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15.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15.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15.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15.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根据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15.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1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询价资格预审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及时处理)1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16.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16.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16.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1.6.7.1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17.1供应商应在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后送达询价资格预审地点,现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规定的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接收。17.2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被拒收。1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18.1供应商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可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8.2供应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字样。18.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8.4供应商对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71.8.五、询价资格预审过程1.9.19.采购人将按照内控制度,组成资格预审小组开展询价资格预审。1.101.11.六、询价资格预审结果公告事项1.11.1.20.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1.12.20.1采购人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送正式询价文件。1.13.20.2采购人确定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的过程中,发现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1.14.(1)发现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1.15.(2)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1.16.(3)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1.17.(4)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恶意串通。1.18.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重新组织资格预审。1.191.20.七、询价资格预审纪律要求1.20.1.2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资格预审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询价资格预审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7)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8)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八、其他22.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采购文件不再做调整。23.本采购文件由采购单位负责解释。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二、本章所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封面:(正本/副本)(项目名称)询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供应商名称:日期:年月日注:此为封面格式,供应商可在封面后添加目录,格式自拟。1.21.一、询价资格预审申请函(采购人名称):我方全面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询价资格预审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的询价资格预审。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询价资格预审的有关事宜。1.我方自愿按照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2.一旦我方通过资格预审,我方将积极参加正式询价。3.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文档1份(U盘)。4.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响应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5.我方承诺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询价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60天。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私人印章):日期:20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采购人名称):兹声明:(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我方“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询价资格预审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询价资格预审等一切事宜。(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响应时适用。2、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响应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采购人名称):本授权声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项目编号:XXX)询价资格预审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询价资格预审等一切事宜。(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职务:被授权人签字:职务: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响应,而授权代表参加响应时适用。2、授权代表参加响应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日期:XXX年XXX月XXX日五、承诺函(采购人名称):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根据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我公司具备本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一)一般资格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供应商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上海市、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7.未被工商机关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在采购人处没有不良施工记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9.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如证书未在有效期内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证书有效期延期的文件)。二、已认真阅读并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询价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询价资格预审以求侥幸成为通过询价资格预审供应商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六、为采购项目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七、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人工作人员的情形。八、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九、我方与采购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十、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授权代表签字:XXXX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日期:XXX年XXX月XXX日六、公司营业执照七、相关资格证明2.第四章评审方法1.询价资格预审程序1.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1.2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按照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1.3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拟出具评审报告前,询价采购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在预审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询价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1.4询价资格预审小组编写评审报告,确认通过询价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1.5采购人根据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原则确定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并发送正式询价文件。1.6供应商按照正式询价文件报价后,按照价格高低选出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2.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2.1熟悉和理解询价资格预审文件和停止评审。2.1.1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询价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为询价资格预审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等。2.1.2本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资格预审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2.1.3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询价资格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询价资格预审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2资格及符合性审查标准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资格评审标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2.2.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年1月1日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供应商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未被工商机关列入工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在采购人处没有不良施工记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提供承诺2.2.1资格评审标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以上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乙级以上及以上资质(资质应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2.2.2符合性评审标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符合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2.2.2符合性评审标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语言、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符合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2.2.2符合性评审标准其他实质性要求符合询价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资格预审、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预审活动,并发布终止预审活动公告。2.3复核。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资格预审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4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推荐通过询价资格预审供应商并出具询价资格预审报告。询价资格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邀请供应商参与预审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预审活动的供应商名单;(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名单;(三)提交资料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料情况和未提交资料的供应商名单;(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情况等;(五)推荐的通过资格预审名单。2.5询价资格预审小组在审查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所确定的各项要求、评审程序、评定通过的标准等事项。2.6询价资格预审小组在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需要供应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询价资格预审小组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询价资格预审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预审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评分表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分因素分值(分)评分依据说明1报价30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30。2项目设计方案601.根据投标人拟定的设计方案工作包括:(1)人员组织架构;(2)设计质量控制措施;(3)投资控制措施;(4)设计进度控制措施;(5)服务保证措施;(6)应急服务措施。根据方案完备性、科学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综合评价,本评分项按照10分制评分,评分为优(9.5,10]分,优良(8.5,9.5]分,良好(7.5,8.5]分,中(6.5,7.5]分,合格[6,6.5]分,较差5分、差4分,未提供响应内容不得分,区间评分步长为0.1分;有明显错误的不得分。本评分项的权重分值60分,本评分项的最终权重得分=(10分制评分/10)*权重分值。2.注:明显错误是指:前后矛盾,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冲突,与本项目无关,逻辑混乱,明显的行业知识错误,明显的套用其他项目资料,与本项目实际情况明显不符。3履约能力10已完成或正在进行或新承接的装修改造工程设计服务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注:同一项目不能重复计分(业绩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协议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评审纪律4.1询价资格预审小组在预审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4.2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询价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4.3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4询价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1)遵行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规定;(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统一保管;(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询价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人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的请托。3.采购合同(草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发包人(全称):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位于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国投大厦14、15层,拟对现有房屋改造为办公楼,拟改造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500㎡,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具体指导现场施工。总费用中已包含审查消防图纸的费用。3.。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攀枝花市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项目的全部设计内容。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4.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总价费率下浮);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攀枝花市东区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3.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4.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2.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3.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5.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6.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7.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9.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11.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3.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6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廉政协议。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勘察管理法规和规章。1.4.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1.4.1.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本项目不采用;1.4.2.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本项目不采用;1.4.3.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本项目不采用;1.4.4.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本项目不采用;1.4.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本项目不采用。1.4.6.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协议书约定执行。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2栋5楼;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2年。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设计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服从现场安全管理,并为进入现场的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安全保险。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代表设计人对本工程设计工作全过程进行协调、管理;(2)依据本合同对设计单位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3)对涉及本项目设计进度、质量有建议权;(4)有权制止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文明施工或有其他不文明的行为;(5)按合同约定办理设计款项的支付;(6)代表发包人对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洽谈、变更、申请、要求以及与各方往来书面资料进行签字确认(注:构成合同内容的应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15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要(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2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勘察,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技术规范、规程。(3)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及文件。(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5)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1)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一次性处罚5000元,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換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一次性处罚5000元,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一次性处罚5000元,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3.4.2.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无。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勘察设计成果6份。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人支付。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按联合体协议书执行。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和强制标准。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按行业标准执行。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无。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1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PDF和CAD格式。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0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由乙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消防专业图纸。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提供现场勘察、设计、鉴定便利的工作环境。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7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报价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无。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合同总价款的1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禁止向无关的第三方提供。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承担。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无。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无。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合同金额的1‰每天。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每项一次性处罚5000元。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60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60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4:承包人主要承包人员表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6:廉政协议附件1一、本工程设计范围3.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设计要求等资料,按现行行业的相关规定及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国投大厦14、15层改造工程,拟改造房屋建筑总面积约3500㎡,设计包含房屋平面改造布置图、土建施工图、安装施工图、装修施工图、办公家具布置图等全套图纸,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能具体指导现场施工。设计、技术交底、各阶段验收、技术咨询等工作。(2)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文件。(3)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的相关答疑。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3.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附件23.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3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4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5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开工令)/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6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3.3.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基础)设计文件/ /日历天2施工图设计文件6 日历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承包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承包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承包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本费。附件43.4.承包人主要承包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 目 副负责人工艺专业负责人土建专业负责人设备专业负责人其他专业负责人附件53.5.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1.设计费总额:¥元(大写:元)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交通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二、设计费总额构成:4.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按投标文件的最后报价执行。4.2.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4.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4.4.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5.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承包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3)其它:/。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关于发布《建筑装饰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装协[2014]86号)。四、设计费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计¥元(大写: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0%,计/元。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设计成果设计文件后15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元(大写:元)。4.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20%,共计¥元(大写:元)。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承包人参考使用。5.每次申请的款项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附件6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委托人攀枝花金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l)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违者违约处罚2万元。(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5)乙方应设立独立的办公、生活场所,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吃住,甲方发现第一次违反,处罚违约金10万元,发现第二次违反,无条件终止合同。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方或承包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且保修期满后止。7.本合同作为《工程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8.本合同正本—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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