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 拆除恢复工程招标公告(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4)



【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北京城建十公司_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

项目编号:JMF24252928

采购单位

北京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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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名称

装饰装修

项目名称

【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北京城建十公司_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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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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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恢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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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拆除恢复工程}专业分包招标单位: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招标内容:{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日期:2024年2月18日目录1.投标条件与资格要求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工程量清单7.图纸8.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条件与资格要求1.1投标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1.1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同或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等级;1.1.2有独立法人资格;1.1.3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可调剂的生产流动资金;1.1.4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执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B本,项目主管工程师应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1.2投标人被认为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并随投标文件一并呈报其复印件:1.2.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1.2.2投标单位过去三年内完成类似工程的情况(指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和工期要求等)及合同履行情况,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格式见附表);1.2.3提供项目经理、项目主管工程师简历及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提供项目经理及拟投入本工程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2.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2建设地点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3建设单位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招标范围1#、2#、9#、10#、S1#、S2#、车库的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 5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筹资金,已落实6工程概况详见现场情况7质量要求合格8承包方式专业分包9工期要求40天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24年 3 月 5 日开工(具体开工时间以承包人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24年 4 月 14 日竣工;10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化目标等级本工程必须获得北京市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施工管理,严格落实绿色三星设计要求。11投标有效期30天12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3现场机械配置投标人自行配置,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4生活区食宿交通设置投标人自行考虑,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5投标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其中: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电子版一份16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投标文件要密封,需填写密封日期,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于 2024年 3 月 1 日 9 时 30 分前送达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五楼会议室 联系人: 丁镇 电话: 15652220081 现场情况以及图纸等相关资料请咨询项目联系人:项目经理: 钱夕平 电话:13701332977 生产部门: 刘保军 电话:18600974671 经营部门: 丁镇 电话:15652220081 17付款方式(1)进度款:无预付款。进度付款: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工程量产值报告,经对已完工程量共同验收合格后每月支付,支付金额=当月已完成合同内合格工程产值*60%;并减去各类罚款,变更增加费用不计入工程进度款项,于结算时一并支付,变更减少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需扣减。(2) 当整体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完成合同内已完产值的 75%。(3)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并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后一年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95%。(4)结算价款的 5%留做质量保修金,至工程缺陷保修期2年届满时,经发包人或承包人出具无质量问题证明文件,并扣除相应扣款后一个月内全额无息支付。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为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5)承包人以不超过发包人就本分包合同的分包项目的实际支付比例向投标人支付工程款。欠款部分不计利息。(6)本分包合同项下所有款项支付,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为前提,承包方扣除相应费用后,按合同约定支付。(7)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了由承包人因处理本分包工程事务而垫付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了由承包人垫付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如遇国家规定税率调整,除税价款不变,税率税额随之调整。18深化设计由中标单位负责深化设计,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有)19除税招标控制价1、除税招标控制价: 1300000元 2、招标人采取设置项目除税参考价方式招标,投标人不得高于项目除税参考价,同时不得以低于本企业成本价报价。20投标保证金/2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2其他招标公告通过兰格云商集采平台http://jc.lange360.com 发布,非兰格云商集采平台会员单位中标,需要缴纳兰格云商平台1500元投标服务费,未中标单位,不缴费。兰格集采平台联系人:孙丽静:15010963839王金莹:13164262232座机:010-639787722.1本招标文件是分包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投标人应对承诺的工期、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目标负全责。如未达标时,招标人的经济处罚中标人应全额承担,投标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疑义;2.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2.4投标费用:2.4.1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编写和提交报价书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无论是否中标,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且投标书不予退还。2.4.2招标文件的答疑: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有问题需招标人解释和答疑,应在开标会议前2天,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文件。现场生产、技术答疑人:刘保军经营答疑人:丁镇2.5招标文件的修改2.5.1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均可向投标人发出补充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2.5.2招标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2.5.3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后,如有必要将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截止日期。2.6投标书的组成:2.6.1投标报价书正本1份,副本2份(后附报价书格式);2.6.2施工方案1份;2.6.3投标人的承诺或需说明的情况;2.6.4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有资质文件均需再有效期内)。2.6.5中标单位应设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1名,并分别设:生产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负责人2名、专职安全员人1名、专职测量员2名、专职试验员1名、现场安全巡视员2名、专职资料员1名(从事本专业类似工程3年以上),所有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证书,并能够胜任相关工作。2.6.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2.6.7承诺书(须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印章)。2.7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2.7.1所有文件均应打印(签字除外);2.7.2“投标书”应由投标人的合法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法人)签署,投标文件不应有任何改动,否则应由“投标书”签署人在改动处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8投标书的密封与标识:2.8.1投标密封必须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各壹枚。2.8.2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义需招标人解释和答疑的形成书面文件,通过电话告知招标人(联系人同上),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出的书面答疑给予回复(投标人邮箱)。待签订合同时,此答疑文件由甲乙双方随合同一并签字盖章。答疑时间截止到开标前两天17:00;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招标人则视为投标人完全认可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2.9投标截止时间:2.9.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纸质版于2024年3月1日9时30分前送至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进行开标。2.9.2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原封退回。2.1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0.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这种修改与撤回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2.10.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更改投标文件。2.10.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2.11报价要求2.11.1报价依据:投标人可参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根据现场实际勘察情况及维修恢复施工范围及要求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及管理水平,充分考虑建设期市场风险自主报价。2.11.2报价包含内容和费用:2.11.2.1、本次报价招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范围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报价。2.11.2.2、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含税)中综合了完成本工程应计取的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等)、现场经费、现场管理费(房租、安全文明摊销)、投标人自行管理费、材料进场试验费、措施费、验收摊销费用、使用正式电梯的摊销费用、水电费、卫生清洁费、规费、风险费(市场价格浮动、国家政策性的价格调整等所有因素)、利润,9%税金等全部费用。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的现状和已具备的施工条件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对相应风险已有充分预估,对协调处理工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关系已有充分准备;投标人针对上述因素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作了充分的考虑;包含从施工准备到完成满足设计要求工程项目成品的全部工序。现场施工水电费由投标人承担,按实际发生额在结算中扣除。投标人施工范围的外协及民扰工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人施工时不得扰民,若发生投标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2.11.2.3、装修材料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需与现有装修材料一致,修复后无色差。2.11.3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业主及项目管理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相关费用,如有违反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并连带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相关损失,另按照集团公司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2.11.4本报价为含税报价,税金由投标人自行缴纳,并向招标人提供合法完税发票,否则招标人可拒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承担。2.11.5投标人须将工程款优先用于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否则因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由此造成招标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2.11.6投标人已全面、深刻理解招标人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即总包合同)的一切条款以及招标人向业主所作的一切承诺,并将其认为应增加的费用考虑到其投标报价中,投标人任何对总包合同理解偏差、错误均不构成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对招标人与发包人合同的理解以招标人的解释为准。2.11.7本投标价格投标人已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保险、劳动保护、规费、税金、各项管理费、利润、风险、材料复试试验费、资料编制费、施工期间二次倒运、成品保护、安全文明及环保措施、雨季施工措施费、停窝工(机械)、竣工清理、不可抗力等全部费用。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其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及风险,分包不得以上述项目价格发生变化提出任何索赔。2.11.8投标人负责的深化设计虽经各方签署意见但并不能表示免除分包的责任,该深化设计由分包负全责,其他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该深化设计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其深化设计费用已全部含在其合同价格中。2.11.9投标人已全面了解掌握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含红线内及周边情况),任何对现场情况的不了解或现状变化均不能构成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2.11.10招标人负责将电接到二级箱,临时用水提供接口,其余由投标人自行连接安装并承担相应费用。2.11.11为迎接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发包人、招标人等各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等引起的任何窝工、降效、增加分包用工用料等一切费用均含在合同价款中。2.11.12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总价报价(总价报价/单价报价/费率报价)方式报价。投标人所报的总价将贯穿于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的始终,为固定价格。2.12对施工方案的要求2.12.1本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在施工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等方面必须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期执行,因此,投标人报出的施工方案是在竞标中能否中标的因素之一;2.12.2施工组织设计中要包括并重点描述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必须确保投标人在本招标文件所报出的招标工期(包括招标人可能规定的各个阶段性交工时间)内如期完工;b、质量保证措施。必须保证本工程达到本招标文件中所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和标准;c、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试验、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方案、现场安全保证措施、消防保证措施等;d、如何处理好与其他投标人的关系,及如何协调管理的措施、方法和必要承诺;e、投标施组经确认后须严格执行,未经招标方认可不允许随意更改。三、评标办法3.1评标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3.2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机关强相关部门及项目部人员组成。3.3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按照本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性审查;3.4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并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打分;3.5分值构成与评分方法:3.5.1评标办法:总分100分,其中:商务标为10分,技术标为20分,经济标为70分。附表一、商务标的评分(10分)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评定分值1资质等级1分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0-12资产负债率(以近3年平均值为准)1分超过70%(含)但不超过85%,得1分;其余不得分0-13近3年同类工程业绩(3分)3分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提供一个近三年同类业绩项目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须附合同首页、中标金额页及双方签字盖章页。招标人有权对上述资料的原件进行核查)0-3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分)项目经理资质(2分)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得1分,二级得0.5分0.5-1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分)项目经理资质(2分)项目经理从业年限5年(含)以上得1分,3年(含)-5年得0.5分,3年以下得0分0-1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分)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2分)较强,能满足施工需要得2分;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要0-1分0-25纳税人规模1分一般规模纳税人1分,小规模纳税人0.5分0.5-1附表二、技术标的评分(20分)序号评分项目评 分 标 准分 值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经济标的评分(70分)各家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基准价,得满分。其余各家投标报价每偏差1%,扣3分。偏差率=(各家有效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采用内插法。若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报价最高价经济标评分为0分。3.6定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标单位。在相关条件类似的情况下,招标人将选择合理低标价中标(但不保证最低标价为唯一的中标人)。3.7投标单位非善意投标(投标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低于成本价投标、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权益等)视为废标。3.8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3.9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前款规定,招标人可宣布中标无效,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中标人,或视情况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工程名称:{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评标时间:年月日序号姓名部门职务签到时间123456789附表2:投标偏差分析表投标偏差分析表投标人名称: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序号重大偏差内容说明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序号细微偏差内容说明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补正情况日期:年月日附表3、商务标的评分(10分)序号评分项目评分标准评定分值得分1资质等级1分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得1分;其余不得分0-12资产负债率(以近3年平均值为准)1分超过70%(含)但不超过85%,得1分;其余不得分0-13近3年同类工程业绩(3分)3分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提供一个近三年同类业绩项目合同得1分,最多得3分(须附合同首页、中标金额页及双方签字盖章页。招标人有权对上述资料的原件进行核查)0-3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分)项目经理资质(2分)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得1分,二级得0.5分0.5-1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分)项目经理资质(2分)项目经理从业年限5年(含)以上得1分,3年(含)-5年得0.5分,3年以下得0分0-1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和专业技术力量(4分)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2分)较强,能满足施工需要得2分;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要0-1分0-25纳税人规模1分一般规模纳税人1分,小规模纳税人0.5分0.5-1小计A附表4、技术标的评分(20分)序号评分项目评 分 标 准分 值得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5-4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2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1-0小计B附表5、价格标的评分(70分)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适用于内插法)各家有效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基准价,得满分。其余各家投标报价每偏差1%,扣3分。偏差率=(各家有效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采用内插法序号投标人名称各家报价基准价偏差率每偏差1%,扣分值评审得分 C附表6:详细评审得分汇总表详细评审得分汇总表工程名称:{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序号评分内容分值代码投标人名称代码序号评分内容分值代码1商务标A2技术标B3经济标C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F=A+B+C评标委员会成员日期:年月日附表7:评标结果汇总表评标结果汇总表工程名称:{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评委序号和姓名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评委序号和姓名得分(F)1:得分(F)2:得分(F)3:得分(F)4:得分(F)5:得分(F)……-各评委得分平均值(F)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各评委得分平均值(F)=(各评委得分之和-评委最高得分-评委最低得分)/(评委人数-2),附表8:评审意见表日期:年月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日期:年月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审意见表四、合同条款(以经营管理部新下发合同版本为准)五、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6.报价单七、图纸八、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投标函致: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很高兴有机会参与贵公司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的投标,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所发的《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招标文件》,经研究决定,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1.我公司已详细阅读该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充分领会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所述投标方应尽的权利与义务,确认招标文件。2.质量标准:合格3.工期:40天(日历天)。4.投标固定总价:我公司愿意以贵方提供的图纸、施工范围并探勘现场后,最终以元(投标总价)的价格完成贵方招标文件和图纸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工作内容。5.固定总价是完成施工图纸、施组方案内所属各分项工序的实际成本,我公司同意:如中标将按照招标单位的要求签署正式合同,并不在提出任何附加条件。6.我公司理解并同意贵公司的最终选择,并且接受贵公司无义务向未中标单位解释原因的权利。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件2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系(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正式合法的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投标活动。代理人在评议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权委托。特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代理人:性别:年龄:部门:职务: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附件3承诺书致: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我公司承诺:对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的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北京市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优良,为此投入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我公司的固定总价内,施工过程中和结算时,不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2、我公司承诺:确保完成贵公司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的各个节点工期、总工期以及施工进度计划,保证贵公司免于受到建设单位的罚款等,若发生工期拖延,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我公司承担。3、我公司承诺:确保在贵公司资金暂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不停工、不滋事,保证将工程顺利施工完毕。4、我公司承诺:确保在贵公司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对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周转材料按照甲方(招标人)要求进退场,满足工程使用要求。承担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导致损坏、丢失以及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5、我公司承诺:确保清运本工程施工所引起的渣土。6、我公司承诺:确保施工期间有足够劳动力、服从发包方管理调配。7、我公司承诺:确保履约保证金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划到贵公司指定帐号。8、我公司响应贵公司的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以及施工方案等,保证落实承诺书中的所有内容。9、我公司承诺:我方固定总价均已涵盖了全部工作内容;无论费用的列项是否充分、全面,均已全部涵盖了本工程中所需的工作内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件4投标单位近三年承建工程一览表序号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质量联系人及电话                                                                           (盖公章)合同编号:合同编号:CJS-FB-2024-#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A版(2016年版)二O一六年五月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466室邮编:100029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67226049574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北环支行开户银行账号:11001028700056035435分包人(全称):注册地址:邮编:纳税人身份: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鉴于北京城建兴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东城安置房)6017地块项目(17-3#住宅楼(东城安置房)等9项)项目{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分包工程地点:顺义区仁和镇临河村分包工程承包范围:1#、2#、9#、10#、S1#、S2#、车库的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详见附件1:《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的拆除恢复部位及做法》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二、分包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含增值税税额)小写:元。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其中除税金额为元,增值税元,税率为9%。本合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24年3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24年4月14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0天。合同工期以实际开工、竣工日期为准,不得因开工、竣工日期变化所对任何经济和工期等补偿和调整。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3、中标通知书(如有时);4、分包人的报价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9、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3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总包合同条款:指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总包施工合同条款。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4)为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有关设计的费用,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如因分包人不遵守上述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导致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承包人或分包人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并同时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分包合同通知前,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采购且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在验收合格后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3分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分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分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本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5、暂停施工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分包人的质量检查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承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17.4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分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承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承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承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8、安全施工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8.3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9.3分包人应当在19.2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0、工程量的确认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应从期满之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活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质量保修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25.2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实际完工日期起算;未提前使用的,保修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5.3质量保修书是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分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分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完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承包人。”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7、索赔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8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争议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9、保障29.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9.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0、保险30.1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30.2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4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担保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33、文物33.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34、不可抗力34.1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3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分包合同解除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5.2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4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5.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6、合同生效与终止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6.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7、合同份数3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答疑文件、招标文件补充及修改文件3.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本合同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7.招标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9.投标工程报价及本合同清单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承包人有权对这样的含糊不清和/或不相一致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解释具有优先解释效力。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中文语言文字。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行的北京市的规范、法律、法规等3.3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范以及图纸的相关要求,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如果工程建设标准各条款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分包人应当遵循较为严格的规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签完合同7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签完合同7天内。分包人提供的施工工艺,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承包人认为此项工艺或标准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4、图纸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签完合同7天内;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分包人自行复印。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4.5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涉及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分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发包人或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分包人应将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文件退还给承包人。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他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4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3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议,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5.5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5.6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7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48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发包人送交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7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48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定的。6、指令和决定6.3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发包人和/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6.4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和/或工程师直接向其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后,决定是否执行,除非不立即执行此类指令将会造成安全、质量等重大事故。6.5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令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6.6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令后7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7、项目经理姓名:樊亮职务项经理目(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8、分包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8.4通用条款8.4款补充规定:分包人在投标中应将其准备任命的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提交承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分包人一旦确定中标,即不得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如果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任意更换上述人员,则视为分包人违约。如果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如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分包人将支付每人每次壹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将由分包人上交给承包人或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累计更换3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8.5通用条款8.5款修改为: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人代表和其他现场主要人员,应说明更换因由,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分包人代表和其他现场主要人员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8.6承包人提交给分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均视为已有效的提交给了分包人。分包人代表所做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分包人所做出。9、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根据现场场地移交时间。(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本工程开工前3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本工程开工前3日。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9.3承包人授权刘保军和钱夕平为施工现场事实及零工派工签认人,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无权签证。事实签认及零工派工签认单须在事实发生日48小时内签认并同时递交承包人主管部门(经营或商务部门)存档,否则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施工方案,工程开工前7天提交。(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月18日提供月度报表、每周一提供周报表。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五个工作日内。(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工程开工前7天提交;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收到分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后的5个工作日内。(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8)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9)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于其引发的任何人员伤亡或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害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0)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和承包人要求,收集整理所有施工资料,分包工程竣工后,应无偿向承包人移交竣工资料,否则不予办理结算。(11)根据工程施工和进度计划安排的需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任何节假日期间(尤指春节)工作的劳动力组织应保证满足施工和进度的需要。(12)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13)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件以外的任何工程款支付请求。(14)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特征、交通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15)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保证在岗时间:每周6天,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壹万元,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6)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发包人和承包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17)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18)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住建委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19)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实验、临时建筑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款中扣除。(20)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21)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队现场周围和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22)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性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他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性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有完全责任。(23)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因分包工程施工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因其施工(包括夜间施工)所产生的施工噪音、震动、光线等扰民因素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24)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因分包人实施分包合同导致的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延长工期的索赔。任何此类干扰引发的损害赔偿、行政罚款、窝工损失和法律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3.工期14、工期延误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5、暂停施工15.2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做出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分包工程的指示,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停工期间,分包人均应当负责保护、照管该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保证该部分或整体工程以免遭受损失或损害。15.3如果因下列原因引起本工程的暂停,分包人应当承担所有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任何损害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承包人就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1)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分包人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分包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5.4当分包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有权立即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因分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5.5复工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暂停期间,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发生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分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修复结果应当得到承包人的同意。15.6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不能情形外,无论出现任何情形,分包人应保证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和工期。经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复工后,分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赶工以弥补停工期间所造成的损失。除承包人从发包人处应得到相应补偿后再酌情补偿分包人外,分包人不会因此得到任何额外的补偿。15.7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分包人按合同额的0.3%/天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6、竣工16.4一旦分包工程的进度发生明显延误,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书面报告其在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区段的进度和发生延误的原因,以便承包人能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陈述相关原因,为获取工期索赔做好准备工作。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合格,分包人必须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本分包工程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并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按规定要求准备中间隐蔽检查验收资料,并配合中间隐蔽检查及验收,承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人分包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和完工验收报告,承包人组织验收。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按时提供企业资质及人员相关资质,所提供人员信息和实际到场人员需一致,直至监理单位签认相关上报资料后,此时所上报资料合格。18、安全施工18.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绿色样板工地。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管理等各项安全协议书,并严格履行协议书的内容。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相关规定缴纳抵押金,按合同造价的1.5%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最低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其进场施工或指令其停工。18.6分包人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以及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工程师审查。承包人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交底要分级进行,并形成交底记录。工程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总交底,施工中针对特殊的防护设施要有专项安全交底;18.7分包人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承包人所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安全、火灾问题的隐患。18.8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当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18.9分包人应当保证分包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承包人的文明四区管理规定。分包人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他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起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CI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CI标识。承包人有权对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18.10分包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承包人ISO14001标准体系文件要求,遵守承包人现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保证措施,经承包人审核后实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防治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防止施工噪声污染,。施工中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噪声限值》(GB12523-90)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声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扰民。应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光污染及其他污染。18.11分包人的雇员、劳务人员应执行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在施工中严格遵照并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的流程。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9.1大写:人民币,(含增值税税额)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款。小写:/元。其中除税金额为/元,增值税/元,税率为9%。19.2本合同价款采用(1)种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中综合了完成本工程应计取的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等)、现场经费、现场管理费(房租、安全文明摊销)、分包人自行管理费、材料进场试验费、措施费、验收摊销费用、使用正式电梯的摊销费用、水电费、卫生清洁费、规费、风险费(市场价格浮动、国家政策性的价格调整等所有因素)、利润,9%税金等全部费用。分包人对工程现场的现状和已具备的施工条件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对相应风险已有充分预估,对协调处理工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关系已有充分准备;分包人针对上述因素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费用已在合同承包价中作了充分的考虑。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2)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3)采用其他价格合同的约定为:/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执行期间,遇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影响合同价款的,除税价款不变,税率税额随之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分包人受到损失的,承包人不予补偿。发生了由承包人因处理本分包工程事务而垫付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在双方结算时从分包人结算总价中予以扣除。19.4分包人对分包合同价款已有充分的认识。分包合同价款应涵盖合同中分包人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相关事项。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愿承担了合同价款中存在的工程缺陷、不确定因素及不可预见的风险。20、工程量确认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20.2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分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分包人按第11.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分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分包人应遵照执行。(5)分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派员参加的,承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0.3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物价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分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20.4通用条款20.2条修改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师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无。扣回时间和比例:无。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1)进度款:无预付款。进度付款: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工程量产值报告,经对已完工程量共同验收合格后每月支付,支付金额=当月已完成合同内合格工程产值*60%;,并减去各类罚款,变更增加费用不计入工程进度款项,于结算时一并支付,变更减少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需扣减。(2)当整体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完成合同内已完产值的75%。(3)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并签订结算协议和保修协议后一年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4)结算价款的5%留做质量保修金,至工程缺陷保修期2年届满时,经发包人或承包人出具无质量问题证明文件,并扣除相应扣款后一个月内全额无息支付。质量保修期起始时间为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5)承包人以不超过发包人就本分包合同的分包项目的实际支付比例向投标人支付工程款。欠款部分不计利息。(6)本分包合同项下所有款项支付,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为前提,承包方扣除相应费用后,按合同约定支付。(7)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了由承包人因处理本分包工程事务而垫付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了由承包人垫付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如遇国家规定税率调整,除税价款不变,税率税额随之调整。21.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21.3.1每期支付分包款前,分包人必须按双方确认的过程计量单或结算单,全额提供或开具并交付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包方;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前,承包人不予支付当期分包款。21.3.2分包人应对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如因分包人提供发票不及时、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分包人应负责更换、提供符合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如因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有权从应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21.3.3如因分包人提供的发票而被税务机关调查,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21.3.4如果承包人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分包人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承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则分包人必须向承包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分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及其他证明文件。21.3.5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填写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省、市、县(区)。21.3.6如果分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假或虚开、代开(非税务机关代开)的,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1.3.7分包人无法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价款的20%(不含增值税税额)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本合同应按照不含税价款结算。21.3.8如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分包人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1.4由承包人发出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有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承包人授权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均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21.5分包人货物进场需经承包人指定人员验收并签收收货凭据,无论何种形式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的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任何形式的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以合同约定的计算量为准。收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中任何带有“结算”字样的凭证均不代表双方的阶段及最终结算。21.5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分包人以非正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5人以上围堵、占据施工现场、发包人办公场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现场正常施工、承包人正常办公秩序;阻碍交通;攀爬塔吊、建筑物、广告牌等;以及《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向承包人提出付款要求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每次50000元的罚款,此金额承包人可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文明施工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追索违约金。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分包合同并要求分包人退场。六、工程变更22.2通用条款22.2款修改为: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原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5通用条款22.5款修改为:所有变更以及需要按照本条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的付款,都应在承包人有从发包人处索取相应权利的机会且能成功时,才能兑现。对于经承包人确认生效的变更指令,在发包人已就该变更事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承包人在确认变更部分相应的金额后,向分包人支付该款项。22.6如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立即执行变更指令,由此引发的影响承包人以及其他分包人施工的任何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为扣除。22.7分包工程的变更须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具有确认变更资格人员的签署方能生效。22.8无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分包人不得做任何工程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9如果承包人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完全是因为分包人的违约或毁约、分包人自身施工的方便、分包人施工措施需要、由分包人单独承担责任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有必要发出变更指示以及分包人其他的原因,则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的费用应当由分包人承担。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份。分包人应在提交竣工图后负责办理确认手续,直至此竣工图生效。23.2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督促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23.4修改为如果本工程通过了第23.2款所述的竣工验收,则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设计人、分包人及相关人员共同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上应当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23.5如果本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分包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本工程或某区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重新办理验收。任何承包人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分包人按照发包人和工程师的指示进行再次整改的义务,且不排除分包人对潜在的质量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2通用条款24.2修改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应签署达成一致的工程结算书,并按照结算书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承包人有权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分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24.4如果分包人未能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补充提交;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14天内仍未提交,承包人可直接按照其认为应当支付的竣工结算金额,向分包人开具竣工结算书。24.5结算书必须经过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承包人办理结算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后,经承包人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承包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4.6本工程按照第23条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分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给承包人,并全面积极配合承包人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在办理本工程竣工移交前,分包人还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令,从现场撤除其经承包人批准的且不属于建设工程主体附件的所有的临时设施、机械、材料和工程设备、人员,经承包人同意的用于保修和办理移交目的(不得妨碍发包人使用已完工程)的除外。届时分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撤除上述临时设施等的时间,否则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分包人自愿放弃向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权利。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且承包人有权与分包人解除合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300000元违约金,同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且承包人有权与分包人解除合同,分包人需在收到退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场完毕。(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延期竣工,每延期一天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额0.3%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不超合同额的5%;造成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或给承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分包人向承包人负全额赔偿责任。(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分包人需在收到退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退场完毕。分包人分包工程可以维修的,由承包人外委维修,维修费用直接从分包人结算款中扣除;分包人分包工程需要拆除、重建的,分包人应返还承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并需承担承包人外委拆除、清理费用,重建致使合同金额增加的,分包人尚需承担增加部分的价款;造成工程延期的,分包人仍需按本条第(3)款承担延期违约责任。(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①因分包人原因,将要对工期、质量、文明安全施工造成影响时,承包人有权将分包人承包内容进行调整,按照调出的工程项量乘以分包人承包单价再乘以1.3系数,此费用从分包人承包总价中扣减。②因分包人原因,已经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了影响,且分包人又无有效的改观措施和办法,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改观措施和办法已不能挽回被动局面时,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分包人应无条件退场。③如承包人责令分包人退场,则根据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其结算总价的80%作为分包人最终结算款(结算款需再扣除承包人向分包人的索赔金额以及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结算款付款方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执行。26.3通用条款26.3补充规定如下:26.3.1如果分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形,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违约通知后7日内,分包人的工作仍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则承包人可进入现场并接管工程,单方面停止分包人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且不解除分包人在合同解除前履行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以下任何部分或全部后果:(1)承包人停止对分包人的任何支付;(2)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金额或比率支付损害赔偿金。在不排斥采用其他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或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中扣除该赔偿金或兑付履约保函,如承包人兑付履约保函,分包人应按原履约保函金额将其补足。但任何此类赔偿金的支付均不能解除分包人履行分包工程的责任和义务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3)承包人封存或占有分包人在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和其它物品,并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同意的其他分包人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人认为适当,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额。26.3.2分包人违约后,承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分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6.3.3分包人违约后,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改正,而分包人没有在承包人要求期限内及时改正,则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分包人退场,且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退场,并妥善保护施工现场的所有承包人财产和已完、未完工程;如在上述期限内分包人没有退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0.3%/天,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里扣除。26.3.4本合同条款中违约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27、索赔27.5在索赔事件发生后7日内,分包人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正式索赔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如分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则视为分包人丧失当期分包工程的索赔权利,无权获得追加付款和工期的延长,承包人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7.6任何此类分包人索赔款项支付的前提均为承包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相关索赔款项。承包人可根据分包人索赔事件的实际情况给予其合理的那一部分。28、争议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承包人住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3无论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如果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产生由于总包合同或总包工程施工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合同有效性方面的任何争议),如涉及分包工程,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全力提供协助,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与上述争议有关的资料信息、在有相应安排时出席有关会议、出庭等。九、保障、保险及担保30、保险30.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为本合同范围的施工人员投保相关工伤、意外等保险。31、担保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31.4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31.5对于分包人缔结的任何与工程相关的采购、加工、租赁、劳务等合同,承包人不得分包人也不应要求承包人作为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设备由分包人采购32.4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4.1分包人有责任定期或在承包人的要求下检验、维护其使用的临时工程和承包人的设备、其它设施,分包人负有检查、照管、监护和控制的义务,并应承担检验、检查、保养以及临时工程、设备、设施的维修费用。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分包人误操作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设备和/其他设施所引起的相关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非和其他开支。32.4.2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提前提交材料计划申请,以便承包人有合理时间进行采购。如因分包人计划提供的延误、错漏或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32.4.3现场施工中,如分包人没有材料采购能力或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工作不满意,承包人在通知分包人后,由承包人代其购买施工用主要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在价款结算中,按照实际采购价加运费(包括二次搬运费)、保管费、税费、保险费及实际采购量从分包工程付款中扣除。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另行索要上述款项。32.4.4分包人有义务装卸、搬运、清理由承包人供应、代为采购的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转移承包人的加工间、库房(如有),且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格中。32.4.5承包人供货的设备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分包人应负责卸货及其它相关的配合工作,分包人要同承包人一起参加设备材料的进场报验,并签字确认,验收完成确认后即完成向分包人的移交。一旦上述材料移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自行承担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保管、储藏、吊装等的费用,并承担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施工中的材料损耗增加的费用和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损失、破坏或丢失的费用与索赔。32.4.6一旦现场实际材料的损耗量超出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的材料消耗量时,超出5%之内设备材料的供应和安装费将由分包人承担。超出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的材料消耗量时5%以时,超出5%以上的材料设备费*1.2从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32.5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5.1分包人所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提供的临时工程等必须使用于本工程,并能完全满足工程的需要。在未征得承包人许可的情况下,分包人不得擅自改变附件中列明的设备、设施、品牌、型号和规格等要求及生产、加工厂家。承包人在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督和/或组织、协助分包人进行验收并在安装前进行复验。承包人的这种验收并不免除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有疑问时,随时可以进行抽验。32.5.2任何本工程特殊的材料、设备、设施的有效付款凭证或进场票据,均应以本工程项目的名称为抬头。32.5.3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时,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4未经承包人或发包人/工程师(如发包人/工程师要求时)验收同意而进场的分包人的任何设备、设施、材料,无论其是否已被使用在工程上,都将被拒绝计入分包人的中期付款中。32.5.5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对其提供的临时工程、设施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同时保障承包人免于因上述设备、设施的运转不良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32.5.6出于完成总包工程的目的,由承包人出面协调管理,分包人应为发包人或承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分包人及其工人以及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将其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其他分包人或发包人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者允许上述各方免费/付费使用由分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在现场的设备、设施和脚手架等。(此处若为付费使用,则约定收费标准为另行商议。)32.5.7承包人授权刘保军、洪家勇为分包人货物进场验收人员,未经承包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无权签证,否则不当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35分包合同解除35.3通用条款35.3款修改为:35.3.1分包人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分包合同主要义务,又不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2)无正当理由而未能进场开工,又不能遵照承包人的要求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3)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停止施工;(4)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5)拒绝或拖延执行承包人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等的书面通知;(6)未经承包人许可,分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让、转包或再分包。(7)因分包人原因拖延工期,未能在约定的工期内或分段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的工作;(8)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并拒绝修复的;(9)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如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后仍继续这种违约,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又发生同样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在其违约行为持续或重犯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解除本分包合同,将分包工程中的部分内容交由其他分包人完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额外成本由分包人承担。35.3.2如因上述条款规定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解除情形发生,且只要这种合同关系未被恢复和继续,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1)承包人可以雇用其他分包人进行并完成分包工程(该项费用由承包人从已解除的分包合同价款中扣除);(2)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建筑施工图纸和全部相关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3)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分包合同解除而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或损害。(4)分包合同解除后,分包人负责将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进行结算并付清相关款项。承包人在分包人结清上述协议后,可以成为上述协议的继任者,但需重新签订相关协议。(5)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将其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材料运出现场。如果分包人在承包人提出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仍未执行,承包人可(但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运出现场和出售分包人的任何前述资产,并将扣除运出现场和出售过程所发生费用以及因分包人违约造成的工程损失后的出售所得收入归还给分包人。(6)分包合同解除后3日内,分包人自身的劳务人员或其劳务分包的全体人员应退场,未撤场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7)分包合同解除后7日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协议供承包人审核,结算应根据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经过承包人确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计算时间应截止分包合同解除之日。35.7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总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分包合同同时无条件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合理分担并协商解决。37、合同份数37.2双方约定本合同陆份,其中,承包人肆份,分包人贰份。38、补充条款:38.1送达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当是书面形式。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送达地址等见“合同专用用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任何一方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如由于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或传真号码不准确,或送达地址或传真号码变更而未告知,造成送达文书被退回或未送达的,则手送当日未送达之日;传真当日为送达之日;特快专递的以邮件详情单上注明的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挂号信函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38.2目录与标题本合同条款或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现的目录与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只起索引和内容提示作用,目录和标题本身不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合同专用条款,凡合同文件中对合同条款编号的引用,无论是否已指明是合同通用条款,均是指合同通用条款,包括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其的补充和修订。38.3承包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分包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分包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38.4保密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对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征得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经营活动中、技术文献或其它地方发表或披露本合同或其任何细节,更不得把全部或部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翻印外传。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38.5版权承包人颁发给分包人的图纸、技术规范和反映承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拥有,分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分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8.6分包合同的转让禁止38.6.1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合同项下或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得就本合同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担保、抵押。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该转让和担保、抵押行为对承包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并视为分包人违约,分包人除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并按转让和担保、抵押金额的30%(不含增值税税额)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38.6.2任何此类承包人的许可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人应对自己及其转让方、雇员和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造成工程受损或其他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负完全责任。38.7现场管理38.7.1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以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取了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并已对现场风险和意外已有足够考虑和安排:(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现场地表状况、各类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堆积、埋置方式和数量,清除此类废弃物的消纳场所及运输;(4)实施和完成本本分包工程及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的材料、人工、机械设备;(5)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6)进场交通条件(道路情况、桥梁荷载标准等)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7)现场及其周围现有地上房屋及设施、地下设施、环境及公众利益的保护;(8)影响分包人费用和施工的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法令、规定和管理办法;(9)当地的乡规民俗和风俗习惯(10)可能对施工产生干扰并影响分包人费用的各种影响因素;38.7.2任何由承包人或其代表发给分包人的资料都是以真诚合作的态度提供的,但承包人不保证其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分包人应自行对这些资料加以核实,并保证不因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同时保证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38.7.3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使用、车辆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负责提交所需申请及承担相关费用,并自行安排及协调有关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38.7.4人应当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周边现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桥、通道、踏步和地下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和罚款。38.8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38.8.1分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及承包人总体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应在分包合同签订7日内提交承包人审批。经承包人审定,分包人署名后,下发给分包人。38.8.2分包人被认为已对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除非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分包人必须完全遵照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安排资源投入,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38.8.3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且承包人无义务承担分包人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38.8.4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不能免除分包人的责任,如因分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考虑不周所引起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该损失包括工期及经济损失。38.9分包人应提交的进度计划38.9.1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但承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分包人的合同责任。38.9.2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和监督。分包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38.9.3因分包人原因使分包工程实际进展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分包人有义务、承包人也有权利要求分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8.10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38.10.1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计划中结合工程进度和计划的具体要求编制详细的材料供应计划及加工计划,并提供材料的价格明细单。承包人有权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并在必要时作相应修改,且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就上述供应计划的变更引起的任何性质的索赔。38.10.2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将材料供应计划和加工计划进行分解,并于每周一将下周所需的材料供应和加工计划上报承包人审核,以便承包人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材料采购和加工。38.10.3因分包人的原因导致材料采购和加工延误,造成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38.11工作时间38.11.1未经承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均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工;但为了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分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报告并取得承包人的批准。38.11.2如分包人在施工方案上采用多班制进行连续工作,则13.1条款不适用。分包人在任何节假日加班、多班工作的额外开支均被认为已考虑在报价中,不得再提出诸如此类费用的索赔38.11.3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了解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规定制定了合理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分包人均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分包人不得以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由而免于承担分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38.12承包人供应及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8.12.1承包人或监理应在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前24小时通知分包人,货物运到现场后,分包人应立即安排适当通道及卸货位置并卸货,在1小时内组织监理或承包人、供货单位共同就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资料等方面进行验收。逾时未验收,视为分包人已认可该项验收结果,如材料设备损坏、丢失则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分包人无理拒绝卸货和保管,承包人有权另外委托其它单位完成该项工作,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双倍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38.12.2分包人承担对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保管、搬运、抽样检测工作和费用等职责,相应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协议造价中,分包人不得再额外计取。38.12.3分包人应按照第6条所述本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指定供应商或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若延迟支付,承包人有权在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相应金额。38.12.4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本协议专用条款,分包人须在报送《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入场计划》时间30天前向承包人报送《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包括数量、明细表及进场时间)。承包人据此组织采购供货。对因分包人未能及时上报而造成的供货延误、工期拖延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38.12.5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本协议专用条款,由分包人履行采购义务。分包人或分包人直接分包单位须在该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2个月与承包人指定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供货或分包工程合同,并在承包人工程管理部备案。对因分包人不按承包人指定签约,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导致的供货错误、供货延误、工期拖延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8.12.6分包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指定供应商或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若延迟支付,承包人有权在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相应金额。38.12.7承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范围,若有调整,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分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相应调整采购行为。38.13材料、工艺及测试38.13.1所有的材料和工艺都应符合本协议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除外),并随时按承包人项目部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指令在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测试,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样品,上述这些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价款中。经承包人和监理确认的样品,分包人不得任意更换,否则,必须无条件全面返工,相应货品全部退货,工期不得顺延。分包人须作施工样板或提供样品经承包人封样确认后方可供货施工,若不能满足承包人的技术标准,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本协议价款中扣除。38.13.2现场材料须按规定堆放,并立标牌注明品种、规格、使用部位、进场时间等。承包人、监理有权随时查看现场和工程。对在现场或现场以外准备或制作任何用于工程的预制件,分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承包人,说明准备或制造的时间和地点,使监理、承包人能在工程的各个阶段检查分包人的工作。但这种检查毫不减轻分包人应负的协议责任,任何预制件的加工备制没有通知监理、承包人,且监理、承包人认为该项工作需要他的预先检验时,监理、承包人均有权拒绝使用这种预制件。38.13.3分包人供材料设备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5天仍不能供货到场,承包人有权将该种材料改为承包人供应,该材料设备费用按本协议价格或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从协议价款中扣除,并向分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30%的违约金。对工程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承包人的权利。38.13.4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本协议专用条款,分包人须在报送《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入场计划》时间30天前向承包人报送《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包括数量、明细表及进场时间)。承包人据此组织采购供货。对因分包人未能及时上报而造成的供货延误、工期拖延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38.13.5分包人供材料设备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5天仍不能供货到场,承包人有权将该种材料改为承包人供应,该材料设备费用按本协议价格或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从协议价款中扣除,并向分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30%的违约金。对工程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承包人的权利。38.13.6承包人直接供货且由分包人负责施工和安装的材料和设备的搬运(包括卸货费、二次搬运费)、当地规定的抽样检测工作及费用(包括承包人供应材料的检测和费用)、验收保管费(承包人供货的材料设备价格除外)。38.13.7施工中承包人按照分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需求计划》中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数量供货。供应数量不够完成整个工程时,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提出采购申请,该申请必须给承包人供应材料厂商预留合理的生产、运输周期,如因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采购计划不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由此造成的费用、工期等一切损失均有分包人承担。38.14合同固定总价包含的费用如下:38.14.1合同固定总价中综合了完成本工程应计取的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等)、现场经费、现场管理费(房租、安全文明)、分包人自行管理费、材料进场试验费、措施费、验收摊销费用、使用正式电梯的摊销费用、水电费、卫生清洁费、规费、风险费(市场价格浮动、国家政策性的价格调整等所有因素)、利润,9%税金等全部费用。分包人对工程现场的现状和已具备的施工条件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对相应风险已有充分预估,对协调处理工程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关系已有充分准备;分包人针对上述因素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费用已在合同承包价中作了充分的考虑。38.14.2包含完成承包施工工作所需要的操作脚手架搭拆费用;38.14.3包含依据北京市相关交通运输环保条例,出现城管处罚等事件,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及损失;38.14.4包含分包人落实政府相关部分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工作的文件要求,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责任分工内工作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多次核酸检测及注射预防针费用);38.14.5包含民扰和扰民的的协调费用;38.14.6包含现场达到样板安全文明工地产生的其他费用(要求统一床铺、床单、被罩、枕套);38.14.7包含分包人施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赔偿责任,承包人不负连带责任的费用。38.14.8包含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应保证人身安全,遵守承包人现场指挥与安全管理,若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在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事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38.14.9包含分包人根据项目所在的位置,综合考虑北京市交通、环保及其他的政策的要求费用。38.14.10包含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罚款等,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夜间施工(日间需照明施工)、保险、建筑垃圾排放以及其他合同条件所规定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工作所必须的相关费用。38.14.11包含本项目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的由接驳点至施工现场任何部位的接驳费用。38.14.12包含工程的水、电费用,按照结算价1%扣除水电费费用38.14.13包含本项目拟派驻施工现场人员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及必须的办公费用),该费用属总包干性质(包工期、包质量、包工资、包造价、包安全管理及任何市场差别、企业管理费、所有间接管理费、利润、保险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费、税。同时考虑必须的加班费以及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的费用等风险因素),合同金额除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承诺按贵司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不限于项目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原、质量管理员、后勤及防疫管理人员,配合测量人员进行轴线、控制线、标高的测量放样;投标人与其他单位配合施工内容,负责对作业内容进行放线,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38.14.14包含冬雨季施工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不分时限的阶段清理及完工清理费用;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费用;38.14.15包含根据现场考虑施工范围内所有材料的二次搬运费和倒运的费用,包含各种材料、机具施工现场的二次搬运、分类码放、挂贴标识(制作材料标识牌)用工、清理等用工费用;38.14.16包含根据工程所在的地理位置,应在各类重要会议或其它事件(如中、高考、两会、七一建党节、国庆、外事活动、冬奥会、雾霾天等天气环境因素等重大事件)发生时响应政府要求,已综合考虑中高考、两会、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室内装修修复及户外部分临时工程 拆除恢复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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