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 车辆加油招标公告(锦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2024)



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4-02-23 至 2024-03-01

撰写单位:
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撰写人:
王一鸣

(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3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700-00015

项目名称: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需求
一、公务用车基本情况 锦州市直各预算单位现有公务用车约1200台全部纳入本次车辆定点加油范围。 二、定点加油服务时间要求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本次车辆加油定点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 管理性规范 入围供应商必须全面接受锦州市机关保障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业务管理与锦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对接,按照管理平台的管理规范调整供应商的操作流程,同时供应商须严格接受锦州市财政局的统一监督。 四、 使用范围要求 供应商应满足公务用车加油为省外、省内外市和本市全域范围。 五、商务要求 1、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均执行同一投标报价比率。 2、本项目按照比率报价,供应商提供各类油品的价格须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综合下浮比例不少于10%执行。比率最高限价为100%。 注:下浮比例是指供应商给出的价格占发改公布的市场零售价格比例。例如: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价格为100元,供应商给采购人提供的油品售价(每升)为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3、实际付款金额=当期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中标人所报下浮比例×实际用量。 4、如果供应商面向社会加油实施促销方案,应保证本项目采购单位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当促销价格高于定点加油优惠价时,定点加油优惠单价可保持不变;当促销价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在促销期间,享受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的促销价格,保证加油优惠价不高于促销价。        

合同履行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脱贫攻坚单位享用此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如有)详见采购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有能力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3.2截至报名结束前,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23日 08时00分至2024年03月01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3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网上领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务必保证与递交的电子备份文件一致,并确保电子备份文件能够正常读取,否则后果自负。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会议。3、评审过程中,如出现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等情况,则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执行。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锦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地址: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联系方式:
0416-37167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联系方式:
0416-2110817

邮箱地址:
jzszzfcgzx@163.COM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0416-211081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锦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行政区域
锦州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2月23日 14:30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2月23日至2024年03月01日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3月06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线上获取

预算金额
¥0.0001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416-2110817

采购单位
锦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16-3716779

代理机构名称
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
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416-2110817

附件:

附件1
JH24-210700-00015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doc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服务类)项目名称: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4-210700-00015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第三章评审办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40第六章采购需求5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4-210700-00015项目名称: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0元最高限价:0元采购需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如有)详见采购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有能力完成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3.2截至报名结束前,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1、辽宁政府采购网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2、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供应商未进入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库的,请详阅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http://ggzy.jz.gov.cn/)“首页>帮助中心>下载专区>投标人--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416-2110841),已办理入库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不需重复办理。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可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进行网上登记注册后,用获得审核通过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下载招标(采购)文件。未获得审核通过的供应商不能进行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具体操作,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服务指南→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供应商操作手册(链接:http://ggzy.jz.gov.cn),供应商操作有疑问的,可在项目招标、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询求指导,自行完成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1日,每天上午8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鉴于目前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相关数据尚未实现互联共享,供应商可以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锦州市)进行网上下载。售价:免费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3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电子版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将电子备份文件密封递交至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供应商须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未按时提交或提交不全的响应无效。未按上述要求上传和提交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六、开启(竞争性磋商会议时间)时间:2024年3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止八、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9.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网上领取招标(采购)文件并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务必保证与递交的电子备份文件一致,并确保电子备份文件能够正常读取,否则后果自负。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会议。3、评审过程中,如出现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等情况,则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执行。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锦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地址:锦州市市府路68号联系方式:0416-371630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联系方式:0416-2110817邮箱地址:jzszzfcgzx@163.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416-2110817十一、确认签字采购人代表确认签字: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2月23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 款 名 称条 款 内 容1项目名称锦州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 JH24-210700-00015 3采购人锦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4采购代理机构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5服务地点(地址)采购人指定6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预算内资金 已落实7采购内容及范围详见采购公告部分8服务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9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10报价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为30天,如遇特殊情况,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依照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报价有效期。11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见采购公告12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报价不接受13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按格式要求盖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名章;涂改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名章。14备份文件介质形式以光盘、U盘、移动硬盘方式存储并且经加密处理。15备份文件密封要求供应商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文件密封递交至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150号),并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16报价截止时间(会议时间)见采购公告17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8备份文件的退还未经使用的备份文件将在评审结束后退还。19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20磋商小组人数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库抽取的专家4人,共5人组成。21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22磋商和报价轮次磋商和报价轮次为2轮。23验收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进行项目验收,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行为规则》[辽财采〔2008〕95号]、《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24付款方式当次结清。25监督本项目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锦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监督26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锦州市助力全面振兴新突破“礼遇便利”服务举措15条,此项目不收取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27澄清评审过程中,如出现要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等情况,则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执行。28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负责解释。29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详见第三章30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经办人:采购人处理质疑经办人:巩先生0416-3716301负责对磋商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的质疑处理;集中采购机构质疑经办人:耿先生 0416-2110816 负责采购文件中的其他问题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质疑处理。供应商须知正文1.总则1.1概述1.1.1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本次采购活动。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服务时限和质量要求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服务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响应无效:(1)为本项目的代建人;(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报价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5回避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1.6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1.7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8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9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0踏勘现场无1.11偏离本项目采购人不接收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及服务的负偏离,如出现则按响应无效处理。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2.1.1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公告)、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等。2.1.2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实质性变动,要求采购人变化后的技术和服务部分必须具备公共性和广泛性,不得含有品牌、型号,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改变需求后的报价中予以响应。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和答复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截止递交响应文件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通知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认为必须解答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且对共性问题的答复还将送达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2收到答复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答复文件。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响应文件的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证明材料格式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谈判的无需提供)3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的须提供)4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如适用)57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8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6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711信用记录二、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响应函82报价一览表93服务价格明细表104服务需求响应表115商务条款偏离表12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3三、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1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54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重要提示: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3、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为供应商就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的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应材料。3.2报价3.2.1报价中应包含完成本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的全部费用。3.2.2供应商应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3.2.3报价一览表标明的价格为供应商第一轮磋商所报价格。3.2.4磋商小组不接收可选择的报价。不接受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2.5供应商的报价:3.2.5.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现场踏勘获悉的内容编制报价一览表。3.2.5.2供应商应依据市场情况、现行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需做出报价详细清单,其中包括:a.报价一览表,报价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税金、规费、措施费用等;b.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各种收费等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3.2.5.3报价中应包含所有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的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金、管理费等有关费用。3.2.5.4承包方式:本项目为包工包料。如果发生设计的变更而导致实施量和总造价发生变化的,按照磋商文件合同协议条款规定执行,并以书面形式确认。3.2.5.5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如果报价一览表的数额与报价函金额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如果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如果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数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磋商小组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5.6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3.3报价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3.4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3.4.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提供的各项资格、资质、认证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法定年度经发证机关监督检验的,必须经过上一检验周期检验,且供应商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否则将导致供应商响应无效。3.5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修改3.5.1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3.5.2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3.5.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响应无效。3.5.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辽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财采〔2021〕153号)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须认真、逐项并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4.响应文件的递交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投标,投标(报价)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5.磋商会议5.1磋商会议时间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会议时间)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会议。5.2磋商会议地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报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参与本项目论证及咨询的专家。6.1.3磋商小组成员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审查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6.3.3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6.3.4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6.3.5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6.3.6供应商在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6.3.7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6.4无效响应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7.确定成交7.1成交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7.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为2家的除外。7.1.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7.2成交通知7.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向他人转让成交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2.3成交通知书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7.3签订合同7.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金额是成交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的金额。7.3.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3.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7.3.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4履约保证金7.4.1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8.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成磋商小组的;(三)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四)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8.1.2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8.1.3采购人存在8.1.1和8.1.2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8.1.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8.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8.1.6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8.1.7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8.2.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2.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8.2.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8.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8.3.1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8.3.2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8.4其他要求:8.4.1存在本章8.1、8.2、8.3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4.2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8.4.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8.4.4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5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二)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七)竞争性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9.询问、质疑和投诉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9.2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9.3质疑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10.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及处理10.1以下是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10.1.1不遵守会议现场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10.1.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10.1.3供应商互相串通报价,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利益的;10.1.4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行贿牟取成交资格,与采购人串通报价,损害其他供应商、采购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10.1.5供应商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其他行为。10.2处理办法10.2.1如果供应商在报价、评审过程中有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则由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取消其报价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其1~3年内参加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11履约和验收11.1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1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评审办法一、评审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二、评审原则及程序(一)评审原则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2组织机构代码证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税务登记证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7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8磋商会议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11信用记录无采购公告中所述的不良记录(2)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响应函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2报价一览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3服务价格明细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4服务需求响应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5商务条款偏离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6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无供应商须知1.4.2(6)所述情形(3)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响应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3、磋商3.1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例等实质性内容。3.3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4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最后报价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4.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4.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不视为撤回响应文件,退出磋商不影响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对已经递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相应责任。5、比较及评价5.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2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最后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6.1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1)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评审时,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2.供应商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6.2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响应产品、服务给予其最后报价6(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7、推荐成标候选供应商的原则具体处理办法如下: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最后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投票处理。3.评分标准评分因素满分分值评分标准分 项得 分分类报价30分价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对于明显低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超低报价,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证明材料。(小数点后保留2位)30▊技术部分35分整体服务方案提供针对本项目总体方案,包括总体思想、总体目标、服务方式、服务计划、服务响应时间、服务相应地点等六项服务内容。每提供一项条理清晰、阐述详细且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服务方案得1分,满分6分。不提供不得分。6技术部分35分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配套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油罐区安全保障措施、卸油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加油环境安全保障措施、油品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六项保障措施。每提供一项条理清晰、阐述详细且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措施方案得1分,满分6分。 不提供不得分。6技术部分35分服务人员保障措施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人员保障措施,包括:人员招聘的保障措施、人员资格的保障措施、人员培训计划的保障措施、人员考核的保障措施、人员奖惩制度的保障措施、人员安全及职业素养教育等六项保障措施。每提供一项条理清晰、阐述详细且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措施方案得1分,满分6分。 不提供不得分。6技术部分35分应急方案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的应急保障方案,包含:自然灾害分析与处理、事故灾害分析与处理、突发事件分析与处理、公共卫生分析与处理;加油设备故障的紧急处理;储油不足的紧急处理;每提供一项服务方案,且方案描述清晰,详细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得1分,满分6分。不提供不得分。6技术部分35分售后服务方案提供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热线的设置、售后服务计划的实施、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售后服务目标设置与保障措施、增值服务方案等。每提供一项服务方案,且方案描述清晰,详细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得1分,满分6分。不提供不得分。6技术部分35分燃油质量保障方案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所需要的燃油质量保障方案,包含:燃油的进货渠道、燃油的运输管理、燃油的装卸管理、燃油的存储管理、燃油的抽检方案等。每提供一项保障方案,且方案描述清晰,详细与项目需求相适应得1分,满分5分。不提供不得分。5商务部分35分加油服务1承诺为采购人提供免费送油服务得2分,不提供免费送油服务不得分。(提供承诺书盖公章)2▊商务部分35分加油服务2可为采购人提供燃油加油枪数量。加油站点加油枪数量≧12得6分;8≦加油站点加油枪数量<12得4分;4≦加油站点加油枪数量<8得2分;加油站点加油枪数量<4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单个加油站加油枪的数量,多个加油站的加油枪数量不可以累计。(提供现场照片及承诺书盖公章)。6▊商务部分35分加油服务3可为采购人提供随到随加服务,在加油站客流量增加的时候,采购人享有优先加油的特权。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2▊商务部分35分加油服务4加油站提供的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6个得5分;4个≦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6个得3分;2个≦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4个得1分;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2个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单个加油站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多个加油站的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可以累计。(提供现场照片及承诺书盖公章)。5▊商务部分35分加油记录查询服务可为采购人提供电子加油记录查询服务。可查询1年内的得2分;可查询2年内的得4分;可查询3年内的得6分;可查询4年及以上的得8分。以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证明材料必须体现可查询年限并加盖公章)8▊商务部分35分监控录像服务可为采购人提供监控录像记录查询服务。加油站具有监控录像,且监控录像记录查询30天以上的得2分;加油站具有监控录像,且监控录像记录查询60天以上的得4分;加油站具有监控录像,且监控录像记录查询90天以上的得6分;以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证明材料必须体现可查询天数并加盖公章)6▊商务部分35分业绩响应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类似项目的业绩)每提供一项业绩得3分,最高6分。注:(提供项目合同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6▊上表带有▊的评估因素为客观因素,客观因素通过计算或查实得分,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必须予以修改,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不做修改的评委评分无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格式上不得缺失,其中所提供资料数据及内容若不完整,磋商小组将对各项中的每小项不予评分。磋商小组汇总上述各项评分因素得出供应商的各自得分。四、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1.7“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8“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2“采购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1.13“响应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响应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所响应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2.2所响应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服务质量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以响应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采购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采购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7.3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7.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7.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7.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7.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7.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7.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7.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7.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7.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7.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8.检验和验收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9.违约责任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9.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0.不可抗力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争端的解决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工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1采购文件;17.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7.5中标通知书;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需方名称)(以下简称需方)和(供方名称)(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2.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成交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采购文件中所列相关服务。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五、付款方式及条件六、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1.服务时间:2.服务地点:七、验收要求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2.供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供方需无条件整改至符合约定,自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供方仍未整改或整改后服务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逾期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九、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格式1封面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公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名章):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格式2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响应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3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日期:格式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8响应函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上传电子文件份、备份文件份。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响应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2)本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5)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6)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7)我方承诺响应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供应商银行账号:日期:格式9报价一览表服务名称优惠率(%)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备注小写:大写:最后报价现场填报1、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均执行同一投标报价比率。2、本项目按照比率报价,供应商提供各类油品的价格须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综合下浮比例不少于10%执行。比率最高限价为100%。注:下浮比例是指供应商给出的价格占发改公布的市场零售价格比例。例如: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价格为100元,供应商给采购人提供的油品售价(每升)为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3、实际付款金额=当期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中标人所报下浮比例×实际用量。4、如果供应商面向社会加油实施促销方案,应保证本项目采购单位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当促销价格高于定点加油优惠价时,定点加油优惠单价可保持不变;当促销价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在促销期间,享受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的促销价格,保证加油优惠价不高于促销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0服务价格明细表序号服务名称优惠率备注总价注:1.此表中,总价应和报价一览表的响应总价相一致。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1服务需求响应表服务内容: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详见采购需求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说明: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2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履约期限: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付款方式:当次结清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说明:1.“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填写。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响应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3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格式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第六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公务用车基本情况锦州市直各预算单位现有公务用车约1200台全部纳入本次车辆定点加油范围。二、定点加油服务时间要求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本次车辆加油定点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管理性规范入围供应商必须全面接受锦州市机关保障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业务管理与锦州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对接,按照管理平台的管理规范调整供应商的操作流程,同时供应商须严格接受锦州市财政局的统一监督。4.使用范围要求供应商应满足公务用车加油为省外、省内外市和本市全域范围。五、商务要求1、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均执行同一投标报价比率。2、本项目按照比率报价,供应商提供各类油品的价格须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综合下浮比例不少于10%执行。比率最高限价为100%。注:下浮比例是指供应商给出的价格占发改公布的市场零售价格比例。例如: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价格为100元,供应商给采购人提供的油品售价(每升)为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3、实际付款金额=当期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油品当日市场零售价(每升)×中标人所报下浮比例×实际用量。4、如果供应商面向社会加油实施促销方案,应保证本项目采购单位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当促销价格高于定点加油优惠价时,定点加油优惠单价可保持不变;当促销价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在促销期间,享受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的促销价格,保证加油优惠价不高于促销价。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 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 车辆加油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