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责任险招标公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2024)
医疗责任险项目(ywk202401)科内采购公告
时间:2024-02-23来源:本网站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采购办公室对医疗责任险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
二、项目编号:ywk202401
三、项目采购控制价:¥ 136400元,本项目只接受等于或低于采购控制价的报价,如报名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及单项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供应商。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采购控制价(元)
1-1
医疗责任险
1年
详见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 136400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1. 见采购文件。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供应商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者,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其与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保险的框架协议或合作协议。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资料递交方式及时间:
1.报名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供应商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者,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其与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保险的框架协议或合作协议。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下列材料扫描件之一即可:①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②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2023年至今新成立的供应商可提供任意1个月或季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报表;③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要求: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能够清晰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如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成立时间提供,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应另附开户许可证)。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下列任一项证明材料:①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②提供响应截止到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 ;
6)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
7)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代表授权书(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8) 授权代表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及明细;
9 信用中国查询记录。
2. 报名资料递交时间:
符合资格并有意向参加的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下午5:00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报名资料。
3. 报名资料递交方式:
1)现场递交: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医技科四楼采购办公室。
2)邮寄递交: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乐平镇人民医院采购办禤老师收),收件电话:0757-87380512。
七:获取采购文件:公告网址下载或自带U盘至采购办公室拷贝。
八、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1.递交时间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至9时45分。
2.递交地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医技楼四楼采购办旁会议室。
九、采购会时间: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45分。
十、采购会地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医技楼四楼采购办旁会议室。
采购人联系电话:0757-87380512
监督投诉电话:0757-87390907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采购办公室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
2024年2月23日
公告附件.doc
医疗责任险项目采购文件.doc
采写:采购办公室编辑:采购办公室摄影:采购办公室
1.1.1.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致:(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我方参与(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1.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致: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我方已认真阅读了全部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完全清楚理解其内容及规约,我方特此承诺,我方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有任何虚假和不实,我方自愿放弃响应资格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1.1.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如有)致: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我方已认真阅读了全部采购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完全清楚理解其内容及规约,我方特此承诺,我方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有任何虚假和不实,我方自愿放弃响应资格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特此声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1.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注: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后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1.1.5.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有关(项目名称)的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本授权委托书后必须附上获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1.1.6.关于资格的声明函致: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关于贵单位年月日发布项目名称:)的调研公告,本签字人(授权代表)愿意参加,并声明:我方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特此声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年月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科内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项目编号:ywk202401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采购办公室(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2024年2月发布第一部分科内采购公告医疗责任险项目(ywk202401)科内采购公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采购办公室对医疗责任险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一、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二、项目编号:ywk202401三、项目采购控制价:¥136400元,本项目只接受等于或低于采购控制价的报价,如报名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及单项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供应商。品目号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采购控制价(元)1-1医疗责任险1年详见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136400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1.见采购文件。五、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供应商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者,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其与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保险的框架协议或合作协议。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报名资料递交方式及时间:1.报名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供应商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或者,依法被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提供《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加盖法人机构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其与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有关责任保险的框架协议或合作协议。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下列材料扫描件之一即可:①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②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或报表;2023年至今新成立的供应商可提供任意1个月或季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或报表;③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要求: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6个月内出具且在有效期内的,能够清晰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如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成立时间提供,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应另附开户许可证)。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下列任一项证明材料:①提供《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②提供响应截止到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6)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7)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代表授权书(模板详见公告附件);8)授权代表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及明细;9信用中国查询记录。2.报名资料递交时间:符合资格并有意向参加的供应商应当在202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下午5:00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报名资料。3.报名资料递交方式:1)现场递交: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医技科四楼采购办公室。2)邮寄递交: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乐平镇人民医院采购办禤老师收),收件电话:0757-87380512。七:获取采购文件:公告网址下载或自带U盘至采购办公室拷贝。8.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1.递交时间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至9时45分。2.递交地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医技楼四楼采购办旁会议室。九、采购会时间: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45分。十、采购会地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医技楼四楼采购办旁会议室。采购人联系电话:0757-87380512监督投诉电话:0757-87390907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采购办公室(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2024年2月23日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1.1.一、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分支机构参加的,必须提供其法人给予的相应授权证明材料。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相关经营范围和能力;供应商(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在近三年内(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三年)参与全国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二、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一)项目需求书:一、项目基本概况: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总预算医疗责任险1年136400元1.被保险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2.被保险人(下属、关联机构):(1)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2)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范湖分院3.被保险人信息:医院类别:综合医院医疗机构等级:二级注册床位数:150张医务人员数:158人上年度门诊人次:150000人上年度出院人次:1981人2.供应商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一)保险责任范围:医院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期限内首次向医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该保险须予以赔偿。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方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2.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方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1)发生可能引起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赔偿限额与免赔额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3.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4.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5.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万元6.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处理此类案件的次数不得低于4次。三)赔偿范围1.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患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患者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经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仲裁、调解或经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酌情评鉴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方赔偿保险金4.诉讼案件律师费用,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及代理律师签署三方协议,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四)特别约定1.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次数不得超过4次(含4次)2.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3.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4.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5.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6.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7.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8.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到指定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9.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10.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11.“诊疗活动”,也包括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2.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五)理赔服务1.核损时效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需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加速理赔序号索赔金额应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时间1人民币 5万元(含 5万元)以下在5个工作日内2人民币 5一30 万元(不含5万元,含30 万元)在 7工作日内330 万元以上的赔案以上在10工作日内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2.理赔时限序号理赔金额作出赔付的时间1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3个工作日内21-5 万元(不含 1万元,含 5 万元)5 个工作日内35一20 万元(不含 5万元,含 20 万元)7个工作日内420一30万元(不含 20 万元,含 30 万元10个工作日内530 万元以上(不含 30 万元)15个工作日内1.3.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1.3.1.1.1.1.1.(一)报价要求:1.报价方式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目的地(院方指定地点)交付验收价,均涵盖报价要求之一切费用,报价中必须包含本项目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履行保险服务职责应获得的全部酬金和所付出的全部费用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保险、伴随服务、拟投入工具及材料、各类税费或未注明报价的内容以及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2.本项目只接受不高于预算金额的报价,如报名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及单项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报价。3.如供应商为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项目方案及报价。1.3.1.1.1.1.2.(二)服务及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标的提供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1年。1.3.1.1.1.1.3.(四)验收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标准。4.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1.3.1.1.1.1.4.(五)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经采购人核对无误后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2.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注:如果供应商为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以其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作为采购人的支付对象,即收款方、出具发票方为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3.采购人财务支出需要政府部门审批,采购人提交给政府部门的支付审批时间,视同为付款时间。(六)保险咨询和培训:在保险期间内,采购人如有风险管理方面和保险方面的疑问和咨询,成交供应商必须及时解释和提出意见,并告知采购人所应采取的必要行动。如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员工无偿提供不少于一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培训。(七)索赔在保单生效后,成交供应商须告知采购人有关的理赔注意事项及理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成交供应商须指派一名项目经理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跟进赔案的进展。保险到期后,如仍有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案未结束,成交供应商须继续协助采购人跟进相关事项,至赔案全部结束为止。接到医患纠纷案件后,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必须在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到现场提供相关服务。1.3.1.1.1.1.5.(六)评审方法:二次或多次报价后由评审专家独立、记名投票。1.4.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采购项目(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甲方: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乙方:(成交供应商)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注:成交供应商为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适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_电话:0757-87390907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乙方(保险人):电话:传真:地址:联系人:手机:为充分维护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促进依法、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并积极维护机制的健康运行及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规定以及《》的约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医疗责任保险事宜,订立如下合同。第一部分定义投保人本协议中所指的投保人均为甲方。被保险人本协议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1)被保险人及地址:被保险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2)被保险人(下属、关联机构)及地址:1.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1.1.地址:2.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范湖分院2.1.地址:货币单位本合同中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为外币,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第二部分承保基础及保险期限1.承保基础本保险合同采用期内索赔制。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在保险期限内的,本保险予以负责。2.保险期限年,自20年月日零时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年,自20年月日零时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承担保险责任。第三部分承保明细表1.医院信息法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证:医疗机构等级:注册床位数:医疗机构类别:上年度门诊人数:上年度出院人数:医务人员数:执业许可证编号: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机构的等级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级别确定;未定级医疗机构的等级参考医疗机构的当地医保等级收费标准确定。2.保险责任范围:医院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期限内首次向医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该保险须予以赔偿。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方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2.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方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1)发生可能引起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3.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以供应商投标响应为准)本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RMB万元;其中: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万元;2)公平原则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万元3)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万元。4)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RMB万元5)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公平原则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4.免赔额:零5.赔偿范围5.1.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患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患者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5.2.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经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仲裁、调解或经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酌情评鉴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3.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方赔偿保险金5.4.诉讼案件律师费用,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及代理律师签署三方协议,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6.理赔服务6.1.核损时效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需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加速理赔序号索赔金额应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时间1人民币 5万元(含 5万元)以下在5个工作日内2人民币 5一30 万元(不含5万元,含30 万元)在 7工作日内330 万元以上的赔案以上在10工作日内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6.2.理赔时限序号理赔金额作出赔付的时间1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3个工作日内21-5 万元(不含 1万元,含 5 万元)5 个工作日内35一20 万元(不含 5万元,含 20 万元)7个工作日内420一30万元(不含 20 万元,含 30 万元10个工作日内530 万元以上(不含 30 万元)15个工作日内7.保险费支付约定: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核对无误后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2)付款方式:采用支票或转账的形式。3)乙方必须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4)采购人财务支出需要政府部门审批,采购人提交给政府部门的支付审批时间,视同为付款时间。5)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1)合同;(2)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3)投保单;(4)甲方所需的其他材料。6)如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交齐合法有效、完整结算凭证资料,而造成时间延误的,甲方有权顺延履行付款义务。8.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9.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司法管辖。10.特别约定10.1.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次数不得超过4次(含4次)10.2.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10.3.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10.4.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0.5.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0.6.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10.7.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0.8.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到指定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0.9.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10.10.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10.11.“诊疗活动”,也包括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0.12.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第四部分保险咨询和培训在保险期间内,采购人如有风险管理方面和保险方面的疑问和咨询,成交供应商必须及时解释和提出意见,并告知采购人所应采取的必要行动。如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员工无偿提供不少于一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培训。第五部分索赔在保单生效后,成交供应商须告知采购人有关的理赔注意事项及理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成交供应商须指派一名项目经理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跟进赔案的进展。保险到期后,如仍有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案未结束,成交供应商须继续协助采购人跟进相关事项,至赔案全部结束为止。接到医患纠纷案件后,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必须在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到现场提供相关服务。第六部分验收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标准。4.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第七部分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及乙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合同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保险经纪人),或2.应法律或司法、行政管辖要求而提供,或3.事先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同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继续有效。第八部分合同组成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本合同如有附件,附件之间有冲突之处,以排列在前附件为准:1.乙双方根据本合同协商制定的其他补充协议或修正文件;2.本合同项下的批单;3.本合同书;4.本合同书的附件;5.投保单;6.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7.供应商响应文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九部分法律责任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果,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乙方有其他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经甲方三次书面催促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继续进行赔偿。第十部分争议处理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申请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一部分保密协议乙方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均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并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永久删除电子文档格式的相关数据。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条款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第十二部分合同生效本合同自20年月日零时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效力相同。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合同附件清单(附后)附注:本合同所有附件均在签订合同时编制,确立依据为招标(采购)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确认文件、项目重要内容(如:双方权利义务、功能要求说明等)可作为附件。注:成交供应商为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适用。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合同甲方(投保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_电话:0757-87390907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乙方:(保险经纪)地址:丙方:(保险公司)地址:甲方通过公开采购选择医疗责任保险服务供应商,乙方作为甲方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中标/成交单位,应按照《项目名称》采购结果,协助甲方向丙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为充分维护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促进依法、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规定以及乙方响应文件中的约定,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医疗责任保险事宜,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乙方作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安排保险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代办投保所需的相关手续。投保后,乙方必须对保单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保单内容与乙方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保险方案一致并完全符合相关要求。2、保险咨询和培训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如有风险管理方面和保险方面的疑问和咨询,乙方必须及时解释和提出意见,并告知甲方所应采取的必要行动。如甲方要求,乙方须向甲方员工无偿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的培训。3、协助索赔在保单生效后,乙方须告知甲方有关的理赔注意事项及承保公司的理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须以维护甲方的利益为索赔的前提,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跟进赔案的进展,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为甲方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合同到期后,如仍有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案未结束,乙方须继续协助甲方索赔直至赔案全部结束为止。4、接到医患纠纷案件后,乙方服务人员必须在个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到现场提供相关服务。第二条丙方作为医疗责任险项目的出单保险公司,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负责甲方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出具保险单、开具发票、保单批改、理赔、期内服务等工作;实收保费、赔付款项及理赔费用等。2、丙方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第三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相关内容一、定义投保人本合同中所指的投保人均为甲方。被保险人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1)被保险人及地址:被保险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10号2)被保险人(下属、关联机构)及地址:1.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1.1.地址:2.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范湖分院2.1.地址:货币单位本合同中涉及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为外币,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二、承保基础及保险期限1.承保基础本保险合同采用期内索赔制。期内索赔制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以索赔发生为基础:凡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包括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在保险期限内的,本保险予以负责。2.保险期限年,自20年月日零时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年,自20年月日零时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追溯期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从保险责任起始日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承担保险责任。三、承保明细表1.医院信息法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证:医疗机构等级:注册床位数:医疗机构类别:上年度门诊人数:上年度出院人数:医务人员数:执业许可证编号:*医疗机构的等级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级别确定;未定级医疗机构的等级参考医疗机构的当地医保等级收费标准确定。四、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工作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方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2.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方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1)发生可能引起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五、赔偿限额与免赔额1.本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RMB万元;其中: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万元;2)公平原则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万元3)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万元。4)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RMB万元5)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1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当年保险费的10%;*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公平原则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2.免赔额:零六、赔偿范围1.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患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患者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经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仲裁、调解或经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酌情评鉴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方赔偿保险金4.诉讼案件律师费用,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及代理律师签署三方协议,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七、理赔服务1.核损时效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需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加速理赔序号索赔金额应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时间1人民币 5万元(含 5万元)以下在5个工作日内2人民币 5一30 万元(不含5万元,含30 万元)在 7工作日内330 万元以上的赔案以上在10工作日内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2.理赔时限序号理赔金额作出赔付的时间1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3个工作日内21-5 万元(不含 1万元,含 5 万元)5 个工作日内35一20 万元(不含 5万元,含 20 万元)7个工作日内420一30万元(不含 20 万元,含 30 万元10个工作日内530 万元以上(不含 30 万元)15个工作日内八、特别约定1.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次数不得超过4次(含4次)2.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3.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4.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5.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6.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7.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8.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到指定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9.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10.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11.“诊疗活动”,也包括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2.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第四条保险费支付约定:1)本次医疗责任险保费¥元(大写:元整)。合同签订后,丙方提出付款申请,经甲方核对无误后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即第一年的保险费)。2)付款方式:采用支票或转账的形式。3)丙方必须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4)甲方财务支出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甲方提交给政府部门的支付审批时间,视同为付款时间。5)丙方凭以下有效文件与甲方结算:(1)合同;(2)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3)投保单;(4)甲方所需的其他材料。6)如因丙方未及时向甲方交齐合法有效、完整结算凭证资料,而造成时间延误的,甲方有权顺延履行付款义务。9.承保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10.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司法管辖。第五条验收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标准。4.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第六条保密协议:乙方、丙方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均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丙方服务结束后,均应及时归还甲方,并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永久删除电子文档格式的相关数据。乙方、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条款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第七条违约责任:1、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2、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果,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3、乙方有其他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经甲方三次书面催促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保费)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继续进行赔偿。第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争议各方可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执份、乙执份、丙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十条合同有效期从本合同签订日起至本合同所涉及的20年度《保险合同》到期且所有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案已赔付结案之日止。甲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丙方: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合同附件清单(附后)附注:本合同所有附件均在签订合同时编制,确立依据为招标(采购)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确认文件、项目重要内容(如:双方权利义务、功能要求说明等)可作为附件。第三部分响应文件的递交1、所有响应文件应于第一部分《科内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点前,由供应商代理人密封后亲自递交到采购办公室。2、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3、响应文件必须有目录及页码,目录与页码内容必须相对应,不能手写目录及页码。所有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必须清晰可见。4、评审方法、确定评审结果由采购办公室组织评审。5、响应文件应包含所有报名资料,采购文件正本每页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响应文件纸质版一式六份,一正五副,使用胶装装订好,装在一个文件袋内,贴密封条,并盖公章。响应文件电子版1份(要求:纸质响应文件正本盖章扫描件),拷贝至U盘后装在一个文件袋内,贴密封条,并盖公章。以下文件各另准备一份,不要密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授权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近半年内的个人社保证明及明细。6、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第四部分供应商须知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确定为无效报价:(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2)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项目,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3)投标主体不明确;不符合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合格性标准要求;(4)报价总金额超过本项目或分包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5)出现侵权事实行为;响应文件编制与内容严重不符合要求;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署、盖章,出现无效印章、签字和失效文件;(6)供应商代理人未能出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7)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9)供应商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10)未按要求提供重要的样板、物证和资料;(11)投标有效期及报价有效期不响应;(12)投标方案、报价表述不清晰或无法确定;投标方案、报价出现缺漏,无法满足项目要求;(13)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未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14)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与承诺等证明材料经认定存在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15)供应商代理人无本单位法人有效授权;(16)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偏离;(17)评审期间没有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文件,或调整补充内容超出规定范围;(18)供应商代理人未能在评审委员会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拒绝、对抗评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合理要求;(1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0)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报价的其他条款;(2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1.5.文件袋封面标贴格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医疗设备项目科内采购文件内容:□正本文件/□副本文件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项目编号:ywk202401供应商名称(盖章): 请在此标贴格式上用打“√”的方式标志清楚正本、副本文件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1.6.科内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文件/□副本文件)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项目编号:ywk202401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注:此为投标文件封面(首页)格式,请在此封面用打“√”的方式标志清楚正本、副本文件。1.7.响应承诺函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现提供已签署和密封的正本、副本响应文件,并正式由我司授权的代理人(详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授权书》)以本公司名义,全权代表我方参加本次项目(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项目编号:ywk202401)的采购活动。本公司谨此承诺并声明:1.同意并接受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采购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2.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首次响应文件之日起90天,成交供应商有效期延续到项目验收之日。3.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本项目的全部采购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有)。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4.我方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不论在任何时候,定将按贵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一切补充材料。5.我方承诺在本次响应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真实和准确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分,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6.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成交资格。7.我方在参与本次采购和评审活动中,不曾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影响、串通、排斥有关当事人或谋取、施予非法利益,如有行为不当,愿独自承担此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8.同意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尽的义务,若我方行为不当而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我方愿在任何时候无条件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和经济赔偿。9.我方已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费用,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交近三个月内的相关缴费证明,以便核查。10.我方已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核查。11.本承诺函效力及范围均涵盖我方整套响应文件和一切补充文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代理人签字:承诺日期:年月日注:本承诺函内容不得擅自修改。1.8.杜绝商业贿赂承诺书作为设在(供应商所在地)的(供应商名称)携我公司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在此郑重承诺:在参加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采购项目(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项目编号:ywk202401)的采购活动中,我公司不会为达成此项目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行为。(2)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相关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成交。(3)对集中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报价行为或者其他行为。(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我公司实施了上述行为,我公司愿意承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取消成交资格,在三年内被拒绝参加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附属乐平医院)采购项目,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等。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供应商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注:本承诺书内容不得擅自修改。1.9.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服务名称服务期限总价(人民币:元)1总价大写金额: 注:1.本项目供应商必须对整个项目内容物进行报价,不得拆分。2.报价方式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目的地(院方指定地点)交付验收价,均涵盖报价要求之一切费用,报价中必须包含本项目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履行保险服务职责应获得的全部酬金和所付出的全部费用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保险、伴随服务、拟投入工具及材料、各类税费或未注明报价的内容以及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3.在报价表内未有明确列述的项目费用应视为包括在报价之内。4.报价表述限于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字小写,均应核定准确无误。5.本次项目只接受低于或等于控制金额的报价,如供应商报价高于控制金额的,视为无效。6.供应商代理人在现场所签署确认的文件均代表供应商的决定,并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内容具有不可撤销更改的同等效力。7.本表内容不得擅自修改。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职务:________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注: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要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3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否则,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后果。3、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后必须附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5.此文件由供应商代理人在递交采购文件时单独递交,以便核实其代表的身份。如不能通过核实身份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采购文件。1.11.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有关(项目名称)的采购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联系电话有效,以保证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2、评审会议期间,评审委员会如果认为有必要,要求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在3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否则,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后果。3、本授权委托书后必须附上获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如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亦必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5.此文件由供应商代理人在递交采购文件时单独递交,以便核实其代表的身份。如不能通过核实身份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其采购文件致: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我方参与(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公告中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12.商务条款响应表序号商务条款要求是否响应1完全理解并接受对合格投标人、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求2完全理解并接受对投标人的各项须知、规约要求和责任义务3同意接受合同范本所列述的各项条款4同意采购人以任何形式对我方采购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验证5报价要求:1.报价方式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目的地(院方指定地点)交付验收价,均涵盖报价要求之一切费用,报价中必须包含本项目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履行保险服务职责应获得的全部酬金和所付出的全部费用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保险、伴随服务、拟投入工具及材料、各类税费或未注明报价的内容以及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2.本项目只接受不高于预算金额的报价,如报名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及单项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正偏离(____年)□不响应或负偏离( 年)6服务及验收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7标的提供的时间: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1年。8验收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履约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符合采购文件和响应承诺中各方共同认可的各项要求; 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标准。 4.上述各类标准与法规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最新发布的现行标准版本。 9付款方式:1. 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提出付款申请,经采购人核对无误后于3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2. 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注:如果供应商为保险经纪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以其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作为采购人的支付对象,即收款方、出具发票方为拟投入本项目的保险公司。3. 采购人财务支出需要政府部门审批,采购人提交给政府部门的支付审批时间,视同为付款时间。10保险咨询和培训:在保险期间内,采购人如有风险管理方面和保险方面的疑问和咨询,成交供应商必须及时解释和提出意见,并告知采购人所应采取的必要行动。如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员工无偿提供不少于一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培训。11索赔:在保单生效后,成交供应商须告知采购人有关的理赔注意事项及理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成交供应商须指派一名项目经理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跟进赔案的进展。保险到期后,如仍有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赔案未结束,成交供应商须继续协助采购人跟进相关事项,至赔案全部结束为止。接到医患纠纷案件后,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必须在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到现场提供相关服务。12完全响应采购文件中的其它商务条款13商务条款偏离情况说明(如有):13对应条款序号偏离说明13注:1.对于上述要求,如供应商完全响应,请在“是否响应”栏内打“√”表示;打“×”或空白的视为偏离,请在“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2.“▲”号条款为重要商务要求,作为重要评审指标,不作为符合性审查条款。3.此表内容必须与实施方案中所介绍的内容一致,其中打“★”项为不可负偏离的重要项。4.供应商响应商务条款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响应文件前后不一致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将判定为负偏离响应。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处理。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5.本表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如供应商擅自修改本表相关条款要求内容的或未对存在偏离的条款如实作出偏离说明的,视为响应文件制作严重不符合要求。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1.13.技术条款响应表序号规格/要求响应实际参数无偏离/负偏离偏离简述采购项目:医疗责任险(一)项目需求书:一、项目基本概况:服务内容:医疗责任险服务期限:1年总预算:136400元1.被保险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2.被保险人(下属、关联机构):2.1.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南边分院2.2.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医院范湖分院2.被保险人信息:医院类别:综合医院医疗机构等级:二级注册床位数:150张医务人员数:158人上年度门诊人次:150000人上年度出院人次:1981人二、供应商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二)保险责任范围:医院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保险期限内首次向医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该保险须予以赔偿。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以下情形,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方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3)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活动(4)被保险人非故意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2.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方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1)发生可能引起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 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赔偿限额与免赔额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元:2.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3.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30万元:4.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5.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每次赔偿限额 1万元6.被保险人自行与患方达成协议处理此类案件的次数不得低于4次。三)赔偿范围1.经济赔偿责任参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计算,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患者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患者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 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经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仲裁、调解或经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酌情评鉴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患方赔偿保险金4.诉讼案件律师费用,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及代理律师签署三方协议,由保险人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四)特别约定1.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次数不得超过4次(含4次)2.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亦应负责赔偿。3.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90%以上(含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30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4.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5.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6.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7.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8.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或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到指定区域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9.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10.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11.“诊疗活动”,也包括在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12.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五)理赔服务1.核损时效: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需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加速理赔序号索赔金额应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的时间1人民币 5万元(含 5万元)以下在5个工作日内2人民币 5一30 万元(不含5万元,含30 万元)在 7工作日内330 万元以上的赔案以上在10工作日内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2.理赔时限序号理赔金额作出赔付的时间1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3个工作日内21-5 万元(不含 1万元,含 5 万元)5 个工作日内35一20 万元(不含 5万元,含 20 万元)7个工作日内420一30万元(不含 20 万元,含 30 万元10个工作日内530 万元以上(不含 30 万元)15个工作日内注:1.供应商必须对应采购文件“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的内容逐条响应。如有缺漏,缺漏项视同不符合采购要求。打“★”项为不可负偏离(劣于)的重要项。2.“▲”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作为重要评审指标,不作为符合性审查条款。3.填写要求:(1)“响应实际参数”栏:供应商应按货物/服务实际数据填写,不能照抄招标要求;(2)“是否偏离”栏: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4.供应商响应技术条款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采购文件前后不一致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将判定为负偏离响应。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处理。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5.需提供所投产品详细参数彩页介绍材料或产品说明书对上述响应实际参数予以证明。6.本表内容不得自行修改。1.14.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材料(销售合同复印件)提供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独立完成的同类型业绩介绍,以对应项目的合同书复印件为准。序号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时间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书等业绩证明材料所在页码12345678910…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业绩是必须以供应商名义完成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提供合同书复印件。2.供应商未按上表和要求填报业绩情况的,视为2020年1月1日起至今无业绩。3.若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确定为无效响应,并计入不诚信记录。1.15.其它重要事项说明及承诺(如有)(请扼要叙述)41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