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治理监理 办公设备招标公告(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4)



关于为【东莞松山湖万孚生物与黄草朗小学之间边坡治理监理】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2024-02-29 17: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选取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项目业主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项目名称

东莞松山湖万孚生物与黄草朗小学之间边坡治理监理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投资审批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19004015813893672402270775

项目规模

投资额(¥707,963.53元)

所需服务

工程监理

服务内容

拟建边坡位于东莞市黄草朗小学北侧,边坡呈一字型。北侧紧邻在建的万孚生物松山湖建设项目部,南侧为新黄草朗小学,西侧为空地,东侧紧邻富通路,边坡全长约183m。边坡坡最大高度5.7m。现状边坡原为填土区,因建设需要,坡脚开挖后形成的填士边坡。坡体土质松散,未进行治理,边坡坡脚外为黄草朗小学围墙及沥青路面。监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边坡支护工程,绿化工程(其中养护期为6个月)等。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市政公用工程丙级

其他要求说明:

人员要求:驻场监理机构的人员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要求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31号)”的规定要求。 合同要求: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合同模板签订。

服务时限说明

合同需于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工期为35个日历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初验合格日期;缺陷责任期24个月。

服务金额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金额说明

监理合同金额以施工合同金额为计费额,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相关规定计取*80%,其中专业调整系数取1.0(暂定),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0(暂定),高程调整系数取1.0(暂定)。最终以经财政审定为准。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是否选取中介



有无回避情况



截止报名时间

2024-02-29 17:30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登录后查看)

采购需求书下载

1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2022版).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02-27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东莞松山湖;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如有);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招标文件(如有);7.投标文件(如有);8.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文件;9.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元)。包括:1.监理酬金:(¥元)。2.相关服务酬金:(¥元)。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元)。(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初验合格日期)。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具体时间以施工保修期限为准确定)。(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东莞松山湖。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份,监理人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3开户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号:电话:电话:开户名称:开户名称: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次处予违约金10000元。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承担赔偿责任。9.16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施工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被勒令停工的,处予违约金3万元;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予违约金10万元,并追究经济、刑事责任。9.17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应急通知后,原则上应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没正当理由将处予违约金2000元/次。9.18监理人未能在开工前5天内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处予违约金1000元。9.19监理人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或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造成工程开工延误,处予违约金2万元。9.20监理人未按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处予违约金5000元。9.21监理人未尽监理职责,对设计人编制的图纸及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出现重大错误未发现或未提出意见的,处予违约金5000元。9.22工程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造成节点工期延误的,并处予违约金5000元,造成总工期延误的,并处予违约金30000元。9.23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每次将被从监理酬金用中扣除损失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监理合同。9.24对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较大错误的,如工程设计变更计量虚报或计量与实际相差超过10%,处予工程设计变更金额的20%违约金,如工程进度款与实际相差超过5%,处予超出部分的2%违约金。9.25工程变更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允许先行施工的,委托人对监理人处以本次变更工程量造价的双倍违约金。9.26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在签收到完整工程变更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结算等资料后三天内不配合签署工作(如资料不完整,应及时提出,不提出将视为资料完整),造成时间延误,处违约金1000元/天。9.27机构人员为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利用监理职权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乐设施等,委托人接到投诉后经核实,一次处予违约金3万元。9.28监理工程师不得凭借本身的影响违规向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对当事人处以额度为当年监理酬金的违约金,并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9.29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开工后十天内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规格、时间进场的,每件每日处予违约金1000元,超过10天未到场的,处予违约金3万元。9.30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监理人将按第29条款处理。9.31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按规定需进行旁站不进行旁站监理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0元。9.32监理人负责督促检查工程参建各单位做好工程文件的积累、整理、立卷及验收归档工作;负有检查、审核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的责任;并在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前,提出所监工程文件质量的结论意见。向委托人报送全套(原件)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等材料,进行预验收;监理人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业务范围内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在其监理任务完成后两个月内,向委托人资料室移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监理人怠于履行上述职责,处违约金10000元。9.33监理人应就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并做好各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其中包括要求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做好水土保持验收阶段的相关监理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9.34监理人的责任期为:工程施工期至保修期结束,涵盖监理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交竣工验收期和保修期,保修期暂定24个月(具体期限以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为准)。9.35监理人需待本工程施工进场后方可进场监理,并以发出开工令之日起开始计算监理服务责任期,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此风险因素。9.36监理人承担本监理合同工程按监理规范规定应由监理方负责的全部试验检测费用,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此风险因素。9.37在工程结算及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如监理人未按本条规定,每次处违约金10000元。9.38在工程结算及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人未按本条规定,每次处违约金10000元。9.39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37、38条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9.40履约担保(如有)(1)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应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银行保函,若监理人没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7天后无息退还。(2)监理人提供银行保函的,保函期限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监理费结算经合同双方签字确定7天内保持有效,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本合同监理酬金未结算完毕的,必须在到期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办妥延期手续;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每逾期一天处予1000元/天的违约金,或向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若届时因监理人该违约行为导致委托人无法转存或启用保函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履约保函数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直接从未付监理酬金中扣除。(3)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委托人有权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同时有权对履约保函进行相应处理:①监理人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目分包给第三人的,委托人可依法没收其履约保函。②在履行合同期间,监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依法没收或适当扣除其履约保函。③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委托人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的,委托人可依法没收或适当扣除其履约保函。④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监理人监理失职造成质量问题或侵权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经济损失、第三人身财产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启用履约保函予以支付或补偿相应损失。⑤在监理人履约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等事故后,监理人未及时处理事故的救援、赔偿等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启用履约保函处理事故的救援、赔偿等。⑥在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违约生产的违约金、赔偿、罚款等款项,委托人有权直接从未付监理酬金中直接扣除或启用履约保函予以支付。⑦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委托人可启用履约保函的情形。(4)本条违约处罚,委托人有权从未付监理酬金中扣除或启用履约保函予以支付,酬金或保函不足以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另行追偿。9.41监理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未付监理酬金中扣除或启用履约保函予以支付,酬金或保函不足以支付的,委托人有权另行追偿。9.42因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应收取的违约金累计达合同总价款30%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9.43本合同工期内全部行为均受本合同条款约束。10.合同附件:(1)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3)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人员表(4)廉政合同(5)中标通知书或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6)招标文件或招标控制价文件(如有);(7)投标文件(如有);(8)履约保函(如有)。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合同签订后/2.工程勘察文件1合同签订后/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2合同签订后/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合同签订后/5.施工许可文件1合同签订后/6.其他文件1需要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附件: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人员表(附上人员身份证和证件扫描件)职位姓名身份证证件号总监专监监理员监理员廉政合同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项目的委托人与监理人特订立本廉政合同如下:第一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严格执行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自觉按协议书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向)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第三条监理人义务(一)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四)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委托人:(公章)监理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委托人:(公章)监理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上级部门:(公章)上级部门:(公章)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边坡治理监理 办公设备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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