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餐饮服务招标公告(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


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4-02-27 21:08:33
采购计划编号:442000-2024-00582 预算金额:19800000.0000 采购品目:餐饮服务
代理机构: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经办人:王丽颜 项目负责人:姚凯

项目概况

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03月19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GZX-CG202402008.
项目名称: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19,8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19,80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餐饮服务
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9,80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约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含试用期3个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有缴纳过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为:2022年1月至开标当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2)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3)企业所在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申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则视为符合要求。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一”提供《投标函》,对应内容为《投标函》的第十四条)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预留份额面向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供应商为大型企业或中型企业的,须提供《分包承诺函》承诺中标后将60%或以上份额分包给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完成(《分包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公告附件)。供应商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的,则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格式一”提供《投标函》,对应内容为《投标函》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年02月28日 至 2024年03月05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3月19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
递交文件地点:远程开标,请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
开标地点:远程开标,请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开评标有关事项:
⑴本项目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项目采用电子远程开标环节使用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gongyinshan.html。
⑵请供应商按“远程开标”有关要求,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投标/报价无效。投标人应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对相关操作指南进行研读并熟悉系统的操作。咨询电话:020-88696588。
⑶由云平台进行自动在线签到及在线解密,不需要委派代表前往开标/唱价现场,不需要到现场提交纸质或电子光盘投标/报价文件。
⑷在开标/唱价截止时间前,请各投标/报价人核实并确认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⑸参与开标/唱价会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前登录云平台→点击“项目采购”→选择参与开标的项目→进入“开标大厅”,并留意右侧的“信息栏”。
⑹开标/唱价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报价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进行解密,开标解密时长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投标/报价人不按要求进行解密,视为无效投标/报价。各供应商在参加开标/唱价之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⑺供应商应按正常流程进行解密,因技术问题导致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解密的,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开通授权上传功能(即授权供应商在其客户端上传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获得授权后应该及时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人需保证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报价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版本一致)。如供应商没在代理机构规定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报价文件上传的,视为无效投标/报价。供应商可提前登录云平台了解“解密失败解决办法”。咨询电话:020-88696588。
5.本项目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请供应商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时以用户需求为基础,编写切实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同时,请供应商注意控制投标文件的大小,避免因文件过大出现投标文件无法解密、读取等情况,影响项目开评标工作正常开展。
6.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7.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餐饮业。
8.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折扣率方式报价,投标人的报价最高限价为100%,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
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江路33号
联系方式:0760-898886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D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方式:0760-898173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小姐
电话:0760-89817337

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02月27日

相关附件:

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024022701).zip

项目委托代理协议.pdf

分包承诺函.doc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docx

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docx

您有开具电子保函的需求,可通过此链接跳转至金融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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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公开招标)甲方: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乙方: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项目名称: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二、项目预算金额(总额):1980万元三、采购人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12442000MB2C096164四、委托内容具体事项:1.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2.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3.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4.组织开标及评标会议。5.甲方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乙方将进行采购文件(或主要内容)专家论证:(1)采购预算金额为1000万元或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招标文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产生或可能产生争议的;(3)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4)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5)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的情况。甲方将非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委托乙方的,则由甲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招标文件专家论证由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6.整理评标报告送甲方。五、委托期限:自甲乙双方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之日起,至乙方完成本项目所有委托事项为止。六、采购方式及评审方法: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七、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由甲方选择合适的方式执行。八、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九、中标人的确定方式: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甲方或甲方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甲方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十、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甲方的联系人(联系人姓名:周静颐)(联系电话:0760-89888643)(电子邮箱:zslz123456@sina.com)(甲方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江路33号)代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事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2.甲方委托乙方前,已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核实、政府采购计划的备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前的相关工作。3.甲方应保证递交至乙方的所有项目文件资料的真实性。甲方递交虚假文件资料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4.乙方在收到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书之后开始编制招标文件初稿,并将其提交甲方确认,甲方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尽快书面提交审核、确认意见。5.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的(如采购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变动申请与备案等),甲方须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甲方拟采购的产品中如有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甲方需以书面形式将该产品明晰告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该产品。6.甲方有权就招标文件编制提出合法的要求,但不得设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建议甲方改正,甲方应当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将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7.乙方将按照采购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会,甲方若有指派监督人员参加开标活动的,应按时到达开标现场并携带授权委托文件。监督人员到场后应即时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文件,未出示的,视为未到达开标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8.甲方应指派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活动,且应在开标时间之前到达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9.开标结束后,由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10.甲方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2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11.甲方应对乙方移交的项目采购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由甲方整理归档并保存。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法定质疑期限内未收到质疑或举报等异议的,乙方将自法定质疑期限届满后及时将项目采购文件资料寄送甲方。法定质疑期限届满前收到质疑、举报等异议,或质疑人投诉的乙方应自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成后将项目采购文件资料寄送甲方。自项目采购文件资料移交之时起,甲方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妥善保存、保密,不得伪造、变造、隐置或者销毁,不得遗失或将其提供给甲方相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查阅(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程序实施监督检查除外)。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12.甲方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甲方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13.甲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验收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14.甲方提供的采购过程项目所有资料均视为可依法对外公开并发布的采购信息,因对外公开引起的涉密与泄密责任由甲方承担。15.如项目废标或采购终止,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6.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17.甲方有义务对本项目的评审过程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泄露与评审过程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家信息、评审意见、评审内容等。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知悉上述信息的,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18.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19.若本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则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网站为广东省政府采购网)20.完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上关于采购人的相关操作。21.按照《关于在中山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行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的有关3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要求,甲方须将《中山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人)》《中山市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供应商)》在合同履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送至乙方,如发现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向乙方提供的,乙方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2.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23.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甲方其他义务和责任。(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在甲方委托范围内,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甲方依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维护甲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采购需求书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以保证编制的招标文件合法有据。采购需求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3.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甲方提供的、经公示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甲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建议甲方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将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4.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经甲方书面确认。5.乙方应依法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6.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意见。7.乙方负责组织开标、评标活动。8.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第十四项“有关费用”内容要求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用,但不包括甲方出席评标会议的代表。9.乙方应整理采购活动过程记录,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项目采购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圈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10.提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咨询,配合甲方做好采购需求的编制等工作。11.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12.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十一、关于供应商询问、质疑事项的处理1.因采购需求、评审条款、评审方法及标准引起的询问或质疑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直接答复供应商。甲方收到供应商递交的询问或质疑事项后需第一时间将询问或质疑情况告知乙方;甲方在处理询问或质疑事项的过程中可听取乙方的意见;甲方在答复供应商之后需将答复抄送一份给乙方知悉。2.因采购需求、评审条款、评审方法及标准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询问或质疑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4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并由甲方在法定期限内最终做出答复。3.各方因采购文件编制产生意见分歧的,应充分沟通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原则上以甲方意见为准,由此产生询问、质疑的,由甲方直接向询问、质疑供应商做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的,由甲方负责直接参与投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要求在法定质疑期限届满前要求乙方移交项目采购文件资料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加盖采购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且自项目采购文件资料移交之时起产生的询问、质疑或投诉,由甲方负责答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5.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甲方应暂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十二、甲方提供的资料:1.经财政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申请表。2.项目采购需求(用户需求书)、相关图片或图纸(如有),纸质文件(已盖章)和电子文件。3.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服务委托与承诺书。4.项目有特殊情况的(如采购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变动申请与备案等),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提供已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5.采购项目资料合法性审查及公平性审查结论资料。十三、乙方提供的资料:1.经双方确认的招标文件最终稿。2.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签署)。3.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十四、有关费用乙方受理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乙方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乙方受理的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甲方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十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十六、其他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以最后落款时间为协议签署生效时间);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5中山市政府采购中心2.其他未尽事宜、责任归属及发生的争议均按照政府采购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4年2月23日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2年01月17日11:02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查询网址:http://www.ccgp.gov.cn/zcfg/mof/201310/t20131029_3587674.htm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条款响应表》项目名称:中山市廉政教育中心2024年度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序号采购需求中“★”条款内容是否响应(填写:“响应”或相同含义/“不响应”或相同含义)证明文件所投标文件页码(如有)备注(如有)1★7.中标人供应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食品优质新鲜,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各项合格指标。中标人供应的食品,如出现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规定的,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2★10.若中标人为非项目所在地(中山市)注册的企业,须在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区域内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3★4.2.2中标人在填报食材报价单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对该品类的分级规定,对于不同级别的食材分别进行报价。【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4★5.1投标人单位须设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名单及其相关从业证件资料复印件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给采购人备案。【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5★5.2因投标人所送货物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6★5.3投标人中标后需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额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保额专门用于本项目)。同时还须承诺,若合同履行期间保险到期的,中标人必须对保险进行提前续约,确保保险期限覆盖本项目合同履约期限。【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同时提供保函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7★11.投标人须承诺在合同履约期限内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防疫措施,按采购人相关规定执行(如提供送货人一定周期内的核酸检测或其他防疫检测报告等),具体防疫执行措施以采购人要求为准。【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8★15.采购人对应急食材及政府扶贫农副产品有自主采购权,采购人有权向第三方供应商直接采购,不受投标人和本项目制约。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投标报价中,采购人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的食材对应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给第三方供应商。【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9★(十三)合同解除期间的食材保障要求因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采购人需提前终止合同,中标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在正式办理终止合同前,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继续提供配送服务,服务要求保持不变。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和下一任中标人做好货物配送各方面的交接工作,确保货物配送工作的平稳过渡。若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至正式终止合同前单方面不履行合同的,扣除未结算货款,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响应方式:应优先在“投标文件附加格式《“★”条款响应表》”中填写并作出响应,填表视为已承诺,作为评审依据。】说明:1.供应商(投标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表内容,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响应方式可逐条列明响应或同时多条合并响应或全部合并响应。2.采购需求中标注“★”的条款,若有任何一条不响应或不满足或负偏离(或相同含义)的则导致响应无效。3.“备注”处可视情况填写偏离情况的说明。4.若供应商(投标人)除填写本表外还在投标文件其他地方同时对条款进行响应,则响应内容以本表为准。5.本表中“采购需求中‘★’条款内容”的填写若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的表述不一致,以“采购需求”中的表述为准。6.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中如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中须按要求附上证明资料,否则视为不满足。供应商(投标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配送服务 餐饮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中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