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招标公告(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4)
内容为:
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
招标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YQCT011804
一、项目基本情况
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2024-03-01 11:26:35至2024-03-14 10:00:00
获取方式:广东能源商务网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方式:在线递交
截标/开标地点:广东能源商务网
截标/开标时间:2024-03-14 10:00:00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广东能源商务网
六、其他公告内容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褚东进
附件下载:
https://www.gdydb2b.com/isp/portal/plogin/downLoad?fileUid=c72ec5fc09314a1c96c6842c8912b5f2&fileName=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格式合同.doc
附件下载:
https://www.gdydb2b.com/isp/portal/plogin/downLoad?fileUid=10014c76b7444bfc839d67fd885cafdd&fileName=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评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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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dydb2b.com/isp/portal/plogin/downLoad?fileUid=9f207bb5f632461b9f4e5bb89e6d8b3a&fileName=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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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dydb2b.com/isp/portal/plogin/downLoad?fileUid=d2cb75de3fb347cba0e84c7d89e0b317&fileName=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招标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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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dydb2b.com/isp/portal/plogin/downLoad?fileUid=6f70b5d20fb84d7487b82e54b048ae47&fileName=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招标文件.doc
附件下载:
https://www.gdydb2b.com/isp/portal/plogin/downLoad?fileUid=775a80786a7a41ce9e1d7cd0c1f5f98d&fileName=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规范书.doc
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乙方):xxxx合同编号:xxxx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制定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事宜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二、项目地点:贵州省盘州市响水镇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三、项目范围包括磨煤机出口粉管割除、转运、安装、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项目具体范围按照《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协议书》执行。四、技术标准按照《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协议书》执行。五、项目期限单台炉工期为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2号炉2024年9月17日,#3号炉2024年7月2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六、项目清单、数量及价款单位:元序号项目单位预估数量含税单价(元)预估含税复价(元)不含税单价(元)单价税额(元)备注1xxxxxxxxxxxxxx2xxxxxxxxxxxxxx预计含税总价:人民币xx元整(¥xx元)备注:发票类型为xx发票,税率为xx%,由乙方完税,若不含税单价金额及单价税额与实际开票金额有尾数差异,以发票金额为准。七、合同价格形式及支付:(一)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预估价。(二)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三)支付计划: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单台炉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乙方提供该台炉结算总价100%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支付该台炉结算总价的100%给乙方。八、材料和备件按照《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协议书》执行。九、验收标准按照《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协议书》验收。十、缺陷责任(一)缺陷责任期为1年,最后一台炉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在缺陷责任期内,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甲方可以口头通知乙方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三)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乙方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四)缺陷责任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五)缺陷责任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但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六)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乙方修复,甲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七)乙方应于缺陷责任期满后5日内通知甲方办理验收手续,乙方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十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应为乙方工作提供便利,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考核。(三)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四)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及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接到农民工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或司法部门的诉讼材料等)发放本项目工作人员工资的,甲方有权扣留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用于代支付工作人员工资,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五)乙方的工作质量未达到甲方的要求或存在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处理或邀请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六)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要求其改正,直至清理出工作现场。十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乙方有对已完成的工作,根据合同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三)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本工程购买相关保险,在开工前必须向甲方提供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四)乙方进入生产现场按照甲方检修6S管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五)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及时修复,若不能修复的,乙方据实赔偿。(六)在乙方工作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安全事件(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赔偿由此给甲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七)乙方的工作质量未达到甲方的要求或存在缺陷,乙方应无偿处理,直至满足甲方技术要求为止。(八)乙方应根据国家及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到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所使用的农民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十三、转包及违法分包认定(一)本项目禁止转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1.不遵守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施工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其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5.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形成实质性工程转包的其他行为。(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1.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劳务作业资质等施工单位的。3.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4.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对工程实施再次分包。5.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实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6.在劳务分包过程,将工程整体打包进行“劳务分包”,或者进行“包工包料”施工。7.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形成实质性工程分包的其他行为。十四、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甲方或第三方的直接损失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其违约行为给乙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润。(三)乙方未按照约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竣工结算时双倍扣除。(四)乙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的损失。(五)乙方接受甲方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10%的违约金。(六)乙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将被列入甲方承包商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所有项目投标。(七)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查实乙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乙方及乙方相关责任人将被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若乙方弄虚作假行为涉及经济范畴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追回该事件弄虚作假金额或造成经济损失金额(以金额高者为准)之外,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弄虚作假金额或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30%),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的权利。(八)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所有责任(包括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九)其他违约责任按照《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协议书》执行。十五、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和地震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2小时内,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取得相关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后提交给另一方。(二)受影响一方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三)甲乙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故连续超过84日或累计超过140日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十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本合同及其履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继续执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签订地点为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响水镇,自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自行终止。十八、合同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二)乙方逾期完工时,甲方可解除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被甲方书面要求整改第二次仍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四)乙方完成的项目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如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不能利用的,甲方可以拒绝验收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乙方项目管理机构或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又不整改合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九、其他约定事项(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1.本方已阅读并明确知晓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2.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3.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4.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本合同签订后,若因上述行为对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需在上述行为发生起15个自然日内通知对方。5.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6.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二)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若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项目结算时,按照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以新税率进行结算。(四)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五)签署本合同的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签署、执行本合同或对本交易的达成或执行有影响力的人员给予任何现金、实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七)本合同附件(附件1:《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协议书》;附件2:《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附件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八)本合同甲方经办人:褚东进电话:0858—3868197电子邮箱:chudongjin@gdyd.com。本合同乙方经办人:xx电话:xxx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com。签字页:甲 方乙 方单位名称: 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单位名称: xxxx(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 址: 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响水镇地 址:xxxx电 话:0851-88638330电 话:xxxx传 真:0858-3868006传 真:xxxx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贵阳市南明支行开户银行:xxxx账 号: 2402004809003428890账 号: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45718447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评标办法招标人: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2月目录1.评标方法32.评标委员会33.评审标准34.评标程序35.评标保密承诺书4附件1:符合性审查表5附件2:评标人员保密承诺书61.11.评标方法若投标人不少于三个的,采用有效最低价法,按照本办法4.1条规定进行评审;若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后,投标人只有两个,经招标领导小组授权项目经办人核查,本项目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用有效最低价法,按照本办法4.2条规定进行评审;若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后,投标人只有一个,经招标领导小组授权项目经办人核查,本项目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用经商定的合理价法,按照本办法4.3条规定进行评审。2.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由技术、商务等方面专家共5人组成,由招标人/采购人根据规定抽取,抽取专家时,招标监督人员监督抽取专家的全过程。3.评审标准3.1评审标准3.1.1符合性审查标准:见本办法后附件1。3.1.2详细评审标准:对招标文件的详细响应情况。3.2投标评审价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报价的构成,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所有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作出公平的价格调整。投标文件提供撤销偏离后价格的,评审价格以撤销偏离后的价格计算;投标文件没有提供撤销偏离后价格的,招标方为了保证公平的比较,将自行评估偏离造成的成本增加并加入评审价格。经评审,如评审价认定为低于成本的,该投标无效。评审价异常高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各投标人/供应商报价和当前行情,以记名投票超过评委半数方式确定。3.3价格计算按照各投标人/供应商投标评审价计算。若投标人/供应商投标报价税率出现不一致时,将折算为成本价进行评审。4.评标程序4.1公开招标评审程序4.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3.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4.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b)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c)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d)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4.1.3投标文件的澄清4.1.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1.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1.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4.1.4否决投标4.1.4.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a)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b)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c)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d)有下列重大偏差的: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未按照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4.1.4.2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4.1.4.1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4.1.5评标结果4.1.5.1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评审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价格相等的,以技术指标优的优先,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4.1.5.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如判定投标人评审价出现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情况,不作为候选人推荐。4.1.5.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4.2竞争性谈判评审程序投标人/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自动转为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4.2.1宣布谈判工作纪律。4.2.2抽取谈判顺序。4.2.3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在技术、价格等各方面对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4.2.4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中不符合采购要求的地方发出澄清,由供应商进行书面回复,并记录存档。4.2.5谈判小组和供应商进行一轮技术和价格谈判。4.2.6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谈判小组报出最终承诺报价,最终承诺报价不得高于响应文件报价。4.2.7谈判小组根据最终承诺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最终承诺报价最低的推荐为成交候选人。若价格相等,指标优的优先推荐。若最终承诺报价超出采购人预期时,宣告谈判失败。4.3单一来源评审程序投标人/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自动转为单一来源响应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4.3.1宣布谈判工作纪律。4.3.2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4.3.3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中不符合采购要求的地方发出澄清,由供应商进行书面回复,并记录存档。4.3.4谈判小组和供应商进行一轮价格谈判。4.3.5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向谈判小组报出最终承诺报价,最终承诺报价不得高于响应文件报价。4.3.6谈判小组根据最终承诺报价推荐成交候选人,若最终承诺报价超出采购人预期时,宣告谈判失败。5.评标保密承诺书见评标办法后附件2。2.附件2.1.附件1: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 投标人内容ABC1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2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3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不存在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不存在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6投标人所提供资质、业绩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不存在虚假情形7施工、监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字确认8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的资质要求9投标文件是否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10投标文件是否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废标情形结 论投标文件由法人代表签署时,可不提供法人授权书。表中对符合项只需填写“√”或不符合项填写“×”。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全体评委签名:2.2.附件2:评标人员保密承诺书评标人员保密承诺书我很荣幸地被邀请参加本项目评标工作。在评标期间,我承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进行评标,并遵守下列保密规定和要求:1、评标中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坚决抵制各种不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及招标方的利益和声誉。2、评标期间,应当本着对国家和业主负责的精神,统一认识、尽职尽责、高效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3、从开标至评标工作结束,不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包括使用电话、手机、网上通讯等方式进行私下接触。4、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5、在评标过程中,不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6、遵守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工作日程安排,并服从食、宿、行等生活安排。7、严禁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或个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制度,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9、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10、遵守评标考勤制度,临时因故缺席应当事先向各专业组组长请假,不得随意中途退出或者擅离职守。11、在评标过程中,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规定,将承担相关责任。签名:日期: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火电板块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广东能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板块所管理的三级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含基建施工,下同)的全过程动态管理,使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满足发包单位的基本要求,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或减少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股份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招投标安全管理程序、承包单位数量等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包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检修工程、试验工程、调试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货物搬运装卸和卫生保洁等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第四条外包工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投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监督管理方式。第五条发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全力确保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第六条外包工程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承担组织、协调、监督等全面管理责任;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承担工程实施、人员培训和施工安全等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第二章组织体系和权责划分第七条股份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要求,监督、检查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二)在业务板块内部发布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三)向集团公司报送股份公司层面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四)备案股份公司管理单位发布的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第八条股份公司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本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职责。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4.建立外包工程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二)在企业内部发布本单位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三)向股份公司报送本单位涉安全生产问题的承包单位黑名单、灰名单。(四)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九条发包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职责具体如下:(一)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编写招投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活动。2.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安全资质审查)。3.负责组织审核并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4.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额度,并监督承包单位规范提取和使用。5.工程结束后,组织对承包单位整个施工情况进行评价。6.建立承包单位档案,并定期组织评审,建立合格承包单位以及黑名单、灰名单数据库。(二)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2.参与对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确认承包单位符合工程项目各项安全要求。3.向承包单位书面提供从事外包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的国家、行业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4.对承包单位所有新入厂的从业人员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组织对拟申请工作票“三种人”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公布。6.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7.对承包合同的安全条款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8.发现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立即纠正或停止其工作并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同时通知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9.建立承包单位安全积分考核制度,定期公布承包单位安全积分排名以及黑名单、灰名单。10.工程竣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表现作出客观评价。(三)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参与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参与招投标工作以及签订技术协议,负责组织外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外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督促承包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2.组织对新入厂的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资质条件进行复查,确认符合各项工作要求。3.组织对新入厂的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实施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4.组织对承包单位提供的涉及现场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5.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完备。6.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风险,开工前向承包单位现场工作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或资料,并经双方签字确认。7.要求承包单位制定承接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8.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跟踪监督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状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同时报送安监部门备案。9.遇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协调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10.组织开展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再教育、再培训工作。11.协助现场安全施工许可的落实。12.工程竣工后,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表现作出客观评价。(四)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外包工程具体安全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第十条承包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承包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人员担任,对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开展外包工程应急救援演练。(八)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单位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按规定完成整改。(九)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发包单位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十)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同时接受发包单位提供的入场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发布的有关安全、消防、现场文明生产(施工)办法。进入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工作票制度。(十二)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十三)依法设立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十四)及时与发包单位接洽,全面了解现场施工的注意事项,接受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开工前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从业人员均掌握工程项目特点、工作风险及安全防范措施。(十五)向现场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六)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分包时,必须征得发包单位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十七)发生事故时,全力开展救援,同时按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并按国家的有关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十八)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程序执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流程》(见附件1)。第四章承包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安全施工业绩。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一)承包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上述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三)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外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第二十条外包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发包单位同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发生。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对因外包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并满足以下管理要求:(一)承包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二)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对外包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包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第五章招投标安全管理程序第一节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第二十七条对于大型或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组织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工作。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确定与作业相关的主要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界面;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第二十九条根据安全风险评价结果,结合工程项目内容及特点,发包单位应确定承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资质和能力,同时预先制定安全风险较大工程项目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或程序,并将此事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节招投标文件的安全基本要求第三十条发包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要求,将工程项目安全风险告知投标方;如已开展安全风险预评估的工程项目,应将安全风险预评估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时对承包单位应达到的最低安全标准予以界定。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有关安全内容:(一)要求投标方应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程序及规定。(二)工程项目所需的安全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三)对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说明,并提出为控制安全风险可能要配备的专业人员和特殊设备要求。(四)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五)投标方在培训方面应符合的要求。(六)施工过程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七)要求投标方提供工程项目安全计划的主要内容,并说明如何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的措施。(八)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九)承包单位无法达到或满足发包单位安全要求时可能要承担的责任。(十)要求投标方提供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十一)事故管理和应急管理的要求。(十二)投标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基本要求如下:(一)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二)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三)发包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四)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三节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在评标时组织评标专家对投标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根据工程项目安全风险预评估的内容确定投标单位是否满足项目实施的安全资质要求。第三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以往安全行为和业绩良好的承包单位。第三十五条对承包单位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资料:(一)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和保证的措施。(二)企业安全资质、相关人员证书资质、人员培训、安全管理程序、使用的安全标准、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内容及方式等。(三)职业病预防、危险品使用、个人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及控制措施。(四)设备操作及维护手册、作业指导书等建立情况。(五)人员组成、施工机具及设备情况。(六)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特别是相近施工内容的安全记录。(七)事故、事件的调查及处理,安全方面受到奖励处罚及法律制裁等情况。(八)作业许可制度和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九)人员工伤保险、商业保险购买情况。第三十六条如资料不足,评标组可向投标方发送安全审查问卷,必要时可对投标方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第四节评标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方安全管理能力和态度,发包单位应在评标前制定评标办法,包含安全管理方面的条款和内容。第三十八条评标时,根据投标方提交的标书及安全管理文件等内容来评价投标方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的能力,必要时可要求投标方就关键问题进行适当澄清。第六章承包单位数量控制要求第三十九条发包单位应强化外包工程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数量,全力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燃煤电厂(按2台煤电机组考虑)年度长期维护项目承包单位数量应控制在15家(含)以内,其他情形的火电企业承包单位总量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控,具体要求如下:1.燃煤电厂机组台数每增加1台,承包单位总量可增加2家。2.对于机组为2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减少3~5家;对于机组为3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减少1~2家;对于机组为4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应不作增减;对于机组为5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1~2家;对于机组为6台的LNG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3~5家。3.对于生物质电厂,承包单位总量可酌情增加1~2家。4.对于设有检修部门、具备检修能力的火电企业,承包单位总量应根据实际减少3~5家。第七章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条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发包单位都必须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应将本规定作为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附件,将相关管理要求告知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第四十一条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投标书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实施,并明确承包单位如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方案及补救措施。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见附件2)应详细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未尽事宜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引用发包单位现行安全管理文件。第八章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一节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在入场前,应由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四十四条入场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厂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场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除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外,还必须经发包单位审核确认方能从事该特种作业;对于参与施工关键环节的特种作业人员,发包单位可采用实操技能验证的方式进行审核确认。第四十五条教育培训工作要保留相应的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为承包单位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见附件5)的依据,培训记录有效期为一年。第四十六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要讲究实效,可采取授课、视频教学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使其更能够清晰理解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外包工程具体风险及基本要求。培训基本内容主要有:(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二)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现场(装置、部位)、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安全措施,以及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特殊要求等。(三)针对工程项目的风险和特点而提出的施工安全要求。(四)发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及风险事故防范应急措施。(五)本规定的相关管理要求、从业人员违章扣分规则和黑名单规则。第二节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授权第四十七条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考试,且考试成绩得分率达80%及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资格授权。第九章施工前安全要求第一节安全技术交底第四十八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见附件3)并做好书面记录(需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外包工程安全风险的大小。第四十九条为使双方在外包工程实施前明确安全工作内容,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或安全条件审查会,会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以及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参加,高危、高风险项目可邀请安监部门参加。启动会或安全条件审查会主要内容有:(一)工程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及采取的措施。(二)对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评价。(三)确认各项安全工作的目标、要求。(四)对各项设备、设施、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等的使用方式和要求。(五)澄清双方在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消除双方管理规定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如果使用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或程序,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这些文件并进行解读和指导。(六)双方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相互协调的方式方法,并明确需要使用的第三方应急资源。(七)明确双方对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八)确认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九)为加强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发包单位建立的奖惩考核制度。第二节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五十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先到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没有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承包单位一律不得开工。第五十一条一张《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工程项目。两个以上项目如果施工范围相近、项目管理部门相同且属同一专业可适当放宽,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所对应全部工程项目必须逐一满足办证条件方可发证。第五十二条《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一)承包单位到安监部门领取《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4)。(二)按申请表的要求如实进行有关内容的填写,并按要求进行逐级审批。(三)批准后送至安监部门存档备案,安监部门发放《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五十三条承包单位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须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和满足本工程项目的资质证明。(二)上级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承建电力设施许可证或当地市一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或其他相关许可证明。(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包括机动车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检验日期及检验机构,机动车辆的牌照号等。(四)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考核制度、近期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及工作票“三种人”资格授权情况。(五)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六)进入厂区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七)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书面记录。(八)如工程项目属高风险作业(或属于特种作业),须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发包单位审批通过。第三节承包单位从业人员“入厂证”管理第五十四条承包单位填写从业人员“入厂证”办理申请表,凭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到发包单位保卫部门统一办理入厂证。第五十五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发包单位门卫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工。第五十六条发包单位可通过“入厂证”强化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节工作票许可控制第五十七条发包单位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执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履行工作票手续。工作许可执行集团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第五十八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凭《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工作票“三种人”资格证和“入厂证”方可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第五节确认施工作业基本条件第五十九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已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第六十条发包单位已向承包单位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已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已明确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并已进行充分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第六十一条承包单位已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发包单位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价结论已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已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单位已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六十二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培训到位;承包单位已将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相关的资格证件报送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承包单位工作票相关人员已获得资格授权,并已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开工前已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第六十五条已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第六十六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已确认作业现场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章外包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贯彻落实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缺项、漏项或擅自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六十八条多个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由发包单位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六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定期向发包单位书面汇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现状、存在问题以及整改计划,并积极贯彻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监管的最新要求。第七十条对于高危、高风险作业,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全过程进行监护,并及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凡发包单位指定人员不在场或不到位的项目,不得擅自施工作业。第七十一条发包单位负责审查、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协助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并对承包单位进行现场风险交底。第七十二条与工艺管线、下水井等系统有关的外包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第七十三条凡在运行设备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第七十四条有监理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参与的外包工程,在合作框架内,第三方务必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七十五条现场有人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发包单位正常采样、排污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承包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承包单位要及时报告处理。第七十六条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并积极与发包单位共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十一章安全监管与检查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应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第七十八条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作业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第七十九条发包单位应安排项目负责人与承包单位同步上下班,且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到场交代安全事项后,方可组织开工作业。第八十条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应做到组织落实和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的安全监管。第二节安全检查第八十一条发包单位应经常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是否达到要求。第八十二条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确定检查的依据。依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合同以及其它双方认同的文件。第八十三条检查的方式包括发包单位抽检、联合检查或其他定期检查等。每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最近一次布置任务或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安全表现和管理现状以及合同要求的符合性,每次检查之后都要形成相关记录并要求承包单位落实改进措施。第八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并定期将其执行记录报送发包单位备案。第十二章承包单位违章考核第一节考核原则第八十五条安全考核应以“零容忍”为原则,查禁违章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考核标准,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第八十六条严禁使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提供、使用虚假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明,或挂靠借用有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的单位名义承包项目的,由承包单位及挂靠单位对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第八十七条承包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事故,发包单位应按合同条款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第八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对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以及作业人员个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八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对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破坏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九十条承包单位对违规转包、分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第九十一条不论何种已发生事故、未遂事件、违章作业,发包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章考核采取扣分和经济考核相同步的方式。扣分标准见下节内容,经济考核标准由发包单位自行制定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二节违章分类及扣分标准第九十二条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违章按照性质分为A类违章、B类违章、C类违章、D类违章,具体要求如下:(一)A类违章:是指违章性质恶劣,极有可能直接导致人身死亡、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或恶性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二)B类违章:是指违章性质严重,有较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事件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三)C类违章:是指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人身伤害等事件或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四)D类违章:是指除A、B、C类违章外,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后果或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形。第九十三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参照附件6,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参照附件7。发生A类违章时,一次扣12分;发生B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6分;发生C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3分;发生D类违章行为时,一次扣1分。发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依照本规定增加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违章条目,并进行性质认定,经安监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三节违章考核程序第九十四条发包单位任何人员均有权立即制止和纠正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并对其违章行为按照本规定提出扣分考核申请。其中: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提出扣分考核申请时,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其他部门人员提出扣分考核申请时,经安监部门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确认审批后执行。第九十五条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发包单位做出考核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发包单位做出考核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应当予以纠正,并对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双方如有争议,可提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裁决。第九十六条发包单位应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积分排名以及灰名单、黑名单予以公布。第十三章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第一节扣分考核原则第九十七条承包单位扣分项分为日常违章考核扣分项和事故(事件)考核扣分项。两类扣分项分别单独统计,互不影响、互不叠加。第二节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考核评价规则第九十八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积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自进入集团公司从事作业之日算起;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个人基础积总分共12分。从业人员发生违章时,按违章类别进行扣分,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违章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第九十九条在一起作业中,同一人发生2种及以上违章行为时,按单种扣分最高项执行,不重复扣分。从业人员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发包单位应对当前违章行为进行加倍考核。从业人员在1周内连续违章的,发包单位应对当前违章行为进行加倍考核。第一百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3分时,发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提醒谈话。(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6分时,次日起须脱产重新参加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1个工作日,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9分时,次日起须脱产重新参加发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3个工作日,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从业人员违章累计扣分达12分时,发包单位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五)从业人员态度恶劣、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发包单位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将其清退,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六)被任何1家发包单位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1年内不得进入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单位从事作业。第三节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评价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以单一外包工程项目独立统计,考核周期为项目合同期,自正式进厂之日算起至项目施工完成(人员全部撤离)结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合同期超过12个月的,每满12个月为一个积分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违章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同一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接的各个项目违章扣分互不影响、互不叠加。第一百零二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计算方法如下:承包单位日常违章考核扣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考核扣分+∑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考核扣分第一百零三条承包单位外包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由项目工期、风险程度、施工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决定,计算方法如下:基础总分值=基准分*作业风险暴露系数(一)当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的施工人数为20以下时,其基准分为60分;施工人数为20(含)~200时,其基准分=总人数×3分;施工人数为200(含)以上时,其基准分为600分;其中施工人数以实际进场人数计算。(二)作业风险暴露系数计算方法如下:作业风险暴露系数=施工周期影响因子*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其中:施工周期影响因子如表1所示。含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为1,不含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系数为0.5;高危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或者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表1施工周期影响因子项目合同期/月施工周期影响因子[0,1)1[1,2)1.03[2,3)1.06[3,4)1.09[4,5)1.12[5,6)1.15[6,7)1.18[7,8)1.21[8,9)1.24[9,10)1.27[10,11)1.30[11,12]1.33第一百零四条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扣分以项目为单位独立统计。当分包单位发生日常违章时,同等连责考核向其发包项目的承包单位。第一百零五条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20%时:责令其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一天;约谈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30%时:责令其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三天;正式发文进行安全通报,同时告知其法定代表人;约谈该承包单位负责人;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40%时:责令其在发包单位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直至发包单位研究同意复工为止;将该承包单位列入发包单位灰名单。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日常违章累计扣分达工程项目基础总分值的50%时:责令其在发包单位所有承包项目停工整顿;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承包单位安健环履职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以继续将该合同履行完毕,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则立即中止合同;更换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将该承包单位列入该发包单位的黑名单。第四节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评价规则第一百零六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基础总分由其企业规模设定。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如表2所示,有多项指标的按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判定),将承包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其中:大型企业事故(事件)考核基础总分为1000分,中型企业为750分,小型企业为450分,微型企业为300分。表2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第一百零七条事故(事件)扣分考核以承包单位整体为单位进行,即按某一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接的各个项目事故(事件)扣分叠加计算。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一个考核周期结束后,该周期内的事故(事件)累计扣分全部清零,不转入下一个周期。第一百零八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考核扣分规则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每死亡1人,扣减300分;每重伤1人,减扣90分。(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人身轻伤事件时:每轻伤一人,减扣60分。(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发生未遂事件时,视性质恶劣程度每起减扣60~90分。(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因承包单位责任导致发包单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件时,每起减扣200分。(五)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分包单位发生事故(事件)违章时,同等连责考核向其发包项目的承包单位。第一百零九条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到不同程度时触发相应考核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其考核基础总分的30%时,则自动被列入事故(事件)考核扣分占比最多发包单位的黑名单。(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其考核基础总分的40%时,则自动被列入事故(事件)考核扣分占比最多的业务板块黑名单。(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当承包单位事故(事件)累计扣分达其考核基础总分的65%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五节承包单位“黑名单”认定及考核规则第一百一十条在1个自然年内,当承包单位被同一业务板块的下属各发包单位列入灰名单达2次或黑名单1次时,则自动被列入该业务板块灰名单。第一百一十一条在1个自然年内,当承包单位被同一业务板块的下属各发包单位列入灰名单达3次或黑名单达2次时,则自动被列入该业务板块黑名单。第一百一十二条在业务板块灰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灰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灰名单。第一百一十三条在业务板块灰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黑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业务板块黑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灰名单或黑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集团公司灰名单期限内,该承包单位又被列入另一个业务板块灰名单或黑名单时,则自动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六条被列入发包单位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自动被认定为该业务板块灰名单;被列入业务板块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自动被认定为集团公司灰名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被政府部门认定为黑名单(失信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的承包单位,自然认定为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承包单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集团公司立即将该承包单位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一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后,承包单位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一经查实,集团公司立即将该承包单位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第一百二十条被列入灰名单或黑名单的投标惩处措施如下:(一)被列入发包单位灰名单的承包单位,该发包单位1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被列入发包单位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该发包单位2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二)被列入业务板块灰名单的承包单位,该业务板块的任何管理单位1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被列入业务板块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该业务板块的任何管理单位2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三)被列入集团公司灰名单的承包单位,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单位1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被列入集团公司黑名单的承包单位,集团公司任何管理单位2年内不接受该承包单位的任何投标。第六节承包单位加分认定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能促进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的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给予加分,具体内容如下:(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可获得加分,其归属承包单位同步获得相应加分:1.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现场安全隐患,经确认为一般隐患的可加1分,经确认为重大隐患的可加2分。2.主动向发包单位申请处理或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的,经确认后可加1分。3.向发包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可加1分。4.及时报告其他承包单位现场违章行为,经确认为直接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可加1分。(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单位可获得相应加分:1.面向发包单位所辖范围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可加5分。2.积极配合发包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被确定为避免事态恶化或使得事故(事件)性质降级的,可加5~10分。(三)同一情形只给予最先上报者加分,不可重复统计。(四)从业人员或承包单位获得以上情形加分的同时,发包单位应依据承包单位违章行为考核标准(附件6、7)考核相应的责任从业人员以及承包单位。第一百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加分申请由发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发包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确认。第十四章事故与应急管理第一节事故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事故信息上报规定,并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开展事故调查。第一百二十四条无论哪方责任发生的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一百二十五条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事故管理的内容或条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应参与承包单位在合同工作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一百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发生的任何事故和未遂事件,均应形成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发包单位备案。第一百二十八条由于发包单位强令承包单位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发包单位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发包单位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分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承包单位从业人员与发包单位员工混合作业时,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双方共同调查分析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三十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时,可报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查裁决。第二节应急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相关应急预案文本,必要时开展专题培训,使双方明确在应急响应中的角色和职责分工。第一百三十二条发包单位应针对现场环境和承包单位工作特点建立现场专项应急预案。第一百三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工程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第一百三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第十五章承包单位安全业绩总结评价第一百三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建立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承包单位的安全活动细节,对承包单位安全业绩总结评价。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主要内容如下:(一)理论知识能力。(二)安全及专业技术能力。(三)遵守规则及依规意识。(四)工作态度及服务意识。(五)工作效率或管理能力。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合同执行完毕时,发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完成一份对承包单位安全业绩的评估报告(可参考附件8),并记入承包单位档案中,实现经验积累和信息反馈,为以后持续改进和选择承包单位提供借鉴和参考,该报告应同时反馈给承包单位。第一百三十八条承包单位业绩评价应以合同文本、安全计划以及双方认同的文本的执行结果为重点,兼顾实际行动的符合性和偏离。承包单位安全业绩总结评价报告将作为承包单位档案的一部分。第一百三十九条发包单位应优先与那些能够保障安全作业的承包单位发展业务。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百四十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监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实施流程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4.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5.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6.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7.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8.承包单位安全业绩评估报告9.术语和定义附件1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Nο:_______甲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工程,工程合同名称(或合同号):为明确甲、乙方的安全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经甲、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1、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1接受甲方施工资质审查,符合要求并提供资料。1.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甲方提供名单。1.3工程开工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4工程开工前,应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工作风险,制定详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甲方审核后执行;如有需要可邀请甲方有关部门人员协助落实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1.5每次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从业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施工特点和危险、有害因素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6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1.7工程项目开工前乙方负责人应填写《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签字后,方可开工。1.8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甲方各项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1.9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在开工前必须按集团公司《发电厂工作票技术规范》办理好工作票。1.10特别强调施工中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安全装备、劳动保护用品。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所有施工、检修作业现场必须设临时围栏,并标识作业面。4.危险地带应设围栏并挂警告牌。5.影响他人及附近设备、生产区域安全、文明的施工场所应设遮拦并挂警告牌。6.进入生产现场及施工场所必须带安全帽,穿统一的棉质工作服,不准打赤膊、赤脚或穿拖鞋、凉鞋进入现场。7.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应搭设作业脚手架平台的必须搭设,并按规定履行脚手架验收手续;生产现场禁止使用木梯和竹梯。8.禁止乱动甲方的电气运行设施(如开关、按钮、刀闸、接地线等)、机械设备及管路系统(如阀门等),未经甲方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接驳电源、管路。9.不得在生产区域范围内违反规定吸烟。10.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中毒、窒息、烧烫伤和倒塌伤人等事故的作业,应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逐条落实。对只有甲方才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等)应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分工及职责,在具体实施前及时主动与甲方联系,并查清甲方是否已落实稳妥。11.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三不开工”的规定,即: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开工。12.遵守甲方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工具、材料要摆放整齐、有序,工器具和材料不能直接摆放在地面,及时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现场垃圾必须当天清理。13.遵守甲方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NOSA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要求,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堆放点,施工中的有毒、放射性的物质有专门的处理人员来处理。废置的危险品严禁随意排向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14.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15.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提供休息、饮食场所。1.11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投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监督管理方式。1.12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分包时,必须征得发包单位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13严禁使用未成年工、童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1.14严禁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生产领域从事危险性的工作。1.15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并依规进行严肃考核,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1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17发生事故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甲方报告。2.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1应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工程和安全的要求,留存乙方各有关证照副件一份。2.2在开工前对乙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或资料。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工作联系、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2.3对乙方制定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予以审核备案,并监督实施。2.4向乙方施工负责人提供并讲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2.5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照本规定进行考核。2.6对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2.7在施工中,如乙方发生意外人身伤亡时,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救助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有必要费用应由乙方承担。2.8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后,甲方有权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2.9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前,将《广东能源集团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告知乙方。3.甲方对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考核对乙方违章行为,按照甲方制定的《广东能源集团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对拒不接受甲方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罚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4.其他4.1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工程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2本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即生效。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乙方:地址:地址: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邮编:邮编: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外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编号: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电厂/公司 POWER STATION / COMPANY OF GUANGDONG ENERGY GROUP CO.,LTD.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工程名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工程项目专职(兼职)安全员发包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交底时间交底地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序号施工现场区域、施工设备部位或施工过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可能造成的后果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补充说明:发包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 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签字: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已将上述交底内容对承包单位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签字:附件4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编号: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电厂/公司 POWER STATION / COMPANY OF GUANGDONG ENERGY GROUP CO.,LTD.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部分:由承包单位填写1.承包单位名称:2.施 工 项 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现场项目经理: /电话: 4.工作负责人: /电话: 5.现场安全员: /电话: 6.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及安全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请将资质证书复印件粘贴在附页)7.现场工作人员已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附页一)8.现场所需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已检查合格。(附页二、附页三)9.特种作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满足工程项目要求。(请将资质证书复印件粘贴在附页)10.施工期限: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签名)二部分:由发包单位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填写11.本工程项目属于高危、高风险作业(或属于特种作业): □是 □否 如果是,是否已制订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是 □否12.安全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 □是 □否13.从业人员符合项目要求的技能和资质,已进行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是 □否14.现场所需设备、设施、工器具、入厂危险品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已检查合格: □是 □否 15.已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及审核安全技术措施: □是 □否项目负责人:_________(签名) 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_________(签名)三部分:由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填写16.资质审查已合格、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已签订: □是 □否 17.全体从业人员已通过承包单位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是 □否18.全体从业人员已接受发包单位入厂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是 □否19.工作票相关人员已取得相应资格授权: □是 □否安监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20.凭证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许可对以上所列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进入厂区从业人员花名册(附页一)姓 名性 别年 龄文化程度岗 位从事本工种工龄安全考试成绩确认以上安全知识考试成绩有效。用工单位安全员:_______________(签名)保证安全施工的设备、设施、工器具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登记表(附页二)序号名 称型号制造厂生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机构数量入厂危险品登记表(附页三)序号名 称型号危险性质数量入厂日期出厂日期承包单位营业执照及安全资质证书复印件(附页)进入厂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附页)法人代表、现场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附页)附件5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正面正面正面单位LOGO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许可开工单位:申请许可开工项目:项目许可开工时段: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电话: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许可开工单位:申请许可开工项目:项目许可开工时段: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电话: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申请许可开工单位:申请许可开工项目:项目许可开工时段:承包商项目负责人:电话:背面背面背面发电厂(公司)办事指南及电话发电厂(公司)办事指南及电话发电厂(公司)办事指南及电话附件6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违章分类标准考核项目违章等级1管理性违章1.1出现转包行为A1.2出现违法分包行为:(1)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工程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征得发包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3)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度分包。A1.3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A1.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A1.5态度恶劣,拒不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A1.6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A1.7使用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A1.8使用未成年工、童工以及不符合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从业人员A1.9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生产现场从事高危、高风险作业A1.10存在贿赂、威胁、恐吓发包单位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B1.12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1.13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B1.14实际进场人员不满足合同要求B1.15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劳保鞋、防尘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B1.1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B1.17未按规定学习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及要求B1.18不按时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有关会议或培训活动,也未履行请假手续B1.19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B1.20未按要求每天开展班前会、班后会B1.21未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B1.22未按期完成各类隐患整改,也未及时反馈B2指挥性违章2.1未按要求执行“三不开工”(没有经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不开工)的规定A2.2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处作业A2.3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制定防滑、防坠落等安全措施A2.4装有氧气的气瓶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A2.5上下层交叉作业,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B2.6未按规定装运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7未按规定设置专用仓库存储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C2.8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通风条件较差C2.9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仓库内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灯具C2.10未按规定编制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台账C2.11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没有粘贴MSDS(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2.12仓库、宿舍、施工现场、办公区、油务区、动火作业区及重要设备旁,未按要求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器材、设施过期、失效C2.13施工器材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C2.14施工场所地面敷设或放置容易使人拌跌的物件时,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C2.15未按规定对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C2.16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C2.17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C2.18施工结束后,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C2.19不遵守发包单位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堪,未及时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C2.20杂物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或占用防火间距C2.21未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C2.22不遵守甲方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NOSA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废弃物管理要求,未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未按发包单位要求进行处理C3装置性违章3.1大中型施工机械或特种设备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A3.2搭设荷载超过270kg/m2或特殊用途的脚手架未履行专业设计和审核手续 A3.3在无人员立足点的场所从事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双重保护措施A3.4在应架设水平扶绳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架设水平扶绳或架设的水平扶绳不符合要求A3.5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A3.6起重机械制动、限位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A3.7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A3.8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安全措施A3.9发包单位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备设施,未消除隐患前继续安排使用B3.10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B3.11脚手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送检B3.12射线检查场所围栏、警告标志不全B3.13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B3.14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无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B3.15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B3.16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B3.1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B3.18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B3.19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B3.20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1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的防雨设施B3.22配电箱、端子箱、电气设备电缆套管存在脱落现象B3.23配电箱、端子箱等底部电缆孔洞未封堵或封堵不严B3.24设备或机械的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完善B3.24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容器等有限空间内部作业照明不足C3.26攀登用的脚钉或爬梯不牢固C3.27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C3.28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处作业要求C3.29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及施工用材料堆放堵塞脚手通道C3.30移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C3.31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C附件7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违章分类标准考核项目违章等级1基础违章1.1未办理入厂证或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厂区A1.2故意转借、涂改、伪造入厂证A1.3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A1.4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闯入重要生产区域A1.5未经业主方允许而擅自操作重要生产设备设施A1.6未办理《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擅自开工A1.7无票(操作票、工作票、动火票)作业A1.8擅自变更“两票”安全隔离措施A1.9擅自扩大工作票作业范围A1.10工作票到期,不办理延期或终结手续而继续作业A1.11酒后上岗作业A1.12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A1.13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A1.14态度恶劣,拒不落实整改要求A1.15贿赂、威胁、恐吓有关人员降低违章考核标准,或免于考核A1.16以各种理由不在安全交底记录上签字A1.17偷窃企业设备、剩余材料、废品、工具A1.18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负责人更变手续B1.19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的情况下继续作业B1.20持过期入厂证出入厂区C2高处作业2.1在栏杆上、管道上或架构的横梁上未采取安全措施站立或行走A2.2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B2.3应搭设脚手架的高处作业场所未搭设脚手架即进行高处作业B2.4从已经验收合格或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上擅自拆除脚手杆或脚手板B2.5将梯子架设在脚手架或不稳固的物体上使用B2.6在没有特殊防护措施情况下,当风力达到或超过6级时,仍然进行露天高处作业B2.7梯子上作业可以将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的没有挂安全带,或将安全带挂在梯子上B2.8高处作业不正确佩戴安全带B2.9临边作业、洞口作业、悬空作业等未正确使用安全带B2.10将脚手杆或脚手板直接搭设在管道或栏杆上使用C2.11在应使用攀登自锁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使用自锁器或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绳C2.12在应使用速差自控器的高处作业场所作业,未按规定使用速差自控器C2.13高处作业场所材料、工具等放置不牢固造成高处落物C2.14高处作业时随意向上或向下抛掷材料工具废弃物品C2.15高处作业场所的高处落物范围边缘,未采取设置临时围栏及警告标志或设监护人的措施C2.16应使用绝缘梯的工作使用金属梯作业C2.17高处作业时间超过一周没有挂安全网,或者安全网挂设不牢固、安全网上的杂物当天未及时清理C2.18安全网挂设后未经过冲击试验验收就投入使用C2.19安全网投入使用后未定期检查C2.20拆除安全网的构件、人跳进或把物品投入安全网内、大量焊接火星或其他火星落入安全网内、在安全网内或下方堆积物品C2.21使用脚手架作为起重吊点C2.22拆除脚手架时直接将拆下的脚手板、脚手杆或剩余的材料等直接向地面抛掷D2.23应使用工具袋的高处作业人员不使用工具袋D2.24脚手架上的存在单脚手板或脚手板两端不绑扎或形成探头板D2.25搭设脚手架未设置专供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爬梯D2.26在脚手架上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下以直接攀爬脚手架的方式上下脚手架D2.27在脚手架上随意架设或乱拉电源线D2.28在金属梯上进行电焊作业或在梯子上长时间作业D2.29高处明火作业,火花(焊渣)飞溅范围内防火措施、防止设备损坏措施、防止烫伤人员的措施不落实D2.30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平台或通道处有低于2米的影响人员通行的脚手架的横杆D2.31脚手架搭设使用未经检查保养的管材、扣件和其它配件D2.32移动式梯子摆放的坡度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垂直摆放D2.33站在2米以上的梯子作业时无人扶梯D2.34踩在梯子顶部两个踏板上作业D2.35施工人员擅自挪动或变更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措施、警示标志等情况D2.36屋面坡度大于25度未采取防滑措施的情况D2.37光线不足情况下开展高处作业的情况D3电焊作业3.1在重点防火部位或禁止动火区域动火,未办理动火手续A3.2擅自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A3.3擅自在带有压力的设备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A3.4擅自在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作业A3.5擅自在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道或仓储空间上进行焊接作业 A3.6擅自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作业 A3.7擅自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水平距离小于10米的范围内进行焊接作业 A3.8在容器或管道内进行焊接作业时采用氧气进行通风A3.9烧焊作业前,没有做好现场可燃物的检测、清理C3.10氧气、乙炔瓶阀门、皮管漏气C3.1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使用减压器C3.12将氧气瓶、氧气带、乙炔瓶、乙炔带放置在在热体上或紧靠热体处C3.13使用中的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C3.14运输过程中,氧气、乙炔瓶同车运输,不正确装卸、码放,缺少瓶帽及橡胶圈C3.15将氧气带或乙炔带与电源线或电焊线混合敷设C3.16焊机外壳未可靠接地C3.17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作业时,焊工未站在干燥的木板上作业或未穿橡胶绝缘鞋C3.18在起吊部件的过程中,边吊边焊C3.19氧气、乙炔气瓶安全距离不足5米或氧气、乙炔瓶放置位置距离明火作业点不足10米D3.20露天放置或使用的氧气、乙炔瓶无遮挡阳光照射措施D3.21露天使用的电焊机没有采取防止雨淋的措施D3.22进行焊接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止金属熔渣飞溅、掉落的措施 D3.23焊接作业人员离开现场前未按规定检查现场是否留下火种D3.24焊工未按规定穿着焊工服、绝缘鞋或未按规定使用面罩、防护眼镜、焊工手套等D3.25随意向焊接作业现场丢弃焊条或焊条头D3.26电焊机接线不规范D3.27电焊线一、二次绕组及绕组与外壳间绝缘良好,一次线长度超过5mD3.28将电焊线(包括一、二次线)、氧气、乙炔带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3.29延长电焊线时未按规定使用延长电焊线的快速接头D3.30库存及现场放置的氧气、乙炔瓶缺少防震橡胶圈D3.31使用中的氧气、乙炔瓶未垂直固定放置D3.32氧气、乙炔管的两端与减压器和焊枪之间未用金属卡子或铅丝绑扎牢固D3.33焊接作业地点存放的氧气瓶数量超过两个或乙炔瓶数量超过两个D3.34电焊机性能较差,接线端子屏蔽罩不规范D3.35电焊机二次线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及其它金属物搭起来作为导线D3.36风力超过5级时,仍然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D3.37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未搭设挡风屏防范火星飞溅D3.38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未切断电源D4施工用电4.1直接将电线头勾挂在闸刀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B4.2未经申请,擅自接驳电源、线路,擅自拉设施工临时用电B4.3没有查清电缆是否带电,盲目锯割B4.4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线C4.5施工电源箱或配电箱内的电气回路未按一机、一闸、一保护的规定布置C4.6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C4.7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以及固定用电设备的外壳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电阻合格的接地线C4.8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或保险管使用C4.9电源线、各种开关及用电设备有绝缘破损、带电部分外露的现象C4.10将电源线敷设在热体上或直接绑挂在金属件上C4.11施工照明的金属支架未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C4.12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防触电、防坠落安全措施C4.13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内的电源闸刀或开关未按规定标明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或负荷名称D4.14电缆、电源线未经专用的进出线孔处进出电源盘柜D4.15电源箱或配电箱箱门未可靠关闭D4.16将施工电缆、电源线直接敷设在道路或经常有人通行或作业区域的地面上D4.17现场直埋式电缆埋入地下深度不足0.7米或地面未设置明显的电缆走向的标志D4.18露天使用的施工电源箱或施工配电箱不具备防雨淋功能D4.19使用木质电源箱或电源箱不具备防火功能D4.20容器内部施工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及安全照明D4.21室外施工照明未采用防雨灯具D4.22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停电的用电设备未采取停电措施D4.23临时用电导线架空高度未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最大弧垂: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大于6米)D4.24施工电源箱无专业人员巡查、维护:电源箱外壳未粘贴其姓名和维护者电话号码,电源箱使用后未及时上锁D5工器具使用5.1将起重葫芦挂在管道上或未经荷重计算的结构上使用B5.2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周期的安全用具、电动工具、登高用具或起重工机具C5.3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垫上C5.4在金属容器内部、金属构架或潮湿区域使用电动工具时未设专人监护或电源开关超出监护人伸手可及范围C5.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不配备满足漏电保护要求且动作正常的漏电保护器C5.6无人监护下的千斤顶承受荷重或千斤顶长时间承受荷重C5.7在高处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C5.8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并同时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C5.9在高处作业场所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止工具坠落伤人的措施C5.10使用砂轮、切割片、无齿锯片的侧面研磨工件或直接用手握着小型工件进行研磨C5.11使用无齿锯或手持式切割机切割材料时,未将被切割材料卡设牢固C5.12更换使用中的电动工具的配件时未采取停电措施C5.13攀登在金属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C5.14使用电动工具或使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或部件时,不戴护目镜C5.15电动工具的电源线长度不够时,未采用专用的延长导线线轴联接延长电源线C5.16休息、下班或使用中突然停电时,未及时切断电动工具电源开关C5.17在同一开关或插座同时接两台及以上电动工具C5.18移动电动工具时,使用人员提着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工具的转动或转动部分C5.19电动工具的操作开关超出操作人员伸手可及的范围D5.20安全用具、绝缘用具使用后未按规定放回原处D6动火作业6.1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在次日动火前没有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B6.2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没有连续或至少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B6.3明火作业区域的易燃及可燃物品不及时清理或遮挡 C6.4施工区域内乱堆乱放油桶 C6.5动火作业现场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配备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C6.6氧气、乙炔气瓶仓库无标识、混放,未配备灭火器材C6.7高处动火没有采取防火花溅落措施,或没有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D7起重作业7.1未经许可,工作人员擅自拆除起重机械的保护或限位装置A7.2使用起重机械的吊钩升降人员或使用非载人提升机升降人员A7.3风力在六级或六级以上仍进行吊装作业A7.4重大起吊作业事先未进行安全交底B7.5使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B7.6在没有可靠支撑的情况下,用起重设备将重物悬吊在空中进行焊接,或人员在重物下方从事其他工作B7.7利用管道悬挂起重设备或重物B7.8使用带病的起重机械或超负荷使用起重机械B7.9使用磨损的卡环或断股的钢丝绳超过标准规定的B7.10重大起吊作业未制定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过审批就进行起吊作业。B7.11往运转中的卷扬机滑车上套钢丝绳、修理或调整转动部分、用木棍制动滚筒、校正滚筒上的钢丝绳等C7.12使用汽车吊不支好支腿或支腿下未按规定垫好枕木C7.13起重作业场所在起吊时,未采取设置警示围栏或设专人监护等防止落物伤人措施C7.14被起吊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C7.1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时,起重设备仍然悬吊重物C7.16起吊重物时,使用吊钩斜着拖吊重物C7.17起吊埋入地下或重量不明的重物C7.18正在起吊重物的起重机械,吊臂或重物下方有人员继续作业或穿行C7.19将起重重物放置在未经荷重计算的平台或盖板上C7.20遇有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楚工作地点或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人员时,仍然进行起重作业C7.21起吊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化学品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或未使用专用吊篮C7.22起重机械传动装置在运行中改变方向时野蛮作业,没有经过稳定的过渡阶段而直接变更运转方向C7.23使用中的起重机械遇有停电或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离开现场时,未及时切断起重机械的电源C7.24汽车吊或混凝土泵车支腿未收起行驶C7.25起重搬运未设专人指挥C7.26起重设备使用前不对行走装置、限位装置进行必要的试验D7.27使用卷扬机前未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并对卷扬机进行相应的检查工作D7.28起重机械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装置,操作室内未铺绝缘垫或存放易燃品D8有限空间作业8.1进入有限空间内测量数据前,未先对内强制通风15分钟排除浊气A8.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检测氧气、二氧化碳、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物质含量A8.3专职监护人员中途撤离现场,且未指定临时监护人造成监护真空A8.4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A8.5在容器、油箱、管道等处工作时,用氧气吹扫设备和用氧气吹风B8.6在金属容器内、设备内等有限空间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作业B8.7未对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B8.8通风不良的有限空间,未在出入口处安装强制通风设施C8.9有限空间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C8.1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C8.11有限空间出入口处未设专职监护人员C8.12未严格登记人员和机具出入有限空间基本信息C8.13有限空间内部温度超过40℃时仍进行作业 C8.14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大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大于12VC8.15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站在绝缘板上时未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C8.16工作中断期间,未封闭有限空间人孔门或出入口C8.17电气设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要求漏电起跳电流小于30mA),未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C8.18未做到至少每隔2个小时检测一次;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的,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C8.19进入有限空间,未配备应急器材并做好事故预想C8.20作业人员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D8.21工作结束后,监护人未清点当班人数D9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区域作业9.1在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库房内吸烟或有任何引起明火的行为A9.2随意将危险品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B9.3使用危险品的作业人员不清楚危险品的风险及使用步骤D9.4作业人员未根据MSDS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D9.5未按规定装运强腐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D10生产区域交通安全10.1驾驶证照手续不齐全的机动车辆A10.2无驾照人员驾驶机动车辆A10.3酒后、疲劳驾驶机动车辆A10.4驾驶拼装车或报废等带病车辆A10.5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驾驶特种车辆A10.6机动车辆出入厂区拒不接受检查A10.7机动车辆客货混装C10.8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超速行驶C10.9机动车辆超载行驶C10.10机动车辆载物应绑扎的未绑扎C10.11装载危险化学品机动车辆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C10.12机动车辆逆向行驶C10.13驾驶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车辆进入生产现场C10.14厂区内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运输车、工程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C 10.15机动车辆装载粉末状、液滴状货物因未封盖严密导致货物散落、滴漏D10.16机动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位置D11其他行为11.1个人原因导致施工现场发生火警、火灾事故A11.2未经许可,违规从设备上接取检修、施工电源B11.3未经许可,未经申请违规使用消防水C11.4未经许可,未经批准,挪用、摆压、封堵、圈围、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C11.5施工场所的井、坑、孔、洞、地沟,未及时设置临时围栏及安全警告标志,设置的临时围栏不能有效的防止人员坠落D11.6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施工场所的安全设施或安全警告标志D11.7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揭开的井、坑、孔、洞、地沟盖板未及时恢复原状D11.8施工结束后施工场所拆除的楼梯、平台、步道及其栏杆未及时恢复原状D11.9施工作业结束时,现场的各种临时围栏和警告标志未及时拆除或收回D11.10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D11.11进入施工现场不穿劳保鞋D11.12进入施工现场穿短袖衣服或未按规定着装D11.13在厂区禁烟场所吸烟D11.14机组大小修材料搬运时未对电梯轿厢加装防护板D11.15佩戴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者失效D11.16使用未经设计验收的不合格自制工器具D11.17未落实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工作要求D11.18没有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甲方指定的堆放点D附件8承包单位安全业绩评估报告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电厂/公司 POWER STATION / COMPANY OF GUANGDONG ENERGY GROUP CO.,LTD.承包单位安全业绩评估报告评估承包单位名称:评估施工项目:评估内容应得分实得分存在问题及建议第一部分项目施工安全目标实现程度40第一部分承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性10第一部分人员培训情况和人员安全技术素质5第一部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程序执行情况10第一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定置管理10第一部分危害识别及风险防范能力5第一部分危险品、个人防护、环境保护的管理及控制措施5第一部分施工机具及设备、工器具情况5第一部分对分包单位的管理5第一部分其他与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相符性5第一部分本部分由工程所属部门项目负责人评估。总评分: 签名:第二部分项目施工安全目标实现程度40第二部分承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性10第二部分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5第二部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程序执行情况10第二部分安全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与合同和相符性10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情况5第二部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5第二部分安全监督、检查和整改能力5第二部分人员安全习惯及素养5第二部分其他方面安全生管理能力评价5第二部分本部分由安监部门评估。总评分: 签名:第三部分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行情况总评价:本部分由合同管理部门评估并存档。 签名:附件9术语和定义本规定所规定的术语包括发包单位、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具体定义如下:(一)发包单位: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各业务板块具有工程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二)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发包单位在外包工程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在工作票中体现为项目负责人。(三)承包单位: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工程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四)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五)分包单位:是指依法接受项目承包人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项目中的部分工程或服务发包的当事人。(六)从业人员:是指上述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各级人员。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招标人为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响水镇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2计划工期:单台炉工期为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暂定为#2号炉2024年9月17日,#3炉2024年7月2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2.3招标范围:包括磨煤机出口粉管割除、转运、安装、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详见《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规范书》。注:投标人必须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投标;如有重大缺漏,将导致投标被否决。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并以其为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3.2业绩要求:无。3.3联合体投标:不允许。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3.5投标人被信用中国(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仍在处罚期内的,其投标无效。3.6投标人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仍在处罚期内的,其投标无效。3.7投标人被列入广东能源集团公司(或广东能源集团下属二级平台企业,或招标方)灰名单或黑名单的,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仍在处罚期内的,其投标无效。3.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其投标无效。3.9其他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者,请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自行在广东能源商务网“www.gdydb2b.com”下载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和递交方式详见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广东能源商务网“www.gdydb2b.com”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响水镇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邮编:553505联系人:褚东进电话:0858-386819715186269343传真:0858-38680622024年03月01日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YQC-PZ-24026招标人: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2月目录一招标文件前附表3二投标须知41.总则41.1项目概况41.2资格要求42.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及要求43.开标54.中标通知和授予合同54.1合同授予标准54.2中标通知书54.3合同的签署55.合同文本56.技术规范6一招标文件前附表项号内 容 规 定1项目名称: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项目地点:贵州省盘州市响水镇粤黔公司资金来源:业主自筹项目工期:详见第五章 合同文本。特别说明:招标方的工期计划受电煤、气候、调度、政府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投标方的工期应无条件满足招标方的工期计划。2公告媒介:广东能源商务网“www.gdydb2b.com”3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 03 月 14 日10:00时整(北京时间)4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5投标货币:人民币6投标有效期:18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7投标保证金:无8投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能源商务网投标,并将签字盖章后的投标文件扫描后上传至广东能源商务网。 9联系人:褚东进 电话: 0858-3868197 10异议(投诉)投标人对招标工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否则无效。受理部门:纪检部联 系 人:柏汝华联系电话:0858-3868017 邮箱:yqjjjb@geg.com.cn通讯地址:贵州省盘州市响水镇粤黔公司纪检部11重要声明:1.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品牌或型号,均为参考品牌或型号,不对投标人的投标构成任何限制。但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必须满足或优于参考品牌或型号的各项主要指标。2.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现场实地勘查情况,自行补充完整后报价。3.根据管理要求,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需进行24个学时的三级安全培训。4.分包商必须具有相应资质。5.特别提醒各投标人:本项目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如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将严格按照投标人的相关承诺及合同条款对投标人采取拉入黑名单,扣除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或合同款,对投标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要求投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等处罚。请各投标人慎重对待以上条款。6.四个时段时间(下班、夜间、节日、假日)不能开展工作,特殊情况如需开展工作需办理审批手续。7.本项目必须为所有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并了解工伤保险购买政策(包含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请各投标人慎重核算报价。二投标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招标范围:包括磨煤机出口粉管割除、转运、安装、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范围详见《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规范书》。1.2资格要求1.2.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2)业绩要求:无;(3)其他要求:无。1.2.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违法分包。1.2.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7)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8)被信用中国(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仍在处罚期内的;(9)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站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仍在处罚期内的;(10)被列入广东能源集团公司(或广东能源集团下属二级平台企业,或招标方)灰名单或黑名单,且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仍在处罚期内的;(11)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2.4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在商务标书中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2.投标文件编制内容及要求2.1投标文件编制内容2.1.1目录。2.1.2偏差表(若不提出偏差表,则视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1.3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承诺书(见附件1)。2.1.4投标报价(见附2)。2.1.5有关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1.6工期计划:投标人提供工期进度计划。2.1.7组织机构:投标人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2.1.8安全要求:投标人提供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和保证的措施;企业安全资质、相关人员证书资质、人员培训、安全管理程序、使用的安全标准、对分包单位管理的内容及方式等;职业病预防、危险品使用、个人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及控制措施;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特别是相近施工内容的安全记录;事故、事件的调查及处理,安全方面受到奖励处罚及法律制裁等情况;作业许可制度和应急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人员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购买情况。2.1.9技术要求。2.1.10性能要求及保证。2.1.11质量保证。2.1.12技术规范的其他响应情况。2.2报价要求:2.2.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其价格风险由投标人承担,并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2.2投标报价中不允许出现两个报价。2.2.3分项报价表中“···”`标记的地方表示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增加补充行数和相应的内容,未报单价部分视同赠送。2.2.4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填报详细的分项报价项目及相应的信息,投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分项目报价表的“行数”。2.2.5如果投标人认为没有某项不发生费用的,可以在“合价”处填写“0”,但如果“合价”处不为“0”的,投标人必须详细列出分项报价等内容。2.2.6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列出本项目相关的所有安全生产费清单,至少包含人员费用、安全机械、工器具、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费用,本项费用单列且不得调减或者挪用,未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投标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工程结算时扣除,并处调减或者挪用50%的罚款。3.开标3.1招标人将于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进行开标。3.2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4.中标通知和授予合同4.1合同授予标准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评标程序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本项目的能力和财力。4.2中标通知书确定出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点和期限签订合同。4.3合同的签署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由法人或授权代表与招标人代表根据合同模板洽谈合同,并在30日内签署合同。5.合同文本详见《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格式合同》,另行成册。6.技术规范详见《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规范书》,另行成册。三评标办法详见《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评标办法》,另行成册。附1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承诺书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承诺书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自愿参与你方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的投标,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一、本项目不存在挂靠;二、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三、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第三方。如违反本承诺,将自愿接受你方的以下处罚:一、立即停工整改,同时不免除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二、接受你方扣除我方所有履约保证金的处罚。三、接受你方将我方列入广东能源集团承包商黑名单的处罚。四、如因此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件)的,我方将完全负责,自愿接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处罚。承诺人:(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附2投标报价报价表报价单位:元序号名称型号、材质单位预计更换数量单价预计总价备注一施工费1粉管弯头Φ550*20 90°R1200个152粉管弯头Φ550*20 60°R1200个53粉管弯头Φ550*20 90°R1500个104粉管弯头Φ550*20 45°R1200个35粉管弯头Φ550*20 36°R1200个16粉管弯头Φ550*20 30°R1200个17粉管直节Φ530*10 L=1000节408粉管弯头Φ600*20 90°R1500个169粉管弯头Φ600*20 90°R1050个1010粉管弯头Φ600*20 90°R1200个1211粉管弯头Φ600*20 30°R1500个412粉管弯头Φ600*20 90°R580个1413粉管弯头Φ600*20 40°R1200个514粉管直节Φ580*10 L=1000节60二安全生产费已包含在施工费单价中,详见《安全生产费分项报价表》(费率:不低于施工费的2.5%)预计含税合计: 人民币(大写) (¥ 元)声明:1.价格表中报价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变的含税固定单价,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投标单价包括我方对本标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也包括合同执行期间的风险(如物价上涨、不可抗力等)。我方未单独列明的其他费用招标人均可以视为该分项价格已包含在单价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3.工期(交货期):60日历天。4.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安全生产费分项报价表报价单位:元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1安全带套2手套双3防尘口罩个4硬质隔离围栏套5防火毯套6安全防护绳套7耳塞个8警示牌套9安全围带套10作业垫套11扫帚/撮箕套.........合计: ¥ 元投标人名称(公章):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规范书二〇二四年一月目次1.总则22.厂区地理及气候条件33.系统及设备现状44.工程范围55.技术要求66.安全要求67.标准和规范158.性能要求及保证169.监造和性能试验验收1710.油漆、包装、运输和储存1711.工期要求1812.项目实施组织1813.进度计划1914.质量保证1915.技术服务1916.设计联络会2017.招标方职责和义务2018.罚则2019.差异表2120.投标方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2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技术规范书1.1.总则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3号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施工)项目。招标范围包括磨煤机出口粉管割除、转运、安装、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内容。1.2.本技术规范书中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若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1.3.如果投标方未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提出异议,则招标方认为投标方将完全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差异表”予以说明。1.4.只有招标方有权修改本技术规范书,合同谈判将以本规范书为蓝本,并列入招标方认可的技术差异,经修改后最终确定的技术协议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双方共同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文件等也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1.5.招标方如有本技术规范书以外的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招标澄清文件)提出,双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技术规范的附件,具有与技术规范同等的效力。如果本技术规范书前后出现有不一致的描述,投标方应在投标前提出澄清,未提出澄清的则以招标方的解释为准。1.6.由于本工程为施工项目,对本技术规范书中所供数据,投标方须全面核实,对重要参数有差异时,应进行澄清,确保系统各参数相对准确。1.7.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投标人提供投标阶段所需的资料,电子版采用WORD文档,电子版图纸要求为CAD格式。1.8.投标方中标后,投标方必须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与招标方使用人员沟通,以满足使用要求。1.9.本工程严禁转包,也不允许违法分包。1.10.投标方必须承诺,如果因投标方原因造成投标方未及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方接到农民工的投诉、劳动保障部门的通知或司法部门的诉讼材料等)发放本项目工作人员工资的,招标方有权扣留应支付给投标方的合同进度款或结算款用于代支付工作人员的拖欠工资。1.11.投标方必须为在本项目的所有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规定的相关保险购买工作,协调处理发生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纠纷等。其中“工伤保险”为必须购买的险种,投标方在投标前要先咨询好工伤保险等险种购买的最新政策及要求和办理等事宜,投标报价时要一并考虑在内。2.2.厂区地理及气候条件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600MW机组厂址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盘州以南约43km的响水镇辖区,厂址海拔高程1424.30米(黄海高程)。南昆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炉磨煤机出口粉管及弯头更换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贵州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