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招标公告(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2024)
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3-13 14:00(北京时间) 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411-CZJC-C2024-0007
项目名称: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1.25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人民币750元/批次
采购需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农产品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新北区种植业、畜禽产品及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进行采购,2024年计划抽检农产品共1350批次(其中蔬菜、果品等种植业产品980批次,水产品280批次,畜禽90批次);2025年农产品抽检种类及数量待定,按中标价和实际抽检批次结算。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
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度服务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2)通用资格要求
1.资格申明函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如有)及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双面)。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证书及附表,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
2.特定资格条件2供应商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3-01 00:00 - 2024-03-08 23:59,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
地点:“苏采云”系统
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http://jszfcg.jsczt.cn/jszc/login)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3-13 14:00
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五、开启
时间:2024-03-13 14:00(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开标大厅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正版软件、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绿色包装、绿色数据中心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磋商文件。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 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
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四楼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20,其他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
4.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根据《常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
5.代理机构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
单位账号:106151010402363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机关)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云河路69号
联系人:宋俊贤
联系电话:851276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908室
联系人:陆莹
联系电话:0519-85185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莹
电话:0519-85185550
附件:
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采购文件.doc
常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411-CZJC-C2024-0007采购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2第四章采购需求31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2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5第一章采购邀请项目概况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3月13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411-CZJC-C2024-00072.项目名称: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01.25万元,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750元/批次5.采购需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农产品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新北区种植业、畜禽产品及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进行采购,2024年计划抽检农产品共1350批次(其中蔬菜、果品等种植业产品980批次,水产品280批次,畜禽90批次);2025年农产品抽检种类及数量待定,按中标价和实际抽检批次结算。具体详见采购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度服务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8.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响应:□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下列情形:1.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否;3.2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证书及附表,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2)供应商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地点:“苏采云”系统3.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http://jszfcg.jsczt.cn/jszc/login)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3月13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方式,无需到现场提交,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供应商端,通过系统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五、开启时间:2024年3月13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苏采云”系统“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正版软件、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绿色包装、绿色数据中心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详见磋商文件。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投标人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四楼大厅CA办理窗口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519-85588120,其他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3.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4.关于常州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根据《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常财购〔202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实行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将信用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金融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合同,为中标(成交)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相应额度贷款的融资模式。申请条件及操作流程等事项详见该文件相关内容或者常州市政府采购网--政采融资平台栏目。5.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单位名称: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单位账号:106151010402363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新北支行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69号联系人:宋女士联系方式:0519-8512765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910室联系方式:0519-851855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陆莹电话:0519-8518555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3.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0.2报价本项目共2轮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1轮),具体详见第三章第2.6条的具体要求。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按批次单价进行报价11.1磋商保证金免收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60日历天。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4.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纸质书面送达。24.2质疑质疑送达形式:纸质书面送达。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9-85183350;通讯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910室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收费标准: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以内按成交金额的1.5%收取,100万-500万按成交金额的0.8%收取。服务类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年成交金额*服务费率*服务年限计算,代理服务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并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成交后,领取成交通知书前。26履约保证金■免收□/元,由采购人自行收取27纸质投标文件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代理机构提供正本1套、副本1套纸质响应文件,在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 或“副本”字样。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4.2.3.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4.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4.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4.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4.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4.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4.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4.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4.3.5.依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4.4.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4.4.1.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4.5.正版软件4.5.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4.5.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4.6.信息安全产品4.6.1.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4.7.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4.7.1.采购人要将创新要求嵌入采购项目需求,可在采购文件中设定评审规则,优先采购各级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有效期内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首台套、首购首用等《目录》的创新产品,上述《目录》内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4.8.绿色包装4.8.1.依据《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执行,必要时应按照要求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4.9.绿色数据中心政策4.9.1.依据《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文件精神,采购人在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需求标准》实施相关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需求标准》提出的指标编制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5.响应费用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竞争性磋商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6.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以发布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报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响应无效。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9.6.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请以“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9.7.供应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投标标的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0.报价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0.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终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1.磋商保证金:根据江苏省和常州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免收保证金12.响应有效期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13.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3.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4.响应文件的提交14.1.本项目使用“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4.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苏采云”系统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保证金除外。15.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5.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苏采云”系统。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苏采云”系统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具体操作方法见《操作手册》。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3.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五、评审17.响应文件的解密与开启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17.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招交易模式,使用“苏采云”系统在线进行解密。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响应无效。17.3.本项目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7.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7.5.供应商须在开标前使用“验证CA”功能验证本地计算机的控件环境是否正常,并且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不可随意更换计算机,必须使用验证成功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否则造成相应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本地计算机要求安装摄像头、麦克风和音箱,保持网络通畅。17.6.因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的方式,在解密、评审过程中,供应商需要保持操作计算机前有相关责任人值守,及时对于系统或者磋商小组发出的指令和要求进行响应操作。如果因为无人值守造成不能及时回应系统或者磋商小组指令和要求从而导致影响开标、评审结果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7.7.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苏采云”系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代理机构可以延缓或者暂停采购活动,情况严重的可以终止采购活动:1)平台系统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平台系统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平台系统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平台系统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不见面交易采购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应当终止本次项目,重新组织采购。18.磋商小组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8.2.评审专家须符合相关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9.2.评审内容的保密19.2.1.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19.2.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19.2.3.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六、确定成交20.确定成交供应商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1.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2.终止22.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1.4.平台系统出现序号17.7的所述情形,情况严重且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性的。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3.3.联合体获得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4.询问与质疑24.1.询问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4.2.质疑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4.2.2.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以及相关部分(第四章、第五章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由采购人负责制定和管理,对该部分内容有询问或者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由采购人负责接收和回复。24.2.3.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下载网址:http://gks.mof.gov.cn/ztztz/zhengfucaigouguanli/201802/t20180201_2804589.htm)。24.2.4.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4.2.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5.代理费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26.履约保证金26.1.本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27.纸质响应文件27.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向代理机构提供正本1套、副本1套纸质响应文件,在每一份纸质响应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27.2.纸质响应文件需与政府采购系统的响应文件一致,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副本可通过正本复印27.3.响应文件所表述(指定)的公章是指法定名称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盖章是指加盖鲜章。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1.响应文件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性检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2.《资格性检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性检查要求》见下表:资格性检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提供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函》。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2供应商营业执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如有)及身份证明提供扫描件加盖公章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代理机构查询。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证书及附表,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证书,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2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3响应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4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报价一览表》,详见附件格式5响应有效期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的;(详见附件响应函)6签署、加盖公章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加盖公章的;(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7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8★号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如《采购需求》中有★号条款要求的,按照序号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采购需求》中没有★号条款要求的,则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9分包承担主体资质(如有)分包承担主体具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如有);10分包意向协议(如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如有)11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12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13进口产品(如有)磋商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响应的内容时,供应商所投产品非进口产品的;14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响应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供应商的响应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响应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3)响应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响应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15公平竞争供应商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情形的;(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16串通响应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响应管理办法》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包含使用同一MAC地址的计算机提交或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情形);(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17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18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由评委审查,无需投标供应商提供材料)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终报价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过“苏采云”系统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会将通过“苏采云”系统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电子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最终报价。本项目采用贰次报价。响应文件的磋商报价作为首次报价,在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作为评定成交的依据。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格式表须加盖CA电子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交最后报价。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2.8.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最终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3.1.最终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终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3.2.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终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最终报价表的报价,并通过“苏采云”系统告知供应商,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常州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终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终报价的;4.4.如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6.最终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4.7.其他:/。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3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7.报告违法行为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8.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代理机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原因。9.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未成交的供应商可于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通过“苏采云”系统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二、评审标准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一、价格分(20分)1投标报价2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注:磋商小组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二、主观分(34分)2综合保障服务方案7根据供应商制定的本项目保障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综合保障服务方案全面、具有详细内容,可行性强,得7分;综合保障服务方案较全面、有具体内容,有一定可行性,得4分;综合保障服务方案内容较简单,对项目实施要求响应一般,得1分;未提供本项不得分。3采样、检验流程方案10根据供应商对采样、检验、技术评估等服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分析,制定的采样、检验、评估服务流程及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采样、检验流程方案全面、具有详细内容,可行性强,得10分;采样、检验流程方案较全面、有具体内容,有一定可行性,得7分;采样、检验流程方案内容较简单,对项目实施要求响应一般,得4分;采样、检验流程方案内容有欠缺得1分;未提供本项不得分。4应急方案7根据供应商制定的应急事件处置预案(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检测任务、隐患排查及其他活动等)的针对性、合理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应急方案全面、具有详细内容,可行性强,得7分;应急方案较全面、有具体内容,有一定可行性,得4分;应急方案有内容较简单,对项目实施要求响应一般,得1分;未提供本项不得分。5组织机构及内部控制制度3根据供应商制定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组织机构的针对性、合理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项目组织机构合理、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具有详细内容,可行性强,得3分;项目组织机构较合理、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有具体内容,有一定可行性,得2分;项目组织机构不合理、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有内容,但欠全面,可行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6结果准确性保证7根据供应商制定的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由磋商小组进行综合评审:保证方案全面、具有详细内容,可行性强,得7分;保证方案较全面、有具体内容,有一定可行性,得4分;保证方案有内容,但欠全面,可行性较差,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三、客观分(46分)9业绩61、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累计承担的类似农产品安全抽检检测项目业绩,累计检测500批次的得2分;每增加200批次加1分,最高得4分。提供业务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2、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安全抽检项目业绩的,得2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0技术实力3供应商近三年参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能力验证,连续两年均达到合格的得3分;其他得1分。提供能力验证证书或相关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11企业实力2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与农产品质量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其他检测资质的得2分。提供能力验证证书或相关文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12人员配备181、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抽样人员数量在3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2、专职抽样人员具有从事抽样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有1人的2分,最高的6分。(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3、拟投入本项目的检验人员数量在5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得1分,最高得3分。4、检验人员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有一人得2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有一人得3分;最高得6分。注:①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不能同时申报,提供人员必须为供应商在职正式员工且通过考试培训合格的人员。②职称得分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③提供人员上岗证明、考试培训合格证书、食品、生物、医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检测等相关专业职称证书以及近半年(自磋商之日起往前推算)内任意两个月供应商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13实验室设备8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相关的实验室设备: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三重四级杆气质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三重四级杆液质联用仪)、液相色谱-原子荧光联用仪(原子荧光形态分析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凝胶净化色谱仪(凝胶色谱仪)、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每有一台得1分。本项最高得8分。提供以上仪器设备清单、发票和仪器在实验室的照片(缺一不可)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14采样运输设备配置情况5用于本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要求的车辆、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运输设备等。提供专业抽样车辆每提供一辆得1分,最高3分;提供冷藏冷链设备车的,每提供一辆得1分,最高2分。本项最高得5分。提供车辆相关证明:车辆行驶证、购买发票或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15服务承诺41、供应商承诺,采样任务结束后,能在5个工作日出具检验结论,缩减一个工作日得1分,最高得2分;2、供应商承诺检测结果真实有效,且不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擅自修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得2分。提供承诺函。合计100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内容及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农产品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新北区种植业、畜禽产品及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建设,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进行采购,2024年计划抽检农产品共1350批次(其中蔬菜、果品等种植业产品980批次,水产品280批次,畜禽90批次)。2025年农产品抽检种类及数量待定,按中标价和实际抽检批次结算。上述所列检测批次为暂定数量,每年具体检测批次,由采购人制定,供应商需要承担实际检测批次变动带来的风险。本项目招标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两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度服务期满,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度合同。采购预算:人民币101.25万元/年最高限价:人民币750元/批次。二、检测内容采购人制定抽样计划后,及时将检测品种、批次、检验项目以及具体任务分配等通知成交供应商,检测品种、检测批次和检测项目见附表。如采购人临时提出特殊检测要求,超出此次项目范围,由中标人委托具备检测该项目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三、检测要求(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2)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人部署的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结论,依法出具检验报告,汇总样品检测结果信息,提交检测工作分析总结报告,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检测结果。(3)每次任务的检验品种、数量和检测时间由采购人确定。四、时间要求(1)具体项目实施按照招标人的计划安排实施,因采购人原因造成取样延迟的,不得追究成交供应商责任;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取样延迟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每批次50元/天支付采购人赔偿金。(2)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任务2日内完成样品采集工作,取样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论,并保证检验结果准确。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样品必须在采样后4小时内开始检测,生鲜样品采集在采样当日开始检测。(3)对于采购人要求的紧急抽样,中标单位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五、取样要求(1)成交供应商根据招标人制定的采样计划,与下辖相关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站联系。成交供应商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按照下辖相关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确定的被检单位进行采样工作。(2)抽样方法蔬菜、水果等种植业产品: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规定执行。畜禽产品: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及有关标准执行。样品需冷冻保存。水产品: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规定执行。样品均需冷冻保存。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开展抽检,并规范填写抽样单。(3)成交供应商取样时,应同时提取能够满足复检需要的足够的备样。样本、备样应当及时购买,购样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取样后,在采购人下辖相关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监督下按要求封存样本及备样,由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一同带回并妥善保管。六、样品保存要求农产品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针对农产品抽样过程中对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样品管理,成交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速冻及冷藏运输条件。七、检验结果上报(1)成交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人部署的抽检监测工作并出具检测结论,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上报数据(电子版及纸质版)等相关材料,汇总样品抽检监测结果信息,提交抽检监测工作分析总结报告,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抽检监测结果。(2)检验结论出来后,抽检结果汇总表(电子版)及不合格报告1个工作日提交给采购人,合格报告在检验结论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八、费用结算本项目报价为固定单价,磋商报价应包括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相应服务的提供、检测样品费、人员(包括工资和补贴)、办公场所及设施、保险、劳保、管理、各种税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服务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评审时以人民币为准。合同期内分两次结算,2024年6月30日前,按实际完成批次数结算一次,所有批次项目结束后,经采购方确认结果无异议,按实结清剩余费用。九、违约责任(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检测程序违法、检测结果错误,由此造成采购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确认违法或行政诉讼败诉,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偿采购人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金为5万元/批次起。(2)成交供应商的工作未达到本次招标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采购人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金为中标金额5%。(3)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履行服务承诺中检验结论出具时限的,采购人有权扣减合同总金额,扣减标准为每次扣减合同总金额的5%。(4)采购人将随机对成交供应商的抽检结果进行复核,若发现有问题,采购人有权扣减合同总金额,扣减标准为每次扣减合同总金额的20%。十、考核办法:详见附件11、项目考核得分在95分(含)以上,结算费用按标准全额计取。2、项目考核得分85分(含)~95分,结算费用按标准的95%计取。3、项目考核得分75分(含)~85分的,结算费用按标准的90%计取。4、项目考核得分60分(含)~75分的,结算费用按标准的80%计取。十一、附表:详见附件2-4下表中的内容是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1)此检测目录限量值中的“不得检出”指该指标检测值低于目录中推荐检测方法的检出限;2)目录中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为推荐检测方法,各机构可采用符合文件规定并且检出限低于推荐检测方法的方法进行检测,但结果判定以推荐方法检出限为准;3)表中所列污染物限量值如与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限量值不一致时,按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限量值进行判定。附件1:考核办法编号检查内容总分值检查要求单项分值评分结果检查情况评分要点1质量管理5质控工作方案5无质控工作方案或要求扣3分;质控工作方案不完善扣1分2服务质量15服务响应时间、采样工作效率、采样设备更新情况15服务响应超合同要求时效扣10,采样设备陈旧,采样工作效率低扣5分3技术上岗人员资质10采样及实验室分项测试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10有一个检测人员无上岗证扣2分,扣完为止。4原始记录40采样过程详细记录,包括采样方案计划、采样设备。采样人员、环境条件的记录及样品的储存、运输条件的记录。10发现一个问题的扣2分,扣完为止5原始记录40样品交接记录、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0发现一次问题的扣2分,扣完10分为止6原始记录40样品分项质控记录,如采取标准样品、密码样、平行样等措施和结果10根据样品分析质控记录的完整性和符合性情况,发现一个问题的扣2分,扣完10分为止7原始记录40检测仪器校准记录10发现一次问题的扣2分,扣完10分为止8检测数据20基本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10各项均为:发现一个问题的扣2分,扣完10分为止9检测数据20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10各项均为:发现一个问题的扣2分,扣完10分为止10检测报告10检测报告编制情况10未编制扣10分,视编制完成情况扣0-9分附件2-1蔬菜、果品等种植业产品例行监测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监测项目(75项)检测方法(推荐使用)判定依据甲胺磷 、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 、氧乐果 、水胺硫磷 、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 、毒死蜱 、三唑磷 、乐果 、 乙酰甲胺磷 、灭多威 、灭线磷、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敌敌畏 、丙溴磷 、马拉硫磷 、亚胺硫磷 、辛硫磷 、倍硫磷、氰戊菊酯 、 甲氰菊酯 、溴氰菊酯 、联苯菊酯 、三唑酮、异菌脲、腐霉利、多菌灵、吡虫啉NY/T 761-2008或GB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23200.113-2018或GB23200. 121-2021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氯氰菊酯 、杀螟硫磷 、氯氟氰菊酯 、氟氯氰菊酯 、百菌清 、三氯杀螨醇 、五氯硝基苯 、 乙烯菌核利NY/T 761-2008或GB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23200.113-2018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氟虫腈(包括氟甲腈 、氟虫腈硫醚 、氟虫腈砜) 啶虫脒 、哒螨灵 、苯醚甲环唑 、嘧霉胺 、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烯酰吗啉 、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 、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甲霜灵 、霜霉威 、多效唑 、丙环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 、氯菊酯(异构体之和) 、醚菊酯 、虫酰肼 、吡唑醚菌酯 、除虫脲、戊唑醇、呋虫胺、虱螨脲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23200.113—2018或GB23200. 121-2021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虫螨腈、灭蝇胺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 23200.113—2018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阿维菌素GB 23200. 19或GB 23200. 121-2021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噻虫胺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 121-2021或 GB 23200.39-2016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三环唑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 121-2021或 NY/T 1379-2017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丁硫克百威GB 23200. 13-2016或GB 23200.33-2016按GB 2763—2021和 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判定标准进行判定注:满足检出限和定量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使用附件2-2蔬菜、果品等种植业产品监督抽查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抽检参数 检测方法判定依据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腐霉利、多菌灵、吡虫啉NY/T761-2008 或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GB/T 23200.113-2018GB/T 23200.121-2021GB2763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嘧霉胺、烯酰吗啉、噻虫嗪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T 23200.113-2018GB/T 23200.121-2021GB2763灭蝇胺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T 23200.113-2018GB2763阿维菌素GB/T23200.19GB/T 23200.121-2021GB2763附件3-1畜禽产品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监测项目(30项)样品种类检测方法(推荐使用)判定依据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猪肉、猪肝、牛肉、羊肉《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不得检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均≤0.5μg /kg;5种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四环素类猪肉、猪肝、牛肉、羊肉《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317-2007 )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相关规定执行。8种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禽肉、禽蛋、生鲜牛乳《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2-2007)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相关规定执行。3种酰胺醇类及代谢物(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禽肉、禽蛋《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及相关规定执行。金刚烷胺禽肉、禽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60.5-2019)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不得检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值)≤2.0μg /kg;三聚氰胺生鲜牛乳《原料乳及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2.5mg/kgβ-内酰胺酶生鲜牛乳试剂盒快速筛选检测法;确证方法:MRT/B 9 《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 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 杯碟法》4U/mL碱类物质生鲜牛乳MRT/B 7 生乳中碱类物质的测定方法不得检出注:1.检出β-受体激动剂阳性样品需24小时内送样至省畜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确证。2.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以使用。附件3-2畜禽产品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抽检参数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GB 31650-2019GB 31650.1-2022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GB 31650-2019GB 31650.1-2022金刚烷胺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号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附件4-1水产品例行监测---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监测项目(32项)检测方法(推荐使用)判定依据(µg/kg)氯霉素《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22338-2008)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0.3)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GB/T22338-2008)甲砜霉素:≤50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总量:≤1000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6.13-2021 )不得检出(各分项判定限量值:1.0)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GB/T 19857-2005)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地西泮《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3235-2012 )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0.5)12种磺胺类(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总量≤100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多西环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1317-2007)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200多西环素≤100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总量≤100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2.0)注:1.其中虾蟹类呋喃西林代谢物SEM不作判定。2.其中只有淡水鱼类检测地西泮。3.满足检测限要求的其他检测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等)也可使用。附件4-2水产品监督抽查---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抽检参数检测方法判定值(µg/kg)判定依据氯霉素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不得检出(判定值≤0.3)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孔雀石绿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不得检出(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AHD)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不得检出(判定值各为 ≤1.0)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地西泮SN/T3235-2012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不得检出(判定限量值:0.5)GB31650-2019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不得检出(判定值各为≤2.0)GB 31650.1-2022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总量≤100GB 31650-2019注:1.虾蟹类呋喃西林代谢物SEM不作判定。2.其中只有淡水鱼类检测地西泮。3.国家现行有效方法也可以使用,但方法最低检出限必须满足判定依据限量值。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甲方:合同编号:乙方:签订地点:合同时间:20年月日根据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年月日进行的JSZC-320411-CZJC-C2024-0007竞争性磋商,甲、乙二方就乙方成交的2024年新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项目,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1.合同内容2.服务期限三、合同文件构成(1)成交通知书;(2)乙方的响应文件;(3)乙方提交的其他资料及承诺;(4)JSZC-320411-CZJC-C2024-0007竞争性磋商文件;(5)最终报价及分项报价表;(6)合同附件。以上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项目经理指派为乙方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项目的运营,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五、合同价格及费用结算1、合同价格:2、费用结算:六、质量保证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JSZC-320411-CZJC-C2024-0007采购文件的要求。七、本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经代理机构鉴证盖章后生效。2、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需向采购方提交二份备存。八、合同的解除和转让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活动取消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费用;(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4、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九、其它本合同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一方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附则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代理机构壹份。2、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授权委托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帐号:招标代理机构(鉴证方):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常州市汉江路368号金城大厦1910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上格式仅供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4、实行电子化不见面交易方式的,加盖公章、签名等均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公章、签字、签章或印鉴。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日期: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1-1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实质性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致: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属于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参与项目,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需提供总公司项目授权书)。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为履行本项采购合同我单位具备如下主要设备和主要专业技术能力:主要设备有:主要专业技术能力有: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如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此情形的,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2营业执照(实质性格式)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如有)及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双面)。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1供应商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证书及附表复印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2-2供应商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有效期内,证书资质范围须包含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检测项目;3响应函(实质性格式)响应函致:常州金诚招投标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实质性格式)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合同磋商、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供应商:(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磋商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5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实质性格式)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供应商形象,本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自愿作出以下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二、本单位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愿按照《常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生失信行为将记录并公开到“信用常州”、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三、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违背承诺约定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6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报价(元/批次)序号供应商名称大写小写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7合同条款偏离表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8采购需求偏离表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有偏离(如有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偏离情况(据实填写)说明注:1.对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9中小企业声明函说明:1)供应商如是属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情形的可提供此格式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享受有关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4)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为准。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工信部网址: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不予价格扣除。7)小微企业未提供声明函的,价格分评审将不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0项目实施方案等,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主题:1)项目组织实施方案;2)项目管理方案;3)拟达到的标准,配备的人员、设备配置等;4)培训方案、技术支持等方案;5)优惠条款或承诺;6)其他。11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参加本项目人员一览表项目编号: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毕业学校和学历专业职称专业培训及证书责任或分工项目经历或主要工作业绩注:参加本项目人员须是供应商正式职工。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2相关业绩案例一览表相关业绩案例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时间项目采购人单位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3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全文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