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 灌溉与排水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 农田防护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及附属设施工程建管保险招标公告(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2024)
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4-03-06 至 2024-03-13
撰写单位:
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崔洋
(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1122-00043
项目名称: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634,669.01
最高限价(%):5
采购需求:查看
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面积0.63万亩,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不包含植物、绿化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及附属设施工程建管保险。(保险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未列明的,但属于可保标的的,也可以承保;保险项目不包含田块整治工程及地力提升工程)。
合同履行期限: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满之日起,承保期10年;财产一切险为1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1)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2)同一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只允许其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06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3月13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4月0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3.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将电子版备份文件采用加密邮件方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3280074922@qq.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保持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
地址:
盘山县政府综合楼(1)号楼
联系方式:
0427-55863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万科明天广场D座办公楼801室
联系方式:
024-31092876
邮箱地址:
3280074922@qq.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0501430008000000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崔洋
电话:
024-31092876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
品目
采购单位
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
盘山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06日 16:3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年03月06日至2024年03月13日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线上获取
开标时间
2024年04月01日 09:30
开标地点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
预算金额
¥163.466901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崔洋
项目联系电话
024-31092876
采购单位
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盘山县政府综合楼(1)号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27-5586380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万科明天广场D座办公楼8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31092876
附件:
附件1
招标文件-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doc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采购文件项目名称: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项目编号:JH24-211122-00043编制单位: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目录招标公告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4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3第三章服务需求45第四章评标方法78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6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1.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4-211122-00043项目名称: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包组编号:001预算金额(元):1634669.01元最高折扣(%):保险费率5%采购需求: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面积0.63万亩,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不包含植物、绿化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及附属设施工程建管保险。(保险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未列明的,但属于可保标的的,也可以承保;保险项目不包含田块整治工程及地力提升工程)。具体详见第三章服务需求。合同履行期限: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满之日起,承保期10年;财产一切险为1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等相关政策。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1)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2)同一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只允许其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3月6日08时30分至2024年3月13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线上获取方式:线上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4年4月1日9点30分(北京时间)递交地点:线上递交辽宁政府采购网开标地点: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山分中心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2.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3.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将电子版备份文件采用加密邮件方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3280074922@qq.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保持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地址:盘山县政府综合楼(1)号楼联系方式:于亮0427-558638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万科明天广场D座办公楼801室联系方式:024-31092876邮箱地址:3280074922@qq.com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账户名称: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账号:2105014300080000007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崔洋电话:024-310928762.第一章供应商须知2.1.一供应商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地 址:盘山县政府综合楼(1)号楼联系人: 于亮电 话:0427-5586380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万科明天广场D座办公楼801室联系人:崔洋电 话:024-31092876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1)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2)同一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只允许其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注: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1.3.6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1.3.7是否有《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有,具体为 ☑没有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1.4.8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无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人民币1634669.01元最高折扣:项目总保险费率5%注:超出最高折扣按照废标处理。保险费结算金额=工程施工决算价*中标保险费率项目预估保额:预估保额为3141万元(可承保项目计划投资金额)。实际保额以可承保项目决算金额为准。4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6.1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11.3样品或演示☑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12.1投标报价货币要求□所有投标均按 人民币 进行报价。☑其它: 按保险费率报价 13.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元;2、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 □其他 保证金收款人银行信息: 开 户 名: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营业部 账 号:2999813990934、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按原交纳名称及账号退还)5、保证金咨询电话:04278650032、042786500906、其它:缴纳保证金时请注明项目名称及包组(如果名称过长可以简写)。(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15.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16.1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1.投标人不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还应将电子版备份文件采用加密邮件方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到3280074922@qq.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加密邮件的密码须自行保存,如遇系统突发故障,代理公司将向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获取。如因未收到投标人的备份文件或无法联系投标人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2.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3.中标人在中标后,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准备相应份数的与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完全一致的完整版纸质投标文件。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本项目开标方式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以腾讯会议方式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前10分钟内输入会议号674 169 835加入会议),具体详询代理机构。20.1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本项目开标方式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以腾讯会议方式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前10分钟内输入会议号674 169 835加入会议),具体详询代理机构。2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 0 人,评审专家 5 人组成,共 5 人。 25.1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无27.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29.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家 31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中标人数量: 1家 ☑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35.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36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人 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标准,不足6000.00元按6000.00元计取。支付形式: 电汇或现金 支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 支付金额: 20077元 。39.3质疑一、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质疑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疑函联系单位: 辽宁神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4-31092876 通讯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33号万科明天广场D座办公楼801室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3、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二、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其他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2.因在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该部分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3.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将电子版备份文件采用加密邮件方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3280074922@qq.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保持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限为30分钟。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6.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电子评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登录访问;(2)电子评审系统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评审系统出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申请技术鉴定,同时提供用户账号、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并保持通讯畅通。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将在30分钟内对问题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反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记录存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1)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其备份文件进行评审。(2)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未进行技术鉴定或未报本级财政部门造成质疑投诉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7.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2.2.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表1.2条。★1.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1.3.4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1.3.5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6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7若供应商须知表1.3.7款中写明要求采购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服务及伴随货物,且该要求在第四章评标办法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中列为符合性审查内容的。如供应商所投服务及伴随货物为非《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产品、服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如供应商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表2.2条。★2.3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供应商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6.1供应商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采购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2.3.三采购文件8.采购文件构成8.1采购文件内容如下:招标公告1.供应商须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9.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2.4.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10.2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在采购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0.3无论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1.投标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11.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采购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2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5除非采购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投标保证金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采购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3.5.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16.2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还应将电子版备份文件采用加密邮件方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3280074922@qq.com邮箱,并备注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保持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16.3投标文件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采购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2.5.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供应商应将备份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加密邮件方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到3280074922@qq.com邮箱。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本项目不适用):(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7.3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8.投标截止18.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递交时间接收单位接收人签字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2.6.六开标及评标★20.开标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0.2开标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供应商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0.4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条。★22.资格审查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4.4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25样品及演示25.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条。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25.1条。★26.投标无效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供应商的报价超过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7)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属于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7.比较与评价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7.2评标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5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8.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供应商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30.保密原则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7.七确定中标31.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2.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3.中标通知书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34.2采购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5.履约保证金35.1中标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7.廉洁自律规定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8.人员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9.质疑与接收3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或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表39.3条。40.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3.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12投标文件的封皮23投标文件的目录3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性证明材料格式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4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5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67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8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7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11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12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1)具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2)同一法人资格保险公司只允许其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投标函92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3开标一览表104服务价格明细表115服务需求响应表126商务条款偏离表137供应商关联单位说明148保险经纪服务费承诺函189电子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1910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中小企业声明函15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64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如有)175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重要提示:1、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供应商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供应商自行设计。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1)综合评分法:供应商可就采购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最低评标价法:供应商可就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3.1.格式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所投包号:第001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封口格式:——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3.2.格式2投标文件的封皮正本/副本正本/副本投标文件所投包号:第001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3.3.格式3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4.格式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3.5.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受托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受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受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日期:3.6.格式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7.格式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8.格式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注:须附“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网站查询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9.格式9投标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电子评审系统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1份,备份文件1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投标折扣详见开标一览表。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采购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其他事项:。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供应商银行账号:日期:3.10.格式10开标一览表包号:001报价单位:%服务名称险种名称投标折扣(保险费率%)投标保证金(元)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备注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大写:保险费率百分之 小写:保险费率 %10000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满之日起,承保期10年;财产一切险为1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盘山县太平街道新村村、张家村、常家村(具体地点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财产一切险大写:保险费率百分之 (11年总费率)小写:保险费率 %10000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满之日起,承保期10年;财产一切险为1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盘山县太平街道新村村、张家村、常家村(具体地点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合计大写:保险费率百分之 小写:保险费率 %注:1.此表中,投标折扣(保险费率)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投标折扣(保险费率)相一致。2.上述报价含保险经纪费。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1.格式11服务价格明细表包号:001报价单位:%序号服务明细投标报价(保险费率%)备注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财产一切险折扣(保险费率%)注:1.此表中,投标折扣(保险费率)应和报价一览表的投标折扣(保险费率)相一致。2.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2.格式12服务需求响应表包号/品目号:001服务内容: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采购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按服务需求填写(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供应商须逐项填写,如出现缺项漏项按照负偏离处理)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采购文件要求”一栏由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要求填写。2.“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要求进行逐项响应。3.“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4.“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3.格式13商务条款偏离表包号:001序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1★服务期限: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满之日起,承保期10年;财产一切险为1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服务地点:盘山县太平街道新村村、张家村、常家村(具体地点按照采购人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及条件:暂按施工合同价格的90%确定保险金额,按照本次采购后确定的保险费率预缴保险费,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按照决算价格核定最终保费。如决算价格高于施工合同价格90%的,则投保人补缴高出部分保费,如决算价格低于施工合同价格90%的,则保险人退回多出部分的保费。4★经纪服务费:保险经纪服务费由高标准农田项目承保人支付,承保人在收到项目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支付保险经纪服务费(所服务项目的保险费×9%)。注:9%为经纪服务机构中标费率。5★保险费结算金额=工程施工决算价*中标保险费率6★验收标准: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验收程序:由采购人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组织验收。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验收报告: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执行;★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7★现场支持:提供7×24小时支持服务。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供应商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4.格式14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供应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5.格式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填报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16.格式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3.17.格式17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其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注:供应商为非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3.18.格式18保险经纪服务费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公司郑重承诺2023年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项目,保险经纪费比例为出单保险费(含税)的9%,相关保险出单后,我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和保险经纪费发票后的20个日历日内向项目中标保险经纪公司(和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项目经纪服务费。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3.19.格式19电子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电子文件和备份文件内容一致。如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不一致、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我单位将愿意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4.第三章服务需求★一、项目概况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落实国家“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支撑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重要途径。为保障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挥长期可持续效益,按照《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田发[2023]58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次方案。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科学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后期维护短板,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长效机制,探索盘锦模式的高标准农田建管保险,打造盘锦样板。为保障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设质量,夯实农田建后管护,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保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将保险管理服务纳入项目全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次方案。★二、实施主体本次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三、保险内容(一)整体承保方案包括: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投保人: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被保险人:镇政府或村委会(以项目实际为准)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项目: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不包含植物、绿化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及附属设施。(保险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未列明的,但属于可保标的的,也可以承保;保险项目不包含田块整治工程及地力提升工程)保险金额:可承保项目实际决算金额 保险责任: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为“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项目物质损坏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一)沟渠、坝体、水库、桥涵、道路的地基基础与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结构工程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二) 防水工程1.有防水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 (三)设备设施工程1.灌溉设施、给排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设施、农田防护设备、田间照明、智慧农业等设备设施故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保险期限自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一年质保期满之日起,承保期10年。等待期:1年免赔额:0免赔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支付方式:暂按施工合同价格的90%确定保险金额,按照本次采购后确定的保险费率预缴保险费,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按照决算价格核定最终保费。如决算价格高于施工合同价格90%的,则投保人补缴高出部分保费,如决算价格低于施工合同价格90%的,则保险人退回多出部分的保费。基本条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险:1、附加管护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单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附属设施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其安全运行所实际支出的工程设施维修费用、重置费用、人工费用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累计赔偿限额:按照项目总保费(含财产一切险)的20%提取,用完为止。保险期限:10年;等待期:1年;免赔额:0免赔特别约定:1、保密义务约定:保险人应对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向除为本项目服务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以外的第三者披露。2、保单终止约定:保险赔偿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单,在此情况下,投保人应补交已经发生的TIS机构的费用;在保险赔偿责任开始后,投保人需终止保单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退保比例表计算退还保费。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在投保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不按保单规定缴付保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缴后30天内仍未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投保人并单方终止本保单。3、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指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竣工风险评估报告中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应于竣工验收前7天前出具竣工风险评估报告。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2、财产一切险投保人: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被保险人:镇政府或村委会(以项目实际为准)保险责任:被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因责任免除之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保险项目: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工程(不包含植物、绿化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及附属设施工程保险。(保险标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未列明的,但属于可保标的的,也可以承保;保险项目不包含田块整治工程及地力提升工程)保险金额:可承保项目实际决算金额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1年。免赔额:1.地震引起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2.灌溉和排水工程、智慧农业配套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3.田间道路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总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11年总费率)保费支付方式:暂按施工合同价格的90%确定保险金额,按照本次采购后确定的保险费率预缴保险费,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按照决算价格核定最终保费。如决算价格高于施工合同价格90%的,则投保人补缴高出部分保费,如决算价格低于施工合同价格90%的,则保险人退回多出部分的保费。基本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附加条款:(1)附加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保险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2)附加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3)附加公共当局扩展条款(4)附加地震扩展条款(5)附加72小时条款(6)附加恶意破坏扩展条款(7)附加重置价值条款(8)附加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9)附加检修扩展条款(10)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11)盗窃、抢劫损失条款特别约定:1、特别约定:堤堰、水闸、道路、涵洞、桥梁几项财产属于保险标的。2、保密义务约定:保险人应对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被保险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济、管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向除为本项目服务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以外的第三者披露。3、保单终止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终止本保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退还已缴纳保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需终止保单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保费。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单方终止本保单,但在投保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不按保单规定缴付保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缴后30天内仍未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投保人并单方终止本保单。4、第三方造成工程损失事故处理特别约定:如第三方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向第三方索赔,如果向第三方索赔不成,保险人按照本项目保单之规定给予先行赔付,此情况下保险人不得要求以被保险人起诉第三方为赔付前提,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二)保险条款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三条对于上述工程具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项目的委托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载明的建设工程按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且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届满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赔偿责任期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对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予以赔偿:(一)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二)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三)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被保险项目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建设工程所有人、管理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使用不当或改动原设计结构、设备位置;(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七)火灾、爆炸;(八)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十)昆虫或动物损害;(十一)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十二)不适当维修、非正常使用、荷载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改变设计用途;(十三)非结构工程、设备及配件在设计、施工、材料上的疏忽、缺陷、错误或遗漏;(十四)经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竣工检查报告提出后未整改的缺陷。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修理、加固过程中,为满足被保险人要求,超过原设计施工标准,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新增加的财产、设备、补充性建设项目损失;(三)任何形式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四)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五)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六)任何第三方损失;(七)等待期内发生的损失;(八)非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被保险项目的任何损失;(九)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修理、加固导致的任何表面外观的差异;(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十二)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期间、保险赔偿责任期与等待期第八条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保险终期与保险赔偿责任期止期一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赔偿责任期为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等待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为五年。保险期间和各部分保险赔偿责任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九条等待期指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时间止,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累计责任限额根据竣工结算报告列明的建设工程总造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保险单中有多个被保险人,则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根据其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造价分别确定。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项目的总造价的预算价计算收取保险费。若存在约定的情况下,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时,保险人可根据风险管理机构的最终评估报告、其他费率调节因子或总工程造价的结算价调整最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并根据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向投保人进行补收或退还。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建筑物及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向保险人提供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等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在竣工验收时对投保建筑工程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和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投保建筑工程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通过的报告等文件。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未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对投保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后进行的质量检查工作。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投保人应予以整改。对于风险管理机构在竣工验收检查时出具的《竣工检查报告》中指出的质量缺陷,投保人未尽整改义务或整改不到位的,保险人可以适当上浮保险费率;对于质量缺陷严重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建筑工程。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工程发生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后,该受让人成为被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相应权益。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建筑工程的用途及其他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建筑工程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所有权证明文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投保人之外的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现建筑物出现因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失,未经保险人同意,对第三方做出的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建筑工程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或就损坏的建筑工程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对建筑工程进行修理或加固必须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否则,未取得书面认可导致无法查明事故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保障相同的其他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以相关法律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保险人委托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的,保险人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全部保险费5%的管理成本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前,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相当于全部保险费5%的管理成本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后,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相当于全部保险费5%的管理成本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三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性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指由保险人聘用的,对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质量风险因素实施辨别、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发生,并最终对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第三方法人机构。【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工程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不改变主体结构;(二)不改变使用用途;(三)不超过设计荷载。【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工程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主体结构】:指建筑工程的基础性工程、地基、护坡、引水渠道等。【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渗漏】:指水通过工程表面产生垂直和侧向渗透,导致水源流失。【沉降】:地基产生竖向均匀下沉或不均匀下沉。【变形】:建筑物因荷载(作用)产生的竖向或水平向位移。【裂缝】:结构构件承受超过开裂荷载引起的或温度影响、材料收缩等引起的构件开裂。【重大过失】:指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的过失。【非结构工程、设备及配件】:指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所有非承重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电路系统,给排水管网及设备,供热管网及设备,隔墙隔断、门、窗户、石膏、瓷砖瓦片、地面铺设物、饰面装饰,固定的机械电气设备(包括锅炉和类似设备)及所有配件,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措施。2、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附加条款附加管护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在投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附属设施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因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需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修的,被保险人为保证其安全运行所实际支出的工程设施维修费用、重置费用、人工费用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维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未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设施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条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维修费用赔偿限额、维修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六条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第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维修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或者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维修费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维修费用累计赔偿限额。3、财产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4.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1)附加残余物及污染清除费用保险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第三条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2)附加灭火费用保险条款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合同承保:(一)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二)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三)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标的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3)附加公共当局保险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本附加险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二)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三)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四)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第四条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第五条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第六条在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受损,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4)附加地震扩展保险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对于烈度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第三条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二)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间接损失;(三)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四)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五条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六条本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5)附加72小时保险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6)附加恶意破坏扩展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因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7)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第三条上述重置是指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第四条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情况下应赔偿的金额。(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8)附加放弃代位追偿保险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上述各方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9)附加检修扩展条款第一条本条款为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第二条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工作或停机状态下,以清洗、大修或检修为目的拆卸,或在上述操作的过程中,或在随后的重新安装、试车、调试过程中因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10)附加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11)附加盗窃、抢劫损失条款经双方同意,对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家庭成员、寄宿人员或其他利益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三)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四、工程质量过程监管服务承保机构为减少质量风险隐患,需聘请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对工程施工进行风险把控和监督,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配合。承保机构(或其聘请专业机构)参与施工过程监督。承保机构应提前将参与监管的机构名称、监管人员、监督内容、标准和程序,书面告知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承保机构(或其聘请的监管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字或单独出具验收报告,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应要求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承保机构的监督和验收,参建单位拒不配合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保单位(或其委托的TIS机构)可说明原因并拒绝在该单项工程验收结果上签字,不再收取该单项工程的保费,不再承担对该单项工程的管护理赔工作。★五、运行管护为减少建后运行风险隐患,承保机构应根据实际投入一定管护人员,设置项目协管员,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防灾防损,为高标准农田提供高效优质管护服务。★六、高标准农田项目修复及理赔响应时间、赔付时效要求为进一步加快项目修复及理赔处理速度,保障本项目顺利运行,承保人成立项目维修团队,以及为本项目开辟重要客户理赔绿色通道,进行快速理赔服务。并对本项目理赔响应时间、赔付时效、赔付流程等内容满足以下要求:1、响应时间:承保人需提供365天*24小时接报案服务,接报案后10分钟内和报案人取得联系,按报案人规定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查勘,最迟不高于72小内到达。2、赔付时效:迅速处理,并在与被保险人就损失程度、修复情况达成一致意见且材料齐全的赔案,按以下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赔款用于工程的快速修复:赔款金额支付时间RMB100 万元以内赔案2 个工作日内支付RMB100 万-500万元赔案7个工作日内支付RMB500 万以上赔案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七、履约管理签约保险机构要主动做好保险服务,切实履行保险主体责任。对于履约期限内,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情况,采购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5.第四章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一、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一)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标程序★1、资格审查1.1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2.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样品及演示3.1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2条规定执行)★4、比较及评价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4条内容执行。4.3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5.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供应商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1)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10%(2)联合体投标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5.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服务价格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否则不予享受该政策性优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3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无5.4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为最后报价的/%。5.5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响应产品、服务给予其最后报价6%(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供应商须知。★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示范区项目建管保险 灌溉与排水工程 田间道路工程 农田防护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等及附属设施工程建管保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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