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2024)



关于为【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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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项目

2024-03-06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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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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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时间 2024-03-11 09:00:00

关于为【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项目名称
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

采购人

暂无评价

投资审批项目


项目规模

平方米(1891.64平方米)

资金来源
国企资金

项目实施地行政区划
重庆市两江新区

是否为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采购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监理

服务内容
监理范围及监理服务内容: (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结算阶段(含配合审计工作)、缺陷责任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阶段包含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专项设计中包含的所有改造工程(包含设计范围内翻新改造及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等),施工中需要的监测检测等工作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变更、施工期间发包人所增加的内容等。 (2)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项目的“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需中介机构具备其中一项服务类型/资质子项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其他具体要求详见“采购公告”及其附件)

其他要求说明
详见“采购公告”及其附件。

服务时限及说明
5个月。具体监理工作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若因发包人原因需延长监理服务期的,监理人应予配合,延期1个月内不再另外计取服务费;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时限及说明
收到成交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监理合同

服务金额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0.00元至 ¥45,112.00元

金额说明
选取控制价为45112元。

选取方式
竞价选取

需规避机构

规避原因

选取时间
2024-03-11 09:00:00

资质备案要求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023-67686022)

监督举报电话
023-63059369

备注
详见“采购公告”及其附件。

采购需求书下载
监理采购公告.pdf 监理合同.pdf

特别提醒:请各中介机构报名前认真审核公司资质、资格是否符合采购公告相关要求,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资质和资格条件或者能力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可能被认定不良行为。
2024-03-06
监理采购公告.pdf
监理合同.pdf

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采购公告1.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1.2项目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201号。1.3项目规模:篮球场(单层公共建筑类型为钢结构)面积约1891.64平方米。1.4资金性质:自筹资金。1.5监理服务期:5个月。具体监理工作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若因发包人原因需延长监理服务期的,监理人应予配合,延期1个月内不再另外计取服务费;缺陷责任期为24个且。1.6监理范围及监理服务内容:(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结算阶段(含配合审计工作)、缺陷责任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阶段包含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专项设计中包含的所有改造工程(包含设计范围内翻新改造及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等),施工中需要的监测检测等工作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变更、施工期间发包人所增加的内容等。1(2)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项目的“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2.选取控制价:¥45112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壹佰壹拾贰元整。3.选取方式:竞价选取。4.服务机构资格要求:4.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中选后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4.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中选后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4.3人员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1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在中选人本单位注册执业,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应具备下列①~③项要求之一: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在中选人本单位注册执业;②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③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2(3)安全监理员1人(安全、资料),应具备下列①~③项要求之一: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并在中选人本单位注册执业;②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③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或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中选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委托代理人应为中选人本单位在职人员,中选后须提供以上人员身份证、中选人为其缴纳的2023年12月-2024年2月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以及下列①~③项证明材料之一:①有效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提供职称证书;②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可以用“工程监理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替代);③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提供培训合格证的,还需提供“工程监理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截图至少体现人员类别))。】上述人员配备要求为完成监理服务期工作基本配置要求,在实际项目监理过程中,上述人员配置数量及条件应满足国家、重3庆市及两江新区相关规定,如不满足应无条件增补或更换。4.4中选人自行承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格式自拟):(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注:上述4.1至4.3项资格要求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扫描件或复印件,4.4项承诺书应为原件,证明材料与承诺书均须加盖中选人公章;中选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4.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选取。5.履约担保:签约合同价的10%,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中选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6.其他要求:详见附件《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合同》7.特别说明:若中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经采购人(委托人)查实的,采购人(委托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上级监督部门处理并纳入黑名单库。采购人(委托人)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老师07441联系方式:023-676860222024年3月日5合同编号: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合同签约地点: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2.项目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东段201号。3.监理范围及内容: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结算阶段(含配合审计工作)、缺陷责任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阶段包含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专项设计中包含的所有改造工程(包含设计范围内翻新改造及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等),施工中需要的监测检测等工作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变更、施工期间发包人所增加的内容等。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项目的“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4.资金性质:自筹资金。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本合同通用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合同相关附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号:。五、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元(大写:人民币);增值税税率为6%。六、监理期限监理服务期:5个月。具体监理工作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若因发包人原因需延长监理服务期的,监理人应予配合,延期1个月内不再另外计取服务费;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委托人执柒份,监理人执叁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后生效。(以下为签字盖章页)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6“日”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规、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比选申请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根据委托人项目需要增加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4)委托人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五条相关服务的依据。1、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若总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形需更换的,监理人应提前14天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经委托人同意后予以批准:①死亡;②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而致使总监理工程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确需退休;③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④被公安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⑤被取消职称或者执业资格,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第六条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第七条履行职责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当适应的咨询及建议性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3.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4.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5.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6.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7.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8.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9.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第九条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第十条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项目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第十二条委托人意见或要求1.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2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监理人权利第十三条监理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监理应当书同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保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价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的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四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10、监理人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11、监理人及其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应对本项目所涉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以便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发出正确的指令。1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与其资质条件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咨询意见不仅要与其资质条件相符合,而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惯例的要求。13、监理人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外透露,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应退还委托人。第四条监理人监理责任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对监理人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全面负责。2、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艺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安全监理工作。3、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项目安全监理人案》和《安全监理工作计划》。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设计、使用功能的要求及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5、严格对进入现场承包人的资格审查;严格审查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员、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及数量、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实施本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审查承包人的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7、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场地、基地支护、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条例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整改、补充和完善。8、审查对危险源项目如土石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和爆破等专项方案及审批情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达不到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完善。9、加强安全巡视,检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化执行情况,配合对脚手架搭设与各项防护措施方案的审核;对重点部位和特殊部位要跟踪到位,保证安全措施的实施。10、实行安全跟踪管理,组织定期安全巡视对种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11、检查承包人对施工人员人身保险购买情况、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的配备及合格情况,要求承包人提供人身保险单、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证明、政府颁发的相应证书等。1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13、要求承包人配备合格的临时用电管理人员和电工,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临时用电安全。14、加强对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从租赁、安装、设备自身资质把关,加强对安全合同签订、现场安全交底、产权单位的自检、设备完好性等方面做好监理。15、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的消防泵、消防水箱、消防管线和竖管、水龙带等消防设备的完好性、有效性方面加强安全巡视。16、要求承包人配备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本项目现场用火的安全监理工作。17、发现的各类违规施工和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承包人下达《安全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经报告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人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承包人不及时停止违规指挥、违章作业或拒不整改的,监理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18、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监理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安全监理费安全监理费已经包含在主合同确定的监理费用中,不另行计费。第六条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从主合同约定。第八条本合同效力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后生效。(以下为签字盖章页)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附件4保密协议委托人:监理人:鉴于双方已签署监理合同和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服务,双方知道和了解对方提供或拥有的相关合同、资料和商业、技术等信息(“保密信息”)。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使用保密信息,内容如下:1、监理人有权根据监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利用保密信息,但不得将委托人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包括监理人与委托工作、服务无关的工作人员)。2、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也包括对双方员工之间或各自员工之间对与自己无关信息的保密。3、监理人不应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外的任何其他方式或利益而使用或透露任何委托人的保密信息。委托人不得向其他无关的第三方透露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文件资料(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政策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和信息。4、监理人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没有义务:4.1在委托人向监理人告知信息时,该信息已处于公众领域中;4.2在委托人向监理人告知信息后,该信息非因监理人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或已向其他第三方(人)公开;4.3在委托人向监理人告知信息时,该信息系监理人拥有且无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4.4该信息系由监理人独立创作、开发,没有借助或来源于任何保密信息;4.5该信息被媒体、法院或政府机构等披露。5、本保密协议、保密信息的披露,或向对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得视为向对方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权利。6、所有保密信息都是基于工作或可能而提供,任何一方都不得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性能作出保证。7、所有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和清单应仍为委托人的财产,且委托人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8、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后生效,自生效日起二十五(25)年内一直保有完全的效力,但提前终止本协议不应豁免监理人在本协议下就终止生效日前提供给监理人保密信息所应履行的义务。9、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泄密,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以下为签字盖章页)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附件5:高科体育中心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口径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201号。(二)项目规模:篮球场(单层公共建筑类型为钢结构)面积约1891.64。(三)监理服务期:5个月。具体监理工作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若因发包人原因需延长监理服务期的,监理人应予配合,延期1个月内不再另外计取服务费;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二、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结算阶段(含配合审计工作)、缺陷责任阶段等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阶段包含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专项设计中包含的所有改造工程(包含设计范围内翻新改造及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等),施工中需要的监测检测等工作内容及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变更、施工期间发包人所增加的内容等。三、监理服务内容:包括对整个项目的“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并配合结算审计工作。四、监理人员要求:按照国家、行业及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渝建标(2022)18号相关规范要求,包括总监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安全监理员1名(安全、资料),整个施工阶段确保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驻场,各类监理人员执业应严格执行渝建发(2014)35号文件规定,发包人可根据现场进度情况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置。附件6监理人员配置表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拟担任职务执业资格及证件号码1总监理工程师2专业监理工程师3安全监理工程师附件7成交通知书附件8履约担保履约保函示范文本(格式)编号:申请人:地址:受益人:地址:开立人:地址:(受益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立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篮球场改造提升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