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招标公告(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2024)
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
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编号:HXJY1110001021798001
二、项目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
三、项目实施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境内
四、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
五、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人)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368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卫生大楼11楼、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
六、项目类型:服务类
七、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八、项目概况及投资规模: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境内,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集镇区路网总长约2km,创业路长1.207km、宽24m;环城南路东段长0.255km、宽18m;城西路长0.440km.宽18m;其中创业路东段、城西路、环城南路东段采用沥青砼路面,创业路西段采用路基平整;道路两侧配套路灯亮化、交通安全信号系统、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区域给水管道约2km,雨水管道约2.5km,污水管道2km,雨污管网的管径采用DN400mm,管材为HDPE双壁波纹管;新建部分强弱电入地,电力管线约2km,通信工程管线约2km;供电线路采用电缆供电,合理的配电箱供电半径为600m左右。项目总投资为2240万元。本次为设计招标,设计费最高限价31.20万元。
九、资金来源:PPP项目资金
十、计划工期:30日历天(完成勘察、施工图设计、评审并出具最终成果)。
十一、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
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十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应服务工作。
十三、标段数:1个
十四、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3月5日
十五、项目开标时间: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
十六、开标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8楼)六安-开标8室
十七、磋商文件获取及费用支付方式:
(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电子磋商文件。下载者请务必至少在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登录平台完成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0元/份。投标人须根据所投包别,分别下载文件。
(3)平台咨询电话:4009280095-5,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
(4)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磋商文件、补充公告和澄清文件等资料,否则不予接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标人是否从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通过平台系统展示判断。
十八、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十九、评标办法:竞争性磋商
二十、其他注意事项:
1、本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中标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单位无需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单位远程解密方式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
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电脑、耳麦等相关设备,确保开标顺利进行,如因设备造成的问题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半小时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解密(无需签到),否则将无法完成后续开标流程,并视为投标无效。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以《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操作规定》和“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为准。
4、本项目磋商文件(含附件资料、答疑澄清文件等)均从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
5、参与本项目发包的企业若有任何疑问,发包截止时间6日前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回复在发包截止时间5日前统一予以回复。
6、有意向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磋商公告、补充公告、磋商文件和澄清文件等资料。
7、投标人应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磋商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将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奖项、业绩、荣誉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人在下载磋商文件 (含附件资料、答疑澄清文件等) 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9280095-5。在咨询过程中不得透露投标人自身信息。
二十一、投标保证金:
该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二十二、联系方式:
发包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368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卫生大楼11楼、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冯主任
电 话:15855956155
代理机构:安徽睿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六安市恒生阳光城68栋A座12楼1207室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黄工
电话:0564-3339961
附件:
招标公告.pdf
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竞争性碳商公告一、项目编号:HXJY1110001021798001二、项目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三、项目实施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境内四、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五、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人)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368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卫生大楼11楼、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六、项目类型:服务类七、招标方式:竞争性碳商八、项目概况及投资规模: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境内,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集镇区路网总长约2km,创业路长1.207km、宽24m;环城南路东段长0.255km、宽18m;城西路长0.440km.宽18m;其中创业路东段、城西路、环城南路东段采用沥青砼路面,创业路西段采用路基平整;道路两侧配套路灯亮化、交通安全信号系统、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区域给水管道约2km,雨水管道约2.5km,污水管道2km,雨污管网的管径采用DN400mm,管材为HDPE双壁波纹管;新建部分强弱电入地,电力管线约2km,通信工程管线约2km;供电线路采用电缆供电,合理的配电箱供电半径为600m左右。项目总投资为2240万元。本次为设计招标,设计费最高限价31.20万元九、资金来源:PPP项目资金十、计划工期:30日历天(完成勘察、施工图设计、评审并出具最终成果)十一、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十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应服务工作。十三、标段数:1个十四、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3月5日十五、项目开标时间: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十六、开标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8楼)六安-开标8室十七、碳商文件获取及费用支付方式:(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电子碳商文件。下载者请务必至少在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登录平台完成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碳商文件。(2)碳商文件每套售价:0元/份。投标人须根据所投包别,分别下载文件。(3)平台咨询电话:4009280095-5,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4)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碳商文件、补充公告和澄清文件等资料,否则不予接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标人是否从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商文件由代理机构通过平台系统展示判断。十八、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十九、评标办法:竞争性碳商二十、其他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中标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单位无需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单位远程解密方式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电脑、耳麦等相关设备,确保开标顺利进行,如因设备造成的问题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半小时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解密(无需签到),否则将无法完成后续开标流程,并视为投标无效。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以《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操作规定》和“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一操作手册(投标人)”为准。4、本项目碳商文件(含附件资料、答疑澄清文件等)均从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5、参与本项目发包的企业若有任何疑问,发包截止时间6日前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回复在发包截止时间5日前统一予以回复。6、有意向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碳商公告、补充公告、碳商文件和澄清文件等资料。7、投标人应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碳商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将碳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奖项、业绩、荣誉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投标人负责。8、投标人在下载碳商文件(含附件资料、答疑澄清文件等)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9280095-5。在咨询过程中不得透露投标人自身信息二十一、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二十二、联系方式:发包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368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卫生大楼11楼、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冯主任电话:15855956155代理机构:安徽睿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六安市恒生阳光城68栋A座12楼1207室联系人(受理异议人):黄工电话:0564-3339961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XJY1110001021798001招标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安徽睿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2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1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5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编号:HXJY1110001021798001二、项目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三、项目实施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境内四、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五、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人)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368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卫生大楼11楼、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六、项目类型:服务类七、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八、项目概况及投资规模: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境内,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集镇区路网总长约2km,创业路长1.207km、宽24m;环城南路东段长0.255km、宽18m;城西路长0.440km.宽18m;其中创业路东段、城西路、环城南路东段采用沥青砼路面,创业路西段采用路基平整;道路两侧配套路灯亮化、交通安全信号系统、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区域给水管道约2km,雨水管道约2.5km,污水管道2km,雨污管网的管径采用DN400mm,管材为HDPE双壁波纹管;新建部分强弱电入地,电力管线约2km,通信工程管线约2km;供电线路采用电缆供电,合理的配电箱供电半径为600m左右。项目总投资为2240万元。本次为设计招标,设计费最高限价31.20万元。九、资金来源:PPP项目资金十、计划工期:30日历天(完成勘察、施工图设计、评审并出具最终成果)。十一、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十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应服务工作。十三、标段数:1个十四、公告发布时间:2024年3月5日十五、项目开标时间: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十六、开标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8楼)六安-开标8室十七、磋商文件获取及费用支付方式:(1)凡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电子磋商文件。下载者请务必至少在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登录平台完成购买操作,否则将无法保证获取电子磋商文件。(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0元/份。投标人须根据所投包别,分别下载文件。(3)平台咨询电话:4009280095-5,服务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时30分至5时30分。(4)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响应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磋商文件、补充公告和澄清文件等资料,否则不予接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投标人是否从新点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磋商文件由代理机构通过平台系统展示判断。十八、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十九、评标办法:竞争性磋商二十、其他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中标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单位无需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单位远程解密方式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电脑、耳麦等相关设备,确保开标顺利进行,如因设备造成的问题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半小时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解密(无需签到),否则将无法完成后续开标流程,并视为投标无效。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以《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操作规定》和“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为准。4、本项目磋商文件(含附件资料、答疑澄清文件等)均从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5、参与本项目发包的企业若有任何疑问,发包截止时间6日前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回复在发包截止时间5日前统一予以回复。6、有意向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下载磋商公告、补充公告、磋商文件和澄清文件等资料。7、投标人应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磋商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须将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奖项、业绩、荣誉等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投标人负责。8、投标人在下载磋商文件(含附件资料、答疑澄清文件等)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4009280095-5。在咨询过程中不得透露投标人自身信息。二十一、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二十二、联系方式:发包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龙井沟路368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卫生大楼11楼、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冯主任电话:15855956155代理机构:安徽睿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六安市恒生阳光城68栋A座12楼1207室联系人(受理异议人):黄工电话:0564-333996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2招标人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六安裕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人民政府1.1.3代理机构安徽睿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4招标项目名称六安市裕安区乡村振兴(G312两侧区域)PPP项目二标段(分路口镇环城南路以南片区)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1.1.5项目建设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境内1.1.6项目建设规模新建集镇区路网总长约2km,创业路长1.207km、宽24m;环城南路东段长0.255km、宽18m;城西路长0.440km.宽18m;其中创业路东段、城西路、环城南路东段采用沥青砼路面,创业路西段采用路基平整;道路两侧配套路灯亮化、交通安全信号系统、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区域给水管道约2km,雨水管道约2.5km,污水管道2km,雨污管网的管径采用DN400mm,管材为HDPE双壁波纹管;新建部分强弱电入地,电力管线约2km,通信工程管线约2km;供电线路采用电缆供电,合理的配电箱供电半径为600m左右。1.1.7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额约2240万元,本次为设计招标,设计费最高限价31.20万元。1.2.1资金来源及比例PPP 项目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相应服务工作。1.3.2设计周期总设计周期:30日历天(完成勘察、施工图设计、评审并出具最终成果)。1.3.3质量标准设计方案的质量及深度必须满足国家、省、市现行的行业相关的规范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及要求(1)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2)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须提供设计负责人及项目班子成员在承包单位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年满 60周岁无法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的,可提供聘用合同原件扫描件和包括投标截止日所属月份(含)为基点起往前计算已经过去的连续5个月内不少于连续发放3个月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能体现聘用企业名称及拟委任姓名的工资打卡流水账单原件扫描件);如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3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1.11.1分包不允许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12.3偏差不允许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设计资料全部由投标人自行收集,招标人不承担提供资料应付的一切责任,投标人自行场地实勘。2.2.1投标人要求澄清磋商文件时间:见招标公告形式:网上提出2.2.2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布2.2.3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2.3.1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2.3.2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规定。 3.2.3报价方式固定总价3.2.4最高投标限价□无R有,最高投标限价:大写:叁拾壹万贰仟元整(小写:312000.00元),投标报价不得大于或等于最高限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本次招标的方案等设计必须保证通过相关单位评审或审查,且在整个全过程中的修改、增补及重新出图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实际实施中不再增加费用。如果招标人减少设计内容等工作任务,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的报价换算实际减少相关费用。投标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其风险和任何会出现的情况。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90天内有效。3.4.1投 标 人投标保证金该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R无□有,具体要求: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不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5年指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不要求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R不允许□允许3.7.3评标注意事项投标人应按本项目磋商公告、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评标要求提交的资质资格、奖项、业绩、荣誉等相关资料原件的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由投标人负责,评标开始后不接收外部提供的任何证明资料。4.1.1投标文件份数及递交1、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通过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上传)。2、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预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立即向招标人提供与项目评标时所使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相同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一正三副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若提供的纸质版投标文件与电子版不符,将视其为弄虚作假,并取消其中标资格。4.2.1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时间:2024年3月18日9时00分地点:六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裕安区城南镇裕安大厦8楼)六安-开标8室4.2.2递交投标文件注意事项电子版投标文件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4.2.3投标文件是否退还R否□是,退还时间:5.1开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单位无需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响应文件,投标单位远程解密方式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2、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电脑、耳麦等相关设备,确保开标顺利进行,如因设备造成的问题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半小时登录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解密(无需签到),否则将无法完成后续开标流程,并视为投标无效。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规定以《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操作规定》和“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裕安专区】发包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为准。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新点电子交易平台(https://www.etrading.cn/)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R否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þ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7.7.1履约保证金保证方式:中标人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中标人按合同总价额即中标价的2%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以现金进行履约保证的,应将现金提交到以下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标人以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担保履约的,应将保函或保证保险交至招标人保管。中标人提交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中标项目的合同期限。保函或保证保险担保期限到期但中标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中标人应当进行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而没有续保或者补缴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暂停支付中标人同等金额的项目工程款。提交时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提交完毕次日起10日内与招标人(发包人)签订合同。汇入账户名称:由招标人另行通知汇入银行名称: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汇入银行帐号:由招标人另行通知市直预算单位作为招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纳入市财政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往来资金账户管理。其他单位作为招标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自行指定账户管理。中标人必须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担保并与招标人(发包人)签订合同,超过时限未提交相关担保或因中标人自身原因未在磋商文件约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其中标资格无效,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代理服务费(含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请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时考虑相关费用。中标人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按实际发生收取(无票)。10.2付款方式提交成果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下的20%。10.5评标定标办法经评审的综合评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为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综合评分相等时,则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则现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10.8围、串标行为认定在工程项目开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否决相应的投标,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0.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10.11其他重要说明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2、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放弃投标,因其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引起招标失败的,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投标。3、若发现投标人属于出借资质或挂靠的(包括在评标中和评标后发现),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否给予违规投标人投标资格限制及投标资格限制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现中标人属于出借资质或挂靠的(包括在评标、公示期间、签订合同前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是否给予违规中标人投标资格限制及投标资格限制期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预中标人应参加招标人组织的约谈。5、磋商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均由招标人依据磋商文件的约定作出不予退还决定。6、市政府本级投资建设项目执行《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非市政府本级投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退可参照《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1.1.1、总则1.1.1.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1.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1.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7.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1.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1.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12.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2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磋商文件作出响应。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1.1.13.2、磋商文件1.1.14.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5.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任何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均应按招标公告中列明的答疑接受时间前,以网上提交形式提出。2.2.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补充,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澄清、更正或补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2.2.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视招标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新点电子交易网上发布延迟公告。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2.4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对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补充,征得投标人同意,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1.1.16.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的修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澄清、更正或补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1.1.17.2.4磋商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1.18.3、投标文件1.1.19.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设计费用清单;(5)资格审查资料;(6)设计方案;(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1.1.20.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1.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1.22.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投标保证金退换还参照投标需知表3.4.1,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1.23.3.5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原件的复印件。3.5.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总体设计图纸等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的复印件。3.5.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1.1.24.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1.1.25.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1.26.4.投标4.1投标文件的提交1、电子版响应文件的提交投标单位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从网上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任何有关本项目资料。2、电子版响应文件的要求投标单位应在解密程序开始后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版响应文件的解密工作。1.1.27.5.开标1.1.28.5.1开标时间和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提前准备好电脑、耳麦等相关设备,确保开标顺利进行,如因设备造成的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1.29.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5)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6)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1.1.30.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1.1.31.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1.1.3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1.33.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是按规定组成的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磋商小组。2、在掌握了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后,磋商小组与投标单位分别进行磋商。3、磋商是分别单独进行的。投标单位不得与其他参与磋商的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评标委员会也不得将与某一投标单位的磋商情况向其他投标单位及其关系人透露。4、磋商采用一轮磋商、两轮报价的方式进行。但最终采取多少轮磋商,由评标委员会视情况而定。5、磋商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将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投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发出二轮报价指令后30分钟内通过交易系统完成报价。6、投标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在磋商中作出的澄清、变动以及最终的报价,经投标单位电子签章后,以在线方式提交给评标委员会。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7合同授予1.2.1.7.1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新点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时间为三日。投诉期满无异议,招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1.2.2.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2.3.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1.2.4.7.4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1.2.5.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1.2.6.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招标人对本项目资信业绩得分、设计方案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的合计得分前三名中的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分别给予人民币/元、/元的补偿(补偿费由招标人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资信业绩得分、设计方案得分和投标报价得分的合计得分前三名的未中标人投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无论投标人是否接受招标人对其方案的补偿费,招标人均有权使用其设计方案。税费由各设计单位自理。支付补偿费后其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注:获得补偿的前提是投标人所投方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符合本项目要求,废标或未达到设计深度要求的投标方案不予补偿。1.2.7.7.7履约保证金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1.2.8.7.8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按实计取(无票),以上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合价与总价中,不单独报价。1.2.9.7.9签订合同7.9.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9.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9.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纪律和监督1.2.10.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2.11.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1.2.12.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2.13.8.5投诉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磋商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1.2.1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尽事宜本磋商文件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2.1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的复印件,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复印件)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条款号条款号条款号2.2.1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设计方案部分:40分资信业绩部分:50分投标报价: 10 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10分条款号评分因素(偏差率)评分标准分值范围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1.企业资质(8分)投标人具备下列资质类别之一:(1)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乙级的得基本分2分,具有甲级的加1分;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加1分;具备风景园林专项设计乙级及以上、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及以上、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乙级及以上、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 设计资质的每项得1分;满分8分。(2)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的得8分。注:本项最高得分8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0-8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情况(5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有一个得1分;获得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版认证证书的得2分。注:本项满分5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官网查询截图。0-5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3.类似业绩(6分)近5年内承担过建安费不低于1300万元的市政类设计业绩的每个得3分。注:本项满分6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或业绩合同原件扫描件。如合同无法体现项目类别和项目金额,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0-6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4.企业或项目组成员获奖(6分)近5年内(以获奖时间为准,下同)投标人或项目组成员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设计奖的每有一个得2分.注:本项满分6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同一项目获奖不重复计分。0-6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5、设计负责人(6分)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得基本分1分,同时具有高级职称加1分。注:本项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资质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的扫描件。0-6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5、设计负责人(6分)近5年内承担过建安费不低于1300万元的市政类设计业绩的每个得2分,满分2分。注:本项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可以证明系设计负责人业绩的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0-6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5、设计负责人(6分)近5年内拟任项目设计负责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设计奖的每个得2分。注:本项满分2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获奖证书(或颁奖文件)。0-6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6、项目班子(不含设计负责人)(9分)项目班子配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土木(道路)、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电气专业人员,人员配备齐全得6分,缺项视为项目配备不满足要求,本项不得分且不得作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注:本项满分6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各专业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原件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0-9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40 分)6、项目班子(不含设计负责人)(9分)项目班子配有:造价、环保、园林专业人员,每专业得1分。注:本项满分3分.投标文件中造价专业人员应提供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原件扫描件方可得分;环保、园林专业应提供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专业以职称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如职称证书不能反映相应专业的,则需提供毕业证书。0-9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理念(10分)A类:整体设计思路清晰,布局科学合理,设计理念先进。10-8(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理念(10分)B类:整体设计思路较为清晰,布局较合理,设计理念可行。8-6(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理念(10分)C类:整体设计思路不清晰的,布局欠合理,或设计理念较落后。6分以下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重点(10分)A类:重点突出,突出了招标需求所要解决重点问题的优化方案。10-8(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重点(10分)B类:对招标需求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有明确的解决方案,方案基本可行。8-6(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重点(10分)C类:对招标需求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有解决方案但不完善或存在重大漏项。6分以下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计划安排( 10分)A类:进度保证措施合理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10-8(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计划安排( 10分)B类:进度保证措施较合理且基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8-6(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计划安排( 10分)C类:进度保证措施不合理,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6分以下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10分)A类: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专业配套齐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保证设计质量。10-8(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10分)B类:设计质量风险控制措施得当,风险控制到位,设计质量得到保证。8-6(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 10分)C类:设计周期保障措施科学合理可行,重要设计节点安排满足招标需要。6分以下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材料选型与新材料应用(10分)A类:主要材料注明品种和规格,优于或完全满足要求,材质稳定、环保。10-8(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材料选型与新材料应用(10分)B类:部分主要材料注明品种和规格,较好满足要求。8-6(含)分2.2.3(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50分)材料选型与新材料应用(10分)C类:主要材料没有注明品种和规格,不能很好满足要求。6分以下2.2.3(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分)投标报价得分(10分)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不得大于或等于本项目最高限价,否则作废标处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磋商投标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10%×100设计方案评审说明:(1)方案设计评审必须由评委独立完成,评委各自对每一个投标人的设计方案独立评分,严禁采取分人主评后由其他评委抄袭分数或一人主评其他评委附和签名的方式评分。每个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得分规则为从各评委对该投标人的主观分评分进行算术平均所得的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主观分的得分。(2)某评委对某一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评审得分低于30分的或者高于45分的,该评委应在评分时用文字列出得分低或得分高的具体理由;没有列出文字理由的,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督促该评委列出文字理由。经督促仍未列出文字理由的,则该评委对该投标人的设计方案评分无效,由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按照有效评分人的评分运用前述算术平均规则重新计算该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得分,同时由现场监督人员将该评委的行为记入评委考核档案。(3)表中评分:“以下”不包括本数。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1.3.2评审标准1.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3.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3.3.3评标程序1.3.4.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磋商文件的偏差超出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3.5.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1.3.6.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1.3.7.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4.1一般约定1.4.1.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4.2.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4.3.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4.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1.4.5.1.5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6.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4.7.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4.8.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4.9.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10.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4.11.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4.12.1.12发包人要求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义务1.5.1.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5.2.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1.5.3.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1.5.4.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1.5.5.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1.5.6.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6.3发包人管理1.6.1.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1.6.2.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1.6.3.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1.7.4设计人义务1.7.1.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7.2.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7.3.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1.7.4.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1.7.5.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1.7.6.4.6设计人员的管理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1.7.7.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1.7.8.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1.7.9.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1.7.10.5设计要求1.7.11.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1.7.12.5.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1.7.13.5.3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4.5.4设计文件要求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7.15.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1.7.161.7.17.6.1开始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1.7.18.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7.19.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0.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7.21.6.5完成设计6.5.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5.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1.7.22.6.6提前完成设计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6.6.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1.7.23.7暂停设计1.7.24.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1.7.25.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1.7.26.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7.27.8设计文件1.7.28.8.1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9.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1.7.30.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8.9设计责任与保险1.8.1.9.1工作质量责任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8.2.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8.3.9.3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8.4.9.4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1.8.5.10施工期间配合10.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8.61.8.7.11合同变更1.8.8.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8.9.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8.10.12合同价格与支付1.8.11.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8.12.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8.13.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8.14.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9.13不可抗力1.9.1.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9.2.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9.3.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9.4.14违约1.9.5.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1.9.6.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1.9.7.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9.8.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1.10.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设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五条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范围1、本次设计依据:2、设计工程规模:3、设计内容:4、设计的技术标准:国家、省、市现行的行业相关的规范要求5、设计阶段:(1)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8份符合要求的方案设计文件,同时提交电子文件。(2)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提交初步设计文件8份(含概算);同时提交电子文件。(3)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初步设计审查合格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全套施工图10套;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电子文件。第六条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正常服务主要为:1、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文件8同时提交电子文件2初步设计文件8同时提交电子文件3全套施工图10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电子文件2、设计人需组成项目组常驻六安进行本项目设计工作,并在本项目施工各阶段期间派驻设计代表长期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应随叫随到,及时配合解决有关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对于现场服务不及时,受到建设单位每投诉一次,扣除设计保证金的20%;受到建设单位投诉超过3次的,设计人将被列入六安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良记录;对于情节严重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设计招标“黑名单”,招标人(委托人)将中标人(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3、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二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第七条双方约定不得泄漏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咨询的相关资料为:1、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主要为: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重大设计返工时,双方按照六安市相关规定另行协商解决。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10.委托人应在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三条设计人不按设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委托人实际损失的100%。第十四条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1、设计文件合理使用年限为年;设计文件中各类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2、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设计联络工作;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投资增加,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高限额为设计费。因设计人设计遗漏或错误导致施工过程中变更超过其合同价5%工程量的工程费用由设计人全部负担。对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发包方)将中标人(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中标人(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如影响工程开工建设的,并同时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项进行处罚;5、如因设计人工程设计质量不高,设计变更较多,造成工程实际投资超过项目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10%,扣减设计费的20%;超过概算投资30%的,设计费全部扣除;对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将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6、设计人提交审查的方案设计资料不全的以及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完成的,被发改委退回,将扣除设计费用的20%,对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将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设计文件批复后出现漏项超过5%的,扣除10%的设计费,对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将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7、设计人编制主要材料招标统计详单的,因设计人提供的主材数量、规格、品种等清单错误,造成多供、错供10吨以下主材的,对设计人处多供、错供材料款2倍的罚款,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处5000元罚款;多供、错供10吨以上主材的,对设计人处多供、错供材料款5倍的罚款,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处10000元罚款,对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记录,招标人将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五条设计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对设计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记不良记录,招标人将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2、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设计人对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影响整个工程建设进度等,在支付设计费用时,扣除全部设计保证金。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以下行为,应赔偿设计人损失: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设计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设计费用(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中标通知书约定执行。其中投标费率,计价基数以概算建安费执行。(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2、支付方式(1)见磋商文件前附表,考核设计成果质量,扣除相应的处罚后支付余额。(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为联合投标体的,费用支付按附件4执行。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并确认无异议后,应在天内拨付设计费用。第二十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至建成投产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委托人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第三十条设计人以及设计人投标文件所列设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班子成员,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等方面的加分待遇,享受加分的相关人员必须到位参加设计且不得更换(经招标人即委托人同意且其更换后的人员的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优于原人员的除外)。发生更换的,不论什么理由都视为违约,每发生1人更换,由设计人按中标价的2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记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将设计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提出给予设计人在六安市投标资格限制的处理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发生应当由设计人(中标人)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保证金中划转,不足的部分从设计费中扣除,仍然不足部分设计单位足额补偿。第三十二条发生应当由招标人(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情形的,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由委托人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委托人)与中标人(设计人)签订的合同,必须与本磋商文件的合同条款一致,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即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最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备案。除经政府审定同意的外,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与本磋商文件所附合同的条款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磋商文件所附合同条款为准。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方式解决:(一)提交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委托人名称:(盖公章)设计人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2.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1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设计费用清单;(7)设计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2.项目负责人:。3.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8.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天。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五、设计费用清单六、资格审查资料七、设计方案八、其他资料2.1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保证金;(5)设计费用清单;(6)资格审查资料;(7)设计方案;……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3.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1.1.2.5姓名:2设计服务期限1.1.4.3日历天3合同价款确定方式12.1.1…………………………………………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2.13.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2.14.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2.15.四、联合体协议书(不采用)与就“某项目”(项目编号:某编号)的投标有关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由牵头,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项目的投标工作。二、为本次投标的主体方,联合体以主体方的名义参加投标。主体方负责投标项目的一切组织、协调工作,并授权投标代理人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项目的投标,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本次招标的有关一切事物,联合体各方均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本成交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联合体中标,则牵头方负责等工作;参加方负责等工作。各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五、牵头方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六、参加方负责内容的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七、未成交,本协议自动废止。牵头方:(公章)参加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邮编:邮编:2.16.电话:电话:2.172.182.192.20.五、设计费用清单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2.设计费用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设计费用分项名称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金额(元)备注12345合计报价2.21.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设计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设计资质证书类型: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等级:证书号:营业执照号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设计服务期限设计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前附表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三)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设计服务期限设计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前附表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证书名称级别证号备注(五)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 年龄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职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前附表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2.22.七、设计方案八、其他资料附件1最终报价/第轮报价表致:(招标人)1、根据你方招标(发包)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招标(发包)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文件,我方愿在第一次磋商(响应文件)报价的基础上再次让利,让利后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并承诺按本磋商文件、合同条款承担上述工程的设计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2、其他部分与响应文件内容一致。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考虑报价的方便,投标人在填写最后报价后,(第一轮报价-最后报价)/第一轮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清单中全部分项内容的优惠率。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风貌整治工程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