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招标公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2024)
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根据工程实施进度,需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欢迎符合要求的单位参加竞标。
一、项目名称
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规模: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18-20#杆迁改入地,工程造价约 180万元。
2、招标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等全过程监理工作。(详见招标文件)
3、监理服务期:10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以及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并配合至审计结束)
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88万元,报价超过此限价做无效标处理。
5、质量标准: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的要求:电力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6、项目总监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近期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文、〔2019〕第3号文规定和投标承诺进行配备;
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其他监理人员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归集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文、〔2019〕第3号文规定和投标承诺进行配备;
9、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市区以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10、投标人及项目总监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在监工程个数(地点)内)、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1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需准备下列资料扫描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项目总监注册证书。
2、请委托代理人携带上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24年03月05日8时30分至2024年03月11日至18时00分止到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9楼1919)报名或将报名资料和报名表盖章扫描发送至邮箱562382965@qq.com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邮箱主题: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3月12日下午15:00
开标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智大厦开标3室
六、本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投标人咨询相关事项请联系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
联系人:于工 电 话:0518-85882615
招标代理: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9楼
联系人:孙工 电 话:13775440222
招标文件--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1).doc
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3月1.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2.招标公告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已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根据工程实施进度,需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欢迎符合要求的单位参加竞标。一、项目名称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工程规模: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18-20#杆迁改入地,工程造价约180万元。2、招标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等全过程监理工作。(详见招标文件)3、监理服务期:100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以及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并配合至审计结束)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88万元,报价超过此限价做无效标处理。5、质量标准:合格。三、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5、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的要求:电力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6、项目总监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员工,提供近期由社保机构出具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7、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备案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文、〔2019〕第3号文规定和投标承诺进行配备;8、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其他监理人员的要求:中标后在合同归集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7〕第35号文、〔2019〕第3号文规定和投标承诺进行配备;9、本次招标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使用在限制期限内的人员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投标。一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确需继续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应经已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市建设局质安处备案,但最多不能超过三项工程且未在市区以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10、投标人及项目总监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在监工程个数(地点)内)、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1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报名时需准备下列资料扫描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3)营业执照;(4)项目总监注册证书。请委托代理人携带上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于2024年03月05日8时30分至2024年03月11日至18时00分止到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9楼1919)报名或将报名资料和报名表盖章扫描发送至邮箱562382965@qq.com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邮箱主题: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五、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03月12日15:00开标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智大厦开标3室六、本公告发布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七、联系方式:投标人咨询相关事项请联系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联系人:于工电话:0518-85882615招标代理: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9楼联系人:孙工电话:13775440222第一章投标人须知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招标人名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系人:于工 联系电话:0518-85882615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6号凤凰大厦19楼联系人:孙工 电 话:137754402223项目名称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4建设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5招标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等全过程监理工作。6资金来源财政7投标申请人条件详见招标公告8投标申请书份数投标文件份数:书面投标文件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他编制要求: (1)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除特别说明外,投标文件均使用 A4 规格纸装订,均使用无线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2)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在规定的相应位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或加盖印鉴(包括有修、涂改处)。未按上述要求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或加盖印鉴的,将作为无效标处理。(3)投标文件应密封递交,封套上至少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4)语言和币种分别以中文和人民币为准。注: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做无效标处理。9投标申请书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智大厦开标3室截止时间: 2024年03月12日15:0010开标时间和地点同投标截止时间11评审方法及标准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100分)。评标入围:全部入围。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满分为100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0.9分,偏离不足1%的,用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 扣0.6分,偏离不足1%的,用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根据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排名,得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人。说明:1.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2.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3.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排序。12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88万元,报价超过此限价做无效标处理。本工程监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应包含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监理范围全部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监理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监理费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13投标申请书组成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人承诺书5、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4资格审查本工程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要求如下: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证书;3、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和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机构出具的近期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印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4、投标人承诺书;注:投标人须将上述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申请书封面(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一、投标函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经踏勘施工现场,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监理招标的全部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工程监理投标的全部内容。1、同意招标文件中关于监理费结算标准的规定。2、负责本工程的总监是。监理人员相关专业按照甲方要求进行配置。3、质量控制目标为合格。4、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期:日历天。5、我单位保证将严格按监理人员执业细则,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6、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定监理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日期:年月日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报价表序号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元)1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大写: 小写: 备注:1、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人电话:年月日四、投标人承诺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我单位在此承诺如下: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4、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或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在监工程个数(地点)内)。5、我单位及所报项目总监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6、本单位近3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法定代表人同志及项目总监同志近5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7、我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异议投拆)等投标过程的各项活动。8、不出借挂靠资质;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五、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施工监理合同格式2.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3、工程规模:中金玛泰公司厂区西侧35kV台鑫线18-20#杆迁改入地。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注册号:五、签约酬金(含税)签约酬金:(¥:元)说明: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干。监理费包含在监理服务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监理范围全部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监理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全部费用,监理费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六、期限服务期限:日历天,具体与施工期同步,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并配合至审计结束。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2.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三控”、“三管”、“组织协调”及应履行的相关安全责任等全过程监理工作。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协助委托人制定、落实、调整工程总进度计划;2、协助委托人办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审批手续;3、协调委托人提供、落实和工程设计、施工有关的水、电、施工场地等外部条件;协调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面的关系。4、协调委托人编制施工、设备、材料招标计划;5、协助委托人审查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活动;6、协助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7、协助委托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8、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进度计划等;9、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10、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11、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布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签署每月的工程量单和支付报表以及合同终止时支付报表,以作为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依据;1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13、审查分包单位资质;14、施工阶段监理以质量为核心,做好质量目标、投资目标的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按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采用有效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实现。15、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16、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7、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8、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工作;19、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配合委托人的结算审核工作;(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如甲方有需要可对本条进行细化规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工程的施工合同等。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员调出本公司或委托方要求更换。2.3.6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场,保证监理工作顺利开展。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包括”三控”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三管”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及项目内部关系协调。在涉及工程延期及工程变更时,监理人需请示委托人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对于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调换前,需征得委托人的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供规定的施工过程监理资料和验收资料。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6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委托人关于工程管理的各类规定。如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员不在现场,委托方每发现1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4.1.2委托人如发现监理人在工程量变更签证中有不实之处,按该项增加造价值扣罚其该项工程监理费。4.1.3委托人现场代表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明确由监理办理的事项或任务未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造成工期延误或由此产生质量问题增加造价的,加倍罚款,直至解除合同。4.1.4因监理人责任而导致工期延误,监理人须承担相应赔偿。4.1.5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1.6因监理人不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每次罚款2000元;发生严重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每次罚款1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3支付酬金具体本项目根据每个施工标段施工情况进行付款,具体如下:(1)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并结算后一次性付清。(2)监理延期,不再另行收取监理服务费,不得降低服务质量。(3)工程保修期(养护期)内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协助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盖章后生效。6.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本项目监理费用不随工期变化调整。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连云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连云港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商务内容,本合同结束前。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规划,专项监理总结报告,本合同结束前。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无。9.补充条款:1、项目总监工程师只能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标后需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证(原件)至委托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2、监理项目机构人员全部到位承诺书、主要检测设备仪器到位承诺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监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度安排分期到位,但不能影响工程监理正常的需要。本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如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备备注1.电力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一名。2.专业监理工程师(电力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不少于1人2.工程监理时间不得低于施工时间。项目组成人员均为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3、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及时派驻相关监理人员到现场,监理人应使驻地监理人员保持稳定,并保证现场服务期间驻地监理人员正常在岗,如监理人未按投标承诺人员到场,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4、有以下行为之一均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当按下表规定支付违约金。序号违约情形违约责任1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按合同价的30%支付违约金2其它监理人员未到位或无故撤换的、分项工程施工时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没有全部到位的每人次按1000元支付违约金3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将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每人次按人民币10000元支付违约金4监理其它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将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监理人员的每人次按人民币3000元支付违约金5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在其他项目中任职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6总监理工程师缺勤每缺勤1天,按人民币3000元支付违约金7其它监理人员缺勤每人每缺勤1天,按人民币1000元支付违约金8因监理人过错,而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每次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9监理人未按合同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监理的差错率超过5%,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每次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10在工程质量或合同价款审查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每人次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1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无法将整套监理资料移交给委托人的按合同价的10%支付违约金12非甲方因素的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注:1.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或抽查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均视同缺勤。2.以上违约金可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3.拟派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监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若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4.安全生产监督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5)工程监理单位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对紧急情况下采用电话等方式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电话等方式报告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实际施工中若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且鉴定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罚监理费的5%;若发生一次重大安全事故,且鉴定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罚监理费8%;若发生一次特大安全事故,且鉴定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罚监理费10%5.赔偿责任乙方因上述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甲方直接损失外,还应承担甲方为请求赔偿而提起诉讼、仲裁程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用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架空线路迁改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