鳗鱼标苗招标公告(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2024)
鳗鱼标苗公开选定合作方公告为落实省市区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司以南沙区规划创建鳗鱼产业园为契机,引入合作方开展鳗鱼标苗合作业务。具体方案如下:2024-03-05
为落实省市区高质量发展要求,我司以南沙区规划创建鳗鱼产业园为契机,引入合作方开展鳗鱼标苗合作业务。具体方案如下:
一、业务背景
鳗鱼作为一种具有较高营养价值和经济价值的鱼类,素有“水中人参”的美誉。我国拥有鳗鱼养殖的自然地理优势,是世界上最大鳗鱼生产国。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广东鳗鱼产业经过多年发展,实现了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生产。南沙区地理位置优越,自然环境良好,产业基础好,为鳗鱼养殖产业创建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南沙区计划创建鳗鱼产业园,在鳗鱼养殖生产、加工、品牌等方面助力鳗鱼产业发展。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市区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集团“科技兴农、产业强企”使命,做大做强做优农业产业,我司拟乘南沙区规划创建鳗鱼产业园的契机,规划开展鳗鱼标苗业务。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鳗鱼标苗项目
(二)合作方工作要求:
(1)确认范围内鳗鱼标苗管理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苗、喂料、病虫害防治、收货点数、打包发货、养殖尾水处理等;
(2)标苗周期内须至少六名全职人员常驻基地,提供鳗鱼标苗技术保障及人工;
(3)须按标苗生产需要提供养殖生产设施场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全场主备供电设施、增氧机、料台、配套设施及管理用房等,其中场地位置须位于珠三角范围内;
(4)须按标苗生产需要提供养殖生产所需饵料、药品、检验检测等。
(5)提供渠道协助渔业公司实现玻璃鳗采购及标苗产品销售。
(三)合作基本情况:本次养殖我司深度介入养殖流程,负责采购全部玻璃鳗苗种,管理全部项目供销和标苗养殖全过程。基于本业务为我司新拓展业务,引入合作方须负责提供养殖技术、玻璃鳗采购和鳗鱼苗种销售渠道,降低苗种供应、养殖和市场风险,并约定我司收取全部销售收入,保障项目保底销售收入。
三、业务合作条件
(一)合作期限
本次养殖周期为1年。
(二)合作运营模式
(1)我司作为本业务实施主体,深度介入养殖全流程管理,负责采购全部玻璃鳗苗种,管理全部项目供销和标苗流程。其中,玻璃鳗采购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采购金额总投入约2500万(最高不超过中标方抵押资产总额);我司管理成本按实际发生支付;其他费用由合作中标方先行支付,待养殖产品销售后,我司按协议约定以技术服务费形式支付。
(2)合作方提供技术支持、养殖现场生产、协助统购统销,负责先投入鳗鱼标苗养殖人工、场地、设施设备、饵料、药品、场地维护及尾水治理费用共计约572万元,按标苗养殖生产实际情况投入相关物料,不以本核算金额上限停止投入。
(3)我司全程监控管理标苗养殖过程,对标苗生产的日常操作、投入品管理、生产记录等养殖全流程跟踪管理并存档。
(4)所有标苗产品由我司统一销售,计入我司收入;根据业务收益情况,合作方可获得一定比例分成。
(三)合作分成原则及比例
(1)合作方须确保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不低于核算投入总成本的103.3%(核算投入总成本为:玻璃鳗采购费用+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成本。其中玻璃鳗采购费用按实际核算;管理费用按38万定额核算;技术服务费成本按玻璃鳗实际采购数量*3.575元/尾核算)。该销售收入为本项目约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称“最低标准线收入”)。
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比例,参与招商合作的意向方可根据项目招商条件及自身运营情况进行测算,作为参与招商合作的意向方的评比条件之一,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线收入”的比例,我司择优选定,以最终招商结果为准。
(2)若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线收入的,则视为合作方未能有效履行合作义务,需至少向我司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是无权向我司请求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二是由合作方在接到通知起10日内,向我司补足缴纳实际销售收入与“最低标准线收入”的差额部分;延期不补足的,我司有权按每日差额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合作方累计逾期缴纳利息。补足缴纳后,合作方有权请求我司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3)若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线收入,我司按实际玻璃鳗采购数量*3.575元/尾核定合作方投入,并按项目双方投入比例分配项目收益。我司按该投入及收益总额支付合作方技术服务费。
(4)若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超出最低标准线收入,除本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3)项约定分配外,超过最低标准线收入部分的销售额,可以约定其中的低于或等于70%作为额外的技术服务费支付给合作方。
上述超额部分分配百分比作为参与招商合作的意向方的评比条件之一,我司择优选定,以最终招商结果为准。
(四)保证金
项目实施前合作方一次性向渔业公司提供价值2500万元资产作抵押,以保证合作方培苗过程不中断,不得出现“使用违禁药品”等违约行为,养殖达到质量安全标准且能达到养殖收益的最低要求,确保有效履行合作义务。如合作方所提供的资产在抵押期间出现折损、贬值 、灭失、转移等原因导致我司能够行使的抵押权不足2500万元的,应在接到我司通知起10日内,以“现金”或提供新的抵押资产等有效方式,保证我司原定的2500万元抵押权利不受侵损;延期不补足或无法提供新的资产抵押的,我司有权按不足金额部分万分之三每日向合作方计收违约金。如合作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无法保证合作收益,渔业公司有权直接行使上述资产抵押权以弥补合作方向我司承诺的“最低标准线收入”差额部分、因合作方违约给我司造成的损失、我司为行使抵押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各项延期利息等。资产价值由我司选定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价值为准,且,我司总投入不超过抵押资产价值总额。
(五)场地征收补偿条款
项目执行期内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或因其他原因需提前收回用地的,合作方优先协调养殖生产和用地需求之间的时间差,待标苗养殖生产结束后再行用地交付。若无法协调,必须提前收回用地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合作方尽可能协调同等面积养殖生产车间继续开展标苗养殖生产经营,若无法提供合适养殖生产车间,项目提前终止,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本方案所述地块征收涉及青苗补偿,本方案所述区域所有征收青苗补偿都归我司,合作方不分享征收青苗补偿。
四、报名资格
报名单位应是在广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报名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以鳗鱼育苗、养殖为主要业务。且报名单位或报名单位控股股东或报名单位关联企业,管理自有或租赁水产苗种繁育车间,车间养殖水体不小于2000立方,并明确该场地可用于本项目标苗生产。(提供相应场地持有或租赁等证明文件、提供场地持有方确认场地用于本项目的佐证文件,场地位于珠三角范围内)。
五、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为委托参与报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报名人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资信情况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截图打印,网址:);
(5)对合作方案明确知悉并按合作方案执行承诺书;
(6)报名单位或报名单位控股股东或报名单位关联企业,管理自有或租赁水产苗种繁育车间,车间养殖水体不小于2000立方,并明确该场地可用于本项目标苗生产。(提供相应场地持有或租赁等证明文件、提供场地持有方确认场地用于本项目的佐证文件、提供场地区位图并明确位于珠三角范围区域内)
(7)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103.3%为有效报价)
(8)超额部分分成比例承诺(≤70%为有效承诺函)
(9)价值大于等于2500万元人民币抵押资产相关材料,并明确该资产用于本项目实施期间抵押。
(10)报名人廉洁承诺书。
注: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人公章以密封形式送达,封口处贴密封条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印章必须完整、清晰。
六、报名资料送达时间及要求:
报名单位应当在2024年3月19日上午9:30-10:30,现场送达方式递交报名资料。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灵新公路新港大道1号南沙渔业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栋201。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0-39089386。
七、开评时间及评定原则:
1、开评时间:2024年3月19日上午10:30-12:00。
2、开评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灵新公路新港大道1号南沙渔业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1栋201。
3、评定原则:根据报名单位提交的超额部分的分配比例及最低标准线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进行综合对比,综合评分最高者为第一候选人。
综合评分表
项目
评分规则
总分100
权重60%
最低标准线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
报价范围≥103.3%为有效报价;报价103.3%为1分,每高于103.3%的0.1%加1分,不足0.1%按0.1%计。报价超过113.3%均为100分。
得分
加权得分
报价
项目
评分规则
总分100
权重40%
超额部分分成比例
报价范围在0-70%为有效报价;报价70%为1分,每低于70%的0.1%加1分,不足0.1%按0.1%计。报价低于60%均为100分。
得分
加权得分
报价
综合得分
4、若出现候选人评分相同,以最低标准线收入不低于投入总成本的百分比较高者判定第一候选人。
八、其它:
有效报名的单位仅1名时,可直接洽谈商定。
本公告作为本次鳗鱼标苗合作项目选定合作方的要约邀请,公告所列合作条件不视为具体的要约条件,任何一方不得基于所列合作条件请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具体合作事宜由我司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确定。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所有。
附件:
1.鳗鱼标苗合作协议
2.抵押合同
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
2024年3月5日
鳗鱼标苗合作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梁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灵新公路新港大道1号1栋201房(仅限办公)联系人:陆君联系电话:020-84529770乙方:法人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经营业务包括从事水产养殖的公司,在水产养殖行业方面具备专业技术以及水产养殖项目的运营经验和能力。为能够有效采用现代养殖管理模式和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水产合作养殖事宜订立本合同。1.合作基本情况1、标苗厂位置(或地块号):。2、面积:亩3、合作周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运营标苗养殖的约定1、乙方系“”的唯一合法持有单位,主要养殖经营目标为:鳗鱼苗种标苗养殖;本项目的推广名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承担场地经营权相关所有责任,确保项目实施期间场地的完整和有效利用。2、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深度介入养殖全流程管理,负责采购全部玻璃鳗苗种,管理全部项目供销和标苗流程。其中,玻璃鳗采购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该项采购总投入以2500万元为限,同时,该投入上限不高于乙方用于项目抵押资产价值总额;甲方管理成本按实际发生支付;除玻璃鳗采购费用、甲方管理成本外,其他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待标苗养殖产品销售后,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3、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养殖现场生产、协助统购统销,负责先投入鳗鱼标苗养殖人工、场地、设施设备、饵料、药品、场地维护及尾水治理费用共计约572万元,按标苗养殖生产实际情况投入相关物料,不以本核算金额上限停止投入。4、若养殖过程中出现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养殖生物死亡量过大,由乙方补充相应物料,确保任何时候存塘数量不低于采购苗种减已售数量的80%,以保证甲方的保底收益。双方确认乙方在项目管理区域内补充投入任何养殖相关生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苗种、饲料、药品等,均须知会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投放。乙方明确,乙方补充投入的各种生产物资为养殖管理过程中甲方投入的生物资产过度损耗导致的必要补充,养殖生产区养殖的水产生物资产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包括乙方补充投入的生物资产。5、甲方应承担的费用,根据生产需要按生产采购实际情况支付,若因甲方流程等原因导致采购进度较慢,可由乙方先行垫付,乙方不得因甲方经费支付进度等原因追责养殖生产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协助甲方的物料采购环节包括:协助物料清点、入库和检验等。6、本项目若有政策保险支持,由乙方为养殖产品全额购买农业政策性保险,甲方为受益人,若出险甲方所收保险赔付金,计入项目收入。7、乙方负责提供标苗使用的场地,并协调用地周边关系,为养殖运营提供便利。8、乙方负责养殖日常管理工作,把控养殖风险及成本控制,如有需要甲方应及时协助。9、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玻璃鳗苗种有管理权,并负有妥善使用与管理责任。10、乙方承担标苗养殖过程中的技术事故风险、人员事故风险以及市场波动等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11、乙方实施标苗养殖过程,需满足政府各项生产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环保要求、安全要求。12、乙方在标苗周期内须至少六名全职人员常驻基地,提供标苗技术保障及人工。13、乙方负责提供渠道协助甲方实现玻璃鳗采购及标苗产品销售。14、如果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标苗养殖生产无法顺利开展,本合同可协商终止。三、销售收入约定1、所有标苗养殖产品由甲方统一销售。2、乙方须确保本项目全部苗种销售收入不低于核算投入总成本的_______%(核算投入总成本为:玻璃鳗采购费用+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成本。其中玻璃鳗采购费用按实际核算;管理费用按38万定额核算;技术服务费成本按玻璃鳗实际采购数量*3.575元/尾核算)。该销售收入为本项目约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称“最低标准线收入”)。3、若本次合作项下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线收入的,则视为乙方未能有效履行合作义务,需至少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是无权向甲方请求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二是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足缴纳实际销售收入与“最低标准线收入”的差额部分;延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按每日差额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合作方累计逾期缴纳利息。补足缴纳后,合作方有权请求我司方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4、若本次合作项下全部苗种销售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线收入,甲方按实际玻璃鳗采购数量*3.575元/尾核定乙方投入,并按双方投入比例分配项目收益。甲方按该投入及收益总额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5、若本次合作项下全部苗种销售收入超出最低标准线收入,除本方案第三条第4项约定分配外,超过最低标准线收入部分的销售额,其中的______%作为额外的技术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四、结算方式1、技术服务费:所有标苗养殖产品通过甲方统一销售,全年养殖生产结束,并完成所有养殖产品销售后,甲方应在25个工作日内核算养殖生产收入情况,若收入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2点所述条件,甲方支付乙方本协议第三条第4点所述方案的分配金额,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等额养殖技术服务类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完成支付。2、全年养殖生产结束,并完成所有养殖产品销售后,经核算若项目养殖收入不足本协议第三条第2点所述金额,则视为乙方未能有效履行合作义务,需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一是无权向甲方请求支付任何技术服务费;二是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足缴纳实际销售收入与“最低标准线收入”的差额部分;延期不补足的,甲方有权按每日差额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累计逾期缴纳利息。补足缴纳后,乙方有权请求乙方按合作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3、甲乙双方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甲方销售收入不达本协议第三条第2点约定的,均须由乙方补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养殖成活率过低、市场价格变化、苗种饵料成本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收益不足。4、经双方协商,项目结算日为:全年养殖生产结束,并完成所有养殖产品销售后25个工作日内;或任意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之日。且项目结算日约定不晚于年月日。五、销售时间、地点与收款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协助甲方组织销售工作,甲乙双方多方咨询购买方报价,价高者得。2、交货时间和地点:所有产品在塘头完成收货交接,并以塘头价核算养殖收益。若以销售当天的塘头价核算后,甲乙双方对养殖产品另外开拓新的销售渠道,所获额外收益,均与对方无关。3、原则上采用现款现货方式完成销售,个别采购规模较大客户可以采用隔日结款或周结、月结的结款方式,但需要甲方确认同意。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指导和规范乙方的各项饲养管理工作。2、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款项采购养殖物料。3、提供养殖技术指导。4、经常征询和听取各方的意见,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5、甲方全程监控管理标苗养殖过程,对标苗生产的日常操作、投入品管理、生产记录等养殖全流程跟踪管理并存档。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提供价值2500万元资产作为抵押,以保证乙方培苗过程不中断,不得出现“使用违禁药品”等违约行为,确保养殖达到质量安全标准且能达到养殖最低标准线收入,有效履行合作义务。如乙方所提供的资产在抵押期间出现折损、贬值、灭失、转移等原因导致甲方能够行使的抵押权不足2500万元的,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或提供新的抵押资产等有效方式,保证甲方原定的2500万元抵押权利不受侵损;延期不补足或无法提供新的资产抵押的,甲方有权按不足金额部分万分之三每日向合作方计收违约金。如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无法保证合作收入,甲方有权直接行使上述资产抵押权以弥补乙方向甲方承诺的“最低标准线收入”差额部分、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为行使抵押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各项延期利息等。用于抵押资产价值由甲方选定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价值为准,且,甲方总投入不超过抵押资产价值总额,若该价值低于2500万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投资总额。2、按协议规定及时获得甲方提供的各种物资、技术指导和达成目标后的技术服务费。3、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物资的规格和质量进行审核和建议,如有异议,可在甲方交付物资前提出,并督促甲方改进。4、对甲方制定的养殖方案可提出建议及意见。5、保证实施科学专业的饲养管理,提供不少于六人名专业技术人员全职负责日常养殖管理,期间发生的人工成本由乙方承担。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使用饲料、疫苗及药物;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对国家限制使用的药品要按规定使用,不得使用激素对产品进行催肥。7、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饲养记录,甲方提供物资的出入库记录,接受甲方管理员的定期检查。8、交付养殖产品销售时不得掺杂非合作地块养殖的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过饱,不得灌喂泥、沙等杂物。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共同维护产品品质、品牌。八、违约责任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被列入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不诚信企业黑名单。2、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第1点约定,迟延支付结算款的,按迟延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天赔偿乙方滞纳金。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7、9点规定使用药物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就该部分损失行使本协议第七条第1点约定的抵押权,无需征得乙方同意。4、乙方私自变卖甲方提供的养殖苗种和物资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私自变卖养殖产品的,按市场同期的正品塘头交货价计的1.5赔偿甲方,私自变卖饲料、动保产品的,除应支付全部饲料款外,每公斤另行赔偿30元。上述赔偿甲方均可通过行使抵押权实现追偿。5、为保障养殖生产顺利开展,乙方有必要配合甲方开展养殖生产安全培训及现场管理,若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能有效履约,甲方有权利视情况终止合作协议,且视为乙方违约并不承担因协议解除导致的乙方损失:①满负荷生产情况下,全职养殖人员长期不足5人;②因养殖相关设施设备供应不足、维修、损毁等原因导致养殖投苗、生产、销售等工作出现停滞或导致损失;③相关养殖生产记录,出现错记、漏记,且无法找到原始数据补充修订,导致记录数据错误、缺失;④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指导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人员安全、消防安全及食品安全);⑤未按环保标准进行养殖尾水治理,发生环保事故或上级部门通报。九、征收补偿及场地清退约定1、项目合作期内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或因招商项目需提前收回用地的,乙方优先协调养殖生产和用地需求之间的时间差,待标苗养殖生产到期后再行用地交付。若无法协调,必须提前收回用地的,按以下方式执行:乙方尽可能协调同等面积养殖生产车间继续开展标苗养殖生产经营,若无法提供合适养殖生产车间项目提前终止,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如本协议所述地块征收涉及补偿,本协议所述区域所有青苗补偿都归甲方,其他补偿归乙方;若有征收补偿奖励金等其他补偿,双方另行协商。2.协议期满后,如遇国家征收等行为,如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均为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此知晓并无异议。十、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签约盖章之日至年月日止。十二、其他1、由甲方出资提供或者租赁的硬件设施设备,包括不限于鱼塘、发电机、监控及围蔽等,在合作期间乙方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准出卖、出租或转让。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设施损毁的,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相关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乙方饲养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共同维护养殖产品质量及声誉,一旦在养殖过程中查实乙方违规存有、投放违禁药品或在出产产品中检测发现违禁药品残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并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3、乙方饲养管理过程中所有养殖池塘维护改造,均需要与甲方沟通确认。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等国家有关规定,经协议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5、本协议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盖章):广州南沙渔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法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名):乙方(盖章):法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名):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编号:抵押合同抵押权人(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抵押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XX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做抵押。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乙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设定抵押。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可能影响甲方抵押权实现的情况披露如下: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金额为:¥25,000,000.00,大写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大写为:。但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或协商价值)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单一抵押财产所提供的担保价值以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实现时取得的实际价值为准。第三条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实现抵押权支出的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第四条因抵押登记程序需要,抵押期限登记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抵押权与主合同债权同时存在,主合同债务清偿完毕后,抵押权消灭;如抵押期限届满,乙方未能完全清偿主合同债务的,乙方应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新的抵押财产进行担保。第五条乙方应确保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经营、管理、处分权。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确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乙方占有的,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第八条如乙方在本合同抵押担保期间为抵押财产办理足额财产保险的,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当为甲方。乙方应在抵押财产保险办理前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完成保险办理手续,在保险单出具后将单证原件交由甲方保管。第九条抵押担保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不可归责于甲方之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合同债权的担保。第十条乙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乙方应在十五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转为主合同履约保证金担保。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第十二条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转为主合同履约保证金担保。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无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程序直接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1、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能有效履行主合同约定之义务而产生主合同债权;2、在主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3、乙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重大债务偿还能力、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4、乙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乙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乙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5、乙方或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履行主合同的能力或缺乏继续履行主合同诚信的情形;6、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7、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的约定,严重影响甲方抵押权实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履行主合同能力的其他情况;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第十四条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且属于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甲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十五条甲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2、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主合同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第十六条如乙方非主合同履行方,且乙方亦提供了物的担保,本合同项下所有乙方主体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任何乙方主体不享有请求主合同履行方先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先履行抗辩权”。甲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其他担保权),本合同项下所有乙方主体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乙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第十八条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本合同项下所有乙方主体向甲方共同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仲裁务必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乙方为自然人的,由乙方及抵押财产共有权人签章)。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因为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乙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3、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第二十四条声明事项1、乙方具备担当抵押人的合法资格,所提供用于抵押的财产已依法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且抵押财产共有人已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需承担的抵押法律责任。2、乙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附件:《抵押财产清单》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抵押物名称所有人使用人种 类使用年限处 所四 至东西四 至南北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结 构层数层次造价(万元)抵押评估价值(万元)产权证号码颁证机关颁证时间备 注抵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抵押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提醒: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甲方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甲方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规定不一,在中国,抵押一般不移转占有。对动产或转移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押。抵押一经设立生效,即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抵押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抵押物,有权请求抵押人偿付自己保管抵押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取得对抵押物的使用权。抵押人则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抵押物。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抵押人有再设定抵押的权利。抵押由于主债履行、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而消灭。可用于抵押的物仅为法律规定特定物,甲方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对抵押物一般要进行登记,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文本为主合同系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文本】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鳗鱼标苗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