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造监理服务招标公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竞价公告(CF119872024000029)
发布时间:2024-03-11 08:41:52
截止时间:2024-03-14 08:49:44
申购单号:CF119872024000029 签约时间:发布中标结果后7天内签约合同
申购主题:2024年维修改造监理服务项目 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送达
采购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安装要求:免费上门安装(含材料费)
报价要求:国产含税 收货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币种:人民币
预算:96000.0
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
备注说明:
申购明细:
序号:1
采购内容:2024年维修改造监理服务项目
数量:1
预算单价:项
品牌:详见附件
型号:详见附件
规格参数:详见附件
质保及售后服务:按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附件:
2024年维修改造监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2024.3.8.doc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4年度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竞价文件第一章报价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规定1工程名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4年维修改造监理服务项目。建设地点: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219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内。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委托完毕,服务期视具体工程项目进度,直至完成全部监理任务,工程通过结算审计为止。工程估算总造价:约480万。2委托监理范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4年度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包括2024年毕业生宿舍出新、楼宇防水维修、沥青路面维修出新、校园部分楼宇改造出新及其他改造项目。上述工程项目仅为暂定,项目均为维修或改造,具体监理范围以单项书面委托为准。公开招投标项目均需要委托监理服务。监理服务的最终酬金按照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中标费率进行计算。3服务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若干次进场提供监理服务;各项工程施工期间监理需全程在场服务,并承担项目中的一切监理责任。4标段划分内容及合同编号:一个标段。5投标报价:暂按可能连续发生的480万改造项目概算为计费额(最终以实际造价为准),所报监理服务费率为固定,包含所有费用,后期零星委托项目不做调整。本工程监理服务计费基数暂按480万元计算,监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为9.6万元。6付款方式:委托项目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交送审资料后,按照中标费率*项目合同金额的50%支付监理费,待项目完成我校审计结算后,按照结算总价*中标费率支付监理费余款。7招标方式:网上竞价8合同签订时间:中标后 10 日内签订合同。一、总则(一)监理工程概况:监理招标范围:包括2024年毕业生宿舍出新、楼宇防水维修、沥青路面维修出新、校园部分楼宇改造出新及其他改造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工作。(二)投标单位条件1、监理单位资质及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乙级(含)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组人员要求具有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含)及以上资格,且不少于机电安装工程专业1名、房屋建筑工程专业1名、市政公用工程专业1名(一人多专业的证书不可重复计算)。(三)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平台管理维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四)现场考察及答疑1、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人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材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负。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的现场考察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2、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解答的问题,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二、投标报价(五)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投标报价外招标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六)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报价。三、投标文件(七)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1、投标函(附件1)。2、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3、乙级(含)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4、营业执照。5、机电安装、市政公用、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各一名(不重复计算),需上传对应人员的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八)投标人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九)投标担保1、投标担保方式采用:/2、投标保证金采用:/四、授予合同(十)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第二章拟签定的合同条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24年度维修改造监理服务项目;2.工程地点: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219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内;3.工程规模:约480万;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投标文件;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四、酬金签约暂定酬金(大写):万元(¥元),中标费率=监理费中标报价/480万元=%。最终监理酬金按照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中标费率计算。五、支付方式:委托项目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交送审资料后,支付项目监理费(项目合同价*中标费率)的50%,项目通过我校结算审核后,按照工程结算审定造价*中标费率支付剩余监理费。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委托完毕,服务期视具体工程项目进度,直至完成全部监理任务,工程通过结算审计为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7)其他补充协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程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程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2中约定的支付时间节点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7)其他补充协议。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2024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包括2024年毕业生宿舍出新、楼宇防水维修、沥青路面维修出新、校园部分楼宇改造出新及其他改造项目。具体监理范围详见建设单位书面委托。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地方监理规定,进行工程施工阶段监理。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为:。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单项工程全部监理费的10%。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单项工程全部监理费的10%。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委托项目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提交送审资料后,按照中标费率*项目合同金额的50%支付监理费,待项目通过我校审计结算后,按照结算总价*中标费率支付监理费余款。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按通用条件执行。6.2变更/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件一、投标函:(招标单位名称)(一)根据已收到的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做出监理费报价为该工程造价的%。总额万元(大写)。(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三)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四)我单位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如果我司初审价格与审计价差额超过10%,监理服务费下浮10%。(五)如所委托的安装工程中,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总投资额40%以上,我单位承诺监理服务费按上述费率的%计取。投标单位(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姓名)为我的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议参加(招标)单位名称的工程的监理投标,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委托人无转让权、特此委托。授权委托人:性别:年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复印件附后)单位:部门:职务:投标单位:(盖法人章)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维修改造监理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