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通钢丝绳 不锈钢丝绳招标公告(浙江巨化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024)



项目创建时间:2024-03-12 14:24:11

公告发布时间:2024-03-12 14:24:11

投标截止时间:2024-03-15 16:23:03

检安生产一批钢丝绳竞价采购公告
 
一、项目名称:检安生产一批钢丝绳
二、项目编号:
三、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四、采购内容:钢丝绳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要求:
1.1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项投标。
1.3进行投标承诺,内容包括供应商(服务商)承诺书
2.特定资格要求: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该类货物生产制造资质的制造商以及经销商。
2.2需具备符合要求的国家市场监督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3报价人需要有该企业授权委托书且在该企业交有半年以上社保证明
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4. 本项目是否接受代理商:否
5. 定标方式:按总项定标
6. 中标结果确定:技术符合最低价中标,最低价相同时按承诺交货期、付款方式、质保期的顺序确定中标单位。
7. 本次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含到货各类杂费及13%税价),报价按技术要求报总价及分项报价(报价单提供一份盖章版,一份可编辑版,不得缺项、修改报价清单,如有需要请备注)。
8.货款支付: 标的物全部到货,经 15个工作日的验收(包含实物检验及随货资料清点),确认合格后,需方通知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日为期,30天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2024-03-12 14:23:42 至 2024-03-15 16:23:03
七、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化工云商网(巨化数字化招采平台)https://juhua.ccccnet.com/
八、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线上
九、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化工云商网(巨化数字化招采平台)
十、其他补充事项:
1.有关技术澄清,交期澄清,型号规格澄清,技术变更澄清,业绩表上传审核等文件上传需传至材料科公共邮箱,账号为wzbjclk@juhua.com。澄清有效时间为接到书面通知3天内提供,超期视为无法提供,报价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
2. 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阳光的采购氛围,按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对出现合规、质量、交付、售后等问题的供应商予以处罚,处罚按巨化采便字【2023】6号文件供应商黑名单处罚规则进行处理,并同步在巨化数字招采平(化工云商网)进行标记。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浙江巨化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 方骉
电话:0570-3093973
监督部门:巨化招标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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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安生产钢丝绳03.07.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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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供应商(服务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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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廉政共建协议书

序号
规格型号
交货文本
采购申请数量
采购申请计量单位
交货期
单价
总价
品牌产地

1
普通钢丝绳\6×37-Φ8.7mm
新安装55T吊车上用 200米联系人:杨洋联系电话:15068908014-688014收货地址:检安安装公司
53
KG

2
普通钢丝绳\6×36-Φ24MM
规格:12米的6根,两头已加工好新安装55T吊车上用联系人:杨洋联系电话:15068908014-688014收货地址:检安安装公司
143
KG

3
普通钢丝绳\6×37-Φ21.5MM
规格:12米的6根、6米的6根,两头已加工好新安装55T吊车上用联系人:杨洋联系电话:15068908014-688014收货地址:检安安装公司
177
KG

4
普通钢丝绳\6×37-Φ26MM
规格:12米的6根,两头已加工好新安装55T吊车上用联系人:杨洋联系电话:15068908014-688014收货地址:检安安装公司
169
KG

5
不锈钢丝绳\6×19-Φ6MM\304
交货地址:巨化污水处理厂收货人:吴建明13967034156/684156
20
KG

6
不锈钢丝绳\6×19-Φ10MM\304
交货地址:巨化污水处理厂收货人:吴建明13967034156/684156
40
KG

合计
合计

602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结算方式及期限:
1、款支付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标的物全部到货,经现场验收、检测合格后,供方提供全额13%增值税发票,以开票日为期,1个月支付全部合同货款。
3.单笔支付货款小于1万元的,可采用电汇形式付款。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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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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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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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验收标准:
1.供方每次交货的规格型号与数量或重量必须准确,送货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与合同一致。需方质检员按合同约定验收标的物的外观、数量、重量、型号、规格等项目,如有异议,需方应在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书面提出。
2.供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需方要求的质量合格证和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否则需方可拒收、拒验。
3.需方可能对到货物资进行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承担。若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标的物不满足需方的技术条件,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需方有权选择退、换全部合同标的物并保留向供方索赔的权利。
4.当货物送交至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验收合格后的灭失和损坏由需方负责,但供方应对由于自身或产品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承担全过程的责任,在此之前的灭失和损坏由供方负责。
5.货物到货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供方应按需方要求及时处置,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6.货物入库验收、发票付款和出入库并不意味着对产品质量的接受。
7.供方到达卸车点需服从所在区域的安全管理,听从区域现场的安排,配合卸车。
8.实际到货过磅结算,过磅费用由供方承担,磅差国家标准(千分之三)范围内以到货单上的重量为准,超出则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书面许可,供方不得将销售给需方的产品委托给第三方生产;否则,需方有权终止协议。
2.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包装规定,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在检验、测试和组装阶段发现供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需方出具不合格品情况说明,供方根据需方要求及时处理,需方同时保留索赔权利。
4.供方逾期供货,因供方原因迟延供货的,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当按合同总额的0.5%支付需方违约金,最终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20 %。供方迟延供货超过15日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需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5.如因供方原因在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延迟供货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解除与供方的供货合作。
6.违约方应赔偿违约导致守约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7.不可抗力: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负违约责任,但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将事件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存在的证明文件提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30天,双方应协商合同变更、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事宜。

供应商(服务商)承诺书本人经由(单位)法人(姓名)合法授权参加项目的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承诺如下:1.本单位承诺不存在与关联关系的企业共同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所述的关联关系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二、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招标法律法规和承诺要求。单位名称:(公章)授权代表:(签名)年月日廉洁承诺书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贵公司潜在供应商,我单位现作如下郑重承诺:1.本单位在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将严格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向贵方相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等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为其报销和支付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2.在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的事情,不向贵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对贵公司工作人员主动向我单位为其本人或亲属索取好处或有相关暗示的不良行为,我单位承诺立即向贵公司如实反映(举报电话:0570-*****;巨化采购监管办公室投诉邮箱:3091876@juhua.com)。反映内容如系恶意虚假,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我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内容。并通过正当途径开展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不损人利己、不影响双方信誉、不泄露双方商业机密。若我单位违反以上承诺或隐瞒相关情况,贵公司有权取消与我单位的合作,同时我单位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本承诺书作为响应附件提供给采购单位。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廉政共建协议书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商业规则,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甲方相关人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进行商业贿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商业贿赂:(1)给予投资入股。(2)给予借款、礼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等。(3)给予安排可能对公正执行业务有影响宴请。(4)给予安排外出旅游和营业性娱乐等活动。(5)给予报销和支付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6)乙方不得接受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家属或亲属从事与本采购业务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管理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7)其他违反中央、浙江省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行为。2.双方承诺,对方公司人员向我单位为其本人或亲属索取好处或有相关暗示的不良行为,承诺立即向对方纪委、纪检室如实反映、举报。反映内容如系恶意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纪检举报电话:******巨化采购监管办公室投诉邮箱:3091876@juhua.com乙方纪检举报电话:******3.采购监管、纪检部门确认为商业贿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担以下全部责任:(1)按认定商业贿赂金额的3倍向甲方赔偿。(2)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相应的合同,终止全部业务往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3)甲方采购监管部门视情况对乙方进行业务禁止准入1-3年。(4)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本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毕后止。6.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巨化****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普通钢丝绳 不锈钢丝绳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