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非人寿保险服务招标公告(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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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寿保险服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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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价公告
1、现我单位就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进行询价,本项目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
2、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时,须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3、报价人请登陆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在本公告栏目下确认参与(点击参与按键),并于2024年3月19日15时00分--2024年3月2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自行下载电子版标书,下载后方可参与网上报价。
4、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15时00分至2024年3月22日15时00分。
5、报价人在线上报价时须将编制好的报价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名命名方式为:报价单位名称+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时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询价人将不予受理。
报价联系人: 杨祖任    电话: 19175652170
 
 
                                                                                                                                                          招  标  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
                                                                                                                                                                                                                             时       间:2024年3月

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询价文件询价编号:GZHDJ-SBLHD-BXFW-02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2024年3月第1篇询价公告1、现我单位就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进行询价,本项目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2、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时,须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3、报价人请登陆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在本公告栏目下确认参与(点击参与按键),并于2024年3月19日15时00分--2024年3月2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自行下载电子版标书,下载后方可参与网上报价。4、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15时00分至2024年3月22日15时00分。5、报价人在线上报价时须将编制好的报价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名命名方式为:报价单位名称+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未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按时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询价人将不予受理。报价联系人:杨祖任电话:19175652170招标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时间:2024年3月第2篇报价须知及报价前须知(附表)一、报价人须知表序号款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询价人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2项目名称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3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起30天4报价保证金额无5报价文件份数以询价文件要求为准6报价文件递交地址及联系方式本次询价不接受纸质版报价文件,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见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报价文件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报价截止时间后将无法递交和上传的报价文件。联系人: 杨祖任 电话:191756521707报价人质疑及要求澄清报价截止时间前 3 天7询价人发布澄清和修改报价截止时间前 2 天8询价范围详见询价文件9报价要求最高限价:RMB163929.77元10工期/服务期以合同约定为准11开标时间和方式由询价人组织12评标规则综合评分法13付费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14合同签订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15资格要求(一)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国内注册,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三)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16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成本与供应链管理部电话:17666584985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298号广航大厦34楼邮编:510290二、投标须知一、项目概况及询价范围(一)项目概况对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进行公开询价,并以综合评分法评标选定购置对象。(二)询价范围阶段主要工作内容询价发布询价文件报价受理询价后,本着节省费用的原则按甲方需求尽快提供报价方案。所报价格要所有保险保障项目保费、税费、风险管控专项费用、暂保安排、再保安排、营业成本、期内服务、税费等一切可能与本项目保险服务相关的费用。备注:以上为本项目询价范围的主要工作内容,报价必须不少于以上工作要求。二、结算及付款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三、报价要求报价人应根据询价文件中列明的所有项目的工作内容填报单价和合价,报价应包含所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未按报价书格式填报单价或价格的将视为废标。四、报价人合格条件(一)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国内注册,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二)能力要求: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投标人主要经营范围应包括工程保险业务,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险服务机构。(三)服务要求:拥有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四)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五、报价文件的签署和装订报价文件应书面打印,并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报价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特别提示:签名应清晰可辨,否则报价无效。六、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报价文件应密封递交,并在密封信封上加盖单位公章。七、报价文件的组成(一)报价书(二)投标报价(三)差异条件汇总表(四)优惠条件汇总表(五)保密承诺函(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八)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八、其他事项(一)报价人在报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报价人自行负责。届时询价人根据报价情况并经综合评定、考核后从中选择一家单位。对未中标的单位,询价人不作任何解释。(二)报价人须承诺:报价人在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再分包,完全响应合同条件,并与询价人签订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篇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一致1.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承保专用章1.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编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份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递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1.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1.1.2资格评审标准保险许可证具备合法有效的保险许可证1.1.2资格评审标准保险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1.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响应招标文件要求1.1.3响应性评审标准保险期限响应招标文件要求1.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有效期响应招标文件要求1.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理赔管理团队:20分投标报价:40分其他评分因素:40分1.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1)评标价的确定:经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即为评标价。(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当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时,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标的有效投标人的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基准价;当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家时,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计算剩余所有通过初步评标的有效投标人的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基准价。1.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分标准1.2.4(1)理赔管理团队评分标准组织机构10分总体服务组织体系框架合理、可行,根据合理程度得1~10分1.2.4(1)理赔管理团队评分标准岗位职责10分风险管理、承保、理赔服务人员得分工及岗位职责具体明确,根据合理程度得1~10分1.2.4(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偏差率40分偏差率每偏差+0.5%减 2 分,偏差率每偏差-0.5%减 1 分1.2.4(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财务状况5分提供财务报表,且财务状况良好,得5分。1.2.4(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财产险原保费收入5分投标人或投标人总公司 2020、2021、2022 年度三年财产险原保费平均收入在所有投标单位排名:第 1名, 得 5 分;第 2名, 得 4 分;第 3名,得 3 分;排名4-6名及以后, 得2 分。注:须提供 2020、2021、2022 年度经外部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1.2.4(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5分投标人 2022 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R≥200%,得 5 分;200%>R≥150%,得 4 分;150%>R≥100%,得 3 分;R<100%,不得分。注:须提供 2022 年度经外部第三方审 计的偿付能力报表复印件。1.2.4(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承保业绩20分投标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2022年至今承保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业绩:1.首席或独家承保的,每有一项得2分;2.共保项目的每有一项得0.5分,共保业绩最高得2分。以上两项合计不超过20分。1.2.4(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项目属地网点5分项目所在地市区范围内是否有设置服务网点,有网点得5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入围单位),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入围单位)。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理赔管理团队: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理赔管理团队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小组依据本章第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3.1.2投标报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不按评标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计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2详细评审3.2.1评标小组按本章第1.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按本章第1.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A;按本章第1.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按本章第1.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第4篇保险协议及主要条款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协议甲 方: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负 责 人:地 址:乙 方:负 责 人: 地 址: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下简称“本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补充合同;2)本保险合同;3)保险单或批单;4)报价文件;5)询价文件;6)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则以序号在前为准。当基本条款与扩展条款不一致时,以扩展条款的内容为准;当基本条款、扩展条款与特别约定不一致时,以特别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本项目有关事项发生变动,经甲方提出申请,乙方以出具批单的形式予以确认,且批单的效力高于保险单、基本条款、扩展条款。二、保险项目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三、保险条件详见附件:“保险方案明细”四、出单及保费支付1、甲乙双方约定,保险协议签订后,本项目保费支付方式如下:保单签发且保险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增值税税率为6%。2、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自行分保或共保。五、期内服务(一)项目服务团队乙方应专门为本项目成立服务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投入正式操作,负责处理相关的保险事宜。乙方项目负责人变动须事先经过甲方书面认可,其他服务人员变动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二)培训及防灾防损服务保险期限内由乙方提供培训及防灾防损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及风险管理培训在保险有效期内,应甲方要求,乙方负责举办相关专业培训,包括但不限于:(1)防灾防损培训;(2)保险知识培训;(3)日常培训。2、防灾防损服务(1)乙方组织专家、安排全面风险查勘,从多角度对风险进行进一步识别,制作查勘报告及防灾防损建议书,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在获知台风、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将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通报,协助做好灾前预防工作。(三)索赔和理赔服务乙方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按以下时限要求将赔付意见向甲方反馈:1、对索赔材料齐全并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对于估损金额低于RMB5万元(扣除免赔后)的赔案,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说明、费用单证、现场照片(录像)等索赔资料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4、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六、其他(一)争议处理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保险条款或保险单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协议此规定为准。(二)协议的变更与解除在本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变更、解除,需由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三)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自保单起保之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项目期内的全部保险单,并在各保险单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该类保单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至保单涉及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四)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其他团体或个人:1、提供给与执行本协议服务内容有关的雇员或顾问,或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3、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协议终止时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一年。(五)法律责任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仍须继续履行。(六)协议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持正本壹份、副本贰份。附件1:保险方案明细甲方: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保险方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细一、建筑工程信息项目名称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施工地址北海石步岭航道项目风险调整系数水运工程港口、航道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资质特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级工程造价/拆除面积71737024.88元二、投保内容责任限额(一)累计责任限额: 1000万元(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1000万元 , 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300万元(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200万元(四)救援/救护费用赔偿限额: 200万元(五)调查/伤残鉴定费用赔偿限额:200万元免赔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5000元附加险附加条款名称保额/限额免赔附加险附加错误和遗漏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违反条件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现场保护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急救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除污费用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险附加地下电费、管道及设施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险附加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2000元或实际财产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2、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为2000元或实际清污费用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附加险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附加险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费率总保费保险期间投保次日零时起至202 年 月 日24时止特别约定1.本保单工程名称: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2.本保单工程地址:北海石步岭航道3.本保单工程合同造价为:71737024.88元4.本保单适用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1版B款)条款》及《附加错误和遗漏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违反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急救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现场保护保险条款》《附加污染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除污费用保险条款》《附加地下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条款》《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保险条款》。5.本保单(1)累计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 ,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15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300万元(3)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4)救援/救护费用赔偿限额为:200万元(5)调查/伤残鉴定费用赔偿限额为:200万元(6)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7)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额(率)为:200元或10%,两者以高者为准。6. 附加污染费用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7. 附加污染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2000元,或实际财产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为2000元,或实际清污费用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8. 附加地下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9. 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10.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医疗救护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11.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赔偿金额与每次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12.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次日自行终止。13.投保人、被保险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超过48小时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有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扣减相应赔偿金。14.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时,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且在从事高空作业时,也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开展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者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出险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称为高空(高处)作业。15.本保单共同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监理、分包商、设备制造商、供应商、顾问及其他与本保单工程项目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上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保障仅限于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16.保险人的事故预防服务:1)每年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一次集中安全知识培训或发放安全知识资料或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2)被保险人还可全年享受线上安全知识培训。投保附件:投保单(需加盖公章)、投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条款措辞:1.附加错误和遗漏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2、附加违反条件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有效性3、附加现场保护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规范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工作,不必保留现场,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在条件许可下,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为赔偿的依据。4、附加急救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由于实施急救或为了实施急救或其他可能采取的类似措施,造成第三者意外人身损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任何误诊责任除外。本附加险的扩展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医生。但是如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赔偿,本保险只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5、附加除污费用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被保险人为排除污染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6、附加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7、附加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由于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引起烟、煤气、有毒化学品、溶液或气体、腐蚀性的酸碱物、废置物或其它刺激性物体或污染物散播、释放或泄漏到土地、大气或任何水道或存水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二)由于上述事故,有关政府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测试、评估、清理、除掉、封闭、处理、消毒或中和任何刺激物或污染物的费用。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为2000元或实际财产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2、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为2000元或实际清污费用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8、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车辆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9、附加24小时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自然日内发生死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各项限额为限。10、附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因发生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使用者安全的轻微损坏而引起的责任;(三)已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楼(或构筑物)或已被命令拆除的建筑物,保险人对于该楼(或构筑物)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损失;(四)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本条款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二)基本条款措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21版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公路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含铁路专用线及轨道交通)和水运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从业人员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第三者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救援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第三者人身损害或其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以下统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但由参与救援的政府部门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代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直接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调查勘验费用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员进行伤残等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调查勘验费用”),包括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法律费用保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三)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但和生产安全事故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不受此限;(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八)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醉酒或无证驾驶等;(九)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等),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不在此限。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活动造成的损失;(二)被保险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期间擅自施工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责令停工整顿期间被保险人进行的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设施设备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施工人员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施工人员在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外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但施工现场与生活区域间往返发生的事故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的施工人员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或部分赔偿;(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施工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七)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八)任何间接损失;(九)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十)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损害赔偿;(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十二)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各项责任限额之外的超额损失部分。(十三)保险合同终止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救援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结束之日或项目验收合格之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或终止日。保险期间届满项目施工仍未结束的,由投保人提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延展保险期间。一次或多次延展保险期间的累计延展天数不超过365天(含)的,保险人不加收保险费;累计延展保险期间天数超过365天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加收保险费的额度。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一)索赔通知书(含事故情况说明);(二)伤亡人员名单、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与从业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三)发生人员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发生人员受伤致残的,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发生医疗救护的,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单据;(四)被保险人已经向伤亡人员或其代表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或赔偿金支付凭据;(五)发生救援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救援费用凭据;发生调查勘验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调查勘验费用凭据;发生伤残鉴定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凭据;发生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凭据;发生法律费用,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凭据;(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一)保险人及被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出的赔偿决定;(二)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四)仲裁机构裁决、调解;(五)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负责赔偿:(一)本保险与工伤保险是并行关系,因保险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死亡或残疾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保险人或者工伤保险进行索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向工伤保险索赔,保险人负责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二)从业人员死亡的,保险人对死亡赔偿金按照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三)从业人员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按照附表1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四)对于从业人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其中,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每日赔偿标准以广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30为限。保险人对于实际发生的广西当地适用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必要合理的医疗费、康复费按80%的比例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五)对于从业人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以下简称“误工费”),保险人的赔偿标准为: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月工资标准/30×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月工资标准依照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实际丧失工作能力天数包括节假日。误工费在伤残程度确定后停发,最长赔付天数365天。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损害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一)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保险人依照附表2确定的赔偿比例乘以根据《司法解释》计算的对受害人的死亡、残疾赔偿金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确定。(二)对于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三)对于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以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保险人按照《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四)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法院调解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下列方式,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一)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二)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三)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二)保险人对从业人员的每次事故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第三者各项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除个人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损失之外的第三者的其他财产损失不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从业人员赔偿金额与第三者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三)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且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四)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救援费用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救援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救援费用责任限额,且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五)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且调查勘验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赔偿。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以上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存在其他责任方的,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四条如存在商业重复保险,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作为第一顺位进行赔偿。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四十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险人给付的劳动报酬,且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合法劳动者,也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实习生以及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被保险人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名称不同但为同级别的从业人员。【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每次事故】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作为或不作为,将会造成民事侵权或者违约,仍希望或放任发生,行为人希望发生的损害、损失或者其他情形。【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发生的民事侵权或者合同【免赔额】是指保单中约定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突发、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事故。【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截止日期间/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附表1:从业人员残疾赔偿比例表项目伤残级别伤残赔偿比例1一级伤残100%2二级伤残90%3三级伤残80%4四级伤残70%5五级伤残60%6六级伤残50%7七级伤残40%8八级伤残30%9九级伤残20%10十级伤残10%注:伤残级别按iy险看被偮款的适用性?关连公司基本上不能在这块上胜诉,建议还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鉴定。附表2:第三者残疾赔偿比例表伤残级别残疾赔偿比例表死亡100%Ⅰ级伤残100%Ⅱ级伤残90%Ⅲ级伤残80%Ⅳ级伤残70%Ⅴ级伤残60%Ⅵ级伤残50%Ⅶ级伤残40%Ⅷ级伤残30%Ⅸ级伤残20%Ⅹ级伤残10%注:残疾程度依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鉴定。附件1.《合规保护标准条款》合规保护标准条款双方同意,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构成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一、公务人员的定义(一)政府的官员、雇员、代表以及代表政府或者经公共权力授权行使权力的公司、组织或个人;(二)国际组织的官员、雇员和代表;(三)行使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的官员、雇员、代表,或皇室成员;(四)公共企业(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力的企业)的官员及雇员。二、遵守反腐败法律(一)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与本协议项下进行的活动或交易相关的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及业务所在国的反腐败、反欺诈、反串谋及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及规则等(合称“反腐败法律”)。(二)乙方特此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发生以下行为:1、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公务人员、个人或实体任何利益:(1)不当影响公务人员的行为或决定;(2)诱使公务人员违反其法定职责从而作为或不作为;(3)诱使公务人员直接通过其个人影响力,或通过其对国内外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影响力,影响该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决定;(4)协助甲方或甲方关联方不当获得或保持商业机会或使其获得不当优势。2、为如下目的给予或承诺给予个人任何利益,无论其是否为公务人员:(1)意图使该个人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2)知悉或相信该个人接受利益即构成不当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三、持续义务乙方在此声明并保证: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承包商、受托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及所有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均会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规定。四、公务人员参与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形外,乙方现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股东(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均非公务人员,其直系亲属亦均非公务人员;若发现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最终受益人或股东成为公务人员时,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五、无私设资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会因为接受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支付,或为便利从事反腐败法律所禁止的其他行为,而设立或保有秘密或账外资金、账户或资产,无论其是否与本协议下拟进行的交易相关。六、合规声明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满一年之前30天内,乙方应提供其遵守反腐败法律的年度合规证明。七、赔偿乙方承诺:甲方及其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及股东不承担由于乙方违反本附件项下反腐败陈述、保证与承诺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金、赔偿金或上述个人或相关方的经济损失。八、终止权根据可靠消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陈述或有正当来源的新闻报道,如甲方认为乙方已实质性违反其在本附件中关于遵守反腐败法律的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视为乙方实质性违反本协议。无论乙方是否因为违反反腐败法律而获罪或受到其他处罚,甲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无须为此承担违约金或对乙方进行赔偿。九、审核权乙方应保留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其遵守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规定。乙方同意,经甲方事先通知,甲方或甲方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可查阅或审核乙方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会计账簿和记录。甲方及其指派的审计事务所对前述会计账簿和记录的查阅或审核应严格限于本协议所述工作范围,且仅为合规审核目的。本条所列审核费用由甲方承担。十、费用乙方履行本合规保护标准条款项下义务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除外。十一、调查通知乙方同意,如发现其因与本协议相关的行为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应立即通知甲方;此外,如乙方发现其因违反反腐败法律而正被执法或监管机关、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所或非政府组织调查,无论被调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相关,应立即通知甲方。咨询举报热线:0086-20-66355358咨询举报邮箱:ccgdccompliance@ccgdc.com第5篇报价文件格式及附件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报价文件报价人:(盖章)二〇二四年月日目录一、报价书………………………………………………………………页码二、投标报价……………………………………………………………页码三、差异条件汇总表……………………………………………………页码四、优惠条件汇总表……………………………………………………页码五、保密承诺函…………………………………………………………页码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页码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页码八、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页码一、报价书致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1.在研究贵方询价文件后,我们对“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愿以报价清单价格报价,遵照询价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实施的责任工作。2.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报价,我们将保证签订合同后根据贵方的需求,提供包含询价、报价等整合服务。3.我们同意在90天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报价文件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报价文件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4.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文件连同你单位中标通知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5.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报价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报价。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报价费用,你单位可同时选定多家报价人。6.如果我们在本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的10日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你单位有权另选中标单位。7.我们在此声明,本报价文件中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对此负法律责任。报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险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含税保费(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累计责任限额: 1000万元(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其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300万元(三)法律费用赔偿限额:200万元(四)救援/救护费用赔偿限额: 200万元(五)调查/伤残鉴定费用赔偿限额:200万元承保意愿:拟承保份额为 %,首席意愿:□首席 □共保。保险税率:6%2.投标报价说明本报价基于我司提出的优惠条件,且包括了所有附加条款的附加保险费。投标有效期:截标之日起90个工作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三、差异条件汇总表(格式)差异条件汇总表报价人必须将与询价文件的差异之处在下表中汇总,若未在表中列明,均视为报价人完全接受询价文件的有关条款。序号询 价 文 件报 价 文 件序号条目内 容内 容其他条件:(表格不够可按格式扩展)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四、优惠条件汇总表(格式)优惠条件汇总表报价人必须将所能提供的超出询价文件要求的其它优惠条件按下表格式汇总:序号详细内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五、保密承诺函(格式)保密承诺函项目名称: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致: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对于贵方为本次招标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容,我方承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及招投标结束后:1、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之义务,对上述信息、资料及内容进行保管并限制在参与本次投标的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承诺函,不得将其泄漏给其他无关人员。2、未得到贵方的书面同意,我方保证不以免费、收费或获得其它利益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披露、转让给其他的第三方使用或知悉。3、未得到贵方的书面同意,我方不得用于除本项目以外的其它任何目的。4、若我方违反本承诺函规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贵方造成损失时,我方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年月日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附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标人:(盖章)日期:年月日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注册地址)的(投标人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授权(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及其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负责“2023年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标和保险合同的签署,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各项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本授权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90个工作日。特此授权。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公司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八、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保险许可证(三)理赔管理团队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等4.其他相关资料(如有)1.财务状况(如有)2.财产险原保费收入(如有)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如有)4.承保业绩(如有)5.属地网点证明材料(如有)6.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沿海公共航道维护疏浚工程施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非人寿保险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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