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冻猪肉代储服务招标公告(乐山市商务局2024)



乐山市商务局2023-2024年度乐山市市级政府储备冻猪肉代储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2023-2024年度乐山市市级政府储备冻猪肉代储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04月07日 13时3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11012024000071
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乐山市市级政府储备冻猪肉代储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690,0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

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26日至2024年04月01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
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3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6楼

五、开启

时间:2024年04月07日 13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6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乐山市商务局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联系方式:0833-24139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
联系方式:0833-26914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833-2691455

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25日

相关附件:

采购需求.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3-2024年度乐山市市级政府储备冻猪肉代储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乐山市商务局

行政区域
乐山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25日 16:57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3月26日至2024年04月01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6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4月07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

预算金额
¥16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0833-2691455

采购单位
乐山市商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33-2413937

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33-2691455

附件:

附件1

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组织2023-2024年度乐山市市级政府储备冻猪肉代储服务项目,共1个包。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仓储业。二、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一)收储总量本次猪肉收储总量为503吨。(由承储企业自行购买入库)(二)收储要求承储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肉类储存经营或生猪屠宰加工资质,可实现数字化平台监测且自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肉任务及安全责任的储存冻库,冻库储存能力不低于600吨。承储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市级储备肉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三)入储管理要求1.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肉入储计划2个月内完成储备肉入储工作。2.储备肉来源分为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储备品种包括Ⅱ、Ⅳ号分割肉,白条肉及其它分段或分部位冻猪肉等。国产的储备肉应在入库前60天内生产。储备肉货源产地应限制在无猪瘟的国家或区域。3.入库的储备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标准和要求。国产猪肉屠宰加工的检疫、检验、操作和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库肉品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口猪肉须为指定口岸进口,具备入境货物相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必要时应具备消毒证明、专项病毒检测报告以及可追溯信息等资料。4.承储企业应按下达的储备肉入储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肉入储,并将执行情况报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发展改革委。未经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拖延执行入储计划。5.确定的承储企业因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肉入储计划的,由乐山市商务局会同乐山市发展改革委、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乐山市市场监管局视情对承储企业承担的入储计划进行调整或取消。(四)在库管理要求1.承储企业应对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储备肉专账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2.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专项台账,全面准确反映储备肉入储、在库、轮换、出库管理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信息。专项台账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3.承储企业依照《乐山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储备肉在库管理和日常管理。存储期间,应按照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发展改革委、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乐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积极履行信息资料报送义务。4.发生疫情、安全事故等突发情况或发生、发现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等情况时,承储企业应立即处理,并向乐山市商务局报告。5.承储企业应为在库储备肉购买不低于储备猪肉价值的财产保险。6.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储备肉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以及在库肉品品质检验等。必要时开展第三方检测检验,定期向乐山市商务局报送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检验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要求。7.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瞒报入储和在库储备肉数量、品种,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轮换管理要求1.储备肉每年须进行至少1次轮换。对于保质期限不足4个月或再继续存储将影响其品质用途的储备肉,必须进行轮换。每次轮入的国产储备肉应在入库前60天内生产。若因轮库不及时,造成肉品过期等情形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2.承储企业在遵守《乐山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试行)》的前提下,应按照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的原则,自行确定储备肉轮换的频率、时机和方式,自负盈亏。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乐山市商务局报告轮换情况。3.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边出边进”方式进行轮换的,应确保储备肉实际在库率不得低于所承储储备肉总量的70%,轮出与轮入时差不得长于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批准同意。4.乐山市商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肉轮换管理。可委托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属地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乐山市商务局。(六)出库和动用管理要求1.出现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时,由乐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报乐山市政府审定。乐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乐山市发展改革委、乐山市财政局、乐山市农业农村局、乐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2.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下达的储备肉动用计划,按照动用计划明确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要求,快速、足量组织储备肉投放到指定地点。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边出边进”方式进行动用出库,应确保储备肉实际在库率不得低于所承储储备肉总量的70%,出库与进库时差不得长于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入库的,须报乐山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动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发展改革委。3.储备期满且乐山市政府未动用的储备肉由承储企业自行出库。出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乐山市商务局、乐山市发展改革委。4.储备肉动用和出库可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等市场化方式,或者按乐山市商务局会同乐山市发展改革委、乐山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和就地销售等涉及的底价或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自负盈亏。储备肉动用和出库时,因特殊情况,政府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投放储备肉的,其价格由乐山市商务局会同乐山市发展改革委、乐山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造成投放价低于入库成本价的差价,由市级财政负责补偿。(七)监督管理要求1.承储企业应自觉接受并配合乐山市、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储备肉储备计划落实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储备肉储备计划落实情况抽查,确保储备计划有效落实。2.市级储备肉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存储期间,承储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储备肉在库管理情况,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报送乐山市商务局。3.对各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及时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扣减、追回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并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不按规定和约定执行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由市级相关部门视情调整或取消储备计划,并可依法列入失信记录或向社会公告。三、总体商务、服务要求及履约主要条款(实质性要求)(一)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二)服务地点:乐山市。(三)费用补助及支付方式:1.承储企业补助资金为单价定额补助,补助资金按实际在库量、在库天数和储备计划下达有关文件规定等计算。从储备肉入储计划下达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期初,在储备肉入库计划完成并经乐山市商务局核实后,由乐山市财政局向承储企业预拨付40%补助资金额。期末,由乐山市商务局对承储企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向乐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乐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相关财政补助资金。2.代储补助费根据存储数量、时限据实计算,全年最高不超过169万元。存储时间以月计算,不足1月,超过15天(不含)的按1个月计算。3.承储企业承担储备肉冷藏保管费、库损费、搬运费、保险费等费用。市级财政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予以拨付代储补助费。4.承储企业若事后违反政策规定,须退还已获得补助、补贴资金。因同一事由享受政策补贴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四)验收方法与标准:1.验收时间:承储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后10日内采购人组织验收。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项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3.其他未尽事宜将按照《财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1.采购人与承储企业双方一方违约,不执行、不遵守合同约定条款,且在另一方发出通知后的15天内仍未采取弥补措施的,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如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必须另外予以补偿。2.解决争议的办法:在承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承储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承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六)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储备冻猪肉代储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