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招标公告(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2024)
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单位
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行政区域
红河州
公告时间
2024-04-0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04-03 00:00:00至2024-04-11 00:00:00每日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04-15 09:0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
预算金额
¥86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曹莎
项目联系电话
0873-7888867
采购单位
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采购单位地址
建水县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3-7660669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德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3-7888867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4-15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HZC2024-C2-00632-YNDH-0017
项目名称: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86
最高限价(万元):85.969107
采购需求:工程位于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本次共涉及4条机耕路,设计总里程1282m,现有道路路基宽4m,路面宽3.5m。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15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情况说明。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或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缴款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未发生营业收入和未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情况说明)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7.供应商信誉良好,截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4-03 00:00至2024-04-11 00:0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4-15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4-04-15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保证金金额:5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银行转账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04-15 09:00 其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予以声明,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它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地址:建水县
联系方式:0873-76606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德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
联系方式:0873-78888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曹莎
电 话:0873-7888867
(注:如下载的文件后缀为“.ZCZBJ”,请下载安装“”)
文件类别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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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曲江新街蔬菜产业配套设施磋商文件(二次).docx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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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pdf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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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工程量清单(上传).zip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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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竞争性碳商文件招标编号:YNDH-2024-ZB-015招标人: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云南德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4月 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磋商须知....................5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15第四章发包人要求....................20第五章磋商申请文件格式....................21第六章合同条款48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1招标编号:YNDH-2024-ZB-0151.2项目名称: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1.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4预算金额:860000.00元1.5最高限价:859691.07元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标的金额计量单位所属行业1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1860000.00元项建筑业1.6采购需求:1.6.1招标内容:工程位于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本次共涉及4条机耕路,设计总里程1282m,现有道路路基宽4m,路面宽3.5m。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1.6.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1.7计划工期:150日历天。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2.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3.2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3.3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2.3.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情况说明。2.3.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或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缴款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未发生营业收入和未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情况说明)2.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2.3.7供应商信誉良好,截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2.3.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4月03日08:00至2024年4月10日17:30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采购文件获取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四、响应文件提交4.1截止时间:2024年4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4.2地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如遇平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95763。操作指南: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utm=luban.luban-PC-1514.161-market-menubar-pc.20.d37010404f7811edb5ec8fd9c5fe1d40。五、响应文件开启5.1时间:2024年4月1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5.2地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开启电子响应文件。如遇平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95763。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参加会议地点:云南德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投标人如符合“小型和微型企业”标准,应予以声明,未提供声明函者不予认定。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上发布,我公司对其它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8.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地址:建水县联系人:王工电话:0873-7660669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云南德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联系人:曹工联系方式:0873-78888678.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工电话:0873-7660669第二章磋商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2项目名称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3项目地点建水县曲江镇4最高限价859691.07元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6招标内容工程位于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本次共涉及4条机耕路,设计总里程1282m,现有道路路基宽4m,路面宽3.5m。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7计划工期150日历天8资金来源移民专项资金9磋商供应商要 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情况说明。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或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缴款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未发生营业收入和未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情况说明)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7.供应商信誉良好,截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磋商评审方式综合评分法1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13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14投标保证金金额磋商保证金递交形式: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保险/保函等;磋商保证金金额: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小写:5000.00 元),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招标文件中要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本项目可以收取保证金1.7万元,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云 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 号)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0.5万元”。磋商保证金的办理程序:(一)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户名:云南德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清远路支行银行账号:2507 0443 0920 0036 989备注:①磋商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递交的必须从磋商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转出,并注明磋商项目名称或招标编号。②供应商转入磋商保证金后无需到采购代理公司开具磋商保证金收据,开标时以供应商开户许可证 (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银行转账回单或电子回执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作为磋商保证金凭证。(二)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逾期提交者、未到账的(支票、汇款、电汇、转账等非现金提交形式)均视同未提交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5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履约担保的金额:无16踏勘现场□组织踏勘 ☑不组织踏勘17磋商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响应文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系统要求提交。(注: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补交全套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纸质投标文件须双面打印,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复印费用)18磋商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发出后1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19磋商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发出后1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0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情况说明。21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2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23磋商申请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时 间:2024年4月15日09时00分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进行网上递交。 注:1.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代理机构通知最后报价。24磋商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4月15日09时00分地 点:云南德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韩家十二组酒店辅助用房一楼2号商铺)25评审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26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或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经济、技术专家不低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27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云发改交易管理规[2023]1号文件精神,参考《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11000元;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28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29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云南省、红河州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二、磋商须知1.总则1.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建水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的磋商、评审、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招标方式本次招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1.3磋商费用根据云发改交易管理规[2023]1号文件精神,参考《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11000元;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1.4磋商纪律1.4.1磋商申请文件制定的报价等内容是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磋商供应商应对磋商申请文件负全部责任。当成交后由于成交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均由磋商供应商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磋商申请文件内已定的报价、合同主要条款等磋商申请文件及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4.2参加磋商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1.4.3磋商供应商成交后,招标人若发现项目负责人与磋商申请文件不符或项目负责人忽视服务质量、进度及保密规定等,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规划单位,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1)竞争性磋商公告;(2)磋商须知;(3)磋商评审办法;(4)发包人要求;(5)磋商申请文件格式;(6)合同条款。2.2除磋商须知第2.1条内容外,招标人在磋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竞争性磋商申请人起约束作用。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在“询问”菜单提出,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4.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出采购文件修改。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身份认证数字证书(CA)查看修改内容。2.4.2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3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所有补充、修改和变更文件均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澄清、采购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采购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采购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审时,若出现采购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由磋商小组讨论确定处理方案;磋商小组成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3.磋商申请文件的编制3.1磋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函;(2)磋商报价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7)投标保证金;(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技术部分;(10)其他资料。3.2磋商申请文件的语言及计量3.2.1磋商申请文件以及与招标方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申请文件视同未提供。3.2.2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3.3磋商申请文件的有效期3.3.1磋商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磋商申请文件将被拒绝。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磋商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3.3.3磋商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磋商申请文件。3.3.4成交人的磋商申请文件自磋商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3.4投标保证金3.4.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在磋商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递交。需从磋商供应商基本账户中转出。3.4.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3.4.3未成交的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3.4.4如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⑴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的;⑵成交人未与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⑶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⑷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⑸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磋商申请文件的签署和份数3.5.1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装订磋商申请文件,磋商申请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申请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供应商的责任。3.5.2磋商申请文件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磋商申请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纸质版磋商申请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格式进行装订,必须采用订本式或胶装式进行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纸质版正本、副本与电子响应文件需一致,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3.5.3磋商申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3.5.4磋商申请文件须由磋商供应商在规定位置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磋商供应商应写全称。3.5.5磋商申请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申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3.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3.6.2如响应文件提交的电子标书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6.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3.6.4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3.6.5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政府采购云平台”相应模块;3.6.6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3.7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3.7.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3.7.2供应商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3.7.4供应商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8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3.8.1本项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3.8.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电子响应文件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4.磋商4.1磋商准备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参加网上磋商会。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网上磋商会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4.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⑴宣布磋商纪律。⑵公布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情况。⑶宣布采购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⑷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磋商响应文件开标顺序。⑸按照“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提取所有供应商的顺序当众开标,由供应商对网上递交已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网上(远程)解密,解密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标段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磋商报价、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等,并记录在案。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磋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⑹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⑺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进入第二次(最后)磋商报价及承诺,评审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公布供应商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第二轮报价、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⑻磋商结束。5.评审5.1磋商评审小组由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建,负责评审活动。5.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⑴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⑵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⑶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3本次磋商由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5.4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竞争性磋商申请文件少于三份,由磋商小组决定是否继续评审。5.5评审办法及标准:详见第三章的《磋商评审办法》。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6.1签订合同6.1.1招标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6.1.2成交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成交资格。6.2违约金6.2.1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成交人应按磋商6.1条款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成交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7.纪律和监督7.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7.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7.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7.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7.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一、评审办法前附表标准评 审 因 素评 审 标 准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格评审标准资质等级 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注册在供应商本单位。资格评审标准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情况说明。资格评审标准信誉供应商信誉良好,截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五章“磋商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性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符合性评审标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性评审标准计划工期150日历天符合性评审标准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符合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人的控制价二、磋商评审办法(一)本项目评标办法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二)磋商小组成员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查阅,对响应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记录整理。(三)本次评审工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步骤按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技术部分评审、报价部分评审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的规则依次进行;第一步评审不通过则不能进入第二步评审;如在评审过程中存在通过评审不足三家的,磋商小组根据剩余供应商是否对本项目具备竞争性原则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四)本办法是磋商小组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三、评审程序(一)按随机抽取的顺序对响应文件进行启封并宣读竞争性磋商报价等主要内容,供应商签字确认。(三)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评审。(四)磋商小组对通过审查的供应商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报价部分评审,打分过程中各评委采用插入法评分,具体打分情况要求如下: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磋商报价评分:20分技术部分:80分2磋商报价(2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202磋商报价(20分)磋商基准价:价格分按低价优先法计算,所有通过形式性评审、资格性审查、响应性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二次投标报价经算术错误修正和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或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扣除5%的价格后,取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3技术部分 (80分)内容完整和编制 水平(5分)版面整齐,表述清晰,内容全面、准确,图文并茂,未出现格式等错误。(4-5分)版面不够整齐,表述不够清晰,内容不够完整、准确,缺(少)图。(1-3分)3技术部分 (80分)管理方案与措施 (10分)与发包人之间协调、配合满足要求,管理方案和施工措施针对性较强。(8-10分)与发包人之间协调、配合基本满足要求,管理方案和施工措施针对性较强。(4-7分)与发包人之间协调、配合不能满足要求,管理方案和施工措施针对性一般。(1-3分)3技术部分 (8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先进、可靠;符合环保、安全、文明生产要求。(8-10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较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具体较可靠;较符合环保、安全、文明生产要求。(4-7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不够清晰;部署及措施不够具体;对项目主要及关键方案表述不够清晰。(1-3分)3技术部分 (8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质量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5分)质量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3-4分)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目标明确;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1-2分)3技术部分 (8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安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8-10分)安全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4-7分)安全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1-3分)3技术部分 (8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环境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全面、有效。(5分)环境管理目标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管理机构较健全,职责分工较明确;管理制度较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较完整。(3-4分)环境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基本健全,职责分工基本明确;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基本完整。(1-2分)3技术部分 (8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 保证措施(10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全面,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措施有力、合理、可行。(8-10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较全面,线路较清晰,计划编制较合理;措施可行。(4-7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基本全面,线路基本清晰,计划编制基本合理;措施基本可行。(1-3分)3技术部分 (80分)资源配备计划(10分)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呼应,很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全面。(8-10分)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呼应,较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4-7分)劳动力计划、周转材料计划、施工机具计划、主要材料一次性需用量计划等资源投入计划与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进度计划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1-3分)项目管理机构配置(10分)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B证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针对工程实际配置且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且有针对性,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8-10分)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B证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专业配置针对性一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4-7分)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B证年检合格。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专业配置缺乏针对性,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持证上岗。(1-3分)注:对项目管理人员没有说明的本项不得分。施工总平面布置图(5分)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合理,图示标识准确,且针对工程实际。(4-5分)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基本合理,图示标识不够清楚、准确,缺乏针对性。(1-3分)四、统计分数原则及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1.最终得分为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和商务得分的合计分数。2.按最终得分高低推荐1至3名为顺序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最终得分相同时,最终报价低的供应商优先推荐。若出现最终得分相同、报价也相同则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推荐,如技术指标得分仍相同由磋商小组成员不记名投票确定顺序,其他情况由磋商小组商议决定。采购人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情况,采购人可按成交候选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进行递补,也可以重新磋商。3.采购人不承诺最低报价中标。4.发包人要求一、磋商供应商可先到项目实施地点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位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二、竞争性磋商报价说明:本项目最终报价,磋商供应商根据自身实力并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填报,风险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三、本次竞争性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磋商供应商所报价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工程概况工程为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委会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次)。主要工程内容为:本工程位于建水县曲江镇新街村,本次共涉及4条机耕路,设计总里程1282m,现有道路路基宽4m,路面宽3.5m。路面结构形式拟建为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硬化工程、排水工程、涵洞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第五章磋商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招标编号:YNDH-2024-ZB-015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函二、磋商报价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四、授权委托书五、项目管理机构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投标保证金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九、技术部分十、其他材料一、磋商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计划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工作,修补工作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包括澄清及参考文件(如有)。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这些文件所提出的异议和质疑的权利。3.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磋商文件。4.随同本磋商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5.如我方中选:⑴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⑵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的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⑶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磋商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7.(其他补充说明)。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磋商报价表(一)磋商报价表(第一次)项目名称:序号内 容1磋商报价(元)小写:1磋商报价(元)大写:2计划工期3质量承诺4项目负责人5投标保证金6其他说明注:(1)竞争性磋商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磋商报价作无效处理。(2)竞争性磋商报价应包含该项目的全部费用。(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二)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项目名称:序号内 容1磋商报价(元)小写:1磋商报价(元)大写:2计划工期3质量承诺4项目负责人5投标保证金6其他说明注:(1)竞争性磋商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磋商报价作无效处理。2.竞争性磋商报价应包含该项目的全部费用。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磋商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磋商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五、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 务姓 名证件名称证 号专 业备 注六、资格审查资料(一)资格后审申请书致: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磋商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磋商供应商”)的名义,在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项目名称)磋商供应商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将作为本申请书附件。3.按资格审查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书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一般质询和管理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5.1我们同意招标人保留下述权利:⑴修改本磋商项目的规模及总金额。前述情况发生时,磋商供应商只有达到修改后的资格条件要求且资格审查合格,才能给予磋商申请文件的评比。⑵拒绝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⑶若遇到特殊情况,取消资格后审及拒绝全部申请。⑷招标人对由此引起的对申请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义务告知申请人有关上述行为的理由。6.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成立时间通讯地址营 业 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范围单位组织机构简介:注:本表应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情况说明。(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完税凭证或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缴款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2024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需提供,但须提供未发生营业收入和未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情况说明)(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致:(采购人名称)本人以(潜在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若在本次项目的采购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磋商及成交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采购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特此声明。供应商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六)信誉供应商信誉良好,截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七、投标保证金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九、技术部分(格式自拟)十、其他资料(招标文件规定但未提供格式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附件1: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关于贵方(项目名称),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1、潜在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磋商保证金凭证;3、磋商响应文件提供的其他所有资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我公司声明如下:(由潜在供应商承诺,若潜在供应商承诺不属实,在采购结果公示期结束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潜在供应商资格或成交候选人资格,并没收其磋商保证金)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如有虚假,我公司将放弃磋商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公司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供应商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承诺书本单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现作如下承诺: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不向采购人、磋商小组、监督人员贿赂。5、不扰乱磋商活动正常秩序。6、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7、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如出现上述行为,本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4: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非监狱企业不提供)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注: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附件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磋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第六章合同条款(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指发包人或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1.1.11项目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或称项目负责人。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及承包人按照合同通用条款“5.2.2承包人的义务”要求补充的资料,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及按承包人补充要求提供的经承包人接收的资料视为真实、准确、及时、齐全的资料;承包人不得再对相关资料引起的事件提出索赔。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试运行所需的材料等。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0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3试运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1.1.24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试运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0变更,指根据第13条规定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3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3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试运行的服务费等款项。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0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1.41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42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43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发包人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文件(含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资料及图纸;(8)承包人建议书;(9)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遵守法律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6.2在履行合同期间,承包人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试运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承包人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2.1.1负责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明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的外部条件等承包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必须的相关事项。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2.1.6发包人具有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主要工程物资的技术指标,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权利。发包人的审核并不免除承包人对上述文件的质量、数量、符合性负责的义务。2.1.7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及跟踪审计单位2.3.1(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负责人。2.3.1(2)发包人对工程实行跟踪审计的,跟踪审计单位的名称、造价工程师、审计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跟踪审计按发包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跟踪审计单位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后送交项目负责人。2.3.2工程总监或造价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或造价工程师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或造价工程师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2.4安全保证2.4.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承包人的原因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2.4.3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跟踪审计单位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2.5.1承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监督。2.5.2承包人应确定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报发包人备案。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试运行是承包人的义务。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试运行存在的缺陷。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3.1.5除4.1.3条规定及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外的任何原因或事件,承包人不得提出赔偿要求或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负责人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负责人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1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3.3工程质量保证3.3.1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规范,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勘察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3.6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试运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进行分包。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分包计划,发包人在接到分包计划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计划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工作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3.8.6承包人就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设计期限、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发包人要求发生改变,影响到关键路径工作完成时间的。(3)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进度落后于批准进度计划的情况,发包人可以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并实施赶工。因此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超出合同约定或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工期目标,提出的赶工要求,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勘察设计进度计划4.2.1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应统筹安排设计各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并报发包人审核,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不允许予以顺延。(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3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试运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4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竣工日期1、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试运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约定赔偿。4.6暂停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第5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的,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若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或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勘察、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试运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5.2.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不另行向承包人支付费用。5.5知识产权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6条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2)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由承包人提供的试运行的生产性材料,在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依据3.8.1款约定选择分包商、供货商或制造厂,应获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试运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3)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试运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6.3.1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双方另行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5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第7条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除非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基准坐标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取得。7.1.1由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完成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7.1.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协助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开工等审批手续。7.1.6施工过程中须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发包人应予以协助。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4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7.2.1除非专用条款规定由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自行通过勘察获取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并在施工开始15天前提交给发包人(包括现场交验)。坐标复验和放线。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另一方有权在现场与承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取得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因承包人获取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得顺延。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除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外,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战地问题,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1)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电等。除非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外,临时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予以协助。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办妥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协助办理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提供需要发包人协助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发包人有义务予以配合。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出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供发包人核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上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要求。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人力和机具资源7.4.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要求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或另行约定。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5.6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7.6.4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健康、安全、环境7.8.1健康、安全、环境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4)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5)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8)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或(和)试运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或(和)试运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事故处理(1)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竣工试验的前提条件及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1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义务(1)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试运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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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蔬菜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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