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监理招标公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河泾街道办事处2024)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 JSZC-320507-SZGZ-C2024-0019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4-19 09:30 (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507-SZGZ-C2024-0019
项目名称: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9.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
采购需求:
(1)项目主要内容:项目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道路全长约960米,道路宽约33至47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照明、交安设施等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2)项目地点: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东起相城大道,西至齐门北大街。
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460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法人应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响应单位应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响应单位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磋商响应单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至2024年04月15日 ,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苏采云系统
方式:苏采云系统报名获取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4-19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系统
五、开启
时间:2024-04-19 09:30 (北京时间)
地点: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相城市民活动中心3号楼一楼相城谈判磋商室0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联合体及转包、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
2、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特殊情况外)。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方式:
(1)CA证书办理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
(2)参与采购活动
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
(3)电子投标准备
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
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注册咨询:18261002950;
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
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
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8261002950;QQ:3048755361、1315179389、895706745。
6、本公告同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亦是刊登在此媒体,敬请各供应商注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0512-67591005、0512-67591006。
7、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磋商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 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
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启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河泾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99号清华紫光大厦28楼
联系人:殷佳宏
联系电话:0512-661550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市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26楼
联系人:倪萍、刘露冰杰
联系电话:0512-818780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倪萍、刘露冰杰
电话:0512-81878081
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采购文件.doc
苏州市相城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编号:JSZC-320507-SZGZ-C2024-0019采购单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河泾街道办事处采购内容: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项目类别:服务类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函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9第三章竞争性磋商文件17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22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25第六章附件56前附表序号名称内 容1项目编号JSZC-320507-SZGZ-C2024-00192项目名称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名称: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26楼 联系人: 倪萍、刘露冰杰联系电话/传真:0512-81878081/0512-868605254采购单位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河泾街道办事处地址: 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99号清华紫光大厦28楼联系人:殷佳宏联系电话:0512-661550325成交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单个项目收费不低于3000.00元。说明: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基数依据,按以上规定的标准和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收取。例:如预算金额为150万元,则代理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1.5%+(1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13350.00;由成交单位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交纳账户名: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铁分公司开户银行:浦发银行相城支行 账 号:891001548000011396响应文件组成详见采购文件第七章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8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六十天(日历日)9响应文件网上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响应文件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上传),逾期提交(上传)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10开启时间开启地点2024年4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本项目为不见面磋商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 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11评审时间评审地点2024年4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1788号市民服务中心3号楼政府采购办公室12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采用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13报价本位币人民币 14履约保证金无15成交通知书确定出成交单位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请成交单位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16导致废标因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7投标无效因素(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一章磋商邀请函项目概况: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507-SZGZ-C2024-00192、项目名称: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人民币捌拾玖万元整(¥890000.00)5、采购需求:(1)项目主要内容:项目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道路全长约960米,道路宽约33至47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照明、交安设施等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2)项目地点: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东起相城大道,西至齐门北大街。(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460日。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法人应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响应单位应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响应单位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磋商响应单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4月8日00:00-2024年4月15日23:59每日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2、售价:免费3、地点:苏采云系统4、自行报名下载四、响应文件提交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4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响应文件网上递交,不需要现场参加采购活动,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3、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五、开启1、时间:2024年4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jszfcg.jsczt.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联合体及转包、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2、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特殊情况外)。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5、方式:(1)CA证书办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办理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证书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CA证书及电子签章的办理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法规政策--《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或者“苏采云”系统登录界面中的“新CA办理指南”。“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江苏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证书全省通用。苏州现场办理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公共交易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512-69820834。(2)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插入CA证书登陆“苏采云”系统后选择具体项目,点击“我要参与”并签章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日期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供应商须打印、保留《投标供应商确认函》,质疑时《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并提交;未依照采购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3)电子投标准备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中操作参与项目后,必须在“已参与项目”界面中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后方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和提交(具体详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网址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231220161910031.shtml)。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注册咨询:18261002950;CA技术咨询电话:400-608-6099;签章使用问题:025-83633811、025-83633812、15380932027、15371015030;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8261002950;QQ:3048755361、1315179389、895706745。6、本公告同时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亦是刊登在此媒体,敬请各供应商注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0512-67591005、0512-67591006。7、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磋商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启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单位名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河泾街道办事处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南天成路99号清华紫光大厦28楼联系人:殷佳宏联系电话:0512-661550322、采购代理单位名称: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26楼联系人:倪萍、刘露冰杰联系电话:0512-8187808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倪萍、刘露冰杰电话:0512-81878081第二章磋商须知一、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1、封面2、开标一览表3、资格审查响应文件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法人应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响应单位应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响应单位如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3.6其他资格条件:3.6.1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3.6.2磋商响应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第七章);3.6.3磋商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6.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格式见第七章);3.6.5磋商响应单位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3.6.6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格式见第七章);3.6.7《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6.8其它有关资格证明的文件;3.7特定资格条件:磋商响应单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复印件。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复印件。4、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4.1磋商响应函(格式见第七章);4.2磋商报价分析表(格式见第七章);4.3偏离表(格式见第七章);4.4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格式见第七章)4.5其他有关符合性证明的文件;5、综合评审响应文件5.1技术服务水平等5.2响应单位人员比较5.3检测设备配备情况(自拟格式)5.4企业综合实力5.5与本次采购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6、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提供该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注:(1)以上3.1-3.7为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质疑身份认定的依据,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2)以上4.1-4.5为符合性审查须提供的资料,响应供应商必须提供并加盖电子公章。否则,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必须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目录一一对应,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相应模块。(4)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请供应商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进行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苏采云”系统,否则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5)磋商过程中如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投标供应商确认函》留存的手机号与供应商联系。请供应商确保该手机号磋商当日通讯畅通,否则导致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磋商响应单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9、联合体及转包、分包: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10、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特殊情况外)。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二、磋商程序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采购活动。2、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在线参与磋商活动。供应商应当按照《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3、在磋商响应文件网上递交截止时间止成功解密的磋商供应商少于三家,则本次采购失败。4、由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解密的响应文件。5、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单位加盖电子公章。本项目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线上澄清: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补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此处规定时间的计算以系统中的倒计时间为准,供应商应随时保持系统在线,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澄清确认资料的,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采购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9、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发布“最后报价要求函”及最后报价格式表,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0、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此处规定时间的计算以系统中的倒计时间为准,系统中的线上最后报价只有一次机会,提交后无法撤回,请供应商慎重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进入项目评审流程后,建议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始终保持通讯顺畅,时刻关注不见面开标大厅,不离开不见面开标大厅。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13、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采购文件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三、质疑处理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本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委托代理进行质疑的,其授权委托书上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质疑函范本下载网址详见链接: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content/20180305093615738.shtml。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凡是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请将合法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材料(即《投标供应商确认函》)与质疑函一起递交,否则不予受理。5、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质疑联系人:倪萍、刘露冰杰联系电话:0512-81878081现场递交地址:苏州市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26楼邮寄收取地址:苏州市相城大道666号中翔大厦26楼四、响应无效和终止磋商活动条款1、响应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供应商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3)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5)因磋商响应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网上磋商响应文件无法递交的其他情况;(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7)法律、法规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情形。2、响应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响应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响应人的合法权益。磋商在过程中发现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响应人恶意串通,其响应无效:(1)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响应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发出日期最接近磋商时间的公告为准。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均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六、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响应文件中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响应文件可能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磋商采购单位概不负责。七、项目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八、评审内容的保密1、磋商开始后,直到宣布授予成交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响应文件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磋商供应商或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在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磋商供应商对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成交资格。3、在评审期间,采购单位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磋商供应商进行联系。九、成交单位的确认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在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经磋商小组评审并确定成交单位后,采购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成交结果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各参加磋商供应商如对公告结果有异议,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代理人签署。采购单位将在收到经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响应供应商的代理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磋商供应商未在成交结果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或质疑未经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参加磋商的代理人签署,采购单位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十、合同授予标准采购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磋商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十一、成交通知书1、确定出成交单位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向成交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请成交单位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2、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参与项目评审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未中标(成交)通知书》,以电子邮件、纸质寄送等与投标(响应)供应商约定的方式书面告知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名,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3、各响应单位应在响应文件醒目位置注明电子邮箱号,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供邮箱,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4、成交单位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成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5、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采购文件和成交单位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十二、综合说明及其它要求:1、磋商供应商需明确详细的服务方案。2、磋商供应商必须承诺文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3、磋商说明:(1)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2)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不能成交;(3)响应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4)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满三家或进入二次报价的不满三家或二次报价在采购预算内不满三家的,磋商采购失败。(5)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不能成交。十三、政府采购政策1、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购〔2022〕16号)的相关规定,如供应商认定本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则需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的行业应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致,未提交声明函或所提交的声明函中行业与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不享受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服务类项目中供应商若使用退休人员,将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3、监狱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交则不享受相关政策。4、绿色采购(1)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供应商须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上述品目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2)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文件规定,采购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按照标准要求实施相关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设备或服务。(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包装应符合标准要求。十四、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1、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2、采购过程中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供应商若在经营活动中受到罚款的,请携带相关地方、部门对较大数额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与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若无法提供,则可能承担响应无效等相应不利后果。4、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进行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十五、凡涉及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第三章竞争性磋商文件受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北河泾街道办事处委托,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要求采购的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一、采购编号:SZGZG2024-XC-C-006二、采购内容: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三、采购预算:人民币捌拾玖万元整(¥890000.00)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始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止。四、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2、项目规模:工程造价约6441.761128万元3、项目位置: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东起相城大道,西至齐门北大街4、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460天。5、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国家现行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6、项目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按设计图纸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8、项目保修期限:两年。(二)项目监理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2、本项目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大纲》、采购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响应文件等。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规定及技术标准。4、依法订立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三)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2、监理工作内容: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3)其他未列明事项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四)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1、定期信息文件材料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形象进度;(2)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3)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4)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5)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6)监理服务情况;(7)工程建设大事记;(8)其他。2、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3)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3、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3)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4)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4、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监理服务文件材料除上述条款第1︿3条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2)工程开工报审表(3)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4)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5)安装材料报审表(6)复工申请表(7)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8)延长工期报审表(9)整改复查报审表(10)技术核定报审表(11)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1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13)工程报验单(14)施工备忘录(15)停工通知单(16)监理备忘录(17)监理通知单(18)会议记录(19)专题报告(20)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21)外观项目评分表(22)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23)监理日记(24)监理月报(25)工程初验报告(26)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7)工程各阶段施工形象进度的照片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移交。(五)人员配置要求监理人员不少于6人,至少包含:1名总监,2名专监,3名监理员。须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上岗证或培训证。六、磋商有关说明:1、项目费用包括完成本项目服务期内服务工作必须的人力、物力等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人工、保险、劳保、管理、设备、耗材、驻场费、税费、培训、后期维护及为完成整个项目所产生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2、磋商响应单位须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因此磋商响应单位可在投标前自行进行调研,了解项目情况及详细需求,但磋商响应单位不得因此使采购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磋商响应单位应承担前期调研的责任和风险。磋商响应单位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项目情况及详细需求为理由而向采购单位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责任。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4、响应单位所提供资料应是真实的。若有虚假,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5、磋商响应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采购人提供的服务人员如遇到工资纠纷问题由磋商响应单位自行解决。6、磋商响应单位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至少达到以上要求,同时明确详细的服务方案。成交单位如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误差,需负责及时更正直至采购单位确认合格,成交单位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损坏等责任事故一律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7、磋商响应单位必须承诺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8、注意事项:8.1成交单位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为无效响应。已成交的将取消成交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8.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非法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金,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8.3成交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履行项目的,应立即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明资料,由采购单位审定后报领导小组。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履约的,应依合同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9、如响应单位对本通知书有疑义,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公司咨询,一切材料以招标公司的书面材料为准。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一、评审办法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评审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进入打分程序的有效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技术和资质部分以打分的形式进行评审和评价。3、对评委的评分进行统计汇总,直接算术平均计算得分,计算出每个磋商供应商的得分,加上价格得分即为每个磋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4、如出现评审总得分最高的磋商供应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磋商报价较低者优先作为成交候选人,如果磋商报价也相同的,则由采购人组织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二、评分标准(一)投标报价(20分)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本次招标价格权值为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二)监理工作大纲(46分)(1)工程质量控制措施有针对性,能符合本次采购需求,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标的物质量达到合格,内容全面清晰、措施详实得8分;方案有针对性,能符合本次采购需要,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确保标的物质量达到合格,有内容、措施的得5分;方案有针对性,能符合本次采购需要,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得8分。(2)工程进度控制措施到位,能有效监督和督促施工方按我进度要求施工,及时协调处理施工进度中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等得8分;工程进度措施到位,能监督和督促施工方按进度要求施工,可以协调处理施工进度中的一些问题得5分;工程进度措施基本到位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得8分。(3)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得力,能对设计、施工中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描述详细、内容清晰、安排科学得6分;有工程投资控制措施,方案描述较为详细,安排较为科学,能满足项目要求的得3分;描述方案有针对性,能基本满足项目要求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得6分。(4)安全、文明措施得力并能监督和督促施工方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及时协调处理安全文明施工中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等,有具体处理方法得6分;安全、文明措施较得力并有一定处理方法得3分;安全、文明措施和处理办法一般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得6分。(5)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方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制度齐全、条款有操作性的得6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管理方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制度齐全得3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资料方案基本符合国家、省市要求,有相应制度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得6分。(6)工程组织协调措施比较。能针对项目特点提出工程组织协调措施,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和制度的得6分;提出工程组织协调措施,有操作程序和制度的3分;提出工程组织协调措施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得6分。(7)工程重点、技术难点分析、处理方法、监理对策比较。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及监理对策得6分;有施工中的重点、难点的处理方案及监理对策3分;能提出施工中重点、难点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最高得6分。(三)项目成员配备(12分)1、项目总监(6分)(1)总监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得2分;同时注册其他专业的加2分,最高得4分;(以注册证书为准)(2)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响应单位为其缴纳的近一期的社保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2、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不含总监)(6分)(1)拟派现场监理人员专业配套齐全得4分,主要专业配套指:市政、机电安装,主要专业配套不齐全的,少一项扣2分。(专业以监理岗位证或培训证专业或毕业证专业为准)(2)监理人员中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响应单位为其缴纳的近一期的社保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四)检测设备比较(8分)响应单位提供能满足工程所需的检测设备的得8分,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需提供有效期内各检测设备鉴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五)企业综合实力(14分)(1)企业取得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且都在有效期内的有1个得1分,最高得3分,没有不得分。(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自2021年2月以来监理的市政公用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示范监理项目或标准化监理项目荣誉的得2分,市级示范监理项目或标准化监理项目荣誉的得1分,最高得4分(限评2项,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3)企业自2021年2月以来监理过的市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表彰的得3分,省级表彰的得2分,市级表彰的得1分。(限评1项,提供获奖证书、监理合同,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备注:国家级表彰包括: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市政工程最高质量评价奖。省级表彰包括:扬子杯、白玉兰杯、黄山杯等。市级表彰包括:姑苏杯等。(4)企业在“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中连续被评为“A类(最优)监理企业”的,连续获得次数排名第一的得4分,排名第二的得2分,排名第三的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项最高4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注:1、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投标人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并作出相应说明供评委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委托人:监理人:日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合同编号: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成交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依据甲方委托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本项目政府采购的招标结果,确定乙方为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依照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签订本合同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监理2.工程地点:项目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东起相城大道,西至齐门北大街。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马泾路(齐门北大街-相城大道)工程,道路全长约960米,道路宽约33至47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照明、交安设施等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造价约6441.761128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暂定(¥元),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率%,增值税额元。最终监理费按实际受监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计算。若税率调整,根据执行时间政策执行。1.监理酬金:暂定元。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460日。2.相关服务期限:(1)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年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4年月日。2.订立地点:苏州相城区。3.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响应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30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30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澄清文件合同专用条件(含附件A、B、C)合同通用条件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响应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委托人有权对监理范围进行调整,无需征询受托人同意。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2)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①工程招响应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无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1)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3)检查并签发施工图纸;(4)签发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5)审核工程计量、付款申请资料;(6)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7)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备(8)审查承包人工程变更申请,报委托人批准后,向承包人签发变更通知单。监理人进行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该行为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监理人承担:(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4)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8)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9)确定材料及工程价格、计量、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10)其他应由委托人决定的事项。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需经委托人批准。2.5提交报告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本工程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3.6答复委托人同意自收到监理人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超过14天,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赔偿金=实际经济损失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5.2.1正常工作酬金:监理费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为依据,签约酬金本工程监理计费基数暂按万元计算,暂定监理费金额为:万元,监理取费率为固定费率%(固定费率=中标价(万元)/基数(万元),最终监理费以实际监理工程的结算审定金额按固定费率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若政府相关部门下发正式文件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以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调整时点为界,该时点之前发生的合同额按照原税率执行,该时点以后发生的合同额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为原则,对含税总价进行调整,调整的公式为:调整时点后发生的原税率含税总价÷(1+原增值税税率)×(1+调整后增值税税率)。5.2.2监理费支付方式:1).每月付至所监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监理费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所监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监理费的7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根据苏高铁管【2020】133号文件《苏州高铁新城(北河泾街建设工程综合履约考评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考核;考核金额、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等详见苏高铁管【2020】133号文件;3).在所监理项目审计完成且办理监理费结算后,支付至结算监理费的80%。本次监理费支付前,监理人应根据苏州高铁新城(北河泾街道)建设工程综合履约考评结果,将扣除的考核费(如有)提前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4).监理费结算完成且竣工满1年后付至结算监理费的90%,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剩余监理费。注:若后期有新的考核办法依据新政策执行。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2本工程延期,监理费及附加工作酬金不调整。6.2.3本工程无附加工作酬金。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苏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材料和设备检测。8.2咨询费用:委托人另行委托相关专家,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对本工程项目所有文件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到委托人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为止,监理合同终止以后,凡引用本工程的技术资料、测试数据发表论文,需经得发包人同意。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同通用条款。9.补充条款9.1监理人员的约定9.1.1监理人员以投标中标的总监及管理组人员为准,监理组人员名单如下:表一:项目监理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书编号9.1.2若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监理人需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应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且更换人员资质、业绩等不得低于原合同人员,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标准为:总监理工程师:人民币20万元/人/次监理工程师:人民币10万元/人/次监理员:人民币5万元/人/次若监理人经委托人催告后7日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的,则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9.1.3若发生本合同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规定的应更换监理人员的任一情形的,监理人应及时调换,委托人也有权要求调换,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书面要求通知时间内以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标准且获得委托人书面认可的人员替换到位。若监理人期满未按规定调换到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仍未调换到位的,按5000元/逾期天支付违约金。9.1.4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为监理人员不胜任监理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对监理工作不熟悉,多次(累计三次或以上)由他人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多次(累计三次或以上)缺席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会议,又未做出合理性解释;不对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和采取措施;缺乏管理能力和技巧,统筹协调能力不足;多次(累计三次或以上)向委托人提供不准确的资料信息;多次(累计三次或以上)对委托人的要求不及时做出响应;长时间(24小时)无法取得联系;工作中弄虚作假。因委托人认定监理人员不能胜任监理工作更换的违约处罚同9.1.3条。9.1.5本工程监理派驻人员须专职常驻现场。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该专职现场常驻人员不得再兼任其他项目监理职务,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按20000/人/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按本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调换人员并承担有关责任。如因工作需要,委托人亦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整现场人员,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进行,直至满足工作需要。9.1.6委托人要求总监每周在工地上班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现场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与承包人一致;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天至少有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1/3且不少于2人保证在施工现场,人数不足的视作监理人违约,违约金2000元/人﹒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在项目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周不少于5天,不足的视作监理人违约,违约金项目负责人5000元/缺勤天,专业监理工程师3000元/缺勤天,其他监理人员1000元/缺勤天。9.2监理人违约考核:(1)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后或明确该监理任务后(以时间前者为准),需立即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规划,于两周内且在首次工地会议前报委托人,项目监理规划需包含但不限于最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要求各项管理目标明确,可执行,针对性强。未按约定时限上报委托人或编制质量差的视作监理人违约,延迟报送的违约金5000元/周,出现明显编制质量问题的(如主要内容缺失、目标不明确、明显抄袭其他项目痕迹等)退回修改且违约金5000元/次。(2)对于项目主要的、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项目部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需包含但不限于最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要求针对性强、可执行性强且对工程施工可以起到指导性作用,并向各参建单位进行交底。监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有明显质量问题(如主要内容缺失、针对性、可执行性不强、明显抄袭痕迹等)或未在现场施工前向各参建单位交底的,视作监理人违约,违约金3000元/次。(3)监理人履职不到位或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项目未达成质量控制目标和安全管理目标,致使工程质量未达成约定目标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未达成约定目标任意一项的,视作监理人违约,每一项的违约金为合同监理费的3%且不少于10万。(4)项目受到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或媒体曝光的,视作监理人违约,违约金30000元/次;(5)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根据工程进度满足各专业需求,监理项目部人数配置不足且委托人(或代建单位)提出后一周内未配置到位的视作监理人违约,违约金2000元/逾期天;(6)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包括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约定在内的合同义务(不含以上已经明确违约金金额的合同义务)的,视作监理人违约,违约金1000元/项(或天、人、次等),对工程或委托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违约金5000元/项(或天、人、次等),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全部经济损失。9.3监理人在首次监理费付款前,须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并作为首次付款的依据。9.4本项目招标合同工期为计划工期,监理服务范围内工程,如工期延长或延期开工,监理服务期限相应延长,监理费不予增加。9.5监理人同意并遵守委托人的“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考核”及各项管理制度。具体考核办法参见苏高铁管【2020】133号文件。监理单位合同履约考核办法:监理合同价的20%根据附录C考核结果支付,考核费用支付比例如下:考核得分92分及以上的,全额支付考核费用;考核得分低于92分,按得分比例支付考核费用,如考核得分80.5分的,则实得考核费用=考核费用*80.5%。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不再支付考核费用。被考核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评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小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监督小组在收到书面复议材料5个工作日内会同考核小组审核,并按照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评得分的决定。经复议作出的考评决定为最终决定,被考核单位均应当遵照执行。如被考核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的,考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被考核单位应当按照考核结果执行。9.6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人员产前培训,并对培训做好相关记录、确认、考核及其他监理工作。9.7监理人的合同及监理资料装订要求需符合建设单位标准。9.8如本项目因非监理方导致工程停建或者停工时,监理费不予增加或者以任何方式接受索赔。9.9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需配合委托人做好变更备案工作,其中包括督促施工单位申报变更,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等。9.10对于任何委托人或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监理人应在2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确保不影响施工正常推进。若因监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报审资料的审核而导致工程延期的,监理人应支付给委托人20000元/天的违约金。9.11监理人所辖人员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行为,除相应人员必须清退出本项目外,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如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按专用条款向委托人赔偿损失赔偿金。9.12监理人必须对工程计量与变更严格把关。如在工程计量和变更审核中玩忽职守,发生超报、重复报、隐瞒扣减项目等现象的,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9.13监理人在进行监理服务时,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需要,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工作,监理人应配置足够的现场监理人员,并做好节假日及夜间施工监理,且监理费不增加。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到场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专监也应旁站。对专监应到场而未到场的,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对必须旁站监理的部位,如发现因旁站监理不到位而被隐蔽,但对该处质量存疑有必要打开补检的,监理单位除对负责该部位的打开、补检测并承担检测费用外,监理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9.14监理的内业资料应与施工同步,对本项目的各类报审报验文件,监理人应及时审核审批,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理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如因监理人的误时或错误等不符合要求现象,引起委托人经济上的损失,委托人将追究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9.15监理人应有专人负责对承包人的文明施工尤其是噪声、扬尘、交通疏解工作进行管理和督促。承包人未做好文明施工受到投诉的和通报处罚的,在穿越施工区域的临时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如系因监理不到位的,监理人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监理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9.16保修期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后,监理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并在解决问题后一周内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报告,若未及时到场解决问题,并出具书面报告,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逾期天。9.17质量控制违约罚款:9.17.1在监理工作实施阶段,若委托人抽查发现监理人检测仪器未到位(常用仪器应存放在项目部内),需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如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视为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台/次。9.17.2建立及时报告制度:①工程验收②砼浇注③隐蔽工程验收④大型设备进场⑤检验和检测状况⑥工程质量隐患发现⑦事故⑧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如经委托人发现未有报告,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9.17.3监理不得擅自与质安监、设计单位及检测单位单独联系,必须经由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派人随同,如经委托人发现,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9.17.4材料检测送样必须有委托人现场代表与监理人见证取样员同时见证取样送检,并按监理要求汇总登记,如未经委托人确认送检,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9.17.5桩基工程及监理规范要求的重点部位工序必须制定监理旁站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在岗并及时书面汇报进度及质量检查情况,如经发现有脱岗,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9.17.6每周监理例会会后3天,及时提供会议记录,每次延误支付违约金500元。9.18投资控制违约罚款:9.18.1每月底前必须统计汇总工程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签证变更、安全管理等台账、月进度款审核以及建设状况评估给委托人,如有延误,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9.18.2如监理人不能按时配合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变更国资备案,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为1000元。9.19安全控制违约罚款:9.19.1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而监理人又没有及时指出整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监理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9.19.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则每起事故监理人应支付5万元违约金: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9.19.3发生上级安监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监理人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须支付委托人10万元/次违约金。9.20监理人员的保险监理人在整个合同期内应负责监理职责范围内的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全,就监理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办理有关保险以及设备、设施应购买的一切必要的保险,保险时间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如果监理人未能办理此项保险,由此给监理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行负责。9.21验收阶段监理人的其他义务:本工程质量未达到委托人要求的,监理单位须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在验收时出现不合格的工程内容,必须监督返工至合格,监理人必须无偿服务到该工程合格。监理费在本项目实施范围内不因工期拖长或实施要求变化而考虑额外报酬。9.22缺陷责任阶段监理人的其他义务:9.22.1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人应继续提供缺陷责任阶段监理服务,缺陷责任阶段服务期与工程保修期一致。监理人在此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及管理、维保服务,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9.22.2缺陷责任阶段,监理人无需派驻现场服务,但需要在委托人要求时在合理时间内至现场进行保修工作的验收。监理人需在缺陷责任阶段服务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剩余监理资料。9.22.3如本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的,监理人应按委托要求对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及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等。9.23监理人撤场:9.23.1本合同终止的,委托人有权指令监理人全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机械、设备、车辆或其他物件等)撤离建设项目现场,监理人须在接到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4日之内,无条件全部撤离现场,在监理人全部撤离现场后60日内,委托人与监理人完成结算。如监理人不按期撤离现场,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总价0.6‰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还应予全部赔偿;逾期超过30日未撤场的,遗留在建设项目现场的任何物资、设备等均视为监理人遗弃物,委托人可任意处置且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9.23.2监理人在撤离工程现场之前必须向委托人移交全部与本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档案。如监理人未能全部移交有关之文件档案,委托人有权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余额款项。9.23.3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监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将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以正常使用后的良好状态返还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在移交物品清单上签收后视为移交完毕。如监理人造成上述财产损失的,应照价赔偿。9.24委托人代表权限:9.24.1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代表权限为:负责工程建设的内外部关系协调,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订、增加或减少项目、款项的支付、工期顺延、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等,需要另外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在任何情形下,委托人代表都没有修改本合同的权利。监理人确知,委托人代表签署的可能修改合同条款的任何文件均无效。如需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24.2委托人逾期未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的,并不视为委托人同意该等要求。9.24.3委托人有权决定本工程的工程规模,约定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性能要求,并有权审批工程设计或施工变更;有权对监理人提供的各项监理服务实行监督,向监理人派出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驻现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和建议;有权随时和定期检查、验收、纠正、处罚监理人的各项工程监理服务工作,并抽查监理人的工作人员或工作内容,要求监理人重新更正。监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指示及时执行到位。9.25监理人权限:9.25.1监理人发出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须经过委托人的书面审核并批准,方可成为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有约束力的文件,否则对委托人不具有约束力,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9.25.2任何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审批擅自发给第三方文件的,因第三方适用前述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予以全部赔偿。9.26监理人的保密义务:监理人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知悉和得到的属于委托人和委托人本工程项目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在未得到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监理人不得披露或准许披露保密信息给任何其他人,不得复制或准许复制任何保密信息。监理人仅得为提供工作之目的才可使用或准许使用保密信息。监理人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委托人事先认可的被披露方的,仅限于为提供工作的必要之限度。未经委托人许可,监理人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引用涉及委托人工程的细节及其他保密信息。若监理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签约酬金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还应予全部赔偿。9.27知识产权:9.27.1监理人须保证委托人在使用其编制的文件或资料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否则,由监理人承担有关一切责任,并赔偿委托人损失。9.27.2本工程项目文件本身的、对文件的及文件项下的一切知识产权,无论采取何种媒介,均为委托人财产,且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均归委托人所有。监理人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9.28禁止转委托:9.28.1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服务转包或分包。9.28.2监理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委托人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合同,同时监理人应承担本合同签约酬金20%的违约金责任。9.29纠纷处理协助义务:9.29.1在委托人与承包人因本工程事宜产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委托人进行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出庭作证等,签署必要的文件,监理人因此项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无论工程是否已经结算完毕)。9.30委托人合同解除权:9.30.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1)监理人或者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与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2)监理人与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投资关系、同一投资人、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3)监理人或者其派出的监理人员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索要或者收取承包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回扣、津贴、补助、酬谢、奖励或者其他货币性或者非货币性的利益的;(4)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转让,或者转让、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的;(5)监理人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文件隐瞒其真实资质状况,或其资质发生变更已不再具备承包该工程的资质;(6)因监理人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程出现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经整改后仍不能够通过竣工验收的;(7)监理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情形或其它因素而有不能履行乙方责任的;(8)对委托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其它委托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形。(9)由于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的。9.30.2出现上述1至8项情形,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委托人还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本合同签约酬金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9.31本合同监理费违约金上限金额为监理费合同价的30%,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9.32监理人如有违约,应按委托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支付的,委托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9.33本合同如通用条款约定与专用条款不一致,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条款与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如遇罚款金额不一致的条款,按价格高执行。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无。A-2设计阶段:无。A-3保修阶段:竣工验收后2年。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3. 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无2. 生活用房无3. 试验用房无4. 样品用房无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无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12. 工程勘察文件1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3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5. 施工许可文件6. 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无2. 办公设备无3. 交通工具无4. 检测和试验设备无附录C:考核承诺书由我承包的,同意按《苏州高铁新城(北河泾街建设工程综合履约考评办法(试行)》对我单位进行综合履约考评,并作出如下承诺:1.在投标时已明确知晓考评内容及办法,并同意按考评办法由考核小组对我单位进行考评并接受相应结果。2.在考核过程中,我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考核小组的考核。3.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将按文件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无条件接受。承诺人:日期:年月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考核评分表工程名称: 考核项目评分标准评分值考评得分一.质量管理(满分20,扣完为止)1.材料进场验收手续不齐全,抽检频率未达规范要求,每减少1%扣5分;2.隐蔽工程未做好现场旁站,未做好原始记录每发现一次扣5分;对现场监管不到位,每次扣1~5分;3.已签认合格的工程经区质监站检测却不合格,每发现一次扣5~15分;4.出现质量事故的,一次扣15分;5.未积极审查各专业施工方案,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一次扣10分;20一.质量管理(满分20,扣完为止)1.材料进场验收手续不齐全,抽检频率未达规范要求,每减少1%扣5分;2.隐蔽工程未做好现场旁站,未做好原始记录每发现一次扣5分;对现场监管不到位,每次扣1~5分;3.已签认合格的工程经区质监站检测却不合格,每发现一次扣5~15分;4.出现质量事故的,一次扣15分;5.未积极审查各专业施工方案,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一次扣10分;20二.进度管理(满分15,扣完为止)1.未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扣2~5分; 2.未按时上报监理月报表,发现一次扣2分;3.实际与计划不符时,未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扣3分;15三.安全文明管理(满分25,扣完为止)1.安全监理大纲没按时编制,扣5分;2.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没审核或把关不严,扣1~5分;3.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失职失管,扣1~5分 4.发生安全事故的,扣5~15分;5.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扣5~15分。25四.投资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1.计量审核不认真、不准确或计量欠真实,每发现一次扣2~5分;2.计量不及时、手续不齐全,每发现一次扣2~5分;3.对承包商所报资料审批不及时,每发现一次扣2~5分;4.恶意串通施工单位伪造变更或签证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5、未及时在变更签证报审资料中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6、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工程变更,或未报业主(总监)审批,每发现一次扣5分;10四.投资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1.计量审核不认真、不准确或计量欠真实,每发现一次扣2~5分;2.计量不及时、手续不齐全,每发现一次扣2~5分;3.对承包商所报资料审批不及时,每发现一次扣2~5分;4.恶意串通施工单位伪造变更或签证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5、未及时在变更签证报审资料中签字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6、未按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工程变更,或未报业主(总监)审批,每发现一次扣5分;10五.协调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1.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图表不上墙,管理网络图不健全每缺1项扣1分;2.监理组长、现场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要求进行现场管理扣2~5分;3.对发现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无处理方案、过程、结果和书面意见,每发现一次扣5~15分; 4.出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5、抽检不及时,发现一次扣1~3分,对关键部位漏检或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10五.协调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1.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图表不上墙,管理网络图不健全每缺1项扣1分;2.监理组长、现场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要求进行现场管理扣2~5分;3.对发现质量问题,处理不及时,无处理方案、过程、结果和书面意见,每发现一次扣5~15分; 4.出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不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5、抽检不及时,发现一次扣1~3分,对关键部位漏检或未检的,每发现一次扣5~10分;10六.人员配置(满分10,扣完为止)1.未按合同要求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人员、仪器设备扣5~10分;2.未按合同要求,擅自调换其它人员每次扣5分;3.主要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时间未按合同要求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4.监理人员持证率、参培率每少5%,扣3分;10七.廉政管控(满分10,扣完为止)1.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10小计 100说明:因施工单位发生亡人事故且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则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评委: 时间: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工程名称:委托人:监理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委托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委托人责任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监理人责任应与委托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份数同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日期:第六章附件附件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表(即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号的磋商活动。授权代表在磋商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磋商活动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2:磋商响应函磋商响应函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我方收到贵公司号磋商采购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方决定参加磋商。并向贵公司承诺:1、愿意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以上所有服务。2、如果我们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服务义务。3、我方同意按磋商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我方的响应文件有效期限为磋商开始后60天,如果我方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撤回我方的响应文件,我方应承担响应责任。4、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在磋商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也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我方磋商文件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全部是真实的、有效的,若有虚假,我方愿承担一切责任。5、我方认为贵方有权决定成交者,还认为贵方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供应商成交。6、我方愿意遵守磋商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7、我方承诺该项磋商开始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我方同意被确定成交后若不履行我方响应文件的内容要求和各项承诺及义务的即被视为违约,我方成交资格将被取消。8、我方同意我方若无法按约定条款履行义务等行为,采购方有权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9、如果我方被确定成交,我方愿意在签订合同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成交服务费,如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并可提出诉讼的权力。10、与本磋商有关的通讯地址:单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供应商名称:(单位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年月日附件3:磋商报价分析表磋商报价分析表采购编号:序号采购内容数量投标单价(元)投标总价(元)服务期限备注12投标总价:大写 小写 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本表投标总价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一致,格式可自行调整。附件4:类似项目业绩表类似项目业绩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时间业主单位备注1234磋商响应单位:(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5: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项目服务人员配置表序号岗位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技术职称在本项目拟任职务备注磋商响应单位:(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6:响应单位情况表响应单位情况表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地址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职工人数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资产总计 万元净资产万元股东权益 万元销售收入年 万元实现利润年 万元营业面积(含厂房面积) 平方米其中:自有面积 平方米承租面积 平方米单位简历及内设机构情况单位优势及特长近三年来完成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最近2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包括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技监部门稽查情况和结果)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最近3年内主要负责人有无因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的情况及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磋商响应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7: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我公司愿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我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磋商资格的文件,证明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磋商响应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8:服务要求偏离表、商务要求偏离表服务要求偏离表序号采购内容采购要求响应要求偏离/响应说明注:1、供应商应对照采购文件中服务要求等,所投标的物与采购文件的规定有偏离的,应在此表中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2、未在上表中说明的,如在响应文件其他内容中已有文字说明的,则以已有文字说明为准,否则,将被认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规定。但该表不作为供应商对所投标的物关于服务要求等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磋商响应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商务要求偏离表序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响应说明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除服务要求部分)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有偏离的,应在此表中说明。未在上表中说明的,如在响应文件其他内容中已有文字说明的,则以已有文字说明为准,否则,将被认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规定。但该表不作为供应商对所投标的物关于商务条款等详细描述和说明的替代。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附件9: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本人,以下统称我单位)自愿参加(项目名称和采购编号)的投标(响应),并做出如下承诺:一、除不可抗力外,我单位如果发生以下行为,将在行为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贵方(或采购人)支付本采购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作为违约赔偿金(数量不确定的单价采购须约定具体金额)。1.自响应截止时间至本项目发布成交公告为止,撤销响应;2.成交后不依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成交后不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向贵方缴纳采购代理费。二、我单位知晓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承认本承诺书作为贵方(或采购人)要求我单位履行违约赔偿义务的依据作用。响应人:(盖公章)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附件10、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3、供应商应对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如实、完整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在声明企业类型时,货物采购项目应当对制造商进行声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对承建(承接)供应商进行声明。涉及多个采购标的且由不同制造商制造或者由不同供应商承建(承接)的,应当逐一填报每个采购标的的制造商或者承建(承接)供应商信息。4、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5、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新成立企业无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的,根据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6、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附件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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