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招标公告(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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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布稿.doc397.2K
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YNYX-2024-0156采购人: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购代理机构: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4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其前附表7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二、供应商须知9第三章评审办法22一、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22二、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27第四章采购需求32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2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NYX-2024-0156。2.项目名称: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50.00万元。5.最高限价:50.00万元。6.采购需求:该项目包含五个板块内容,具体如下:(一)划定建设用地强度、高度、密度分区通过对城区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进行分级管控,将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划分为不同的强度高度密度分区。(二)明确居住、商业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和容积率上限结合相应研究,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和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和容积率上限。(三)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结合昆明实际,对地块大小、轨道站点、周边道路等因素进行研究,确定在不同因素影响下的容积率修正系数。(四)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商务金融用地基准高度结合相应研究,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和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基准高度。(五)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商务金融用地建筑密度分区结合相应研究,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和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建筑密度。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7.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定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编制与交付。9.质量要求:《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条例、技术规定等上位法规为依据。10.标包划分:本项目只设一个合同包。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法定凭证的证明材料;(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书面声明;(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保证明材料;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无须提供。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16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3.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yx.html,数字证书(CA)办理完成后需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注: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投标人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政采云平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ynyx.html(1.)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一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视为投标人自动弃标,代理机构不予处理。(2.)云南本地投标人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1.时间: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2.采购活动需要落实的政策: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财库〔2019〕18号、财库〔2019〕19号。3.本项目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同于小微企业。4.供应商信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联系方式:陈工0871-6310063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联系方式:1591171427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苏智盼、赵仕焜、杨金龙电话:15911714272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其前附表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采购人: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 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联系方式:陈工0871-63100636 1.1.3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云南禹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苏智盼、赵仕焜、杨金龙地 址: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中段固地尚诚商务中心B座21楼联系电话:159117142721.1.4项目名称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1.1.5项目编号YNYX-2024-0156 1.1.6基本情况介绍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1.1.7标包划分本项目只设一个合同包。1.1.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3预算金额50.00万元1.3.1采购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1.3.2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定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编制与交付。1.3.3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3.4质量要求《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条例、技术规定等上位法规为依据。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4.2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5.1现场踏勘不组织。1.12类似业绩2021年以来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城市设计或高度相关研究或强度相关研究或密度相关研究服务的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扫描件。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详见供应商须知2.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详见供应商须知2.3。3.2磋商报价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最高限价:500000.00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投标。3.3.1磋商保证金不收取3.4.3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编制完成后须用云南 CA 按格式进行电子签章,在所要求的 位置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均使用云南 CA 按格式进行电子签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格式要求外,可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签署。3.4.4响应文件份数按“政采云”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壹份。3.4.5装订要求本项目为电子开评标,只需按响应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无纸质文 件装订要求。3.5.2密封和标记详见供应商须知3.6.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递交地点:“政采云平台”4.1.1磋商时间及地点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4.1.5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注意事项以下情况视为供应商同意撤回已上传系统的响应文件或其响应文件 无效: (1)政采云电子平台显示供应商未上传响应文件; (2)因供应商原因上传的响应文件在开启文件时无法解密。履约保证金不缴纳二、供应商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欢迎具有合法有效资格及合同履行能力的供应商参加磋商。1.1.2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6基本情况介绍: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7标包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质量要求。1.3.1采购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项目实施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2)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4)被责令停业的;(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8)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供应商不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1.5费用承担1.5.1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磋商过程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1.5.2招标代理费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建招协[2023]51号《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根据成交金额计算后计取,由成交人承担。成交人须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计价金额服务类型服务类型服务类型计价金额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计价金额费率费率费率50万元及以下0.7万元0.7万元0.7万元50—100万元(含)1.5%1.5%1.5%100—500万元(含)1.3%1.3%1%500—1000万元(含)1%0.5%0.7%1000—5000万元(含)0.7%0.4%0.4%5000万元—1亿元(含)0.25%0.1%0.25%1亿元—5亿元(含)0.05%0.05%0.05%5亿元—10亿元(含)0.035%0.035%0.035%10亿元以上0.008%0.008%0.008%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6保密参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本次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偏离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1.10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11履约担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类似业绩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分包1.13.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13.2供应商须知“1.13.1”条规定允许分包的,成交的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1.13.3成交的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3.4依据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其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凭企业数字证书(CA)登录政采云,通过在线方式提出询问(不署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询问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2.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实需要变更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部分(二)报价部分(三)技术商务部分以上三个部分包括的内容和供应商须知或附表中的规定的部分(若有),详见响应文件格式3.2磋商报价3.2.1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最高限价:500000.00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投标。3.2.2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及规范,为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的所有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采购内容需求和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风险。3.2.3磋商报价组成磋商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相关工作的所有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一切有关费用),但不限于人力成本、差旅费、考察费、利润、税费、培训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3.2.4供应商须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标准后才能进入磋商阶段,并进行最后磋商报价。最后磋商报价是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3.2.5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在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解释文本为准。3.3磋商保证金3.3.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书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保证金的要求有不同表述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为准。3.3.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3.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3.3.3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退还:联系收取保证金的部门。3.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4响应文件的编制3.4.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响应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4.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采购需求、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4.3供应商应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根据采购文件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生成加密标书后进行上传。3.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无密封和标记的要求,只需按照“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6响应文件的递交3.6.1供应商应在磋商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3.6.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3.6.3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3.7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3.7.1在磋商人须知前附表3.6.1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3.7.2供应商递交修改或撤回的文件,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3.8备选的磋商申请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的磋商申请方案3.9磋商、承诺及最后磋商报价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上进行磋商、承诺及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必须进行最后磋商报价。4.竞争性磋商4.1磋商及评审4.1.1磋商时间及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磋商及评审程序:(1)主持人主持会议;(2)开标,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不进行唱标;(3)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4)商务、技术评审;(5)最后磋商报价及最后磋商报价符合性审查;(6)宣布磋商结果;(7)提交评审报告。4.1.3磋商原则:依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4.1.4本项目将邀请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判。4.1.5磋商小组的组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5.1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4.2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5.质疑和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5.1质疑(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不得以假设、揣测、据说、听说等缺乏事实依据的理由提出质疑。(2)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质疑项目名称;②质疑理由及事实依据;③质疑对象;④联系电话和地址;⑤质疑的日期;⑥质疑人署名。质疑书实行实名制,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且盖单位章的原件。(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4)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磋商小组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备案。5.2投诉投诉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投诉。6.成交通知和合同授予6.1成交通知6.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6.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6.1.3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无正当理解放弃成交的没收其磋商保证金。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6.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6.1.5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6.1.6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2签订合同6.2.1成交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6.2.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文件及其磋商承诺、成交通知书,均作为签订合同内容的依据。6.2.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需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6.2.4第一成交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按6.1.3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6.2.5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2.1.1.7.采购活动需要落实的政策7.1.1中小微企业执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7.1.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在本项目不享扶持政策。依据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以上行业供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参考,行业标准划分,以有关部门即时发布的最新标准为准。7.1.3本项目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同于小微企业。7.2关于监狱企业:7.2.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7.2.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7.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7.3.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7.3.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7.3.3本项目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或服务的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7.4关于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7.4.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规定》(2019年第16号),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证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7.5其它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采购人补充的其他内容8.1本项目的项目编号即为招标编号。第三章评审办法一、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格式“承诺书(供应商)”签署。2.1.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法定凭证的证明材料扫描件。2.1.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自拟格式2.1.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书面声明2.1.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保证明材料;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无须提供。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或网络打印稿2.1.1资格评审标准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按格式要求填写声明书并签署。2.1.1资格评审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2.1.1资格评审标准供应商信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要求,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1.1资格评审标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或类似的法定凭证、资质证书一致2.1.2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按供应商须知3.4.3规定签署盖章2.1.2符合性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格式要求2.1.2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报价(1)供应商递交了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同一次报价中报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价, 且未声名哪一个有效。(2)报价符合供应商须知3.2规定2.1.2符合性评审标准采购需求供应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供应商自行承诺。2.1.2符合性评审标准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供应商无“供应商须知1.4.3”规定的情形和本章“2.1.4否决投标”的情形,供应商自行承诺。条款号条款内容评审标准2.2.1分值构成(报价部分分值为10分,技术商务部分分值为90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第一阶段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供应商只有全部满足才能通过并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第二阶段对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供应商进行最后磋商报价。第三阶段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商务打分,第四阶段对供应商的最后磋商报价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打分。最终按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人。Z=S+J其中:Z:指竞争性供应商的最终得分;S:指竞供应商的报价部分得分;J: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2.2.2报价部分(满分10分)2.2.2最后磋商报价评审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最后报价×10注: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最终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或微型企业。即:评审价=最后磋商报价×(1-10%)。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2.2.2技术商务部分(满分90分)2.2.2服务方案和方法评审评分20分第一档次(20分):服务方案和方法内容完整详细,重点突出,对程序、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控制措施及保证措施阐述完整、合理、可行,有具体可操作的控制措施的;第二档次(17分):服务方案和方法内容完整详细,重点基本突出,对程序、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控制措施及保证措施阐述基本完整、合理、可行,有可操作的控制措施的;第三档次(14分):服务方案和方法内容完整,体现重点,对程序、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控制措施及保证措施阐述完整、合理、可行,有可操作的控制措施的;第四档次(11分):服务方案和方法内容完整,有重点的体现,对程序、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控制措施及保证措施阐述基本完整、可行,有可操作的控制措施的;第五档次(8分):服务方案和方法内容基本完整,对程序、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控制措施及保证措施阐述可行,有一定可操作的控制措施的;第六档次(5分):服务方案和方法内容欠缺,对程序、方法、总体组织计划和控制措施及保证措施阐述有错漏或表述不清的。第七档次(0分):供应商未提供服务方案和方法的。2.2.2对项目的理解及分析评审评分20分第一档次(20分):对本项目理解深入、认知清晰,全面掌握,资料翔实、丰富、完整,且表达清晰的;第二档次(17分):对本项目理解较为深入、认知较为清晰,掌握较为全面,资料基本翔实、较为丰富、相对完整,且表达基本清晰的;第三档次(14分):对本项目理解一般、认知不到位,掌握不具体,资料有缺失、完整度低,且表达一般的;第四档次(11分):对本项目理解不具体、认知欠缺,掌握粗略,资料有缺失、完整度低,且表达一般的;第五档次(8分):对本项目理解不充分、不深入,分析不到位。第六档次(0分):供应商未提供对项目的理解及分析的。2.2.2服务质量承诺及证措施评审评分10分第一个档次(10分):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内容全面、合理,有较强针对性、可行性强的,违约责任承诺完善且较为具体,并具有较强针对性,表述清晰明确的。第二个档次(8分):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内容全面、基本合理,有针对性、较为可行的,违约责任承诺具体,有针对性,表述明确的。第三个档次(6分):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内容欠缺、基本合理,针对性一般、基本可行,但有欠缺的,违约责任承诺相对具体,有针对性,基本表述明确的。第四个档次(3分):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内容欠缺、但不合理,无针对性、无可行性,违约责任承诺一般,针对性有所欠缺的。第五 档次(0分):供应商未提供服务质量承诺及证措施的。2.2.2服务期限承诺及保证措施评审评分10分第一档次(10分):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能力,对项目在各实施阶段的服务时间安排科学、合理,有较好的服务进度计划及相应的保证措施,应对遇到问题的响应及解决时限承诺具体,时限能满足采购人项目要求的; 第二档次(8分):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能力,对项目在各实施阶段的服务时间安排合理,有服务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有应对遇到问题的响应及解决时限承诺,时限能满足采购人项目要求的; 第三档次(6分):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能力,对项目在各实施阶段的服务时间安排基本合理,有服务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无应对遇到问题的响应及解决时限承诺,时限能满足采购人项目要求的;第四档次(3分):供应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能力,对项目在各实施阶段的服务时间安排基本合理,有服务进度计划,但无保证措施、无应对遇到问题的响应及解决时限承诺,时限能满足采购人项目要求的;第五档次(0分):供应商未提供服务期限承诺及保证措施的。2.2.2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10分第一档次(10)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具体,具有针对性,措施保障有力、完善切实可靠的;第二档次(8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具有针对性,保障措施明确的;第三档次(6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有一定针对性,保障措施一般的;第四档次(3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一般,针对性有所欠缺的;第五档次(1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较差,无针对性的;第六档次(0分)无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的。2.2.2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评审评分10分第一档次(10分):拟派往本项目人员的组成能够充分满足项目需求,人员专业配备有针对性,分工合理,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具备丰富的从业工作经验,能充分保证服务质量的。第二档次(8分):拟派往本项目人员的组成能够满足项目需求,人员配备、技术力量、有从业工作经验的;第三档次(6分):拟派往本项目人员的组成能够满足项目需求,人员配备、技术力量、项目从业工作经验一般的;第四档次(3分):拟派往本项目人员的组成、人员配备、技术力量、无从业工作经验的。注:以上人员须附相应的社保证明,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认可。2.2.2供应商类似业绩10分2021年以来完成或正在实施的城市设计或高度相关研究或强度相关研究或密度相关研究服务的业绩,提供一个得基本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提供一个此类业绩加2分,最多得10分。二、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项目特点,特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1.2采购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项目的特点组磋商判小组,对进行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4.1.4组建。磋商小组组长一名由磋商小组成员推举产生,磋商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标工作,磋商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1.3同品牌产品不同供应商的处理方式(本项目不适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技术部分得分高优先、报价部分得分高优先、商务部分得分高优先的顺序确定;所有得分均相等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节能产品优先、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其他有利于采购人利益的优先的顺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2.磋商评审2.1资格、符合性评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符合性进行评审。2.1.1资格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2.1.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终止采购活动。2.1.4否决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否决投标:(1)响应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磋商,但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5)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6)响应文件不得载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同一次报价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磋商申请方案的除外;(8)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9)不满足供应商须知1.4.1条任意一条规定的;(10)不符合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任意一条规定的;(11)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2.2详细评审标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磋商详细评审标准,对资格、符合性评审通过的进行报价部分和技术商务部分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2.1分值构成: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详细评审为报价部分评审和技术商务部分评审2.2.2.1报价部分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2.2.2.2技术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前附表。2.3磋商程序按供应商须知4.1.2规定的磋商及评审程序进行。在磋商中,磋商小组成员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响应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才有资格进行承诺及最后磋商报价,最后磋商报价通过报价符合性审查后才能进入到最终推荐成交候选人资格。2.4打分原则2.4.1磋商小组评委应首先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标准和分值评分。2.4.2统计分数原则:磋商小组独立评分,供应商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2.4.3算术错误修正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2.5提交磋商报告磋商小组在评审结束后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报告并进行签字确认。2.6磋商评审会议纪律2.6.1磋商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磋商意见、磋商记录、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均不得外传和泄露;2.6.2所有资料(包括响应文件及各种文字记录)在磋商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2.6.3磋商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磋商小组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2.6.4磋商评审期间,磋商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2.6.5磋商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磋商小组统一组织办理;2.6.6磋商评审期间,未经允许,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磋商会议和采访磋商工作。2.7磋商内容服务内容等。2.8推荐成交候选人根据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经详细评审,且通过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的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一至第三成交候选人。若出现得分并列时,按下列顺序进行推荐:(1)若存在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参与磋商,相同品牌的按本章1.3处理,若不为同品牌的根据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2)若同时存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标委员会按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节能产品优先、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和其他有利于采购人利益的优先的顺序确定(3)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2.9磋商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的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经磋商小组认定具备竞争性的情形除外。2.1.2.3.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3.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供应商的;(3)磋商小组否决不合格响应文件或者界定为无效响应文件后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个使得磋商明显缺乏竞争,磋商小组决定否决全部供应商的;(4)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少于3个的。3.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2.1.3.4.回避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要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本次采购主要是为落实《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环滇池空间形态与城市天际线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加强中心城区国土空间开发强度高度密度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放管服”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也为下一步昆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划定建设用地强度、高度、密度分区通过对城区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进行分级管控,将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划分为不同的强度高度密度分区。(二)明确居住、商业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和容积率上限结合相应研究,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和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和容积率上限。(三)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商务金融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结合昆明实际,对地块大小、轨道站点、周边道路等因素进行研究,确定在不同因素影响下的容积率修正系数。(四)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商务金融用地基准高度结合相应研究,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和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基准高度。(五)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商务金融用地建筑密度分区结合相应研究,明确居住用地、商业和商务金融用地不同分区的建筑密度。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库〔2014〕68号、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财库〔2019〕18号、财库〔2019〕19号。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本项目建设将遵守以下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0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01-01);《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03-0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环滇池空间形态与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2]602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质量要求:《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条例、技术规定等上位法规为依据。安全要求:《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应严格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排水防涝、防洪、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管廊建设、疾病预防等相关法规、规范,为城市安全发展提供相应空间。技术规格:《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的相关要求。物理特征:《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的编制应以适应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转变为目标,满足城市发展的方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前提。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1.采购标的的数量:1项。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合同签定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编制与交付。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本项目中标人对于最终交付的研究成果能够指导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的空间形态编制与建设。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适应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能够指导中心城区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推动高质量发展。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具备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实操经验,熟悉新时期国土空间要求与新技术标准等相关内容,充分了解国内外城市相关规划成果,结合昆明市现阶段基础条件,编制《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为后续城市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奠定基础,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3.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编号:合同自编号:招标编号:●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云南省政府采购(委托采购)合同书签订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财政厅制甲方(采购人)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联系人:电话:签订日期: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电话:签订日期:丙方(鉴证方公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规划设计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合同自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城乡规划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1.本合同签订的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1.2项目批准文件。2.设计依据2.1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或设计任务书;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依据是: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第四条本合同项目规划范围及费用:规划范围规划设计费说明:1、本项目规划设计费用不含地形图费用、基础资料收集等费用。2、如涉及专家评审费用时由设计人承担。4.1经双方商定,本合同规划设计费含增值税税额的总价款人民币0.00元,大写:,其中:不含增值税税额价款0.00元,税率6%,增值税税额0.00元。4.2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各方按照纳税义务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4.3除发包人外的第三方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时,产生的涉税风险,设计人无需承担相关损失责任。5.支付方式5.1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0.00元(大写:)。5.2本合同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0.00元(大写:)。5.3设计人提交的规划成果通过市规委会或领导小组会审议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随即结清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计人民币:0.00元(大写:)。6.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发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叁个工作日内向设计人提交下列资料:1、现状地形图电子光盘。2、对本规划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资料(另附清单)。第七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成果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1、成果文件份数:(1)纸质陆套;(2)电子光盘壹份。2、成果交付时间: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确定。3、成果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第八条双方责任8.1发包人责任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工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约定期限时,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规划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8.1.2发包人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规划设计工作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定合同)、重新明确规划成果交付时间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8.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设计人未开始规划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规划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规划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规划设计费的全部支付。8.1.4发包人应该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规划成果文件的时间顺延。8.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成果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的规划设计周期。规划设计方案阶段,由于发包人原因,方案无法确定,致使合同规定的提交成果时间延误,其合同规定的提交成果时间顺延。8.1.6发包人签收规划成果文件后,由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调整,以及发包人的上级的决策调整,而造成对规划成果文件的重大调整时,发包人应支付调整部分的规划设计费。8.2设计人责任8.2.1设计人应按国家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规划成果文件[出现本合同8.1.1、8.1.2、8.1.4、8.1.5规定有关交付规划成果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规划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8.2.2设计人交付规划成果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原定规划范围和技术深度要求内的相关技术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全部承担。8.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规划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规划设计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8.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用。8.3双方任意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因此导致的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公告费、拍卖费、为保证违约方财产而向第三人支付的担保费用、执行费、复印费等),合同约定有其他违约责任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可向设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长期派专人长期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或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1.2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1.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生效。11.4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11.5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1.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发包人发包人名称 (盖章) 发发包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发发包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发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签字)发发包人开户银行帐 号发发包人地 址邮 编发发包人电 话传 真发发包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设计人设计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设计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签字)设计人合同经办人(签字)设计人开户银行 账 号设计人地 址邮 编设计人电 话传 真设计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此范本仅为普通格式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双方可根据最终达成的中标内容进行调整、修改、补充,正式合同以采购双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并参照此范本格式进行签订为准。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0.1.(一)资格部分一、承诺书(供应商)本企业为参与(项目名称)的供应商,现作如下承诺:1.本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3、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4、不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参加磋商。5、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不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7、不扰乱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8、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9、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10、本单位不为“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违反上述行为,本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3.0.1.1.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注:本表后请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类似法定凭证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执照号):经营范围单位详细地址通信联系企业联系电话:传真:业务联系人:电话: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执照号):经营范围单位详细地址通信联系企业联系电话:传真:业务联系人:电话:3.0.1.2.三、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自拟格式)四、商业信誉和会计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书面声明3.0.1.3.五、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月至今任意3个月的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保证明材料;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无须提供。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免缴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或打印稿)3.0.1.4.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承诺,我方参加(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书面声明,自拟格式)八、供应商信用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注:代理机构将于评标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对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或网页打印稿作为证据留存。供应商若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九、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扫描件。十、其他包含但不限于:1.采购需求:供应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供应商自行承诺。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供应商无“供应商须知1.4.3”规定的情形和本章“2.1.4否决投标”的情形,供应商自行承诺。3.0.2.(二)报价部分3.0.2.1.一、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内容备注1磋商报价(元)2合同履行期限3质量承诺4项目负责人序号条款内容备注1磋商报价(元)2合同履行期限3质量承诺4项目负责人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3.0.2.2.二、报价说明1、响应文件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2、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所附相应的报价表格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3、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技术、经济标准及规范,为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的所有工作,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采购内容需求和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此风险。4、磋商报价组成磋商报价为固定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所有工作的成本、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超时加班、政策性文件规定等费用。5、供应商进行报价时按照此报价说明进行报价。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3.0.2.3.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昆明市中心城区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单位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电子签章):日期:若不为中、小、微企业的不需填写。3.0.2.4.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若不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需填写3.0.2.5.五、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不为监狱企业可不需填写。(三)商务技术部分3.0.2.6.一、磋商申请函致:我单位(公司)决定参加(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交响应文件。我单位(或公司)承诺以下事项:1.我方属于£联合体/£非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条款/及联合体投标的关规定;2、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单位为:(单位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大型企业或(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本项目属于;承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大型企业或(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联合体分别承担的工作详见联合体协议(非联合体参加磋商的不需填写);4、向贵方提供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数据、情况和资料;5、本响应文件自贵方收到之日生效,有效期至递交截止时间后日,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之规定对我方具有约束力;6、如果我方报价被接受,则至合同履行结束为止,本响应文件保持有效。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地址:电话:邮编:传真: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3.0.2.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电子签章)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年月日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2.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3.0.2.8.三、服务方案和方法供应商对应评标办法自拟格式编写。3.0.2.9.四、对项目的理解及分析供应商对应评标办法自拟格式编写。3.0.2.10.五、服务质量承诺及证措施供应商对应评标办法自拟格式编写。3.0.2.11.六、服务期限承诺及保证措施供应商对应评标办法自拟格式编写。七、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供应商对应评标办法自拟格式编写。八、拟派往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从业资格从事专业年限拟任职务12345678910…注:表后附拟派项目人员相关证书、身份证扫描件。九、类似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项目类型完成时间履约情况备注…注:若有时,按供应商须知“1.12”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十、其他资料若有时,自拟格式编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强度、高度、密度分区研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昆明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