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监测分析耗材招标公告(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包头市辐射环境技术和安全中心)2024)



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
企业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
发布时间
2024-04-11

类型
招标公告
项目实施地
包头市
所属行业
生态环保

项目核准文号
政采FSJC-2024-004
资金来源
其他
开标时间
2024-04-22 09:30

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编号:政采FSJC-2024-004)
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一、招标条件
本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38.7万元,采购人为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概况和采购范围
规模: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的采购、供货、送货、售后服务以及辅助工作等。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包,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第一标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001 第一标包)的供应商资格能力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4年4月11日16时00分到 2024年4月18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现场获取,获取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10室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22日09时30分
递交方式: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06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4月22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06室
七、其他
1、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2、标包划分:一个标包;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付款方式:合同中约定;
5、采购需求:
采购标的:监测分析耗材;数量(单位):1(批);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预算(元):387000.00元。
6、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于2024 年4月11日16时00分到 2024 年4月18日16时00分 (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在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十三层1310室获取磋商文件后,方可参加本项目;
7、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一式叁份(盖供应商公章):获取文件登记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单位全称、联系人姓名、电话、邮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
地 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6号
联 系 人:张主任
电 话:0472-6995903/0472-6981858

委托代理协议附件
公告附件

相关中标结果公告

无相关公告

相关中标候选人公示

无相关公告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乙方: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二○二四年四月依据《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1.技术咨询服务范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事项,包括发布公告;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的供应商资格,确定潜在供应商;编制磋商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整理资料汇编及根据项目发展情况随时处理甲方向乙方书面做出的指示。2.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参与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4.甲方有权确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5.如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乙方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甲方有权自知道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之日起单方解除本合同。3.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在乙方开展工作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备条件;2.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无偿、真实、详细地提供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3.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甲方应当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甲方迟延答复造成项目迟延乙方免责;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配合乙方工作;5.委托实施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甲方应当书面提前3日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甲方负责;6.甲方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7.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8.甲方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无。4.乙方的权利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甲方的相关人员;4.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5.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3.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方案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4.乙方工作人员如与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5.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6.对服务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7.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赔偿;8.因不可抗力导致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9、乙方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6.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的计取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本项目技术咨询服务费为陆仟元整,本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结束后,由乙方出具全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项目服务费。7.甲方对乙方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1.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完成时间:协助甲方开标评标会议结束,相关资料汇编整理完毕并移交。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服务结束以完成资料汇编整理完毕移交甲方时间为准。8.违约和争议的解决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3.双方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外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2)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两份。10.补充条款:无。11.生效条款:本协议双方盖章后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甲方盖章之日为准。甲方(盖章):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建华南路6号单位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1310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14030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472-6981858传真:传真:0472-6981858电子信箱:电子信箱:nmgtfxmgl@163.com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保密协议书甲方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乙方名称: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为保我单位、合作方及项目参与人员的合法利益,保证合作双方实现顺利合作,避免因信息泄露而给合作双方造成损失,承诺方及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员工应承诺遵守本保密书内容。1.保密信息本书所示保密信息为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中涉及各方或各自关联方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1.1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或其它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客户信息、相关协议、参考资料、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实验室活动信息。1.2承诺书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进程及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以及在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1.3合作双方在讨论合作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对方处参观、考察的过程中以其他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实验室活动信息。1.4批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协议、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2.保密义务2.1承诺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被承诺方的保密信息,不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被承诺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承诺方应管理并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承诺方不能使用被承诺方的保密信息;如合作关系出现终止,则承诺方应按照被承诺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被承诺方。2.2如果承诺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承诺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放置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2.3如果以促进业务为目的,承诺方需要与合作方的第三方资源进行商业联系,或进行任何涉及合作双方和第三方资源的商业利益的行为,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并由合作方与其第三方资源联系洽谈。在不损害合作方利益的情况下,由合作方确认合作意向并签订同意书。3.其他3.1如果承诺方违反本承诺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3.2据本协议规定,承诺方在收到披露信息后对该信息的保密期限为5年。3.3本承诺书自承诺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承诺方及其关联机构及其继受者均具有约束力。如保密信息因承诺方之外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则本协议对该部分保密信息自动失效。特此承诺!委托方受托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技术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甲方: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乙方: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二○二四年四月依据《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1.技术咨询服务范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事项,包括发布公告;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审查潜在的供应商资格,确定潜在供应商;编制磋商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整理资料汇编及根据项目发展情况随时处理甲方向乙方书面做出的指示。2.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参与与本项目有关的活动;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工作阶段性的进展情况;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或应回避的人员;4.甲方有权确定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5.如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乙方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甲方有权自知道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之日起单方解除本合同。3.甲方的义务和责任1.甲方在乙方开展工作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全本项目所需的有关审批手续,使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具备条件;2.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无偿、真实、详细地提供工作范围内所需的文件和资料;3.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甲方应当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因甲方迟延答复造成项目迟延乙方免责;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派熟悉业务、知晓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作为甲方的代表,配合乙方工作;5.委托实施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甲方应当书面提前3日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甲方负责;6.甲方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7.承担由于自己过失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8.甲方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无。4.乙方的权利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3.有权建议更换不称职或有其它原因不宜参与招标活动的甲方的相关人员;4.如甲方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乙方可以建议甲方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5.乙方的义务和责任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2.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3.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方案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4.乙方工作人员如与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5.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6.对服务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7.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赔偿;8.因不可抗力导致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9、乙方不得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6.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的计取根据国家现行取费政策,本项目技术咨询服务费为陆仟元整,本项目技术咨询服务结束后,由乙方出具全额发票,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项目服务费。7.甲方对乙方完成本合同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1.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开始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完成时间:协助甲方开标评标会议结束,相关资料汇编整理完毕并移交。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结束时间相应延长;服务结束以完成资料汇编整理完毕移交甲方时间为准。8.违约和争议的解决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由于违约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也由违约方在赔偿另一方损失的基础上再赔偿第三方损失;3.双方对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外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甲方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2)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两份。10.补充条款:无。11.生效条款:本协议双方盖章后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甲方盖章之日为准。甲方(盖章):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建华南路6号单位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29栋1310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14030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472-6981858传真:传真:0472-6981858电子信箱:电子信箱:nmgtfxmgl@163.com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保密协议书甲方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乙方名称:内蒙古腾飞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2024年监测分析耗材采购项目为保我单位、合作方及项目参与人员的合法利益,保证合作双方实现顺利合作,避免因信息泄露而给合作双方造成损失,承诺方及参与本项目的所有员工应承诺遵守本保密书内容。1.保密信息本书所示保密信息为合作双方就合作项目中涉及各方或各自关联方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1.1以手写、打印、软件、磁盘、光盘、胶片或其它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客户信息、相关协议、参考资料、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实验室活动信息。1.2承诺书与合作方之间的交易进程及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以及在实验室活动过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1.3合作双方在讨论合作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对方处参观、考察的过程中以其他形式获得的财务信息或实验室活动信息。1.4批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协议、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2.保密义务2.1承诺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并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被承诺方的保密信息,不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被承诺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承诺方应管理并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承诺方不能使用被承诺方的保密信息;如合作关系出现终止,则承诺方应按照被承诺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被承诺方。2.2如果承诺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承诺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放置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2.3如果以促进业务为目的,承诺方需要与合作方的第三方资源进行商业联系,或进行任何涉及合作双方和第三方资源的商业利益的行为,必须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并由合作方与其第三方资源联系洽谈。在不损害合作方利益的情况下,由合作方确认合作意向并签订同意书。3.其他3.1如果承诺方违反本承诺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3.2据本协议规定,承诺方在收到披露信息后对该信息的保密期限为5年。3.3本承诺书自承诺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承诺方及其关联机构及其继受者均具有约束力。如保密信息因承诺方之外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则本协议对该部分保密信息自动失效。特此承诺!委托方受托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监测分析耗材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