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招标公告(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受采购人委托,现就 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QBJ2024061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委托代理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采购内容及数量
序号
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数量
服务期
最高投标限价
1
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1项
2年
950元/人/年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1、a.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投标人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保险许可证》;
b.投标人须具有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质。
2、同一法人机构与其任何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按无效标处理。如无特殊要求,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投标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支机构的文件予以确认。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网上下载-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tzwztb.com/)
七、招标答疑会:无。
八、投标截止及时间和地点:
1.投标人应于 2024年 4 月 30 日 14时 00 分(开标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在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tzwztb.com/)进行在线提交;(样品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梦想园区海虹街道一楼大厅)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电子保函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工作日下午16点前)。
九、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同。(投标人代表一律不参加现场开标,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人可通过在线直播参与监督开标过程。直播网络地址: 。
十、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3.8万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1)现金转账
① 电汇或银行转账(请不要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取得相应的银行账号后支付,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
②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上述指定账户,否则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另外须注意双休日银行柜台休息对公对公转账的影响。开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十天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暂时保管,待履约担保办理完毕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招标人返还中标人。
(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保函”)
①工程保函的受益人:_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_(招标人名称);
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为1年;
③递交方式:
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
通过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购买电子保函。
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00:00,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下午16点之前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电子保函针对具体项目标段的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每个标段对应相应的订单号,汇款时备注订单号。
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工程保函纸质原件、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一并按要求递交。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1)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姓名须与全国建设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的相一致),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
(2)若是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格式十三)及身份证原件,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
(3)递交工程保函时所要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的人员须与投标文件组成中提供的人员一致,若提供的不一致则以无效标处理。
提交地点:台州湾新区海虹街道一楼大厅
提交时间:2024年4月30日13:30-14:00
接收人: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接收人联系方式:0576-88810077
注:投标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投标企业名称、保证方式、保证金额、保函获得时间、保证项目名称、保函有效期限、保费标准、费用支付账户(基本账户)等。
3、注意事项
① 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② 现金转账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③ 以现金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基本账户支付,购买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当从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基本账户支付;
④
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0576-88865501
⑤ 以上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能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果,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⑥ 购买工程电子保函截止时间: 2024 年 4 月 29 下午16点前
十一、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渠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前。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组织机构在规定查询时间内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并归入项目档案。
4、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十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三、相关注意事项: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3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本项目所有公告发布网站:“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tzwztb.com)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 www.zjzfcg.gov.cn)。
十四、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名称: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小施
联系电话:0576-88810077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B幢1104
(二)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0576- 88909139
采购人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9号
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4.8终稿-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docx
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编号:QBJ2024061采购人: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576-88909139招标代理: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施敏婷联系电话:0576-88810077日期:2024年04月目录第一章采购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招标需求14第四章评标22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11.采购招标公告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就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QBJ2024061项目名称: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序号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数量服务期最高投标限价1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1项2年950元/人/年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1、a.投标人必须为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投标人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保险许可证》;b.投标人须具有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资质。2、同一法人机构与其任何分支机构(或同一法人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均按无效标处理。如无特殊要求,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必须为投标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能作为该投标分支机构的文件予以确认。(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一)时间:项目发布之日起至开标截止时间(二)方式:网上下载-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tzwztb.com/)四、提交投标文件(一)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4月30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二)投标网址: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tzwztb.com/)五、发布公告(一)公告网址: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tzwztb.com)、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二)公告期限:本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六、注册报名投标人需登录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tzwztb.com/)进行注册后报名。七、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38000元。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1)现金转账①电汇或银行转账(请不要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取得相应的银行账号后支付,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②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上述指定账户,否则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另外须注意双休日银行柜台休息对公对公转账的影响。开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十天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暂时保管,待履约担保办理完毕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招标人返还中标人。(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保函”)①工程保函的受益人:_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_(招标人名称);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为1年;③递交方式: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通过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购买电子保函。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00:00,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下午16点之前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电子保函针对具体项目标段的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每个标段对应相应的订单号,汇款时备注订单号。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工程保函纸质原件、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一并按要求递交。递交方式:现场递交。(1)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姓名须与全国建设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的相一致),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2)若是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格式十三)及身份证原件,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3)递交工程保函时所要求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的人员须与投标文件组成中提供的人员一致,若提供的不一致则以无效标处理。提交地点:台州湾新区海虹街道一楼大厅提交时间:2024年4月30日13:30-14:00接收人: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接收人联系方式:0576-88810077注:投标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投标企业名称、保证方式、保证金额、保函获得时间、保证项目名称、保函有效期限、保费标准、费用支付账户(基本账户)等。3、注意事项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②现金转账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③以现金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基本账户支付,购买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当从投标人或其上级公司基本账户支付;④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0576-88865501⑤以上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能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结果,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购买工程电子保函截止时间:2024年4月29日下午16点前八、联系方式(一)采购人(受理招标文件相关质疑及答复)名称: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9号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576-88909139(二)采购组织机构名称: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B幢1104项目联系人:小施联系电话:13750630032受理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576-88810077(三)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名称:台州湾新区行政审批与投资服务局地址: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9号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0576-88538849(四)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联系人:蔡先生、王女士联系电话:13454667697、13757680207台州市建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4月9日2.投标人须知1.前附表序 号事 项本项目的特别规定1是否允许联合体否2是否允许分包否3答疑会或现场踏勘无 4投标文件的制作和投标1、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如遇有问题的请联系蔡先生,13454667697;王女士,13757680207。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步骤:1) 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tzwztb.com/);2) 投标人应提前办好ca锁(办理网址:http://www.tseal.cn/tcloud/common.xhtml?projId=295),绑定平台账户。3)缴纳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后,点击“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入制作页面,签章并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5投标与开标注意事项1.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2.标前准备:投标人在开标前确保成为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正式注册用户,并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流程详见平台官网附件:CA签章申领操作流程)。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7质疑渠道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8实质性条款带“▲”的条款是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须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9主要性能参数带“★”的条款是主要性能参数。10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11解释权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组织机构。12投标报价及费用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 10434 元,由中标单位支付,请各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二、说明1.总则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投标人承担。2.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三)当事人1.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委托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3.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或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5.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投标资料提供外文证书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六)现场踏勘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2.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七)特别说明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且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2.本招标文件中关于电子招投标的内容、流程,如与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最新的内容、操作不一致的,以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的要求为准。三、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二)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三)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四)采购组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更正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于投标截止时间的3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各潜在的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四、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按照采购组织机构的要求提供: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特别提示:如在投标时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的,将原件扫描放入投标文件】若参与多标项投标的,则按每个标项分别独立编制投标文件。▲1、资信文件(1)营业执照扫描件;(2)《保险许可证》扫描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4)投标函(格式见附件);(5)如投标保证金未采用现金、电子保函系统方式,则须提供工程保函(分为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银行支票(分为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同时附带企业基本账户支付凭证(加盖公章)。(6)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说明:资信文件除投标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招标文件第六章中附表格式均为参考格式。2、技术文件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2)公司简介(格式自拟);①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扫描件②其他能体现企业综合实力的相关证明(3)投标人类似成功案例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5)投标人根据评标办法须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说明:商务技术文件除投标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外,招标文件第六章中附表格式均为参考格式。3、报价文件(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报价表明细表(格式见附件);(二)投标报价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及售后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利润、税金、完成本项目的其它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须充分考虑实际服务内容和需求,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核算所需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润,自行报价,结算时由供应商开具正式发票。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总报价以人民币元计。知识产权等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以后不作任何调整。3.投标报价不得为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三)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90天。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四)投标文件的签署1.投标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投标文件中。2.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3.投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处,可使用有效安全的电子签章替代。(五)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按照前附表要求提交,如采购组织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五、开标(一)开标投标人代表一律不参加现场开标,通过在线直播参与监督开标过程。直播网络地址:http://www.tzwztb.com/live/。(二)开标程序:1、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2、投标人可进行在线沟通。3、采购人依法对资格文件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文件进行评审。4、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主持人宣告技术文件评审无效投标人名称及理由,公布经技术文件评审符合采购需求的投标人名单以及技术文件得分情况。5、开启各投标人商务文件。6、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唱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7、评标结束后,主持人公布投标商务得分、综合得分以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8、开标会议结束。9、其他注意事项:1)、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通过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质疑等活动。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2)、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等,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3)、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唱标、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重要事项说明:(1)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若投标人已申请多把CA锁,请注意使用差别。因ca锁使用错误引发的问题,由投标人自己负责。(3)如有疑问,请咨询平台技术服务电话:蔡先生,13454667697;王女士,13757680207。QQ“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交易平台交流”(群号:435057190),进行业务咨询。此群也作为不见面开标的备用远程交互群。(三)异常情况处理: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四)开标异议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组织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开标会议结束后不再接受相关询问、质疑或者回避申请。(五)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开标。五、评标(详见第四章)六、定标(一)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综合得分相同的,则现场抽签确定名次。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报价,经评审后有效标不足三家但并非均高于上限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报价仍具有竞争性的,开标继续有效。采购组织机构自中标候选人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和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期为3日。(二)确定中标人本项目确定一名中标人,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应确定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3.发放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涉及第二中标候选人和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涉及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如第二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同样情形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七、合同签订(一)签订合同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要求,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中标人无故拖延、拒签合同的,将取消中标资格。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八、询问、质疑与投诉(一)询问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方式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中“采购人、采购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质疑1.报名本项目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通过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提出质疑:(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当自获取之日起(获取截止日之后收到招标文件的,以获取截止日为准)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投标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3)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投标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三)投诉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投诉。3.招标需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表:标段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服务期限投标上限1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人员保险服务1项两年人均上限950元/人/年,超过保险费上限,作无效标处理。二、项目要求:(一)特别需求1、服务期:本合同服务期两年(2024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如供应商无法满足服务需求,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2、合同金额调整:合同生效后,如保险项目规模扩大或者新增项目,按照本次招标合同约定或合同内同类似项目对应的单价进行投保。3、如遇政策性变动,以变动后最优方案处理。二、项目概况1、项目内容: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保险项目。2、投保期限:两年(2024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保单一年(12个月)一签,具体以正式保险载明为准。3、投保险种: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何种保险,中标人不得有异议。▲4、投保时效:人员投保后需立即生效。▲三、服务要求1、详细列明保险方案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理赔条款、保险金额、赔付比例等资料。序号参保对象及险种保障项目保险金额给付比例最低保险责任范围1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团体意外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障80万死亡80万元;残疾按80万与伤残等级给付比例的乘积。在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提供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津贴保障。意外医疗8万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8万。住院津贴/130元/天。2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16周岁及以上劳务人员的雇主责任险意外身故、残疾保障80万死亡80万元;残疾按80万与伤残等级给付比例的乘积。(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本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猝死或职业病导致的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8)原在军队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意外医疗8万按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8万。误工保障/130元/天。备注:团体意外伤害险伤残评定标准按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制定给付比例。2、雇主责任险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确定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制定给付比例。附表1: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给付比例一级伤残(包括死亡、丧失完全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3、关于咨询方式:采购人方面有专人负责就所有参保人员的保险事宜与保险公司交涉。4、关于理赔时限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信息之日起3日(日历天)内对是否属于保单人员做出回复,在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3日(日历天)内对单证是否齐全做出回复并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列明所缺单证。对于齐全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供《拒付通知书》,列明拒赔原因。5、关于理赔结论:以每个投保人为单位出具结论清单,均在一张保单上。6、关于理赔流程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给付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保险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和资料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差额。7、支付方式:首次投保人员保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新增或退保人员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人提供的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8、本项目中的1000人为暂估数量,仅为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拟参保人数暂定数量,最终投保的人数以实际投保的数量为准。9、人员的变更和增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均支持人员的变更和人员的增减,变化的职工保障一般从采购方上报中标人确认后立即生效,如采购方上报1个小时后中标人未确认亦视为生效。其中:人员的增加,加收的保费=每人年化保费*该人剩余需保障天数/365*增加的人数人员的减少,退还的保费=每人年化保费*(1-该人已保障天数/365)*减少的人数10、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何种保险,中标人不得有异议。11、指定治疗医院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医保定点医院,但不包括作为医疗门诊部、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12、保险费上限:人均年保费950元,超过保险费上限,作无效标处理。13、免赔:不设免赔4.评标一、评标原则(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三、评标委员会(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组织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无效标情形(一)在资格标或技术标中出现投标报价的,或者报价文件中报价的服务跟商务与技术文件中的投标服务出现重大偏差的;(二)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三)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四)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五)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最高限价或未填写投标报价的;(六)投标参数未如实填写,完全复制粘贴招标参数的;(七)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材料的;(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移送采购监管部门: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九)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中打“▲”内容)不响应的;(十)商务条款不响应的;(十一)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十二)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十三)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单位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或工程清单锁地址)相同,视为串标行为,取消评标资格。(十四)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五、废标情形(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二)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二)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五)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七、评标过程的监控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八、评标程序(一)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组织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发现无效的进行必要的询问,在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审查发现无效的进行必要的询问,在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三)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评标按以下标准及要求进行:1、评分标准资信部分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证明材料经营评价结果4根据投标人总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表显示最近一季的风险评级结果评分,BBB级及以上得4分,BB级得2分,B级得1分,C级及以下不得分。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保险投诉情况4投标人总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万张保单投诉量情况,小于0.1件/万张的,得4分;0.1(含)至0.15件/万张的,得3分,0.15(含)至0.2件/万张的,得2分,0.2(含)件/万张以上本项不得分。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加盖投标人公章。偿付能力6投标单位总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90,得6分,19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60,得4分,16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得2分,低于50得0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各投标单位总公司经审计后的最近一期数据(2023年第3季度),未提供或无法证明的不得分。须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技术部分评分项目分值评分标准证明材料人员保障(10)10承诺为本项目配备至少1名保险服务专员,专职服务本项目保险,得3分,每增加1名加1分,最高5分。须提供相关人员在投标人缴纳的2023年12-2024年2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除项目负责人之外,拟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人数为3人时,得3分,大于3人得5分,少于3人时不得分。须提供相关人员在投标人缴纳的2023年12-2024年2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服务承诺(16)6根据投标人是否建立重大案件临时协调处理工作小组及预赔付等工作机制进行打分。建立详细的预赔付等工作机制、能及时组建临时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有效保障理赔服务质量的得6.0-4.1分,中等得4.0-2.1分,一般得2.0-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6根据投标人是否建有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且操作规范,切实可行得6.0-4.1分,中等得4.0-2.1分,一般得2.0-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4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承诺当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无能力支付赔偿金额时由上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得4分。须提供上级公司相关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承保经验(4)4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承保过自2018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每人保险金额50万及以上意外险项目,提供保单抄件得2分;每增加一份保单抄件,加1分,最多得4分。须提供对应保单抄件并加盖公章理赔经验(6)3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自2018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责任保险项目赔偿金额在50万及以上的理赔经验,得2分 ,每增加一个理赔项目,加1分,最多得3分须附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理赔计算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投标人为首席承保人或独家承保人自2018年1月1日起(以保单签订日期为准)意外保险项目赔偿金额在50万及以上的理赔经验,得2分 ,每增加一个理赔项目,加1分,最多得3分须附上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扫描件、理赔计算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商务标评审(50分)1.评标标低价评标过程中如有明显恶意低价,经评标委员会结合现场询标情况(由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判定该报价是否有效。投标报价得分采用平均价计算,即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下,取所有有效报价(自主定价系数)的平均投标报价(自主定价系数)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商务报价不得超过设定的保险费上限:人均上限950元/人/年。超过保险费上限,作无效标处理。2.商务标得分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采用线性插入法计算,每高于或低于1%扣0.1分,(商务标得分=50-||×100×0.1),(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商务分最多扣5分。2.评审要求(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其中客观评分项的分值应当一致。(2)对于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①“台州湾新区小额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上开启的投标报价与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②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③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应当采用询标的形式,并加盖公章。(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结果汇总及排序评标结果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后选人。若出现总得分相同时,按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若以上均相同的,则抽签确定。(五)评标报告撰写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5.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指引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模板项目名称: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台州新名匠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办单位:年月日以下为成交后签定本项目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标后以双方实际条款为准,成交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标段: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根据项目的招标结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保险责任(招标文件约定内容)2、特别约定(投标文件约定内容)第二条:合同金额(中标金额/自主定价系数)本合同中标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元。第三条:保险期限一年(2024年6月1日-2025年5月31日)第四条:收费方式首次投保人员保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新增或退保人员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第五条:合同变更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因特殊原因(包含但不限于乙方未履行对甲方的服务承诺)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退还未到期期间的保费;乙方应提前60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第六条: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提供给本招标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第七条: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任何违反的一方都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保险金额5%的违约金。2.如遇国家正式发布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对合同的执行发生重大影响,致使本合同的目的难以达到时,双方须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并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第八条:特别约定1、服务期:本合同服务期两年(2024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如供应商无法满足服务需求,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2、合同金额调整:合同生效后,如保险项目规模扩大或者新增项目,按照本次招标合同约定或合同内同类似项目对应的费率进行投保。3、如遇政策性变动,以变动后最优方案处理。第九条:仲裁1、仲裁1)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端,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3、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保险条款;3)成交通知书;4)招标文件以及更正通知;5)招标响应文件及招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6)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本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采购人贰份、供应商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4)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5)合同附件。甲方(公章):乙方(公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必填):账号:账号(必填):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保险条款1、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5、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5.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6.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二)精神损害赔偿;(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7.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8.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9.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10.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11.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1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1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5.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6.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17.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雇员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18.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9.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20.被保险人收到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该雇员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21.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2.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索赔文件:(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受伤害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四)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五)该雇员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该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该雇员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六)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2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24.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受伤害雇员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25.除另有约定外,雇员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伤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26.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雇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二)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三)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经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证明,保险人依据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用,医疗期满或确定残疾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365天;如最终鉴定为残疾的,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条第(二)款计算的责任限额为限;(四)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款下列第1项至第4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除另有约定外,医疗费用具体项目包括: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4.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雇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27.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保险人针对每名雇员赔偿的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每人伤亡责任限额;针对每名雇员赔偿的医疗费用不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二)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三)发生一次保险事故造成一名及以上雇员伤害的,保险人针对雇员伤亡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四)保险人对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28.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以外的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9.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30.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1.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3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33.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34.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雇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依法】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职业病】指符合国家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疾病。【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附表:伤残赔偿比例表项目伤残程度百分比(一)一级伤残100%(二)二级伤残90%(三)三级伤残80%(四)四级伤残70%(五)五级伤残60%(六)六级伤残50%(七)七级伤残40%(八)八级伤残30%(九)九级伤残20%(十)十级伤残10%17、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上下班途中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合同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3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见释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1被保资格的获得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1.4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下列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2.1.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2.3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及身故时各保险人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依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处理。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见释义)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3.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3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其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3.4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3.5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或人数低于3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3.6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7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10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4保险人义务(1)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30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5.2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6保险合同解除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时终止。本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7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7.1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7.2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8合法性保证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9.释义9.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9.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9.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9.4毒品及管制药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9.5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9.6军事冲突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9.7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9.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9.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9.11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9.12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9.13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9.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15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伤残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见释义)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见释义)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项“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15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90日。(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4)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2责任免除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2.2.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3)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6)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7)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2.2.3对于被保险人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进行的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2.2.4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3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5)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4.2指定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4.3必需且合理指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4.4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4.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4.6毒品及管制药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4.7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4.8军事冲突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4.9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4.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4.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13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4.14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4.15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1.3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住院(见释义)治疗,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见释义),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表情形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无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如(实际住院日数-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则: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每次意外伤害最高给付日数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若未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视为0日、每次意外伤害住院给付最高日数视为180日。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给付日数(即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不超过180日(含180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30日(含)。2.2责任免除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8)被保险人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1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2.2.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3)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4)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6)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2.2.3对于被保险人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进行的治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2.4对于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日数计算出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2.3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总给付日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3)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出院小结、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释义4.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4.2指定医疗机构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单中载明。4.3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住院并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4.4实际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4.5毒品及管制药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4.6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4.7军事冲突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4.8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4.9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4.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4.11无合法有效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12高风险运动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其中:(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4.13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4.14保险金申请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致:_____________(招标采购单位名称):我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_______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均复印,复印件清晰可认。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均复印,复印件清晰可认。投标人公章:年月日2.投标函投标函致:(采购单位名称):1、我方自愿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_____)的投标,并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2、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再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等相关内容提出质疑或投诉。3、我方不是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制投标单位。4.、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5、本投标自开标日起90天内有效。6、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均保持有效,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并按“招标文件”及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7、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同意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对招标采购单位因此引起的损失予以赔偿。8、我方全权授权被授权人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对被授权的各项行为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投标人:(公章)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3.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名称内容备注投标报价大写: 元/人/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1、报价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4.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合计大写(人民币):¥注: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业绩一览表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业主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资料12345注:投标人可根据需要扩展表格。我方保证以上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愿接受被没收投标担保的处罚,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日期:年月7.商务响应表格式:商务响应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响应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123....注:投标人应在此表中列明与招标文件要求有正偏离或负偏离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险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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