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共体信息化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医共体互联互通信息平台 支撑软件开发服务 健康医疗云服务平台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医共体医疗信息系统建设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医共体综合监管平台 可视化展示平台建设招标公告(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2024)



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05月10日 09时3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LZXQ[2024]00054
项目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7,50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7,500,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7,500,000.00元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品目预算(元)
最高限价(元)

1-1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医共体互联互通信息平台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150,000.00
-

1-2
支撑软件开发服务
健康医疗云服务平台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600,000.00
-

1-3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医共体协同应用中心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2,630,000.00
-

1-4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医共体医疗信息系统建设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1,500,000.00
-

1-5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互联网便民服务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300,000.00
-

1-6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医共体综合监管平台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500,000.00
-

1-7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接口
32(项)
详见采购文件
320,000.00
-

1-8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可视化展示平台建设
1(项)
详见采购文件
50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合同包1(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

(1)提供《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报名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本项目发布公告后以上两个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年04月18日 至 2024年04月24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下载。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5月10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新区分中心一楼第二开标厅(新区)(线上开标)(https://gcycloud.cn/gp-auth-center/login?origin=oauth)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拟参与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需提前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我要投标”参与后续投标工作;供应商通过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使用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的账号登录一体化平台即可;
2.供应商需提前准备适配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目前支持江苏翔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五家CA厂家所办数字证书,供应商需自行办理,办理完成后需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进行认证绑定(详见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界面“说明文档”中“证书绑定”),供应商应尽早完成以上工作,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影响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本项目选择不见面方式开标需明确以下几点:供应商需自行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及需音视频设备,操作系统为Windows8、Windows10或Windows11,IE浏览器版本为IE11及以上版本,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访问;
4.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是通过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的投标客户端编制生成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系统或开启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5.供应商须在招标公告期限内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 ),点击“我要投标”进行投标登记;供应商在进行投标登记后,打开经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的“投标客户端”选择参与的项目,点击“标书应答”进行标书编制,标书逐条应答完毕对“标书、投标报价表”进行CA盖章,并对标书加密。供应商制作完标书后,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交易执行”模块上传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开标前30分钟,供应商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点击交易执行—新供应商开标大厅—今日开标,进入待开标系统进行确认投标人信息等待开标;
以上具体操作要求及流程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
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兰州市永登县凤凰山路2000号
联系方式:093165060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
联系方式:199931391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巩萍
电话:19993139141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17日

相关附件: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2024041701).pdf

附件下载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2024041701).pdf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ZXQ[2024]00054采购人: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四章合同文本第五章附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一章招标公告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5月1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LZXQ[2024]00054项目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750.00(万元)最高限价:750.00(万元)采购内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数量:1套(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信用记录: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报名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本项目发布公告后以上两个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24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下载。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v2.0电子版操作说明”)。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05月10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新区分中心一楼第二开标厅(新区)(线上开标)(https://gcycloud.cn/gp-auth-center/login?origin=oauth)方式:本项目采用线上开标,拟参与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服务网注册,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我要投标”,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服务网开展本项目后续工作。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拟参与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需提前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我要投标”参与后续投标工作;供应商通过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使用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的账号登录一体化平台即可;2.供应商需提前准备适配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目前支持江苏翔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五家CA厂家所办数字证书,供应商需自行办理,办理完成后需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进行认证绑定(详见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界面“说明文档”中“证书绑定”),供应商应尽早完成以上工作,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影响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3.本项目选择不见面方式开标需明确以下几点:供应商需自行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及需音视频设备,操作系统为Windows8、Windows10或Windows11,IE浏览器版本为IE11及以上版本,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访问;4.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是通过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的投标客户端编制生成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系统或开启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5.供应商须在招标公告期限内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点击“我要投标”进行投标登记;供应商在进行投标登记后,打开经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的“投标客户端”选择参与的项目,点击“标书应答”进行标书编制,标书逐条应答完毕对“标书、投标报价表”进行CA盖章,并对标书加密。供应商制作完标书后,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交易执行”模块上传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开标前30分钟,供应商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点击交易执行—新供应商开标大厅—今日开标,进入待开标系统进行确认投标人信息等待开标;以上具体操作要求及流程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兰州市永登县凤凰山路2000号联系方式:0931-650601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大厦24层联系方式:1510128314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唐兴龙、巩萍电话:15101283142、1999313914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条款号内容1.1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750.00万元最高限价:750.00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所投包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项目所属行业:信息化1.1项目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1.1合同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HT)2.1a采购人名称: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电话:0931-65060172.1b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大厦24层联系人:唐兴龙、巩萍电话:15101283142,199931391412.2a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经贸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2.2e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信用记录: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报名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本项目发布公告后以上两个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2.2f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3.1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4.21、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础,参考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标准规定计算。2、支付方式:电汇户名: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安路支行账号:27033624090000375616.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b无论是对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所提问题或质疑的答复,还是采购人主动对招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附件5: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2月1日附件6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LZXQ[2024]00054采购人: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四章合同文本第五章附件第六章评标办法第一章招标公告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5月10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LZXQ[2024]00054项目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750.00(万元)最高限价:750.00(万元)采购内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数量:1套(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信用记录: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报名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本项目发布公告后以上两个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24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下载。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v2.0电子版操作说明”)。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05月10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新区分中心一楼第二开标厅(新区)(线上开标)(https://gcycloud.cn/gp-auth-center/login?origin=oauth)方式:本项目采用线上开标,拟参与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服务网注册,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我要投标”,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服务网开展本项目后续工作。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拟参与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需提前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我要投标”参与后续投标工作;供应商通过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投标、开标等活动的,使用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的账号登录一体化平台即可;2.供应商需提前准备适配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目前支持江苏翔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润方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五家CA厂家所办数字证书,供应商需自行办理,办理完成后需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进行认证绑定(详见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界面“说明文档”中“证书绑定”),供应商应尽早完成以上工作,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影响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3.本项目选择不见面方式开标需明确以下几点:供应商需自行准备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及需音视频设备,操作系统为Windows8、Windows10或Windows11,IE浏览器版本为IE11及以上版本,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访问;4.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是通过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的投标客户端编制生成的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系统或开启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5.供应商须在招标公告期限内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点击“我要投标”进行投标登记;供应商在进行投标登记后,打开经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下载的“投标客户端”选择参与的项目,点击“标书应答”进行标书编制,标书逐条应答完毕对“标书、投标报价表”进行CA盖章,并对标书加密。供应商制作完标书后,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交易执行”模块上传加密后的投标文件。开标前30分钟,供应商登录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点击交易执行—新供应商开标大厅—今日开标,进入待开标系统进行确认投标人信息等待开标;以上具体操作要求及流程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及“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兰州市永登县凤凰山路2000号联系方式:0931-650601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大厦24层联系方式:1510128314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唐兴龙、巩萍电话:15101283142、1999313914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资料表中的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内容为准。条款号内容1.1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金额:750.00万元最高限价:750.00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所投包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项目所属行业:信息化1.1项目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1.1合同名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项目(HT)2.1a采购人名称:兰州新区第一人民医院电话:0931-65060172.1b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3号雁京大厦24层联系人:唐兴龙、巩萍电话:15101283142,199931391412.2a供应商合格来源国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经贸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2.2e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2)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信用记录: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投标报名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自本项目发布公告后以上两个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截图。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2.2f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3.1货物和服务合格来源国限制: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国家/地区(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4.21、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以中标价为计算基础,参考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标准规定计算。2、支付方式:电汇户名: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安路支行账号:27033624090000375616.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b无论是对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所提问题或质疑的答复,还是采购人主动对招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附件5: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2月1日附件6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共体信息化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医共体互联互通信息平台 支撑软件开发服务 健康医疗云服务平台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医共体医疗信息系统建设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医共体综合监管平台 可视化展示平台建设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