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提升工程招标公告(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
[招标公告]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
招
标
公
告
编号:A3303831280000793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以下简称本项目)已龙港市行政审批局以龙行审投【2024】29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403-330383-99-01-881655)。项目业主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龙港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范围为龙魁线(K9+024-K14+076),总长为 5050 米,平均宽度 6~8 米,主要施工内容为:沥青路面铺设 6585 平方米,雨水管网设置1065 米,雨水口 34 座,路面标线 301 平方米等,具体详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
2.2 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合同段,投资金额约295.8039万元;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质量目标要求达合格及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投标人若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级子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预算书、图纸资料等);招标答疑在网站匿名咨询。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 04 月 29 日10 时 00 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标区。
5.3开标时间为2024年 04 月 29 日10:00 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
5.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 提问时间:2024年 04 月 18 日至2024年 04 月 26 日16:00之前。
5.5 答疑时间:2024年 04 月 28 日17:00之前。
6. 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此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登录龙港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并确认投标状态。凡有意参加此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库入库工作,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7.2自2024年 04 月 29 日上午8点30分起,投标人即可到场递交投标文件。
7.3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收退系统(银行保函除外),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4.1 款。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 系 人:孔先生
电 话:0577-59918151
招标代理: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杨女士
电 话:18368790930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04 月 18 日
附件:
1、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doc
2、图纸及预算.zip
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A3303831280000793001001招标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单位: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督单位: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二〇二四年四月说明一、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2022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33/T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由投标人自备。目录目录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4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5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16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7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181.总则191.1项目概况19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91.3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91.4投标人资格要求191.5费用承担201.6保密181.7语言文字181.8计量单位181.9踏勘现场181.10投标预备会181.11分包181.12偏离192.招标文件192.1招标文件的组成192.2招标文件的澄清192.3招标文件的修改203.投标文件203.1投标文件的组成203.2投标报价203.3投标有效期213.4投标保证金233.5资格审查资料233.6备选投标方案243.7投标文件的编制244.投标25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54.2投标文件的递交25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55.开标255.1开标时间和地点255.2开标程序256.评标266.1评标小组266.2评标原则266.3评标267.合同授予267.1定标方式267.2中标通知267.3履约担保277.4签订合同27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78.1重新招标278.2不再招标27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8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89.3对评标小组的纪律要求28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89.5投诉2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附表一:中标通知书29第三章评标办法291.总则312.评标组织管理和程序313.开标和评标313.1开标313.2评标324.评标办法324.1商务标评审324.2资格审查评审324.3中标价的确定334.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334.5合同授予334.6中标通知书334.7重新招标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34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34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71、一般约定571.1词语定义57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57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571.7联络584、承包人58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84.3分包60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60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614.11不利物质条件61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617.交通运输617.2场内施工道路61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1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6110.进度计划6210.1合同进度计划6210.5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6311.开工和交工63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6312.暂停施工64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6413.工程质量6413.1工程质量要求64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6413.7质量抽检6414.试验和检验64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6415.变更6415.3变更程序6415.4变更的估价原则6417计量与支付6517.2预付款6517.3工程进度付款6517.6最终结清6518.交工验收6518.9竣工文件65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619.2缺陷责任6620.保险6620.1工程保险6621.不可抗力6621.1不可抗力的确认6622.违约6622.1承包人违约6622.1承包人违约6622.2发包人违约6824.争议的解决6924.1争议的解决方式6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70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72附件二工程建设施工廉政责任书74附件三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76第五章工程预算书(另册)78第二卷79第六章图纸(另册)77第三卷78第七章技术规范80(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80第四卷8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2目录81一、工程标底认同书82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3(一)投标函83(二)投标函附录84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87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86五、拟投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览表87六、承诺书90七、财务能力承诺书91八、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90九、资格审查资料93授权委托书(开标时随身携带)9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95投标保函96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1.第一章招标公告编号:A330383128000079300100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以下简称本项目)已龙港市行政审批局以龙行审投【2024】29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403-330383-99-01-881655)。项目业主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来自龙港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范围为龙魁线(K9+024-K14+076),总长为5050米,平均宽度6~8米,主要施工内容为:沥青路面铺设6585平方米,雨水管网设置1065米,雨水口34座,路面标线301平方米等,具体详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2.2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合同段,投资金额约295.8039万元;工期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质量目标要求达合格及以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本项目投标人若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级子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5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预算书、图纸资料等);招标答疑在网站匿名咨询。5.投标文件的提交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04月29日10时00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标区。5.3开标时间为2024年04月29日10:00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5提问时间: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26日16:00之前。5.5答疑时间:2024年04月28日17:00之前。6.发布公告的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7.其他说明7.1此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登录龙港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并确认投标状态。凡有意参加此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库入库工作,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后果由投标人自负。7.2自2024年04月29日上午8点30分起,投标人即可到场递交投标文件。7.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收退系统(银行保函除外),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4.1款。8.联系方式招标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孔先生电话:0577-59918151招标代理: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杨女士电话:18368790930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04月18日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龙港市站港大道龙港客运中心5-7楼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7-59918151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名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龙港市平等小区C1幢二单元202室 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183687909301.1.4项目名称龙港市2024年农村公路提升工程—龙魁线 1.1.5建设地点龙港市1.2.1资金来源龙港市财政统筹安排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范围为龙魁线(K9+024-K14+076),总长为 5050 米,平均宽度 6~8 米,主要施工内容为:沥青路面铺设 6585 平方米,雨水管网设置1065 米,雨水口 34 座,路面标线 301 平方米等,具体详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1.3.2工期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勘踏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 包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1.12偏 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按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2.1下载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时间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4年 04 月 26 日16 时 00 分 在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提交,并必须在此之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2.2.2招标人澄清的时间2024年 04 月 28 日 17 时 00 分在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2.2.2招标人澄清时间及开标时间招标人澄清时间:2024年 04 月 28 日下午17:00之前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 04 月 29 日10:00止开标时间:2024年 04 月 29 日10:00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1.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金额: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2、(一)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取投标人直接向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的,下述二个保证金账户成功汇入任意一个账户均可。投标保证金数额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规定账户,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账户转入,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否则作无效标处理。①投标保证金汇入的户名: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帐户:201000257681022000218②投标保证金汇入的户名: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银行帐户:9558851203001826252 注: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相关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各种因素(如各地银行方面的原因,双休日、节假日,以及退票等情况), 及时无误办理转账业务,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前到达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号。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在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日内继续有效,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在2024年 04 月 28 日17时前,将银行保函原件送至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送达人应带银行保函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这三份原件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至财务室核对,财务室经办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核对银行保函格式后在银行保函复印件上加盖保证金专用章,并留存银行保函原件; (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采用电子保函的,在投标报名成功后进入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服务平台(http://122.228.219.76:8082/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进行投保,电子保函的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四)各投标单位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注: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及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浙交〔2021〕45号关于修订《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日信用等级为准),AA级的投标人可免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提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打印件加盖公章)(以投标截止日信用等级为准)为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也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人按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处理,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五 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1.2封套上写明封套:送达投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标区。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1 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当天交易中心场地安排公告5.2.1开标程序(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5)开标顺序:按后递交先开标的顺序开标。6.1.1评标小组的组建评标小组由业主的有关人员组成。7.1是否授权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提交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2%(除甲供材料外)注:银行转账形式的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帐户转入;保函形式的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 址:龙港市西一街 181 号 电 话:0577-59902554邮 编:325802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12)、(13)、(14)目细化为:(1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小组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1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被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或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温州市或龙港市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4.3补充第 (16)目:(1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11分包第 1.11 款细化为: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如发现违规转包和违规分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且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2偏离1.12.3 (2)目细化为:(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详细评审。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文件封面(2)工程标底认同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6)拟投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览表;(7)承诺书;(8)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9)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10)资格审查必要条件相关资料。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并编写详细目录,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3.3投标有效期第3.3.2项细化为: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第3.4.3项细化为: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3.4.4(2)目细化为:(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标底预算价格本工程标底造价为人民币1979948元3.7投标文件的编制第3.7.3项第一自然段细化为: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第3.7.4项细化为: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五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5.1开标时间和地点第5.1款细化为: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活动,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参加,应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其授权委托人参加。1.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活动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核验签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投标人资质证书副本中登记的为准。2.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活动的,必须持有并出示由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的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有效社保证明(即社保证明在投标单位参保的证明中注明“已到帐”的最后一个日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若投标施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则须提供该施工企业注册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期期间内的有效社保证明。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注:待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后,现场扫二维码加入本项目开标钉钉群,即可直接离开现场。本项目开标过程同步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各投标人可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在钉钉群等待开标直播,开标过程由招标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未在钉钉直播群线上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默认开标过程,今后不得对开标过程提出任何异议(中标结果公布后解散本项目钉钉直播群)。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招标人依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第7.2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第7.3.1项细化为:7.3.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第7.3.2项细化为: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第7.4.4项细化为: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7.4.5项细化为: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组织招标。9.5投诉第9.5款细化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10.2结果公示补充10.2款:10.2 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1名及其最终报价、综合得分及废标的原因和依据等。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1注意事项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需提供由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并加盖专用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投标单位未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填写投标信息并确认投标状态的或未在收标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3.开标结束后,线上直播同时终止,中标结果公布后解散本项目钉钉直播群,同时视频文件由招标人线下保存。 2.1.1.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内的“合格”证明)23.投标人若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应列入交通运输部网站(http://www.mot.gov.cn)中“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最新公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与上述名录相符。对于未进入上述名录或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录不符的投标人,不得通过资格审查。2.1.2.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财 务 要 求/1.投标人承诺用于该标段的运营资金不少于 20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2.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2.1.3.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 绩 要 求/不作要求,无需提供。2.1.42.1.52.1.6.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标段信 誉 要 求/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2.1.7.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项目经理1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有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3、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4、提供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的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有效社保证明(即社保证明在投标单位参保的证明中注明“已到帐”的最后一个日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若投标施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则须提供该施工企业注册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期期间内的有效社保证明;若项目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的,须出具有效的公司聘用劳动合同】项目总工1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提供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的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有效社保证明(即社保证明在投标单位参保的证明中注明“已到帐”的最后一个日期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若投标施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6个月的,则须提供该施工企业注册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期期间内的有效社保证明;若项目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的,须出具有效的公司聘用劳动合同】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2)“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在建项目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按以下原则认定:a.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项目”。b.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项目”。c.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项目”,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在建项目”。(3)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拟委任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4)“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等专业职称。2.2.1.总则2.2.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1.3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2.2.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2.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2.7.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2.2.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2.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2.2.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11.1.11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2.2.12.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3.2.招标文件2.3.1.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预算标底;(6)图纸;(7)技术规范;(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3.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传真告知所有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的补遗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遗书。2.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补充说明)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3.投标文件2.4.1.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文件封面(2)工程标底认同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6)拟投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览表;(7)承诺书。(8)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9)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10)资格审查必要条件相关资料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并编写详细目录,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2.4.2.3.2投标报价3.2.1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相关定额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自由竞报下浮率投标。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税金)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3.2.3中标下浮率以工程标底价为基准点来下浮,中标下浮率作为结算依据。中标价=标底造价*(1—中标下浮率)。3.2.4本工程标底造价和暂列金额见后附工程预算书。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3.2.6本工程包工包料,中标单位的投标下浮率将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施工结算按签订合同时原标底预算固定单价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无合同内项目或设计变更增加标外部分执行标底预算口径(现行浙江省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和机械费等有关规定),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在本工程中标书发出之日起如有定额、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动均不予调整。3.2.7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单价、合价和总额价由于物价波动不进行价格调整。2.4.3.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4.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采用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日内继续有效,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由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划财务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出具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凭证清单进行核对。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及浙江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浙交〔2021〕45号关于修订《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年版)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日信用等级为准),AA级的投标人可免缴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提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日信用等级为准)为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也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人按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处理,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2.4.5.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3.5.2提供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所在企业的社保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3.5.3提供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质检员岗位证书或质检岗位培训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或施工员岗位培训证书。3.5.4三类人员证书如在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5.5投标人提供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内的“合格”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格式可自拟)。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证照)予以认可,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已按建市[2014]159号资质标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可以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查询的,可以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3%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4.6.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小组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2.4.7.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字要清晰可辨。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封面要有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字样,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做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2.5.4.投标2.5.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5.2.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2.5.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6.5.开标2.6.1.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2.6.2.5.2开标程序(本项目开标过程同步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下浮率范围为8—12%,每0.5%为一档,包括上、下限),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7)宣布各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以递交投标文件时签到的序号为准),同时上传投标人名单(含对应号码球序号)至钉钉群使各投标人知悉,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球(招标人在抽取前投标人已经被否决其投标或认定为无效标的,其对应号码球序号予以剔除),即为中标候选人;(8)由评审小组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如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单位在第二阶段评审过程中不合格的,则由招标人代表重新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剔除原中标候选人的号码球)进入评审区间进行资格审查,依次类推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9)记录开评标过程结果并公布评标书面报告,开标会议结束。(10)开标会议结束。2.7.6.评标2.7.1.6.1评标小组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相关人员组成。6.1.2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7.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7.3.6.3评标评标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8.7.合同授予2.8.1.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2.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8.3.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要求。(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确保银行保函有效。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8.4.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合同协议书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7.4.6工程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组人员)的变更须严格遵守《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办发[2022]54号),项目经理(或总监)除因死亡、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羁押或判刑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职责外,其余原则上不予变更。施工、监理和业主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以上变更条件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业主同意盖章,报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备案。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资格条件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或总监)资格条件和业绩条件,同时须提供在该单位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2.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9.1.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9.2.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2.9.3.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9.4.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9.5.9.3对评标小组的纪律要求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2.9.6.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9.7.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自投标截止当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来往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附表一: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项目总工:(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4.第三章评标办法1.总则1.1为明确和做好本招标工程的开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特制定本办法。1.2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1.3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择优选取报价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优秀队伍。1.4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评标期间不得进入评委住地等任何干扰评标工作,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投标资格。1.5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参与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1.6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评标组织管理和程序2.1根据省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规定,评标小组由业主的有关人员组成。2.2评标小组工作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1、熟悉招标文件。2、符合性和算术性审查。3、商务评审。4、投标文件澄清。5、评分,提出评标意见。6、出具评标报告。3.开标和评标3.1开标3.1.1开标仪式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当地有关部门以及项目质量监督等单位参加,在监督机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3.1.2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开标,并宣布其投标无效。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3.2评标3.2.1评标工作主要对商务进行评审。3.2.2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无效。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3、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4、计划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未填写计划工期的;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与其提供的证书不同的。7、投标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3.3评标过程中,评委对投标文件应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询标,询标时投标人的澄清和承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评标过程情况和评标结果出具评标报告,经全体评委签署后提交招标人。4.评标办法1.商务标评审(1)评标程序及方法:本工程采用随机抽取法,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审查。(2)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3)第一步:投标人代表身份验证后,由招标人代表在下浮8—12%(包括上、下限,每0.5%为一档)的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只抽取一次);第二步:宣布各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以递交投标文件时签到的序号为准),同时上传投标人名单(含对应号码球序号)至钉钉群使各投标人知悉,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球(招标人在抽取前投标人已经被否决其投标或认定为无效标的,其对应号码球序号予以剔除),即为中标候选人。(4)商务标区间的确认:确定定评审区间入围单位的方法为:由评审小组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如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单位在第二阶段评审过程中不合格的,则由招标人重新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剔除原中标候选人的号码球)进入评审区间进行资格审查,依次类推。2.资格审查评审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凡不能满足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否决其投标处理。通过资格后审的必要条件: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所在企业的社保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质检员岗位证书或质检岗位培训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或施工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三类人员证书如在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7)投标人提供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日内的“合格”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承诺格式可自拟)。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证照)予以认可,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已按建市[2014]159号资质标准取得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如可以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查询的,可以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3.中标价的确定中标合同价和中标下浮率的确定:中标合同价=标底造价×(1-中标下浮率)。招标人在下浮率范围中随机抽取的值,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并通过投标文件审查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合同授予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重新招标。6.中标通知书(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弃标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重新招标本工程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应达到三家及三家以上,才可开标。否则应视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若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时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另册)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4.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2.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3.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个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4.4.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5.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6.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由承包人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分包第4.3.2项~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与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外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本款补充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7.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4.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者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9.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4.10.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4.11.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第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爆破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4.12.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款、第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4.13.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不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第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4.14.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15.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13.1.5项: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16.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4.17.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执行龙办发[2020]63号文件关于印发《龙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参照标底预算口径(现行浙江省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和机械费等有关规定计算),以上单价均执行中标下浮率,暂定材料价或无信息价或暂定综合价部分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人与发包人签证确认。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4.18.16.价格调整(本项目不进行动态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値权重,由于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4.19.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以净値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値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包担保责任。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在每月需支付的工程款中,按同比例扣回。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补充:(7)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实际完成量的85%支付工程款(预付款按同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的85%时,未扣预付款最后一次全部扣回)支付方式:每月25日前申报该月完成的工程量,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委托的审价单位审核确认后,于次月30日前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进度款付至合同价(不包括未施工项目或价格调减造价)的85%时(并扣除暂列金额),暂停支付进度款,待提交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并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8.5%;余款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约定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细化为:17.4.1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扣留结算价款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交通主管部门已按规定完成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备案(鉴定)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5交工结算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4.20.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4.21.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4.22.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费用)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标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标,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4.23.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4.24.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4.25.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g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于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26.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274.28.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29.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 包 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 址: 龙港市 邮政编码:21.1.2.6监理人: 待定地址:邮政编码:(监理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24 个月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 同协议书之后 7 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14 天内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3000 元/天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1313.1.1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质量目标要求达合格及以上。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续上表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5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16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1817.3.2(7)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暂停支付进度款,待提交结算资料经初步审核后并办理竣工结算经相关单位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8.5%;余款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9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另加手续费。21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1.5%结算价款。22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3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4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25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26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27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4个月(同缺陷责任期)2820.1工程保险费率:4‰(若保险费率不足4‰的,以实际费率支付;若保险费率大于4‰的,超出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含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29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温州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4.304.31.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和“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投标人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4.32.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通用合同条款1.1.2.2目细化为:本项目的发包人为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招标采购事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说明);(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3图纸的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6.3项约定为: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补充图纸和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没有监理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1.7联络通用合同条款1.7.2项约定为: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受人,并办理签收手续。4.33.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通用合同条款4.1.3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1.10其他义务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2)目细化为:(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名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温交〔2012〕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温交办[2013]142号)。按浙政办发[2012]100号和温交办[2013]142号的要求,承包人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的规定,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30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保证金转入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4.1.10第(4)目细化为:(4)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提升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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