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招标公告(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
项目概况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5月15日 14: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CTCW-2024-04002
项目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
预算金额(元):40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4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12个月)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4年05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4: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4:30
开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
3.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3.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申领CA数字证书、下载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网址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④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⑤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注:投标人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投标人需自行准备好摄像头和耳麦,保持网络稳定通畅,并在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自测硬件能否正常使用,如因自身硬件或网络原因导致询标讲解失败,相关后果自行负责。 (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一致。(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下载。注意:游客通道获取的招标文件仅供浏览使用,潜在供应商请通过规定方式依法获取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大道369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警官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65007826
质疑联系人:金警官
质疑联系方式:0577-650078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502室
传 真:0577-88926649
项目联系人(询问):周鑫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868417557,0577-88926649
质疑联系人:顾晓闻
质疑联系方式:0577-8892664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379号瑞安财税大楼1505室
传真:0577-65822153
联系人:蔡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7-65827567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2024年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运维招标文件--发标.doc765.4K
招标文件项 目 名 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项 目 编 号:ZCTCW-2024-04002采 购 方 式:公开招标采 购 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二O二四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第七部分实质性响应条款及无效标条款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5月15日14分30秒(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CTCW-2024-04002项目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预算金额(元):4000000.00元最高限价(元):无采购需求:标项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数量:1预算金额(元):400000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12个月)。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þ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达到%,其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至2024年5月1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5月1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开标时间:2024年5月15日14点30分开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3.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人须在投标前申领CA数字证书、下载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浙江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开评标”学习专题(网址https://edu.zcygov.cn/luban/e-biding);④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⑤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400-888-4636;天谷CA400-087-8198。注:投标人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投标人需自行准备好摄像头和耳麦,保持网络稳定通畅,并在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前自测硬件能否正常使用,如因自身硬件或网络原因导致询标讲解失败,相关后果自行负责。3.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与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一致。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招标文件,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czt.zj.gov.cn/)下载专区下载。注意:游客通道获取的招标文件仅供浏览使用,潜在供应商请通过规定方式依法获取招标文件。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瑞安市瑞祥大道369号传真:0577-65007856项目联系人(询问):陈警官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65007856质疑联系人:金警官质疑联系方式:0577-6500785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502室传真:0577-88926649项目联系人(询问):周鑫项目联系方式(询问):13868417557,0577-88926649质疑联系人:顾晓闻质疑联系方式:0577-88926649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瑞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379号瑞安财税大楼1505室传真:0577-65822153联系人:蔡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7-65827567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2项目编号ZCTCW-2024-040023采购方式及评标方法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4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预算金额:本项目财政预算金额为人民币4000000.00元。最高限价:无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部分预留份额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þ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针对本项目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6项目属性¨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þ B服务类。7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注: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8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þ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9是否允许分包þ 不允许分包。¨ 允许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工作分包。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þ 接受 11投标保证金不需要12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þ不需要¨ 需要,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13预付款¨ 预付款为本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 %;¨ 本项目为分年度安排预算,每年预付款为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 %。þ 本项目为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且按月支付,不约定预付款。þ 中标人如为大型企业,采购人可不约定预付款。14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内有效。15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þ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6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产品清单: 无 17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4年5月15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18特别说明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与联合体协议中规定的分工内容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2.¨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投标文件的组成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投标文件的组成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19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中标候选人系指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与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2.5中标人系指在本次招标中中标的投标人。2.6“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2.7“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2.8“电子交易平台”系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2.9“▲”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系产品采购项目中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2.10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中以“▲”标识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无效。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3.2支持绿色发展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其投标无效。3.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3.3.2.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3.6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享受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3.7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3.8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4支持创新发展3.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3.4.2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3.6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温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通知》(温财采〔2020〕3号),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可直接登录http://jinrong.zcygov.cn,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也可直接向各银行咨询相关业务。4.询问、质疑、投诉4.1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4.2投标人质疑4.2.1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4.2.2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2.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4.2.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4.2.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2.3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4.2.3.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2.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4.2.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2.3.4事实依据;4.2.3.5必要的法律依据;4.2.3.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4.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4.2.5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4.3投标人投诉4.3.1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提出投诉的质疑人以下简称投诉人)。4.3.2投标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4.3.3投标人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3.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4.3.5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5.招标文件的构成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5.1.1招标公告;5.1.2投标人须知;5.1.3采购需求;5.1.4评标办法;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澄清)公告为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更正(澄清)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该项目的公告信息。三、投标7.招标文件的获取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9.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10.投标文件的语言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资格文件:11.1.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1)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如投标人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11.1.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11.1.3联合协议(如有);11.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11.1.5中小企业声明函;11.1.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11.2商务技术文件:11.2.1投标函;11.2.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有);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11.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11.2.6商务技术偏离表;11.2.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11.3报价文件: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12.投标文件的编制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14.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14.4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对这些费用不负任何责任。15.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属于招标文件无效标规定的情形的,投标无效。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16.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16.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16.4本政府采购项目不允许转包。17.备份投标文件本项目无需提供备份投标文件。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18.开标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解密。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视为投标文件撤回。19.资格审查1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19.2▲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19.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19.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19.5▲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分别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19.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9.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0.信用信息查询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五、评标21.评标委员会21.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含)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1.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1.3评标纪律:(1)评标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2)与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自觉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联系投标人,不得接受或参加投标人或与投标有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有碍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4)保持评审现场安静,不在评审现场随意走动,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暂时离开评审现场的,应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在监控区域内进行相关活动,并应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私下相互串通压制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6)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征询采购人对投标人的倾向性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7)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及涉及投标人商业秘密的信息。(8)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采购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带出评标现场向投标人或其他单位提供。21.4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21.5保密义务: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六、定标22.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23.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结果公告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等。23.3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七、合同授予24.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25.合同的签订25.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等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25.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4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与中标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6.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26.1履约保证金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投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鼓励和支持投标人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中标人也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①中标人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②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中标人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③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中标人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26.2预付款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投标人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标人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中标人也可以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中标人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27.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27.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7.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27.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27.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27.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九、验收28.验收28.1采购人组织对中标人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中标人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28.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28.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28.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其他29.代理服务费29.1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协商,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准价格,并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取,不足8000元按8000元收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请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予以考虑),该费用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付清。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概述1.此份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服务(货物或工程)进行报价。2.现场踏勘:各投标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如有),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投标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3.本次采购设一个标段,投标供应商须对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而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投标将被否决。4.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5.在报价之前,投标供应商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招标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6.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二)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购内容1.1.本次采购内容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需智能交管设备及设备运行的系统后台进行维护,维护期1年(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2.总体要求2.1.投标报价2.1.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模式,对纳入维保范围的全部智能交管设备及设备运行的系统后台进行维护。2.1.2.投标人的报价应为承包完成本次投标需完成全部服务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投标报价包括在提供维护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各种加班费、误餐费、各种社会保险、食宿与交通、设备及工具、器材、服装、安全、管理费用、税费、利润、维护费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2.1.3.投标人的承包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作调整,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除非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变更。2.1.4.投标人的报价不仅应包括采购文件提供的技术条款中所标明的,还应包括任何未明确标出的,但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智能交管设备及设备运行的系统后台维护服务所必须的全部费用。投标人按要求应列入而未列入服务的项目,均认为已含在其报价中。2.1.5.允许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在投标价格不增加且能扩大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其优越性、先进性等详细说明。2.1.6.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市场行情及投标人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竞争能力,提供给买方最优惠的报价。2.2.其他2.2.1.★成交人如不是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投标人或其本地分支机构的,需同时取得现有光纤链路网络运营商(电信、移动、华数)的光纤链路接入、带宽、链路保障等的承诺书(投标人投标时可以只作出相关承诺,成交后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分别提供上述三家运营商针对维保设备光纤链路承诺书的正式文件,不能按期提供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2.2.2.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响应措施和维护方案。2.2.3.投标文件中需具有下列内容:2.2.3.1.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信誉、标准认证、近期业绩、获奖情况);2.2.3.2.主要工作人员配备(人员的简介、职称、身份证复印件、用工合同、社保证明、保险、居住证及相关证书);2.2.3.3.拟投入的主要设备;2.2.3.4.详细的维护方案及人员设备组织计划;2.2.3.5.相关服务承诺;2.2.3.6.提出需要采购单位提供的配合条件。2.2.3.7.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和资料。2.2.4.维护单位需对本项目做好季度维护小结和年度(到期)维护总结,并在每季度结束或年度维护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采购人存档,相关小结或总结文本撰写要求数据详实合理、逻辑清晰。3.道路智能交管设备维保要求3.1.本次维护设备为《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定义的部分执法取证设备(含闯红灯设备、卡口设备、固定测速设备、闭路电视、违法停车自动记录设备(违停球)、人行横道监测设备、测速设备、区间测速设备等),以及监控设备、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路况云直播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维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设备,具体设备清单请自行联系瑞安交警大队获取相关资料,每月维保数量详见下表:设备名称日期2024年2025年设备名称日期06月07月08月09月10月11月12月01月02月03月04月05月闯红灯设备路口338344398398399400417417417417417417闯红灯设备台套146814861790179017941800186518651865186518651865单行线、禁左、禁掉头处535381818181828585858585压线、变道、超车处535353535353535353535353礼让行人处242433333333333636363636违停球处115911721234123412821285136613921392139613991399监控设备(高空鹰眼)处555555555555固定式卡口测速雷达个107107132144144144144144144144144144电动自行车违法取证点位181818181818181818181818移动6F测速仪台777777777777区间测速设备路段222222222222诱导屏套414141414141414141414141路况云直播前端设备个363636363636363636363636无人机套777777777777移动布控球套101010101010101010101010其他其他瑞安交警指定的道路智能交管设备3.2.维护时间: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一年。3.3.智能交管设备维护及保养作业的基本要求3.3.1.★维保期间需保证所维护的设备正常运转,相关设备性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及瑞安交警大队的要求,相关设备能接入交警现有平台或指定平台。前端设备的运行状况、数据按要求接入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有设备运维管理系统。中标方必须接受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业务指导,及时处理和改正提出的存在问题。3.3.2.中标方须设立维修报修专线电话,并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3.3.3.★中标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常驻交警大队提供现场服务,并接受瑞安交警大队的监督管理。中标方不得擅自转包服务。本地长期设置固定的专业相关维护及修理人员不少于6名(驻点人员不少于2人),需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外地户口还需提供居住证及本地居住场所的自购或租赁证明)、用工合同、社保证明及保险证明等,相关人员中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电工作业许可证(电工证)、高空作业许可证。3.3.4.投标时投标人须针对罗阳大道(104国道至院士路路口,含104国道至院士路路口)各路口及路段相关道路智能取证设备作出维护方案。3.3.5.中标方在服务期间需建立巡查制度,实时掌握各违法取证类智能交管设备的运行情况。配合后台维护单位做好前端设备的日常监测及调试。承包期间,中标方在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需在指定时间内派员到达故障现场,做好故障排查工作(含电力、网络等故障的排查),并做好后续维修或报修工作。3.3.6.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对全部违法取证类智能交管设备进行统一检查。对设备布置不规范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要求予以整改,修复及整改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请各投标单位在报价过程中考虑该因素,综合报价。3.3.7.特殊情况,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修复时间。3.3.8.中标方故障修复后必须由采购人相关人员确认。3.3.9.中标单位需在中标后30天内完善现有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上报交警大队,台账至少需包含下列信息:设备厂商、品牌型号、名称、设置地点、道路平面概览图、启用和到期时间、设备类型以及应当定期检定设备的检定信息、设备取证实际效果图、记录的违法行为类别、批准的设备评估报告扫描件、现场交通标志图片等信息。测速取证设备还应当提供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解除限速标志现场图,并标注所在地理位置经纬度信息。区间测速设备还需提供起点标志、终点标志现场图。3.3.10.★中标方对承包项目的违法取证类智能交管设备维护及修理工作,包括人为损坏及因受意外损坏(含雷击、台风等自然因素)的维护及修理。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含在维保期内的设备),中标方接到故障报修后,应先行修复,维护费用由当事人赔偿(赔偿的相关设备及施工费用价格不得高于本年度瑞安交警大队同类项目招标价格,如本年度大队没有同类项目的,参照同类市场价);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中标方负责修复。维保期间未纳入维保的设备除因设备自身原因造成无法使用的由原建设单位维保外,其余如因不可抗力(含雷击、台风等自然因素)或交通事故等引起的设备损坏的,由年度维保单位负责免费维修。3.3.11.对承包项目内的违法取证类智能交管设备,中标方必须定期保养以便其正常运转。各违法取证类智能交管设备再升级改造或更新前,投标人必须无条件维保,不得以升级改造或更新为借口不予维保。维保时间直至收到甲方报废或停用通知为止。3.3.12.★为保证维修作业的及时性,中标方必须在本地具有登高作业车至少一辆,需提供车辆的所有权证明、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如车辆为租赁的还需提供长期租赁协议。登高作业车需长期停放在瑞安市,如因特殊原因(如年审等)需驶离本地的,中标方须另行提供备用车辆,并至瑞安交警大队报备,得到许可后方可更换。维修作业时必须使用投标时指定的车辆,不得临时租用或更换车辆,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其他车辆的,需提供相关车辆资料并向采购人报备,经同意后方可使用。3.3.13.在设施维修施工过程中,中标方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且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尽可能不影响道路交通。必须为所有维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服务期内所有发生的安全事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期内一切安全事故(包括雷击、台风等自然因素以及漏电等)导致人员财产损失的由中标方自行负责。3.3.14.在维护及修理管理期间,中标方必须购置相应的维修应急配件一批,承包费用不作增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3.3.15.前端设备出现损坏无法修复的,必须更换新的设备时,更换设备应为与原同型号或更高档次的型号,不得以次充好,设备更换前需征得瑞安交警大队的书面确认同意。如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经查实后,需立即按照瑞安交警大队的要求无条件更换。3.3.16.★采购人提出需求,将维保的闯红灯、公路卡口、闭路电视等设备拍摄的视频流接入现有V4或雪亮平台存储保存,中标方须按有关规定予以接入,100路以内的相关费用有中标方承担,超出部分双方协商处理;3.3.17.维护期间中标方需根据采购方要求,提供部分设备免费迁移安装服务,其中改摄像头迁移数量为40个、杆件迁移安装10个。3.4.电力、网络连接及电费、光纤链路费用:3.4.1.电力维修材料必须使用安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材料,设备线路的电线电缆需穿暗管敷设,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护保护措施。电力设备、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工程安装标准》中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3.4.2.光纤电路需满足视频流带宽的需求,带宽不足的需无条件免费升级(包含前端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等硬件设备改造)。3.4.3.★因后台管理需要,维护过程中不得变更联网设备的IP地址,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须征得采购人同意并做好变更登记后方可实施。3.4.4.闯红灯设备:维护期间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电费及部分光纤链路租用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但投标人需根据采购人要求对现场的线路进行优化,请各报价单位自行考虑相关费用成本,综合报价。3.4.5.卡口设备:维护期间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电费及光纤链路费用由中标方承担,请各报价单位自行考虑相关费用成本,综合报价。3.4.6.闭路电视设备(违停球)、电动自行车违法取证、区间测速设备、路况云直播设备、高空鹰眼设备:维护期间设备保障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电费、光纤链路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请各报价单位自行考虑相关费用成本,综合报价。3.4.7.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维护期间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光纤链路费用由中标方承担,电费由采购人承担,请各报价单位自行考虑相关费用成本,综合报价。3.4.8.固定卡口式测速设备:维护期间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电费及光纤链路费用等,中标方无需承担,但需要承担故障报修、与有关单位对接等工作。3.4.9.道路智能设备需按相关规范接电,中标单位须加强日常巡查,如发现瑞安交警以外的单位设备从瑞安交警电力接入处转接的,需及时报告,并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每处每次扣1000元。3.5.各类设施具体维保要求3.5.1.设备共性装置维保要求:3.5.1.1.路面、窨井及连接管道:中标方需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及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发现或接到窨井、管线沉降、缺失、损坏而存在安全隐患信息,线路维修等需要开凿路面的,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在24小时内启动修复工作,中标方才能予以实施。确保各类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不因窨井及管道损坏导致设备数据传输中断,恢复开凿路面的费用由中标方负责。若线路井盖及线箱损坏或被盗时,中标方必须负责更换;智能交管设备维修过程中对绿化及路面等造成损坏,中标方必须自行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修复,相关费用由中标方负责。未履行的每次每处扣维护费2000元3.5.1.2.杆件:智能取证设备所对应的杆件的日常维护(如基础损坏、杆件松动、日常防锈处理等)均由中标方承担,应确保杆件上的设备能够牢固安装,如杆件或挑杆出现影响其他设备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形时,维护单位要根据实际做好调整。若未做到位的每次每处扣维护费500元。3.5.1.3.设备连接线的维护要求:维护单位应确保连接设备的电力或网络线路的可靠连接,修复损坏的线路时,应做好线路保护,按照原有线路通道连接,尽可能的做到线路不外露,不遮挡设备视线,无特殊情形不得采用影响景观的架空连接的方式;中标方需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及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发现或接到连接设备的电力或网络线路缺失、损坏而存在安全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派员到场处置,如发现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形,须立即进行处置并消除隐患,同时向采购人报告;未履行的每次每处扣维护费1000元。3.5.1.4.机箱:中标方需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及安全隐患的应急处置,路口机箱设置不合理或影响交通的需免费进行机箱的移改。地面机箱或抱箍机箱均应安装牢固,发现抱箍机箱高度和朝向可能影响人员安全或安全通行的情形应及时进行调整,进入机箱的电源线缆必须套管,并在机箱附近固定住,避免因风摇摆、摩擦引发事故;机箱内部设备、线路安装或连接应符合相关规范。对于机箱固定异常,门、锁损坏,要及时修理或更换。对于机箱设备出现过偷盗情形的,必须对机箱进行额外加固,添加挂锁,按照要求对机箱的进线孔进行封闭或遮挡,避免虫鼠和雨水进入机箱,造成设备和线路的损坏,机箱外部须粘贴或喷涂有效标识。若未做到位的每次每处扣维护费500元。3.5.2.闯红灯设备、卡口设备、闭路电视设备、电动自行车违法取证、路况云直播前端设备、高空鹰眼监控设备维保具体要求:3.5.2.1.本次参加维保的设备为瑞安交警建设或使用的已过维保期的设备。3.5.2.2.维保期间,对于尚在质保期内的上述设备,采购人认为需要中标方提供服务的,中标方应当立即响应,给予相应的服务;如故障系设备损坏引起的,书面告知采购方。3.5.2.3.维保内容主要包含:系统前端摄像机、补光灯、杆件、线路等的清理、设备除尘、设备维修及更换、故障排除以及树木遮挡处置、位置调整等。3.5.2.4.维保设备修复后须满足《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1043-2013)、《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870-2017)、《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426-2017)、《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961-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1022-2022)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3.5.2.5.故障处理:1.对个体故障,中标方需在发现故障或接到通知后(包括网络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等),中标方必须在市区20分钟、其他地方1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进行维修。普通故障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交警大队,双方协商另行确定。对4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必须在24小时内以备件进行更换,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但因供电引起的故障不受此时限限制。2.对批量故障,中标方需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投诉的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3.5.2.6.维护保养:3.中标方需每季度安排对相关设备进行例行清洁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检,每年春季对设备的防雷接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周通过平台对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及时派修故障。4.中标方应记录相关详细报告,由采购人书面确认,未履行的每次扣维护费2000元。3.5.2.7.考核要求:5.维修保养记录需在维修当天录入系统,并通知瑞安交警大队。6.同一设备同一故障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服务商应无条件更换新配件,不得再次维修解决。如因未及时更换新配件,而造成一个月内再次故障的,每出现一次,并扣除人民币500元。7.采购人在日常巡查中,若查到中标方未及时发现的故障点,按1000元/点·次扣除维护费。8.采购人定期组织检查,若查到设备完好率(交通意外损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低于95%,每低1个百分点扣除维护费10000元,若完好率低于80%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9.因人为原因,造成产生大量无效数据等现象出现,按2000元/点·次扣除维护费。10.因中标方故障处理不及时导致录像丢失,按2000元/点·次扣除维护费。11.设备拆除返修的,必须提供备件,确保系统正常持续工作,未履行的每次扣维护费2000元。3.5.3.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维护:3.5.3.8.本次参加维保的设备为瑞安交警所属的全部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3.5.3.9.★投标响应投标人应提供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的原厂维保授权,若在中标后7天内无法提供的将被取消成交资格。3.5.3.10.维保内容主要包含: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的前端(含LED屏及内置模块,设备安装点位的基础、立杆、外壳、箱体、供电线路、网络线路、前端设备运行情况监控摄像机等),后台发布软件等。3.5.3.11.维保设备修复后运行须满足《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GA/T484-2018)》、《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通信协议(GA/T1055-2013)》等相关标准的要求。3.5.3.12.维保期内,中标方必须确保系统正常运转(包括前端、传输和后端等系统所有设备的维修、更换)。维保的质量要求达到正常的显示效果,维修所需的配件为原厂设备,不得以次充好。3.5.3.13.★保证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数据能够接入到瑞安交警自建智慧交管平台,瑞安交警指挥中心能够在平台中实时发布相关交通诱导、安全宣传等信息,发布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在前端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中正常显示。在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可以远程开启或关闭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3.5.3.14.故障处理:12.对个体故障,中标方必须在发现故障或接到申告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处置,并市区20分钟、其他地方1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进行维修,24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24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必须在24小时内以备件进行更换,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但因供电引起的故障不受此时限限制。13.对平台或机房批量故障,中标方需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投诉的1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14.中标方故障修复后必须由采购人相关人员确认。特殊情况,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修复时间。72小时内未完成故障处理,每次扣除维护费2000元。在维护管理期间,中标方必须购置相应的维修应急配件一批,承包费用不作增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设备拆除返修的,必须提供备件,确保系统正常持续工作,如因配件不到位等原因延误维修的,每次扣除人民币2000元。3.5.3.15.维护保养:15.中标方要每季度安排对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摄像机及相关设备进行例行清洁,每季度对设备进行一次现场巡检,每年春季对设备的防雷接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周通过平台对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进行一次巡检,并及时派修故障。中标方应记录相关详细报告,由采购人书面确认,未履行的每次扣维护费2000元。3.5.3.16.如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安装位置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拆装、调整或转移位置,中标方需及时予以配合,每年提供不少于2次的免费移机服务,超过两次的所需费用按实际工程量与提出方结算。3.5.3.17.同一设备同一故障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服务商应无条件更换新配件,不得再次维修解决。如因未及时更换新配件,而造成一个月内再次故障的,每出现一次,则该安装点位不予计费,并扣除人民币500元。3.5.3.18.对承包项目内的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诱导屏),中标方必须定期保养以便其正常运转。各安装点位再升级改造或更新前,投标人必须无条件维保,不得以升级改造或更新为借口不予维保。维保时间直至收到甲方报废通知为止。3.5.4.固定卡口式测速雷达设备、区间测速设备、移动6F测速仪的维护保养3.5.4.1.本次参加维保的设备为瑞安交警建设、使用的已过质保期的固定卡口式测速雷达设备,移动6F测速仪、区间测速设备。中标方须对测速设备经常性的测速校准工作,校准测试每季度不少于1次,3.5.4.2.★瑞安交警大所所属的全部固定测速雷达、移动式测速仪的标定工作(含质保期内的设备)交由中标方负责实施,对测速设备的定期标定进行全程人员组织服务工作,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计量标定,取得标定合格证书,保证测速设备符合执法要求。3.5.4.3.维保内容主要包含:前端雷达、区间测速设备前端摄像机、补光灯、杆件、线路等的清理、设备除尘、设备维修及更换、故障排除以及位置调整等。3.5.4.4.维保设备修复后须满足《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297-2001)、《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B/T959-201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3.5.4.5.故障处理:16.中标方需在发现故障或接到通知后(包括网络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等),中标方必须在市区20分钟、其他地方1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进行维修。普通故障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及时上报交警大队,双方协商另行确定。对48小时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必须在24小时内以备件进行更换,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但因供电引起的故障不受此时限限制。17.固定卡口式测速雷达因故障修复后,必须按照质检部门有关规定,采取设备实验室标定+现场标定的方式,经标定合格后,才视为维护达标,投入使用,维护期限可以酌情延长。3.5.4.6.维护保养:18.中标方需每季度安排对相关设备进行例行清洁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检,每年春季对设备的防雷接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周通过平台对设备进行一次巡检,并及时派修故障。3.5.4.7.中标方应记录相关详细报告,由采购人书面确认,未履行的每次扣维护费2000元。3.5.4.8.考核要求:19.维修保养记录需在维修当天录入系统,并通知瑞安交警大队。20.同一设备同一故障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服务商应无条件更换新配件,不得再次维修解决。如因未及时更换新配件,而造成一个月内再次故障的,每出现一次,并扣除人民币500元。21.采购人在日常巡查中,若查到中标方未及时发现的故障点,按1000元/点•次扣除维护费。22.采购人定期组织检查,若查到设备完好率(交通意外损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低于95%,每低1个百分点扣除维护费10000元,若完好率低于80%的,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23.应在瑞安交警大队的要求下提供ROBOT品牌雷达测速设备及软件(含雷达、相机、显示屏、触发器、闪光灯、灯管、连接线、电源线、相机镜片、无线路由器、充电器、电瓶、箱体、下载升级软件等)一年维护服务;升级下载软件,应在图片上显示设备铭牌号、序列号、时间、地点(简体中文)、车速、限速、雷达测速方向等,并符合国标及有关执法标准,如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执法设备获取的图片证据作出新的要求,中标方必须及时响应采购方有关要求,更新相关软件以符合新要求。若未做到位的每次扣维护费500元。3.5.4.9.测速设备发生故障应在5个自然日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提供备用设备;所有备用设备应与原测速设备同型号或性能高于原型号,并通过质监部门有关检测标定。3.5.4.10.单套设备同类故障修复1个自然月内超过三次(含),或在3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修复的,更换坏损零部件。更换的配件应为该设备启用之日后生产的配件,功能不低于现有设备的各项参数,中标方需提供配件的合格证及检测证明。3.5.5.无人机的维护保养3.5.5.1.本次参加维保的设备为瑞安交警现有的无人机设备。3.5.5.2.维保内容主要包含:对现有无人机设备进行常态性的规范维护、保养及日常维修工作,确保无人机在每次使用时的安全可靠,无人机的维护包括无人机的清洁干燥、动力系统维护、云台相机维护、无人机电池的维护、无人机电机的维护和无人机螺旋桨的维护及控制系统维护等。3.5.5.3.维保或维修后需能够达到无人机的首飞条件要求,相关无人机需满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GB42590)的规定。3.5.5.4.故障处理:中标方需在发现故障或接到通知后(包括网络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等),中标方必须在市区20分钟、其他地方1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进行维修。3.5.5.5.维护保养:中标方需每季度安排对相关设备进行例行清洁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检,并及时派修故障。3.5.5.6.中标方应记录相关详细报告,由采购人书面确认,未履行的每次扣维护费2000元。3.5.5.7.考核要求:24.维修保养记录需在维修当天录入系统,并通知瑞安交警大队。25.同一设备同一故障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服务商应无条件更换新配件,不得再次维修解决。如因未及时更换新配件,而造成一个月内再次故障的,每出现一次,并扣除人民币500元。3.5.5.8.无人机设备发生故障应在5个自然日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提供备用设备;所有备用设备应与原无人机设备同型号或性能高于原型号。3.5.5.9.单套设备同类故障修复1个自然月内超过三次(含),或在3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修复的,更换坏损零部件。更换的配件应为该设备启用之日后生产的配件,功能不低于现有设备的各项参数,中标方需提供配件的合格证及检测证明。3.5.6.移动布控球的维护保养3.5.6.1.本次参加维保的设备为瑞安交警现有的移动布控球。3.5.6.2.维保内容主要包含:对现有移动布控球进行常态性的规范维护、保养及日常维修工作,确保移动布控球在每次使用时的安全可靠,移动布控球的维护包括设备设备本体的维护、存储卡的维护、4G流量卡的维护、控制系统维护等。3.5.6.3.维保或维修后需能够达到移动布控球的首次使用条件要求。3.5.6.4.故障处理:中标方需在发现故障或接到通知后(包括网络通知、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及书面通知等),中标方必须在市区20分钟、其他地方1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进行维修。3.5.6.5.维护保养:中标方需每季度安排对相关设备进行例行清洁保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现场巡检,并及时派修故障。3.5.6.6.中标方应记录相关详细报告,由采购人书面确认,未履行的每次扣维护费2000元。3.5.6.7.考核要求:26.维修保养记录需在维修当天录入系统,并通知瑞安交警大队。27.同一设备同一故障一个月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服务商应无条件更换新配件,不得再次维修解决。如因未及时更换新配件,而造成一个月内再次故障的,每出现一次,并扣除人民币500元。3.5.6.8.移动布控球设备发生故障应在5个自然日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提供备用设备;所有备用设备应与原移动布控球设备同型号或性能高于原型号。3.5.6.9.单套设备同类故障修复1个自然月内超过三次(含),或在3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修复的,更换坏损零部件。更换的配件应为该设备启用之日后生产的配件,功能不低于现有设备的各项参数,中标方需提供配件的合格证及检测证明。4.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后台维保服务要求4.1.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4.1.1.本次采购内容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需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维保服务。中标人将作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智能交管设备系统后台维保服务的承办单位。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并尽可能地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4.1.2.现有各系统概况:4.1.2.1.大华汇聚集群:部署于视频专网,除应用平台软硬件外,还包含存储服务器和数据对接网关。该集群用于接入大华各类采集设备,各类视图资源存储于下挂的存储服务器,是一套集成卡口、视频、违法数据汇聚调用的多能集群。4.1.2.2.海康汇聚集群:部署于视频专网,除应用平台软硬件外,还包含存储服务器和数据对接网关。该集群用于接入大华各类采集设备,各类视图资源存储于下挂的存储服务器,是一套集成卡口、视频、违法数据汇聚调用的多能集群。4.1.2.3.违法数据汇聚系统:分别部署在视频专网和公安信息网,成对配置,分置于安全交换系统两侧,与安全隔离系统交互,将违法数据从视频专网汇聚摆渡到公安信息网。违法数据汇聚系统支持海康、大华、宇视等主流厂家的违法视图数据接入及分发共享。4.1.2.4.视频安全交换系统:部署于视频专网与公安信息网之间,系统通过内置专用的硬件和安全芯片,实现对所有过往的数据流进行剥离通信协议后的网络隔离交换,实现数据从视频专网到公安信息网的单向传输。4.1.2.5.瑞安市城区货车闯禁采集系统:部署于公安信息网,通过设置禁行区域、禁行时间,利用算法识别大型货车,按照内置算法智能研判,对进入到城区的闯禁货车进行二次抓拍,与数据库中的通行证车辆进行比对,研判出违法车辆并发送到集成指挥平台,是一套有效规范中心城区大货车通行秩序的治堵应用系统。4.1.2.6.实战运维系统:部署于视频专网,实战运维系统通过对电警设备集中化管理、状态实时监控、故障告警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统计报表自动化生成,实现“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终端服务、运维监控、工单管理、运维考核统计,构建统一、完善、主动的运维服务集中管理平台,提高设备的在线率,保证业务、系统和网络的可靠运行。4.1.2.7.AI预审系统:部署于视频专网,在电警违章数据录入过程中,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人工复核处理数据审核业务,有效剔除不符合证据相关要求的图片及视频文件,提高人工审核效率。4.2.运维要求4.2.1.数据运维4.2.1.1.基础数据治理28.基于省标准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的基础资产档案信息库,为资产电子化入档、巡检、分析、维修提供基础数据资源。为后续视频监控前端点位的科学布建、平台建设、业务应用提供决策依据,实现设备资源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29.开展基础数据整理工作,需对历史基础数据和新项目基础数据同步管理。新项目验收前,应由运维人员负责收集项目资料、设备资料;对已经验收的项目,应重新核查项目基础资料,对不全完整的资料进行补充。具体设备资料应包括前端摄像机及配件资产、机房设备资产和软件资产。4.2.1.2.数据录入管理:设备基础数据整理完成后,应按照应用需求,分别录入到集成指挥平台、运维管理平台,并保持实时更新。4.2.1.3.数据巡检管理30.后台数据巡检:包括数据接入集群可用性监测、违法数据汇聚系统的数据转发时效性监测、安全交换系统巡检监测和瑞安市城区货车闯禁采集系统数据监测。31.异常数据研判:巡检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对异常问题进行定位,启动排障程序,解决故障进行记录。4.2.2.软件运维:本期项目软件运维范围涉及厂商汇聚集群、违法数据汇聚系统、安全交换系统、实战运维系统(含派单小程序)、瑞安市城区货车闯禁采集系统。4.2.2.4.基础软件运维32.数据库运维:数据库运维包括数据库性能监测、数据库优化、病毒防范、异常状态恢复、定期备份。33.中间件运维:中间件运维包括生命周期诊断和使用频率监测。34.应用引擎运维:应用引擎运维主要面向接入系统中的海康、大华集群,分为功能模块和后台两部分。35.账号管理:账号管理分为账号权限管理和使用情况诊断。4.2.2.5.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采集的数据摆渡保障36.保障内容:利用边界安全交换系统集成的数据传输通道,将非现违法数据从视频专网外汇聚模组摆渡到公安信息网搭建内汇聚模组,保障违法数据的高效采集、管理、摆渡、分发能力。37.系统功能:按照温州市交管局《智能交通监控集成平台-数据传输接口规范说明-WS-V4.1》规范,原有的厂家接入平台海康和大华需根据WebService框架定制接口进行升级,同步方式写车辆信息(含车辆图片信息)。实现与“违法数据摆渡系统”进行无缝对接,违法图片数据可安全高效上传,数据上传失败后支持重传。38.集成指挥平台对接:“集成指挥平台”作为“违法数据汇聚系统”的上级平台,有专用数据协议,“违法数据汇聚系统”需参照“集成指挥平台”数据规范,定制数据接口并无缝对接该平台,支持瑞安交警违法数据实时上传。39.新上点位将点位添加至违法数据汇聚系统,接入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点位的状态信息,完成入库。4.2.3.专项服务要求40.不礼让行人违法数据应按照业务需求定期上传到公安信息网。41.温州交管智能卡口共享平台重点卡口点位数据巡检分析,发现数据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反馈协助处理数据异常。42.集成指挥平台违法数据巡检分析、重点卡口点位巡检分析,巡检过程中发现异常数据时及时协助交警大队下发工单并协助配合处理异常问题。43.支持将数据同步推送至温州交管局特定的系统,支持数据分发至第三方系统。44.支持反馈并跟进对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包括厂家协议不规范、对接设备资料不全、业务数据丢失等常见问题。45.含专项巡检、流量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服务。46.上级考核的重点卡口、视频点位运行状态、质量保障。47.制作完善相关基础资料台账,对接入的各种视频设备和机房设备进行管理,同时按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大队所属设备的“一机一档”工作申请、登记、填报等工作。48.有关非现场执法取证设备编号审批的相关资料采集、申报。49.其他监控类设备接入V4平台或雪亮平台的技术支持,支持重点视频点位视频重点巡检分析,发现异常视频点位第一时间派发工单并协助处理。4.2.4.硬件运维:本次涉及的机房设备不少于80台服务器、20台存储、3套网闸、5台交换机、3台核心交换机,分别部署于托管机房和大队直属机房内,后续项目新增的IT设备也在本次维保范围内。50.设备上架:鉴于公安机房的重要性及安全需求,应由机房维保人员进行专业化、规范化部署服务器、存储、交换机等IT设备的机房部署。51.日常巡检:通过机房现场巡检、远程巡检、自动化巡检等方式对服务器、存储、硬盘、网闸、交换机等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并对巡检结果登记记录,输出运维日志。52.操作系统管理1.对主机设备的操作系统运行状态检查、监控及预警。2.操作系统性能分析、设备日志检查分析等,操作系统配置优化、性能调优、垃圾数据清理等。3.操作系统故障响应、排查、诊断和处理。4.操作系统安全加固,设置高危端口禁用;对发布的系统漏洞,及时进行补丁升级;上级通报情况处置。53.故障处理:在运维过程中出现磁盘、内存等硬件故障,进行更换,故障配件安全化处理后寄到原厂返修。54.应急保障:在重大安保,如市两会、党代会、文卫城市检查、马拉松等及其他各种突发维稳应急事件期间,现场指挥部需搭建视频监控平台延伸展示,中标方须及时做好相应工作。4.2.5.升级扩容服务:积极响应业务需求,配合原厂商对平台的扩容、升级及割接等运维范围内的相关工作。4.3.其他运维要求4.3.1.驻点维护人员不少于2人,驻点人员须持有有关资质证书,能熟悉掌握相关技能,驻点人员遵循交警大队有关规定,工作时间与考核服从大队领导安排,驻点人员如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或不能胜任运维工作,交警大队可以要求中标单位替换驻点人员或中止合同,造成大队上述平台(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需赔偿相关损失。驻点维护人员运维工作职责清单详见下表:运维工作职责清单岗位职责机房管理员负责本期项目硬件运维的设备运维工作:设备资产管理、日常巡检、协助机房设备上架、故障处理、应急保障、操作系统管理等硬件运维相关工作。技术支撑人员负责本期项目涉及到的软件运维工作、数据运维工作及专项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数据摆渡保障、基础数据治理、数据录入管理、数据巡检管理等相关工作。4.3.2.投标单位须获得上述在用平台(系统)原开发单位的技术协助授权,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投标单位需在中标后7天内提供相关系统的原厂授权或原厂服务承诺,如无法提供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4.3.3.驻点维护人员需同步配合做好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部的电脑临时维护及平台搭建工作。4.3.4.维护单位还需负责做好交警大队的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各系统平台升级后的顺利实施。4.3.5.维护单位需对完成现有交通设施维护平台及交通设施申报平台的系统升级工作。4.3.6.服务时间要求4.3.7.接收服务请求和咨询:在7*24小时工作时间内设置由专人职守的热线电话,接听内部的服务请求,并记录服务台事件处理结果。4.3.7.6.在非工作时间设置有专人7*24小时接听的移动电话热线,用于解决内部的技术问题以及接听7*24小时机房监控人员的机房突发情况汇报。4.3.7.7.服务响应时间:故障级别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时间I级:属于紧急问题;其具体现象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业务停止、数据丢失。工作日10分钟,非工作日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12小时以内II级:属于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出现部分部件失效、系统性能下降但能正常运行,不影响正常业务运作。工作日10分钟,非工作日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24小时以内III级:属于较严重问题;其具体现象为:出现系统报错或警告,但业务系统能继续运行且性能不受影响。工作日10分钟,非工作日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48小时以内IV级:属于普通问题;其具体现象为:系统技术功能、安装或配置咨询,或其他显然不影响业务的预约服务。工作日10分钟,非工作日30分钟,2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方案5天内注:(1)技术支持人员在解决故障时,应最大限度保护好数据,做好故障恢复的文档,力争恢复到故障点前的业务状态。(2)对于“系统瘫痪,业务系统不能运转”的故障级别,如果不能于12小时内解决故障,将在16小时内提出应急方案,确保业务系统的运行。故障解决后24小时内,提交故障处理报告。说明故障种类、故障原因、故障解决中使用的方法及故障损失等情况。(3)采购方日常使用中发现的故障现象,须在10分钟内进行响应,60分钟内解决问题,60分钟内不能解决的需向采购方做好书面说明。4.3.8.安全保密要求4.3.8.1.运维人员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增强保密观念,保守通信秘密,禁止将有关通信设备、网络组织、视图资料等机密资料任意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以任何方式泄露涉及机密等秘密文件。4.3.8.2.运维人员均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并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3.8.3.运维人员出入必须严格履行登记审批制度。在监控中心现场不得随意操作维护终端及运行设备,不得随意翻阅相关资料及拍照、录像。4.3.8.4.遵守监控中心保密要求,不得违规查看、使用、复制、私自留存涉密信息,不得转借、公用账号。4.3.8.5.遵守客户内网(公安网及公安视频专网)使用规定,不得使用双网卡同时登陆内外网:不得在内网机器上连接任何有无线功能的设备;不得将开发、维护和监控等生产用计算机登陆公网。4.3.8.6.遵守用户对于出入客户监控中心的各项规定。4.3.8.7.违反安全保密要求的,采购将视情予以处理,4.3.9.考核要求:采购人对成交人将展开不定期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相关系统无法正常查询及运行的,如成交人未及时发现的每次扣除2000元。4.3.9.1.有效数据存储不达标的,每发现一次,一个点位扣除1000元。4.3.9.2.有效数据上传不达标的,每发现一次,一个点位扣除1000元。4.3.9.3.上传数据未能及时上传至指定平台的(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为准),每发现一次扣除1000元。4.3.9.4.因运维不及时,造成的其他不达标情形,根据实际后果每发现1次扣除1000元。4.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一商务和技术评分合计80分序号评分内容评分标准主观分/客观分权重1业绩根据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由评委会核定,每具有一个同类维护类业绩得1分,满分2分。客观分2分2维护方案根据投标人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现状的分析及理解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6分,其中:1.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现状总体认知全面,描述准确,对实际情况能做出较为全面的理解和说明的得6分;2.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现状的总体认知较为全面,描述较为准确,对实际情况能做出较为全面的理解和说明的得4分;3.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现状的总体认知一般,描述相对准确,对实际情况能做出一定的理解和说明的得2分;4.未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现状作出总体认知说明或总体认知及理解有误的得0分。主观分6分2维护方案根据投标人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的全面性,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5.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完整,描述全面,考虑周祥的得4分;6.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较为完整,描述较为全面,考虑较为周祥的得3分;7.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相对完整,描述相对全面,考虑相对周祥的得2分;8.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基本完整、但考虑不够全面,存在一定的缺漏的得1分;9.未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做出维护方案或维护方案明显有误的得0分。主观分4分2维护方案根据投标人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的可实施性,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10.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考虑全面,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的得4分;11.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较为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考虑较为全面,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的得3分;12.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相对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考虑相对全面,可实施性一般的得2分;13.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基本可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考虑不足,可实施性较差的得1分;14.未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做出维护方案或维护方案不可行的得0分。主观分4分2维护方案1.根据投标人的维护方案的合理性,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15.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合理,实施流程准确,各项保障措施全面合理的得4分;16.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较为合理,实施流程较为准确,各项保障措施较为全面合理的得3分;17.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相对合理,实施流程相对准确,各项保障措施相对全面合理的得2分;18.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的维护方案整体基本合理,实施流程基本准确,各项保障措施基本合理的得1分;19.未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做出维护方案或维护方案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4分2维护方案2.根据投标人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20.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全面、合理、准确,解决方案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的得4分;21.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较为全面、合理、准确,解决方案针对性较强,可实施性较强的得3分;22.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相对全面、合理、准确,解决方案针对性一般,可实施性一般的得2分。23.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基本全面、合理、准确,解决方案针对性较差,可实施性较差的得1分24.未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做出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的或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4分2维护方案根据投标人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实施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25.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实施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考虑全面,处置方案合理,服务承诺切实有效,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的得4分;26.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实施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考虑较为全面,处置方案较为合理,服务承诺较为切实有效,针对性较强,可实施性较强的得3分;27.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实施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考虑相对全面,处置方案相对合理,服务承诺相对切实有效,针对性一般,可实施性一般的得2分。28.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实施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考虑基本全面,处置方案基本合理,服务承诺基本切实有效,针对性较差,可实施性较差的得1分29.未对指定线路沿线道路智能取证设备做出实施过程中的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的或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4分2维护方案根据投标人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的现状分析及理解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30.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现状总体认知全面,描述准确,对实际情况能做出较为全面的理解和说明的得4分;31.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现状的总体认知较为全面,描述较为准确,对实际情况能做出较为全面的理解和说明的得3分;32.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现状的总体认知一般,描述相对准确,对实际情况能做出一定的理解和说明的得2分;33.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现状的总体认知存在一定的瑕疵,对实际情况能够做出基本的理解和说明的得1分;34.未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现状作出总体认知说明或总体认知及理解有误的得0分。主观分4分2维护方案根据投标人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及可实施性,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35.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方案整体全面、合理,可实施性强的得4分;36.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方案整体较为全面、较为合理,可实施性较强的得3分;37.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方案整体相对全面、相对合理,可实施性一般的得2分;38.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方案整体基本全面、基本合理,可实施性较差的得1分;39.未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做出维护方案或维护方案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4分2维护方案根据投标人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处理方案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4分40.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处理方案考虑全面,处置方案合理,服务承诺切实有效,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的得4分;41.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处理方案考虑较为全面,处置方案较为合理,服务承诺较为切实有效,针对性较强,可实施性较强的得3分;42.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处理方案考虑相对全面,处置方案相对合理,服务承诺相对切实有效,针对性一般,可实施性一般的得2分。43.对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维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处理方案考虑基本全面,处置方案基本合理,服务承诺基本切实有效,针对性较差,可实施性较差的得1分44.未现有智能取证设备系统后台系统做出维护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处理方案及相关服务承诺的或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处理方案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4分3投标人拟投入使用的主要设备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设备情况,由专家自主评分,满分6分45.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种类多,设备数量多,设备性能先进,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得6分;46.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种类较多,设备数量较大,设备性能相对先进,基本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得4分;47.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种类较少,设备数量少,设备性能一般,能满足基本工作需求的得2分。48.未提供或未描述的得0分主观分6分4投标人拟投入人员3.根据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验、学历、专业素质及管理能力等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6分49.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丰富,接受过高等教育培训,专业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的得6分;50.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较丰富,接受过高等教育培训,专业素质较高,管理能力较强的得4分;51.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一般,接受过基本的教育培训,专业素质一般,管理能力一般的得2分;52.未提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无对应的同类项目工作经验、教育培训、专业素质及管理能力的得0分。主观分6分4投标人拟投入人员4.根据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及服务支持团队的相关资质证书、职称、履历等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6分53.拟投入技术人员及服务支持团队工作经验丰富,各项资质证书齐全,专业素质高的得6分;54.拟投入技术人员及服务支持团队工作经验较丰富,各项资质证书相对齐全,专业素质较高的得4分;55.拟投入技术人员及服务支持团队工作经验一般,各项资质证书基本齐全,专业素质一般的得2分;56.未提供技术人员及服务支持团队或技术人员及服务支持团队无对应的同类项目工作经验、资质证书、专业素质的得0分。主观分6分4投标人拟投入人员根据项目组维护人员的配备数量、年龄学历、工作年限、专业素质及技术能力等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6分57.拟投入维护人员数量多,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得6分;58.拟投入维护人员数量较多,年龄结构较合理,工作经验较丰富,专业素质较高,技术能力较强的得4分;59.拟投入维护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基本需求,年龄结构相对合理,工作经验相对丰富,专业素质一般,技术能力一般的得2分;60.未提供维护人员或维护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基本要求的得0分。主观分6分5服务承诺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5分61.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描述合理科学,满足采购要求的得5分;62.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描述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采购要求的得3分;63.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描述较为简单或存在瑕疵的得1分。64.未提供或描述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5分6网点设置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服务网点设置情况及人员配置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5分65.针对本项目设置的服务网点布局合理,网点规模大,人员配置合理的得5分66.针对本项目设置的服务网点布局较为合理,网点规模较大,人员配置较为合理的得3分67.针对本项目设置的服务网点布局相对合理,网点规模一般,人员配置能够满足日常需求的得1分68.为针对本项目设置服务网点或网点设置不能满足日常需要的得0分主观分5分7培训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培训(包括对采购人的培训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安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3分69.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培训安排合理,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方式灵活多变的得3分;70.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培训安排较为合理,培训内容较为丰富,培训方式相对灵活多变的的得2分;71.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培训安排一般,培训内容单一,培训方式较少的得1分。72.未提供日常培训方案或描述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3分8优惠承诺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实际优惠承诺情况,由评标专家自主评分,满分3分73.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实际优惠承诺内容丰富、务实有效、可实施性强的得3分;74.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实际优惠承诺内容较为丰富、较为务实有效、可实施性较强的得2分;75.针针对本项目所提出的实际优惠承诺内容一般、可实施性一般的的得1分。76.未提供实际优惠承诺或描述不合理的得0分主观分3分二报价评分合计20分1报价的初评报价文件开标后评标专家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查。1.报价书中有无差错(遗漏或多计)或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2.付款方式和进度是否响应招标要求;3.是否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采购人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供应商义务,或提出不同的验收和计量办法不同的纠纷和质量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工期(交货期)、质量目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评标价的确定:1、初审时发现价格计算有误,将按下述原则修正:1.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如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表示的有差别,以正本为准,修正副本。6.如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7.▲如投标供应商缺漏项价格比例达到投标报价的5%(含)以上时,属于商务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8.如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前后矛盾,评委会将作出不利于投标供应商的修正。 注(1)~(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合同价的确定:投标文件任何有缺漏项报价的,包括漏项产生的费用,如果中标,将以不利于投标供应商利益调整合同价格。4报价得分: 资格及符合性审查通过并且技术商务标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报价评分。投标供应商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出报价评分值:1)全部有效投标供应商中的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2)各投标供应商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得分:1.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20分;2.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得分按下面公式计算得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20分;3.商务报价得分计算保留小数2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注: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微型企业扣除10 %。小型和微型企业是指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要求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备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部分)时,建议按此目录(序号和内容)提供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评标标准2.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三、评标程序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3.2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3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3.4报价评审。3.4.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4.1.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3.4.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4.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4.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4.1.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3.4.2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3.4.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3.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4.5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商务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商务技术得分相同的,按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情况”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均相同时,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该产品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6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包括所有合格投标人),并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4.1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4.2.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4.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2.3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4.2.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2.5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4.2.6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4.2.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2.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4.2.9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4.2.11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2.4.2.12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4.2.13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4.3.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4.3.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4.3.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3.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3.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5.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5.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6.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7.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7.1未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2已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3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7.5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1.3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发包方(采购人):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订地点:承包方(中标人):签订日期:年月鉴于发包方于年月日接受承包方对本合同服务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和本合同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投标中的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1.合同内容:依据采购内容或发包方指定内容。2.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完成瑞安市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3.维护、维保人员承包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派出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维护、维保人员参与服务,如承包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因素质、技术水平、服务质理、现场管理经验、采用的设备、文明安全等都不符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要求时,发包方有权要求其重新调整充实服务人员,承包方必须接受,否则作违约处理,此时发包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方应予赔偿。4.承包费用本合同承包费用是指为完成瑞安市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的所有费用,实行固定总价包干,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承包费用。全部费用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5.设备、材料供应本承包范围内所需设备、系统的一切维护、维保材料原则均由承包方提供,发包方认可。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均须有清单、合格证、质保书或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进口设备、材料交货时,承包方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及相应的通关证明、完税证明)。如发现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任何一方均必须停止使用,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责任。6.维护、维保质量及其管理6.1.承包方保证在维护、维保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技术、优质的材料和零部件、一流的工艺、严格的质量管理为发包方提供技术先进、质量上乘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维护、维保服务要求。6.2.承包方应按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或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对设备系统的维护、维保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服务。6.3.承包方应保证所服务的设备、系统通过正常的维护保养,具有使发包方满意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6.4.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整个服务过程中的服务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承包方应服从其管理。承包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所维护的设备系统确实需要更换设备、材料等,应及时和发包方取得联系,经发包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6.5.发包方如发现承包方的维护、维保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要求,有权通知承包方暂停服务进行整改,其整改方案经承包方认可后方可开展维护、维保工作。6.6.服务质量、技术标准如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国家或专业(部)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6.7.本次维护、维保期限暂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至2025年5月31日。6.8.发包方应提供相应的维保设备、系统的资料给承包方,包括:6.8.1.维护、维保资料系统软、硬件设备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系统软件及所安装硬件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等。6.8.2.技术资料技术资料主要提供给参与服务的操作人员、维护人员使用,包括:设备及系统说明书和原理图、设备及系统安装线路图、安装手册、操作和维修手册、技术规范及其他必须的技术资料。7.设备、系统的变更7.1.承包方在维护、维保过程中如发现设备系统在原设计上存在问题或不合理的情况,或为维护、维保方便而提出变更、优化设计的方案,须经发包方认可签证同意后才能实施,承包方不得擅自变更。7.2.发包方发出的设备系统的变更联系单,同样属于合同文件,承包方必须实施。8.双方责任8.1.发包方1.1.提供服务用水,电接口(如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2.审核承包方维护、维保服务的内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维护、维保服务费用;1.3.对维护、维保组织、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8.2.承包方1.承包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条件和内容对设备系统进行维护、维保服务。2.编制维护、维保方案和参与服务人员的安排。3.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优质的维保服务。4.对设备系统出现的故障,无条件负责处理,直至发包方满意为止。9.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9.3.按季支付,每季度进行结算,每季度第一个月支付上季度服务费用,在季度小结报告并收到付款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9.4.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组织维修人员对整个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巡检、维护。10.违约责任10.1.服务质量责任违约1.在维护、维保服务期间,凡设备、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处理,直到设备、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止。2.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通知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系统所出现的故障。3.由于承包方维护、维保方法不当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由承包方负责,并保证及时给予更换或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4.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设备故障或损坏,其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再定。5.承包方现场维修人员的安全施工作业由承包方全权负责,并应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在巡检工作中出现人身与财产的意外损害。10.2.违约赔偿除不可抗力外,如承包方发生不能按时提供服务,发包方发生中途取消服务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办法处以罚金。1.承包方逾期提供服务,发包方可从合同价款中按比例扣除服务费。2.逾期服务扣除服务费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8%,一旦达到扣除服务费的最高限额,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3.承包方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或发包方中途取消服务承包方不能继续提供服务,应向发包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10-30%计算。发包方中途取消服务,应向承包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承包方违约相同。11.履约保证金的罚没11.3.如承包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发包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11.4.如果承包方毫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加收违约赔偿金。11.5.承包方提供的服务必须和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服务内容相符合(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如不符,除追究承包方责任外,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12.争端的解决12.1.凡有关本合同实施或与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端,承包、发包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还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2.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2.3.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12.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13.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14.合同生效及其他14.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14.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同等有效。15.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发包方:(印章)承包方:(印章)全权代表:(签字)全权代表:(签字)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注:上述条款仅供参考,具体以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所签定正式合同为准。第六部分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资格文件部分目录(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页码)(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5)联合协议………………………………………………………………(页码)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1)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4)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如投标人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二、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我方参与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项目编号:ZCTCW-2024-04002】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三)不存在以下情况: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承诺如有虚假,将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由采购人取消我公司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且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经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予以处理。我方已知晓前述法律规定,对此无任何异议。注:1.本承诺函必须提供。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是指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时间为准(具体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制造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6)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或承接的,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7)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5),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五、联合协议(如果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商务技术文件部分目录1.投标函…………………………………………………………………………………(页码)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页码)(3)联合协议………………………………………………………………………………(页码)(4)分包意向协议…………………………………………………………………………(页码)(5)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6)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7)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1.4一、投标函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度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项目编号:ZCTCW-2024-04002】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2.1资格文件:2.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2.1.2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2.1.4中小企业声明函;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2.1.5联合协议(如果有)。2.2商务技术文件:2.2.1投标函;2.2.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果有);2.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2.2.4符合性审查资料;2.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2.2.6商务技术偏离表;2.2.7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2.3报价文件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注:1.本附件必须提供;2.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1.51.61.7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投标人全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注:1.本附件必须提供。2.联合体投标的请各自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授权书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法人代表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现授权委托(授权代表姓名)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全权处理本次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我承认授权代表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授权代表无转授权,特此授权。授权代表签字:职务:电联系方式:附: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投标人全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注:1.如授权代表参与投标的,则须提供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联合体投标的请各自提供(委托同一人)三、联合协议(如果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四、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7);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五、符合性审查资料序号实质性要求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一致投标函及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见投标文件第 页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见投标文件第 页3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签署、盖章见投标文件第 页4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函见投标文件第 页5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见投标文件第 页6投标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本项目预算价或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开标一览表见投标文件第 页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七、商务技术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偏离说明12……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八、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智能交管设备及后台系统维保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