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成本监审 会计服务招标公告(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2024)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本级大冶市还地桥镇金银山公墓成本监审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项目编号:
JJ2024042623299
项目名称:
大冶市还地桥镇金银山公墓成本监审

采购品目:
会计服务
项目预算(元):
50,000.00

采购单位名称:
大冶市发展和改革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二区

采购单位联系人:
李延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19971212020

竞价规则:
公开竞价
竞价时间:
2024-05-06上午(9:00-12:00)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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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鄂价成〔2015〕133号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制定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我们对《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鄂价成规〔2013〕132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11日附件湖北省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制定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提供殡葬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是指提供殡葬服务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殡葬服务项目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本办法所称实行政府定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指遗体接运(含抬遗体、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项目以及公益性公墓服务项目(墓穴位租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是指由丧户自愿选择的遗体整容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乐队等延伸服务项目。第三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组织实施。殡葬服务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第四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二)合理性原则。影响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殡葬服务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定价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定价成本。第五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第六条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由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第七条经营成本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的过程中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一)职工薪酬是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二)材料费是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件和低值易耗品支出。(三)燃料动力费是指经营者为提供殡葬服务而耗用的各种燃料和电力支出。(四)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的方法提取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额。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与殡葬服务业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五)修理费是指为维持经营服务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第八条不同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构成根据实际的服务支出科目确定。(一)遗体接运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和运输车辆规费、燃油费、折旧、修理费等构成。(二)火化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燃料动力费、水费、火化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及修理费等构成。(三)骨灰存放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存放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等构成。(四)正常遗体整容化妆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化妆材料、必要的辅助材料费和水电费等构成。(五)消毒防腐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消毒防腐药剂、水电费以及必要的辅助材料费等构成。(六)冷藏经营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以及冷藏间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日常维护费等构成。(七)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成本由职工薪酬、水电费、房屋及设施设备折旧、日常维护费以及灵堂布置支出等构成。(八)墓穴(位)经营成本由土地租用与环境建设配套成本、建墓工料成本、骨灰安葬成本和以20年为周期的护墓管理维护成本构成。土地租用与环境建设配套成本是指按墓穴(位)分摊的土地成本和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依据法规用于征用土地、拆迁补偿以及墓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平整场地、道路设施等费用)。建墓工料成本由墓基墓碑材料、建墓人员职工薪酬等构成。骨灰安葬成本由骨灰安葬人员职工薪酬、材料费等构成。护墓管理维护成本由日常维护人员职工薪酬、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等构成。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当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经营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殡葬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排污费、绿化费等。(二)销售费用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与定价成本监审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三)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第十条职工薪酬按下列标准核定:(一)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员数量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编制数核定。人均工资原则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5倍。(二)社会保障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据实核定。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交纳的部分。计提基数按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不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据实核定。(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据实核定。第十一条遗体整容化妆、消毒防腐所耗用的材料、药剂按正常情况和常用处理方式下的支出计算,墓基墓碑材料按中等规模、中等材质计算。耗用数量和平均购进价格,原则上据实核定。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火化车间用房折旧年限30年,其他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30—50年;(二)机械和运输设备折旧年限10年;(三)电子设备折旧年限5—8年;(四)其他设备折旧年限5年。第十三条各类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国家无偿投资或者社会捐赠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第十四条墓穴(位)土地租用费按20年摊销。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按不超过1平方米核定。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墓占地按不超过4平方米核定,安葬双人遗体墓占地按不超过6平方米核定。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不得摊销土地占用费。第十五条年度大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第十六条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者,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经营服务收入的5‰。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经营者,计入定价成本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第十七条向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代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不得计入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定价成本项目。第十八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按核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利率核定。贷款总额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扣除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据实核定;贷款利率按以下原则核定:已支付利息的按实际利率核定;未支付利息的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核定。第十九条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捐赠,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定价总成本。第二十条核算项目的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无法按服务项目归集的,根据该项目经营服务收入占经营服务总收入的比例分配确定。某项目的间接费用或者期间费用额=间接费用或期间费用总额×该项目的间接费用或者期间费用分配比例某项目的间接费用或期间费用分配比例=该项目经营服务收入÷所有服务项目经营服务总收入第二十一条单项单例服务项目定价成本按核定的单项总成本和单项总服务例数确定。即:某服务项目的单位定价成本=(该项目经营成本+期间费用)÷该项目总服务例数第二十二条提供殡葬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不按要求提供成本资料或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当不予实施定价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本次定价成本监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进行殡葬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成本调查监审工作人员守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物价局2015年9月11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墓成本监审 会计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