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风机控制系统招标公告(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4)
询价通知书编码:
2024040942
询价通知书名称: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引风机控制系统采购
采购联系人:
赵亮
采购联系人电话:
采购联系人传真号:
采购联系人EMAIL: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询价公告
一、询价编号:2024040942 二、项目名称: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引风机控制系统采购
三、报名须知
1、网络报名地点:供应商通过发布此询价公告的招标方完成公司信息注册,并通过招标方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之前已在平台上有账号信息的供应商无需重新注册,直接登录即可。供应商登录网址http://ec.chalieco.com:5835。 2、询价书的获取:经资格审查入围的供应商,将对其发放询价书,入围供应商登录中铝国际电子商务平台(http://ec.chalieco.com:5835/)自行下载询价书,并依据文件要求于平台上在投标截止日前进行网上报价。
四、报名条件:
1、报价人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报价人在近3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报价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未发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诉讼情况。报价人应具备较强的资源组织能力、供货能力、抗风险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资金实力。报价方应随时接受采购方对投标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招
标
人: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序号
物资描述
计量单位
采购数量
税率
交货日期
报价要求
1
热电偶 WRN-122
件
2.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2
电力电缆 YJV 0.6/1KV 4×35+1×16
米
90.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3
控制电缆 KVVP 0.45/0.75KV 5×1.5
米
500.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4
控制电缆 KVVP 0.45/0.75KV 7×1.5
米
90.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5
热电偶补偿电缆 KX-HA2×1.5-FFRP
米
60.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6
变频器柜
面
1.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7
就地箱 I型
台
2.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8
断流开关 FS21NX-075-S6-002-220-LE-00/YM M20.4x1.5 l=25mm AC220V 信号输出 继电器常开 介质水
件
2.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9
PLC柜 PLC系统柜,非标成套(内含CPU控制器,通讯模块,I/O模块以及相关辅件)
面
1.0000
0.13
2024-06-30
详见询价函
附件:
询价函.pdf
附件:
附件一:报价函.docx
附件:
附件三:合同条款.docx
附件:
附件二:招标技术条件.doc
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询价函报价起始时间为2024年5月8日8:00,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16:30(登录“中铝电子采购交易系统”,网站地址:http://ec.chalieco.com:5835,使用贵公司专用账号登录系统,将详细报价录入系统)。一、报价人资格要求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资源组织能力、供货能力、抗风险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资金实力。1.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1.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1.4.信誉要求1.4.1.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检索结果为准。1.4.2.未被列入中铝集团各类黑名单。二、报价要求2.1.需把处于有效状态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该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须与报价人名称一致。2.2.须严格按照本询价函第三条《供货(报价)范围》的内容选型并报价。2.3.需把加盖报价人公章或报价专用章的报价函(见附件一)作为附件上传。三、供货(报价)范围本次询价内容为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某车底炉项目”车底炉项目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所涉及的设备图纸图号:G8500图纸详细内容请报价人到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查阅。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变频器柜H*W*D=2200*1000*600mm,内含两台90KW变频器(ABB)台12PLC柜H*W*D=2200*600*600mm,内含西门子S-1500分布式I/O.台13就地箱H*W*D=400*250*150mm,IP65台24热电偶介质:烟气。量程:0~1000℃,分度号:K,高温耐腐蚀保护管,法兰连接:HG/T20592-2009PL50-16RF,插入深度:600mm,带配对法兰和紧固件密封件,热电偶精度:I级。根25循环水断流开关220VAC管径G1/2台26电力电缆YJV-0.6/1kV-4*35+1*16米907控制电缆KVVP-450/750V-7*1.5米908控制电缆KVVP-450/750V-5*1.5米5009热电偶补偿电缆KC-HS-FFP-2*1.5米60四、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4.1.乙方(最终被询价人授予合同的报价人,下同)需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等验收资料。4.2.按照以下质量标准及顺序进行验收:(1)本询价函的附件二;(2)国家现行标准;(3)部颁现行标准;(4)行业现行标准。4.3.如产品本身的保质期长于询价函约定的质保期,则乙方应提供与产品相符的质保期。五、付款条件及方式5.1.合同设备及材料到达交货地,开箱检验合格且甲方(询价人,下同)收到乙方的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六十(60%)作为到货款。5.3.合同设备及材料所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验收款。5.4.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10%)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设备及材料运行正常,则甲方在质量保证期限满后的30日内一次性不计息支付,否则用以抵扣维修费、违约金等质量问题相关费用后支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5.5.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供应链金融。六、报价报价为综合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供货(报价)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费用、运输与装车费用、运输保险费、供货(报价)方人员现场服务安全及保险费用和依法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七、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45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八、交货地点、方式交货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合盛产业园)。2/3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交货方式:车板交货。九、质保期合同设备及材料所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8个月。十、评定标准在满足全部商务、技术要求前提下,以价低者优先(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十一、其他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十二、附件附件一:报价函附件二:招标技术条件附件三:合同条款询价人: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中铝科技大厦邮政编码:550081联系人:赵亮18198127685邮箱:gyzx-zbcg@gamizx.cn3/3附件一:报价函致: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我公司就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车底炉项目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的总报价为(大写):人民币xxxxxx(由报价人填写),小写:¥xxxxxx.xx(由报价人填写)元。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3%,如增值税税率因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变动而变更的,按照新政策执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变更后合同金额(物料价格或开票金额)=原合同金额(物料价格或开票金额)÷(1+原税率)×(1+新税率)。1、报价组成:供货(报价)范围内的设备及材料费用、运输与装车费用、运输保险费、供货(报价)方人员现场服务安全及保险费用和依法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2、报价有效期: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日。3、交货期:同意询价文件的约定。4、付款方式:同意询价文件的约定。5、质保期:同意询价文件的约定。6、后附明细报价表(由报价人填写此表并盖章)。7、报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它内容:(示例:如无,填写“无”字样;如有,由报价人自行填写)。xx公司(章)xxxx年xx月xx日明细报价表明细报价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1变频器柜H*W*D=2200*1000*600mm,内含两台90KW变频器(ABB)台12PLC柜H*W*D=2200*600*600mm,内含西门子S-1500分布式I/O.台13就地箱H*W*D=400*250*150mm,IP65台24热电偶介质:烟气。量程:0~1000℃,分度号:K,高温耐腐蚀保护管,法兰连接:HG/T20592-2009 PL50-16 RF,插入深度:600mm,带配对法兰和紧固件密封件,热电偶精度:I级。根25循环水断流开关220VAC 管径G1/2台26电力电缆YJV-0.6/1kV-4*35+1*16米907控制电缆KVVP-450/750V-7*1.5米908控制电缆KVVP-450/750V-5*1.5米5009热电偶补偿电缆KC-HS-FFP-2*1.5米60总计:甲方合同编号:GYZX-2023-G10-C23乙方合同编号: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车底炉项目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采购甲方: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2024年月日合同编号:GYZX-2023-G10-C23本合同由双方于2024年月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签署。甲方(买方):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仲井乙方(卖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合同设备,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并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调试、安装指导、试运行和质保、售后服务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如有)中规定的用于合同设备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2“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供货清单》中所列示和约定。1.3“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4“初步验收”是指当验收试验的结果证明合同设备的性能达到了合同附件(如有)中约定的保证值后,甲方组织乙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1.5“最终验收”是指甲方在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组织对合同设备的质量性能验收。1.6“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在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质保、售后服务时向甲方及其相关人员提供的相应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7“现场”是指甲方的工程现场,为甲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8“试运行”是指设备在调试后在试运行阶段的未正式全负荷的运行。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一方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的文件。1.10“设备缺陷”是指乙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11“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本合同约定的始发站(车上)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交货时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12“装卸费”是指乙方在托运合同设备时将合同设备装载到指定运输工具上以及合同设备运达现场后从运输工具上卸车摆放到甲方指定地点发生的全部费用。1.13“包装费”是指乙方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向甲方交付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按照谨慎、合理的标准对合同设备及相关物品进行包裹、垫衬、覆盖、捆绑等保护措施所发生的物料及人工费用。第二条合同标的2.1设备名称: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2.2设备的技术要求:2.2.1.产品验收时,乙方需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等验收资料。2.2.2.按照以下质量标准及顺序进行验收:(1)本合同的技术协议;(2)国家现行标准;(3)部颁现行标准;(4)行业现行标准。2.3乙方供应的设备应当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4.如产品本身的保质期长于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则乙方应提供与产品相符的质保期。第三条供货范围3.1本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包括了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详见附件供货清单),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方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乙方提交的发货清单中未列入但属于乙方供货范围中应当提供的,并且漏项或短缺的物件属于满足本合同及附件(如有)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具备的,均应当由乙方负责将漏项或短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与供货相关的费用。3.2乙方除按第3.1款的约定向甲方履行供货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提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3.3供货清单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厂商品牌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合计:3.4乙方供应的合同设备应当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3.5合同设备的技术参数、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质量执行本合同附件。3.6以上合同设备如果存在暂不供货或延长期供货,实际付款根据实际供货单价合计进行付款。第四条合同价款4.1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即本合同总价(含税,税率为13%)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不含税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总税金为¥元(大写:)。本合同价款包括合同设备之内的外购、外协、配套件、原材料及设计、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利润、管理、运杂、保险、安装指导、调试、基础理论培训、配合、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等全部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除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其他任何费用。4.2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含税单价/总价为不变价,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变更后合同金额(物料价格或开票金额)=原合同金额(物料价格或开票金额)÷(1+原税率)×(1+新税率)。第五条税费5.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当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5.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进口设备和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合同价款的支付6.1本合同约定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6.2甲方向乙方付款的方式:以银行转账或者银行承兑或者供应链金融方式支付。6.3合同价款的支付:6.3.1合同设备及材料到达交货地,开箱检验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的100%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六十(30%)作为到货款。6.3.2合同设备及材料所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验收款。6.3.3合同价款的10%即作为设备及材料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及材料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乙方提交甲方签署的合同设备及材料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后,甲方在30日内向乙方无息支付质保金的实际剩余部分(合同设备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且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的,甲方将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当赔偿数额,质量保证金剩余数额为质量保证金减去应当赔偿数额后的余额;如质量保证金不足扣除应当赔偿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剩余数额为零,且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的差额部分)。6.3.4甲方每次支付合同价款时,有权在当期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其他索赔款项。6.3.5若乙方提供的票据资料或相应的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另行提供,在乙方提供正确的票据材料及资料前,甲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6.4乙方账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单位:税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6.5甲方账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单位: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税号:91520115709509672Y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电话:0851-86991598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帐号:602010100100518021第七条包装与标记7.1乙方到货的所有设备应当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技术规范。乙方应当保证包装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物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应当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解决。乙方应当按合同设备的特点,在包装物上按需要分别注明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合同设备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甲方现场。在包装产品前,乙方应当按合同设备的台(套)清单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确保零部件齐全且不在包装物内留有异物。7.2乙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当标记清楚。7.3乙方应当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且乙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1)合同号;(2)目的站;(3)发货、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图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7.4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合同设备,乙方应当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设备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当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7.5对甲方同意以裸装方式运输的合同设备,乙方应当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合同设备本体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设备应当带有足够的设备支架或包装垫木。7.6乙方应当在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部件名称、数量、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邮寄装箱清单各1份。7.7乙方应当将本合同附件之供货范围中列明的备品备件按每台(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7.8乙方提供的专用工具应当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予以注明,并一次性发货。7.9对合同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乙方应当采用标准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包装箱内,在满足甲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及保证台(套)完整性的前提下,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10乙方如采用栅格式箱子或类似包装的,应当保证包装物内的货物不被偷窃或被撞击、淋雨而造成设备及零部件的损坏。7.11乙方应当对合同设备中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采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合同设备,乙方应当对设备表面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使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7.13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当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发货、收货单位名称;(3)目的站;(4)毛重;(5)箱号/件号。7.14乙方交付的每一包技术资料内应当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5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合同设备在到达现场前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乙方均应当负责及时修理、更换。在运输中如发生合同设备损坏和丢失时,乙方督促承运部门出示有关证明,并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乙方应当尽快向甲方补齐剩余合同设备,以满足甲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进度要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到货延迟的,乙方应当承担延迟到货的违约责任。7.16对于可多次反复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甲方应当妥善保管,并在该部件到货验收之后且乙方有明确回收要求时交回乙方,交回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回的方式可以为乙方在现场收回或甲方通过物流公司向乙方发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或物流公司通知到货后收取货物或到物流公司提取,乙方在甲方签发货物验收清单后1日内未明确表示是否收回包装物的,视为其不予回收,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包装物。第八条运输和到货8.1乙方应当完成合同设备从生产厂地至甲方指定到货地点之间的运输,购买保险并承担运输、保险、包装等费用。8.2合同设备到货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所有设备到达项目现场。本合同设备的到货期及到货顺序应当满足甲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当保证及时和台(套)的完整性。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甲方指定的联系人初步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验收文件之日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合格之前由乙方承担,初步验收合格之后由甲方承担,甲方仅认可其明确指定的联系人在相关收货单上签字的效力。8.3合同设备的到货地点为:甲方现场,即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合盛产业园)。8.4合同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输至到货地点,运输方式为汽运。8.5收货有关信息如下:收货单位: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18984075005传真:0851-86990042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合盛产业园)。8.6合同生效后,在每台(套)设备预计启运7天前,乙方应当以传真将第7.3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甲方。8.7乙方应当在交运日3天之前将交运日期向甲方通知,甲方可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地点检查合同设备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装车检查时,乙方有权直接发货。上述甲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乙方对本合同设备质量及数量应当负的责任。如甲方代表发现包装质量有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装车,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及时更正,因此而造成的延误的后果由乙方承担。8.8在设备制造完毕后,如甲方要求乙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甲方须向乙方发出书面函件,乙方收到函件后应当立刻停止发货,与甲方协商确定具体发货日期。8.9乙方须向承运单位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协助承运单位保障合同设备从乙方到交货地点的时间控制,确保乙方在交货期届满前完成交货义务。8.10在每台(套)设备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8小时内,乙方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将该台(套)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甲方。(1)合同号;(2)设备备妥发运日;(3)设备名称及编号和价格;(4)设备总毛重;(5)设备总体积;(6)总包装件数;(7)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8)重量超过2吨或尺寸超过2米的每件设备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9)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8.11本合同供货范围清单中没有列明的设备,乙方仍应当按照合同设备的安装进度将其运至甲方现场进行交货。8.12每台(套)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以到达到货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发验收清单的日期为准。此日期为本合同计算乙方延迟到货支付违约金的计算依据。8.13乙方应当按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如有)中的约定,在交付合同设备时一并向甲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应当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8.14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技术资料以邮寄方式或当面送达方式递交,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技术资料交邮后,乙方应当在8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及合同号等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8.15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计算延期违约金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甲方或甲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甲方原因,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周内(对急用者应当在3天内)免费向甲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甲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周内(急用者应当在3天内)向甲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8.16技术资料邮寄有关信息如下:技术资料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收件单位: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件人:王勇;联系电话:18984075005传真:0851-86990042第九条保险9.1乙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乙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2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乙方仓库装车之日起到合同设备到货、安装完成并经调试试运行直到初步验收合格之日止。9.2如果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甲方提供必要配合。乙方在办理保险索赔的同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发或修复损坏或差缺的设备或部件,乙方负责对甲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9.3乙方应当为甲方指派到安装现场的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人数及名单由甲方在开始安装合同设备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第十条监造与检验10.1监造(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当符合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如有)的约定。(2)甲方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到乙方的生产现场进行设备监造。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如有)所列的相应标准。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向其免费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和见证项目详见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如有)。(4)乙方必须为甲方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以下资料和条件:A.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台(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B.提前1周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C.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本合同附件(如有)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D.向监造代表提供未完成监造工作的便利条件和生活方便。(5)监造检验和见证(一般为工厂见证)一般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当尽量结合乙方实际生产过程进行。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乙方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乙方应当在甲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再次进行该项试验。(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告知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对此缺陷和问题,在监造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7)无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出厂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出厂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乙方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的保证义务。10.2工厂检验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和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整机总装和试验(检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乙方才能将合格的合同设备出厂发运。所有前述正式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由乙方邮寄给甲方存档。此外,乙方还应当在随寄文件中提供合同设备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第十一条到货验收11.1合同设备全部到达甲方现场后8小时内,乙方应当通知甲方组织到货验收,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与乙方代表共同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11.2如乙方在仅有部分合同设备运到甲方现场后通知甲方验收的,甲方可选择拒绝验收,也可与乙方共同对该部分合同设备先行验收,由甲乙双方代表对未到甲方现场的剩余合同设备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应当在完成部分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合同设备运至甲方现场,届时乙方在8小时内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再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乙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合同设备运到现场且迟于合同约定的到货日期的,应当承担迟延到货的违约责任。11.3如甲方组织到货验收时乙方人员未按时到场参加的,甲方代表有权自行单方验收,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11.4甲乙双方验收或甲方单方验收时,应当根据货物运单和装箱单对合同设备的包装箱及其外观和件数以及需要裸装运输的设备进行清点验收。11.5如乙方告知甲方合同设备全部到货,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合同设备尚未运到甲方现场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6.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6出现本合同第11.5款约定的情形时,甲方可选择中止验收或继续验收,甲方决定继续验收的,未到货部分的合同设备按照本合同11.2款约定的方式处理。11.7甲乙双方或甲方单方对以包装箱运输的合同设备验收时,首先应当查验包装箱的数量、名称、编号是否与运单中载明的一致,包装箱外观有无破损现象及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如无问题时方可开箱验收,有问题时乙方代表应当做出合理解释或立即安排补发或重新发运货物,甲乙双方或甲方开箱后应当确认箱内是否附有包括合同设备部件名称、数量、编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并按照装箱单验收合同设备部件的数量、名称、规格是否与装箱单一致,合同设备外观有无损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等。11.8因合同设备中无法使用包装箱的超大、超高、超宽部件,经甲方同意乙方以裸运方式运输的,甲乙双方或甲方单方验收时,应当对合同设备的数量及金属标签或设备本体注明的内容是否与运单中载明的数量、名称、编号一致,设备外观有无损坏、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进行验收。11.9经甲乙双方或甲方单方验收后,认为合同设备数量、名称、规格及外观与运单和装箱单相符,且不影响合同设备台(套)完整性的,甲乙双方代表或甲方代表签署到货验收单,到货验收单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如甲乙双方或甲方代表仅对部分合同设备验收的,则甲方代表将在验收单中注明此为部分到货。需待乙方将剩余合同设备运到甲方现场且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才签署全部到货的到货验收单。11.10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且乙方代表对此认可的,由甲乙双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中签字,双方各执1份,甲方单方验收的,甲方代表应当在验收记录中签字,并将验收记录向乙方发出。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或甲方单方签字并向乙方发出的合同设备存在问题的验收记录将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更换或修理的依据。11.11乙方对上述验收结论不予认可的,应当在1天内或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否则上述验收结论即为成立。乙方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自费派代表到现场与甲方代表共同复验。11.12如双方代表在复验时仍不能对验收结果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提出错误验收结论的一方负担,各方提出的结论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按照比例分别承担检验费用。11.13乙方在接到甲方发出的更换或修理合同设备的书面通知后,应当按本合同11.14款的约定尽快更换或修理合同设备,由此产生的制造、运输、修理和保险费用均应当由乙方承担。11.14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的时间,以不影响甲方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进度要求为原则,乙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解决,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合同设备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5天,否则乙方应当按照迟延到货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或者逾期维修更换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或者另行购买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11.15乙方仅将部分合同设备运到甲方现场,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合同设备尚未运至甲方现场的,均为乙方未完成交货义务,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到货截止日之前补齐剩余的合同设备,否则应当承担迟延到货的违约责任。11.16如乙方在合同设备运到甲方现场起1个工作日内未通知甲方开箱验收的,视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到货义务,应当承担迟延到货的违约责任。在此前提下,甲方可选择自行验收、要求将剩余合同设备运至现场、乙方赔偿损失、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问题。11.17只有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到货日期或甲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前共同签署了完全到货的到货验收单,方才视为乙方将合同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的供货数量、时间、地点完成了到货义务,否则均为乙方未完成到货义务,如此时构成本合同约定的延迟到货的,乙方应当承担延迟到货的违约责任。11.18本条所述的各项验收只是甲乙双方对合同设备的数量、名称的清点和外观验收,尽管未发现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或乙方已按甲方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但均不能解除乙方按本合同第14条及附件(如有)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第十二条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技术服务12.1本合同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工作,乙方负责指导调试、试运行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吊装工具、水电、材料费等)在各阶段分别由负责一方自行承担。12.2合同设备安装(1)本合同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技术指导。(2)乙方在合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派专人按照安装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指导甲方工作人员的安装工作,因乙方人员指导错误导致合同设备损坏的,由此而产生的维修、更换费用皆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当在现场备份合同设备中的易损件供甲方免费使用,以保证合同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易损件出现损坏时能够及时更换。12.3技术联络会(1)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会议由甲方组织、乙方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费用由乙方负担。(2)应当甲方要求,在技术联络会会议上,乙方有义务回答甲方提出的与合同设备相关的问题,向甲方技术人员就合同设备有关注意事项予以提醒,并向甲方提交合同设备操作规范书。12.4技术服务(1)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验收、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式运行、维护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以邮寄方式向甲方提交1份执行本合同技术服务工作的工作计划。(2)合同设备安装之前,乙方技术人员应当向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合同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技术人员应当就合同设备安装的流程、拆解方法、维修方法及注意事项向甲方技术人员讲解,必要时向甲方技术人员以书面材料告知。(3)合同设备调试阶段,乙方技术人员就设备调试流程、技术指标及注意事项向甲方技术人员进行讲解,并向甲方提交合同设备调试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当明确调试流程、技术指标、注意事项及其他与合同设备调试有关的内容。(4)合同设备试运行阶段,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对甲方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向甲方提交合同设备的操作规程。12.5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乙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12.6乙方应当派代表到甲方现场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及性能等问题,乙方派到甲方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需持有相应的相应专业的技术资格证书。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上述人员名单提交甲方由其予以确认。如甲方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时,乙方应当重新选派。如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3天内乙方没有答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按本合同第16.7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7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向甲方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时出现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派人对甲方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指导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13.1本合同设备试运行合格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试运行报告,同时向甲方提交合同设备初步验收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负责组织验收,乙方指派专人参与。13.2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如有)所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后,甲方应当在3天内签署由乙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如有)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乙方须按本合同第13.3款和第16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3如果第一次初步验收后合同设备达不到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如有)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当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初步验收结束后7天内进行第二次初步验收。13.4在第二次初步验收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及附件(如有)所约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当共同研究,分析原因,并按以下方式处理:(1)如属乙方原因造成的,按本合同第16.5款的约定执行。(2)如属甲方原因造成的,本合同设备应当被认为初步验收合格,此后3天内由甲方代表签署并由乙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此时乙方仍有义务与甲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13.5经甲乙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初步验收证书后,合同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所有权转移到甲方,此后,上述设备、工具、备品备件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甲方承担。13.6初步验收证书只能证明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设备缺陷或潜在缺陷所应当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乙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当负的责任,其时间应当保证到质量保证期终止后18个月。当发现此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乙方应当立即进行修理或调换并承担全部费用。第十四条质量保证期14.1保质期:合同设备及材料所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8个月。14.2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负责安排人员到现场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安排人员对合同设备完成维修、更换的日期应当不迟于证实属乙方责任之日起1周内,否则,应当按本合同第16.7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3若乙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维修、更换或不维修、更换,甲方可自行维修、更换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甲方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予以扣除。14.4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合同设备的缺陷部件,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时,则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应当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合同设备运行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4.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合同设备的损坏或潜在缺陷,乙方可动用甲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部件,如甲方库存中没有可供调换的部件,乙方需在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将合格的部件运抵甲方现场。乙方动用了甲方库存的备品备件的,应当在发生故障之日起7日内将相应数量和规格型号的部件运到甲方现场并向甲方交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14.6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如属甲方责任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有义务配合甲方处理设备缺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4.7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甲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合同设备停运或出现故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应当安排技术人员赶到甲方现场,双方共同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若双方对产生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并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提出错误检验结论的一方负担,各方提出的结论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按照比例分别承担检验费用。第十五条最终验收15.1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且合同设备能够正常运转,且在此之前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乙方已全部履行了支付义务的,甲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乙方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到达甲方现场,在7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乙方在此之前未向甲方支付赔偿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组织最终验收,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设备的技术数据、性能质量均达到本合同及附件(如有)中约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签署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的最终验收证书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15.2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甲乙双方因合同设备的技术数据、性能质量未达到本合同及附件(如有)中约定的性能保证值,合同设备未通过最终验收,乙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设备的维修、更换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设备维修、更换完毕,甲乙双方再按照本合同第15.1款的约定进行最终验收。15.3最终验收证书不能被视为解除乙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当负责任的证据。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乙方应当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15.4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如合同设备在正常使用的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维修,并按市场公允价格向甲方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甲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乙方应当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拒绝提供部件,导致甲方合同设备停运,乙方应当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6.1如合同设备逾期到货,逾期2周以内,每逾期交付1周,按逾期到货合同设备总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3-10周,每逾期交付1周,按逾期到货合同设备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合同设备超过10周时,乙方按合同设备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合同设备逾期到货时间不满1周的按1周计算,超过一周不满2周的按2周计算,以此类推。乙方逾期到货的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到货的期限分段计算。16.1.1如因部分合同设备逾期到货而影响整套设备的安装进度,则逾期到货违约金应当按整套合同设备的价款计算。16.1.2合同设备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20%。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设备逾期到货违约金后,并不免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到货的义务。16.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交付全部技术资料,每迟交1周,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0.5万元/周,不满1周按1周计算。16.3乙方对合同设备的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包装不符合部分合同设备总价1%的违约金。16.4如乙方告知甲方合同设备全部到货,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合同设备尚未运到甲方现场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到货合同设备总金额10%的违约金。16.5由于乙方责任,经第二次初步验收试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及附件(如有)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设备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如乙方在第二次初步验收后10日内仍不能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各项性能保证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相关违约责任。16.6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乙方责任的严重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质量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或消除重新起算,质量保证期仍为18个月。16.7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而引起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或部件的修理、更换以及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每延误1天,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0.1%的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此类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20%。16.8在合同设备调试、试运行过程中,乙方每发生一次安全、质量事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16.9乙方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造成甲方、乙方自身或其他第三方人员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当按人员遭受损害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由此造成甲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就其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追偿。16.10如出现本合同第14.5款约定的情形,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补齐或免费提供合同设备部件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补齐或免费提供部件总金额120%的违约金。16.11本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各类违约金,甲方均有权从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并不就扣除此类款项承担责任。16.12乙方违约后除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6.13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支付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十七条分包与外购17.1如乙方在投标时承诺不对本合同项下的供货业务进行分包,则乙方不得分包,否则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分包的设备甲方有权予以拒收。17.2如乙方在投标时未承诺不对本合同项下的供货业务进行分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供货业务进行分包,否则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17.3乙方需分包本合同项下的部分供货业务的,须向甲方递交需要分包本合同项下货物数量、金额及与合同总价比例的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1)甲方同意分包的,乙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后,应当及时将该分包合同提交甲方,同时提交分包方的相关资质文件。乙方拒绝提供上述资料的,视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分包,须按照本合同第17.2款的约定承担责任。(2)乙方对所有分包供货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3)乙方的分包方逾期供货,而导致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4)乙方的分包方直接向甲方供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逾期到货,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逾期到货的违约责任。(5)乙方的分包方将货物运到甲方现场且强行卸货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因分包方强行卸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人工费、分包方向甲方主张索赔的费用等。分包方强行卸货的,乙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到货日期将货物运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完成到货验收。17.4乙方将合同设备的安装工作擅自分包给第三方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委托的分包方拒绝退出甲方现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将合同设备运离甲方现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乙方仍不将合同设备运离甲方现场的,甲方有权对合同设备进行处置,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履约担保无。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9.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形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变更协议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9.2下列情形下,双方可解除本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另一方后,本合同即告解除;(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10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3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第二十条通知与送达20.1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0.2双方通知地址如下:甲方: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王勇电话:18984075005邮箱:804577050@qq.com传真:0851-86990042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2号乙方:联系人:电话:邮箱:传真:联系地址:20.3上述通知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20.4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20.5因一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不准确、通知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20.6按照本条约定地址发出的文件,被送达方未反馈是否收悉且按照第20.5款的约定无法判断是否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第5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21.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相关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以避免另一方扩大损失。如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2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30日内,具备条件的,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22.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仲裁,仲裁地在/,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2.2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二十三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23.1甲乙双方在货物生产、运输、装卸、交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方到对方指定地点交货、提货时,一方及其委托的运输方、运输方驾驶员还应当遵守对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要求,接受对方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和管理。23.2若因一方违反了上述规定,给对方或(及)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一方应当就对方或(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保密条款24.1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4.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约束力。24.3任何一方违反本项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违反本保密约定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附则25.1本合同所列明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5.2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25.3如本合同所涉交易已经招投标的,则: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文本;(2)合同附件;(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5)投标文件;(6)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如未约定合同签订过程中及签订后形成的相关合同附件效力前后顺序的,则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25.4如本合同所涉交易未经招投标的,则:以下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文本;(2)合同附件;(3)报价单;(4)询价文件;(5)双方前期谈判形成的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如未约定合同签订过程中及签订后形成的相关合同附件效力前后顺序的,则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25.5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25.6甲乙双方应当指定1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甲方授权代表姓名:王勇;联系电话:18984075005。乙方授权代表姓名:联系电话:25.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5.8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GYZX-2023-G10-C23号《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车底炉项目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采购合同》之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办人: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办人:年月日附件B:廉政合同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规定,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履行。2.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3.双方保证决不为获得交易机会或为达到交易目的而向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任何贿赂以及提供、给付各种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利益的分成以及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4.双方保证决不向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索要或接受任何贿赂和各种不正当利益或达成不正当利益的分成,或者要求对方的任何人员、关联方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5.双方必须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6.一方发现对方人员在合同执行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7.甲乙双方有权对合同执行中保持廉洁的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双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8.双方的监督举报渠道如下:甲方: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乙方: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9.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监督渠道或外部监督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乙方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向甲方反馈处理情况。10.双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监督、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如发现有违反约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1.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廉洁、诚信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从另一方保证金或其他合同款项中扣除。12.一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廉洁、诚信承诺,给另一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或精神伤害的,可采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责任。(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GYZX-2023-G10-C23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车底炉项目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采购合同《廉政合同》之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贵阳振兴铝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车底炉项目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招标技术条件1.1总则1.1本技术协议适用于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车底炉项目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它提出了设备的结构、性能、品牌、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1.2甲方在本规范书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乙方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保证满足其要求。1.3乙方执行本规范书所列标准;有矛盾时,按高标准执行。1.4乙方对所提供的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1.5乙方所投标产品应为成熟且先进的产品。1.6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内容双方共同商定。1.7乙方负责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的指导安装并配合完成相关系统、设备的调试及投运。2.2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车底炉项目2.2安装地点:车底炉安装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合盛产业园)。2.3气象条件(1)安装地点:室内(2)当地海拔高度:~500m(3)地震烈度:8度/0.2g(4)气象条件:年平均气温8.8℃年极端最高气温44.4℃年极端最低气温-42.2℃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22.4℃最低日平均温度-33.3℃年平均相对湿度58%最大相对湿度99%最小相对湿度1%年平均风速4.4m/s最大风速16m/s最大积雪深度43mm最大冻土厚度150cm年平均降水量249.1mm累年最大降雨量365.3mm累年最小降雨量138.5mm平均降水天数78.9天年平均雷暴日25.8天/年3.4供货内容3.1.4.1供货范围焚烧炉引风机控制系统及电气设备包含车底炉相关控制系统、中央控制系统、配套工具等:设备清单如下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1变频器柜H*W*D=2200*1000*600,内含两台90KW变频器(ABB)台12PLC柜H*W*D=2200*600*600,内含西门子S-1500分布式I/O.台13就地箱H*W*D=400*250*150,IP65台24热电偶介质:烟气。量程:0~1000℃,分度号:K,高温耐腐蚀保护管,法兰连接:HG/T20592-2009 PL50-16 RF,插入深度:600mm,带配对法兰和紧固件密封件,热电偶精度:I级。根25循环水断流开关220VAC 管径G1/2台26电力电缆YJV-0.6/1kV-4*35+1*16米907控制电缆KVVP-450/750V-7*1.5米908控制电缆KVVP-450/750V-5*1.5米5009热电偶补偿电缆KC-HS-FFP-2*1.5米603.2.4.2PLC系统要求4.2.1PLC柜为室外仿威图柜,前开门,柜体采用冷轧钢板,厚度≥2mm,静电喷塑,控制柜体带工业空调、柜内照明;颜色:RAL7035。严密防尘,防护等级为IP65。4.2.2PLC控制系统为德国西门子1511系列产品,系统预留10%的IO备用点,所有备用点接到接线端子。4.2.3电控设备选用ABB、施耐德、西门子品牌等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且同类型元器件采用同一品牌系列的产品。4.2.4所有模拟量模块的输入、输出通道均需通过信号隔离器连接到接线端子,信号隔离器由乙方提供。3.3.4.3电缆品牌要求:采用:昆明电缆集团、多宝电缆集团、天康集团生产的产品。3.4.4.4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安装、调试、验收所遵循的标准及规范本项目遵照执行的技术规范如下,但当国家及有关部门对下述规范重新修订时,以现行规范为准;下述规范如有遗漏,遗漏部分的内容可参阅相关的规范及标准。无规范和标准时,以设计部门提出经买方同意的标准执行。GB2625-81《过程检测和控制流程图用图形符号文字代号》HG/T20505~20516-92《化工自控设计技术规定》GBJ93-86《工业自动化仪表施工和验收规范》GB50054-95《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T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725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T10233-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电控设备基本试验方法》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4.5技术资料及服务4.1.5.1设备质量证明5.1.1材料合格证5.1.2产品合格证5.1.3设备制造、检验记录5.1.4质检报告4.2.5.2技术文件及图纸5.2.1能试验报告;5.2.2设备安装图(包括安装说明书);5.2.3设备操作使用手册;5.2.4设备装箱单;5.2.5控制系统资料;5.2.6设计图纸;5.2.7设备装箱单;4.3.5.3现场服务5.3.1乙方负责指导现场安装、配合单体及系统调试及售后服务。5.3.2为了使合同设备能顺利运行,乙方应当自负费用派遣有经验和身体健康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技术服务结束之后组织人员撤离。5.3.3乙方应指定技术人员中的一个人作为现场总代表。他应负责总的技术指导。与甲方代表一起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和现场工作问题。5.3.4乙方技术人员应对技术文件、图纸、操作手册、设备性能、分析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讲解,并回答和解决甲方提出有关合同方面的技术问题。5.3.5乙方技术人员应协助甲方在合同工厂现场培训甲方的安装、调试、生产、设备维修和分析检验人员,尽力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4.4.5.4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期5.4.1得到用户的故障信息后24小时内予以响应,3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5.4.2质量保证期:合同设备及材料所属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8个月。5.6投标报价要求6.1.乙方保证提供合同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要求。6.2.乙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报价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价格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如果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量不足,乙方仍需在执行合同时补足。6.3.乙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6.4.乙方报价应包括所供系统的指导安装、技术服务费用等。6.5.附图为设计要求的IO点位,报价需考虑10%的IO备用点。6.6为了满足工艺及控制功能要求,所需设备数量及类型会有所调整,调整部分如有报价单价,按单价计算,无报价单价按市场价计算。如甲方需要减少设备数量及类型,所减少提供部分设备按报价单价计算,少供设备金额从合同总价金额中减除。6.7设计联络7.1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7.2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设备质量及供货进度负责。(以下无正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引风机控制系统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