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托育园建设设计调研招标公告(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4)



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托育园建设设计调研公告

我院拟将现家属餐厅(8号楼与9号楼之间)改建成0-3岁托育园,面积1000余平方米,拟对此项目进行设计调研,要求如下:

一、设计单位须有乙级设计资质以上,有托育园设计经验者从优。

二、按照托育园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版)、《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 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特殊婴幼儿托育服务定点机构及资源教室验收标准》、《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年版)》进行设计,共5个班(乳儿班1个,托小班1个,混龄班2个,托大班1个)。要求5月15号前提供平面设计布置图(建筑图纸、相关标准附后)

三、现场提交设计报价。

四、上述项目如有意向参加的单位(公司),请发送相关资料与联系方式到邮箱cgzx202207@163.com(如邮件发送失败尝试更换浏览器,收到信息邮箱会自动回复)。

五、具体要求现场调研会解析。

六、公示时间:三个工作日。

七、按报名信息,电话通知现场调研

八、不明事项联系电话:(工作时间段)63632119

附件1:托幼园相关标准.zip

附件2:托幼园建筑图纸.rar

特殊婴幼儿托育服务定点机构及资源教室验收标准(初步考虑)特殊婴幼儿托幼服务定点机构,根据各自服务定位,对照《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年版),特殊婴幼儿托育服务定点机构满足准入条件后,经综合评估达到80分及以上,方可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一、准入条件1.妇幼保健院所辖普惠性托育机构2.与市级及以上残联定点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年限不低于1年)3.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均经过特殊托育服务岗前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二、验收标准基础设施内容分值计分基础建设10分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医疗、教育机构可参照行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基础建设10分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2基础建设10分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或规范。2基础建设10分面积应按照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出入通道符合无障碍要求。2专业设备33分办公用具:办公桌椅、电脑、电子白板1专业设备33分储物用具:各种文件柜及书柜:存放资料或其它文件、图书资料的文件柜、书柜;存放教学活动或干预训练所需用品的储存柜或置物架等2专业设备33分图书音像:特殊教育专业书籍、康复医学类图书等相关图书等;适合婴幼儿各阶段阅读的各类图书(含绘本)及音像资料等(图书人均不少于10 册)5专业设备33分益智类教具、学具类:橡皮泥、画笔、模型、玩具、塑封的实物或卡片等;儿童图形认知板、数字列车、几何图形插件、蒙台梭利教具、早期干预卡片等能够促进婴幼儿认知能力发展的教具学具(玩具人均不少于4 件)5专业设备33分大动作训练:爬爬垫、球类等能够促进大运动技能发展的简单器5专业设备33分精细动作训练:指板、抓握练习器、套圈、不同硬度和粗细度的磨砂板及手功能训练材料、OT操作台(注:串珠、小型拼接积木、扣子等都可以帮助精细运动的发展)5专业设备33分感觉统合训练:滚筒、大龙球、触觉球、蹦床等5专业设备33分言语沟通训练:用于呼吸、发声、语音训练的物品(蜡烛、气球等 )、图片、学具(喇叭、哨子、游戏版等)及软件光盘;语言训练卡片、沟通板、语言能力评估与训练材料等5内部环境12分内部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3内部环境12分内部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完备,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盥洗间(卫生间)等,儿童盥洗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0m23内部环境12分设有多功能训练室(面积不少于50-100m2)及生活辅助用房等3内部环境12分活动场地独立,无安全隐患,设有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3人员配置15分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按托育标准要求配置保育员,融合托班增设一名保育员,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每年健康体检持有健康证明。融合托育机构保育员、保健老师均经过岗前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10人员配置15分合作机构康复治疗师相对固定,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后并在本机构内执业,可独立完成相关康复工作,熟悉及能够使用评定量表,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 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健康体检,持有健康证明。每个工作日在机构内提供不少于1课时康复干预服务。5服务功能30分具有同时收训5-10名以上发育偏离儿童的能力。5服务功能30分规范内容,除客观因素外,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0天,每天不少于 1小时5服务功能30分融合服务:包括粗大运动、精细运动功能训练、语言、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等训练。5服务功能30分支持性服务:结合需求,主要提供行为矫治、言语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服务。5服务功能30分效果评估:融合托育收托婴幼儿,均需要建立健康管理电子个案,包括入托前发育筛查结果或评估结果,托育机构签约的儿童保健医师每月开展一次标准化发育筛查或评估,并将结果录入电子档案,签约儿童保健医师联合定点康复师根据婴幼儿生长发育水平,制定专业的干预计划,发育偏离或发育异常婴幼儿连续两次发育筛查或发育评估正常者,发放毕业证书,予以电子结案。融合托育特殊儿童电子档案建档率100%,按月发育筛查率100%。10附件3:照护资源教室配置要求(初步考虑)1.大运动训练器材1.KD-00190cm大龙球规格:Ф90cm進口品牌,环保塑料2.KD-002新花生球店规格:Ф40× L90cm進口品牌,环保塑料3.KD-00465cm按摩大龙球规格:Ф65m進口品牌,环保塑料4.TA208阳光隧道规格:L250×ø60cm,2个/套5.组合平衡软件为幼儿者提供平衡步行训练不同高度或波浪组合。6长方形平板秋千连软垫围栏前后摇摆秋千,游戏者可在秋千上变化种不同的躺卧、俯卧、坐或站立等不同姿势。秋千配置活动软垫围栏,可适合婴幼儿及严重身体控制障者使用。触觉垫可为某些触觉感官失调游戏者提供更舒适的触觉舒缓感觉。1200长 X 600宽 X 1500MM高7.触视听大肌肉步行训练道为游戏者提供触视听觉感官刺激,刺激进行步行训练。宽:700mm 长:3600mm高:600mm8声光互动树提供声光本体觉互动反馈训练。1200宽 X 150长 X 220MM高9.旋转板协助儿童进行旋转活动600MM直径10组合攀爬器材套件4款不同攀爬器材共同组成的立体攀爬组件,配合由导师遥控控制的导引目标,可为不同程度感统失调儿童提供多元化及具挑战性的运动觉训练。绳梯:宽700mm * 高2300mm, 木梯:宽700mm * 高2300mm 绳网:宽1200mm * 高2300mm 攀岩墙:宽1000*高2300mm11彩色木梯1套长:600mm 宽:150mm 高:1200mm12楼梯斜坡平台1套长:4200mm 宽:800mm 高:700mm13旋转平衡筒BA0600031套直径: 700mm高: 400mm14组合浮弹架套件1套2400阔 X 1200长 X 2400MM高2.认知功能训练器材2.1波波板吸引婴幼儿进行大小肌肉与视觉协调训练活动。宽:1500mm 长:150mm高:1000mm2.2磁板及几何拼图磁性软件透过不同大小的颜色组合软件,吸引幼儿学习颜色与形状的认知概念。宽:3500mm 长:50mm高:1000mm2.3身体认知游戏组合透过对照与拼贴,让幼儿学习认识身体部位概念。宽:1500mm 长:150mm高:1000mm2.4感知游戏板组合透过不同形式的感知游戏板,吸引幼儿进行不同方位的感知探索。宽:3000mm 长:150mm高:1000mmSR中W2.5双层组合图案地垫组合图案地垫采用两种弹度材质制作,除可减轻地垫厚度及重量;亦确保游戏者的安全外;更同时可保护游戏者在地垫上跑动的稳定。地垫面缝贴图案,可吸引婴幼儿进行爬行及行走运动。每张地垫采用底层魔术贴拼贴。50MM厚,12平方2.6寻宝洞2套长:600mm 宽:150mm 高:1200mm2.7视听触觉及肌能互动训练组合1套长:400mm 宽:400mm 品2.8积木组合软件SP0600071套长: 1200mm 宽: 500mm高: 900mm2.9婴儿感知肌能培育箱1套长:1100mm 宽:1200mm 高:1500mm2.10多维平衡感知肌能训练组合1套 长:1100mm 宽:1100mm高:2400mm 附件4:引领型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初步考虑)一、机构已与当地主管部门签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二、托育机构场地具有下列政府支持措施之一1、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国资企业)免费提供场地(含社区配套用房、各级政府自有房产、各级国资平台统管用房)。2、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国资企业)提供低偿场地或补助租金,运营实体负担部分不超过总租金的20%,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国资企业)承诺2024年使用中央资金抵偿运营实体负担部分租金后,同等支持措施延续不少于三年。(注释:对应租金补助并设定长效措施)三、托育机构收费标准达到以下要求在不突破普惠协议的基础上,以托大班月龄幼儿为例,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不超过当地最高等级普惠性幼儿园可收费政策上限,其中托小班月龄幼儿在托大班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5%,乳儿班月龄幼儿在托大班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注释:平衡班均收入)。餐费不超过当地托育机构的平均水平。以上收费标准,最迟在2024年9月起实施,持续不少于三年。四、实施以下托育机构支持政策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国资企业)承诺2024年使用中央资金免除托育机构水电气网等基础能耗(设施)费用,免除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妇幼保健机构),免除托育机构消毒卫生评价(监测)费用(疾控),免费实施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岗前职后培训后,以上同等措施延续不少于三年。五、突出强化小月龄幼儿支持政策托育机构的班型托位设置中(以省平台内数据为准),用于小月龄的托位占比不低于30%,位于一层的婴幼儿生活单元(班级)原则上均需设置为乳儿班或托小班。(以三个班均在二楼为例,可设置2个混合班、1个托大班,(36÷2)÷56=32%)小月龄托位占比×100%附件5:规范化儿童早期发展基地标准(初步考虑)为更好地推进医疗保健机构与托育机构的“医育”联动机制、婴幼儿家长与儿保家庭医生的互动机制,及时发现发育偏移和养育行为不良的高危儿童,积极开展早期干预。鼓励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发挥先锋引领作用,积极创建杭州市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并给予激励性奖励。一、工作任务1.开展0-3岁儿童发育、营养性等疾病筛查、调研。2.开展0-3岁婴幼儿发育筛查技能培训。3.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创建杭州市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二、奖补条件1.每年开展0-3岁发育筛查率达到儿童保健门诊量25%以上,可疑、异常率不低于5%,转诊率不低于75%。2.每周开设营养门诊、高危儿(早产儿)门诊,并对早产儿、低体重儿,肥胖、超重等建立专案管理,随访率达80%以上。3.加强专科人员业务及技能培训,对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有改进措施。附件2浙江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与服务评估标准(2021年版)一、视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项 目内 容分值计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内 容分值计分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医疗、教育机构可参照行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或规范2 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00m2,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出入通道符合无障碍要求2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70%,儿童专用活动场地不小于50m2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评估工具:如视觉检查设备与器材,包括各类视力表、眼科相关检查设备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视觉康复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光学、电子类助视器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定向行走辅具器具:包括感统训练器具、定向辅具、移动辅具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弱视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各类弱视训练仪器、后像光刷仪器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双眼视觉功能训练设备与器材:包括同视机、其他双眼视功能训练器材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教学器具: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各类图书、玩具(图书人均不少于10册,玩具人均不少于4件)2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2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完备,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盥洗间(卫生间)等,儿童盥洗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0m2 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设有康复训练室、专用训练室(生活模拟场景训练)、多功能训练室及生活辅助用房等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设有独立的眼科检查室,单室面积不小于6m2(参照国家相关标准)3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康复训练场地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活动场地独立,无安全隐患,设有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2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配备管理人员、康复医师、康复治疗人员等,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2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康复专业人员按医患比不低于1∶5的标准配置,个别化康复医患比不低于1∶63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配备不少于1名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眼科临床医师,并经过视力康复技能专项培训3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配备不少于1名视力康复专业人员,临床或视力康复专业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30%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业务主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学或康复类专业,从事视觉康复工作2年及以上2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康复医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机构内执业;可独立完成相关诊疗康复工作,熟悉及能够使用评定量表,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5服务功能5.1基础容量具有同时收训10名以上儿童的能力;接收日康复训练的儿童人数常年保持在5人以上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低视力康复训练:包括定向行走训练、生活技能康复训练、助视器使用训练等;除客观因素外,每人每项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周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3个月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弱视训练:包括精细训练、光刷后像训练等;除客观因素外,每人每项每次不少于10分钟,康复频次符合个性化要求3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双眼视觉训练:包括同视机训练,脱抑制训练等;除客观因素外,每人每项每次不少于10分钟,康复频次符合个性化要求3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康复评估:每季度不少于1次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2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岗位职责、财务资产、安保消防、康复质控、台账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2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定点资质起止时间、正在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名称、时长(或频次)和收费价格等,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收费合规合理,财务制度与资产管理规范2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定期接受主管部门财务检查或专业机构财务审计26管理制度6.3岗位运行内部运行健康有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16管理制度6.3岗位运行部门设置清晰,岗位设置满足工作开展需要,职责分工明确1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纸质或电子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首次评估表、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阶段性评估表、日康复训练计划及儿童出勤表3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或案例研讨并有记录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目标实现总有效率≥8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9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85%28安全保障8.1安全记录近2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符合条件打√)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按相关部门规定配置必要的保安人员和装备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购买机构或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2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法人结构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相关证照资质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9资质信用9.2信用记录近2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等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3权益维护机构工作人员无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符合条件打√)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成立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每季度不少于1次相关培训,并有相关图片、影像记录、家长签到表等2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家长基本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重要性和主要目标,随机抽查知晓率≥80%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开展个案随访或转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或相关材料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利用“爱眼日”“残疾预防日“全国助残日”等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视力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2合 计100注:本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最小扣分单位0.5分,带★为一票否决项。8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均视为不达标。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项 目内 容分值计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内 容分值计分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医疗、教育机构可参照行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或规范2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出入通道符合无障碍要求2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70%,儿童专用活动场地不小于50m2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评估工具:如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格雷菲斯、希-内评估量表等;评估内容:包含听觉言语、学习能力等3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检测设备:具备视觉强化、游戏测听、助听听阈测试、纯音测听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训练器具:不少于1套经过测听标定的声响玩具,包含但不限于鼓、三角铁、响板、碰铃、蛙鸣筒、沙锤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教学器具:配备白(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课桌椅、教学挂图、卡片、各类图书、玩具(图书人均不少于10册,玩具人均不少于4件)2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2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完备,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盥洗间(卫生间)等,儿童盥洗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0m2 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设有测听室、康复训练室(个别/组别)、专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及生活辅助用房等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康复训练室:数量与日常收训儿童人数按不低于1∶7的比例标准设置,每间面积不小于8m2,室内应作吸音处理,本底噪音小于 35dB(A),配有听能检测保养包;开展全日制教学的应设立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每间面积不小于30m2,同时满足听力言语康复训练需要,室内有隔音降噪处理,本底噪音小于45dB(A)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测听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6m2,符合GB/T 16296和GB/T 16403关于测听室建设的规定1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专用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50m2,用于开展运动训练或感统训练等1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多功能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20m2,用于开展咨询、家长培训、儿童评估、教师培训等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活动场地独立,无安全隐患,设有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2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配有管理人员、听力技术人员、教师或康复治疗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等,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3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个别化康复医患或师生配比不低1∶7,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员工总数70%;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方式配置至少1名教师,确保每个月在机构内提供不少于8次教育康复服务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业务主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学、教育或康复类专业,从事儿童康复工作2年及以上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取得当地幼托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或职工体检健康报告证明;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 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听力学技术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相应专业资质,经过专项培训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15服务功能5.1基础容量具有同时收训30名以上儿童的能力;接收日康复训练的儿童人数常年保持在15人以上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除客观因素外,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0 天,每天不少于 6 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听力技术服务:受训儿童听力测试每年不少于 2 次,助听器调试每年不少于 2 次,人工耳蜗调试第一年不少于 3 次,之后每年不少于 1 次1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康复服务:包括听觉、言语、语言、运动、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等训练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支持性服务:结合康复需求,提供行为矫治、言语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服务 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康复评估:每半年不少于 2 次1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2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岗位职责、财务资产、安保消防、康复质控、台账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3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定点资质起止时间、正在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名称、时长(或频次)和收费价格等,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收费合规合理,财务制度与资产管理规范2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定期接受主管部门财务检查或专业机构财务审计26管理制度6.3岗位运行内部运行健康有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16管理制度6.3岗位运行部门设置清晰,岗位设置满足工作开展需要,职责分工明确1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纸质或电子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首次评估表、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阶段性评估表、日康复训练计划及儿童出勤表3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或案例研讨并有记录3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目标实现总有效率≥8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9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85%28安全保障8.1安全记录近2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符合条件打√)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3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按相关部门规定配置必要的保安人员和装备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购买机构或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2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法人结构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相关证照资质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9资质信用9.2信用记录近2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等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3权益维护机构工作人员无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符合条件打√)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成立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每半年不少于2次相关培训,并有相关图片、影像记录、家长签到表等3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家长基本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重要性和主要目标,随机抽查知晓率≥80%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开展个案随访或转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服务或相关材料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利用“爱耳日”“残疾预防日”“全国助残日”等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听力言语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2合 计100注:本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最小扣分单位0.5分,带★为一票否决项。8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均视为不达标。三、肢体残疾(含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项 目内 容分值计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内 容分值计分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医疗、教育机构可参照行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或规范2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出入通道符合无障碍要求2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70%,儿童专用活动场地不小于50m2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评估工具:如物理治疗(GMFM),作业治疗(STEF),言语治疗(S—S评定),认知训练(0—6周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检查表)、引导式教育评估量表等;评估内容:包含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等3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训练器具:运动垫或PT床、木条台、楔形垫、巴士球、滚筒、姿势矫正椅、分指板、儿童桌椅等基本器具;站立架、起立架、踝关节矫正站立板、肋木等站立训练器具;平衡杠、步行器、阶梯、姿势镜、多用组合箱等步行训练器具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生活活动器具:木钉盘、沙袋、套圈、手功能综合训练板、生活自助器具等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教学器具: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课桌椅、教学挂图、卡片,各类图书、玩具(图书人均不少于10册,玩具人均不少于4件)2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2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完备,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盥洗间(卫生间)等,儿童盥洗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0m2 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设有康复训练室(个别/组别)、专用训练室(运动治疗室/作业治疗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及生活辅助用房等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康复训练室:个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每间面积不小于8m2;开展全日制教学的应设立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每间面积不小于30m2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专用训练室:运动治疗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40m2;作业治疗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30m2;感统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50m2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多功能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20m2,用于开展咨询、家长培训、儿童评估、教师培训等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活动场地独立,无安全隐患,设有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2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配备管理人员、康复医师、康复治疗人员或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3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康复医师与肢体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20,康复治疗人员与肢体残疾儿童比例不低于1∶5,康复专业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70%;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方式配置至少1名教师,确保每个月在机构内提供不少于8次教育康复服务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业务主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学、教育或康复类专业,从事儿童康复工作2年及以上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康复医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机构内执业,可独立完成相关康复工作,熟悉及能够使用评定量表,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康复治疗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 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取得当地幼托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或职工体检健康报告证明。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 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15服务功能5.1基础容量具有同时收训30名以上儿童的能力;接收日康复训练的儿童人数常年保持在15人以上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除客观因素外,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0 天,每天不少于 6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康复服务:包括粗大运动、精细运动功能训练、语言、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等训练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支持性服务:结合康复需求,主要提供行为矫治、言语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辅助器具(含矫形器)使用等服务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康复评估:每半年不少于 2 次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2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岗位职责、财务资产、安保消防、康复质控、台账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3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定点资质起止时间、正在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名称、时长(或频次)和收费价格等,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收费合规合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规范2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定期接受主管部门财务检查或专业机构财务审计26管理制度6.3内部运行内部运行健康有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16管理制度6.3内部运行部门设置清晰,岗位设置满足工作开展需要,职责分工明确1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纸质或电子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首次评估表、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阶段性评估表、日康复训练计划及儿童出勤表3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或案例研讨并有记录3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目标实现总有效率≥8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9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85%28安全保障8.1安全记录近2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符合条件打√)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3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按相关部门规定配置必要的保安人员和装备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购买机构或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2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法人结构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相关证照资质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9资质信用9.2信用记录近2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等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3权益维护机构工作人员无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符合条件打√)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成立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每半年不少于2次相关培训,并有相关图片、影像记录、家长签到表等3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家长基本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重要性和主要目标,随机抽查知晓率≥80%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开展个案随访或转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或相关材料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利用“残疾预防日”“全国助残日”等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肢体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2合 计100注:本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最小扣分单位0.5分,带★为一票否决项。8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均视为不达标。四、智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项 目内 容分值计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内 容分值计分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医疗、教育机构可参照行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符合条件打√)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或规范2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出入通道符合无障碍要求21基础建设1.2建设要求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70%,儿童专用活动场地不小于50m2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评估工具:如0—6周岁小儿神经心理发育检查表、双溪个别化评量表等评估量表和工具等;评估内容:包含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等3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训练器具:配备PT软垫、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按摩大龙球、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用具等3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教学器具:配备白(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课桌椅、教学挂图、卡片,各类图书、玩具(图书人均不少于10册,玩具人均不少于4件)3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2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完备,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盥洗间(卫生间)等,儿童盥洗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0m2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设有康复训练室(个别/组别)、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及生活辅助用房等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康复训练室:个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每间面积不小于8m2;开展全日制教学的应设立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每间面积不小于30m2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专用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50m2,用于开展运动训练或感统训练等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多功能训练室:不少于1间,面积不小于20m2,用于开展咨询、家长培训、儿童评估、教师培训等 23内部环境3.2场地设施活动场地独立,无安全隐患,设有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2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配备管理人员、康复医师或教师、康复治疗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等,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3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个别化康复医患或师生配比不低于1∶5,康复专业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70%;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方式配置至少1名教师,确保每个月在机构内提供不少于8次教育康复服务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业务主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学、教育、康复或心理类专业,从事儿童康复工作2年及以上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康复医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机构内执业,可独立完成相关康复工作,熟悉及能够使用评定量表,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取得当地幼托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或职工体检健康报告证明,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康复治疗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师资格证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4人员配置4.2资历要求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15服务功能5.1基础容量具有同时收训30名以上儿童的能力;接收日康复训练的儿童人数常年保持在15人以上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除客观因素外,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 20 天,每天不少于 6 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康复服务:包括言语、语言、运动、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等训练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支持性服务:结合康复需求,主要提供行为矫治、言语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等服务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康复评估:每半年不少于 2 次25服务功能5.2规范内容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2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岗位职责、财务资产、安保消防、康复质控、台账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3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定点资质起止时间、正在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名称、时长(或频次)和收费价格等,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收费合规合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规范26管理制度6.2财务管理定期接受主管部门财务检查或专业机构财务审计26管理制度6.3岗位运行内部运行健康有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16管理制度6.3岗位运行部门设置清晰,岗位设置满足工作开展需要,职责分工明确1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纸质或电子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首次评估表、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阶段性评估表、日康复训练计划及儿童出勤表3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或案例研讨并有记录3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目标实现总有效率≥8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90%27质量控制7.2服务评价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85%28安全保障8.1安全记录近2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符合条件打√)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3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按相关部门规定配置必要的保安人员和装备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28安全保障8.2综合防护购买机构或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2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法人结构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相关证照资质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9资质信用9.2信用记录近2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等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条件打√)9资质信用9.3权益维护机构工作人员无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符合条件打√)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成立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每半年不少于2次相关培训,并有相关图片、影像记录、家长签到表等3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家长基本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重要性和主要目标,随机抽查知晓率≥80%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开展个案随访或转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或相关材料210延伸服务10.2外延指导利用“残疾预防日”“全国助残日”等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智力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2合 计100注:本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最小扣分单位0.5分,带★为一票否决项。8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均视为不达标。五、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项目内容分值计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医疗、教育机构可参照行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符合条件打√)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符合条件打√)1.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2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出入通道符合无障碍要求2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70%,儿童专用活动场地不小于50m2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评估工具:如心理教育评估表(PEP-3),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C-PEP)等;评估内容:包含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等3训练器具:万象组合包、球类、蹦床、彩虹伞、滑板车、吊筒、布袋跳、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3教学器具:配备白(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课桌椅、教学挂图、卡片、各类图书、玩具(图书人均不少于10册,玩具人均不少于4件)3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2内部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完备,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盥洗间(卫生间)等,儿童盥洗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0m223.2场地设施设有康复训练室(个别/组别)、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及生活辅助用房等2康复训练室:个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具备功能训练室(情景教学、口肌训练等)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8m2;开展全日制教学的应设立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每间面积不小于30m22专用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50m2,用于开展运动训练或感统训练等2多功能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不小于20m2,用于开展咨询、家长培训、儿童评估、教师培训等2活动场地独立,无安全隐患,设有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2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配备管理人员、康复医师或教师,康复治疗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等,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3个别化康复医患或师生配比不低于1∶5,康复专业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70%;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方式配置至少1名教师,确保每个月在机构内提供不少于8次教育康复服务34.2资历要求业务主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学、康复、教育或心理类专业,从事儿童康复工作及2年以上3康复医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机构内执业,可独立完成相关康复工作,熟悉及能够使用评定量表,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取得当地幼托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或职工体检健康报告证明,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康复治疗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师资格证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15服务功能5.1基础容量具有同时收训30名以上儿童的能力;接收日康复训练的儿童人数常年保持在15人以上25.2规范内容除客观因素外,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2康复服务:包括语言、运动、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等训练2支持性服务:结合康复需求,主要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音乐治疗、注意力训练等服务2康复评估:每半年不少于2次2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2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岗位职责、财务资产、安保消防、康复质控、台账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3定点资质起止时间、正在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名称、时长(或频次)和收费价格等,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6.2财务管理收费合规合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规范2定期接受主管部门财务检查或专业机构财务审计26.3岗位运行内部运行健康有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1部门设置清晰,岗位设置满足工作开展需要,职责分工明确1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纸质或电子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首次评估表、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阶段性评估表、日康复训练计划及儿童出勤表。3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或案例研讨并有记录37.2服务评价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2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目标实现总有效率≥80%2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90%2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85%28安全保障8.1安全记录近2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符合条件打√)8.2综合防护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3按相关部门规定配置必要的保安人员和装备2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2购买机构或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2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法人结构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打√)相关证照资质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9.2信用记录近2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等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件打√)9.3权益维护机构工作人员无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符合条件打√)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成立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每半年不少于2次相关培训,并有相关图片、影像记录、家长签到表等3家长基本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重要性和主要目标,随机抽查知晓率≥80%210.2外延指导开展个案随访或转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或相关材料2利用“世界自闭症关注日”“残疾预防日”“全国助残日”等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孤独症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2合计100注:本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最小扣分单位0.5分,带★为一票否决项。8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均视为不达标。五、孤独症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标准项目内容分值计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基础建设1.1建筑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医疗、教育机构可参照行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符合条件打√)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符合条件打√)1.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2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出入通道符合无障碍要求2康复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70%,儿童专用活动场地不小于50m222专业设备2.1必需设备评估工具:如心理教育评估表(PEP-3),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VB-MAPP),孤独症儿童发展评估表(C-PEP)等;评估内容:包含运动、感知、言语、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认知等3训练器具:万象组合包、球类、蹦床、彩虹伞、滑板车、吊筒、布袋跳、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精细运动训练玩具等3教学器具:配备白(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课桌椅、教学挂图、卡片、各类图书、玩具(图书人均不少于10册,玩具人均不少于4件)33内部环境3.1环境设施内部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2内部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无障碍设施完备,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盥洗间(卫生间)等,儿童盥洗间(卫生间)面积不小于10m223.2场地设施设有康复训练室(个别/组别)、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及生活辅助用房等2康复训练室:个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具备功能训练室(情景教学、口肌训练等)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8m2;开展全日制教学的应设立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不少于2间,每间面积不小于30m22专用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面积不小于50m2,用于开展运动训练或感统训练等2多功能训练室:不少于1间,每间不小于20m2,用于开展咨询、家长培训、儿童评估、教师培训等2活动场地独立,无安全隐患,设有与儿童身心特点相适应的运动器材和游戏娱乐设施,做好安全提示和防护24人员配置4.1人员组成具备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配备管理人员、康复医师或教师,康复治疗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等,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用工协议3个别化康复医患或师生配比不低于1∶5,康复专业人员不低于员工总数70%;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合作方式配置至少1名教师,确保每个月在机构内提供不少于8次教育康复服务34.2资历要求业务主管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学、康复、教育或心理类专业,从事儿童康复工作及2年以上3康复医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机构内执业,可独立完成相关康复工作,熟悉及能够使用评定量表,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取得当地幼托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或职工体检健康报告证明,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康复治疗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康复治疗师资格证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每年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不少于24学时,或取得与执业规定相符合的继续教育学分3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15服务功能5.1基础容量具有同时收训30名以上儿童的能力;接收日康复训练的儿童人数常年保持在15人以上25.2规范内容除客观因素外,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6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非全日制康复服务每月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5小时(至少包含0.5小时的一对一个别化训练)2康复服务:包括语言、运动、社会交往与沟通、认知与感知、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等训练2支持性服务:结合康复需求,主要提供行为矫治、感觉统合训练、心理辅导、音乐治疗、注意力训练等服务2康复评估:每半年不少于2次2社会融合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26管理制度6.1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岗位职责、财务资产、安保消防、康复质控、台账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3定点资质起止时间、正在开展的康复项目的名称、时长(或频次)和收费价格等,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6.2财务管理收费合规合理,财务与资产管理规范2定期接受主管部门财务检查或专业机构财务审计26.3岗位运行内部运行健康有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1部门设置清晰,岗位设置满足工作开展需要,职责分工明确17质量控制7.1工作台账纸质或电子康复训练档案齐全,包括首次评估表、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阶段性评估表、日康复训练计划及儿童出勤表。3每月进行业务学习或案例研讨并有记录37.2服务评价儿童康复评估、训练建档率100%2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目标实现总有效率≥80%2家长对机构康复服务的满意率≥90%2家长对机构整体的满意率≥85%28安全保障8.1安全记录近2年内无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符合条件打√)8.2综合防护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等)防控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3按相关部门规定配置必要的保安人员和装备2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2购买机构或服务对象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29资质信用9.1法人治理法人结构完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条件打√)相关证照资质在公共区域显要位置上墙公示19.2信用记录近2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投资人等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符合件打√)9.3权益维护机构工作人员无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事件发生★(符合条件打√)10延伸服务10.1家校同训成立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每半年不少于2次相关培训,并有相关图片、影像记录、家长签到表等3家长基本了解在社区和家庭环境中进行康复训练的重要性和主要目标,随机抽查知晓率≥80%210.2外延指导开展个案随访或转介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提供指导服务或相关材料2利用“世界自闭症关注日”“残疾预防日”“全国助残日”等节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孤独症预防和康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2合计100注:本评估标准总分为100分,最小扣分单位0.5分,带★为一票否决项。80分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情况,均视为不达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告2023年第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发布《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托育、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设计及管理工作,经过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1—编制了《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管理,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2月6日—2—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2月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施行日期:2023年3月1日前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有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作用,更充分激发社会力量活力,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共分5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消防设计审查的要求及工作程序、4消防验收(备案)的要求及工作程序、5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要点等。《导则》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主编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起草人:王健、王淑敏、应振、何琦环、俞品仕、丁珊、任晓东、王晓春、毛迪华、吴海建、魏开重、邵敏、侯青、吴勇奇、陆葵、黄征、李志刚、许世文、裘云丹主要审查人:姜传鉷、王伶剑、赖庆林、王靖华、吕敬建、杨彤、成正宝目录1总则2术语3消防设计审查的要求及工作程序3.1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的要求3.2特殊建设工程3.3其他建设工程4消防验收(备案)的要求及工作程序5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要点5.1一般规定5.2总图及建筑设计5.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4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5.5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5.6结构安全引用标准名录附件:《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1总则1.0.1为更好地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相关消防、安全的建设、设计及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婴幼儿、老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编制《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包括: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的改造、装修工程;2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改造、装修工程。1.0.3本导则第1.0.2条规定的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本导则第3、4章的规定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查及消防验收、备案。1.0.4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照本导则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局部确有困难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1.0.5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的相关要求外,其余未涉及的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1.0.6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审查验收备案信息共享给消防救援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双方应加强沟通会商,及时研究解决在监督抽查和审查验收备案中产生的技术要求争议问题。2术语《消防词汇》GB/T5907.1-2014界定的通用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导则。2.0.1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2.0.2老年人照料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统称,属于公共建筑。2.0.3既有建筑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3消防设计审查的要求及工作程序3.1消防设计和设计审查的要求3.1.1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为:1现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本导则第5章的要求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2国家、行业(专业)、浙江省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3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工程,经专家评审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4符合本导则第1.0.4条、第3.1.3条规定的专题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3.1.2受理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符合的,予以正式受理;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1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文件真实、有效;2设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信息真实、有效;3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4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说明理由;5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6改建工程应当提交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替代证明文件。3.1.3按照本导则第1.0.4条规定进行的专项消防安全性评估、研究中,建设、设计、咨询单位应提出关于提升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的技术方法、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专题论证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符合相关规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3.1.4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等应按国家及浙江省的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及本导则第5章的要求执行。3.1.5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施工图审查。指南(2020版)》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要求时,其消防设计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托育机构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中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疏散楼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相关要求;2室内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表5.5.17第1项控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距离可增加25%;5.2.16当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确有需要设置在工业用地时,除应符合本导则第5.2.6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设置在独立建筑物或使用功能仅为居住、养老、培训、教育、办公、社区配套用房的建筑物内;2符合现行规范有关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和入口要求;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合建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完全分隔。5.2.17托育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灭火毯等灭火器材,并与其他区域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5.2.18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应条文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执行。5.2.19既有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当与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建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为老年人照料设施服务的楼梯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3A条的相关要求。5.2.20既有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外墙各层均应至少设置1个消防救援口,当外墙面宽不小于20米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消防救援口。5.2.21既有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4A条的要求设置避难间。5.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3.1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2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应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3既有建筑已设置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可计入;4当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直接利用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和系统时,应并入既有建筑的消防控制和维护管理系统,由大物业统一维护管理。5.3.2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小于2个,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00m,且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内;2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火灾延续时间可按原既有建筑的消防系统设计;3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4当既有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3款要求;5室内消火栓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应采用单立管单栓。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和充实水柱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相关要求;6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7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有条件时,管道也应暗装设置;8消火栓箱箱门应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宜采用玻璃;正面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消火栓”和英文“FIREHYDRANT”字样,单个中文字体不应小于10cm(高)*8cm(宽),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箱内配置灭火器的箱门上应同时标注“灭火器”字样。5.3.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大、中型托育机构(四个班及以上)、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多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余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相关要求;2当既有建筑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既有建筑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条第1款要求;3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得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高大空间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相关要求;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喷头的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5.3.4建筑灭火器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应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具;2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避免幼儿和老年人碰撞,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文字应采用发光材料。5.3.5气体灭火系统应满足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5.4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5.4.1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防排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2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5.4.2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含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优先采用自然通风系统。5.4.3地上敞开楼梯间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可开启外窗(开口)。且应在疏散走道与其连接处上方设置挡烟设施(如挡烟垂壁),其下缘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5.4.4托育机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5.4.5室外机械排烟口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在外墙高处或屋顶。5.4.6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的外墙面上不应设置通风口(含排油烟口、事故排风口、排气口等)、排烟口(包括自然排烟口、机械排烟口)。5.4.7使用燃气的厨房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设置通风排烟设施、油烟净化设施。5.4.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空调水管和冷媒管绝热材料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不得采用可燃材料。,5.5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5.1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的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电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2应根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等系统的技术要求,编制消防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3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当采用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增加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不应小于0.5h;4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天。5.5.2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线缆选择燃烧性能B1级以上的电线、电缆;2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或金属槽盒,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4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严禁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的游乐设施、康乐设施内部及表面;5配电回路应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6冰箱﹑冷柜、灯具、空调以及加湿器、通风装置等长时间通电设备,应落实有效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7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禁止在场所室内停放、充电;具有蓄电功能的婴幼儿游乐设施、老年照料康乐设施,不宜在婴幼儿托育、老年人照料期间充电;8使用燃气的厨房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接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火灾报警、燃气探测器报警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5.5.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5.5.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托育机构婴幼儿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托育机构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老年人照料设施,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1x;2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5.6结构安全5.6.1既有建筑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结构安全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原结构体系类型应为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结构等,不应为木结构、砌体结构;2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应为钢和混凝土;3应提供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等。5.6.2设置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的既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结构抗震设防:1当托育机构改建工程设置在既有建筑的一、二层,班级数量不大于3个且幼儿人数不多于6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按标准设防类(丙类)执行且不低于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鼓励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2除第1款规定外的托育机构改建工程,结构抗震设防应按现行规范执行。5.6.3既有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应提供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结构抗震设防应按现行规范执行。引用标准名录下列标准、规定文件对于本导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版本号)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版本号)的版本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消防词汇》GB/T590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浙建﹝2021﹞3号)《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国卫办人口函﹝2022﹞21号文附件:《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类别工程类别□改建□扩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或规划选址意见)□所在建筑房屋权属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验收备案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特殊建设工程种类□(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可多选)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最大高度(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最大高度(消防)项目概况项目概况项目概况项目概况项目概况项目概况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初步设计□施工图□初步设计□施工图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结构类型耐火等级耐火等级耐火等级层数层数建筑高度(m,消防)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结构类型地上地上地下地上地下地上地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相关说明:民用建筑相关说明:明确建筑类别(如一类高层、二类高层、多层等)各层的使用功能;如涉及装修工程,应明确装修所在楼层,装修面积。主要涉及的问题(可选择,多选)主要涉及的建筑和场所的类型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设计单位联系人/电话消防咨询单位联系人/电话图审单位联系人/电话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审查意见结论:□同意□不同意,设计需修改。审查时间:建筑高度(消防):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浙卫办〔2022〕29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儿童保健院:现将《浙江省托育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2022年9月23日—1—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2—目录编制说明······················································································4第一章总则·············································································5第三章建设规模·············································································7第四章规划布局·············································································9第五章建筑设施···········································································11第六章人员配备···········································································15第七章相关指标···········································································19—3—编制说明为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托育综合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浙有善育”标志性成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22〕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89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629号)等文件要求,依据我委《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和《浙江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规范,编制本指南。本指南主要包括总则、功能定位、建设规模、规划布局、建筑设施、人员配备、相关指标等内容,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南适用于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的项目整合原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功能,增加0~3岁儿童保健及儿童早期发展和托育项目。—4—第一章总则一、儿童优先,政府引导遵循儿童优先发展理念,强化政府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供给中的引导作用,撬动现有普惠托育服务资源,为托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工作基础和托育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坚持普惠、优质、高效、医育结合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设施数量、规模和布局。三、规范建设,示范引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为托育事业发展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指导,为托育服务机构高质量建设提供样板,努力做到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安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四、创新机制,多方协作积极争取政府发挥支持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多方力量积极参与,利用并整合现有妇幼保健服务资源,建立健全项目立项、建设、运营等机制,为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供综合保障。第二章功能定位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具备承担婴幼儿早期发展及0~3岁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5—育服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等功能。二、婴幼儿早期发展及儿童保健指导辖区做好群体的儿童健康管理工作。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及儿童保健相关筛查、评估、指导、干预和宣教等服务(包括生长发育监测、筛查和评估),对筛查发现的各类生长发育异常和养育问题进行指导和干预,开展高危儿管理,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家长课堂等活动,提升家庭科学育儿素养和养育照护技能。三、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对从事婴幼儿养育照护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岗前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包括各类型托育机构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及家长和社会人员等。培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理论、实操相结合,培训结束应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相关培训功能可参照《浙江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试行)》执行。四、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研发、编写和录制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玩具、游戏、绘本、科普书籍和音视频等,编写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开发适用于托育机构的教具、模型、教材和课程。省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发挥科研团队优势,市、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发挥基层实践基地优势,共同推进托育事业发展。五、托育服务为婴幼儿提供普惠、优质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或临时托等照护服务。鼓励各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或与当地托育机构共建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儿童保健与幼教团队共同研发婴幼儿托育机构一日生活流程和适宜玩教育器材。—6—六、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对辖区内集居和散居的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包括托育机构监督、管理、指导、质控等工作,参与托育机构评定等系列标准制定。第三章建设规模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组成。(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等。(二)房屋建筑包括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和儿童保健用房、监督管理用房和设备辅助用房等。(三)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二、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宜分别在4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和1000平方米以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可整合相关功能、调整相应建筑面积。(一)婴幼儿早期发展和儿童保健用房。1.儿童保健相关专科门诊用房。2.生长发育筛查、评估、干预用房。3.家庭养育指导用房,包括养育照护小组活动、营养厨房、情景体验(如辅食制作、日常照护、交流玩耍等)、养育照护指导、早期发展指导、婴幼儿行为观察、线上及线下家长课堂等活动用房。—7—4.儿童活动区、母婴室、等待区、工作人员办公室、婴幼儿卫生间等配套用房,省、市级该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宜为1000~1200平方米,县级宜为500平方米。(二)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包括实训室、培训室、教师办公室等,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绘画室、手工室、妈咪厨房辅食制作室、孕产妇营养膳食配餐教室、心肺复苏技能训练室、小组活动室、各类操作实训室(如沐浴、运动训练等)、讨论室、接待室、远程示教室、卫生间等,各主要功能用房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省、市、县三级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总建筑面积宜分别在1500~2000平方米、500~1000平方米和250~500平方米之间,可分别按10平方米/学员、7平方米/学员和5平方米/学员(同期学员数量)计算。(三)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用房。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综合研发室(用于婴幼儿用品、玩具设计、教具制作、绘本创作等)、影音制作室、从业人员培训教材编写室、模拟体验室、标准设计室和产品展示厅等,省、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该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宜分别为500~800平方米和300~600平方米,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该功能用房可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四)托育服务的托位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置150个以内的托位,根据情况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8—托育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婴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每托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省、市、县三级托育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宜分别为1000平方米、800平方米和600平方米。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可参照此部分用房要求进行建设。各类用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婴幼儿活动用房主要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和综合活动室,班级活动单元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2.服务管理用房主要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警卫室、教师办公室、财务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储藏室等。3.附属用房主要包括设备机房、开水间、餐食准备等。(五)监督管理用房。根据研发业务需要设置,可包括辖区养育照护服务管理用房(办公室、数据中心、档案室等)、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等,省、市级该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宜为200~400平方米,县级宜为100~200平方米。(六)设备辅助用房。包括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进排风机房、消防水泵房、给水泵房、智能化系统机房、车库等。车库建筑面积可根据所在地区的相关要求确定。第四章规划布局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发展、群众需求等因素,整合现有普惠妇幼和幼教资源、合理布点,保障安全。—9—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现有0~3岁婴幼儿健康保健设施共建共享。(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用房宜与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共建,鼓励各地根据需求建设独栋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三)宜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四)宜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五)应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应有便利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及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六)宜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时,宜设置在低层区域,自成一区,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主入口不宜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机构外宜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独立园区周围宜设置围墙。五、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规划布局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六、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中的托育机构应设置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每托位宜为2—5平方米,宜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当与其他设施共用活动场地时,应考虑共用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方便照护。七、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停车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场地内设汽车库(场)时,应与婴幼儿室外活动场地分开,并宜设置家长接送临时停车区域。—10—(四)监控管理室、信息机房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九、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还应具备的其他要求:(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抗震、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给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婴幼儿活动区域的电热水器等应有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三)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婴幼儿活动用房,散热器宜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室内照明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婴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五)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相适应的智能化及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线上实景教学、线下线上融合,加强安全监督和防控。第六章人员配备根据婴幼儿早期发展和儿童保健、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托育服务规模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等实际功能及需求合理配置工作人员。—15—一、婴幼儿早期发展和儿童保健(一)婴幼儿早期发展和儿童保健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至少5年;参加过儿童保健相关业务培训。(二)如设有儿童营养、生长发育、心理保健、高危儿等专科门诊,则每个门诊至少有1位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相关人员接受过儿童营养、心理卫生、高危儿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三)从事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人员需为学前教育专业教师或儿童保健医护人员2—3人,并接受过有关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相关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且获取相关证书。(四)从事康复治疗的医技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康复治疗师资格,并经过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二、托育从业人员培训(一)设置专职教学人员至少1名,负责本中心托育从业人员培训、考评、证书颁发、教材研发、标准化课件制作等工作。(二)省、市、县三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学历、职称及工作经验应符合《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培训基地建设标准》相应要求,且省市级负责人须参加过省级或以上、县级负责人须参加过市级或以上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相关师资课程培训并取得考评合格证书。(三)培训师资应由从事孕产期、新生儿及儿童保健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担任,师资本人及其所在必备科室人员学历、职称—16—及工作经验应符合《浙江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培训基地建设标准》相应要求。培训师资主要承担培训工作,并参与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工作。三、托育服务(一)托育机构可采用与当地学前教育机构合作的方式运营。建立儿童保健与学前教育融合发展的“医育结合”照护服务模式,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普惠、优质的照护服务。省、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应依托托育机构,围绕0~3岁婴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和需求,探索、研发促进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教具、模型、教材和课程,开展婴幼儿营养膳食、心理行为、体能运动等健康管理研究并转化应用,编写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开发玩具、游戏、绘本、科普书籍和音视频等,县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重点要做好养育照护人培训工作。(二)保育人员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指导家长科学育儿。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知识培训。人数配备与婴幼儿数的比例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三)保健人员应当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医务人员应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健人员;收托100人以—17—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保健人员。(四)托育机构要配备由辖区妇幼保健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健的医护人员兼职的健康指导员。(五)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四、托育产品研发和标准设计(一)托育产品和标准设计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负责人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二)设置专职人员省级至少2名、市级1名,落实教材编写、课程录制、教具模型研发以及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玩具、游戏、绘本、科普书籍和音视频的研发、制作与推广应用。四、监督管理(一)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由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儿童保健部(科)主任兼任,另需配置3-5专人负责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管理工作。省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各级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至少5年,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有关儿童保健相关内容培训。(二)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热心于托育服务工作。(三)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人员应定期对—18—辖区及本中心婴幼儿养育照护服务工作进行督导、分析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持续改进。第七章相关指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可参考以下指标,定期对本中心的运营情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和调整,确保中心的正常发展。一、投入指标1.建设投资: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工程投资和设施设备投资。2.运营成本: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期间发生的主要现金流出,包括职工薪酬、卫生材料费、低值易耗品损耗费、燃料动力费、公务费、修缮费等。3.流动资金: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运营资金。4.总成本费用:指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运营期内为婴幼儿及其家长、托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等于运营成本与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之和。5.其他费用:未包含在前述的支出项,如建设期利息、维持运营投资等。二、收入指标1.业务收入:指中心在开展托育服务、健康与疾病评估与指导、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健康宣教、人员培训等服务过程中取得—19—的所有收入。2.补助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3.其他收入:指前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三、效益指标(一)托育服务相关指标。1.中心提供托位数: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可提供的托位总数。2.中心托位使用数: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实际使用的托位总数;以当年在托婴幼儿最多时期的总数计算,不重复计数。3.中心托位使用比:托位使用数/提供托位数×100%。(二)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相关指标。1.培训总次数: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开展的各类面向托育机构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家长和社会人员,且考核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的培训总次数。2.培训总人数:统计年度内,面向托育机构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家长和社会人员开展的培训总人数;如一人在当年接受了多个不同项目的培训,则按实际培训项目数计数;如一人在当年接受了多次同一个项目的培训,则按1次计算,不重复计数。3.培训合格率:统计年度内,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总人数占当年培训总人数的百分比(%)。—20—4.养育照护培训知识知晓率:指培训开始前及结束后,分别对被培训人的各类别养育照护知识知晓情况进行测试,并计算培训前后被培训人员各类别养育照护知识回答正确的比例(回答正确人数/测试总人数×100%)。(三)托育产品研发及标准设计相关指标。1.著作类成果数:指统计年度内,由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或参与的、与婴幼儿养育照护相关的著作类成果总数,包括教材类、译著类、科普书籍类、论文类、标准类成果等。单项成果有多人参与时,不重复计数。2.专利类成果数:指统计年度内,由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主持或参与、与婴幼儿养育照护相关的教具、模型、玩具、音视频等专利类成果总数。单项成果有多人参与时,不重复计数。3.其他研发成果数:指统计年度内,不可归属为前述成果类型的其他研发成果,包括音视频类成果数(统计年度内,由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牵头制作、与婴幼儿养育照护相关、且在网络上公开发表的、原创类音频、视频类成果总数,不包含已申请专利的音视频类成果)。(四)婴幼儿早期发展和儿童保健服务相关指标。1.3岁以下婴幼儿发育筛查总人次和总人数:指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使用标准化发育筛查工具帮助识别可能有发育迟缓/障碍或需要进一步综合评估的婴幼儿总人次和总人数。2.3岁以下婴幼儿发育评估总人次和总人数:指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对发育筛查可疑或异常的婴幼儿进行发育诊—21—断评估的总人次和总人数。3.健康宣教总场次和总人数:指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面向婴幼儿养育照护人员(包括托育从业人员、家长及社会人员)开展的线上或线下健康宣教总场次及参加学习的总人数。4.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知晓科学育儿知识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人数占接受调查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人数的百分比(%)。5.收益类亲子活动总场次和总服务儿童数:指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监护人开展的收费类亲子活动总场次及合计服务儿童数。6.公益类亲子活动总场次和总服务儿童数:指统计年度内,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面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监护人开展的免费公益类亲子活动总场次及合计服务儿童数。(五)监督管理相关指标。1.托育机构数: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内为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或计时托的机构总数,含托幼一体园(下同)。2.镇(街)婴幼儿托育机构覆盖率:指统计年度内,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镇(街)数/镇(街)数总数×100%。3.托育机构备案数: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内已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总数。4.托育机构备案率: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内已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数占辖区内托育机构总数的百分比(%)。5.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数: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内按照《浙江—22—省托幼机构实施细则》的要求完成卫生评价的托育机构总数。当年及前一年完成的托育机构均计为完成,超过2年视为未完成。6.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合格率: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内按照《浙江省托幼机构实施细则》的要求卫生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数占完成卫生评价的机构总数的百分比(%)。7.辖区提供托位数: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各类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托育点,下同)可提供托位的总数。8.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统计年度内,该辖区提供的托位总数/该辖区人口总数×1000。9.在托婴幼儿总数:指统计年度内,在辖区托育机构接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婴幼儿总数。10.入托率:指统计年度内,在辖区托育机构接受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婴幼儿总数占辖区婴幼儿总数的百分比(%)。1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指统计年度内,在辖区托育机构工作且持有保育员、教师、执业医师(护师)等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数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岗人员总数的百分比(%)。12.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管理率: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占辖区3岁以下儿童总数的百分比(%)。如儿童当年接受了多次查体,则按1人计算,不重复计数。13.辖区3岁以下婴幼儿的发育筛查率:指统计年度内,辖区内0~3岁婴幼儿接受发育筛查的总数占辖区0~3岁儿童总数—23—的百分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9月23日印发(校对:何琦环)4.5供应用房5、室内环境5.1采光5.2隔声、噪声控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5.3空气质量JGJ39-2016(2019版)6、建筑设备6.1给水排水6.2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6.3建筑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目录引用标准名录前言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3.1基地3.2总平面4、建筑设计4.1一般规定4.2托儿所生活用房4.3幼儿园生活用房4.4服务管理用房168--69-1、总则前言1.0.1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园和相同功能的建筑设计。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规定。39-87进行了修订。表1.0.3-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规模托儿所(班)幼儿园(班)小型1~31~4中型4~75~8大型8~109~12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取消了“防火表1.0.3-2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名称班别人数(人)托儿所乳儿班(6月~12月)10人以下托儿所托小班(12月~24月)15人以下托儿所托大班(24月~36月)20人以下幼儿园小班(3岁~4岁)20~25幼儿园中班(4岁~5岁)26~30幼儿园大班(5岁~6岁)31~35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70--71-1.0.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空间。1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婴幼儿健康成长;2.0.8室bedroom2保证婴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备防灾能力;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room3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1.0.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功能活动的空间。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1喂奶室nursingroom供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2、术语2.0.13晨检室(厅)morninginspectionroom2.0.1托儿所nursery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2.0.14保健观察室health-careandobservationroom2.0.2幼儿园kindergarten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2.0.15服务管理用房serviceroom前使用场所。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2.0.3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kindergarten空间。幼儿仅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2.0.16供应用房supplyroom2.0.4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kindergarten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使用的空间。2.0.5生活用房livingroom3、基地和总平面供婴幼儿班级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2.0.6生活单元unitoflivingroom3.1基地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3.1.1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2.0.7活动室playchamber;activityroom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3.1.2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72--73-1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3.1.2条规定;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2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3出人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空间;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规定;措施;4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流密集的场所相邮邻;物体坠落措施。5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3.2.3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下列规定:6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1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等穿过。应小于2m,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3.2总平面于2m²;3.2.1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2A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2B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2m。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3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采用软质地坪;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4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1A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5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74--75-日照阴影线之外。4.1.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生活单元组合方法3.2.4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进行设计,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4.1.3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下室或半地下室。3.2.5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4.1.3A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4.1.3B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3.2.6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人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4.1.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3.2.7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4.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3.2.8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疫室及具有相同功1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大于0.60m;照不应小于3ho2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3.2.8A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0.90m;3.2.9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3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4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4、建筑设计4.1.6活动室、疫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4.1一般规定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4.1.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生活用房、服务管理4.1.7严寒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76--77-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4.1.8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为0.26m;1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2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4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5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3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4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6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5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7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属门;4.1.12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6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净距不应大于0.09m。7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4.1.13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4.1.9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4.1.1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表4.1.14的规定。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o表4.1.14走廊最小净宽(m)4.1.10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房间名称走廊布置走廊布置生活房间中间走廊单面走廊或外廊服务、供应用房2.41.8服务、供应用房1.51.3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4.1.11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4.1.15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2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手,其高度宜为0.60m;178—179-4.1.16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4.2.3乳儿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4.1.17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疫规定。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表4.2.3乳儿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规定。表4.1.17室内最小净高(m)各区名称睡眠区活动区最小使用面积30房间名称净高房间名称净高配餐区清洁区1566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2.8幼儿园活动室、疫室3.0幼儿园活动室、疫室3.0储藏区4多功能活动室3.9储藏区44.2.3A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应小于2.6m。4.2.3A的规定。4.1.17A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表4.2.3A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各区名称最小使用面积睡眠区35活动区35配餐区6清洁区卫生间6储藏区844.1.17B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4.1.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4.2托儿所生活用房4.2.1托儿所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50m2。空间。4.2.3B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4.2.2托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宜与幼儿小于1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园生活用房相同。180--81-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1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4.2.5B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2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3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4.2.3C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宜为0.35~0.4m。4.2.3D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4.2.6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4.2.4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应单独分区,4.2.6A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并应设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4.2.5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1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4.3幼儿园生活用房4.3.1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公共2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活动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需要设置。系统。4.3.2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疫室、卫生间、4.2.5A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合下列规定:4.3.3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疫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5m。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821-83-表4.3.3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风设施。房间名称房间名称房间最小使用面积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活动室活动室70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疫室疫室60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卫生间厕所12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4.3.11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表4.3.11每班卫生间设备的最少数量卫生间厕所12污水池(个)大便器(个)小便器(沟槽)(个或位)盟洗台(水龙头,个)卫生间盟洗室12污水池(个)大便器(个)小便器(沟槽)(个或位)盟洗台(水龙头,个)衣帽储藏间衣帽储藏间9污水池(个)大便器(个)小便器(沟槽)(个或位)盟洗台(水龙头,个)衣帽储藏间衣帽储藏间916464.3.4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4.3.12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疫室,且开门不宜直4.3.5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不应影响生活用对赛室或活动室。盟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房的日照。贯通。4.3.6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室应设置在同一楼4.3.13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层内。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4.3.7活动室、疫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符合下列规定: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1盟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用防滑材料。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4.3.8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2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4.3.9疫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于0.70m×0.80m(宽×深),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0.30m。于0.60m。4.3.14厕所、盤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4.3.10卫生间应由厕所、盟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应防滑和易于清洗。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4.3.15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84--85-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注: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2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4.3.16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3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4.3.17应设多功能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单元,其4.4.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应设置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²,且不应小于90m。单独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地区应做封闭连廊。4.4.3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4.4服务管理用房近保健观察室。4.4.1服务管理用房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4.4.4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1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2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动路线分开;表4.4.1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3宜设单独出人口;房间名称规模规模规模房间名称小型中型大型晨检室(厅)101015保健观察室121215教师值班室101010警卫室101010储藏室151824园长室、所长室151518财务室151528教师办公室181824会议室242430教具制作室1818244应设给水、排水设施;5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4.4.5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托育园建设设计调研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