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招标公告(长春市水务局2024)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HY2024-0510
项目名称: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
预算金额:319.0000万元。
最高限价:319.0000万元。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服务需求:针对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提交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定期提供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服务标准:服务成果应达到或满足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及招标人要求的质量目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行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信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全国县级以上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④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本项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售价:0元/份。
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2楼开标二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
2、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编制、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填写供应商代表联系方式。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ledaac705fda12edb4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拨打电子化平台客服热线:95763。或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
3、CA锁办理网址: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网址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
4、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安信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5、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响应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响应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响应人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长春市水务局
统一信用代码:1122010001382739X6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联系人:陈超
联系电话:0431-887753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17H7GB9U
地址: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6室)
联系人:姜晓莲
联系电话:0431-855369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晓莲
电话:0431-85536979
4.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定稿)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海底动物排查整治工程.doc432.4K
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JLHY2024-0510招标人:长春市水务局招标代理机构: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评标办法-2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第五章服务需求-3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34-一.投标函-36-二.投标人资格声明-37-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8-四.授权委托书-39-五.开标一览表-40-六、报价说明-41-七.服务人员构成情况-42-八、服务方案-44-九.近三年投标人业绩表-45-十.资格证明文件-46-十一.其它材料-49-十二、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0-第一章招标公告1.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LHY2024-0510项目名称: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预算金额:319.0000万元。最高限价:319.0000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服务需求:针对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提交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定期提供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服务标准:服务成果应达到或满足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及招标人要求的质量目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行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信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全国县级以上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④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5本项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6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售价:0元/份。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2楼开标二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发布。2、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编制、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填写供应商代表联系方式。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及CA驱动下载地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login-front.52cebfa2.0.0.04df404003451ledaac705fda12edb4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拨打电子化平台客服热线:95763。或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3、CA锁办理网址:请供应商自行办理CA锁,网址链接(http://www.anxinca.com/kehu/zcy/kh-zcy-zsshenqing.html);4、收到CA锁以后在“政采云”登陆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安信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响应文件制作;5、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响应人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响应人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响应人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人:长春市水务局统一信用代码:1122010001382739X6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联系人:陈超联系电话:0431-8877535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17H7GB9U地址: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6室)联系人:姜晓莲联系电话:0431-8553697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姜晓莲电话:0431-855369794.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 称:长春市水务局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联系人:陈超电 话:0431-88775358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飞跃路2688号(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二楼2006室)联系人:姜晓莲电 话:0431-855369791.1.4项目名称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1.1.5服务地点长春市境内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针对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提交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1.3.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1.3.3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成果应达到或满足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及招标人要求的质量目标。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行业划型标准,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信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3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全国县级以上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④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5本项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标准和节能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8标前预备会不召开标前预备会2.2.2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形式:网上提交,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上提交。联系人:姜晓莲联系电话:0431-85536979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评标办法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经“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递交保证金要求如下: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以转帐、电汇、网银形式由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或银行保函(提供担保保函的银行,经营范围中应具有“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业务)或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具有工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须提供保函及担保公司备案证明,并将复印件及担保公司备案证明材料装入到投标文件中。不接受以现金、个人户头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没到账的投标单位,视为放弃本次投标资格。收款人全称:吉林惠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电台街支行收取投标保证金帐户:22050131006200000147投标保证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其他要求: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方式递交的应在规定的时间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入到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并注明投标项目标段名称。以保函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在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前将保函原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以转账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转入、非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的,保证金无效;以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和交纳方式,保函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2021年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签字的字迹清晰,印章油印、清晰;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电子版U版2份(电子版U版2份须分别单独包装)。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正本文件为准。3.7.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装订应牢固,采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胶装方式,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1密封与包装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一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公章4.1.1电子版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电子版U盘2份,密封袋上写明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与标段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招标人地址:投标人:投标人地址:(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1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上递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5月31日9时00分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2楼开标二室注:1、本项目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上按规定时间进行解密。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2、腾讯QQ直播群号码:7246189505.2开标程序按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顺序进行。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3.1履约保证金无10.1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及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收【2016】98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总金额的2%收取,由中标人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10.2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19.0000万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已给出的招标控制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10.3结算方式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实际合同为准。10.4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网络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10.5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采购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0.5.1节约能源政策(1)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2)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10.5.2环境保护政策(1)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2)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10.5.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0.5.4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的具体优惠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注: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采购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交货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标前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服务需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一次提出所有需澄清的内容)。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人资格声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开标一览表;(6)报价说明(7)服务人员构成情况;(8)服务方案;(9)近三年投标人业绩表;(10)企业资格证明资料(11)其它材料;(12)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1.2投标文件编制说明1、(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编制,胶装成册。(2)开标一览表仅供在开标时唱标使用,按统一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且填写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相关内容一致。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报价为所购设备的总价。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报价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3.2.4投标人报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3.2.5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种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3.2.6如遇引起价格变动的,应加以详细说明。除此以外,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3.2.7投标报价中包括为完成合同内容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管理、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等材料的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3.5.2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包装在一起,并在封套的封口粘贴密封条并加盖公章。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交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委员会由5名人员组成,其中专家5人、招标人0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抽取。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2)投标人提供的经签字确认的最终报价作为价格评价依据。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定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7.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一: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报 价(元)服务目标服务期备注投标代表签字确认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年月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服务期:日历天。服务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招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资格性审查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已经启用电子证书的,需提供可以扫描的企业电子证书二维码,以便核实真伪。)资格评审标准资质证书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信证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已经启用电子证书的,需提供可以扫描的企业电子证书二维码,以便核实真伪。)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全国县级以上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③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④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和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资格评审标准资格条件承诺函投标人有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原件)资格评审标准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加盖公章的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标书内附原件)评委签字: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符合性审查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投标人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符合性审查投标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符合性审查服务标准服务成果应达到或满足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及招标人要求的质量目标。符合性审查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符合性审查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服务标准及技术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规定。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不超过招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符合性审查其他要求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评委签字: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评审结果为不合格。2、如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详细打分表项目评标分项分值子项目及分值商务部分(35分)投标报价0-10分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为投标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10分,其他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100注: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小、微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商务部分(35分)类似业绩0-10分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没有不得分。(标书内附合同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商务部分(35分)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0-6分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主持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没有不得分。(标书内附合同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商务部分(35分)项目管理团队0-5分人员数量、专业、学历、职称结构及业绩合理、完全满足规划编制工作需要的得4-5分。人员数量、专业、学历、职称结构及业绩基本合理、满足规划编制工作需要的得2-3分。人员数量、专业、学历、职称结构及业绩一般、基本满足规划编制工作需要的得1分。商务部分(35分)优惠条件0-2分针对供应商对本项目服务的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优得2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商务部分(35分)服务承诺0-2分针对供应商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优得2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技术部分(65分)技术服务方案0-15分针对供应商技术服务方案的全面性、完整性、针对性等进行综合比较,优者得11-15分,良得6-10分,一般得1-5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0-10分针对供应商的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优者计10-8分,评价良者计7-5分,评价一般者计4-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0-10分针对供应商的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优者计10-8分,评价良者计7-5分,评价一般者计4-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0-10分针对供应商的组织协调及保证措施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优者计10-8分,评价良者计7-5分,评价一般者计4-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人员配备计划0-10分针对供应商的人员配备计划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优者计10-8分,评价良者计7-5分,评价一般者计4-1分,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技术设备投入0-5分可调用的后备资源充足、完全满足规划编制工作需的得4-5分。可调用的后备资源基本合理、满足规划编制工作需的得2-3分。可调用的后备资源一般的得1。没有得0分。技术部分(65分)现场服务保障措施0-5分针对供应商的现场服务保障措施进行比较,优者得4-5分,良得2-3分,一般得1分,没有得0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按照每名评委打分汇总合计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确定为该项目中标单位,如出现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情况,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评标委员会2.1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至少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工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占多数的意见为准。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3.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3.1初步评审标准3.1.1形式评审标准:见本章初步评审前附表。3.1.2资格评审标准:见本章初步评审前附表。3.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本章初步评审前附表。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不进行下一步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3.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3.2.1分值构成(1)价格因素:10分(2)技术部分:55分(3)商务部分:35分3.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3.2.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分。3.3详细评审3.3.1价格因素评审3.3.1.1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计算错误修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并修正数字表示的报价、合价;(2)如果单价和合价不符或合价与报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正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除外;(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3.1.2评标价的评定(1)本次评标价以投标总价予以评定;(2)如果发现投标供应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评标价;(3)投标报价按照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过程的修正值予以调整,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某一单项报价明显偏离于市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价格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高于控制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招标控制价,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5)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投标人开标时的唱标价,则以投标人的唱标价为评标价进行评审。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人应承诺以修正后的报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6)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人开标时的唱标价,则以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进行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人应承诺以唱标价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3.3.1.3政府采购政策及价格扣除(1)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评审结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2)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要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时,在评审结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3)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投标人属于中小企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3.3.2技术因素评审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详细评审前附表。3.3.3商务评审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详细评审前附表。3.3.4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3.5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6投标人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所赋分值的算术平均值。3.3.7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签字、盖章的;(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3)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出现折扣报价、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的;(4)主要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5)投标货物与招标货物要求不符且不能满足要求的;(6)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的、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的;(7)投标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的;(8)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3.5评标结果3.5.1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分别进行报价、技术、商务各因素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每项评分,最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按照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5.2中标能力: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办法推荐第一名为中标人。3.5.3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对于需要向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的事宜应纳入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共同签字确认。3.5.4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采购人应确定排序第一名为中标人。如果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中标人。3.6拒绝所有投标3.6.1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该标段的所有投标,(1)投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2)投标人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采购人利益的。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废标。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自拟,合同条款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3.服务需求针对长春市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提交排查整治工作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定期提供工作完成情况。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招标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1)投标函(2)投标人资格声明(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开标一览表(6)报价说明(7)服务人员构成情况(8)服务方案(9)近三年投标人业绩表(10)企业资格证明资料(11)其它材料(12)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投标函致:(招标人)我方已经仔细阅读(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我方同意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并已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项目名称)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价表相一致的投标总价人民币(小写)元整(大写元整)。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货物和服务。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9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废。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投标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投标人资格声明致:(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你单位发布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号)的规定,我公司郑重声明如下:1、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地点为,公司全称为,法定代表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公司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6、我公司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未受到任何地**府采购部门作出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你公司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所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所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保证随时按照要求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声明事项真实性的任何有效文件。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投标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四.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省市县工商管理局的(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此处粘贴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五.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开标一览表招标编号: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全称密封情况投标报价(万元)服务期备注完好注:1.“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时唱标使用。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对投标文件密封、标记的规定单独密封和标记,另做一份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2.投标报价单位为万元,要求小数点后最多保留四位数字。3.“开标一览表”中各个栏目都必须完整、准确填写。开标时,“开标一览表”的所有内容都不允许补充或者修改。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六、报价说明七.服务人员构成情况(一)服务人员构成表序号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职称性别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参加过的项目……注:1、供应商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供应商应按后附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并标注序号。(二)主要管理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在本合同中拟任职身份证号码学历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2.工作经历时间参与过的项目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获奖情况4.目前承担的任务岗位证或职称证或资格证或毕业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注: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应填写本简历表。本表所填写人员即为管理团队人员。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若有)、岗位证(若有)、资格证(若有)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八、服务方案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结合评标办法自行书写服务方案九.近三年投标人业绩表序号名称所在地服务单位名称规模(人数等)备注注: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少包含合同首页、金额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及设备清单页,以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期限)或用户单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十.资格证明文件10.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企业地址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职工人数其中: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资产总计 万元净资产 万元股东权益 万元销售收入 万元实现利润 万元单位优势及特长最近3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包括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技监部门稽查情况和结果)最近3年内有无因货物供应或是其他原因被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包括解决方式和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备注10.2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_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10.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复印件加盖公章)10.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0.5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10.6近年完成同类业绩附近三年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10.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十一.其它材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作为评分依据的文件材料,如优惠条件、服务承诺等。(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前自行检查所提供文件资料是否已完整提交,投标文件格式中虽未列出但有必要的提供的文件材料,投标人自行提交。)十二、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附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内容。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堤防、小型水库白蚁鼠患等害堤动物排查整治工作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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