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招标公告(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24)
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系统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22号
采购项目编号:JLJY2024-05-23
项目名称: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63万元
最高限价:363万元
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完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其他要求: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按照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
(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4年5月29日8时30分至2024年6月4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
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 (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
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投标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确认”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可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四楼开标室
五、开启
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五楼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磋商公告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4.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
联系方式:刘冰,0431-855410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
联系方式:0431-862333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妍秀
电话:0431-86233391
4.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终稿.docx
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LJY2024-05-23吉林建源JILINJIANNYUAN采购人: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系统内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0422号采购项目编号:JLJY2024-05-23项目名称: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63万元最高限价:363万元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完成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4)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其他要求: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按照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4年5月29日8时30分至2024年6月4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请有意投标的供应商特别注意:1.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投标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2.投标人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投标人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确认”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可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投标”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不能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3.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四楼开标室五、开启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五楼评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磋商公告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4.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变更,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联系方式:刘冰,0431-8554102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联系方式:0431-8623339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妍秀电话:0431-862333914.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电台街63号联系人:刘冰联系电话:0431-855410201.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青春街29号联系人:刘妍秀联系电话:0431-862333911.1.4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校园基础设施维修与更新采购项目编号:JLJY2024-05-231.1.5建设地点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1.3.2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完成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②《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④《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⑤《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国家最新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4)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信誉要求: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其他要求: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按照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10.2申请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注: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前将对磋商文件需澄清的问题以书面方式一式二份(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盖公章后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再接收任何问题,口头提问,不做书面答复(格式见附表1)。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图纸、更正文件、补充文件等2.2.1申请人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2.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2.2.3申请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2申请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2.3报价的次数2次3.3.1响应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以转账、电汇或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收款人:吉林省建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账 号:1212020102000015941行 号:313241099985(1)投标人以转账、电汇或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在汇款单据上明确用途、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内容较多可简写),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人应将磋商保证金凭证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2)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采用跨行转账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建议提前3日缴纳,否则到开标时间时,磋商保证金未到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3)缴纳完磋商保证金或开具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或保函截图加盖公章以邮件的方式传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jlsjy888@163.com)。并打电话0431-86233391确认。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4)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内容,后果自负。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以上年份要求新成立的公司以成立之年起算)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3.7.4响应文件份数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3.7.5装订要求A4纸,编制目录,胶装成一册4.1.2封套上写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地 点:吉林省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四楼开标室递交开始时间:2024年6月14日09点30分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4日10点00分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吉林省政务大厅(人民大街9999号,人民大街与蔚山路交汇)五楼评标室5.2磋商程序(1)、(2)、(3)见总则;(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与监督部门共同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5)磋商工作安排。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其余均为外聘专家。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3.1履约保证金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投标限价363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标处理。)10.2质保金合同价款的3%质保期:24个月;防水、供热与供冷系统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最低保修期限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0.3计价方式和合同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总价10.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10.5是否要求申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采用excel版。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 2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 U盘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10.6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审工作队否10.7申请人代表出席磋商会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磋商会。10.8成交结果公告在发布公告媒介,公告期1个工作日。10.9知识产权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10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申请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成交候选人,在响应有效期内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10.11同义词语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申请人”进行理解。10.12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邀请书)、申请人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10.1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0.14付款方式: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达标后,根据审计结果按固定总价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合同标的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全部返还。由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通过银行汇入承揽方合同指定账户,不允许现金方式结算,供应商需向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正式发票,并注明品名、数量、金额等(承揽方委托代理人无权改变承揽方在合同内指定的收款单位、账号和开户银行)10.15参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文件收费标准,下浮14%,本项目采购代理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1.凡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显示的时间为准。请各申请人随时关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内容,若本项目磋商文件中内容有变更,均在网站发布,请以本项目变更公告中的内容为准。若开标场地临时发生变更,以开标区LED屏幕为准。采购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注:磋商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磋商公告内容为准。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磋商文件内容为准。附表1投标疑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公章)日期: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申请人资格要求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申请人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1.9.2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申请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磋商预备会1.10.1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申请人提出的问题。1.10.2申请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申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申请人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申请人须知;(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另册);(6)技术标准和要求;(7)响应文件格式;(8)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申请人。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及磋商报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磋商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材料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磋商报价3.2.1申请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申请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报价次数: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3响应有效期3.3.1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人延长响应有效期。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申请人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申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未成交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申请人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单位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申请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资格审查资料3.5.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5.6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申请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单位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单位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响应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开包装,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电子U盘、磋商报价函,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或“磋商报价函”字样。4.1.3未按本章第4.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申请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申请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会议纪律;(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采购人、主持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评审办法及磋商工作时间安排;(6)会议结束。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共3人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工作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工作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工作依据。6.3.1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6.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的单一申请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申请人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3.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申请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申请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申请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申请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6.3.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3.5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申请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申请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申请人。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申请人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申请人为成交申请人。7.2成交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申请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申请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申请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申请人的纪律要求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工作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工作。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项目编号:(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附件:质疑问卷项目名称施工磋商小组(经磋商小组授权的采购人代表签字或采购人加盖单位章)年月日附表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施工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三: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中标单位工程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资格等级成交价格工期质量标准中标范围请成交单位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30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采购人(章)法人代表(章)年 月 日采购代理机构(章)法人代表(章)年 月 日附表四:成交结果通知书成交结果通知书(未成交人名称):我方已接受(成交单位名称)于(开启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响应文件,确定(成交单位名称)为成交单位。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采购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五: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施工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申请人:(盖单位章)年月日附表六: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附表七: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电子响应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本项目非电子招标。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审办法前附表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 准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1.1形式评审标 准磋商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2.1.1形式评审标 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2.1.1形式评审标 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 准资质等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 准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 准中小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声明函原件附在响应文件正本中,格式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出具)备注: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执行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2.1.2资格评审标 准项目经理申请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提供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 准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2021年-2023年)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 准税收及社保证明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具有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缴纳税收及社保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2.1.2资格评审标 准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申请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投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2.1.2资格评审标 准资格条件声明函标书内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格条件声明函”原件。2.1.2资格评审标 准履约历史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1、2022、202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的书面声明。(提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1.2资格评审标 准其他要求1、与采购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按照吉林省相关文件要求办理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2.1.3响 应 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1.3响 应 性评审标准工期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1.3响 应 性评审标准响应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2.1.3响 应 性评审标准磋商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规定2.1.3响 应 性评审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编号一致,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如不是本单位造价师编制,则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须提供申请人与造价咨询单位签署的委托书,响应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同一单位的注册造价师在本招标项目中不能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投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否则按废标处理。2.1.3响 应 性评审标准磋商价格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合同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响应文件中。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详细评审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57分 项目管理机构:6分响应报价:30分 其他因素:7分2.2.2基准价计算方法有效报价:指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报价为完整、合理且不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超出招标控制价的磋商响应报价按废标处理。注: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得分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6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齐全,针对现场情况及施工部署有详细的文字、图表等阐述,脉络清晰;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6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6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分)对本次招标项目概况有一定的认知,掌握工程现场的情况;有详细的踏勘报告;针对此项目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其施工工序与技术措施合理、高效等,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6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6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过程、检验检测,质量通病防治等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等,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6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6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安全管理体系及施工保证措施全面,有效且合理,现场的安全部署情况,安全意识宣传的措施等;内容表达清晰而全面;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6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6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全面、有效,明确环境指标和目标;针对其方案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6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6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工程进度计划符合开竣工日期要求,且安排合理,高效;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6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6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6分)主要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安排合理,施工机械的自身使用情况及设备的来源、筹集情况等表述清晰;针对机械设备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6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4分;一般得2分,没有不得分。6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原材料进场计划(5分)原材料进场计划安排合理,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5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3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5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劳动力进场计划(5分)劳动力进场计划安排合理,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5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3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52.2.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7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5分)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综合比较,内容完整、具体、合理可行得5分;内容较完整、较具体、较合理可行得3分;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52.2.3(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6分其他主要人员(4分)对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综合评价,人员配备数量充足、专业齐全,合理得4分,人员配备数量较充足、专业较齐全,较合理得2分,人员配备数量专业一般得1分,不齐全不合理得0分。42.2.3(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6分项目经理业绩 (2分)近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同类或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2分(标书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提供的资料中应体现项目经理姓名。)22.2.3(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30分磋商报价得分(30分)以第二次磋商报价(最后报价)为依据进行计算,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磋商报价的最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最终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政府采购价格优惠政策:详见评审办法正文30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7分保修服务(2分)对投标人提供的保修、维修服务承诺措施有效、有保障,内容具体全面进行综合评价,合理得2分,基本合理得1分,没有不得分。2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7分优惠条件(2分)对投标人提供的采购人可接受的实质性优惠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每有一项加1分,加至2分止。2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7分企业业绩 (3分)投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项目,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3分。(标书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单位,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l)施工组织设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评审基准价计算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磋商报价计算公式磋商报价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工作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只有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时,此次投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当重新招标。3.1.2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磋商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3.3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磋商小组可以与申请人进行多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申请人。3.4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3.4.1申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4.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5详细评审3.5.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按本章第2.2.4(1)项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项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项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项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3申请人得分=A十B十C十D。3.5.4磋商小组发现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申请人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4评审结果3.4.1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单位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4.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注:政府采购价格优惠政策:(1)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2)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4)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5)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磋商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材料暂估价应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磋商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5)磋商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磋商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2.3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2.4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2.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7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8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9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单价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1)随磋商文件下发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的所有工程内容,乙方所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价格应为完成以上工作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响应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2)施工现场内所有运输道路(包括钢构运输、吊装等重载车辆通行的道路)的施工及维护、从甲方接至建筑红线以内的电源接至现场任意位置的管线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施工单位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3)本项目在施工中涉及的冬季施工费、冬季运输费等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承担,招标人不做另行支付。2.10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2.11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2.12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3、其他未尽事项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4、工程量清单(见附件)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百度网盘自行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y8biCqOVatHUQZ2sRTpACw提取码:2c3fPi;N8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百度网盘自行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y8biCqOVatHUQZ2sRTpACw提取码:2c3fPi;N8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本招标工程应达到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承包人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目录中所规定的有关本工程的内容。一、技术标准及要求本维修改造工程须达到采购人(招标方)招标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成交人(中标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目录中所规定的有关本工程的内容。工程验收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函、磋商函附录及磋商报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磋商保证金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材料一、磋商函、磋商函附录及磋商报价函(一)磋商函致:(采购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愿意以第二轮的最终报价作为本项目的磋商最后报价,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磋商函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随本磋商函送交的磋商函附录是本磋商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磋商函,包括磋商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申请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磋商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经理2工 期3响应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4质保期24个月;防水、供热与供冷系统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最低保修期限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保修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付款方式7提前工期奖无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的合格标准……备注:申请人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申请人(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磋商报价函(首次)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投标单位 施工企业等级 磋商报价 万元质量标准 工 期优惠条件 服务承诺 备注1、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备注2、本表内容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正本内容一致,如不一致以磋商报价函内容为准。备注3、磋商报价为一览表所列工程项目报价的总和。备注4、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备注5、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所投项目的采购预算。磋商报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六位。申请人: (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注:本磋商报价函除附在此处以外,还应另用小信封单独密封(不密封在大密封袋内)。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申请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相关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磋商保证金(适用于磋商保证金从基本账号转出的形式)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申请人名称](以下称“申请人”)于年月日递交了[项目名称]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我方同意磋商文件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申请人基本账户转出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或保函复印件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证明材料复印件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2、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的编制格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六、施工组织设计1.申请人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7)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8)原材料进场计划(9)劳动力进场计划(10)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1)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附表一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附表四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五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七临时用地表附表一、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申请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图表可采用A3纸打印,并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在商务标书中。附表二、施工总平面图申请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图表可扩展为A3纸,装订在商务标书中。附表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框图申请人自行拟定,装订在商务标书中。附表四: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附表五: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 称型号规格数 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 数用 途备注附表六: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附表七:临时用地表用 途面 积(平方米)位 置需用时间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备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建造师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等岗位人员,应按评标办法中要求附相应人员职称证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名称姓 名年 龄性 别毕业学校学历和专业毕业时间拥有的执业资格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附3:承诺书承诺书(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八、资格审查资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申请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三)资格条件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九、其他材料(一)承诺书(格式自拟)(二)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工业 *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信息传输业 *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 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 (万元)备注:1、此表不需填写,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现场填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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