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修工程 道路中修工程招标公告(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房屋管理所)2024)



  项目概况
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6月13日 13: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2110240419192673-12111127
项目名称: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
预算编号: 1224-1100942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3965600元 (国库资金:3965600元;自筹资金:0元)
最高限价(元): 包1-3948840.33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965600.00 
   简要规则描述: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道路全长378.763m。本次道路中修工程对车行道、人行道及附属设施进行修缮,改善路面通行条件、及时处置路面病害、恢复路面结构强度、改善路容及路侧环境 

合同履约期限: 不得大于80日历天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政策、鼓励节能政策、鼓励环保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购买国货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根据财库〔2020〕46号,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供应商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4)供应商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上海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本市备案);5)拟派项目经理为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须为市政公用工程;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5月31日至2024年06月07日,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3日 13:30(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313号1206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4年06月13日 13:30 (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1313号1206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房屋管理所)
地 址:剑川路80号
联系方式:150002218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莲昌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颛兴东路1313号1206室
联系方式:021-629612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邬伟恩
电 话:021-62961237

 
 

附件信息:

尚义-施工图.rar55.5M

尚义路招标清单C01[2024-5-30 10:00].ZBQD147.0K

施工合同-尚义路1.doc261.1K

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1.1.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2.工程地点: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投资100%。5.工程内容: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道路全长378.763m。本次道路中修工程对车行道、人行道及附属设施进行修缮,改善路面通行条件、及时处置路面病害、恢复路面结构强度、改善路容及路侧环境。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中的道路及附属工程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逾期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标准。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不能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以结算总价的3%向发包人赔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责任。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承包人: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2.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3.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2招标文件及附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协议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8、质量保修书;9、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10、补充合同;11、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12、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由承包人自行考虑。1.1.3.9永久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现场红线范围内土地。红线外的临时用地用于临时设施用地,由招标人负责协调落实,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与本工程施工工作相关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施工图纸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中标合同签订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四套(编制竣工图的施工图纸承包人自行承担)、地质资料1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通过审图的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用于其他用途。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工程保修文件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图预算在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30日内提供、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14日内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各分部分项项目开始前7日内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图预算(含电子文档一份)、现场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经签字盖章装订成册的书面文档;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0日。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项目经理。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包含投标时现场踏勘阶段)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外交通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踏看,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时包括在报价中。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考虑。1.10.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施工期间。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结算时合同总价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但综合单价不予调整(除非招标清单内另有说明或注解)。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根据经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实际工作量调整。2.发包人2.1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对于承包人在合同履约阶段凡有违背本合同条件条款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纠正。书面通知发出5天内承包人仍未遵照执行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招请他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招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或在根据本合同文件应付或届期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②发包人就本工程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承包人时,如遇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书面指出通知中有关事项的条文依据,发包人应立即按此要求办理(除非双方事前均已书面向对方要求委任仲裁人进行仲裁,以确定发包人所指的承包人行为是否违背合同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如条文依据属实,则承包人应即刻书面确认并遵从。③发包人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应在接获通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书面请求确认(加盖承包人公章),如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请求确认书3天内未有书面提出反对,则该通知在3天期满时生效。另规定:A.如发包人迫于时间紧急,先发出口述通知,然后自行书面加以肯定时(不超过3天),承包人无须按口述通知做出请求确认书,而发包人通知的生效日期应于承包人接获之日起算。B.发包人只是口述通知,承包人在无接获任何书面通知之前,已遵从该口述通知,发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书面确认,该书面通知应于发出日期起生效。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施工的全面组织、协调,以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内的确认等与施工相关的工作。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另行协商。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另行协商。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上海市城建档案馆规定的装订标准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包含各类检测报告等)和竣工图各4套(其中一套必须是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在工程完工,自检合格后,准备提交验收报告前15天内移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原件)2套和电子文档1套。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1间现场办公用房,要求每间房间均配备办公家具、空调、电话等必要办公设备。(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配合发包人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一切必要的施工手续(包括安监、市容、消防、卫生等),连续和不松懈地展开工作,并接受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监督与检查;b)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动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承包人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c)遵守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相应费用并承担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d)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包括对所有分包人已完工程或成品物件或设备设施),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e)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清理分包人安放至指定地点的施工废料或生活垃圾。交工前清理现场直至发包人满意。施工污水须经场内处理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所有污水的排放须符合施工现场当地或上海市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f)负责提供对专业分包人及独立分包人的照管及协调工作;处理好与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关系,采取一切手段及措施排除对周边居民、环境、交通或邻近设施的干扰或影响,确保按期完工。g)向专业分包人及独立分包人提供施工管理及配合。承包人施工管理及配合包括(且不限于):质量、进度、资料、验收、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治安等工作。承包人应为所有分包单位提供以下(且不限于)用水、用电、临时设施、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等工作。另外所提供的设施和运输工具必须是安全地、运转有效地。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承包人不具备分包人所需的设施条件,则由分包人自行解决h)如工程需要,承包人应将现场现有设施提供给分包人使用,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承包人不具备分包人所需的设施条件,则由分包人自行解决。i)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合同签订延误工期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j)承包人负责在承包范围内各系统综合管线施工前协调并解决管线施工矛盾。如因承包人未能及时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各系统综合管线互相串位、碰撞等,造成的一切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k)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垂直运输吊装机械的管理,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各项工程交叉施工的垂直运输吊装计划及施工措施方案。如因承包人垂直运输吊装计划及施工措施方案不合理,或承包人对垂直运输吊装机械管理不力,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l)承包人拆除外墙脚手架的时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发包人确认的计划拆除。承包人未按计划擅自拆除脚手架,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m)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编制及实施《施工总承包施工管理指南》;分包人管理、协调、监督及审核分包施工报告;组织进场施工;编制施工进度;处理施工技术问题;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施工现场标准化文明管理及产品保护;施工现场管理;施工材料管理;联络与施工相关的政府部门,落实政府部门的法令、规定;满足发包人在承包范围内的合理要求;施工技术、质量等资料文件的收集汇编;施工影像资料的收集汇编;竣工图纸的编制及审核;协调、配合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工作;编制施工总结及工程使用说明;交付使用后的工程质量回访及保修保养;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该项工程施工管理大纲;定期组织、安排工程协调会议等。n)承包人须对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范围内施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归责于承包人以外的责任人及情况除外)。o)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人的意外或伤亡,无论该人是否受雇于承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赔、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承包人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并缴纳有关的保险等相关费用。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现场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组织及施工安排,现场施工协调,以及其他一切与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事务的处理等工作。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5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因承包人未能确保项目经理常驻工地,应按照下款承担擅自离开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确保常驻在工地,有事需请假,经发包人许可后方可离开工地,擅自离开且未得到批准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为确保本工程质量,项目经理在中标后必须到位,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确需调换项目经理,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换。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除处以50万元违约金外,发包人保留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权利。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并无权要求发包人按照支付进度支付款项,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项目经理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处以30万元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2000元/天违约金。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行车设备。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超过限额的由招标人及总承包单位另行招标。发包人保留对其他专业工程及重要材料设备货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的权利。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照分包合同的付款方式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相关材料、设备进场后至物业移交接管完毕。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内(或以发包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间要求),提供承包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中标人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招标人有权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保函期限至工程竣工后28天。承包人提供风险担保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20%及以上的承包人,由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作为风险担保。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10%,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包括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内容(含承包人分包)和专业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现场监理义务。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办公场所、生活场所,费用计入施工措施费中。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包含监理、建设单位抽检及质监部门的验收)。如果施工质量没有达到上述承诺将以合同价为基数(含专业分包),按投标承诺的百分比为依据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得低于3%。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提前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工程安全施工除按通用条款外,还应按照合同附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执行。其中,安全防护还应遵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30%给承包人(此费用已包含在预付款中)。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及其他内容:施工总承包管理及服务方案、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不晚于正式开工前14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书面文本后10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由承包人自行确定。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遇发包人或本市有重大活动需要停工或减低施工噪音等原因连续超过三天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按实际情况延长,但不能因此而向发包人索赔任何费用。。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合同价的0.03%/天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延期违约金标准高于本约定,以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在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后7天内予以书面回复确认或不确认,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发包人逾期不予书面回复,承包人可视为提交报告已经发包人确认,但承包人仍应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等工作。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水淹、爆炸等;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3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对工期确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地下障碍物、绿化移植及文物处理等,但一般障碍物拆除不应影响工期;4工程按国家政策、政府规定停建、缓建;5不可抗力;6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重大设计变更引起而实际证明所必须的工期延缓,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双方达到一致后,发包人应就该需增加的工期(日历天)向承包人做出书面通知。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3)/。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3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15%(含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或设备,所有物件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以及保管,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以上设备由发包人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由专业承包人安装,承包人并不得向发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再收取任何费用。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本施工现场不提供食宿临时占地,红线外场地不得占用承包人应在投标踏勘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考虑临时设施搭建条件,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时包括在报价中。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⑴工程量的变化;⑵设计变更;⑶技术核定;⑷现场签证;⑸竣工图纸及资料。10.2变更估价10.2.1变更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10.2.2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1)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或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签证,应附上相应的工程调整预算,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书面同意,报发包人确认。增减调整费用在工程实施后应及时进行,在上述调整内容发生后7天内承包人未及时上报调整预算的,若增加费用视为承包人放弃调整,若减少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扣除(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2)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要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并经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后(并留有现场照片)方可进入下道工序。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将隐蔽工程覆盖,则覆盖隐蔽工程视为无效,不予结算,若发现隐蔽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整改的,返工整改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不论工程量数量是否进行调整,承包人所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时报价不再变动,投标时未做报价的项目,视为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承包人不得再计费;措施费(除脚手架、模板外)不受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量增减、总造价变动的影响,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其它项目清单报价(包括整体其它项目费和单体其它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按照承包人所报的费率,竣工结算时不作调整。(4)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材料,承包人应提前28天上报发包人确认并提出核价申请,发包人对经确认的材料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价。材料核价后的造价调整公式为:(核定材料单价-招标暂定材料单价)*材料消耗数量*(1+税金率)。(5)脚手架结算原则:脚手架工程量原则上根据施工图纸计算一次,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情况、多次搭设等因素,费用包括在投标综合单价中。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0.4暂估价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5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使用。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承包人不得应市场价格波动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格。市场价格波动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采用第种方式:施工期工程造价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比较,调整其超过以下约定幅度部分要素价格,调整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增值税。(1)要素价格的调整范围及变化幅度:①人工工日价格变化幅度:±%;②钢材价格变化幅度:±%;③除钢材以外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幅度:(材料、设备名称)±%,(材料、设备名称)±%,(材料、设备名称)±%,(材料、设备名称)±%,。④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幅度:±%;(2)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采用以下第方法第①种方法:加权平均法。第②种方法:算术平均法。(3)基准价格的约定:/。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自行测算并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除发包人设计变更外,承包人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设计变更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以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计价规范结算工程造价,但最终工程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如超过签约合同价的,最高按签约合同价格结算。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银行预付款保函和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总额为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含四项安措费)。金额(大写):人民币);¥:(人民币)。预付款中包含:环境保护措施费金额(大写):(人民币)¥:(人民币)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大写):(人民币)¥:(人民币)安全防护措施费金额(大写):(人民币)¥:(人民币)临时设施费金额(大写):(人民币)¥:(人民币)以上费用共计(大写):(人民币)¥:(人民币)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各施工节点完成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付款申请书”及“形象进度描述文件等”。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审计结算完成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2)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有甲方代缴费用,发包人供设备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经双方确认后,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期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变化,在支付进度款中暂不予以考虑,在竣工结算时统一考虑。专业工程根据专业工程内容及方式,由发包人、承包人等另行确认专业工程合同、计价方式及结算原则等。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完成节点申报。(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由发包方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完成后一周内(包括节假日)整改完成全部问题后组织竣工验收。如逾期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拖延工期的将由发包人进行相应处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照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报告,供发包人进行竣工结算审计(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限向发包人提交上述结算文件或提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审计部门接获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文件之日起6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滞后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终审结果之日起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作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的终审结果。。工程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审价费按上海市现行的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标准计取:本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核减率在5%以下(含5%)的,由发包人承担审价费用;本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核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的审价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核增的,由承包人承担审价费用。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60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一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工程审定价的5%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起1年后,无质量问题且提交担保金额为保修金额50%的银行质量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清尾款。本工程保修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退还此保函。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一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响应的(约定期间:重大紧急维修24小时,一般维修72小时,或者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抢修、急修,相关材料费及人工费支出从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违约金。同时总承包单位在与所有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须附带此项内容。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且非承包人原因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超出支付时间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之书面通知的,应视作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延期支付行为),发包人接获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能一致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承包人按上述情况解除承包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如下:①承包人应合理适当地从施工场地运走或拆除其所有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材料及货物,并要求其分包人为此提供协助。但承包人必须在运走或拆除过程中小心防止发生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此发包人将不负任何经济责任。②除解除承包以前根据本合同所支付的工程款项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A.截止解除日期为止已做工程的总值;B.承包人专为本工程订购及已支付的材料或货物的款项,或在法律上规定必须支付的订购款项。当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承包人所订购的材料或货物应转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有关材料或者货物。C.合同解除时,承包人还可接受及扣留所有根据本合同文件属发包人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货物直至获得发包人支付所有其应得的款项的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有关材料或货物。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a)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撤销决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本项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更换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对发包人上述要求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b)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未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整洁,给发包人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以合同总价的0.5%向发包人赔付违约金;如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自拌砂浆的,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向发包人赔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如承包人违反上海市或发包人扬尘排放、噪声控制或渣土垃圾处理相关规定的,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并以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向发包人赔付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未能达到市级文明工地工程要求的,承包人以合同总价的0.5%向发包人赔付违约金。c)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控制分时间节点和最终竣工时间的或某些事实致使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胜任该项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d)承包人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重复发生以上行为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e)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若达不到此标准,则承包人需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f)由于整改或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仍按每延误一日历天罚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具体执行顺序如下:1)合同、补充协议、发包人现场管理制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承包人有承诺的(包括投标文件承诺、其他书面承诺、口头承诺等),发包人接受的,从其承诺;3)上述两条都未约定或承诺的,双方共同协商。。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如承包人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即:①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②没有正常和努力地进行施工管理,致使工期严重延误;③拒绝或忽略遵守发包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拆除缺陷工程,或运走不合格材料、货物的书面通知,而该拒绝或忽略对本工程有实质性影响;16.2.4如承包人按上述条款被发包人解除承包时,在合同未被恢复或继续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通用条款外补充如下:①发包人可招请其他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被招请的单位可进入施工场地和使用一切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和用于本工程的已送抵和置于施工场地或周转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货物,并可购买为继续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和货物。②当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必须在解除日后的14天内免费向发包人转让为本工程所签订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等正式订货合同及其利益,但发包人不得再作任何进一步转让。此外,发包人应届期支付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上述合同的款项。③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要求解除时(但不在此以前),从施工场地运走或拆除属于其或由其租用的任何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施工工具、器材、材料或货物。如在发包人发出该书面解除要求后一段合理期间内,承包人没有遵循书面要求,则发包人可运走(但不负责任何损失和损坏)上述承包人的任何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应作为债务,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或由发包人在应付予承包人的金额内扣除。④发包人解除合同后,不应受本合同文件任何规定约束而必须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由于解除合同所引起的对发包人的任何直接损失的金额,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⑶承包人须及时向发包人退还本合同文件包括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合约解除前,工地的看护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看护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包括上海市区12级以上的台风每周累计超过8小时;上海市区40℃以上连续10天的高温;上海市区-8℃以下连续5天以上的低温;50年一遇的暴雨、冰雹、暴雪(需有气象部门的认定)。海啸;20年一遇的暴雨、冰雹、暴雪(需有气象部门的认定)、基坑开挖时地质勘察报告未提及的严重影响施工的地下有害埋藏物(如未爆炸的炮弹、放射物、文物等)、空中不明飞行物坠落(在施工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其他严重影响施工的自然灾害(承包人提交证明材料报发包人认可);(1)政府行为:包括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政府禁令或新颁法律或规范;战争等;(2)社会异常事件:包括政变、叛乱、骚乱;严重影响施工的游行示威或罢工;重大传染性流行疾病防控措施(如新冠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火灾、爆炸等。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14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a)承包人必须为其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有关已缴纳的保险证明,以确认承包人已根据要求办理了该事宜且支付了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未购买所需之保险,则发包人可代其购买,并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b)承包人办理任何理赔事宜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9.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四节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附件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1.4.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公章)(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5.签订日期:年月日1.61.7.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公章)(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8.签订日期:年月日1.9.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1.10.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年月日1.11.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其他工程等。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和门窗洞口处的防渗漏为五年;⑵装修工程为二年;⑶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⑷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协商的工程外,其他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保修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查看现场,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发包人分析原因及提出整改方案,同时协调组织人员进行修理,并做好记录。⑵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或者出现类似问题或情况3次及3次以上,或者3次内还未完全彻底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同时,保修期内未完成的保修内容,发包人有权不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12小时内应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⑷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⑸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工程保修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单位公章)承包人:(单位公章)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7: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将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⑴工程项目应由发包人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⑵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上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发包人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察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按期限整改。对发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承包人有要求发包人整改的权利,发包人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发包人、承包人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10.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如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承包人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一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其他未尽事宜:无。21.本协议订立的各项规定使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2.本协议作为吴泾镇尚义路(永德路-塘泾路)中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协单位双方认为必要可送区(县)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备案。施工总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23、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发包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订立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修工程 道路中修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