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保护修复招标公告(华池县博物馆2024)
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华池县博物馆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6-24 15: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YZC2024-0128
项目名称: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
预算金额:150.0025(万元)
最高限价:150.0025(万元)
采购需求:计划两年内完成华池县博物馆馆藏29件(套)西夏文书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保证适宜的柔软度、平整度和光泽度,修复前后色差在可接受范围内;部分酸化严重的纸质文物经脱酸处理后,pH值达到7.0以上并能保持一定的时效性。整体保护修复完成后,为该批文物量身定制无酸装具,使其能够长久妥善保存,并可适用于陈列展示与研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2年内完成。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投标人须提供2022或2023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若为免税企业须提供零申报记录或免税证明材料); (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6)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 (7)投标人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 (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6-04至2024-06-10,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注:初次注册用户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网站,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用户注册”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操作;已注册用户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获取招标文件;详细操作流程见网站首页“下载中心”《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供应商用户手册》。
售价: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06-24 15:00
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场)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3.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网址详见招标文件)下载中心新版工具中下载投标工具(标书查看),按照使用需求安装相关软件,使用CA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工作。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ZGTF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5上传”,完成投标文件上传。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逾期未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通过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详见招标文件)进行开标会议,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登录该系统,选择参与的项目及标段,在界面点击“点击进入”进入开标会议,进入后须及时完成签到。项目解密开始至结束时间为30分钟,系统提示开始解密后页面会显示“解密开始时间”和“解密剩余时间”(倒计时),点击“解密”按钮,弹出输入密码框后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系统会提示“解密成功”。(注意浏览器下方弹出的控件启用提示,可能会弹出多个,请全部选择“允许”或“启用”。)供应商应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过程中请及时查阅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区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相关操作。 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解密及开标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1234-34咨询。
①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qysggzyjy.cn/f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池县博物馆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东山双塔森林公园
联系方式:0934-51222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环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塬大道与秦直东路交汇处金江名都商铺
联系方式:133093495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禄女士
电 话:13309349538
附件下载
招标文件正文.pdf
采购单位审核意见罗志才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QYZC2024-0128采购人:华池县博物馆(公章)代理机构:甘肃环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二0二四年五月罗志才采购单位审核意见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QYZC2024-0128(公章)采购人:华池县博物馆代理机构:甘肃环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二0二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六章投标文件组成第一章投标邀请函投标邀请函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计划,甘肃环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华池县博物馆的委托,对其“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及经营、财务独立、运作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格,有能力提供货物及服务,并能及时提供完善后期服务保障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详见招标公告。二、采购需求:详见招标公告。三、公告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四、须注意事项1.初次注册用户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网站(https://www.qysggzyjy.cn/f),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用户注册”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操作;已注册用户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qysggzyjy.cn:7071)获取招标文件;详细操作流程见网站首页“下载中心”《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供应商用户手册》。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五、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准时开标,届时将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出席开标会议,电子标,供应商无须到场。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1.采购人信息名称:华池县博物馆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东山双塔森林公园联系方式:0934-512224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环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石家庄安置小区一号楼三单元302联系方式:133093495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罗志才电话:0934-5122242第二章招标公告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华池县博物馆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qysggzyjy.cn/f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QYZC2024-0128项目名称: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预算金额:150.0025万元最高限价:150.0025万元采购需求:计划两年内完成华池县博物馆馆藏29件(套)西夏文书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保证适宜的柔软度、平整度和光泽度,修复前后色差在可接受范围内;部分酸化严重的纸质文物经脱酸处理后,pH值达到7.0以上并能保持一定的时效性。整体保护修复完成后,为该批文物量身定制无酸装具,使其能够长久妥善保存,并可适用于陈列展示与研究。(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年内完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3)投标人须提供2022或2023年度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若为免税企业须提供零申报记录或免税证明材料);(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应说明材料。(6)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7)投标人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8)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qysggzyjy.cn/f。方式: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注:初次注册用户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网站(https://www.qysggzyjy.cn/f),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用户注册”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共享平台”进行操作;已注册用户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版块点击“市县一体化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qysggzyjy.cn:7071)获取招标文件;详细操作流程见网站首页“下载中心”《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供应商用户手册》。售价: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场)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3.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在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网址详见招标文件)下载中心新版工具中下载投标工具(标书查看),按照使用需求安装相关软件,使用CA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工作。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ZGTF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5上传”,完成投标文件上传。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及系统平台可能存在的突发状况,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尽早完成上传。逾期未上传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投标,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本项目通过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详见招标文件)进行开标会议,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登录该系统,选择参与的项目及标段,在界面点击“点击进入”进入开标会议,进入后须及时完成签到。项目解密开始至结束时间为30分钟,系统提示开始解密后页面会显示“解密开始时间”和“解密剩余时间”(倒计时),点击“解密”按钮,弹出输入密码框后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系统会提示“解密成功”。(注意浏览器下方弹出的控件启用提示,可能会弹出多个,请全部选择“允许”或“启用”。)供应商应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过程中请及时查阅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区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相关操作。5.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解密及开标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1234-34咨询。6.信用查询网址:(1)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qysggzyjy.cn/f(2)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3)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华池县博物馆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东山双塔森林公园联系方式:0934-512224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环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庆阳市西峰区石家庄安置小区一号楼三单元302联系方式:133093495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罗志才电话:0934-5122242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规定1项目名称和编号项目名称:华池县博物馆馆藏出土西夏文书保护修复项目项目编号:QYZC2024-01282采购人信息采购人:华池县博物馆项目联系人:罗志才联系方式:0934-5122242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东山双塔森林公园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环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禄女士联系方式:13309349538地址:庆阳市西峰区石家庄安置小区一号楼三单元3024资金来源:国家文物保护资金项目预算金额:150.0025万元。5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40%;2.项目完成后,经采购人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7%;3.剩余3%待验收合格之日计算满1年后,无任何问题一次性支付。6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7投标语言:中文。8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投标报价货币:人民币。10投标报价的说明(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包括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总价格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服务等全过程的全部费用11投标文件提交份数、截止时间、地点(1)份数:电子标书一份,(2)提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3)提交地点: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使用甘肃中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ZGTF加密投标文件通过点击投标工具界面的5【上传】上传至甘肃中工国际电子开评标系统,逾期未上传到开标系统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通过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gsztb.cn/BidOpeningHall)进行开标会议,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所用CA数字证书登录该系统,选择参与的项目及标段,在界面点击“点击进入”进入开标会议。项目解密开始至结束时间为30分钟,系统提示开始解密后页面会显示“解密开始时间”和“解密剩余时间”(倒计时),点击“解密”按钮,弹出输入密码框后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系统会提示“解密成功”。(注意浏览器下方弹出的控件启用提示,可能会弹出多个,请全部选择“允许”或“启用”。)供应商应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开标过程中请及时查阅甘肃中工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区消息,并根据消息提醒进行相关操作。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制作、解密及开标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1234-34咨询。(4)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加盖电子公章及电子法人章。(供应商如未办理电子章的,应主动衔接办理,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开标时间、地点(1)时间:详见招标公告。(2)地点:详见招标公告。13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供应商资格由采购人代表1名、采购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办公室(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做好采购项目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严格落实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二、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实施意向公开各级预算单位要结合批复的采购预算,综合考虑部门内部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局场地安排等因素,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加快采购预算执行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让更多的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从2022年起,各级预算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专区公开采购意向,有条件的采购人,还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3%—5%执行。同时,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在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内,充分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力。四、全面执行预留份额规定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要严格审核预留份额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平公正、促进竞争、讲求绩效的原则,引导鼓励预算单位预留更多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五、规范保证金收取,强化履约执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各级预算单位要综合考虑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在合同金额10%以下选择适当比例。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六、持续开展中小企业合同融资业务持续加大“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充分利用财政部门搭建的“政采贷”融资平台,吸纳更多的金融机构入驻,引导并鼓励平台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切实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当地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当地开展“政采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障碍,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七、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畅通供应商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甘肃省财政厅2022年6月22日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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