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德惠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2024)
[社会代理]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6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66号
项目名称: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2.5866万元
最高限价:42.5866万元
采购需求(服务范围):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设计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及预算成果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和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企业的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道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天8: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方式:持以下资料一套现场获取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有)
(4)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
(5)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开标4室。
五、开启
时间:2024年6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开标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德惠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址:德惠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431-811876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净月大街258号首地首城A座17楼
联系方式:0431-805323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晗
电 话:0431-80532377
采购人名称
德惠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采购人联系方法
0431-81187699
采购人地址
德惠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法
0431-80532377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净月大街258号首地首城A座17楼
采购项目名称
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42.5866
采购项目的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公告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公告
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详见公告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
2024-06-07 08:30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地点
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方式
现场购买
文件售价(元)
500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24-06-19 10:00
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
2024-06-19 10:00
地点
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
周晗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
0431-80532377
4-磋商文件-朝阳乡.docx
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编号:JHJT-2024104)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德惠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六月说明1.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采购人要求、响应文件格式等部分以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所产生的书面通知、答疑、会议记录及补充通知等。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表述不一致之处或涉及相关文件规定及标准有不一致之处,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执行。3.凡获得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者,无论其投标与否均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保密。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响应文件提交2五、开启2六、公告期限2七、其他补充事宜2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供应商须知8第三章评审办法1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2一、投标函6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9二、授权委托书69三、联合体协议书70四、磋商保证金71五、技术方案部分72六、资格审查资料73七、其他资料7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6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66号项目名称: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42.5866万元最高限价:42.5866万元采购需求(服务范围):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设计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合同履行期限: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及预算成果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和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具有公路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企业的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道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4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天8: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方式:持以下资料一套现场获取(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有)(4)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5)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售价:500元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开标4室。5、开启时间:2024年6月19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开标4室。6、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7、其他补充事宜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8、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德惠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址:德惠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431-8118769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净月大街258号首地首城A座17楼联系方式:0431-8053237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周晗电话:0431-8053237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采购人:德惠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地 址:德惠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刘月电 话:0431-81187699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二道区净月大街258号首地首城A座17楼联系人:周晗电 话:0431-805323771.1.4项目名称德惠市朝阳乡、五台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设计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3.2合同履行期限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及预算成果。1.4.1供应商资质、能力和信誉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丙级(含)以上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和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道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本单位在职人员(指该人员社保在供应商单位缴纳,如该人员已退休,应提供退休证和劳动合同)。财务要求:提供供应商近三年(2021-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绩要求:无。信誉要求:(1)诉讼及仲裁情况: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2)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无不良信用记录。(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其他要求:供应商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他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供应商应按照《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2066号)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若发现承诺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注: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1.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对象、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形的;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2021年-202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1.9偏离□不允许允许,采购人只接受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有利于项目法人且合理的偏离。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10点00分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无3.3.1投标有效期60天3.4.1磋商保证金根据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或经“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收取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000元整,递交形式:转账、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保函,以到账为准。账户名称:吉林省佳禾锦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账号:644443795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环支行1、供应商以转账或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2、供应商以保函方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须将保函原件(无需密封)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3、符合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材料截图及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材料截图。4、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或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账户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按照无效投标处理。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年,指2021、2022、3023年度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指2021年1月1日至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批的工程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指2021年1月1日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2实质上响应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响应文件,应该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项目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的权利及供应商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3.7.4响应文件副本份数3份。3.7.5装订要求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分册装订。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由于响应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1.2封套上写明招标编号:采购人名称: (全称)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室开标4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是5.1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3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数:3名7.3.1履约担保无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42.5866万元。10.2 响应文件电子版是否要求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全套响应文件终稿盖供应商公章的PDF版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10.3知识产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4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通过成交供应商支付,供应商应将此项费用摊入报价中。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该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0.5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供应商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期限1.3.1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能力和信誉。(1)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2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应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报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磋商保证金;(5)技术方案部分;(6)资格审查资料;(7)其他材料。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采购清单”(如有)的要求填写“已标价采购清单”(如有)。3.2.2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采购清单”(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它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副本、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2024年任意一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税收完税证明(如企业2024年未缴税,需由税务管理部门出具依法纳税证明)、财务会计制度(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或成交通知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响应文件开启5.1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3.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6.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6.3.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6.3.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3.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3.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6.3.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3.10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7.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7.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7.1.4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7.2成交通知7.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网站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采购人将其行为上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系统。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7.4.4采购人取消了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按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8.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9.纪律和监督本招标项目的监督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或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在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或采用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供应商资格;已成交的,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负责。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表一: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书竞争性磋商最后报价书磋商供应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最后报价确认:报价为: 元磋商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价格一栏空白,不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同装订;2、本表中报价在响应文件开启后,由供应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填写作为本项目的最后报价。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2.1.1形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7.3项规定2.1.1形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清晰可辨2.1.1形式评审标准联合体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信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采购需求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低于(含等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最高限价。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资信业绩部分: 10 分服务方案部分: 60 分投标报价部分: 10 分其他评分因素: 20 分2.2.2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条款号条款名称评审因素评分标准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0分)企业业绩近3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加2分,满分6分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0分)项目负责人业绩近3年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加2分,满分4分2.2.3(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60分)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正确、符合实际情况得1-6分(含本数,下同),理解深刻、思路清晰、认识全面且有独到见解的,得6-10分。2.2.3(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60分)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准确得1-6分,非常准确且认识全面,得6-10分。2.2.3(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60分)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准确得1-6分,非常准确且措施先进、可行的,得6-10分。2.2.3(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60分)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勘察设计工作量估算准确、计划安排可行得1-6分,勘察设计工作量估算准确、计划安排合理,得6-10分。2.2.3(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60分)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保证措施可行得1-6分,措施可行并能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进度及安全的,得6-10分。2.2.3(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60分)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可行得1-6分,可行且提出了具体的人员、设备安排,保证措施有力,得6-10分。2.2.3(3)报价得分评分标准(10分)报价部分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价格权值×100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0分)信誉情况①供应商的信用等级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关于发布2023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吉林省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通告》和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发布的《吉林省公路管理局2023年农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为准;如供应商未列入上述评价结果公告,以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评价结果为准;②如供应商未列入第①条信用评价结果,供应商的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评分以等级较低的评价结果为准。③信用等级AA得10.0分,信用等级A得9.0分,信用等级B得8.0分,信用等级C得6.0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20分)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一般得1-6分,良得6-8分,优得8-10分,没有不得分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报价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磋商基准价计算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报价部分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初步评审标准的,不予通过初步评审。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l)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C+D。3.2.4未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证明材料原件单独密封,随响应文件同时递交。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3.4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4评审结果3.4.1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排序。3.4.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4.政府采购政策4.1小微企业投标优惠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须提供声明函。4.2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适用于综合评分法):(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的产品,另外给予报价得分3%的加分。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另外给予报价得分3%的加分。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分加分。4.3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2)投标货物列入《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文件。即该货物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中所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工程量清单》所在网页当前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适用于全部或主要以强制采购产品为主的项目)4.4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规定:(1)《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监狱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小型和微型的价格扣除与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不叠加使用。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5政府采购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规定: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6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1.1.1.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1.1.2.7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8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1.3工程和勘察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8)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1.10.2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己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2.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避免利益冲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2.6.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2.6.2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6.3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6.4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2.6.5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己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4.1.6.1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4.1.6.2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4.1.6.3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1.6.4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4.1.6.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4.1.6.6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4.1.6.7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2.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4.2.3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4.3.5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4.4.4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釆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6.5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己包含在合同价格中。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4.8.4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5.勘察设计要求5.1—般要求5.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广品品牌。5.1.5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二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粧进行定位控制。5.4.2勘探(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釆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5.4.3取样(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5.4.4试验(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5.4.5其他要求(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5)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5.5勘察设备要求5.5.1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5.5.2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5.5.3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1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5.6.2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5.6.3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5.6.4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5.6.5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5.7安全作业要求5.7.1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7.2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5.7.3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5.7.4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7.5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7.6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7.7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5.8环境保护要求5.8.1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5.8.2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5.8.3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5.9事故处理要求5.9.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5.9.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10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10.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10.2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10.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10.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10.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5.10.6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5.10.7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己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己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5.10.8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5.10.9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1.3设计人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6.1.4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1.5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6.1.6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5.1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5.2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6.6完成勘察设计6.6.1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6.6.2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6.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7.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7.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勘察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己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8.勘察设计文件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己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己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3.1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8.3.2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9.1.4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9.1.5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勘察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9.3.3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9.3.4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9.3.5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9.4勘察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10.1招标期间配合10.1.1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10.1.2招标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10.2施工期间配合10.2.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2.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2.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2.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0.2.6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10.2.7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为己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1.5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12.1.6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12.2.3勘察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12.6质量保证金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28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己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争议的解决15.1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发包人:德惠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1.1.3.1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2024年德惠市农村道路建设项目。1.1.3.2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6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说明、图纸。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2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提供数量:1份,提供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3.发包人管理3.2.1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否。3.4决定或答复3.4.2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5.勘察设计要求5.3勘察设计范围5.3.2工程范围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工程及筑路材料等。5.3.3阶段范围包括: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5.3.4工作范围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5.7安全作业要求5.7.1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2日内。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6.1.1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人应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签订合同协议书。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及预算成果。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期1天,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5‰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相应标段合同价的30%。6.5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5.1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不利物质条件包括: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6.7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7.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无。8.勘察设计文件8.1勘察设计文件接收8.1.3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1)合同签订后0.1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8份;(2)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0.2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4份;(3)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每标段各4份;(4)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一次性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参考资料等招标资料(每标段4份)。(5)征地拆迀图编绘: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7天内完成;(6)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2年;缺陷责任期2年。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电子版一份。8.2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8.2.1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设计人提交的全部成果文件;明细内容: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及吉林省交通行业相关规定,符合设计外业验收及审批标准的成果文件;费用分担原则:全部费用由设计人承担。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10.2施工期间配合10.2.6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1名,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不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无。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不调整。合同计价模式为总价合同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2)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70%;(3)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90%;(4)施工配合期末,发包人视勘察、设计质量及设计人的服务情况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中的剩余部分(不含质量保证金);(5)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无。12.3中期支付12.3.1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提交4份。12.3.2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无。12.4费用结算12.4.1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施工配合期末提交4份。12.4.2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0%(本合同无暂列金额)。12.6质量保证金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0%。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1(10)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算的10%;(11)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合同价的10%。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签约合同价3%。15.争议的解决15.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机构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己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速度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成交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4.项目负责人:。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安全目标:。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天。9.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3.设计人的义务(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三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路线分项负责人1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担任过公路工程设计路线分项负责人。路基设计分项负责人1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担任过公路工程设计路基设计分项负责人。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1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担任过公路工程设计路面设计分项负责人。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1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担任过公路工程设计桥涵设计分项负责人。环保设计分项负责人1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担任过公路工程设计环保设计分项负责人。地勘分项负责人1相关专业工程师,担任过公路工程勘察地勘分项负责人。预算编制人员1道桥相关专业工程师,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附件四履约保证金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第五章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一、勘察设计要求1、项目概况本次建设包括路线共计28条,路线总长60.838km,设置安全防护设施60.838公里,包括标志79处、标线466㎡、护栏865m、道口标柱186根等,同时必要路口设置减速垄、改造视线不良平交路口119处,病害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进行改造铺装,沥青混凝土路面铺装193.425千m²,水泥混凝土路面铺装81.551千m²,存在水患的特殊路基处理换填山皮石20077m³,路基防护浆砌片石护坡3787.18m³,对线路上存在积水隐患的沟渠拆除新建涵洞6道。2、勘察设计范围及内容: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设计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3、勘察设计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设计任务书等。4、项目使用功能的要求:按照农村公路标准建设。5、勘察设计人员和设备要求:详见合同附件。6、其他要求:无二、适用规范标准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1.(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JTJ002-87)《公路工程名词术语》3.(JTJ003-86)《公路自然区划标准》4.(JTG/TB02-01-2008)《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5.(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6.(JTGB04-2010)《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7.(JTGC10-2007)《公路勘测规范》8.(JTGC20-2011)《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9.(JTGC30-2015)《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10.(JTGE40-2007)《公路土工试验规程》11.(JTGD20-2017)《公路路线设计规范》12.(JTG/TD21-2014)《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13.(JTGD30-201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14.(JTGD50-2017)《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15.(JTGD40-20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16.(JTG/TD33-2012)《公路排水设计规范》17.(JTGD60-2015)《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18.(JTGD61-200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19.(JTGD62-2004)《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20.(JTGD63-200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21.(JTGD64-2015)《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22.(JTGD70-201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23.(JTGD70/2-2014)《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第二册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24.(JTG/TD70/2-01-2014)《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25.(JTG/TD70/2-02-2014)《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26.(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27.(JTG/T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28.(JTG/TB07-01-2006)《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29.(JTGB05-2015)《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30.(GB/T50283-99)《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31.(GB50162-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32.(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33.(JTGB06-2007)《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34.(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35.(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36.(JTG/TB06-03-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37.(建标[1999]278号)《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38.(YD2002-92)《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39.(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40.(YDJ44-89)《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41.(GB50689-2011)《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设计工程技术规定》42.(GB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43.(GB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44.(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45.(ITU-T)《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46.(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47.(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48.(YDJ9-90)《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49.(YD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50.(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51.(JTG/TC10-2007)《公路勘测细则》52.(GB/T20257.1-2007)《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53.(GB/T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54.(CH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55.(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56.(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57.(建质[2008]216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三、成果文件要求1.成果文件的组成:勘察设计说明、图纸等2.成果文件的深度:详勘、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除纸质版成果文件外,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设计文件的PDF格式电子版一份。另交施工图设计及预算PDF格式电子版一份由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建设处备案。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8份,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4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每标段各4份,图纸、参考资料等招标资料每标段4份。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1)纸质版的要求:幅面为A3,横版打印,70g复印纸。(2)电子版的要求:PDF格式设计文件载体为u盘。(3)其他要求:无。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无。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无。四、发包人财产清单(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无。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无。3、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无。(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无。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无。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无。4、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无。5、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标准、规范:无。6、其他资料:无。(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发包人不提供任何设施、设备。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无。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无。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无。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无。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无。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招标人不提供任何工作手册,如需要设计人应自备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招标人不提供任何办公设备,如需要设计人应自备必备的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招标人不提供任何交通工具,如需要设计人应自备必备的出行车辆等。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招标人不提供任何现场办公设施,如需要设计人应自备必备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等。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招标人不提供任何安全设施,如需要设计人应自备必备的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招标人不提供任何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如需要设计人应自备必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包括:无。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项目响应文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磋商保证金5、技术方案部分6、资格审查资料7、其他材料一、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1.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价格,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2.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响应文件。3.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称:。4.合同履行期限:。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乡道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