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冷链仓储 农产品冷链仓储藏招标公告(祁县昭馀镇人民政府2024)
项目概况
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7272024BCS00078
项目名称: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2395181.32元
采购需求:本工程为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藏项目,钢结构单层建筑,建筑面积1332.47㎡,建设内容包括:钢结构、设备、电气、消防工程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合同履约期限:90日历天
质量要求:合格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4年6月8日00点00分至2024年6月17日23点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3.方式: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
4.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3.纸质文件递交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体育西路金润园西区13号楼1单元1002室
五、开启
1.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开标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线上项目采购-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发布媒介: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
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具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请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
3.供应商须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事项请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
4.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
5.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6.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祁县昭馀镇人民政府
地 址:山西晋中市祁县城区新建北路170号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54-50400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亿达贵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体育西路金润园西区13号楼1单元1002室
联系方式:185344408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女士/石女士
电话:18203443023/18534440835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docx280.7K
招标工程量清单—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藏项目.PDF.PDF467.8K
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1407272024BCS00078采购人:祁县昭馀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亿达贵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4-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26-第四部分采购需求-32-第五部分合同原则-34-第六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119-第一部分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7272024BCS00078项目名称: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2395181.32元采购需求:本工程为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藏项目,钢结构单层建筑,建筑面积1332.47㎡,建设内容包括:钢结构、设备、电气、消防工程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合同履约期限:90日历天质量要求:合格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4年6月8日00点00分至2024年6月17日23点59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3.方式: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磋商文件4.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http://www.ccgp-shanxi.gov.cn/sxCategory15/sxCategory202/sxCategory20201/327.html)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3.纸质文件递交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体育西路金润园西区13号楼1单元1002室五、开启1.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开标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线上项目采购-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公告发布媒介: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2.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具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请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3.供应商须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事项请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4.技术支持热线:400-881-7190;5.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6.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祁县昭馀镇人民政府地址:山西晋中市祁县城区新建北路170号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354-504000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亿达贵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体育西路金润园西区13号楼1单元1002室联系方式:1853444083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女士/石女士电话:18203443023/1853444083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前附表序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祁县昭馀镇人民政府2采购代理机构山西亿达贵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3工程名称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4采购需求本工程为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藏项目,钢结构单层建筑,建筑面积1332.47㎡,建设内容包括:钢结构、设备、电气、消防工程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5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6最高限价2395181.32元7合同履约期限90日历天8项目地点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9质量要求合格10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1现场勘查(或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12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格式)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六、★响应保证金的交纳情况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格式)八、★本项目要求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九、供应商应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说明:供应商应按上述内容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其中加★项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13响应文件(报价文件)1、★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供应商的报价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4响应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一、★响应函(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格式)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格式)六、★项目经理简历表(格式)七、★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格式)八、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格式)九、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十、政府采购政策资料(如有)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说明:本项目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及商务技术评分,具体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15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截止时间: 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地点:网上提交—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提交。16响应文件的编制及递交1.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客户端去制作、编制响应文件。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符合上述要求的jmbs格式(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客户端。3.开标截止时间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客户端无法接受响应文件。17纸质响应文件的递交肆份,电子版U盘一份(格式为word形式)响应保证金1、响应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4年6月19日9点30分2、响应保证金缴纳形式:保证金或保函(1)保证金:①保证金金额:贰万元整②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晋中牡丹支行收款户名:山西亿达贵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0508008309020043773③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帐户递交④退还方式:按递交方式退还,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全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全额退还响应保证金;⑤保证金进账时需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2)保函:①保函投保金额:贰万元整②保函承保期限:同响应有效期19响应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20分包不允许21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2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由采购人代表1名,评审专家2名。23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按照经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24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25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25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只有由本企业承建工程的,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建工程的,享受投标工程的价格折扣。25监狱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要求:(1)监狱企业参加磋商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监狱企业只有由本企业承建工程的,或者由其他小、微企业承建工程的,享受所报工程的价格折扣。(3)本项目如规定接受联合体的,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磋商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享受价格折扣。补充内容1类似项目指建筑工程项目,不分规模,不分区域。2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承诺及声明函均要符合法律法规,且真实有效,若出现虚假资料、虚假承诺及虚假声明函,一切法律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成交人在中标后向采购人提供最终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解释权采购文件中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4图纸的获取如需图纸请联系代理公司领取(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的持法人身份证原件、供应商代表为授权委托人的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报名成功页面截图在招标代理公司领取)注:本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供应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磋商活动的全过程。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招标控制价为2395181.32元,报价超出此预算金额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本次采购活动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指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亿达贵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3“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2.4“供应商”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并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5“工程”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工程及相关服务。2.6“电子签章”指可通过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正确读取签章信息的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包含单位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字。2.7“日期、天数、时间”无特别说明时是指公历日(亦称自然日)及北京时间。2.8“以上、以下”无特别说明时,本磋商文件中提及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2.9“磋商文件”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采购需求制定的向潜在供应商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磋商活动规则和合同草案等信息的要约文件,是项目磋商活动的主要依据,对磋商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10“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应磋商文件的条件和要求,按规定编制并按时递交的文件。2.11“工程量清单”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12“招标工程量清单”指采购人依据国家标准、磋商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磋商文件发布供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响应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报价)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3.1具有本项目服务及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报价。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仍有效存续的供应商,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拒绝其报价。3.4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3.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3.4.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5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6)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7)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磋商资格;(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这些费用。5、通知5.1通知的告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5.2通知的获取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已发布的通知,或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登录成功后,查看获取相关通知。未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获取已发布的通知。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的内容6.1磋商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合同草案(可修改);第六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磋商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或被确定为报价无效。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澄清或修改时间及处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公告形式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2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7.3供应商澄清、询问时间及方式:任何已下载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均应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询问,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7.4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一旦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即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7.5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1项。而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安排踏勘现场,供应商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报价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盖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按要求加密上传。评审以政采云平台递交的电子版为准。本次磋商,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的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资格证明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和证明其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上传及要求:采用网上电子报价的方式进行,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二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进行响应文件的编制(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上传。9.2响应文件其他要求9.2.1编排要求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纸质文件可采用双面打印;按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和编排顺序,统一编目、正序编排页码(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影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纸质文件内容应与电子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电子响应文件按照“政采云”系统要求,逐条上传。9.2.2格式要求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已提供“响应文件格式”的,需按照格式要求编制和上传(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供的格式进行扩展,但不得更改格式内容),没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自拟。9.2.3纸质响应文件的装订、份数、包装、密封及标记9.2.3.1响应文件的装订供应商需将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及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装订为一册。9.2.3.2纸质响应文件的份数本次磋商须提交的响应文件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且在开标解密后将上传的投标文件打印、盖章邮寄或送达代理公司。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肆份,电子版U盘一份(格式为word形式)。9.2.3.3纸质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及报价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纸质材料包装于一袋内。补充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单独密封,与响应文件一起提交。9.2.3.4纸质响应文件的封面及标记所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若有)、供应商全称,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9.2.3.5响应文件要求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9.3响应保证金9.3.1供应商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20000元整作为保证金;9.3.2响应保证金缴纳形式:保证金或保函(1)保证金:①保证金金额:贰万元整②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晋中牡丹支行收款户名:山西亿达贵鑫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收款账号:0508008309020043773③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帐户递交④退还方式:按递交方式退还,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全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全额退还响应保证金;⑤保证金进账时需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2)保函:①保函投保金额:贰万元整②保函承保期限:同响应有效期(3)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9.4有下列情形的,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7)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10、磋商报价(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相关服务的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报多包的,应对每包分别报价并分别填写报价一览表。(3)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单位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4)本项目供应商的报价均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11、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1.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磋商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1.2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1.3报价一览表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11.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2、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3.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款规定。1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电子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13.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在指定的位置签字(章)、加盖标准公章,否则将按响应无效处理。13.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内容。13.5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上传加密的电子文件。供应商对本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电子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4、磋商截止时间响应文件须按照规定的解密时间进行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解密、解密不成功的,报价无效。15、开启响应文件15.1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为开启时间,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间30分钟(供应商可在政采云系统中远程解密)。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解密时间,并通知参加该项目的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电子文件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响应无效。15.2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未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16、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6.1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需在“政采云”系统中上传,未进行上传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2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响应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补存、修改的书面响应文件应与系统中上传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以系统中上传的为准。16.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16.4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在开启时间前提出,否则不予撤回。17、磋商及其有关事项磋商活动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18、响应文件的拆封完成解密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该包纸质响应文件不得拆封。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未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退还供应商。五、磋商程序和要求本次磋商采取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综合评分方式进行。19、磋商小组组成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对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并对3家及以上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19.2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19.3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磋商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19.4磋商中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成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19.5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做出的磋商意见无效。19.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20、响应文件审查20.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20.2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0.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0.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山西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提出,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需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形式进行响应。20.4未通过资格性检查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小组将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20.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磋商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20.6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对磋商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要求等未完全实质上响应或者响应不一致,存在限制了采购人或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纠正这些内容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A.本文件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带★号的商务技术文件未实质上响应的;B.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C.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D.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的;E.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F.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G.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20.7响应文件如果未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20.8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除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如需对样品、演示内容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20.9磋商小组各评审专家在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之后,应做‘评审记录’。20.10响应文件评审结束,未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0.11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1、磋商(线上进行)2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1.2磋商的顺序,按照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签到的顺序进行。21.3磋商内容包括报价、业绩、服务期限、服务质量保证以及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它问题。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供应商就某些磋商事项做出明确的承诺,承诺内容需在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保存,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1.4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变动,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最后报价。22、最后报价(线上进行)22.1磋商结束后,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以电子形式进行,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终报价时间内将最终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政采云系统中。在规定时间内未在系统中提交最终报价,也未在系统中上传放弃最终报价函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其第一次报价将作为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22.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22.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2.1.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另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2.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最终报价,同时在政采云系统中上传放弃最终报价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其磋商保证金。22.3磋商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合理性审核,如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成员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成员有权拒绝该响应。22.4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在政采云系统上传。22.5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改项目实质性内容,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第一轮报价。2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响应文件无效:(1)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2)未在指定位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3)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磋商文件规定有效期的;(4)未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5)磋商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24、评审中遵循的原则24.1审查中,磋商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A、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C、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24.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A、有恶意串通的;B、有妨碍其他磋商供应商的竞争行为的;C、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24.3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A、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磋商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D、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24.4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A、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磋商小组将要求磋商供应商按上述原则以书面形式调整确认,磋商供应商确认后的报价对磋商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磋商供应商不予确认,其投标无效。24.5如果多个磋商供应商所投核心产品全部为同一品牌的按下述原则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磋商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磋商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磋商供应商中标或获取中标人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磋商供应商不作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25、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2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和评定方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商务、技术和最后报价进行独立评审、打分。25.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5.3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25.4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在线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26.评审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7.磋商保密27.1在磋商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7.2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28.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29.采购项目终止2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式适用情形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29.2项目终止磋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签订合同30.成交通知30.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交易系统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0.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30.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1.采购代理服务费31.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按照《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按百分之百收取,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2.签订合同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32.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32.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七、保密和披露33.保密供应商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4.披露3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3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人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人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八、询问和质疑35.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询问和质疑35.1招标程序受到严格的内部监督,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35.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商务参数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35.3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询问。35.4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35.5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5.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公告发布时间、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质疑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35.7质疑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材料应为简体中文,一式二份,并当面办理接收手续。35.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8)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并且供应商已经参与投标,而于开标后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10)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35.9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35.10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九、违约处罚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机构或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签约;(4)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5)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如有涉及)38.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38.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38.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8.4《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8.5《******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38.6《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80号】。38.7《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38.8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并提交声明函的投标单位在进行投标评比时,按扣除15%之后的报价参与评比,如有虚假响应,后果自负。38.9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内容的认定(如适用)38.10、对小微企业的鼓励措施38.10.1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价格给予15%的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承诺,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供应商对其承诺的企业规模真实性自行负责。38.10.2法规依据(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8.10.3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划分);(2)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声明其为小型或微型企业;(3)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4)供应商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5)供应商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6)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国;(7)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若供应商提供的是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则须提供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人员情况。38.11监狱企业声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若供应商为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果供应商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为监狱企业,经磋商小组认定后,可给予其投标价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否则将不予价格上的优惠,按投标价进行价格评审。38.12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支持国家级省级质量奖项、科技奖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科技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以其产品(含服务)、科技成果及含有科技成果的产品(含服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给予适当加分。38.13关于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措施(1)该项目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节能清单(采购清单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供应商须提供相关网上完整截图等证明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资格要求中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2)该项目属于环保清单中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环保清单所列的环保产品。环保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资格要求中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评审方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一、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标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磋商文件要求为准。7响应保证金按磋商文件要求足额交纳磋商保证金,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8本项目要求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2)拟投入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说明:1、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响应资格。2、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3、上述表中所列内容如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行业相关规定为准。4、评审内容需要的相应资格证件等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应清晰的编入响应文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其真实性由供应商负责。二、符合性要求审查内容及标准序号内容评审标准1响应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磋商文件要求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符合磋商文件要求4响应文件的签署符合磋商文件要求5响应文件的报价不高于本项目最高限价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磋商文件要求7其他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说明:1、符合性检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共同认定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将导致其响应无效。2、审查时,对特殊情况的处理磋商小组要遵循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原则。三、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一)商务部分评分商务部分评分(20分)序号评审因素评分细则满分1供应商业绩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3分。12分2项目经理业绩项目经理近三年,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2分。4分3人员配备除项目经理外,每增加一名专职人员得1分。4分1、类似项目是指:类似业绩指建筑工程项目,不分规模,不分区域;2、近三年:2021年5月至磋商截止日;3、供应商业绩与项目经理业绩不重复计分;4、工程业绩以同一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首页、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报告)为准,三项内容缺一不可,其他现场出示的证明无效。项目经理同类型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首页、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报告)三项中的任一项需显示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确认。说明:(1)同类型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的同类型工程业绩认定应按以上要求执行;(2)同类型工程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报告)明确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的同类型工程业绩和项目经理的同类型工程业绩一致时,不可重复计分。上述评分内容需要的相关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应清晰的编入响应文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其真实性由供应商负责。(二)技术部分评分技术部分评分(50分)序号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方法满分1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技术、物资、劳动组织准备,施工到竣工验收等组织方案)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完整、详细,针对性最强,合理可行的,得8-10分;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较完整、详细、针对性较强,基本合理可行的,得6-8分;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简单、内容较模糊、基本可行的,得3-6分;制定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简单、内容不清晰,不具备可行的,得0-3分。10分2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关键思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力、合理、可行的,得8-10分;关键思路基本清晰、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基本可行的,得6-8分;关键思路准确较差,计划编制合理性较差,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性较差的,得3-6分;关键思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或对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性不高的,得0-3分。10分3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详细,合理可行,针对性最强的,得8-10分;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较详细,基本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的,得6-8分;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简单,针对性较差的,得3-6分;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案最差,针对性最差的,得0-3分。10分4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管控等)对相关风险分析透彻,制定了合理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针对性及准确性最强的,得6-8分对相关风险理解较透彻,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基本可行的,得4-6分;对相关风险理解一般,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可行性较差的,得2-4分;对相关风险理解不明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可行性最差的,得0-2分。8分5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备对供应商提供的项目班组机构、人员配备、专业配套及劳动力计划安排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评审。机构设置完善合理、人员配备齐全、职责分工明确、劳动力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得5-8分;机构设置较合理、人员配备满足项目需求、劳动力计划安排较合理得3-5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劳动力计划安排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得0-3分。8分6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对供应商提供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合的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内容全面完整、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得3-4分;建议内容较合理、可行得2-3分;建议内容基本可行得0-2分。4分(三)价格评审评审项目评分标准响应报价(满分30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响应报价)×30%*100注:响应报价得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二位。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按无效投标处理。(四)汇总1、汇总报价得分、商务部分得分和技术部分得分即为供应商的总得分。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3、成交价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即为成交价。4、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4.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4.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五)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会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一、采购需求:项目名称: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项目建设单位:祁县昭馀镇人民政府合同履约期限:90日历天质量要求:合格主要建设内容:本工程为昭馀镇丰泽村、北谷丰村、梁兴庄村农产品冷链仓储藏项目,钢结构单层建筑,建筑面积1332.47㎡,建设内容包括:钢结构、设备、电气、消防工程等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二、编制依据及施工说明(一)设计依据1、机制、机电、暖通、给排水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2、国家及行业有关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年版)》GB50010-2010《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O07-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5022-2012(二)工程概况1.本工程为祁县冷藏库房。2、本工程结构形式为单层钢结构厂房,总建筑面积1332.41²,建筑总高为7.63Om。建筑层数一层。3、本工程室内外高差平均为150mm;士O.000对应绝对标高为xxxm。(三)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及设计使用年限1、结构安全等级:二级2、设计使用年限:50年3、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丙类(标准设防类)4、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屋面防水等级:Ⅱ级(四)工程做法1、室外工程:室外地面硬化由室外工程设计完成。2、外墙墙身工程士O.OO0以下,采用M7.5混合砂浆,Mu15机制实心砖砌筑。士O.000以上到+1.200.采用M7.5混合砂浆,Mu15机制实心砖砌筑。墙顶设180mm高C25的混凝土压顶圈梁。+1.200以上,50mm厚岩棉夹芯板,由专业厂家制做安装。3、内外墙面工程:(砖墙部分)外墙面采用水泥砂浆外墙面,做法参照12J1-11了-外墙2A:内墙面采用水泥砂浆墙面,喷106内墙涂料,做法见12J1-77-内墙1A:3、屋面排水工程:采用压型钢板自防水,有组织外排水,镀锌落水管(管径110mm);(管径110mm)。4、散水工程:采用混凝土散水,做法见12J1-152-散1。5、坡道工程:采用混凝土坡道,做法见12J1-156-坡2。6、踢脚工程(外墙):水泥砂浆踢脚,高150mm,做法详见12J1-59-踢1A。7、墙身防潮:选用防水砂浆防潮层,做法参照12J1-21-潮1,标高一0.O6O。(五)其它1、图中除标高以米(m)为单位外,其余尺寸均以毫米(mm)为单位。所有尺寸均以标注为准,不得以比例尺量取图中尺寸。2、所有设备基础应待设备到货核对无误后方可施工。3、所有预埋件、预留孔洞、预埋管应按各专业图纸预埋、预留,不得遗漏。4、楼面、地面标注标高为建筑完成面标高,屋面标高为结构层面标高。5、施工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及注意事项,确保工程质量,各专业图纸互相参照,相互配合,避免错、漏、碰、缺。6、除设计注明外,施工时尚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范或规程7、本设计未考虑冬季施工。8、未经设计许可,不得改变使用环境及原设计的使用功能。9、施工图未尽事项按相关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办理。三、工程量清单(另附)四、图纸(另附)第五部分合同原则合同编号: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格式仅供参考)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___份,承包人执____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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