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 洁净实验室改造招标公告(鲁东大学2024)



        

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华招标有限公司邮箱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6-20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385

        项目名称: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35.847923万元

        最高限价:135.847923万元

        采购需求:

标的
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

1
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66.051717 

2
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44.471798 

3
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5.324408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中型企业参与磋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一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二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三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6月9日8时30分至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邮箱获取

        3.方式:邮箱获取。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资质证明材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账号:6232593799010445362)、所报项目名称、所报标段、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antai@xhtc.com.cn。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注册报名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磋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报名联系电话:18518555197。

        4.售价:人民币300元整,磋商文件售出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4年6月20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    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

五、开启:

        1.开启时间:2024年6月20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开启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鲁东大学

        地    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鲁东大学)

        联系方式:0535-6697527(鲁东大学)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省北京市市海淀区县(区)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号39号

        联系方式:185185551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8518555197

附件:

1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1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2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2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3包对应招标文件一册:

3包对应招标文件二册:

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385项目名称: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竞争性性生磋工尚T人Z1又采购人(盖章):鲁东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邀请函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本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2.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中型企业参与磋商。2.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一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二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三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2工期:第一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5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第二标段、第三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3保修期:第一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防水部分质保不低于5年;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保修期。2.4施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总包工程验收合格、本项目审计定案后支付至定案值的95%,余额作为项目尾款,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项目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无息)。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采购工程内容。要求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报价为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清单编制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包括不仅限于施工和完成该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拆除、垃圾清运、检查、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中一般风险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义务(特别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后不再调整),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供应商每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质量及验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3.4本竞争性磋商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制造、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产品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5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供应商可自行踏勘工程现场,明确本工程的采购范围,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竣工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应根据现场情况及采购人要求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报价。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3.6政府采购预算为:第一标段:人民币陆拾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壹角柒分(¥660517.17);第二标段: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柒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444717.98);第三标段: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零角捌分(¥253244.08)。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均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招标”费率的50%计取,最低收费5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采购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第一标段300元;第二标段200元;第三标段100元,由成交供应商现场支付。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10.3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将被拒绝。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3.1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十七)3.1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附件五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的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材料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所报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6月9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4.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磋商文件售出不退。4.3获取方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账号:6232593799010445362)、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antai@xhtc.com.cn。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注册报名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磋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报名联系电话:18518555197。4.4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6月20日08时30分至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4.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5.联系方式:采购人:鲁东大学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联系人:姜老师电话:0535-6697527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联系人:牟经理电话:185185551976.质疑方式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16)。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1)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姜老师,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牟经理,联系电话18518555197,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原有墙面、地面、天棚、屋面防水拆除,新做墙面乳胶漆、天棚乳胶漆、地砖地面,强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及采暖系统等;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内墙面、地面、天棚、强电、照明、综合布线等;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房间内墙面、天棚、地面、照明插座、配管配线及新风系统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的让利,应免费提供。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图纸仅供参考,当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洁净实验室技术要求:(一)供应商应遵循现行相关国家、行业及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最新版本);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GB50346—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8);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二)洁净室维护结构技术要求彩钢板墙体应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GB19489-200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WS233-2017。1.金属彩钢板墙体:(1)表面颜色:白灰色,无色差。(2)允许误差:长度:±2mm,对角线:±5mm。(3)壁板板表面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耐腐蚀、易清洁。壁板与顶板对缝处理。(4)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5)立板连接要用中字铝,不允许使用镀锌板煨制的中字件。(6)所有的连接件采用≥1.0mm厚的铝型材。(7)彩钢板隔断上的玻璃窗尽可能与板面齐平,采用双层密闭固定窗,窗为暗藏式,外表面不露型材。或采用其它更好的玻璃窗安装方式。玻璃厚度为5mm厚。(8)所有送风风口、回排风口采用提前预留的方式(对于无法确认具体位置的洞口,可先采用四周预留龙骨但暂不开孔的方式处理);(9)可在现场开洞。板上各类洞口(风口、灯具、开关插座,洁净电话、电话、压差表等),切割方正、边缘整齐,风口洞口四周需用铝合金封闭,避免填充材料外露,保证彩板的密封性。(10)净化专用铝材,采用喷塑铝型材。2.金属彩钢板吊顶:吊顶板总厚度50mm,材料采用双面玻镁彩钢板,双面贴膜保护,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含涂层);玻镁厚度不低于5mm;总厚度偏差不超过±1%;中字铝型式连接;顶板表面耐强氧化剂腐蚀、易清洁、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颜色为白灰色,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最大跨度洁净间的吊顶承载能力(不包括吊顶的自重)最小为150kg/m2,变形绕度小于3.5mm,可承受向上、向外大于200Pa的风压,耐火极限≥1小时;顶板吊筋杆采用镀锌通长丝杆。吊筋应与吊件连接,不得直接固定顶板的面板上。吊顶板的吸顶式灯具、高效送风口等在工厂预制并在四边有效加固。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3.金属彩钢板辅材:(1)铝合金型材联接具有优良的美观性,易于清洁和施工,阴角的曲率半径50mm,阳角的曲率半径70mm,压条及阴阳角等配件采用香槟色电镀型材。(2)铝合金圆弧:氧化铝色,平整光滑无缺陷,厚度≥1.0mm。阴角阳角:氧化铝色,厚度≥1.0mm。色泽光滑,无缺陷。4.钢质净化门:(1)门采用厚度不低于2.5mm不锈钢304以上三套合页固定,门铰链为洁净区专用卫生级铰链,平整光滑,不积尘,易清洁;(2)门把手为执手锁、门锁满足洁净室要求,开关灵活,具有良好的强度,保证正常使用,洁净区外围的门配带锁的洁净锁;门锁确保正常使用两年以上。(3)门或门把手与彩钢板有碰撞的地方必须安装防撞贴;净化区门的开向符合压差设计要求,原则上向高压力方向开启。5.观察窗:安装与彩钢板表面齐平的双层密封玻璃观察窗,有防潮、防止雾化(充氮)等有效处理措施,内衬材料色泽与彩钢板颜色一致,双层,玻璃厚度为5mm钢化玻璃。玻璃内外完全密封处理,四周圆角处理,预装在墙板中,与墙面平滑连接。6.PVC地面:(1)PVC塑胶地板卷材(无方向)。(2)平整度,采用2m靠尺检测,误差不大于4mm。(3)地板总厚度:≥2mm同质透心(4)宽幅:≥2m;(5)使用评级:工业用43;参照标准:EN685/ISO10874;(6)增塑剂测试:不含DBP、DOP、DOTP、DIDP,参照标准:EN428;(7)尺寸稳定性:≤0.4%,参照标准:EN434;(8)颜色稳定性:≥6,参照标准:ISO105-B02、EN20105-B02;(9)耐磨等级:T级(≤2.0mm³),参照标准:EN660-2;(10)防火等级:Bf1-S1,参照标准:GB8624-2012;(11)防滑等级:R9/μ≥0.3,参照标准:DIN51130;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采购人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负责。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385项目名称: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竞争性性生磋工尚T人Z1又采购人(盖章):鲁东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邀请函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本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2.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中型企业参与磋商。2.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一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二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三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2工期:第一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5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第二标段、第三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3保修期:第一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防水部分质保不低于5年;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保修期。2.4施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总包工程验收合格、本项目审计定案后支付至定案值的95%,余额作为项目尾款,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项目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无息)。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采购工程内容。要求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报价为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清单编制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包括不仅限于施工和完成该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拆除、垃圾清运、检查、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中一般风险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义务(特别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后不再调整),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供应商每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质量及验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3.4本竞争性磋商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制造、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产品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5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供应商可自行踏勘工程现场,明确本工程的采购范围,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竣工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应根据现场情况及采购人要求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报价。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3.6政府采购预算为:第一标段:人民币陆拾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壹角柒分(¥660517.17);第二标段: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柒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444717.98);第三标段: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零角捌分(¥253244.08)。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均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招标”费率的50%计取,最低收费5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采购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第一标段300元;第二标段200元;第三标段100元,由成交供应商现场支付。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10.3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将被拒绝。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3.1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十七)3.1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附件五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的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材料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所报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6月9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4.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磋商文件售出不退。4.3获取方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账号:6232593799010445362)、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antai@xhtc.com.cn。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注册报名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磋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报名联系电话:18518555197。4.4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6月20日08时30分至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4.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5.联系方式:采购人:鲁东大学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联系人:姜老师电话:0535-6697527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联系人:牟经理电话:185185551976.质疑方式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16)。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1)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姜老师,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牟经理,联系电话18518555197,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原有墙面、地面、天棚、屋面防水拆除,新做墙面乳胶漆、天棚乳胶漆、地砖地面,强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及采暖系统等;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内墙面、地面、天棚、强电、照明、综合布线等;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房间内墙面、天棚、地面、照明插座、配管配线及新风系统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的让利,应免费提供。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图纸仅供参考,当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洁净实验室技术要求:(一)供应商应遵循现行相关国家、行业及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最新版本);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GB50346—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8);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二)洁净室维护结构技术要求彩钢板墙体应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GB19489-200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WS233-2017。1.金属彩钢板墙体:(1)表面颜色:白灰色,无色差。(2)允许误差:长度:±2mm,对角线:±5mm。(3)壁板板表面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耐腐蚀、易清洁。壁板与顶板对缝处理。(4)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5)立板连接要用中字铝,不允许使用镀锌板煨制的中字件。(6)所有的连接件采用≥1.0mm厚的铝型材。(7)彩钢板隔断上的玻璃窗尽可能与板面齐平,采用双层密闭固定窗,窗为暗藏式,外表面不露型材。或采用其它更好的玻璃窗安装方式。玻璃厚度为5mm厚。(8)所有送风风口、回排风口采用提前预留的方式(对于无法确认具体位置的洞口,可先采用四周预留龙骨但暂不开孔的方式处理);(9)可在现场开洞。板上各类洞口(风口、灯具、开关插座,洁净电话、电话、压差表等),切割方正、边缘整齐,风口洞口四周需用铝合金封闭,避免填充材料外露,保证彩板的密封性。(10)净化专用铝材,采用喷塑铝型材。2.金属彩钢板吊顶:吊顶板总厚度50mm,材料采用双面玻镁彩钢板,双面贴膜保护,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含涂层);玻镁厚度不低于5mm;总厚度偏差不超过±1%;中字铝型式连接;顶板表面耐强氧化剂腐蚀、易清洁、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颜色为白灰色,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最大跨度洁净间的吊顶承载能力(不包括吊顶的自重)最小为150kg/m2,变形绕度小于3.5mm,可承受向上、向外大于200Pa的风压,耐火极限≥1小时;顶板吊筋杆采用镀锌通长丝杆。吊筋应与吊件连接,不得直接固定顶板的面板上。吊顶板的吸顶式灯具、高效送风口等在工厂预制并在四边有效加固。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3.金属彩钢板辅材:(1)铝合金型材联接具有优良的美观性,易于清洁和施工,阴角的曲率半径50mm,阳角的曲率半径70mm,压条及阴阳角等配件采用香槟色电镀型材。(2)铝合金圆弧:氧化铝色,平整光滑无缺陷,厚度≥1.0mm。阴角阳角:氧化铝色,厚度≥1.0mm。色泽光滑,无缺陷。4.钢质净化门:(1)门采用厚度不低于2.5mm不锈钢304以上三套合页固定,门铰链为洁净区专用卫生级铰链,平整光滑,不积尘,易清洁;(2)门把手为执手锁、门锁满足洁净室要求,开关灵活,具有良好的强度,保证正常使用,洁净区外围的门配带锁的洁净锁;门锁确保正常使用两年以上。(3)门或门把手与彩钢板有碰撞的地方必须安装防撞贴;净化区门的开向符合压差设计要求,原则上向高压力方向开启。5.观察窗:安装与彩钢板表面齐平的双层密封玻璃观察窗,有防潮、防止雾化(充氮)等有效处理措施,内衬材料色泽与彩钢板颜色一致,双层,玻璃厚度为5mm钢化玻璃。玻璃内外完全密封处理,四周圆角处理,预装在墙板中,与墙面平滑连接。6.PVC地面:(1)PVC塑胶地板卷材(无方向)。(2)平整度,采用2m靠尺检测,误差不大于4mm。(3)地板总厚度:≥2mm同质透心(4)宽幅:≥2m;(5)使用评级:工业用43;参照标准:EN685/ISO10874;(6)增塑剂测试:不含DBP、DOP、DOTP、DIDP,参照标准:EN428;(7)尺寸稳定性:≤0.4%,参照标准:EN434;(8)颜色稳定性:≥6,参照标准:ISO105-B02、EN20105-B02;(9)耐磨等级:T级(≤2.0mm³),参照标准:EN660-2;(10)防火等级:Bf1-S1,参照标准:GB8624-2012;(11)防滑等级:R9/μ≥0.3,参照标准:DIN51130;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采购人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负责。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385项目名称: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竞争性性生磋工尚T人Z1又采购人(盖章):鲁东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邀请函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本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2.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中型企业参与磋商。2.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一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二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三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2工期:第一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5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第二标段、第三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3保修期:第一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防水部分质保不低于5年;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保修期。2.4施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总包工程验收合格、本项目审计定案后支付至定案值的95%,余额作为项目尾款,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项目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无息)。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采购工程内容。要求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报价为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清单编制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包括不仅限于施工和完成该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拆除、垃圾清运、检查、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中一般风险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义务(特别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后不再调整),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供应商每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质量及验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3.4本竞争性磋商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制造、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产品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5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供应商可自行踏勘工程现场,明确本工程的采购范围,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竣工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应根据现场情况及采购人要求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报价。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3.6政府采购预算为:第一标段:人民币陆拾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壹角柒分(¥660517.17);第二标段: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柒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444717.98);第三标段: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零角捌分(¥253244.08)。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均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招标”费率的50%计取,最低收费5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采购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第一标段300元;第二标段200元;第三标段100元,由成交供应商现场支付。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10.3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将被拒绝。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3.1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十七)3.1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附件五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的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材料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所报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6月9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4.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磋商文件售出不退。4.3获取方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账号:6232593799010445362)、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antai@xhtc.com.cn。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注册报名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磋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报名联系电话:18518555197。4.4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6月20日08时30分至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4.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5.联系方式:采购人:鲁东大学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联系人:姜老师电话:0535-6697527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联系人:牟经理电话:185185551976.质疑方式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16)。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1)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姜老师,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牟经理,联系电话18518555197,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原有墙面、地面、天棚、屋面防水拆除,新做墙面乳胶漆、天棚乳胶漆、地砖地面,强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及采暖系统等;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内墙面、地面、天棚、强电、照明、综合布线等;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房间内墙面、天棚、地面、照明插座、配管配线及新风系统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的让利,应免费提供。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图纸仅供参考,当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洁净实验室技术要求:(一)供应商应遵循现行相关国家、行业及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最新版本);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GB50346—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8);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二)洁净室维护结构技术要求彩钢板墙体应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GB19489-200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WS233-2017。1.金属彩钢板墙体:(1)表面颜色:白灰色,无色差。(2)允许误差:长度:±2mm,对角线:±5mm。(3)壁板板表面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耐腐蚀、易清洁。壁板与顶板对缝处理。(4)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5)立板连接要用中字铝,不允许使用镀锌板煨制的中字件。(6)所有的连接件采用≥1.0mm厚的铝型材。(7)彩钢板隔断上的玻璃窗尽可能与板面齐平,采用双层密闭固定窗,窗为暗藏式,外表面不露型材。或采用其它更好的玻璃窗安装方式。玻璃厚度为5mm厚。(8)所有送风风口、回排风口采用提前预留的方式(对于无法确认具体位置的洞口,可先采用四周预留龙骨但暂不开孔的方式处理);(9)可在现场开洞。板上各类洞口(风口、灯具、开关插座,洁净电话、电话、压差表等),切割方正、边缘整齐,风口洞口四周需用铝合金封闭,避免填充材料外露,保证彩板的密封性。(10)净化专用铝材,采用喷塑铝型材。2.金属彩钢板吊顶:吊顶板总厚度50mm,材料采用双面玻镁彩钢板,双面贴膜保护,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含涂层);玻镁厚度不低于5mm;总厚度偏差不超过±1%;中字铝型式连接;顶板表面耐强氧化剂腐蚀、易清洁、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颜色为白灰色,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最大跨度洁净间的吊顶承载能力(不包括吊顶的自重)最小为150kg/m2,变形绕度小于3.5mm,可承受向上、向外大于200Pa的风压,耐火极限≥1小时;顶板吊筋杆采用镀锌通长丝杆。吊筋应与吊件连接,不得直接固定顶板的面板上。吊顶板的吸顶式灯具、高效送风口等在工厂预制并在四边有效加固。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3.金属彩钢板辅材:(1)铝合金型材联接具有优良的美观性,易于清洁和施工,阴角的曲率半径50mm,阳角的曲率半径70mm,压条及阴阳角等配件采用香槟色电镀型材。(2)铝合金圆弧:氧化铝色,平整光滑无缺陷,厚度≥1.0mm。阴角阳角:氧化铝色,厚度≥1.0mm。色泽光滑,无缺陷。4.钢质净化门:(1)门采用厚度不低于2.5mm不锈钢304以上三套合页固定,门铰链为洁净区专用卫生级铰链,平整光滑,不积尘,易清洁;(2)门把手为执手锁、门锁满足洁净室要求,开关灵活,具有良好的强度,保证正常使用,洁净区外围的门配带锁的洁净锁;门锁确保正常使用两年以上。(3)门或门把手与彩钢板有碰撞的地方必须安装防撞贴;净化区门的开向符合压差设计要求,原则上向高压力方向开启。5.观察窗:安装与彩钢板表面齐平的双层密封玻璃观察窗,有防潮、防止雾化(充氮)等有效处理措施,内衬材料色泽与彩钢板颜色一致,双层,玻璃厚度为5mm钢化玻璃。玻璃内外完全密封处理,四周圆角处理,预装在墙板中,与墙面平滑连接。6.PVC地面:(1)PVC塑胶地板卷材(无方向)。(2)平整度,采用2m靠尺检测,误差不大于4mm。(3)地板总厚度:≥2mm同质透心(4)宽幅:≥2m;(5)使用评级:工业用43;参照标准:EN685/ISO10874;(6)增塑剂测试:不含DBP、DOP、DOTP、DIDP,参照标准:EN428;(7)尺寸稳定性:≤0.4%,参照标准:EN434;(8)颜色稳定性:≥6,参照标准:ISO105-B02、EN20105-B02;(9)耐磨等级:T级(≤2.0mm³),参照标准:EN660-2;(10)防火等级:Bf1-S1,参照标准:GB8624-2012;(11)防滑等级:R9/μ≥0.3,参照标准:DIN51130;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采购人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负责。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采购人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402003385项目名称: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竞争性性生磋工尚T人Z1又采购人(盖章):鲁东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邀请函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合同文本第五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一部分邀请函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受鲁东大学的委托,现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诚邀贵公司参加,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1.采购内容: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本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有关要求:2.1供应商资格要求:2.1.1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查询);(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2.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为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不接受大中型企业参与磋商。2.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一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二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第三标段(1)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2工期:第一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5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第二标段、第三标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3保修期:第一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防水部分质保不低于5年;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2年。供应商可提供更优惠的保修期。2.4施工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5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总包工程验收合格、本项目审计定案后支付至定案值的95%,余额作为项目尾款,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本项目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无息)。3.有关说明:3.1供应商必须完成所有采购工程内容。要求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到达安全及其相关规范要求。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3.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报价为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清单编制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包括不仅限于施工和完成该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拆除、垃圾清运、检查、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及合同中一般风险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义务(特别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上涨可能带来的各项风险因素,以后不再调整),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供应商每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性的报价。3.3质量及验收:按照国家现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3.4本竞争性磋商中所提出的为标准工况下的技术要求,供应商在进行制造、施工时,除须满足本技术文件中所提的各项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该产品生产国的最新版的规范和标准的各项要求。3.5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供应商可自行踏勘工程现场,明确本工程的采购范围,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保工程竣工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标准,并充分考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应根据现场情况及采购人要求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报价。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磋商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3.6政府采购预算为:第一标段:人民币陆拾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壹角柒分(¥660517.17);第二标段: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柒佰壹拾柒元玖角捌分(¥444717.98);第三标段: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零角捌分(¥253244.08)。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预算的均按无效报价处理。3.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8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工程招标”费率的50%计取,最低收费5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新华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本项目采购现场邀请见证律师现场见证,见证费第一标段300元;第二标段200元;第三标段100元,由成交供应商现场支付。3.9供应商凡对本次磋商提出的询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答复内容均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为准。3.10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3.10.1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查询网址:信用中国网址、中国政府采购网址、信用山东网址。3.10.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10.3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将被拒绝。3.10.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采购人审核并签署后备案。3.11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数据价值,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已启动运行,有需求的供应商可登录http://www.ccgp-shandong-rz.cn/了解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十七)3.12本项目为资格后审,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附件五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证件的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一项材料或一项证件不合格将造成资格审查不通过,所报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4.采购议程安排:4.1文件发售时间:2024年6月9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4.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磋商文件售出不退。4.3获取方式: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2024年6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dong.gov.cn)进行注册、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按照以下方式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电子邮箱报名:须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款证明(开户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账号:6232593799010445362)、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antai@xhtc.com.cn。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注册报名并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购买磋商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磋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报名联系电话:18518555197。4.4响应文件提交时间:2024年6月20日08时30分至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响应文件提交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4.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时间:2024年6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黄海国际A座901室。5.联系方式:采购人:鲁东大学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联系人:姜老师电话:0535-6697527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联系人:牟经理电话:185185551976.质疑方式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要求详见附件16)。质疑函接收方式:质疑函纸质原件(不接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1)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姜老师,0535-6697527,采购人通讯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红旗中路184号;(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牟经理,联系电话18518555197,采购代理机构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号。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一、采购内容:本项目为鲁东大学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项目,共三个标段:第一标段:鲁东大学水产养殖实验室改造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原有墙面、地面、天棚、屋面防水拆除,新做墙面乳胶漆、天棚乳胶漆、地砖地面,强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及采暖系统等;第二标段:鲁东大学海上航天发射指挥控制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内墙面、地面、天棚、强电、照明、综合布线等;第三标段:鲁东大学洁净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房间内墙面、天棚、地面、照明插座、配管配线及新风系统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清单,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的让利,应免费提供。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图纸仅供参考,当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二、洁净实验室技术要求:(一)供应商应遵循现行相关国家、行业及专业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最新版本);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GB50346—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8);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二)洁净室维护结构技术要求彩钢板墙体应符合《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GB19489-200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技术》WS233-2017。1.金属彩钢板墙体:(1)表面颜色:白灰色,无色差。(2)允许误差:长度:±2mm,对角线:±5mm。(3)壁板板表面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耐腐蚀、易清洁。壁板与顶板对缝处理。(4)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5)立板连接要用中字铝,不允许使用镀锌板煨制的中字件。(6)所有的连接件采用≥1.0mm厚的铝型材。(7)彩钢板隔断上的玻璃窗尽可能与板面齐平,采用双层密闭固定窗,窗为暗藏式,外表面不露型材。或采用其它更好的玻璃窗安装方式。玻璃厚度为5mm厚。(8)所有送风风口、回排风口采用提前预留的方式(对于无法确认具体位置的洞口,可先采用四周预留龙骨但暂不开孔的方式处理);(9)可在现场开洞。板上各类洞口(风口、灯具、开关插座,洁净电话、电话、压差表等),切割方正、边缘整齐,风口洞口四周需用铝合金封闭,避免填充材料外露,保证彩板的密封性。(10)净化专用铝材,采用喷塑铝型材。2.金属彩钢板吊顶:吊顶板总厚度50mm,材料采用双面玻镁彩钢板,双面贴膜保护,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含涂层);玻镁厚度不低于5mm;总厚度偏差不超过±1%;中字铝型式连接;顶板表面耐强氧化剂腐蚀、易清洁、平整无划痕、无凹凸缺陷,颜色为白灰色,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不脱落异物。最大跨度洁净间的吊顶承载能力(不包括吊顶的自重)最小为150kg/m2,变形绕度小于3.5mm,可承受向上、向外大于200Pa的风压,耐火极限≥1小时;顶板吊筋杆采用镀锌通长丝杆。吊筋应与吊件连接,不得直接固定顶板的面板上。吊顶板的吸顶式灯具、高效送风口等在工厂预制并在四边有效加固。同一房间的彩钢板宜使用同一批号,缩小色差。3.金属彩钢板辅材:(1)铝合金型材联接具有优良的美观性,易于清洁和施工,阴角的曲率半径50mm,阳角的曲率半径70mm,压条及阴阳角等配件采用香槟色电镀型材。(2)铝合金圆弧:氧化铝色,平整光滑无缺陷,厚度≥1.0mm。阴角阳角:氧化铝色,厚度≥1.0mm。色泽光滑,无缺陷。4.钢质净化门:(1)门采用厚度不低于2.5mm不锈钢304以上三套合页固定,门铰链为洁净区专用卫生级铰链,平整光滑,不积尘,易清洁;(2)门把手为执手锁、门锁满足洁净室要求,开关灵活,具有良好的强度,保证正常使用,洁净区外围的门配带锁的洁净锁;门锁确保正常使用两年以上。(3)门或门把手与彩钢板有碰撞的地方必须安装防撞贴;净化区门的开向符合压差设计要求,原则上向高压力方向开启。5.观察窗:安装与彩钢板表面齐平的双层密封玻璃观察窗,有防潮、防止雾化(充氮)等有效处理措施,内衬材料色泽与彩钢板颜色一致,双层,玻璃厚度为5mm钢化玻璃。玻璃内外完全密封处理,四周圆角处理,预装在墙板中,与墙面平滑连接。6.PVC地面:(1)PVC塑胶地板卷材(无方向)。(2)平整度,采用2m靠尺检测,误差不大于4mm。(3)地板总厚度:≥2mm同质透心(4)宽幅:≥2m;(5)使用评级:工业用43;参照标准:EN685/ISO10874;(6)增塑剂测试:不含DBP、DOP、DOTP、DIDP,参照标准:EN428;(7)尺寸稳定性:≤0.4%,参照标准:EN434;(8)颜色稳定性:≥6,参照标准:ISO105-B02、EN20105-B02;(9)耐磨等级:T级(≤2.0mm³),参照标准:EN660-2;(10)防火等级:Bf1-S1,参照标准:GB8624-2012;(11)防滑等级:R9/μ≥0.3,参照标准:DIN51130;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产养殖、海上航天发射指挥中心、洁净实验室改造 洁净实验室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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